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企业上市前股改的⼯作流程及关注要点
前⾔:
股改是企业上市前的⼀项重要⼯作,股改的成功与否,直接关系到企业的上市⼯作是否能够顺
利完成。本⽂将从股改的概念⼊⼿,阐述股改的缘由及必要性,并就股改过程中所常遇到的⼀
些问题进⾏简要分析,最后提出解决思路。
⼀、什么是股改?
股改即公司的股份制改⾰(或改组),是指公司的形式从有限公司改制成股份公司的过程。上
述关于股改的概念,也是根据实务⼯作中的理解形成的⼀种共识,⽬前我国现⾏的法律、法规
中对股改并没有明确的定义。《公司法》只是提及了股改后的公司应当要符合股份有限公司的
若⼲条件这⼀要求,但对股改的概念和性质未作阐述。
《⾸次公开发⾏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则是明确了“整体变更”这⼀特殊股改⽅式,即以有限公司
整体变更为股份公司,可以持续计算经营时间。整体变更相关规定是对《公司法》股改规定的
补充,是对股改能不能以及如何才能持续计算经营时间等问题的解答。整体变更是实务中最常
见的股改⽅式,本⽂所使⽤的“股改”⼀词,也仅作“整体变更”这⼀狭义理解。
为进⼀步理解什么是股改,就需要厘清股改背后的逻辑。我国法定公司有两种形式:有限责任
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是指根据《中华⼈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规定登记
注册,由五⼗个以下的股东出资设⽴,每个股东以其所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有限责
任,公司法⼈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债务承担全部责任的经济组织;股份有限公司是指公司资本
为股份所组成的公司,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的企业法⼈。
从合伙企业法的理论来讲,通常情况下,⼈与⼈⾛到⼀起基本上基于“⼈合”,即⼈与⼈之间的信
任关系才在⼀起做事,这种模式对应的是合伙企业,主要通过《合伙企业法》加以规范;第⼆
种是介于“资合”和“⼈合”之间的模式,这种模式下对应的即是有限责任公司;第三种模式就是“资
合”,对应的是股份有限公司,这⼀点在上市公司中体现的最为明显,只要你有钱就可以成为上
市公司股东,股东之间不需要认识也不需要太多的信任关系,完全是基于资本的游戏。
有限责任公司具有⼀定的⼈合性,⼈合企业⽐较强调企业负责⼈或者出资⼈相互之间的关系。
《公司法》第三⼗五条第⼆款规定,股东向股东以外的⼈转让其股权时,必须经全体股东过半
数同意;第三款规定,在同等条件下,股东对转让的股权有优先购买权。此项规定构成了对有限
责任公司股东向他⼈转让股权的限制,保证了在股东愿意⾏使购买权的情况下,能够排斥第三
⼈加⼊公司,这是有限责任公司⼈合性的最显著体现。⽽股份有限公司并⽆此要求。股份有限
公司资合性较强,资合企业认为投资⼈投⼊企业的主要是资本,⽽不是投资⼈本⾝,所以话语
权与出资的多少正相关,只需要确保投⼊的资本安全、能获得回报就⾏。
通过以上的分析,我们可以从以下⼏个⾓度来理解股改:⾸先,股改是指将私密性⾼、⼈合性
⼆、为什么要股改?
理解了股改的概念及背后逻辑,我们就明⽩了公司在上市前进⾏股改的必要性。随着近年来我
国多层次资本市场的发展,各交易板块都要求企业进⾏股改。对有志于进军资本市场的企业来
说,⼀次合法合规、不留瑕疵的股改,不仅仅是企业上市前的必然选择,同时也可以通过股改
实实在在地提升公司的内控和治理⽔平,为企业将来的上市⼯作奠定坚实的基础,其重要性不
⾔⽽喻。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的《⾸次公开发⾏股票并上市管理暂⾏办法》(中国证券监督管
理委员会令第122号)第⼆章第⼋条规定:发⾏⼈应当是依法设⽴且合法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次公开发⾏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暂⾏办法》第⼗条、《科创板⾸次公开发⾏股票
注册管理办法(试⾏)》第⼗条的规定:发⾏⼈是依法设⽴且持续经营3年以上的股份有限公
司。
法律意见书⽽展开,侧重于了解公司是否符合发⾏上市的所有要求。第⼀轮调查是基础,第⼆
轮调查是完善,第⼆轮调查完成之时,发⾏上市的法律问题应基本得到解决。
规则》、《监事会议事规则》等资料,指导公司发出召开股东⼤会通知,准备申办⼯商变更登
记的相关⽂件。
4.股份公司发起⼈签订《股份公司发起⼈协议书》,确定各发起⼈的股权⽐例,发出召开股份公
司创⽴⼤会暨第⼀次股东⼤会的通知;召开职⼯代表⼤会选举职⼯监事;会计师事务所进⾏验
资并出具改制的《验资报告》。
5.召开创⽴⼤会暨第⼀次股东⼤会,审议发起⼈关于公司筹办情况的报告,通知公司章程,选举
董事会、监事会成员,并审议通过各项制度。董事会召开第⼀届董事会,选举董事长,聘任经
理、财务负责⼈、董秘等⾼级管理⼈员,审议公司各项内控制度;监事会召开第⼀届监事会,
选举监事会主席。
6.董事会委派⼈员到⼯商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换发股份公司《企业法⼈营业执照》;制作股
份公司公章,变更相关证照、账户名称,办理相关资料和资质过户⼿续。
7.制定、修改企业内部规章制度,完善公司治理和内控制度;并及时通知客户、供应商、债权债
务⼈等利益相关⼈公司改制更名事宜。
公司股改过程中,在实际操作层⾯中会碰到各种法律、财务和经营合规性上的问题,公司股东
及董⾼监⼈员只有坚持⾛规范经营的道路,在后续发展中才能收获更⼤的利益,也为企业进⼊
资本市场提供更⼴阔的空间。
四、股改过程中需要关注哪些问题?
要想完成成功的股改,只知道概念和操作模式是远远不够的。股改实务中,还有很多值得细究
的问题,本部分就股改实务中常遇到的⼀些典型问题进⾏剖析,并提出浅略的解决思路。
(⼀)净资产折股的基本原则
原有企业的净资产折股是根据“股份有限公司规范意见”规定,原有企业改组为股份公司,须将原
有企业全部资产投⼊公司,原有企业的债权、债务由改组后的公司承担,原有企业的净资产
(全部资产扣除全部负债后的余额)应折价⼊股。《公司法》第95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经批
准依法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时,折合的实收股本总额不得⾼于公司净资产额。通⾏的做法是将
有限公司股改(审计)基准⽇的经审计的净资产按⼀定⽐例折为股本投⼊股份公司,其余作为
股份公司资本公积。净资产折股有以下⼏个原则:
1.⽤作折股计算依据的净资产是股改基准⽇公司单体报表上的净资产,⽽⾮以合并报表的净资产
为基础;且该净资产应是经审计的净资产,⽽不能采取评估值,否则不能连续计算业绩。
2.净资产折股后的股份公司股本数不能⾼于净资产数据;实践中⼀般都是按照1元以上的净资产
折1股的⽅式进⾏折股,折股后净资产剩余部分进⼊股份公司的资本公积。
3.净资产折股虽不限制⽐例,但应注意满⾜上市板块的最低股本总额要求,即选择主板上市的,
发⾏前股本总额不少于⼈民币3000万元。
4.净资产折股所依据、参考的审计值或评估值应是由具有证券期货资格的会计师、评估师机构作
计,2018年公司进⾏股改时,公司净资产为8000万元,公司将净资产以1:1的⽐例全部折为了股
本8000万元。可以认为净资产折股已经弥补了历史上的出资不⾜情形吗?
答案是不⾏。净资产是由注册资本/实缴资本、资本公积、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组成,注册资
本如果未缴⾜,这个亏空是始终存在的,公司总的净资产也必然少⼀块,必须以外部的资⾦也
即股东进⾏实缴来予以弥补;净资产折股时只不过是将公司现有净资产在内部会计科⽬上进⾏
了调整,总额未发⽣变化,注册资本未实缴的亏空仍然存在,仍需要弥补。就本案例⽽⾔,公
司以净资产折股成了股份公司的股本8000万元,单就股份公司的报表看起来是注册资本/实收资
本8000万元,资本公积0元,好像是股份公司股本都实缴了,实际不然,其有限公司阶段的
1500万元未实缴资本仍需股东实缴来弥补,也即其折股前的净资产应为9500万元,如仍按1:1
的⽐例折股,应该折成股份公司股本9500万元。
因此,净资产折股不能弥补历史上的出资不实的瑕疵。
(三)净资产折股能否弥补历史上的亏损
《公司法》第168条规定,“资本公积⾦不得⽤于弥补公司的亏损”,但对于净资产折股股改时,
实际上发⽣了以资本公积对公司亏损进⾏弥补的情况,该如何认定,法律上尚没有明确规定,
实务上对此问题也有争议。举例说明如下:
假设某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为3000万元(全部实缴),未分配利润为-300万元(即累计亏损
300万元),盈余公积为0元,资本公积为500万元。在有限公司持续正常运营的情况下,该公
司不能⽤资本公积弥补亏损;但如果公司以净资产折股进⾏股改,则情形会有所不同。
根据股改的⼀般模式,该公司净资产为3200万元(3000-300+0+500),⾼于注册资本,符合股
改的条件。股改时,股东以净资产3200万元按1.07:1的⽐例折股,即3000万元计⼊股本,剩余
200万元计⼊资本公积,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都变为0。可以看出,该公司虽未直接⽤资本公
积弥补亏损,但股改前的累计亏损之所以在股改后消失,正是源于资本公积的填补。这种情况
在股改中会常遇到,⼯商主管机关往往也⽆异议,能够顺利完成股改,但似乎与公司法的规定
存在冲突。
实践中,也不乏拟上市公司股改时涉嫌⽤资本公积弥补亏损,从⽽被证监会重点关注的情况。
典型的如三只松⿏,根据招股说明书申报稿,其很可能在股改时存在未分配利润为负的情况。
证监会出具反馈意见要求说明:“股改前后实收资本、资本公积、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的变化
过程,说明是否存在⽤资本公积弥补亏损的⾏为,说明股改过程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
此外,根据证监会2019年1⽉11⽇出具的《关于⾸发企业整体变更设⽴股份有限公司时存在未
弥补亏损事项的监管要求》的监管问答,IPO整体变更若存在未弥补亏损,应当⾃整体变更的⼯
商登记后运⾏满36个⽉后才能申报。
综上所述,若公司在股改前存在未分配利润为负的情况,则应该通过正常运营,将亏损弥补完
毕或者办理减资弥补亏损,随后再进⾏股改,否则公司可能会⾯临整体变更完成后运⾏满36个
⽉才能申报的情况。
(四)产权问题
⼀般⽽⾔,对于有意寻求改制上市的企业,产权往往⽐较清晰,但理顺所有者、经营者和职⼯
三者利益关系的经营机制往往不完善。有些企业的历史沿⾰⽐较复杂,在股改的过程中可能存
在产权纠纷、法律⽂书⽋缺、法律⼿续不完备等问题,在改制与发⾏上市过程中,需要很好地
进⾏规范。
现阶段,企业改制过程中常见的产权问题主要是挂靠关系问题,即⼀些企业创业之初往往会通
过挂靠等形式享受某些政策优惠。企业若要股改上市,就必须理清产权关系,解除以往的挂靠
关系等容易引起产权纠纷的情形。实务中主要有以下⼏种做法:
(1)如果仅仅是单纯挂靠,应由被挂靠单位出具证明,明确其对企业和企业资产⽆实际所有
权,声明解除挂靠关系,这种解除需要相关政府部门的确认。
(2)如被挂靠单位在民营企业的经营过程中曾为之提供担保,且担保责任仍未解除的,应尽快
⽀付担保费⽤,偿还债务,结束担保关系,进⽽解除挂靠。
(3)如被挂靠单位曾拨⼊资产且约定不明时,应协商解决,可依情况确认为投资或债权,从⽽
解除挂靠关系,同时应取得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核准并及时办理⼯商变更登记。
(五)股权问题
股权结构是否合理、股权是否明晰,对于公司法⼈治理和规范运⾏有着深远的影响。股权设置
应注意均衡持股,防⽌⼀股独⼤的现象;同时⼜要防⽌股权过度分散,从⽽削弱股东制约机制
的情况。在股权结构设计上,应注意股权性质即股东所有制形式的多样化,这有利于深化股东
对经营层的约束。对于民营企业改制来说,还应当重视引导经营管理层和技术⾻⼲持股,从⽽
能使之与企业的利益紧密相联,增强其对于企业资产保值增值的责任,也有利于企业的长远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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