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市属国有(集体)企业改革的
意见
文章属性
• 【制定机关】烟台市人民政府
• 【公布日期】2004.07.19
• 【字 号】烟政发[2004]93号
• 【施行日期】2004.07.19
•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 【时效性】现行有效
• 【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
正文
烟台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市属国有(集体)企业改革的意见
(烟政发[2004]9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三中全会精神,加快建立现代产权制度和企业
制度,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国有企业
改制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3〕96号)和《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省
属国有企业改革的意见》(鲁政发〔2003〕62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
现就推进和规范市属国有(集体)企业改革,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和任务目标
(一)总体要求。以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三中全会精神为指针,以调整和完善
所有制结构为主线,以建立现代产权制度和企业制度为重点,以增强企业发展活力
和竞争优势为目的,坚持把市属国有(集体)企业改革与调整优化经济结构、加快
经济国际化进程、鼓励发展民营经济结合起来,与加强国有资产经营管理结合起
来,把优势企业改革与困难企业解困结合起来,积极推进,规范操作,配套联动,
加快改革步伐,确保改革质量。
(二)任务目标。2004年市属国有(集体)企业的改革改制面达到80%以上;
2005年基本完成市属国有(集体)企业改革改制任务,完成公用事业领域企业单
位的改革任务。
二、改制主要形式
(一)含有上市公司的重点企业集团,按照国家规定,通过股权转让或增资扩
股的方式,减持上市公司中国有(集体)产(股)权比例,提高非国有股的比例,
同时,推进主辅分离改革,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对集团内的其它企业,采取多种形
式退出国有资本。结合我市实际,选择企业进行国有产权面向国内外大企业、大商
社转让与面向企业内部职工转让相结合改革试点,积极探索产权多元化的新路子。
(二)处于一般性竞争领域的骨干企业,采取鼓励企业上市、面向国内外大企
业和民营企业转让以及向内部职工转让等多种方式进行改制,原则上将国有(集
体)产(股)权完全退出来,政府不参股。
(三)有净资产或资债大致相当的中小企业,可将企业改制为以内部职工持股
为主要形式的有限责任公司,做到国有(集体)资本一次性退出变现,债权债务一
次性处理完毕,企业职工一次性安置到位,各类相关问题一次性解决。
(四)资不抵债、但有有效资产的企业,可采取“购售式债务重组”的方式改
革,通过组建新企业收购老企业的有效资产,转换经营机制,摆脱企业困境。
(五)严重资不抵债、长期亏损、重组无望的企业,争取实行政策性关闭破
产;符合破产条件、但不能实行政策性关闭破产的,可依法实施破产。
业的职工,并依法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其中,改制前已签订无固定期合同的,改
制后仍要签订无固定期合同;改制前未签订无固定期合同的,新变更的劳动合同期
限不得少于原劳动合同尚未履行的部分,未履行期限短于3年的,应签订不少于3
年期限的劳动合同。对距法定退休年龄5年内的职工,新变更的劳动合同期限要签
订到退休。
(三)企业改制前欠发的职工工资、住房公积金、欠缴的社会保险费,从企业
净资产中扣除,由改制后企业支付和缴纳。改制后的企业,要及时为职工接续各项
社会保险关系,依法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
(四)企业改制前的离退休人员未统筹的费用、职工遗属补助费、精简回乡人
员生活补助费、因工伤残和患职业病职工工伤待遇、患病或非因工负伤职工的有关
费用等,改制时经劳动和社会保障等有关部门审核后,按规定从企业净资产中扣
除,留在企业,由改制后的企业按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负责管理、发放。
(五)改制企业要制定工资储备基金分配方案。工资储备基金主要用于建立补
保险费,按省有关规定的标准,从企业净资产中扣除,由改制企业负责发放和按规
定缴纳。
(九)含有部分国有(集体)资产的已改制企业二次改制,在国有(集体)产
权退出过程中,要按照有关规定切实维护好职工利益。
(十)破产、关闭、解散和注销的企业,职工安置、劳动保障费用的处置,按
照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四、方案制定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国有企业改
制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3〕96号文件)精神,采取向企业内部职工或
经营管理层转让(含部分转让)国有(集体)资产的方式进行改制的市属国有(集
体)企业和国有(集体)参股企业,其改制方案由改制企业国有(集体)产权持有
单位负责制订,或由产权持有单位委托中介机构制订。
(一)授权经营的市属集团公司整体改制和其核心企业改制以及跨集团调整的
改制方案,授权经营的市属国有控股公司整体改制以及跨公司调整的改制方案,由
市国资部门会同企业主管部门负责制订。
(二)授权经营的市属集团公司的非核心权属企业的改制方案,由集团公司负
责制订。
(三)授权经营的市属控股公司权属企业的改制方案,由控股公司负责制订。
择思想政治素质好、经营能力强、遵纪守法、廉洁自律、求真务实的经营班子。
(一)采取向企业内部职工转让形式进行改制的企业,改制前要对企业领导班
子进行群众评议和组织考察,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有问题的班子进行调整。原则
上,职工评议信任票达不到三分之二的班子成员,或者因主观原因造成经营不善连
续两年亏损或连续两年没有完成国有资产经营责任指标的企业法定代表人,经市委
研究同意,改制前予以调整。
(二)采取向企业外部转让方式进行改制的企业,改制前,国有资产管理部门
要会同企业主管部门和其它相关部门对受让人进行严格考察,全面了解其资信、实
力、经营管理水平、市场竞争能力、发展规划和受让动机,条件不具备的不能向其
转让产权。
(三)国有(集体)独资和国有(集体)控股公司的董事长、董事、经理等高
管人员,在权属企业改制时,原则上不得出资入股或兼任职务。
六、清产核资和审计评估
(一)国有(集体)企业改制,必须对企业各类资产、负债进行全面认真的清
(五)参与市属国有(集体)企业改制财务审计和资产评估的中介机构,由市
国资部门会同审计部门负责确定。市审计部门要会同市国资部门、财政部门制定企
业改制财务审计和资产评估操作办法,保证审计评估规范化。
(六)改制企业负责人和相关财会人员要如实向审计评估的中介机构提供相关
资料,任何人不得授意、指使、强令改制企业会计机构、会计人员提供虚假资料或
违法办理会计事项。
(七)国有(集体)资产评估结果,要在企业内部和相关部门进行公示,并由
市国资部门负责核准。
(八)市审计部门负责对财务审计和资产评估结果进行监督,对有关方面所反
映的财务审计和资产评估过程存在的问题进行审查核实。对财务审计和资产评估中
出现的违规违法行为,依法追究有关机构和人员的责任。
七、产权转让
(一)国有(集体)企业改制时,净资产为负值的,可以用企业占用的国有划
拨土地评估总值进行抵顶,抵顶后剩余的国有划拨土地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出让或租
赁手续。不是改制企业生产经营必须占用的土地,改制时由市政府统一收回。企业
有净资产、且申请受让占用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的,按烟政办发〔2000〕40号文
规定的土地出让价格和政策,办理土地出让手续。
(二)国有(集体)企业改制时,无形资产转让(不含土地使用权)的优惠幅
度不得高于总价的40%。
(三)改制企业资产经评估和各项扣除后有净资产、且最近3年企业净资产累
计经营性增值的,改制时可以将企业法定代表人任期内近三年企业净资产增值部分
的5%,从企业净资产中切出来,奖励给企业经营班子成员,其中法定代表人可享
受到奖励总额的30%。
(四)市级国有(集体)企业的产(股)权交易,要严格执行国务院国资委和
财政部联合颁布的《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在依法设立的产权交易市
场进行。产权交易要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采取拍卖、招投标、协议转让
等方式进行,努力实现公有资产收益最大化。具体交易方式,由改制方案批准单位
确定。
(五)国有(集体)产(股)权转让底价或者以存量国有(集体)资产吸收非
国有(集体)投资者投资时国有(集体)产权的折股价格,由改制方案批准单位决
定。底价的确定主要依据资产评估结果,同时要考虑产权交易市场的供求状况、同
类资产的市场价格、职工安置、引进先进技术等因素。上市公司国有股转让价格在
不低于每股净资产的基础上,参考上市公司盈利能力和市场表现合理定价。
(六)向原企业经营管理者转让产(股)权的,经营管理者筹集收购国有(集
体)产(股)权的资金,要严格执行《贷款通则》的有关规定,不得向包括本企业
在内的国有(集体)及国有(集体)控股企业借款,不得以这些企业的国有(集
体)产权或实物资产作标的物为融资提供保证、抵押、质押、贴现等。
(七)向外商和社会法人转让的国有(集体)产(股)权的价款,要一次结
清。向企业内部职工或经营管理层转让的国有(集体)产(股)权,可以实行分期
付款,但首期付款不得低于总价款的30%,其余价款由受让方提供合理担保,并在
首期付款之日起1年内付清;实行一次性付款给予转让价格5%的优惠。
八、方案审批实施
企业以及其它未授权经营的市属国有(集体)企业的改制方案,经市属企业改革领
导小组办公室审核和市政府分管市长审查后,由市国资部门负责审批并下发批准文
件。
(三)企业改制方案中涉及到的财政、劳动保障、土地、住房等事项,需报有
关部门审定,批准后再由改制方案审批部门对方案进行审批。其中,市财政部门负
责财政投入企业资金处置意见的审定;市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改制企业职工劳
动关系调整和职工分流安置方案的审定;市工商管理部门负责改制后新设立企业名
称的审定;市国土资源部门负责改制企业土地处置意见的审定;市房管部门负责改
制企业有关职工住房问题的审定;市发展计划部门负责国家和省、市在企业相关项
目投资处置意见的审定。
(四)企业改制方案的实施,由方案制订部门会同企业主管部门负责。
(四)有关部门要依法加强对已改制企业的跟踪监督管理,对违反政策、不履
行有关合同或协议的改制企业,除按有关规定予以查处外,三年内取消其参加烟台
市企业信用评审资格。
本意见自公布之日起执行,此前有关国有(集体)企业改革改制相关规定与本
意见不一致的,以本意见为准。
二00四年七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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