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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企业改制专项法律业务操作规范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国有企业改制专项业务的操作,确保为国有企业改
革提供法律服务的质量和效率,依据国家有关法律规定以及国有资产
监督管理部门规定,根据《律师为国有企业改革提供法律服务操作指
引》,结合本所有关规章和国有企业改制专项业务实践,制定本操作
规范。
本所律师承办国有企业改制专项业务的,必须按照本操作规范执
行。
第二条本操作规范所称国有企业改制,是指根据国家有关政策和
第五条办理国有企业改制专项业务,应当坚持保密原则,对国有
企业改制业务中所知悉的企业商业秘密,不得向外界泄露。
第二章业务受理
第六条国有企业改制专项法律业务实行统一收案制度,严格按照
本所收案制度执行,本所律师不得私自收案或变相私自收案。
第七条国有企业改制专项法律业务实行集体受理制度,一般的单
项的业务采取主协办律师形式,多项的复杂的业务采取律师团形式;
本所律师不得个人独自承办此类业务。
第八条主协办律师以及律师团成员的确定,坚持尊重委托人意愿
的原则,委托人有指定的,根据该指定确定;委托人没有指定的,由
主办律师或律师团首席律师从本所国有企业改制专项业务律师名单中
选择确定。
第九条受理国有企业改制专项法律业务,应与聘请纺签订专项法
律服务合同,合同应明确律师提供法律服务的方式和范围,以及双方
(四)拟参与企业改制各方主体资格情况法律调查
(五)其他与承办业务有关的法律事实调查
第二节拟定改制方案
第十一条根据国家的法律法规、地方有关改制政策并结合改制企
业的实际情况,综合政府和主管部门、企业经营管理者和广大职工的
利益,合理地运用法律、财务等处理方法,拟定兼顾各方利益、有利
于企业的长远发展、符合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的改制方案。
第十二条拟定改制方案过程中,应注意妥善处理改制方案中所涉
及的各种法律问题。在改制方案的确定上,对方案涉及内容的可行性、
合法性进行深入论证,选择确定一个符合法律规定和自身实际情况的
最佳方案。
第十三条企业改制方案的内容应当包括:
(一)企业基本情况及投资各方的基本情况;
(二)企业改制的必要性和总体思路;
(三)企业改制的工作目标、实施步骤和具体措施;
(四)资产评估、债权保全和债务的处置、资产处置方式;
(五)新公司股权结构设置、股金筹集方式、出资情况;
第十八条做好从净资产中扣除和核销有关费用的统计安排工作,
就扣除和核销费用问题出具实施方案。
第十九条对于银行债务、一般债务、担保等有关债务的处置,作
好与债权人的谈判,就债务的重组与处置出具法律方案。
第二十条对于评估机构无法确定的坏帐损失、债权投资损失、存
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损失出具法律意见书,做好资产损失的申报
与核销工作,出具清结方案。
第二十一条对不能作为资产损失的债权,帮助改制企业作好债权
的保全与追索,出具保全方案。
第二十二条根据改制企业的资产规模、人员数量、发展需要等因
素,确定公司制改制的组织形式,设计符合改制企业自身需要的股权
设置方案。根据企业改制过程中的股份发行、股权置换、增资扩股、
业人员安置重组方案;
(四)依据劳动、保险等法律、法规和现行政策的规定,为企业
职工社会保险的办理提供法律依据,就养老、医疗、失业保险的接续
与变更出具法律咨询意见;
(五)对劳模、中高级职称职工、孕产女职工、伤残职工、职工
遗属、精神病患者等特殊群体的补偿与安置出具法律方案。
第三节为改制企业资产评估、产权界定提供法律意见第二十五条
律师根据对改制企业资产的调查情况,对企业资产进行法律上的分析,
以确定企业资产的存续状态。调查事项主要包括:
1、固定资产方面,律师应重点查明:资产来源是否合法,实物与
将来违约的事实,企业有无对外担保及合同文件,是否在法律保护范
围内,有无可能承担责任,企业有无正在进行的诉讼和仲裁及行政处
罚情况及将来可能涉诉或仲裁的事实,律师应当依据以上查清的事实
为企业提供切实可行的债务重组方式(货款改投资、直接融资、债权
转股权、股份合作等);
7、出资人出资方面,律师应重点查明:谁是出资人,出资人身份
是否合法,有无名义出资人与实际现资人不符的情况,出资是否真实、
到位、合法,出资人的出资、数额和比例证明,出资人的出资方式是
现金、实物还是土地使用权、工业产权或其他资产(如股权、债权),
涉及办理产权过户的是否办理了过户手续;
8、改制企业员工状况方面,律师应重点查明:公司员工构成(高
管人员、中层管理人员和一般员工,以及内退人员),各类人员的薪
酬、待遇、福利情况(包含保险金及其他福利)及有无欠付情况,各
评估报告进行合法性审查。
第二十九条律师对改制企业产权依法审查后,根据企业的资产状
况,出具产权界定法律咨询意见。
第四节协助改制企业进行法律和政策辅导
第三十条律师应当根据改制企业的不同改制形式,提供相应的法
律服务。
第三十一条律师对改制企业进行法律政策辅导的内容分为以下几
方面:
产权界定、产权交易、员工身份置换和经济补偿、债权债务的清
理、现代企业制度的建立
第三十二条律师提供法律和政策辅导,可以是应改制企业要求或
根据安排出席改制动员大会对有关的法律问题提出意见,也可以采取
为企业和员工开展专题法律、政策讲座和法律咨询等形式。
第三十三条律师应对所提供的法律文件和有关规定的适用情况及
律师见证书。
律师见证书包括以下内容:
企业的基本情况、见证事项、见证材料、法律依据、见证结论。
第四十条企业改制方案、职代会(股东会)会议纪要应作为见证
书的重要附件。
第六节出具法律意见书
第四十一条律师只对改制企业及各相关部门提供的文件、合同等
书面材料的合法、合规性问题进行形式审查;对企业改制的重大业务
活动中存在的法律问题和可能引发的法律风险,应当依据现行法律、
法规,从民事法律行为的主体、内容和形式的合法性方面进行审查。
第四十二条法律意见书要载明接受改制企业委托的事实、出具法
律意见所依据的法律法规、所审查的由改制企业提供的文件、具体的
审查意见以及法律风险提示。
第四十三条律师应当对企业整体改制方案的设计和可行性进行综
合法律评估,就改制方案是否符合投资各方的初衷和主旨,是否符合
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改制政策出具综合的法律意见书。
律师就企业改制方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企业改制的合法性;
(二)改制方案的合法性、完整性;
(三)职代会(股东会)决议的真实性、合法性;
(二)伞业国有产权转让方案的合法性;
(三)投资者的合法性及其资信情况以及可能存在的法律风险;
(四)职工安置方案的合法性;
(五)转让标的企业涉及的债权、债务包括拖欠职工债务的处理的合
法性;
(六)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收益处置方案的合法性;
(七)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公告披露的主要内容是否真实。
第四十九条律师可以接受改制企业或有关部门的委托,就委托的
事项
出
具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的专项或单项法律意见书。
律师可以就以下事项出具法律意见书:
(一) 产权界定;
(二)资产重组、债务重组、股权重组方案;
(三)企业员工身份置换方案;
(四)改制整体方案;
(五)公司法人治理结构;
(六)改制企业委托的需要出具法律意见的其他事项。
第五十条承办律师应认真审查委托人提供的各类材料,并在法律
意见书中详细列明,如因委托人提供的材料不真实或缺漏,导致律师
得出错误意见,以致决策失误,给企业造成社会重大影响或经济损失
的,律师事务所
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七节协助企业审查.申报材料
第五十一条改制企业申报的材料包括:
(一)改制申请报告(如有主管部门,经主管部门审核后上报);
(二)职代会(股东会)决议;
(三)改制方案(包括企业基本情况,财务审计报告、改制计划、国
有资
产处置,土地资产处置,股权设置、职工安置方案、职工建立新
型劳动关
系和接续社会保险关系、改制方案的可行性、改制后企业的发展
规划、改制工作的组织领导和时间安排等);
(四)改制后的公司章程(草案);
(五)资产评估报告;
(六)银行同意改制中债权保全方案的意见书;
(七)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八)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第五十二条律师应审查上述申报材料的完整性、合法性。在审查
过程中应以企业的意见为主导,积极协助配合,及时与有关部门沟通,
协助企业顺利,通过改制方案的会审和审批。
第三章企业改制方案实施过程中律师的工作
第一节起草,审查合同,协议等法律文书
第五十三条律师可以协助改制企业起草或审查在企业改制方案实
施过程中所需的合同、协议及相关的法律文书,包括但不限于:
解除劳动合同协议、经济补偿金支付方式协议、国有资产(股权)转
让协议、特许经营合同、国有土地使用权租赁合同、国有土地使用权
出让合同、国有产权转让披露信息、国有产权转让法律意见书。
律师为改制企业起草或审查上述合同、协议及相关法律文件时,
应当详细
调查起草或审查文件所需的有关背景信息。
第五十四条律师可以为改制企业起单和审查《企业国有产权转让
合
同》。
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合同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转让与受让双方的名称与住所;
(二)转让标的企业国有产权的基本情况;
(三)转让标的企业涉及的职工安置方案(如转让企业国有产权导致
转让方不再拥有控股地位的,在同等条件下对转让标的企业职工的优
先安置方案);
(四)转让标的企业涉及的债权、债务处理方案;
(五)转让方式、转让价格、价款支付时间和方式及付款条件
(六)产权交割事项;
(七)转让涉及的有关税费负担;
(八)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
(九)合同各方的违约责任;
(十)合同变更和解除的条件;
(十一)如转让企业国有产权导致转让方不再拥有控股地位的转让方
应
当
与受让方协商提出企业重组方案;
(十二)转让和受让双方认为必要的其他条款。
第五十五条律师起草和审查的《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应当包括
以下内容:
(一)当事人双方名称、住所;
(二)双方因企业改制解除原劳动合同的意思表示;
(三)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
(四)社会保险的交纳情况;
(五)分流方式;
(六)其他约定。
第五十六条律师起草和审查的《经济补偿金支付方式协议》应当
包括以
下内容:
(一)经济补偿金的数额;
(二)经济补偿金的支付方式;
(三)转为债权的,应对企业还债的时间、方式、利息做出约定;
(四)转为股权的,对收益权的分配,表决的方式、股权交易作出约
定;
第五十七条律师参与公共行业改制的,应当根据具体情况起草和
审查政
府与经营者签订特许经营合同,特许经营合同一般应包含以下内
容:
(一)特许经营的内容、范围:
(二)特许经营的有效期限:
(三)提供产品或月良务的质量标准;
(四)提供产品或月良务的价格或收费标准;
(五)双方的权利义务;
(六)资产管理制度;
(七)经营者的履约担保;
(八)经营权的终止与变更;
(九)监督机制;
(十)违约责任。
第五十八条企业改制后对原国企占用的国有土地进行租赁的,律
师应当
(二)出让的国有土地位置、编号、总面积、四至;
(三)土地出让金的交纳数额及方式;
(四)土地出让的用途;
(五)土地出让年限;
(六)土地使用权登记;
(七)土地使用权的转让、出租、抵押;
(八)期限届满后的处理;
(九)不可抗力的约定;
(十)违约责任;
(十一)其他约定事项。
第二节审查投资人的资格及资信状况
第六十条律师应当按照《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
《利用外资改组国有企业暂行规定》、《河北省利用外资改组国有企
业实施办法》、《河北省利用外资改组国有企业工作程序》等规定,
严格审查企业国有资产的受让方的资格,对其资信状况进行调查。
第六十一条对于受让方为境外或我国港澳台地区的企业或个人,
律师应当审查其是否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被改组企业所需的经营资质和技术水平;
(二)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管理能力、经营者素质;
(三)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付款保障和经济实力。
要求外国投资者提供其基本情况的证明文件,包括但不限于:
(一)营业执照或者本人合法身份证明;
(二)法定验资机构出具的资信能力证明;
(三)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最近三年的财务报告;
(一)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和支付能力;:
(二)具有良好的商业信用;
(三)受让方为自然人的,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四)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要求投资者提供其基本情况,包括但不限于:
(一)营业执照或者本人合法身份证明;
(二)法定验资机构出具的资信能力证明;
(三)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最近三年的财务报告;
(四)企业创办以来的纳税记录;
(五)企业现有的各项规章制度、管理文件;
(六)改制方要求说明的其他重要事项。
第六十三条律师在进行尽职调查过程中,可采用以下方式进行调
查:
1、投资人提供;
2、工商登记查询;
3、实地考察;
4、通过有关机关和专业人事进行查询。
第六十四条律师在调查完毕后,应当按照调查所得的资料,根据
有关法律规定进行分析与总结,并向委托人提供资信调查报告。
第三节保障产权交易合法性
第六十五条律师在起草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合同时应当审查转让的
企业国有产权权属是否清晰,权属关系不明确或者存在权属纠纷的企
业国有产权不得转让。被设置为担保物权的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应当
政策
规定;
2、履行产权交易机构的职责,严格审查企业国有产权交易主体的
资格
和条件;
3,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公开披露产权交易信息,并能够定期向国有
资产
监督管理机构报告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情况;
4、具备相应的交易场所、信息发布渠道和专业人员,能够满足企
业国有产权交易活动的需要;
5、产权交易操作规范,连续5年没有将企业国有产权拆细后连续
交易行为以及其他违法、违规记录。
第六十八条企业国有产权在转让前,律师应当协助企业将产权转
让公告委托产权交易机构刊登在省级以上公开发行的经济或者金融类
报刊和产权交易机构的网站上,公开披露有关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信息,
广泛征集受让方。
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信息披露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转让标的基本情况;
(二)转让标的企业的产权构成情况;
(三)产权转让行为的内部决策及批准情况;
(四)转让标的企业近期经审计的主要财务指标数据;
(五)转让标的企业资产评估核准或者备案情况;
(六)受让方应当具备的基本条件;
(七)其他需披露的事项。
第六十九条律师可以协助企业起草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方案,转让
方案中应载明下列内容:
1、转让标的国有产权的基本情况;
5-、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公告的主要内容。
转让企业国有产权导致转让方不再拥有控股地位的,应当附送经
债权金融机构书面同意的相关债权债务协议、职工代表大会审议职工
安置方案的
决议。
第七十条律师可以协助委托人准备向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报批
所需的文件和材料,因转让使转让方不再拥有控股地位的,还应当报
本级人民政府批准,需准备的材料包括:
1、转让企业国有产权的有关决议文件;
2、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方案:
5、转让方和转让标的的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
4、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5、受让方应当具备的基本条件;
6、批准机构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四节在职工安置及社会保障的落实中提供法律服务
第七十一条律师在参与企业改制过程中,应当向委托人告知在企
业改制中应当保障职工权益的法定事项。这些法定事项包括:
1、企业依法应当向职工支付的安置费;
2、企业依法应当向职工支付的经济补偿金;
3、企业对退休及内退职工的保障义务;
4、企业依法应当为职工办理的法定社会保险事项;
第七十五条律师对未建立社会保险帐户及未足额交纳养老、失业、
医疗保险金的企业,应当提请企业予以纠正。
第五节代理诉讼和仲裁
第七十六条律师在参与国有企业改制后,又就国有企业改制中的
诉讼仲裁事项委托的,应当另行办理委托手续,签订委托代理合同。
但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七十七条律师在参与企业改制中对企业涉诉的一般民事纠纷按
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代理诉讼或仲裁。
第七十八条律师对以下平等民事主体间在企业改制中发生的民事
纠纷案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与企业改制相关民事纠纷案件若干
问题的规定》代理诉讼或仲裁。
(一)企业公司制改造中发生的民事纠纷;
(二)企业股份合作制改造中发生的民事纠纷;
(三)企业分立中发生的民事纠纷;
(四)企业债权转股权纠纷;
(五)企业出售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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