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规范市直功能类公益
类企业国有资本监管实施方案的通知
文章属性
• 【制定机关】南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公布日期】2019.05.28
• 【字 号】宛政办〔2019〕24号
• 【施行日期】2019.05.28
•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 【时效性】现行有效
• 【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综合规定
正文
南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规范市直功能
类公益类企业国有资本监管实施方案的通知
宛政办〔2019〕24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城乡一体化示范区、高新区、鸭河工区、官庄工区管委会,市
人民政府各部门:
《规范市直功能类公益类企业国有资本监管实施方案》及与之配套的《市直功
能类国有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暂行办法》《市直功能类国有企业负责人薪酬管
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第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2019年5月28日
规范市直功能类公益类企业国有资本监管实施方案
根据中央和省委、省政府有关政策规定以及《中共南阳市委、南阳市人民政府
关于深化市属国有非工业企业改革的实施意见》(宛发〔2018〕14号)、《中共南
阳市委、南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创新政府投融资工作的若干意见》(宛发〔2018〕20
号)等要求,为切实加强市直功能类公益类企业国有资本监管、提高国有资本的运
营效益和保值增值能力,现就规范市直功能类公益类企业国有资本监管制定本方
案。
一、目标任务
全面贯彻中央和省深化国有企业改革、分类加强国有资本监管的决策部署,进
一步优化市直功能类、公益类企业国有资产监管体制,发挥部门、行业职能作用,
培育符合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市场主体,通过加快资源整合和企业战略重组,优化
国有资本配置,推动资产集中、资本积聚、资金集成、资源集约,提高国有资本运
营效率,增强国有经济活力、控制力、影响力和抗风险能力,有力推动全市社会经
济持续健康发展。
二、基本原则
(一)政企分开,集中监管。坚持政府部门行业管理职能与国有资本出资人职能
分开,由市财政局履行国有资本出资人职责,统一对市直功能类公益类企业国有资
产实施集中监管,各部门依据行业职能对企业进行监管指导。
(二)完善制度,强化考核。按照聚焦主业、分离副业的目标,通过对市直功能
类公益类企业的发展战略和功能定位进行合理界定,制定年度经营目标和业绩考核
办法、薪酬管理办法等相关配套的制度办法,强化对企业年度经营业绩、目标完成
和企业领导人员履职尽责等情况进行年度考核,各行业主管部门要发挥行业优势,
主动配合市财政局进行考核并按照考核结果兑现薪酬和奖惩,全方位推动国有资本
监管。
(三)盘活存量,优化配置。充分利用南阳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南阳交通建设投
资有限公司和南阳产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三大平台,构建以资本为纽带、各级法人
为主体、战略决策集中、经营决策分散的运营机制,最大限度盘活存量资产,优化
市属功能类、公益类企业资产划转整合,统筹制定战略发展目标和功能定位,实现
优势互补促进企业做大做强,推进企业持续健康发展。
(四)部门联动,确保稳定。稳步推动市直部门与所办一般性企业脱钩,实行国
有资本集中统一监管,部门按照行业管理职能继续做好政策支持、行业监管和业务
指导工作。企业国有资产监管职责调整过程中,仍由原主管部门负总责,要确保企
业正常经营,确保国有资产安全完整、确保职工队伍稳定,妥善处理工作中的各类
问题。移交后,按照新的国有资产监管体制进行监管。
三、实施范围
为推进国有资产从分散管理走向分块、分类集中监管,实现由管资产到管资本
的过渡,按照市委宛发〔2018〕14号和20号文件要求,逐步将市交通运输局、自
然资源和规划局、住房城乡建设局等有关市直部门管理的功能类、公益类企业国有
资产的出资人职责,统一集中委托市财政局履行。
抓紧时间完成南阳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南阳产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的出资人职
定企业的发展功能分类定位后再逐步实行集中分类管理。
四、改革内容
(一)强化出资人监管职责。根据市委宛发〔2018〕14号和20号文件要求,市
财政局作为功能类公益类企业的出资人,要抓紧明确管理职责和监管内容,理顺监
管关系,根据市直企业的战略发展功能分类界定,研究制定功能类、公益类企业的
国有资产监管办法和与之配套的企业领导人员经营业绩绩效考评办法、企业负责人
薪酬管理办法等一系列制度、办法,明确监管职责和权责边界,推动企业完善法人
治理结构。市财政局要抓紧成立功能类公益类企业国有资产监管机构,机构设立前
要先期组建临时监管机构,抽调政策水平高、业务能力强、具有相关工作经验的同
志充实到临时监管机构中,组织实施市直功能类、公益类企业的国有资本划转并实
施监管工作,承担市委、市政府安排的有关任务。
(二)组织清产核资。由市财政局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对拟划转的功能类公益类国
有企业进行全面的清产核资,摸清各企业的主业、辅业、分公司、子公司、资产、
负债、收入、成本费用、治理结构和公司领导人员基本情况等底数,全面掌握各个
企业的基本情况。清产核资费用由市财政局列支。
清产核资中,凡是企业划转手续移交前的遗留问题全部由原主管部门负责处
少、管住、管好”的要求,把明确管理边界作为履职的起点,按照权责法授、权责
法定原则,细化规范监管内容、工作流程、办理时限等各项程序,并抓紧制定细化
《市属功能类、公益类国有企业出资人权力和责任清单》《市属功能类、公益类国
有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办法》《市属功能类、公益类国有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
暂行办法》等配套的管理制度,强化对企业国有资本监管、经营业绩等完成情况的
考核运用。
(四)完善企业章程,聚焦主业发挥职能作用。结合国有资本监管职责调整,抓
紧启动公司章程的修订工作,指导两类企业按照完善法人治理结构的有关规定,把
党建工作要求写入公司章程,理顺企业党组织的归口隶属关系,市财政局要及时督
促完善对两类企业章程的核准工作。
根据企业发展需要和国有资本运营情况,遵循聚焦主业、剥离辅业、完善治理
结构的改革目标,按照“一企一策”的原则,指导企业制定分户功能定位和改革发
展方案,明确各企业的战略功能定位,细化发展领域和空间布局、资本投向,促进
企业做大做强。市财政局要根据企业上报的功能定位和改革发展规划抓紧组织办理
审核批准手续,促进企业持续健康稳步发展。
健全科学的投融资决策和管理机制,及时更新理念,强化对资本市场新型债务融资
工具的应用探索,着力改善融资结构,提高直接融资比例,降低负债率;要提前匡
算年度投融资规模,严格举债程序,重大项目融资要经董事会、股东会批准同意;
严格控制企业之间的担保行为,确保不出现大规模违约和系统性风险。
(七)推动企业规范运转。市财政局、市直有关职能部门要立足本职,积极服务
企业的发展壮大,强化对企业的服务指导。各企业要结合国有资本监管职责调整和
功能定位抓紧落实各项改革任务,聚焦主业,强化内生动力,对不符合功能定位的
板块要有序退出,对与主业关联性不强、长期亏损的板块有序退出。企业要按照完
善法人治理结构的要求,重点围绕科学决策、选人用人、激励约束、风险防范等方
面进一步建立健全基础制度体系,着力构建基于市场的利益激励机制和开放透明的
人才机制,以制度促进企业规范发展。
五、工作要求
完善市直功能类公益类企业国有资产的出资人监管职责,是市委、市政府贯彻
落实中央和省委、省政府统一部署而提出的明确要求,也是落实“两轮两翼”战
作。各企业法人代表是此次监管职责划转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划转过程中的所有
事项负全责;市财政局要明确专班负责此项工作,做好清产核资及划转后监管制度
的制定和实施等后续工作,确保国有资本监管职责划转工作顺利进行,确保划转后
的企业经营活动不受影响。
(二)澄清底数,规范划转。各相关部门、各企业要按照市委、市政府的决策部
署,做好此次监管职责划转中的各项准备工作,如实提供企业的主业、辅业、分公
司、子公司、资产、负债、收入、成本以及企业领导人员基本情况以及党组织关系
等信息资料,各相关部门、各企业要配合组织好清产核资和划转移交工作,同时要
客观提供企业的财务状况、管理架构、业务范围等相关信息,如实提供反映企业在
监管职责移交前的各项遗留问题和未解决事项,确保划转无遗漏。企业划转前的各
附件:1.南阳市市直功能类国有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暂行办法
2.南阳市市直功能类国有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暂行办法
附件1
南阳市市直功能类国有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切实履行企业国有资本出资人职责,建立有效的激励与约束机制,
引导市直功能类国有企业在落实国有资本保值增值责任的基础上,更好地服务市
委、市政府重大战略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中共河南省
委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南省省管国有非工业企业改革推进方案>的通知》
(豫发〔2017〕5号)和《中共河南省委办公厅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
加强和改进省管企业领导人员意见><关于进一步完善省管企业负责人薪酬制度的意
见>的通知》(豫办〔2017〕6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考核的市直企业负责人,是指经市政府授权由市财政局履行出
资人职责的市直功能类国有企业中由市委或市财政局党组管理的企业负责人。
市直金融、文化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有其他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市直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遵循以下原则:
(一)依法依规。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按照权利、义务、责任统一的要
求,明确考核标准,严格规范考核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
(二)分类考核。根据市委市政府战略需要,因企制宜,突出考核重点,科学设
置考核指标,引导企业更好地发挥在服务市委市政府战略决策、完成重大专项任务
中的作用。
(三)激励与约束相结合。建立与企业负责人选任方式匹配、与经营业绩紧密挂
钩的差异化激励约束机制。
(四)年度考核与任期考核相结合。构建立足当前、着眼长远的考核体系,既考
核年度经营状况,又考核任期内企业成长情况和战略性举措推进情况。
(五)出资人考核与行业主管部门、第三方评议相结合。既发挥出资人在经营业
绩考核中的主导作用,又要充分发挥行业主管部门和专家作用。
第四条 年度经营业绩考核和任期经营业绩考核采取由市财政局局长或者其授
权代表与企业主要负责人签订经营业绩责任书,并对落实情况进行评价的方式进
行。
第二章 分类考核
第五条 突出不同企业特点,合理设置经营业绩考核的工作性指标和财务性指
标及权重。工作性指标与财务性指标的基本分合计100分,工作性指标与财务性指
标之比为6:4。
第六条 工作性指标评价内容包括企业履行功能职责、战略管理和公司治理、
行业地位和产业贡献等情况。
第七条 企业年度财务性指标包括利润总额、净资产收益率、经济增加值、成
本费用总额、成本费用占营业收入比例等。任期财务性指标为国有资本保值增值
率。
第八条 根据市直功能类国有企业核心竞争能力提升和发展阶段的需要,市财
政局对财务性指标设置实行动态管理。
第三章 目标管理
第九条 发挥考核目标引领功能,实现目标管理、过程控制、结果考核紧密衔
接和有机统一。
第十条 考核目标包括工作性目标和财务性目标,通过经营业绩责任书予以体
现。
第十一条 市财政局会同行业主管部门,依据市委市政府相关决策部署、企业
考核指标上年完成值、前三年完成平均值和行业对标情况,确定企业负责人经营业
绩考核基准。
第十二条 考核目标以考核基准为基础确定,原则上不低于考核基准。
第十三条 根据功能类企业的不同特点,在核准或备案的工资总额预算方案
中,工资总额可适当与利润总额目标值、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等情况挂钩,具体办法
另行制定。
第四章 考核实施
第十四条 年度经营业绩考核以公历年为考核期,任期经营业绩考核以三年为
考核期。考核工作由市财政局会同有关主管部门组织实施,考核结果报市委组织部
备案。
第十五条 经营业绩责任书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一)双方的单位名称、职务和姓名;
(二)考核目标;
(三)奖励与处罚;
(四)责任书的变更、解除和终止;
(五)其他需要约定的事项。
第十六条 经营业绩责任书签订程序:
要的说明材料报送市财政局。
(二)市财政局对考核目标建议值进行审核,并就考核目标值及有关内容同行业
主管部门、企业沟通后予以确定。
(三)由市财政局局长或者其授权代表同企业主要负责人签订经营业绩责任书。
(四)由于国家和省重大政策、战略规划调整、清产核资、工作调动及不可抗力
等原因导致考核指标数据发生变化的,市财政局可根据具体情况调整经营业绩责任
书的相关内容。
第十七条 经营业绩完成情况按照下列程序进行考核:
(一)考核期末,企业根据履行功能职责、战略管理和公司治理、行业地位和产
业贡献等情况以及经审计的财务决算数据,形成经营业绩总结分析报告报送市财政
局。
(二)市财政局对经营业绩总结分析报告进行审核,并听取监事会和行业主管部
门意见,形成考核意见。在审核过程中,要引入专家或第三方评价机制。
(三)市财政局将考核结果反馈给企业负责人所在企业。企业负责人对考核意见
有异议的,可及时向市财政局反映。市财政局将确认的考核结果及时报告市委、市
政府。
第十八条 企业应定期报送经营业绩责任书执行情况。对考核期中形成的履行
功能企业职责、战略管理和公司治理等方面的重大业绩,及时报送市财政局对经营
业绩责任书执行情况实施动态监控,对考核目标完成进度不理想的企业提出预警。
第二十条 年度经营业绩考核和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等级分为A、B、C、D四个
级别。
第二十一条 经营业绩考核结果作为企业负责人薪酬分配和职务任免的重要依
据。
第二十二条 建立重大成果认定制度和荣誉体系。对企业在履行功能职责、战
略管理和公司治理、行业地位和产业贡献等方面取得突出成果的,采用通报表扬等
方式给予鼓励,并作为干部评价和任用的依据。
第二十三条 连续两年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结果为D级或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结果
为D级,且无重大客观原因的企业,市财政局对相关负责人提出调整建议或予以调
整。
第二十四条 企业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市财政局根据具体情节提出给予降级
或者扣分处理建议报市政府批准,并相应扣发或追索扣回绩效年薪或任期激励收
入;情节严重的,给予纪律处分或者对企业负责人进行调整;涉嫌犯罪的,依法移
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会计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
虚报、瞒报财务状况的;
(二)考核当期发生重大违法违纪案件、重大安全责任事故、重大不稳定事件
(含信访责任)、重大资产损失等事项,且企业负责人负有领导责任的。
(三)不按规定时间和要求报告重要事项的。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落实企业董事会对经理层的经营业绩考核职权。董事会应制订、
完善企业内部的经营业绩考核办法,报市财政局备案。
第二十六条 市直公益类企业的经营业绩考核待完善出资人职责监管程序、实
行市场化选人用人机制后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2
南阳市市直功能类国有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关于合理确定并严格规范国有企业管
理人员薪酬水平的精神,切实履行企业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建立健全市直功能类
国有企业负责人激励约束机制,根据《国务院关于改革国有企业工资决定机制的意
见》(国发〔2018〕16号)、《中共河南省委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南省省
管国有企业负责人薪酬制度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豫发〔2015〕17号)以及《中
共河南省委办公厅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和改进省管企业领
导人员管理工作的意见><关于进一步完善省管企业负责人薪酬制度的意见>的通
知》(豫办〔2017〕6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由市财政局履行出资人职责的由市委或市财政局党组管
理的市直功能类国有企业的企业负责人的薪酬核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市直功能类国有企业负责人是指市直功能类国有企业的领
导人员,包括: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不含外部董事、职工董事),党委(党组)
书记、党委副书记、党委委员(党委常委)、纪委书记、工会主席;总经理(总裁)、
副总经理(安监局长、总工程师)、总会计师(财务总监)和内设监事会主席(监事
长),其中,主要负责人包括董事长、党委(党组)书记、总经理(总裁)和监事会主
席(监事长)。
第四条 市直功能类国有企业负责人薪酬由基本年薪、绩效年薪和任期激励收
入三部分构成。
第五条 企业负责人薪酬审核管理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国有企业完善现代企业制度的改革方向,健全市直企业负责人薪酬分
配的激励和约束机制,规范企业公司治理,强化市管企业负责人责任,增强企业发
展活力。
(二)坚持分类和差异化管理,制定与市直企业负责人选任方式相匹配、与企业
功能性质相适应的差异化薪酬分配办法。
(三)坚持统筹兼顾,合理调节市直企业负责人与企业职工之间、不同行业企业
负责人之间的薪酬差距。
(四)坚持政府监管与企业自律相结合,健全市直企业负责人薪酬监管体制机
制,规范收入分配秩序。
第二章 基本年薪
第六条 市直企业负责人基本年薪是市直企业负责人的年度基本收入,计算公
式如下:
市直企业负责人基本年薪=上年度市直企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基本年薪调节
系数×基本年薪分配系数。
上年度市直企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核认定。
第七条 市直功能类企业主要负责人基本年薪按上年度市直企业在岗职工平均
工资的2倍确定。
第八条 基本年薪调节系数在2以内核定。基本年薪分配系数在1以内核定,
企业主要负责人的基本年薪分配系数为1;其他负责人根据任职岗位、承担的责任
和风险等因素合理拉开差距,按0.6至0.9核定。国有独资企业由董事会提出初步
意见报市财政局审核后提请市政府确定,国有控(参)股企业由董事会确定。
第三章 绩效年薪
第九条 市直功能类企业绩效年薪是与市直企业负责人年度考核结果相联系的
收入,以基本年薪为基数,根据年度考核结果并结合绩效年薪调节系数确定。
第十条 市直功能类企业负责人绩效年薪核定办法为:
市直企业负责人绩效年薪=基本年薪×年度考核评价系数×绩效年薪调节系
数。
年度考核评价系数根据市直企业负责人年度考核结果确定。年度考核包括综合
考核和业绩考核,综合考核和业绩考核权重比例为1:1,其评价结果量化为年度
考核评价系数,最高不超过2。绩效年薪调节系数主要根据企业功能性质定位、所
在行业及企业经营规模等确定,最高不超过1.5。
第十一条 市直功能类企业按照参与市场竞争程度,绩效年薪调节系数应适当
体现差别,参与市场竞争程度高的市直企业,应高于参与市场竞争程度低的企业。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统筹协调不同行业市直国有企业负责人绩效年薪调节系
数。
第十二条 市直功能类企业负责人年度综合考核不胜任的,不得领取绩效年
薪。
第十三条 当年本企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未增长的,市直企业负责人绩效年薪
不得增长。
第四章 任期激励收入
第十四条 市直功能类企业负责人任期激励收入是与市直功能类企业负责人任
期考核评价结果相联系的收入,以3年为一个业绩考核任期。
第十五条 任期激励收入以市直功能类企业负责人任期内年薪总水平为基数,
结合任期考核评价结果,最高不超过任期内年薪总水平的30%。计算公式为:
市直功能类企业负责人任期激励收入=任期内年薪总水平×30%×任期考核评价
系数。其中:任期内年薪总水平为市直企业负责人任期内基本年薪和绩效年薪之
和;任期考核评价系数依据任期内3次年度考核评价系数计算得出,各年按照
30%、30%、40%权重计算,最高为1。
第十六条 市直功能类企业负责人任期综合考核评价不胜任的,不得领取任期
激励收入。
第十七条 市直功能类企业负责人因本人原因任期未满的,不得领取任期激励
收入;非本人原因任期末满的,根据任期考核评价结果并结合本人在市直功能类企
业负责人岗位实际任职时间及贡献,领取相应任期激励收入。
第五章 薪酬支付
第十八条 市直功能类企业负责人薪酬按市财政局审核报市政府确定的薪酬方
案支付。
第十九条 市直功能类企业负责人基本年薪按月支付。当年基本年薪未确定
的,市直功能类企业负责人的基本年薪暂按上年基本年薪标准预发。当年基本年薪
确定后,再进行调整。
第二十条 市直功能类企业负责人绩效年薪根据先考核后兑现的原则,按考核
年度一次性兑现。
第二十一条 市直功能类企业负责人任期激励收入在任期考核结束后,由市直
企业根据审核结果兑现。
第六章 福利性待遇
第二十二条 市直功能类企业负责人按照国家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
疗保险。
第二十三条 市直功能类企业按国家有关规定建立企业年金的,其缴费比例不
得超过国家统一规定的标准,市直企业当期缴费计入市直功能类企业负责人年金个
人账户的最高额不得超过国家有关规定。
第二十四条 市直功能类企业按国家有关规定建立补充医疗保险的,其缴费比
例不得超过国家统一规定的标准,市直企业负责人补充医疗保险待遇按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市直功能类企业为负责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比例最高不超过
12%,缴存基数最高不得超过市直企业负责人工作所在地城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
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
第二十六条 市直功能类企业负责人符合国家规定的企业年金、补充医疗保险
和住房公积金等福利待遇,一并纳入薪酬体系统筹管理。市直企业负责人不得在市
直企业领取除本办法规定之外的其他福利性货币收入。
第二十七条 市直功能类企业负责人因岗位变动调离企业的,应自任免机关下
发职务调整通知文件次月起,停止在原企业领取除按当年实际工作月数计提的绩效
年薪和任期激励收入外的薪酬,工资关系不得保留在原企业。
金的,除按当年在企业负责人岗位实际工作月数计提的绩效年薪和应发任期绩效收
入外,不得继续在原企业领取薪酬。
第二十九条 市直功能类企业负责人在下属全资、控股、参股企业兼职或在本
企业外的其他单位兼职的,不得在兼职企业(单位)领取工资、奖金、津贴等任何形
式报酬。
市直功能类企业负责人不得在国家和省规定之外领取由地方政府或有关部门发
放的奖金及实物奖励。
第三十条 市直功能类企业负责人薪酬为税前收入,应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第七章 管理与监督
第三十一条 市直功能类企业在年度终了,根据市财政局及相关部门确定的系
数和标准及本办法制定本企业负责人薪酬方案,报市财政局审核经市政府批准后执
行。
第三十二条 市直功能类企业负责人薪酬方案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市直功能类企业的基本情况。包括市直企业法人治理结构,年度经营概
况,在岗职工数(包括年初数、年末数和平均数),工资总额,人均工资及增长情
况,考核情况等。
(二)市直功能类企业负责人的基本情况。包括人员名单,任职时间,任免机关
相关通知文件;职位变动情况,企业内部考核评价结果等。
(三)市直功能类企业负责人基本年薪、绩效年薪、任期激励收入的方案等。
(四)市直功能类企业福利性待遇情况。包括各项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等福
利性待遇的缴费基数及有关说明。
(五)市财政局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三十三条 市直功能类企业应及时完成市直企业负责人的薪酬兑付工作,并
于薪酬方案确定后的30个工作日内,将清算结果及时报市财政局备案。
第三十四条 市直功能类企业负责人薪酬在财务统计中单列科目,单独核算并
设置明细账目。市直企业负责人薪酬应计入企业工资总额,在企业成本中列支,并
在工资统计中单列。
第三十五条 市直功能类企业负责人离任后,其薪酬方案和考核兑现个人收入
的原始资料至少保存15年。
第三十六条 市直功能类企业应建立健全内部监督机制,将负责人的薪酬制
度、薪酬水平、补充保险等纳入司务公开范围,接受职工监督。市直企业应发挥股
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等对负责人薪酬分配的监督作用。
第三十七条 市直功能类企业应建立健全薪酬信息公开制度,按照相关规定如
实披露薪酬信息。市财政局负责将经审核的市直企业负责人薪酬信息按年度向社会
公开披露,接受社会公众监督。
第三十八条 市直功能类企业负责人任期内出现重大失误、给企业造成重大损
失或者公司治理程序出现重大问题的,市直企业应根据负责人所承担的责任,追索
扣回部分或全部已发绩效年薪和任期激励收入。追索扣回办法适用已离职或退休的
市直企业负责人。
第三十九条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会同市委组织部、市委金融工委、市财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一条 市直功能类企业负责人中职业经理人的薪酬结构和水平,由董事
会综合考虑市情及市直企业经营业绩考核情况、所在行业竞争和开放程度、同类企
业职业经理人的薪酬等因素,按照市场化薪酬分配机制确定。市直企业应对职业经
理人实行契约化管理,加强和完善业绩考核,建立退出机制。
第四十二条 市直功能类企业负责人主要工作和生活均在境外的,应结合所在
地区生活水平和艰苦程度,按国家规定实行境外工作补贴制度。
第四十三条 市直公益类国有企业的薪酬管理,待完善出资人职责监管程序、
实行市场化选人用人机制后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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