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破产重整方案范本
2017年3月,本公司制定了重整方案,具体内容如下:
释义
在本文中,以下术语将被用于说明公司的重整方案:
前言
本公司面临着经营困难的局面,为了保护出资人的权益,
我们制定了以下重整方案。
摘要
一、ZC基本情况
ZC公司成立于2010年,主要从事电子产品制造和销售。
但由于市场竞争激烈,公司在2016年开始出现了亏损。截至
目前,公司的负债总额为500万元,其中包括银行贷款、供应
商欠款等。同时,公司还存在未履行的合同和拖欠员工工资的
问题。
为了解决这些问题,公司制定了以下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
和债权分类及调整方案。
二、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
公司的出资人包括A、B、C三人,他们的出资额分别为
50万元、30万元、20万元。根据公司的债务情况和经营前景,
我们制定了以下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
A出资人的权益将减少10万元,B出资人的权益将减少5
万元,C出资人的权益将减少5万元。减少的权益将用于还清
公司的债务和解决员工工资问题。
三、债权分类及调整方案
公司的债权包括银行贷款、供应商欠款和未履行的合同款
项。我们将这些债权进行分类,并制定了以下调整方案:
1.银行贷款:与银行协商延长还款期限,并增加抵押物。
2.供应商欠款:与供应商协商分期付款,并提供抵押物。
3.未履行的合同款项:与客户协商延长付款期限,并加强
监督。
根据该方案,ZC将通过出售部分资产和筹集资金来清偿
债务。同时,债权人也将获得一定比例的债权受偿。这一方案
得到了大多数债权人的支持和认可。
五、偿债资金来源
为了实现债权人的利益最大化,ZC将通过多种途径筹集
资金来偿还债务。具体来说,ZC将通过出售部分资产、借款
和等方式来筹集资金。
此外,ZC还将加强经营管理,提高经营效益,增加现金
流入,以确保偿债计划的顺利实施。
同时,ZC还将加强内部管理,提高员工素质,优化生产
流程,降低成本,提高经营效益。
七、重整计划草案的表决及批准
根据《破产法》的规定,ZC制定的重整计划草案需经过
债权人会议表决,并获得FH法院的批准。经过多次协商和磋
商,最终该草案得到了大多数债权人的支持和认可,并获得了
FH法院的批准。
八、重整计划的调整
在执行重整计划的过程中,如果发现计划存在不合理或不
可实施的情况,ZC可以向FH法院申请对计划进行调整。调
整后的重整计划需重新经过债权人会议表决,并获得FH法院
的批准。
九、重整计划的执行和执行监督
为了确保重整计划的顺利实施,ZC将成立专门的执行小
组,负责计划的具体实施工作。同时,FH法院将对计划的执
行进行监督,确保计划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十、关于执行重整计划的其他事宜
在执行重整计划的过程中,如果出现其他问题,ZC将及
时向FH法院报告,并根据法院的要求进行处理。同时,ZC
也将积极与债权人进行沟通,共同解决问题,确保计划的顺利
实施。
鉴于ZC公司受到控股公司集团债务危机的影响,资金链
濒临断裂,无法清偿到期债务,FH法院于201x年x月x日受
理了ZC公司的破产重整申请,并指定zc有限公司清算工作
组为破产管理人。为了提供法律和会计服务,NB市中级人民
法院通过竞争方式确定了SH律师事务所和DW会计师事务所
有限公司组成的联合体团队。这个团队协助破产管理人负责参
与ZC重整工作中的法律、财务相关事务。
在重整期间,管理人得到了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的大力支
持和悉心关怀。在FH法院的监督和指导下,管理人严格按照
《破产法》的规定履行相关职责。一方面,管理人做好了生产
经营及职工安置、稳定工作;另一方面,管理人也做好了与重
整程序相关的各项工作,包括债权申报受理和审查、资产调查
和委托评估、重整计划草案的论证和制作等。
在本重整计划草案中,需要明确一些术语的含义。例如,
“HJ公司”指2016年8月12日与管理人签订的《zc有限公司
继续营业期间的合作协议》及相关补充协议,约定在不超过
2.4亿元范围内提供资金支持的浙江HJ船舶工程有限公司。
而“劳务企业”指zc有限公司采购劳务直接用于船舶建造且该
劳务直接发生于zc有限公司厂区内的三十家企业。此外,“评
估机构”指为ZC破产重整提供资产评估服务的NB安全三江
资产评估有限公司。
最后,需要指出的是,在本重整计划草案中,“元”指人民
币元,除特别注明外,本重整计划草案中的货币单位均为人民
币元。同时,“未申报债权”指在公司进入重整程序前就已成立
但未依法申报的债权。而“有财产担保债权”指《破产法》第八
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对债务人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
债权。最后,“税款债权”指《破产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三
项规定的,债务人所欠的税款,“普通债权”则指《破产法》第
八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债权人对债务人享有的普通债
权。
略)
二、重整计划草案内容
根据本重整计划草案,如果ZC本次重整能够成功实施,
将会有以下几个方面的变化:
首先,ZC将继续履行部分船舶建造合同,以提高经营和
盈利能力。
其次,有财产担保债权人将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在重整
计划执行期间内,以现金方式清偿;如果担保财产单项处置,
以实际处置价格为准;如果整体资产处置,以管理人和债权人
共同确认或法院指定的评估机构的评估价值为准。无法就担保
财产优先受偿部分按照普通债权调整清偿。
第三,职工债权和劳务企业在ZC厂区工作的职工的工资
将由ZC予以预提,并在重整计划执行期间内以现金方式全额
清偿。
第四,税款债权将在重整计划执行期间内以现金方式全额
清偿。
最后,普通债权将按照债权性质分别调整和清偿。船东预
付款债权及银行、代理商保函债权,对于确定继续履行船舶建
造合同的,由ZC继续履行,原合同继续履行完毕后,已履行
的债权消灭,未履行的债权按照其余普通债权调整清偿;确定
弃船的,按照其余普通债权调整清偿。其余普通债权可以选择
每家债权人20万以下(含20万元)的债权部分在重整计划执
行期间内以现金方式全额清偿,超过20万元的债权部分以4%
的比例在重整计划执行期间内以现金方式清偿,或者按4%的
比例在重整计划执行期间内以现金方式清偿完毕,除已预提、
预付的债权(包括劳务企业在ZC厂区工作的职工的工资)外。
三、ZC基本情况
ZC是一家工商主要登记信息(略)的企业,具体的历史
沿革及股本情况(略)。
ZC有限公司是浙江船厂的改制后企业,成立于2003年2
月。其前身浙江船厂创建于1969年,最初为xxx交通厅的直
属企业。1984年,浙江船厂下放至NB市,隶属于NB市机械
工业局。1989年,随着NB船舶工业集团公司的成立,浙江
船厂成为其主体企业。1995年,浙江船厂被列为NB市的重
点骨干企业。自1996年起,浙江船厂连续被列入“320工程”
企业。2000年,浙江船厂成为NB市百强企业之一,并获得
了中国船级质量认证公司签发的IS认证证书。
由于受到控股公司CH集团债务危机的影响,ZC无法得
到交付订单需要的配套融资,导致资金链濒临断裂,无法清偿
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因此,奉化法院在债务人的
申请下,于201x年x月x日依法裁定受理ZC破产重整一案,
并指定zc有限公司清算工作组为破产管理人。NB市中级人民
法院通过竞争方式确定SH律师事务所和DW会计师事务所有
限公司组成的联合体团队为浙船破产重整法律和会计服务机构,
协助破产管理人负责参与ZC重整工作中的法律、财务相关事
务。
假设ZC破产清算,停止生产经营,全部在建船舶和持有
的订单不再续建,根据评估机构出具的xx评咨字xxx号《评
估咨询报告书》,经估算,截至201x年x月x日,ZC资产税
后变现价值为1,335,280,387.65元。
截至2017年1月13日,共有430家债权人向管理人申报
债权,申报的债权金额共计xxxxxxxx95.49元,其中有财产担
保债权为xxxxxxxx24.51元,税款债权为xxxxxxxx7.50元,普
通债权为xxxxxxxx13.48元。经过管理人初步审查确认,债权
总额为xxxxxxxx21.54元,其中有财产担保债权为
xxxxxxxx1.31元,税款债权为xxxxxxx.20元,普通债权为
xxxxxxxx49.03元。经管理人审查,不予确认的债权总额为
xxxxxxxx6.14元,其中已经债权人同意核减的金额为
xxxxxxxx6.02元。
债权总额为xxxxxxxx17.81元,其中有财产担保债权为
xxxxxxxx58.73元,税款债权为xxxxxxxx5.62元,普通债权为
xxxxxxxx33.46元。部分债权由于诉讼、仲裁未决或其他原因
暂时无法审查确认。
另外,劳务企业在ZC厂区工作的职工的工资总金额为
xxxxxxxx5.77元,其中xxxxxxxx.53元已确认,尚待确认的为
xxxxxxxx.24元。
据ZC财务账册记载,并经管理人初步审核,尚有约6600
万元债权未申报。
由于ZC进入重整程序后职工人数过多,部分员工处于待
岗状态,继续营业劳动力过剩,导致ZC盈利能力削弱。为此,
管理人制定了《职工安置方案》,拟与职工依法解除劳动合同,
并根据经营需要,定岗定编定薪,双向选择录用部分原解除劳
动合同人员。管理人及ZC根据《职工安置方案》对ZC全体
职工进行了妥善安置,需支付职工工资xxxxxxxx.35元,支付
经济补偿金及伤残补助、抚恤费用等xxxxxxxx.51元。目前上
述金额已全部预提。
综上所述,ZC的偿债能力受到了一定的影响,但管理人
已采取措施进行职工安置并预提相关费用,有助于提高企业重
整后的盈利能力和偿债能力。
为保障债权人的利益,出资人权益调整应以出资人为主体,
以债权人为参考,综合考虑公司的实际情况和未来发展前景,
采取多种方式进行。具体方案如下:
1.出资人承担一定比例的债务转股:出资人可按照一定比
例将其持有的ZC债权转化为股权,以增加公司的股本和流动
性。
2.出资人增资:出资人可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和未来发展前
景,进行增资,以增加公司的资本实力和发展空间。
3.出资人转让股权:出资人可将其持有的ZC股权转让给
其他投资者,以增加公司的股东结构和流动性。
4.出资人减少股权:出资人可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和未来发
展前景,自愿减少其持有的ZC股权,以减轻公司负担和增加
流动性。
四)出资人权益调整的程序
出资人组应在重整计划草案通过后,召开出资人大会,对
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进行表决。出资人组应在公司法定代表人
的指导下,制定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并报送管理人和法院审
批。出资人组应在法院指定的期限内,按照法院的要求提交相
关材料,以便法院审批。出资人组应在法院审批通过后,及时
履行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并向管理人和法院报告情况。
在重整计划执行期间,如果有重整投资人介入,ZC股东
应将其持有的股权全部无条件转让给重整投资人。如果ZC股
东不同意无条件转让股权,则有权以重整投资人同等条件参与
重整。如果在三十天内未能出资,则视为同意无条件转让股权。
各股东应配合重整投资人办理股权转让手续,并解除已冻结或
由于ZC职工在本重整计划草案提交法院及债权人会议前
已基本安置完毕,相应的职工安置费用已依法预提。因此,本
次重整不再设立职工债权组。根据《破产法》的规定,本重整
计划对各类债权作如下调整:
一)有财产担保债权组
有财产担保债权总额为xxxxxxxx90.04元,其中已经由管
理人审查确认的债权为xxxxxxxx1.31元,申报但尚未经管理
人审查确认的债权(包括诉讼、仲裁未决的债权)为
xxxxxxxx58.73元,共计6家债权人。
根据《破产法》的规定,有财产担保债权人享有优先受偿
的权利。其中,ZC为第三人债务提供财产担保形成的有财产
担保债权,其就担保财产可获得优先受偿,无法获得优先受偿
部分应由第三人承担,ZC不再承担清偿责任。ZC为自身债务
提供财产担保形成的有财产担保债权,其就担保财产可获得优
先受偿,无法获得优先受偿部分需要列入普通债权组,按照普
通债权组的调整及受偿方案清偿。
二)税款债权组
税款债权总额为xxxxxxxx6.82元,其中已经由管理人审
查确认的债权为xxxxxxx.20元,申报但尚未经管理人审查确
认的债权(包括诉讼、仲裁未决的债权)为xxxxxxxx5.62元,
共计4家债权人。该组债权不作调整,按100%的比例现金清
偿。
三)普通债权组
普通债权组的债权总额为xxxxxxxx82.49元,共计414家
债权人,其中已经由管理人审查确认的债权为xxxxxxxx49.03
元,申报但尚未经管理人审查确认的债权(包括诉讼、仲裁未
决的债权)为xxxxxxxx33.46元。此外,无法就担保财产优先
受偿的债权需要纳入普通债权组。
为最大限度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ZC的实际情况,
本重整计划草案对普通债权作如下调整:
1.对于船东预付款债权、银行和代理商保函债权,如果确
定继续履行船舶建造合同,那么由ZC来继续履行。在原合同
履行完毕后,已经履行的债权就消失了,未履行的债权按照普
通债权的方式进行调整。如果确定放弃船只,那么就按照普通
债权的方式进行调整。
劳务企业除了已经预提的债权之外,还要以4%的比
例以现金的方式进行清偿。
3.其余普通债权:
1)每个债权人的债权在20万以下(包括20万)的部分,
将以现金的方式全额清偿。
2)超过20万元的债权部分,将以4%的比例在重整计划
执行期间内以现金方式清偿完毕。
四、债权清偿方案
一)确定债权的清偿方案
已经申报的债权在法院确认后,将按照以下方案进行清偿:
1.有财产担保的债权
如果有财产担保的债权,那么就优先清偿担保财产有权的
债权:
1)在重整计划执行期间内以现金方式清偿。在ZC履行
完上述清偿义务后,担保财产的抵押和质押手续将被解除,担
保财产也不再享有优先受偿权。
2)如果担保财产单项处置,那么就以实际处置价格为准。
3)如果整体资产处置,那么就以管理人和债权人共同确
认或法院指定的评估机构的评估价值为准。
如果以(2)和(3)的方式进行清偿,那么由第三人债务
提供财产担保形成的有财产担保债权无法获得优先受偿部分,
应由第三人承担,ZC不承担清偿责任。如果是ZC为自身债
务提供财产担保形成的有财产担保债权,那么无法获得优先受
偿部分,需要列入普通债权组,按照普通债权组的清偿方案进
行清偿。
2.职工债权、劳务企业在ZC厂区工作的职工工资
职工债权和劳务企业在ZC厂区工作的职工工资将在重整
计划执行期间内以现金方式清偿完毕。
3.税款债权
税款债权将在重整计划执行期间内以现金方式清偿完毕。
4.普通债权
1)对于船东预付款债权和银行、代理商保函债权,如果
确定继续履行船舶建造合同,那么由ZC来继续履行。但是在
重整计划执行期间内,不能主张债权。在原合同履行完毕后,
已经履行的债权就消失了,未履行的债权按照普通债权的方式
进行清偿。如果确定放弃船只,那么就按照普通债权的方式进
行清偿。如果还没有确定是否继续履行船舶建造合同,那么就
等待确定后,按照同类债权的方式进行清偿。
2)其余普通债权(由债权人自行选择):
①每个债权人的债权在20万以下(包括20万)的部分,
将以现金的方式全额清偿。超过20万元的债权部分,将以4%
的比例在重整计划执行期间内以现金方式清偿完毕。
本重整计划规定,除劳务企业在ZC厂区工作的职工的工
资和已预提、预付的债权外,其余债权将按照4%的比例以现
金方式在重整计划执行期间内清偿完毕。对于已申报但暂未审
查确认的债权,待其确认后,按照本重整计划规定的同类债权
的清偿条件进行受偿。若涉及债权确认之诉或诉讼、仲裁未决
的债权,待裁决确认后,按照最终确认的债权性质及金额进行
清偿。未申报的债权在本重整计划执行期间内不得行使权利,
但在重整计划执行完毕后,债权人可以按照本重整计划规定的
同类债权的清偿条件向ZC主张权利。
根据本重整计划,ZC的偿债资金来源包括生产经营所得、
追讨债权所得、管理人处置资产变现所得以及重整投资人所提
供的收购资金。重整投资人参与重整的方式可能有承债式、债
转股、增资扩股、资产置换等,具体方式在保障受偿率的前提
下,由管理人与重整投资人协商确定。
为使ZC恢复持续经营能力和盈利能力,管理人制定了以
下经营方案:在重整计划执行期间,整合ZC原经营团队,开
展正常生产经营管理,并继续履行与HJ公司签订的合作协议。
HJ公司将为ZC提供最高不超过1.8亿元人民币的资金支持,
并负责对ZC手持船舶进行建造计划和生产成本管理,以及管
控ZC的物资配套部和生产运行部的业务。对于在建船舶,
ZC将结合市场情况和船东的接船意愿,自行融资对在建船舶
继续建造后出售,或与船东及相关方就在建船舶进行结算后由
ZC代建,或由管理人按市场价处置。同时,ZC将努力完成其
他在手订单,以提升整体的管理水平和经营效率。
对于ZC手中的未建造订单,ZC将积极与船东沟通,并
寻求保函开具方、代理商等合作伙伴,以在盈利的情况下完成
订单。
ZC目前尚未确定重整投资人,为避免破产清算,管理人
将继续寻找投资人。如果在重整计划执行期间成功引入投资人,
联合体团队将获得债权最终清偿总额的1‰作为奖励,不包括
在第一次债权入会议表决通过的联合体团队报酬中。
如果在重整计划执行期间没有重整投资人进入,但生产经
营所得、追讨债权所得、管理人处置资产变现所得之和超过清
偿金额,ZC将在管理人的监督下对债权人再次分配清偿。如
果有重整投资人进入并提供的收购资金超过清偿金额,ZC也
将再次分配清偿。
重整计划草案将通过分组表决,同一表决组的过半数同意
重整计划草案,并且所代表的额度占该组总额的三分之二以上,
即为该组通过。如果ZC股东对涉及出资人权益调整的事项有
异议,应明确表示不同意。
如果诉讼、仲裁未决或其他原因导致暂时无法确认的债权,
除法院能够为其行使表决权而临时确定债权额的外,不得行使
未通过,管理人将与未通过的表决组协商并可再表决一次,但
不得损害其他表决组的利益。
如果重整计划草案未能通过表决,管理人有权向法院申请
批准重整计划草案。如果仍未通过表决,则拒绝再次表决。在
重整计划执行期间,如果有引入重整投资人,重整投资人应提
出调整方案,并由债权人会议表决通过后报法院批准。重整计
划由ZC负责执行,现ZC经营团队具体负责,管理人负责监
督执行。执行期限为18个月,如果无法在期限内执行完毕,
ZC应向法院申请延长执行期限。如果重整计划无法继续执行,
ZC应向法院申请提前终止。若重整计划期限届满,仍未引入
重整投资人或出资人组未通过出资人权益调整事项,管理人将
对ZC剩余全部资产进行处置。如果ZC不能或不执行重整计
划,则管理人或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法院裁定终止执行。重整
计划执行完毕的标准是各类债权已按照规定获得清偿,未领部
分已提存。如果有引入重整投资人,重整投资人收购ZC完毕,
且各类债权按照清偿顺序和比例获得清偿,即视为执行完毕。
监督期限为18个月,债务人应向管理人报告执行情况和财务
状况。监督期届满时,管理人向法院提交监督报告,监督职责
终止。关于偿债资金的分配等其他事宜,未在文章中提及。
每位债权人的现金清偿部分,将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分配。
债权人需要在重整计划获得法院批准后的30天内,按照管理
人指定的格式书面提供受领偿债资金的银行账户信息。如果由
于债权人自身或其关联方的原因导致偿债资金不能到账或账户
被冻结、划扣,相关债权人需要承担产生的法律后果和市场风
险。
如果债权人未按照本重整计划规定向ZC受领偿债资金,
那么相应款项将由ZC提存至管理人指定的银行账户。提存的
偿债资金将在重整计划执行完毕公告之日起满六个月后,如果
因债权人自身原因仍未领取,则视为放弃受领清偿款项的权利。
剩余的偿债资金将归还ZC用于补充流动资金。对于管理人尚
未审查确认的债权,将根据本重整计划的规定预留偿债资金,
全措施的债权人,需要在重整计划获得法院批准后协助办理完
成解除财产保全措施的手续。
ZC的破产费用将按照相关法律及协议的规定支付,共益
债务将由ZC随时清偿。对于存在第三方担保债权的清偿,债
权人对ZC的保证人和其他连带债务人所享有的权利,不受重
整计划的影响。因此,保证人和其他连带债务人需要向债权人
承担保证和清偿责任。如果保证人和其他连带债务人己向债权
人清偿,则相应调减债权人对ZC的债权金额,并按照本重整
计划的规定进行清偿。
在重整计划执行期间,管理人将继续寻找重整投资人,并
与有意向的重整投资人进行协商谈判。
During the n of the restructuring plan。if there are investors
who enter into the restructuring。the administrator may deem it
necessary to make changes to the relevant content of the plan。
The changes must be approved by the voting of the creditors'
Debts that are ced according to the restructuring plan will no
longer be the responsibility of ZC to repay。starting from the n of
the plan's n.
本文发布于:2023-11-14 20:58:48,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本文链接:https://www.wtabcd.cn/zhishi/a/1699966729215508.html
版权声明:本站内容均来自互联网,仅供演示用,请勿用于商业和其他非法用途。如果侵犯了您的权益请与我们联系,我们将在24小时内删除。
本文word下载地址:企业破产重整方案范本.doc
本文 PDF 下载地址:企业破产重整方案范本.pdf
留言与评论(共有 0 条评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