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企业法律事务管理办法

更新时间:2023-11-14 20:22:02 阅读: 评论:0

六年级作文450字-程道兴

国有企业法律事务管理办法
2023年11月14日发(作者:每一个今天)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确保企业行为的合法性,建立法律风险约束机制,

最大限度地减少法律纠纷导致的各种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司法》、《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办法》与其他有关规定,根据《某省某

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章程》并结合某省某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集团公司”)的具体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所属企业及其子企业的法律

事务管理工作。

第三条集团公司及所属企业及其子企业在投资、经营、管理

过程中,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注重法律专业人员的意见和

建议,确保企业行为的合法性,确保有关事项在法律规定的时限内完

成。

第二章法务机构和岗位

第四条集团公司及所属企业应按照《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办法》

集团公司及所属企业可设立以下两种法务岗位:企业总法律顾

问、企业法律顾问(统称“企业法律顾问”)。上述法务岗位的从业

人员应具备以下条件之一,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一)经过全国统一考试并取得企业法律顾问资格证的;

(二)通过国家司法考试并取得律师职业资格证书的;

第五条所属企业应将企业法律顾问的考核、聘任工作列入企

业人事管理工作的范围。尚未设立法务机构的企业,必须设置专门的

法务岗位并明确其归口管理部门,该法务岗位人员在业务上具有相对

独立性,直接向企业分管领导汇报工作。

第六条集团公司法务机构的工作职责为:

(一)依法对集团公司重大经营决策提出法律意见,依法维护

集团公司的合法权益;

(二)参与集团公司对外投资、合作、重大生产经营活动的谈

判工作,参与和指导合同文件的草拟工作,负责对企业合同文件合法

性的审核工作;

(三)及时收集、汇编与集团公司法律事务有关的各种法律法

(八)指导、检查所属企业的法律事务工作;参与集团公司法

律顾问及其他员工法律业务培训的组织、管理工作;

(九)负责集团公司其他法律事务的管理工作。

所属企业应根据本条规定具体确定本企业法务机构的职责,报

集团公司备案。

第七条集团公司法律事务由综合事务部负责,集团公司将根据

国家有关规定和业务发展需要完善法务机构和岗位的设置工作。同时

采用多种形式就集团公司及所属企业重大的合同文件、企业行为、

讼仲裁行为征询法学专家的意见,进一步提高法律管理水平。

集团公司所属企业法务机构及法务岗位人员应服从集团公司综

合事务部就法务工作的统一管理。所属企业应将法务机构、法务岗位

的设置和编制方案和法务岗位人员的基本情况上报集团公司备案。

第三章合同文件的合法性审查

第八条 本办法所述的合同文件包括以下形式的协议:

(一)股权性投资合同文件(包括但不限于:发起人协议、合资、

合作合同、合作公司章程等);

(二)股权转让、企业重组、企业改制合同、章程;

(三)资产转让、处置、资产重组合同;

(四)融资合同(包括但不限于:借贷合同、担保合同、融资租

(五)买卖合同、承揽合同、建设工程合同、征地拆迁合同、运

输合同、技术合同、保险合同、仓储合同、委托合同;

(六)其他合同。

集团公司及所属企业作为国有资产持有单位与行使国有资产监

管职能的各种政府机构所签署的协议、各种责任状,不属于本办法所

述的合同文件。

第九条所属企业签署的合同文件,根据合同性质、涉及标的

额和签约企业规模的不同,分为报集团公司审核的合同文件、报集团

公司备案的合同文件。

所属企业拟签署第八条第(一)、(二)、(三)项规定的合同

文件,应在签署前将合同草稿连同企业法律顾问或外聘常年法律顾问

出具的法律意见书一并上报集团公司审核,集团公司将在收齐有关资

料后十个工作日作出批复。所属企业在接到集团公司同意的批复意见

后,方可正式签署。按照集团公司《投资项目审批与管理办法》的规

定,所属企业将有关合同文件与投资方案同时送审,合同文件的批复

合并在投资方案的批复文件中。

所属企业拟签署第八条第(四)项规定的合同文件,若所涉及

标的额占签约企业上一会计年度末净资产5%以上(包含本数)500

万元以上的,签约企业应依照上款规定的程序和要求报集团公司审核

批准后方可签署。

文件,或签署第八条第(五)、(六)项规定的合同文件,无须事先

上报集团公司审核批准,但在签署前应进行合法性审核;在企业法律

顾问或外聘常年法律顾问出具同意的法律意见书后方可签署。合同文

件签署后应连同法律意见书归档,集团公司将不定期检查合同文件合

法性审核情况。

签约企业应将属于第八条第(一)、(二)、(三)、(四)

项规定的合同文件在签署后十个工作日内报集团公司备案。由集团公

司两家以上所属企业共同签署的合同文件,属于股权性投资合同文件

的,上报集团公司审核、备案的工作由股份较大的所属企业负责,其

他类型的合同文件,上报审核、备案的工作由上一年度期末净资产较

大的所属企业负责。

第十一条企业法律顾问、外聘法律顾问就合同文件所出具的法

律意见书,应具备如下内容:

(一)合同文件的基本情况,包括:签约各方名称、法定代表人、

合同文件内容提要;

(二)合同文件合法性审核的法律法规、政策依据;

(三)合同文件存在的瑕疵或法律风险分析;

(四)减少瑕疵或减低法律风险的建议和预防措施;

(五)合同文件合法性审核的最终意见;

第四章企业行为的合法性审查

第十二条所属企业在投资、经营、管理过程中,应建立完善

的企业行为合法性审核制度,以确保其合法性。所属企业应将其企业

行为合法性审核制度报集团公司备案。

对企业有重要影响的企业行为,所属企业应先征询企业法律顾问

或外聘法律顾问法律意见后方可实施,该等法律意见应归档保存

备查。

第十三条集团公司有关规章制度要求需预先获得集团公司批

准后方可实施的企业行为,所属企业应获得集团公司同意的批复后,

方可实施。上述企业行为包括:

(一)限额以上的对外投资行为;

(二)企业重组和资产重组行为;

(五)企业行为合法性审核的最终意见;

(六)企业法律顾问或外聘法律顾问的签名;

(七)企业法律顾问或外聘法律顾问认为应当披露的其他内容。

第五章法律纠纷的预防和处理

第十五条所属企业应建立与完善法律纠纷预警机制,定期组

织企业法律顾问、外聘常年法律顾问和有关业务部门对已生效合同文

件的履行情况进行检查,对发现的问题及时采取措施,防止法律纠纷

的出现。所属企业应将法律纠纷预警机制的方案报集团公司备案。

所属企业通过法律纠纷预警机制,发现已生效合同文件本身存在

问题的,要积极与合同签约各方协商,争取签署补充合同;对自身在

履行合同文件过程中所存在的问题,要及时纠正;对合同文件对方当

事人在履行合同文件过程中存在的问题,要及时依照法律程序督促对

方严格依照合同文件的约定履行,并做好证据材料的收集工作。合同

文件的对方当事人经过催告仍不履行,或已经丧失履约能力的,要及

时依法行使合同解除权;情况相当复杂的,要及时向集团公司汇报,

经过集团公司统筹考虑或征询法学专家意见后,再采取相应的措施。

第十六条所属企业应积极、主动处理各种法律纠纷,尽量避免

法律纠纷演变为诉讼(仲裁)。但在以下情况出现后,所属企业应指

定一名企业法律顾问(下称“纠纷专责人员”)或成立法律纠纷处理

(一)合同文件约定履行期满三个月后,合同文件若干当事人经

书面催告仍未履行合同义务;

(二)所属企业接获有关当事人准备以诉讼(仲裁)方法解决分

歧的信息;

(三)所属企业法律顾问或外聘法律顾问认为法律纠纷有可能转

化为诉讼(仲裁)行为的;

(四)所属企业认为应指派专门人员跟进或成立纠纷专责小组的

其他情形。

第十七条纠纷专责小组应由企业法律顾问、有关业务部门人

员组成。纠纷专责人员或纠纷专责小组,应着手完成以下法律纠纷处

理工作:

(一)全面了解发生纠纷的合同文件或企业行为的有关情况;

(二)对企业与产生纠纷的当事人之间的往来文件严格把关;

(三)全面收集、整理与纠纷有关的证据材料;

(四)形成法律纠纷的分析报告;分析报告经企业领导讨论后,

及时上报集团公司备案;

(二)合同文件的诉讼时效届满前三个月,合同文件当事人仍没

有履行合同主要义务的;

(三)已经接获对方当事人声称将以诉讼(仲裁)方式解决纠纷

的法律文件(包括但不限于律师函、信函)的;

(四)已经掌握对方当事人丧失商业信誉或履约能力的情形(包

括但不限于:濒临破产、恶意逃避债务、转移资产);

(五)纠纷专责人员或纠纷专责小组提出进行诉讼(仲裁)的建

议,经所在企业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后,认为要及时采取诉讼(仲裁)

方式解决纠纷的;

(六)按照集团公司的要求或者有关规定,应当进行诉讼(仲裁)

的其他情形。

第十九条诉讼(仲裁)工作小组由所属企业分管领导、企业

法律顾问、有关业务部门人员组成。争议标的数额在300万元以上或

占涉案企业上年度末净资产总额5%以上的案件,或者案情具有相当

复杂性的案件,(以下统称“特殊案件”),所属企业应尽量聘请律

师担任专项事务法律顾问参加诉讼(仲裁)工作。诉讼(仲裁)工作

小组成立后,应当着手完成以下工作:

(一)全面了解诉讼(仲裁)的有关情况;并全面接管本企业与

对方当事人之间的文件往来工作;

(二)就我方主动提起的诉讼(仲裁)活动的必要性、损失风险、

形成诉讼(仲裁)的分析报告;分析报告经企业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后

实施;特殊案件的分析报告需上报集团公司审核同意后方可实施;

(三)在企业领导班子或集团公司(就特殊案件)同意进行诉讼

(仲裁)行动后,具体负责处理诉讼(仲裁)过程中的有关事宜;

(四)定期将诉讼(仲裁)的进展情况以书面方式向企业领导班

子或集团公司(就特殊案件)报告;将诉讼(仲裁)过程中的和解、

调解方案在实施前向领导班子或集团公司(就特殊案件)报告;

(五)将诉讼(仲裁)阶段性成果(包括但不限于:部分裁决、

庭审过程中的裁定、一审判决)连同相应的应对措施及时向企业领导

班子或集团公司(就特殊案件)报告;

(六)诉讼(仲裁)的阶段性成果公布后,将是否采取上诉(诉

讼)、是否向法院提出仲裁裁决不予执行或无效的申请的分析报告,

报告经企业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同意或上报集团公司(就特殊案件)

第二十条所属企业在善用自身法律人才资源的基础上,可聘请

社会法律服务机构和律师(外聘常年法律顾问和专项事务法律顾问统

称“外聘法律顾问”)处理有关法律事务。外聘法律顾问应具备法律

规定的从业资格,应当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所属企业聘请外聘法律

顾问,应注重成本效用分析,严格控制成本。尚未设置法务机构的所

属企业应聘请有相当规模和水平的律师事务所为企业提供常年律师

顾问服务。

第二十一条所属企业应由法务机构(尚未设置法务机构的,由

法务岗位人员)推荐不少于两家律师事务所作为备选单位,报集团公

司综合事务部同意后,由企业领导班子在备选单位中集体研究决定。

所属企业上报备选单位时,应附上如下资料:

(一)备选律师事务所的规模、主要合伙人等相关资料;

(二)具体提供服务的律师(团队)的执业资格证明、毕业院校、

专业情况;

(三)备选律师事务所和备选主办律师现有常年法律顾问单位的

清单;

(四)备选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的办公地址、联系方法等资料;

(五)备选律师事务所认可的《企业常年法律顾问服务合同》草

稿;

律师事务所签署期限不超过两年的《企业常年法律顾问服务合同》,

并在合同中明确双方权利、义务,拟受聘的律师事务所应在合同中作

出如下承诺:

(一)不接受已经(或准备)与集团公司、所出资企业及其子

企业进行仲裁或诉讼的其他当事人的委托业务;

(二)不得接受集团公司及所属企业主要竞争对手或利益关联

或对立者的委托业务;

(三)在合同期内成为其他单位常年法律顾问后十个工作日内

书面通知集团公司、所属企业。

所属企业应在《企业常年法律顾问服务合同》签署后十个工作

日内,将《企业常年法律顾问服务合同》以及所属企业领导班子集体

研究选定外聘常年法律顾问的会议记录报集团公司备案。

所属企业应在《企业常年法律顾问服务合同》规定的服务期限

届满前一个月,将外聘常年法律顾问的工作情况以书面方式报集团公

司批准后,方可与该外聘常年法律顾问续签服务合同。

第二十四条所属企业可聘请有资格的法律服务机构和执业律

师担任专项事务的法律顾问。专项事务法律顾问的聘请制度由所属企

业参照本办法关于外聘常年法律顾问的规定自行制定,并报集团公司

备案。

所属企业应就委托事项、费用支付、专项事务法律顾问责任等

内容与专项事务法律顾问签署《专项法律服务合同》,《专项法律服

务合同》签署后十个工作日内报集团公司备案。

专项法律服务事项完结后一个月内,所属企业应向集团公司提

交关于专项事务完成情况、工作成效的书面报告。

第二十五条集团公司每年将组织对所属企业外聘法律顾问工

作情况的检查和考评。对如下情况的外聘法律顾问,集团公司将对其

采取特别的管理措施:

(一)在集团公司组织的外聘法律顾问工作检查考评中连续两年

被评为不合格的;

(四)由于过错导致集团公司及所属企业权益受到不应有损害

的;

(五)被有关部门吊销执业资格的;

(六)由于其他原因被列为集团公司法律服务禁入名单的。

所属企业不得选择具有上述情形之一的律师事务所担任外聘常

年法律顾问和专项事务法律顾问。

第七章法律业务培训与行政管理

第二十六条集团公司及所属企业应加强对企业法律顾问的培

训、教育工作,加快优秀法律人才的引进步伐,逐步增加对法律事务

工作的投入,增加企业法律顾问在集团公司内部的经验交流机会和参

与集团公司外部法律知识学习、研讨的机会。

集团公司将举办各种形式的法律业务培训活动,逐步提高集团公司、

所属企业企业法律顾问的专业水平和工作能力。集团公司及所属企业

应将企业法律事务培训活动列入企业员工的培训计划。

第二十八条所属企业每年应制定本企业法律事务工作计划,并

在三月十五日前将法律事务工作计划报集团公司备案。

所属企业应在本年度结束后的二个月内,将本企业法律事务工

作总结,以书面方式报集团公司备案。集团公司将在每年度结束后,

组织人员对所属企业的法律事务工作情况进行检查、评比;检查、评

比的内容与方式,集团公司将另行制定公布。

第八章 责任与奖惩

第二十九条所属企业有以下违法或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

其法定代表人或有关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一)在合同文件签署前没有通过合同文件合法性审查或没有上

报集团公司审核的;

(二)在企业行为进行前没有通过企业行为合法性审查或没有上

报集团公司审核的;

(三)忽略企业法律纠纷预防工作,给企业造成重大损失的;

第一条为确保企业行为的合法性,建立法律风险约束机制,

最大限度地减少法律纠纷导致的各种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司法》、《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办法》与其他有关规定,根据《某省某

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章程》并结合某省某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集团公司”)的具体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所属企业及其子企业的法律

事务管理工作。

第三条集团公司及所属企业及其子企业在投资、经营、管理

过程中,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注重法律专业人员的意见和

建议,确保企业行为的合法性,确保有关事项在法律规定的时限内完

成。

第二章法务机构和岗位

集团公司及所属企业可设立以下两种法务岗位:企业总法律顾

问、企业法律顾问(统称“企业法律顾问”)。上述法务岗位的从业

人员应具备以下条件之一,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一)经过全国统一考试并取得企业法律顾问资格证的;

(二)通过国家司法考试并取得律师职业资格证书的;

第五条所属企业应将企业法律顾问的考核、聘任工作列入企

业人事管理工作的范围。尚未设立法务机构的企业,必须设置专门的

法务岗位并明确其归口管理部门,该法务岗位人员在业务上具有相对

独立性,直接向企业分管领导汇报工作。

第六条集团公司法务机构的工作职责为:

(一)依法对集团公司重大经营决策提出法律意见,依法维护

集团公司的合法权益;

(二)参与集团公司对外投资、合作、重大生产经营活动的谈

判工作,参与和指导合同文件的草拟工作,负责对企业合同文件合法

性的审核工作;

(三)及时收集、汇编与集团公司法律事务有关的各种法律法

(八)指导、检查所属企业的法律事务工作;参与集团公司法

律顾问及其他员工法律业务培训的组织、管理工作;

(九)负责集团公司其他法律事务的管理工作。

所属企业应根据本条规定具体确定本企业法务机构的职责,报

集团公司备案。

第七条集团公司法律事务由综合事务部负责,集团公司将根据

国家有关规定和业务发展需要完善法务机构和岗位的设置工作。同时

采用多种形式就集团公司及所属企业重大的合同文件、企业行为、

讼仲裁行为征询法学专家的意见,进一步提高法律管理水平。

集团公司所属企业法务机构及法务岗位人员应服从集团公司综

合事务部就法务工作的统一管理。所属企业应将法务机构、法务岗位

的设置和编制方案和法务岗位人员的基本情况上报集团公司备案。

第三章合同文件的合法性审查

第八条 本办法所述的合同文件包括以下形式的协议:

(一)股权性投资合同文件(包括但不限于:发起人协议、合资、

合作合同、合作公司章程等);

(二)股权转让、企业重组、企业改制合同、章程;

(三)资产转让、处置、资产重组合同;

(四)融资合同(包括但不限于:借贷合同、担保合同、融资租

(五)买卖合同、承揽合同、建设工程合同、征地拆迁合同、运

输合同、技术合同、保险合同、仓储合同、委托合同;

(六)其他合同。

集团公司及所属企业作为国有资产持有单位与行使国有资产监

管职能的各种政府机构所签署的协议、各种责任状,不属于本办法所

述的合同文件。

第九条所属企业签署的合同文件,根据合同性质、涉及标的

额和签约企业规模的不同,分为报集团公司审核的合同文件、报集团

公司备案的合同文件。

所属企业拟签署第八条第(一)、(二)、(三)项规定的合同

文件,应在签署前将合同草稿连同企业法律顾问或外聘常年法律顾问

出具的法律意见书一并上报集团公司审核,集团公司将在收齐有关资

料后十个工作日作出批复。所属企业在接到集团公司同意的批复意见

后,方可正式签署。按照集团公司《投资项目审批与管理办法》的规

定,所属企业将有关合同文件与投资方案同时送审,合同文件的批复

合并在投资方案的批复文件中。

所属企业拟签署第八条第(四)项规定的合同文件,若所涉及

标的额占签约企业上一会计年度末净资产5%以上(包含本数)500

万元以上的,签约企业应依照上款规定的程序和要求报集团公司审核

批准后方可签署。

文件,或签署第八条第(五)、(六)项规定的合同文件,无须事先

上报集团公司审核批准,但在签署前应进行合法性审核;在企业法律

顾问或外聘常年法律顾问出具同意的法律意见书后方可签署。合同文

件签署后应连同法律意见书归档,集团公司将不定期检查合同文件合

法性审核情况。

签约企业应将属于第八条第(一)、(二)、(三)、(四)

项规定的合同文件在签署后十个工作日内报集团公司备案。由集团公

司两家以上所属企业共同签署的合同文件,属于股权性投资合同文件

的,上报集团公司审核、备案的工作由股份较大的所属企业负责,其

他类型的合同文件,上报审核、备案的工作由上一年度期末净资产较

大的所属企业负责。

第十一条企业法律顾问、外聘法律顾问就合同文件所出具的法

律意见书,应具备如下内容:

(一)合同文件的基本情况,包括:签约各方名称、法定代表人、

合同文件内容提要;

(二)合同文件合法性审核的法律法规、政策依据;

(三)合同文件存在的瑕疵或法律风险分析;

(四)减少瑕疵或减低法律风险的建议和预防措施;

第三十条集团公司将对所属企业以下各种法律事务工作人员进

行奖励或嘉奖:

(一)严格执行本办法的各项规定,在企业法律事务工作中表现

突出的;

(二)在企业法律纠纷预防与处理工作中,为企业避免或挽回一

定经济损失的;

(三)所在企业在集团公司法律事务年度检查中被评为先进企业

的。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集团公司总经理办公会通过后实施,

集团综合事务部负责解释。

鹏程万里-西西弗斯的神话

国有企业法律事务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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