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沿江化工企业关改搬转工作方案
一、目标任务
大力开展沿江化工企业污染专项整治。凡不符合规划区划或安全环保条件、
存在环境污染风险的现有化工企业,一律实施关停或迁入合规园区、改造升级。
其中:
(一)2020年12月31日前,完成沿江1公里范围内化工企业关改搬转(含
关闭、改造、搬迁或转产,下同)。
1.已在合规化工园区内(指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经过合规程序批准设立
的化工园区,下同),符合相关规划、区划要求,安全、环保风险较低,尚未达
到安全、环保标准要求,经各市、州、直管市及神农架林区人民政府评估认定(下
同),通过改造能够达到安全、环保标准的,须就地改造达标(指企业通过技术
改造达到规划、区划、环保和安全等相关政策要求与标准的统称,下同)。
2.不在合规化工园区内,不符合规划、区划要求,安全、环保风险较低,
经评估认定,通过改造能够达到安全、环保标准的,须搬迁进入合规化工园区(企
业厂区边界距江应大于1公里),并达到规划、区划、安全和环保要求。
不在化工园区内的极少数大中型化工企业,经评估认定,安全、环保均已达
标的,可以暂不搬迁,但必须制定更高要求的改造计划。
3.不符合规划、区划要求,安全和环保风险较大,经评估认定,通过改造
仍不能达到安全和环保要求的,须由地方政府依法责令关闭退出或转产。
(二)2025年12月31日前,完成沿江1-15公里范围内的化工企业关改搬
转。
1.已在合规化工园区内,符合相关规划、区划要求,安全、环保风险较低,
尚未达到安全和环保要求,经评估认定,通过改造能够达到安全、环保标准的,
须就地改造达标。
2.不在合规化工园区内,安全、环保和卫生风险较低,尚未达到安全和环
保要求,经评估认定,通过改造能达到安全、环保要求的,应就地改造达标,或
通过搬迁进入合规化工园区(企业厂区边界距江应大于1公里),达到规划、区
划、安全和环保要求。
3.不符合规划、区划要求,安全、环保风险较大,经评估认定,通过改造
仍不能达到安全和环保要求的,须由地方政府依法责令关闭退出或转产。
二、工作措施
(一)确定关改搬转企业名单与方式。对化工企业和化工园区全面、真实、
准确地调查摸底,掌握本地化工企业和化工园区的基本情况,逐一登记造册。科
学评估现有化工企业的规划、区划及安全、环保条件及所在化工园区合规情况,
2018年6月底前,确定关改搬转化工企业名单和关改搬转方式。(牵头单位:省
经信委、省发展改革委;责任单位:各市、州、直管市及神农架林区人民政府,
省安监局、省环保厅)
(二)细化工作方案。在调查摸底、评估认定的基础上,按照工作目标要求,
统筹制定化工企业关改搬转工作方案和“一企一策”任务清单,明确时间表、划定
路线图,做到工作目标、推进措施、完成时限、督办领导、责任单位、责任人等
“六落实”。2018年7月底前,各地将本地工作方案和“一企一策”任务清单报送省
经信委。省经信委组织省发展改革委、省安监局、省环保厅、省住建厅等部门审
核并向社会公示,报省人民政府审定后公告。(牵头单位:省经信委、省发展改
革委;责任单位:各市、州、直管市及神农架林区人民政府,省安监局、省环保
厅、省住建厅)
(三)组织实施关改搬转。加强组织领导,组织并协助企业开展关改搬转(责
任单位:各市、州、直管市及神农架林区人民政府)。加强协调、检查、督办,
确保关改搬转任务全面完成。(牵头单位:省经信委、省发展改革委;责任单位:
省安监局、省环保厅、省住建厅,各市、州、直管市及神农架林区人民政府)
三、政策支持
(一)严格产业政策。严格产业政策,沿江1公里内禁止新建化工项目和重
化工园区,沿江15公里范围内一律禁止在园区外新建化工项目。淘汰落后产能,
综合利用能耗、环保、质量、安全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依法依规加快推进不达
标或不合规落后生产技术、装备和生产企业淘汰。严控新增产能,对尿素、磷铵、
电石、烧碱、聚氯乙烯、纯碱、黄磷等过剩行业新增产能严格控制。(牵头单位:
省发展改革委、省经信委;责任单位:省经信委、省环保厅、省安监局、省质监
局,各市、州、直管市及神农架林区人民政府)
(二)加大财税政策支持力度。每年统筹安排2亿元省级沿江化工企业关改
搬转专项资金支持关改搬转工作,其中:省级财政每年新增安排专项资金1亿元,
省级传统产业转型升级专项资金每年调剂1亿元;省财政在安排地方债券时对沿
江有化工企业整治任务的市(县、区)予以倾斜,支持化工企业关改搬转工作,
对化工企业关改搬转给予贷款贴息、基建投资补助、职工安置等支持。各地要设
立财政专项资金,支持本地化工企业关改搬转和化工园区规范提升;鼓励长江经
济带产业基金、省级股权投资引导基金等政府投资基金通过设立的子基金,重点
支持化工企业关改搬转项目;各地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要积极为符合条件的化工
企业搬迁改造项目提供担保服务。(牵头单位:省财政厅;责任单位:省经信委、
省发展改革委、省政府金融办、人行武汉分行、湖北银监局,各市、州、直管市
及神农架林区人民政府)
列入搬迁改造计划的项目可享受搬迁改造后运营前3年新增地方财政收入
返还企业的优惠政策;实施搬迁改造企业在搬迁改造期间发生的搬迁收入和搬迁
支出,可暂不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在完成搬迁的年度对搬迁收入和支出进行
汇总清算,具体按《企业政策性搬迁所得税管理办法》执行。(牵头单位:省财
政厅;责任单位:省国税局、省地税局,各市、州、直管市及神农架林区人民政
府)
(三)保障搬迁改造项目土地供应。各市、州、直管市及神农架林区人民政
府要落实企业污染防治主体责任,督促和引导企业加强腾退土地污染风险管控和
治理修复,防止发生二次污染和次生突发环境事件。(牵头单位:省环保厅、省
国土资源厅;责任单位:各市、州、直管市及神农架林区人民政府)
国土资源部门在下达年度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时,向搬迁改造企业承接地
适当倾斜,对搬迁改造项目优先安排用地指标。对因搬迁改造、关闭退出被收回
原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化工企业,经批准可采取协议出让方式,按土地使用标准为
其安排同类用途用地。搬迁改造企业腾退的土地,属于划拨用地的,可以依法转
让或由当地政府收回,当地政府收回原划拨土地使用权后的土地出让收入,可按
规定通过预算安排支付破产企业职工安置费用;属于工业用地的,可由当地政府
收储或由企业依法报批改变用途后自主开发。对搬迁改造、关闭退出企业腾退的
工业用地,在符合城乡规划的前提下,可用于转产发展第三产业。各地收取的土
地出让收入,可按规定通过预算安排用于职工安置和债务处理。(牵头单位:省
国土资源厅;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住建厅、省人社厅、省环保厅;各市、州、
直管市及神农架林区人民政府)
(四)拓宽资金筹措渠道。鼓励金融机构对搬迁改造企业给予信贷支持。支
持符合条件的搬迁改造企业通过发行企业债、公司债、中期票据和短期融资券等
方式募集搬迁改造资金。鼓励社会资本参与搬迁改造企业改制重组和相关基础设
施建设。合理引导金融租赁公司和融资租赁公司依法依规参与化工企业搬迁改
造。(牵头单位:人行武汉分行;责任单位:湖北银监局、湖北证监局)
(五)妥善化解各类风险。妥善处理关改搬转企业债务和银行不良资产,落
实金融机构呆账核销的财税政策,支持金融机构加大抵债资产处置力度。强化企
业法人信用,坚决打击企业逃废银行债务行为,依法保护债权人合法权益。(牵
头单位:省政府金融办;责任单位:人行武汉分行、省财政厅、省国资委、省地
税局、省国税局、湖北银监局,各市、州、直管市及神农架林区人民政府)。
妥善解决因关改搬转中的职工分流安置问题,坚持企业主体责任与地方组
织、社会保障相结合,积极做好再就业服务,多措并举维护社会稳定。(牵头单
位:省人社厅;责任单位:省经信委、省公安厅、省民政厅、省财政厅,各市、
州、直管市及神农架林区人民政府)
(六)强化安全环保管理。各市、州、直管市及神农架林区人民政府要督促
企业依法开展关改搬转项目安全和环境影响评价。严格执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和
污染防治设施“三同时”(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制度,确
保项目建成投产后满足安全和环保要求。对正在实施关改搬转的企业加大监督检
查力度,加强企业停产前及停产过程中的安全、环保监管,切实做好企业停产后
的安全、环保处置,确保企业关改搬转过程不发生安全、环保事故,不遗留安全、
环保隐患。(牵头单位:省安监局、省环保厅;责任单位:各市、州、直管市及
神农架林区人民政府)
四、相关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将沿江化工企业关改搬转工作纳入省推进危险化学品
生产企业搬迁改造工作领导小组和攻坚指挥部统筹管理,协调推进。(牵头单位:
省经信委、省发展改革委;责任单位:省推进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搬迁改造攻坚
指挥部成员单位)
各市、州、直管市及神农架林区人民政府要承担关改搬转工作主体责任,加
强组织领导,明确牵头责任单位、配合责任单位及责任人,落实企业的主体责任,
建立工作推进协调机制。要结合实际,研究出台产业准入、财税金融、土地供应、
环保安全、职工安置等具体配套政策措施。(牵头单位:各市、州、直管市及神
农架林区人民政府)
(二)强化部门协作。省经信委、省发展改革委要履行牵头责任,搞好统筹
协调。省有关部门和各地要加强协同配合,抓紧制定细化配套政策措施。严格把
握好化工企业关改搬转的政策界限和职责要求,其中化工企业的界定由经信部门
会同工商、统计部门负责;区划、规划及合规化工园区的界定由发改部门负责,
长江经济带土地利用空间规划由国土部门负责;环保达标的界定由环保部门负
责;安全达标的界定由安监部门负责。(牵头单位:省经信委、省发展改革委;
责任单位:省有关部门)
(三)建立工作推进机制。建立关改搬转工作推进情况“月调度、季督办、
年考核”和交账销号工作机制,定期调度各地工作推进情况,组织开展督办检查
和年度考核,确保相关政策落实到位,确保完成关改搬转目标任务。建立工作推
进落实、督办检查、交账考核和销号备案等管理台账。开展中期评估,及时研究
解决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牵头单位:省经信委、省发展改革委;责
任单位:省推进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搬迁改造攻坚指挥部成员单位)
(四)加强检查督办。将沿江化工企业关改搬转工作任务落实情况列为各地、
各有关部门目标责任制考核的重要内容。加强对各地关改搬转工作的检查指导和
跟踪督办,及时跟踪分析和通报工作推进情况,对工作不力、进度滞后的,及时
督促整改。(牵头单位:省经信委、省发展改革委;责任单位:省安监局、省环
保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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