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
《市属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基本工作程序》的通
知
文章属性
• 【制定机关】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 【公布日期】2018.07.24
• 【字 号】
• 【施行日期】2018.07.24
•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 【时效性】现行有效
• 【主题分类】企业改革
正文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市属
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基本工作程序》的通知
市直各有关部门、市国资委各出资企业:
根据《中共哈尔滨市委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全市国有企业改革的指导意
见》(哈发〔2018〕9号)及《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国有企业发展混合所有制经
济的实施意见》(哈政规〔2018〕10号)文件精神,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国有企业
混改工作,积极有序推进,现将《市属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基本工作程序》印
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2018年7月24日
市属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基本工作程序
一、混改的基础性工作
(一)企业清查资产。负有国资监管职责的部门、集团公司负责对资产、资
金、债务进行全面清查核实,摸清企业“家底”。改制企业法定代表人和财务负责
人要对清查结果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认真履行有关手续,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二)妥善处理企业债务。以企业外债、职工内欠为重点,对企业负债进行全
面清查。其中:企业对外债务的处理决议,应提交董事会或党委会审议通过;职工
债务应通过双方协商,形成债务处理方案并签订债务处理协议,提交企业职工大会
或职代会审议通过并形成决议,由企业依照方案及协议负责处理。
(三)核实劳动关系。企业工会应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在上级工会的指导下,
完善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制度,确保职工代表大会产生的合法性;依据人社部
门有关政策规定,从调查职工劳动关系入手,摸清各类人员构成,制定职工安置方
案;在各级维稳、信访、公安部门的指导下,做好风险评估和职工维稳工作,制定
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
(四)推介企业及筛选战略投资者。市国资委、负有国资监管职责部门及企业
申报混改预案应提报的要件:
1.企业混改预案的申请文件;
2.企业混改预案;
3.董事会或党委会会议通过混改预案的书面决议;
4.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
5.其它需要申报的文件。
(三)混改预案的审批。改制预案经市国资委(市政府)、负有国资监管职责
部门、企业集团同意后,企业方可组织实施改制。
三、混改预案的实施及混改方案的制定、申报及审批
(一)开展资产评估。1.市国资委出资企业集团实施混合所有制改革,由市国
资委委托中介机构对企业进行资产评估,其《资产评估报告》由市国资委审核备
案;市国资委出资集团公司二级及以下子公司实施混合所有制改革,由企业集团委
托中介机构对企业进行资产评估,其《资产评估报告》由企业集团审核备案;2.负
有国资监管职责部门监管的企业及二级以下子公司实施混合所有制改革,由负有国
资监管职责的部门委托中介机构对企业进行资产评估,其《资产评估报告》由负有
营性资产处置方案;职工安置方案(含离退休人员安置及费用管理方案);新公司
章程草案和组织形式、股权架构、法人治理结构、党组织建设方案;未来股权调整
或退出约定;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改革进度安排和组织保障;相关政府部门的
审核意见;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混改方案的确定应按企业内部决策程序由董事会或党委会集体讨论决定,并形
成书面意见。企业改制方案需提交职代会或职工大会审议,职工安置方案经职代会
或职工大会审议通过后,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备案。混改涉及到用地规划
调整、土地资产转让、市管公房处置,需由城乡规划、国土资源、住房保障和房产
管理部门出具处理意见。
(三)申报混改方案。企业混改方案及要件应按照《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国
有企业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的实施意见》(哈政规[2018]10号)文件规定的权限
及程序,向相关审批部门申报。
申报混改方案应提报的要件:
1.主体文件:
(1)企业混改方案的申请文件;
(2)企业混改方案;
然人身份证复印件、企业资产评估报告、企业上年度会计报表等);
(7)其它需要申报的文件。
(四)审批混改方案。混合所有制改革方案须按照《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国
有企业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的实施意见》(哈政规〔2018〕10号)及《哈尔滨市
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哈尔滨市国资委出资企业改制方案审批
备案工作的通知》(哈国资发〔2016〕57号)文件的相关规定履行决定或审批程
序,未经决定或批准的不准实施。
1.集团公司层面的混合所有制改革,由集团公司研究提出初步草案,市国资委
或负有国资监管职责的部门研究制定正式方案,报市政府审议,提请市深改领导小
组批准。
2.已经股权多元化的企业集团改革方案,由股东会依法决议(需要报请市政府
的,在股东会决议前,由市国资委或负有国资监管职责的部门报请市政府审议,提
请市深改领导小组批准)。
3.负有国资监管职责的部门、企业集团所属子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方案,由负
有国资监管职责的部门、企业集团审批或股东会依法决议。上市公司按照国家有关
规定执行。负有国资监管职责的部门、企业集团要履行规范的内部决策程序,公开
透明操作。
根据实际情况变化,需对混改预案进行实质性调整的,经审批部门同意后,可
按上述程序重新进行报批。
四、产权交易及未尽事宜
(一)产权交易。经批准改制的企业,其产权转让必须进入市级以上产权交易
由改制企业提交市国资委、负有国资监管职责的部门、集团公司存档备查。
(二)投资者注入资金。产权转让完成的同时,投资方(受让方)应按照有关
协议将国有产(股)权转让价款一次性或分期付清,其它产权交易程序严格按照
《关于印发〈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操作规则〉的通知》(国资发产权〔2009〕120
号)的规定执行。
(三)原企业职工安置。混改后的企业要严格按照经人社、社保部门审核认定
的职工安置方案进行职工安置及劳动关系处理,及时为职工接续养老、医疗、失业
等社会保险关系,按照债权债务处置方案内容解决或和解职工内欠,依法维护职工
的合法权益。
(四)原企业终结手续。对于需要办理产权注销、企业变更或注销登记手续的
混改企业,应到国资监管部门和市场监管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五)新企业挂牌。混改后的企业办理工商登记或变更税务登记等相关手续
后,正式挂牌。
(六)处理未尽事宜。
1.需要履行相关程序的混改企业,应到有关部门办理房产过户、土地更名及其
市属国有企业混改工作流程图
本文发布于:2023-11-14 19:32:24,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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