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改制劳动职员安置方案设计及工作步骤
国有企业改制中劳动关系处理,包含广大职员切身利益,政策性强,工作难度大,事关
改革成败和社会稳定。一份好职员安置方案是企业改制得以顺利进行有力保障。所以,我们
必需充足认识到这项工作关键性。下面,我从以下多个方面来讲一讲劳动职员安置方案设计
及具体工作步骤。
一、方案设计前提工作
首先,必需明确改制具体形式及目标。从产权归属角度讲,国企转制可分为以下多个类
型:第一,改制后仍然保留国有独资性质;第二、改制成国有控股国有企业(这又分为相对
控股和绝对控股两种形式);第三、改制成国有资本参股企业;第四、改制成国有资本全部退
出企业(其中包含被民营资本或外资收购或吞并,实施股份合作制改革和实施关闭破产)。企
业改制形式不一样,对职员安置方法和离退休人员管理方法全部是有所区分。比如:职员在
改制为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就业,根据省劳动保障厅政策,就能够采取变更劳动协议,不支
付经济赔偿金方法;对于改制为非国有及非国有控股企业,则不管职员是否在改制后企业就
业,全部应和原企业解除劳动协议,并支付经济赔偿金。而对于政策性破产企业职员安置则
是采取支付一次性安置费形式。
其次,必需对本企业人力资源情况进行具体了解,对相关数据进行正确统计。我们律师
称这项工作为尽职调查。调查内容包含以下几项内容:
1、 企业总人数及其分布情况,并按年纪、岗位、性别等进行分类;
2、 企业离退休人员具体情况(包含有没有符合提前退休人员情况)
3、 企业管理人员在各个企业分布情况;
6、 工伤、残人员具体数目、等级和参与工伤保险情况及赔偿情况;
7、 处于“三期”女职员具体数目;
8、 企业有没有1962年精简下放回乡仍在企业领取生活费人员及具体情况
9、 现阶段企业内退、协保、退养人员标准和具体数目和工资发放标准;
对以上信息把握有利于对改制成本进行较为正确预算。
二、 职员安置方案内容
根据《企业改制职员分流安置方案审核暂行措施》要求,职员安置方案关键包含到以下
多个方面内容:
1、 职员安置基础标准:(1)坚持依法办事标准。要求严格遵遵法律法规、认真落实
相关政策;(2)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标准。要求全部工作全部应该公告,全部职员享受相
同政策及经济待遇;(3)群众路线标准。要求要广泛咨询和充足尊重职员意见;(4)充足维
护职员利益标准。(5)整体设计和分布实施相结合标准。等等。
2、 企业职员基础情况:前面在尽职调查中内容中已经对其进行了全方面说明。但在
方案中关键突现:(1)企业职员总人数;在岗职员人数;离、退休人员人数;距法定退休年
纪5年内职员人数;距法定退休年纪5-内职员人数;(2)工伤、工残人员人数;(3)企业
职员年/月平均工资;(4)社会保险等基础数据。
3、 企业职员劳动关系处理:职员劳动关系处理要依据不一样改制形式和不一样对象
作出不一样处理。应遵照依法和协商一致标准,关键经过以下多个方法来调整和职员劳动关
系。第一个方法、终止劳动关系。关键是针对那些劳动协议已到期或企业和职员约定劳动协
议终止条件出现,又不能续签劳动协议职员。相关对这部分职员是否要支付生活补助费问题,
我是认为,《劳动法若干问题意见》要求:“劳动协议期满或当事人约定劳动协议终止条件出
现,劳动协议即行终止,用人单位能够不支付劳动者经济赔偿金”,同时要求;“国家另有要
求,能够从其要求”,而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劳社厅函()280号文件要求,《国营企业实施劳
动协议制暂行要求》废止后,国有企业职员劳动协议期满和企业终止劳动关系后相关生活补
助费支付问题,地方有要求,能够按地方要求实施。地方没有要求,以《要求》废止时间为
准,对在《要求》废止前企业录用职员,劳动协议期满后和企业终止劳动关系时,应计发劳
动者至《要求》废止前工作年限生活补助费,最多不超出12个月;对在《要求》废止后企业
录用职员,劳动协议期满终止劳动关系时,能够不支付生活补助费。对于国有企业改制时,
企业中原国有企业职员终止劳动协议后是否支付生活补助费,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依据
实际情况确定。我认为,能够按企业实际情况向这种职员支付一定生活补助费,以降低企业
改制阻力。同时,这部分职员能够根据要求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第二种方法、解除劳动关系。
根据省属企业改制政策,关键是适适用于那些在改制后为非国有和非国有控股企业就业和自
谋职业职员,包含那些不规范劳动关系职员(如停薪留职、两不找、放长假、内退,这些人
劳动关系处理将在下面单独讲到)。而长沙市《相关深化市属国有企业改革实施细则》(长政
办发【】35号)则要求市属国有企业改制时,全部职员全部应该和原企业理顺劳动关系,解
除劳动协议。对于解除劳动关系职员全部应该支付经济赔偿金,这部分劳动者也可依相关要
求申请享受失业保险待遇。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企业,对进入改制分流企业
人员,原主体企业要依法和其解除劳动协议,并支付经济赔偿金。第三种方法、变更或重签
劳动协议。对那些留在改制为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就业职员。根据11+1文件要求,不支付经
济赔偿金,改制后企业应和职员重新签署劳动协议,其期限不得短于3年,其中,符合签署
无固定时限劳动协议条件职员,职员提出签署无固定时限劳动协议,改制企业应签定无固定
时限劳动协议。以后,改制企业需和劳动者解除劳动协议且符合支付经济赔偿金条件职员,
应将职员在改制前后工作年限分段计算经济赔偿金。职员劳动关系处理还应该注意几类特殊
劳动关系处理:第一、理顺不规范劳动关系。这些职员包含:停薪留职、两不找、放长假,
长久病假人员,对于这些人员,应该通知其在要求时间(以30天为限较妥)回企业办理相关
变更或解除劳动协议关系手续;同时也要对她们进行安置。以上人员在要求期限内不回企业
办理相关手续能够按自动离职处理,不支付经济赔偿金。对于挂靠在企业人员,应通知其限
期来企业办了解除“挂靠”关系手续,逾期未办手续,“挂靠”关系自动解除。第二、工伤、
工残人员和患病或非因工负伤人员劳动关系处理:对于工伤、工残人员职员,应该依据市级
以上劳动判定委员会判定伤残等级,由企业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政策提留相关费用,移交
改制企业负责管理,由改制企业缴纳社会保险费。具体费用提留,将在下面包含到。对于患
病或非因工负伤人员,因为政策上未作出明确要求,根据劳动法要求,假如还在医疗期内,
企业是不能够和其解除劳动关系,所以,对于这部分人,应灵活处理,尽可能将其移交给改
制企业,但也能够采取解除劳动协议同时补发医疗内工资措施给予处理。第三,改制时处于
“三期” (孕期、产期、哺乳期)女职员劳动关系处理:这部分职员,依据劳动法要求,企
业也不能和其解除劳动关系,也应灵活处理,但也可采取留在改制企业工作或采取解除劳动
协议,补发职员在三期内工资措施给予处理。
4、 职员分流安置形式:职员分流安置形式关键有以下四种:第一个、和改制后企业签署新
劳动协议,确定劳动关系。根据相关文件要求,改制后企业应优先录用原企业职员,和职员
重新签署劳动协议,其期限不得短于3年,其中,符合签署无固定时限劳动协议条件职员,
职员提出签署无固定时限劳动协议,改制企业应签署无固定时限劳动协议。改制后为非国有
企业,假如企业要招聘职员,也应该优先录用原企业职员。改制企业最好采取竞聘上岗方法
来录用原企业职员。第二种、内部退养。对距法定退休年纪5年以内(含5年)职员,可实
施内部退养,不支付经济赔偿金,按要求提留费用后,由改制企业或移交当地相关机构负责
管理,按要求给内退人员发放基础生活费并代缴社会保险费。第三种、协议保险。对距法定
退休年纪5-10年职员,解除劳动关系,可和改制企业签署保留社会保险关系协议(以下
简称协保人员),和原企业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赔偿金不支付,由改制企业负责管理,按要求
或协议代缴保险费。协保人员在协保期间可按要求申请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由新企业代缴社
会保险费,待其达成退休条件后,办理退休手续。第四种、自谋职业。对主动申请自谋职业
职员,采取解除劳动关系,支付经济赔偿金措施处理。
5、 离退休人员管理:第一、退休人员管理。改制企业离退休人员安置,关键是经过参
与社会保险统筹,预留一定年限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费交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其基础养老金
发放和管理工作逐步从企业剥离。即实施社会化管理。第二、离休干部管理。改为国有或国
有控股企业,由改制后企业负责;改为非国有企业和关闭、破产企业,按属地标准交由市州、
县市区党委和政府确定老干部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实施措施按《省属国有企业改革中离休干
改制后新企业对重新签署劳动协议职员整体办理续保手续。第二种是由改制后新企业对距法
定退休年纪5年以内职员实施内退,对距法定退休年纪5-10年职员实施协保,代其向社
会保险经办机构缴纳基础养老保险费和基础医疗保险费,直至达成法定退休年纪为止。第三
种是自谋职业职员,不管以何种形式再就业,按社会保险属地管理标准和相关统筹缴费要求,
自行办理社会保险关系接续。根据文件要求:采取前两种,由改制后企业在注册登记30日内,
到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社保异动、接续等手续。第三种方法,由自己到社保机构办理,
也能够委托职介机构办理参保手续。主辅分离、辅业改制中:改制分流企业也要立即为职员
接续养老、失业、医疗等各项社会保险关系。
7、相关经费用提留:第一、基础养老金提留:企业实施关闭破产和改制重组,必需为其
已离退休人员留足人均预期余命计算基础养老金和按本企业在职职职员资总额6%计算基础
医疗保险费,并一次性拨付给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对未达成法定正常退休年纪(男60
周岁,女干部55周岁,女工人50周岁,工残退休者除外)提前退休人员,还要预留提前退
休年份应缴纳基础养老保险费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前支付基础养老金年份所需费用。(湘劳
社发〔〕142号)第二、退休人员医疗费提留:(1)、改制后仍为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不予
提留;(2)、改制后为非国有及非国有控股企业,缴费工资基数不低于原企业,不予提留,低
于原企业,按低差额部分提留。各地预留社会保险费标准不一。长沙市基础医疗保险退休人
员按每人1.5万元预留,离休人员按每人5万元预留。第三、1962年精简下放回乡并仍在
企业领取生活补助费人员:依据国家和省要求标准按计算,一次性提取生活补助费。(长沙是
人均20元/月)第四、经市州及以上劳动能力判定委员会判定,因病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包
含癌症、精神病、严重肾衰、瘫痪病人)和1-6级工伤致残人员:省属按人均不低于4万元
标准一次性提取。长沙市,对工伤进行了区分,1-4级按《工伤保险条例》计提,5-6级,
按4万元/人计提。第五、抚恤金及救助费计提;第六、相关离休人员医疗备用金、离休费备
用金及其它未列入社会统筹范围内由企业支付各项政策性补助及相关经费。一次性提取。第
七、领取了《独生儿女父母光荣证》改制人员补助。相关经费提留问题,我们要注意就是在
政策许可范围内,尽可能留足、留够,以降低改制新企业负担。
8、经济赔偿金或安置费标准、资金起源及支付方法:第一、计算标准:有所在地市标准,
行业标准,破产标准,额外政策标准(一)通常标准:《违反和解除劳动协议经济赔偿措施》
第8条和第9条要求: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年限,工作时间每满十二个月发给相当于30
天工资经济赔偿金。第11条要求经济赔偿金工资标准是指企业正常生产情况下劳动者解除协
议前12个月月平均工资。需注意是,省劳动保障厅文件中对经济赔偿金赔偿计算方法即使也
是按职员在本工作时间每满十二个月发给相当于30天工资经济赔偿金,但对其工资计算标准
则是按劳动者本人解除劳动协议前12个月月平均工资。其中,职员月平均工资低于企业在岗
职员月平均工资,按企业在岗职员月平均工资计发;企业在岗职员月平均工资低于企业所在
市州企业在岗职员月平均工资,可按企业所在市州企业在岗职员月平均工资标准计发;职员
月平均工资或企业在岗职员月平均工资高于企业所在市州在岗职员月平均工资3倍,按不高
于企业所在市州在岗职员月平均工资3倍标准计发。(可归纳为:就高不就底、有上限要求)。
具体数额应依企业和相关统计部门统计数据。相关工作年限计算,职员原来在国家机关、国
有企机关及军龄,原来没赔偿,可一并进行赔偿。(二)相关主辅分离、辅业改制企业标准:
省属企业经济赔偿金标准为:每工作1年付给1个月相当于本企业所在市在岗职员上年月平
均工资赔偿费。市州企业由各市州依据自己情况确定。(《湖南省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 辅
业改制分流安置富余人员实施措施 湘经贸企业[]264号》)(三)长沙市标准:1、改制身份
置换赔偿标准:企业原招收固定工按长沙市人民政府长政发〔1995〕50号文件第11
条要求标准提留,即 1-10年工龄段500元/年, 10年以上工龄段900元/年,分
段累计计算,总额不超出2万元。企业1984年以后招收劳动协议制职员,协议还未到期,
按劳动部劳部发〔1994〕48 1号文件进行赔偿,即:用人单位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
年限,工作时间每满十二个月发给相当于30天工资经济赔偿金,低于企业平均工资按企业平
均工资计算。企业破产职员安置费标准:实施劳动协议制以前参与工作全民全部制职员,和
企业解除劳动关系,一次性安置费标准上根据法院宣告破产时破产企业所在市州企业全部在
职职员上年平均工资收入3倍发放;实施劳动协议制以后参与工作协议制职员,按每满1年
工龄发1个月本人工资标准发给经济赔偿金。第二、资金起源:企业净资产;资产变现;土
地使用权转让费;控股企业净资产;应付工资、应付福利费节余;政府及财政补助(改革专
题资金)。长沙市《相关深化市属国有企业改革实施细则》(长政办发【】35号)要求:改制
资金筹措包含,(一)企业资产变现收入(债务重组所得收益,剩下净资产)为关键起源;(二)
由市国有资产主管机关统一计划,向银行贷款;(三)市财政安排资金预算;(四)改制专题
资金。第四、支付方法:现金支付;实物资金入股;负债方法逐步清偿;也可灵活利用多种
方法。对职员赔偿标准上以资产赔偿,能够将赔偿金转为改制分流企业等价股权或债权。解
除劳动协议并自谋职业应用现金赔偿。
9、职员和企业间债权、债务关系处理。职员和企业间基于劳动关系而发生债权债务关系。
这部分职员债权关键有以下多个类型:第一、企业拖欠职职员资、生活补助费和社会保险费;
第二、企业对内定向集资形成债务,即我们通常所称集资款;第三、企业拖欠职员福利,如
医药费、住房公积金;第四、其它债务,如职员在企业生产经营活动中或实施企业业务时受
到伤害赔偿等。企业在进行改制过程中,企业全部者、治理结构和法定代表人全部会发生改
变,有甚至完全消失,企业所欠职员这些“内债”原债务主体似乎不存在了,怎样处理这种
“内债”,使职员作为债权人权利能够得以实现、利益得到保护,就成了企业改制中必需充足
妥善处理一个关键问题。这部分“内债”不处理好,势必影响职员切身利益,轻易引发劳资
冲突,直接影响企业改制顺利进行和社会稳定。况且,企业对职员所负债务和其在生产经营
中产生债并无本质区分,依据《民法通则》、《企业法》和最高人民法院相关企业改制司法解
释相关要求,企业改制债务标准上应由改制变更后企业在所接收财产范围内负担。这么,债
务则伴随企业财产转移被转移到变更后企业中,假如企业在改制过程中没有对这部分“内债”
进行处理,也可能会酿成新债权债务纠纷。所以,在改制中就必需充足给予考虑,将其纳入
企业改制总体方案中给予处理。最近省劳动保障厅出台文件中也明确要求企业在改制时,应
依据法律法规和政策偿还拖欠职员工资、生活费、医疗费、集资款、被挪用职员个人住房公
积金和欠缴社会保险费。同时,有职员也欠企业钱。尤其是业务人员将差旅费余款、收回货
款等少交或不交,这些债权全部要给予查清,逐笔收回,有企业做法是从经济赔偿金中给予
抵扣。对于个她人员执意不交,在教育无效,证据确凿、数额较大情况下,可向检察机关要
求以贪污罪追究责任。
三、具体工作步骤
1、 认真做好动员、政策解释和宣传工作,引导职员增强改革意识和承受能力,转变就
业观念,使职员了解、支持并主动参与改革。
2、 在充足听取职员意见基础上制订《职员安置方案》,并立即和政府相关部门沟通。
3、 根据《劳动法》要求,将《职员安置方案》提前30天向职员代表大会或向全体职
员通报,由职员代表大会或职员大会讨论经过并最终形成决议。
4、 将已经经过《职员安置方案》及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上报政府相关部门进行
审批。
5、 具体实施已审批《职员安置方案》。
(1) 将已经审批《职员安置方案》以通告形式向全体职员公布;
(2) 向全体职员公布《理顺劳动关系实施通知》;
(3) 根据《实施通知》时间、要求和程序和职员签署相关协议进行公证,并向
符合条件职员发放经济赔偿金,向终止或解除劳动协议职员发给《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证实
书》;
(4) 改制企业和接收职员变更或重新签署劳动协议;假如采取职员持股方法,
依职员申请,可将经济赔偿金折合成股份,向职员签发购股证书;经济赔偿金折合股份(债
权)确定书;职员股权确定书;
(5) 帮助未重新就业职员办理档案移交手续;
(6) 向全体职员下发《相关自谋职业职员个人缴纳社会保险措施》和《失业保
险办理及个人养老、医疗保险金续缴措施》,引导职员办理相关社会保险;
(7) 改制企业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为重新签署劳动协议职员及内退、协保人员
办理社会保险续接手续;
(8) 将相关提留经费移交给当地社保机构或改制企业;
(10) 处理好和职员债权、债务关系。
6、 向相关政府部门汇报职员安置工作实施情况。
四、应注意多个问题
方案制订和实施过程中还要注意以下多个问题:
第一、要做好深入细致思想工作
国企产权制度改革最关键是职员思想能否跟上改革步伐,假如职员思想不能实现“改制”,
那么企业改制工作就会碰到较大阻力。要经过广泛政策宣传让职员认清改制意义,认清改制
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肯定趋势,是企业生存和发展惟一出路,以此增强全体职员适应能
力和承受能力。要建立必需上下沟通渠道,认真解答职员关心问题,近可能地降低和化解多
种矛盾,把矛盾和隐患处理在基层,避免职员上访案件发生。当改制进入实质阶段,在保护
大多数职员利益同时,势必会触及个人利益,多种疑虑也会不停出现,在这一期间企业要分
层次做思想工作。
第二、要尊重职员知情权民主参与权
知情权是职员保护本身利益有力手段、知情权是监督权利有效手段、知情权是现代民主
根本要求。企业改制工作包含众多职员切身利益,尤其要强调公开、公平、公正标准。要广
泛咨询职员意见,吸收综合素质较高职员进入企业改制领导小组,全程参与方(草)案研讨、
范围和人数组织职员参与会议、参与表决;要充足尊重群众选择,广泛听取群众意见,表现
职员意志;要增强透明度,果断杜绝暗箱操作。
第四、要正当合规保障职员利益
根据政策要求,企业改制时,原企业要依法和职员变更和解除劳动协议,规范和建立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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