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关于印发《关于建立现代企业制
度试点中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文章属性
• 【制定机关】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已撤销)
• 【公布日期】1996.05.24
• 【文 号】国资企发[1996]44号
• 【施行日期】1996.05.24
•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 【时效性】失效
• 【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
正文
*注:本篇法规已被《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
八批)的决定》(发布日期:2003年1月30日 实施日期:2003年1月30日)宣
布失效
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关于印发《关于建立现代企业制度
试点中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1996年5月24日 国资企发[1996]44
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国有资产管理局(办公室),国家科委、
建设部、电力部、煤炭部、电子部、冶金部、化工部、铁道部、交通部、邮电部、
水利部、农业部、林业部、内贸部、外经贸部、国家旅游局、轻工总会、纺织总
会、国家建材局、国家医药局、船舶总公司、兵器总公司、航天总公司、石油天然
气总公司、石化总公司、有色总公司:
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搞好国有企业的改革和发展,是初步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
济体制的关键。国有企业改革同国有资产管理工作密切相关,加强国有资产管理工
作,既是企业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也是现代企业制度取得成功的基本保证。当
前,建立现代企业制度试点工作已经进入实施阶段,为更好地支持企业改革,探索
建立在现代企业制度基础上的国有资产管理体系,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结合一年多
来试点工作的实践,针对存在的一些问题,起草制订了《关于建立现代企业制度试
点中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并请你们将试
点过程中的经验、问题和建议及时告诉我们,以便为试点工作的深入打下良好的基
础。
附件:关于建立现代企业制度试点中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
抄送:国家经贸委、国家体改委、财政部、国家工商管理局。
附件:
关于建立现代企业制度试点中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四届五中全会的精神,推动国有企业改革,完善国有资产管
理体制,向建立“产权清晰、权责明确、政企分开、管理科学”的现代企业制度迈
进,深化建立现代企业制度试点中的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现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核资、产权界定、资产评估的基础上,核实企业国有资产占用量及核定国家资本
金,具体工作按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国资企发[1996]25号文的规定执行。
涉及国有资产占用量及国家资本金核定的内容包括:
1.“拨改贷”转增国家资本金的。根据计投资[1995]1387号文和
国资统发[1995]112号文的规定,列入“拨改贷”转国家资本金的企业,
如果产权不发生变动,其清产核资结果经确认后,作为核定的依据;如果产生发生
变动的,则需进行资产评估,以评估确认值作为核定的依据。
2.清产核资后增加或减少国家资本金。各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在帮助企业落
实国办发[1993]29号文及财清[1994]15号文等清产核资的有关政
策,以批准的清产核资结果,作为核定资本金的依据。
3.产权界定后涉及国家资本金变动的。
4.资本公积转增资本金的。
立、合并、产权转让及剥离非经营性资产等行为时,凡涉及国家资本金或国有股权
变动的,报同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核定后,办理企业国有资产产权变动登记。试点
企业改制后的股权管理,按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和国家体改委联合下发的国资企发
[1994]81号文执行。
二、明确试点企业投资主体及其权利和责任
(一)贯彻国有资产国家统一所有、政府分级管理、企业自主经营的原则。中
央企业的投资主体,由国务院授权批准;地方企业投资主体的确认,由省级人民政
府授权批准。
(二)经批复的《实施方案》中明确作为试点企业国有资产投资主体的机构或
暂行出资者职能的部门,要真正行使好国有资产出资者职能,规范出资者行为。特
别要在委派出资者代表、选择企业经营者、参与重大决策、收益分配等问题上认真
履行职能。
(三)国有资产投资主体要对政府承担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责任。对于财务计
划单列的投资主体(如控股公司、投资公司、资产经营公司和授权的企业集团公
(三)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要当好政府的参谋和助手,根据掌握的清产核资、资
产统计的资料和数据,组织力量对本地区国有资产存量、结构进行分析,按国家产
业政策和地区经济发展规划,提出资产重组、结构调整、抓大放小的具体意见和建
议,供领导决策参考。
四、积极探索,搞好总结
(一)要通过建立现代企业制度试点工作,对建立国有资产管理、监督、运营
体系进行有益的探索。
(二)在确定试点企业投资主体时,可以采取以下作法:对于企业集团内的试
点企业,可先明确集团公司是该企业的投资主体,集团公司的投资主体一时难以明
确的,待条件成熟后再加以明确;对一些所属企业存量资产较大,在机构改革中已
明确取消政府行政管理职能,转为经济实体的主管部门和总公司,可选择少量进行
改组试点,使其成为所属企业的国有资产投资主体;对一时难以明确投资主体的;
在不影响试点工作进行的情况下,可由政府有关部门暂行投资主体职能,进行阶段
(四)各地区、各部门,要认真总结试点中有关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的经验和问
题,于1997年1月底前,向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提交一份试点工作总结(包括
1995、1996两年的工作),其中对本地区列入国务院百户试点企业的,要
在总结中单独进行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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