沿江化工企业关改搬转工作方案
一、目标任务
大力开展沿汉江化工企业污染专项整治,凡不符合规划区划或安全环保条件、
存在环境污染风险的现有化工企业,一律实施关停或迁入合规园区、改造升级。
(一)2020年10月30日前,完成沿汉江1公里范围内化工企业关改搬转(含
关闭、改造、搬迁或转产,下同)。
1.已在合规化工园区内(指各级政府及其部门经过合规程序批准设立的化工园
区,下同),符合相关规划、区划要求,安全、环保风险较低,尚未达到安全、环
保标准要求,经县市区政府评估认定(下同),通过改造能够达到安全、环保标准
的,须就地改造达标(指企业通过技术改造达到规划、区划、环保和安全等相关政
策要求与标准的统称,下同)。
2.不在合规化工园区内,不符合规划、区划要求,安全、环保风险较低,经评
估认定,通过改造能够达到安全、环保标准的,须搬迁进入合规化工园区(企业厂
区边界距汉江岸线应大于1公里),并达到规划、区划、安全和环保要求。化工园
区内的极少数大中型化工企业,经评估认定,安全、环保均已达标的,可以暂不搬
迁,但必须制定更高要求的改造计划。
3.不符合规划、区划要求,安全和环保风险较大,经评估认定,通过改造仍不
能达到安全和环保要求的,须由地方政府依法责令关闭退出或转产。
(二)2025年10月30日前,完成沿江1-15公里范围内的化工企业关改搬
转。
1.已在合规化工园区内,符合相关规划、区划要求,安全、环保风险较低,尚
未达到安全和环保要求,经评估认定,通过改造能够达到安全、环保标准的,须就
地改造达标。
2.不在合规化工园区内,安全、环保和卫生风险较低,尚未达到安全和环保要
求,经评估认定,通过改造能达到安全、环保要求的,应就地改造达标,或通过搬
迁进入合规化工园区(企业厂区边界距汉江岸线应大于1公里),达到规划、区划、
安全和环保要求。
3.不符合规划、区划要求,安全、环保风险较大,经评估认定,通过改造仍不
能达到安全和环保要求的,由地方政府依法责令关闭退出或转产。
二、工作措施
(一)确定关改搬转企业名单与方式。对化工企业和化工园区全面、真实、准
确地调查摸底,掌握本地化工企业和化工园区的基本情况,逐一登记造册。科学评
估现有化工企业规划、区划和安全、环保条件及所在化工园区合规情况,2018年8
月10日前,确定关改搬转化工企业名单和关改搬转方式。(牵头单位:市经信委、
市发改委;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市安监局、市环保局)
(二)细化工作方案。制定“一企一策”任务清单、时间表、路线图,做到工
作目标、推进措施、完成时限、督办领导、责任单位、责任人等“六落实”。2018
年8月10日前,将《县市区沿江化工企业关改搬转工作方案》和“一企一策”任
务清单报送市经信委。(牵头单位:市经信委、市发改委;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
府,市安监局、市环保局、市统计局、市工商局、市住建委)
(三)组织实施关改搬转。加强组织领导,协助企业开展关改搬转。加强协调、
检查、督办,确保关改搬转任务全面完成。(牵头单位:市经信委、市发改委;责
任单位:市安监局、市环保局、市住建委,各县市区政府)
三、政策支持
(一)严格产业政策。沿汉江1公里内禁止新建化工项目和重化工园区,15公
里范围内一律禁止在园区外新建化工项目。淘汰落后产能,综合利用能耗、环保、
质量、安全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依法依规加快推进不达标或不合规落后生产技术、
装备和生产企业淘汰。(牵头单位:市发改委、市经信委、市行政审批局;责任单
位:市经信委、市环保局、市安监局、市质监局,各县市区政府)
(二)加大财税政策支持力度。市级财政统筹省级传统产业改造升级专项资金
和本级专项资金,加大对市危化品生产企业搬迁改造和市沿江化工企业关改搬转企
业项目支持力度。市财政在安排地方债券时对沿江有化工企业整治任务的县市区予
以倾斜,对化工企业关改搬转给予贷款贴息、基建投资补助、职工安置等支持。沿
江县市区要设立财政专项资金,支持本地化工企业关改搬转和化工园区规范提升;
鼓励地方政府性基金与长江经济带产业基金、省级股权投资引导基金等政府投资基
金加强合作设立相关子基金,重点支持化工企业关改搬转项目;各地政府性融资担
保机构要积极为符合条件的化工企业搬迁改造项目提供担保服务。(牵头单位:市
财政局;责任单位:市经信委、市发改委、市政府金融办、人行X市中心支行、X
按《企业政策性搬迁所得税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40号)执行。
企业因搬迁改造发生的资产损失,应按照《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资产损失
资料留存备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5号)规定,向主
管税务机关申报后在税前扣除。(牵头单位:市财政局;责任单位:市税务局,各
县市区政府)
(三)保障搬迁改造项目土地供应。各县市区政府要落实企业污染防治主体责
任,督促和引导企业加强腾退土地污染风险管控和治理修复,防止发生二次污染和
次生突发环境事件。(牵头单位:市环保局、市国土资源局;责任单位:各县市区
政府)
国土部门在下达年度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时,向搬迁改造企业承接地适当倾
斜,对搬迁改造项目优先安排用地指标。积极支持保障搬迁改造项目用地,属于经
营性用地的须采取招拍挂方式出让;不属于经营性用地的可以协议出让,存在竞争
情形的,要采取公开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搬迁改造企业腾退的土地,属于划拨
用地的,可以依法转让或由当地政府收回,当地政府收回原划拨土地使用权后处置
土地的收益,可按规定通过预算安排支付破产企业职工安置费用;属于工业用地的,
可由当地政府收储或由企业依法报批改变用途后自主开发。对搬迁改造、关闭退出
企业腾退的工业用地,在符合城乡规划的前提下,可用于转产发展第三产业。各地
收取的土地出让收入,可按规定通过预算安排用于职工安置和债务处理。(牵头单
位:市国土资源局;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住建委、市人社局、市环保局,各县
市区政府)
(四)拓宽资金筹措渠道。鼓励金融机构对搬迁改造企业给予信贷支持。支持
符合条件的搬迁改造企业通过发行企业债、公司债、中期票据和短期融资券等方式
募集搬迁改造资金。鼓励社会资本参与搬迁改造企业改制重组和相关基础设施建设。
合理引导金融租赁公司和融资租赁公司依法依规参与化工企业搬迁改造。(牵头单
位:人行X市中心支行;责任单位:X银监局X分局)
(五)妥善化解各类风险。妥善处理关改搬转企业债务和银行不良资产,落实
金融机构呆账核销财税政策,支持金融机构加大抵债资产处置力度。强化企业法人
信用,坚决打击企业逃废银行债务行为,依法保护债权人合法权益。(牵头单位:
市政府金融办;责任单位:人行X市中心支行、市财政局、市国资委、市税务局、
X银监分局,各县市区政府)。
妥善解决关改搬转过程中职工分流安置,坚持企业主体责任与地方组织、社会
保障相结合,积极做好再就业服务,多措并举维护社会稳定。(牵头单位:市人社
局;责任单位:市经信委、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各县市区政府)
(六)强化安全环保管理。各县市区政府要督促企业依法开展关改搬转项目安
全和环境影响评价。严格执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和污染防治设施“三同时”(同时
(一)加强组织领导。将沿江化工企业关改搬转工作纳入市推进危险化学品生
产企业搬迁改造攻坚指挥部统筹管理,协调推进。各县市区政府要承担关改搬转工
作主体责任,加强组织领导,明确牵头责任单位、配合责任单位及责任人,落实企
业主体责任,建立工作推进协调机制。要结合实际,研究出台产业准入、财税金融、
土地供应、环保安全、职工安置等具体配套政策措施,确保关改搬转工作顺利推进。
(二)强化部门协作。市经信委、市发改委要履行牵头责任,做好统筹协调。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协同配合,严格把握化工企业关改搬转政策界限和职责要
求。其中,经信部门负责会同工商、统计部门界定化工企业,发改部门负责界定区
划、规划及合规化工园区,国土部门负责土地利用空间规划,环保部门负责界定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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