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公司企业“三重一大”决策制度
实施办法实施方案(详细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办、国办《关于进一步
推进国有企业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意见》文件
精神,完善公司“三重一大”决策机制,明确决策事项和程
序,强化监督检查,进一步促进各级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规
范决策行为,提高决策水平,防范决策风险,保证企业持续
健康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三重一大”是指公司重大决策、重要人事
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运作事项。
重大决策事项,指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制
度规定,应当由党组织、董事会、总经理办公会、职工代表
大会决定的事项。
重要人事任免事项,指公司直接管理的领导人员以及其
他经营管理人员的职务调整事项。
大额度资金运作事项,指超过规定限额的资金调动和使
用。
第三条“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必须坚持以下原则:
(一)依法决策。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党内法规和
公司规章制度,保证决策合法合规。
(二)规范决策。必须依据职责、权限和议事规则进行
决策,按规定应当报股东(大)会或股东单位审批的必须报
批。
(三)民主决策。充分发扬民主,广泛听取意见,防止
个人决策专断。
(四)科学决策。决策前应当充分调研论证,必要时要
进行专家论证、技术咨询、决策评估、公示等程序。
第二章“三重一大”事项的主要范围
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上级重要决定的重
大措施,公司发展战略、破产、改制、兼并重组、资产调整、
产权转让、对外投资、利益调配、机构调整等方面的重大决
策,公司党的建设和安全稳定的重大决策,以及其它重大决
策事项。
(二)重要人事任免事项,是指公司党委直接管理的中
层管理人员以及其他经营管理人员的职务调整事项。主要包
括公司中层管理人员的任免、聘用、解聘和后备人选的确定;
向控股和参股企业委派股东代表,推荐董事会、监事会成员
和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其它重要人事任免事项。
第五条列入董事会审议或决策范围的“三重一大”
事项:
(一)公司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法律法
规和上级重要决定的重大措施。
(二)重大资产(产权)决策。决定重大资产损失核销、
重大资产处置、国有产权变动方案,制订利润分配和弥补亏
损方案、增加和减少注册资本方案。
(三)重大生产经营决策。决定年度生产经营计划、从
事高风险理财等重大生产经营管理事项。制订财务预算、决
算方案。
(四)重大资本运营决策。制订公司改制重组、兼并、
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国(境)外注册公司,
重大融资、投资参股、重大收购或购买上市公司股票和国有
产权转让等重大资本管理运营方案。
(五)重大项目安排决策。决定融资、担保项目,期权、
期货等金融衍生业务,决定500万元及以上技措技改项目等。
(六)聘任或解聘总经理;根据董事长提名,聘任解聘
副总经理。
(七)大额度资金运作决策。在公司账户之间调转大额
物资采购、固定资产购置和对外捐赠等活动中支付大额度资
金的经济行为。
1.大额度资金运作事项已通过董事会审议的,资金使
用环节不再重复决策。
2.国家相关制度、文件对财政资金使用用途或拨付单
位有明确规定,按照相关制度、文件执行。
3.在公司账户之间调转大额度资金,单项额度XX亿元
(不含)人民币以上的资金调动。
4.年度预算内单项XX万元(不含)人民币以上的资金
使用;年度预算外XX万元(不含)人民币以上的资金使用。
5.大额度资金运作具体按照公司有关资金管理规定执
行。
(八)拟定公司章程修改方案。
(九)应由公司董事会决策的或由公司股东会授权董事
会决策的其他重大事项。第六条列入总经理办公会审议
或决策范围的“三重一大”事项:
(一)研究贯彻落实公司党组织和董事会决定、决议和
(三)研究决定投资额X万元以下X万元以上固定资产
投资项目(含固定资产、无形资产购置,自建自用以及以持
有物业
为目的的房地产项目)方案。
(四)拟订公司战略规划草案并向党组织、董事会提出
战略规划建议。
(五)拟订公司年度经营计划方案。
(六)拟订公司年度投资计划和拟提交董事会审议的项
目投资方案。
(七)拟订公司年度预算内X万元以上(含)资金调动
和使用方案;研究决定公司年度预算内X万元以下、X万元
以上资金调动和使用事项。
(八)拟订公司对外借贷、融资、担保计划并提交董事
会审议。
(九)拟订新增金融投资额度分配及实施方案。
(十)拟订公司管理机构和人员编制调整、设置方案及
基本管理制度并提交董事会审议,研究制定具体经营管理规
(十二)拟订公司资产调整、产权转让、重要资产的质
押、拍卖等事项并提交董事会审议。
(十三)其他应由总经理办公会审议和决定的重要事
项。
第七条职工代表大会审议或决策事项范围:
(一)审议并通过企业改制破产、兼并重组过程中的职
工分流、安置方案。
(二)选举或罢免企业职工董事、职工监事。
(三)审议企业中长期发展规划、改制方案、重大改革
措施等重大事项。
(四)审议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
决策机构,并以会议集体讨论审议的方式履行程序,不得以
传阅、会签或个别征求意见等方式代替。紧急情况下由个人
或少数人临时决定的,应在事后及时向党组织、董事会或总
经理办公会报告,按程序予以追认。党组织、董事会或总经
理办公会认为临时决定不正确的,应当重新决策。
(二)须公司党组织参与决策的“三重一大”事项,应
在董事会、经理层决策前提交党组织讨论研究,提出意见和
建议。进入董事会、经理层尤其是任董事长或总经理的党组
织成
员,要在议案正式提交董事会或总经理办公会前,就党
集体讨论、规范表决、组织实施、监督执行、责任追究等环
节。
(二)“三重一大”事项提交会议集体决策前,提交议
题的职能部门应按照党组织、董事会、总经理办公会的决策
范围制定详实的议案,并经分管负责人审核和主要负责人确
认。主要负责人提出的决策建议可作为会议议题。
(三)对拟决策议题,分管负责人和职能部门应进行广
泛深入的调研论证并组织稳定风险评估。对专业性、技术性
较强的事项,决策前须进行专家论证、技术咨询或决策评估。
涉及企业规章制度、经济合同、重要法律事务的内容应由
公司总法律顾问及法务机构进行法律审核把关。
(四)“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前,参与决策人员之间、
部门之间应进行充分沟通。决策事项议案及调研报告、可研
报告、法律审核意见书等有关材料应经主要负责人、分管负
责人审阅后按有关规定提前送达,保证其在会前充分了解相
关情况。职代会决策事项应将有关情况提前7日印发给职工
代表。
(五)“三重一大”事项决策会议出席人数应达到规定
人数方可召开。其中,党组织、董事会、总经理办公会应有
三分之二以上应到人员出席方可召开。
(六)与会人员应充分讨论并分别发表意见,主要负责
人最后发表意见,并按少数服从多数原则对讨论事项总结出
结论性意见。在其他参会人员未充分发表意见前,主要负责
由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明确一名班子成员牵头。
第十条按规定应由高新区财政局(国资局)审批、
核准或备案的事项,在组织实施前报高新区财政局(国资局)
审批、核准或备案。
第四章纪律要求
公司党组织、董事会及经营层成员个人不第十一条
得决定应由集体决策的事项。对集体决策形成的决定,所有
成员必须坚决执行,个人不得改变集体决策结果。如果个人
对集体决策有不同意见,可以保留或向上级反映,在没有做
出新的决策前,不得擅自变更或拒不执行。
第十二条“三重一大”事项决策会议应严格按照预
定议题进行,不得临时改动议题或表决事项。紧急情况必须
临时动议的,动议人必须书面陈述理由,并作为会议资料保
存。与会过半数(含半数)人员不同意临时动议的,会议不
讨论临时动议事项。
或其他关联人有关的议题时,本人应回避。
第十五条“三重一大”事项决策会议尚未正式公布
的内容,与会人员不得外泄。应公开或公示的事项,应按要
求予以公开或公示。
第五章责任追究
集体决策因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或不符合第十六条
决策规则、程序和纪律要求,给国有资本权益、职工合法权
益造成损失或不良影响的,公司主要负责人应承担直接责
任,参与决策的其他成员应承担相应责任。表决时曾表明异
议并在会议记录中有明确记载的决策成员,免予责任追究。
调研论证而导致决策失误或产生大规模群访、集访事件的;
(五)职能部门未充分履行尽职调查责任、未提供真实
情况和完整的可行性方案或知情不报而导致决策失误的;
(六)拒不执行集体决策或擅自改变集体决策的;
(七)在决策执行和组织实施过程中,有关人员和部门
发现可能造成损失或影响而不及时报告并采取相关措施的;
(八)决策事项涉及与会人员本人或其利益关联方、本
人未予回避的;
(九)违规拆解资金额度、重大投资项目,规避集体决
策或法定招标程序的;
第六章监督检查
第十九条公司党组织书记、董事长、总经理分别为
党组织、董事会、总经理办公会实施“三重一大”决策制度
的主要责任人。公司领导班子成员应根据分工和职责及时向
领导班子报告“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执行情况。公司领导
班子应向高新区财政局(国资局)及时报告贯彻本实施办法
的情况。
第二十条公司自觉接受上级纪检监察机构和监事会
对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情况的监督检查。公司纪
检监察部门应将领导班子成员执行“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
情况作为向上级纪检监察机构报告工作的重点内容。
第二十一条公司执行“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情况,
作为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年度考核、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
核、经济责任履行情况审计评价和监事会年度监督检查的重
要内容,并作为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述职述廉和厂务公开
金额度等内容应在管理制度中进一步明确。
第二十四条公司尚未明确的其他未知重大决策事项,
届时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作为一项专项工作,成
立专门的工作班子拟定方案,并负责决策的前期准备和善后
工作。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由XXX部门负责解释。
XXXXX集团公司
2021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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