淮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淮安市投资建设公司和土地
储备中心财务总监委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文章属性
• 【制定机关】淮安市人民政府
• 【公布日期】2008.09.12
• 【字 号】淮政发[2008]144号
• 【施行日期】2008.09.12
•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 【时效性】现行有效
• 【主题分类】土地资源
正文
淮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淮安市投资建设公司和土地储备中
心财务总监委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淮政发〔2008〕144号)
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现将《淮安市投资建设公司和土地储备中心财务总监委派管理暂行办法》印发
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淮安市人民政府
二○○八年九月十二日
淮安市投资建设公司和土地储备中心财务总监委派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需要,完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加强
对投资建设公司和土地储备中心的财务管理与监督,确保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
根据《省政府关于印发江苏省省级国有资产经营公司财务总监暂行办法的通知》
(苏政发〔2002〕70号)精神,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暂行办法所称财务总监,是指由市政府委托市财政局派驻各代表
政府对城建项目实行市场化运作的投资建设公司和土地储备中心履行资产与财务监
督职责的管理人员。
第三条 财务总监的任职条件是:自觉贯彻执行党的各项方针政策;熟悉并
认真执行国家和省市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具有扎实的企业财务专业知识和企业
管理知识;遵纪守法,坚持原则,廉洁自律,具有较强的事业心和责任心;身体健
康,能够胜任本岗位工作。
第四条 财务总监的工作职责是以财务监督为核心,对投资建设公司和土地
储备中心的国有资产营运和财务活动进行全程监督(包括事前、事中、事后),协
助投资建设公司和土地储备中心建立健全各项财务管理规章制度。具体包括:
(一)根据国家和省、市制定的国有资产与财务管理的法律、法规和制度,监
督投资建设公司和土地储备中心的日常财务活动;
(二)参与制定投资建设公司和土地储备中心财务管理、资产管理的规章制
度,审核其财务报表、报告,确保财务信息能真实披露;
(三)审核投资建设公司和土地储备中心编制的预、决算方案、财务收支计
划、费用开支计划、利润分配和弥补亏损方案、信贷计划、资金筹集和使用计划,
并监督其执行;
(四)审核投资建设公司和土地储备中心市场化经营重点城建项目概预决算方
(八)及时发现和制止投资建设公司和土地储备中心违反财经法规的行为和可
能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经营行为,并向其董事会报告,必要时可直接向委派机关报
告;
(九)与董事长或总经理联签相关事项;
(十)委派机关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五条 财务总监实行联签工作方式。联签即是指必须经公司董事长或总经
理和派驻投资建设公司和土地储备中心的财务总监共同审核及签署书面意见,投资
建设公司和土地储备中心才能按照有关规定报批或执行国有资产变动、大额资金流
动,才能实施资产市场化运作方案。财务总监与董事长或总经理联签的国有资产变
动包括:
(一)投资建设公司和土地储备中心及其全资、控股企业的改制、兼并、破
产、解散、关闭、资产(产权、股权)转让;
(二)投资建设公司和土地储备中心及其全资、控股企业对外投资;
(三)投资建设公司和土地储备中心及其全资、控股企业的发行债券方案;
建设公司和土地储备中心的有关部门及工作人员,应送董事长、总经理、财务总监
联签。对违反规定逃避、抵制联签工作的,将依照投资建设公司和土地储备中心的
有关规定追究有关人员的相关责任;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
责任。财务总监必须按规定对送签的有关文件进行认真审查,并及时签出;对投资
建设公司和土地储备中心符合法律、法规的决策,不得无理拒签;对联签内容认为
依据不足的事项,要作出书面说明,并请董事长、总经理责成有关部门迅速补齐有
关依据,再行联签;对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董事会决议的事项应
先行劝阻,在劝阻无效时方可予以拒签。投资建设公司和土地储备中心董事长、总
经理认为财务总监拒签的理由不充分,或基于某些原因需将其决定付诸实施的,财
务总监应及时向市财政局及有关部门报告。
第六条 财务总监实行报告工作制度。报告包括定期报告和重大事项专题报
告。定期报告分为季度报告和年度报告。季度报告在季度终了后20天内,由财务
总监向市财政局提交投资建设公司和土地储备中心资产状况和财务状况的评价报
告;年度报告在年度终了后一个月内,由财务总监向市财政局提交如下报告:
(一)投资建设公司和土地储备中心的财务会计制度执行情况的报告;
(二)投资建设公司和土地储备中心的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和财务总监审核报
告;
(三)投资建设公司和土地储备中心的资产营运、国有资产变动及保值增值情
(二)投资建设公司和土地储备中心单项超过净资产10%或500万元以上的
投资;
(三)投资建设公司和土地储备中心单项超过净资产10%或500万元以上的
对外担保;
(四)对全资、控股企业以外提供贷款担保和资产抵押;
(五)投资建设公司和土地储备中心及其全资、控股企业的国有产权、股权转
让。
事后报告为财务总监对下列事项必须在事后5天内向市财政局报告:
(一)董事、经理、会计人员在经营过程中重大违反财经法律、法规以及公司
章程的行为;
(二)市财政局要求报告以及财务总监在实际工作中认为需要报告的其他事
项。
第七条 受市政府委托,市财政局负责财务总监的委派和管理工作。财务总
监对委派机关负责。在被委派期间,财务总监享受被委派单位副总经理职级,人事
工资关系、奖金、福利等在市财政局,所需费用由市财政局负责。市财政局成立专
门工作小组,定期沟通情况,了解信息,协调相关事宜,每年对委派的财务总监进
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对财务总监继任、奖惩的依据。财务总监每届任期三年,任
期届满经过考核合格的可以连任,但必须交流到其他投资建设公司和土地储备中心
任职。财务总监的委派坚持必要的回避制度,所委派的人员不得到曾经工作过的投
第八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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