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企业改制职工安置方案范文所涉及的主要内容及相
关法律依据
众所周知,职工安置问题是目前国有企业改制过程中的一个重点和难
点。职工安置方案的制订也将直接关系到企业改制的成功与否。下面,笔
者试从七个方面阐述制订国有企业改制职工安置方案时所涉及的主要内容
及相关法律依据:
一、对改制企业职工情况的定位及安置办法
由于我国劳动制度从新中国建立后经历过重大变革,国有企业特别是
历史悠久的老国有企业内部的职工劳动关系极为复杂。1986年我国颁布
了《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暂行规定》,国有企业的用工制度由固定工
制改变为劳动合同制。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国有企业职工
又出现了待岗、下岗、进再就业中心等情况,在改革的推进过程中,再就
某《劳动法》第26条第3款:“第二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改
制企业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
人:(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
不能从事由改制企业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
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
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
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
某《劳动部关于企业实施股份制和股份合作制改革中履行劳动合同问
题的通知》(劳部发[1998]34号)第2条:“二、在企业实施股份制
或股份合作制改造过程中,与职工经协商确实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一
致意见的,可以按照《劳动法》第二十六条(三)项的规定办理。”
(2)按工作年限,每满一年按照该职工前十二个月的月平均工资标
准进行补偿,如该职工月平均工资低于企业前十二个月的月平均工资的,
则按企业月平均工资支付补偿金;如
该职工月平均工资超过企业月平均工资3倍以上的,按企业月平均工
资的3倍标准计发(企业经营管理人员也应按照上述办法执行)。
A.企业月平均工资按以下方式计算:
改制企业在正常生产情况下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前12个月的全部在
岗职工月平均工资。
B.其中,工作年限按以下方式计算:a.工作时间不满一年的,按照一
年的标准进行补偿(例如,工作0.3年的按1年计算,工作4.3年的按5
年计算)。b.对从其他国有单位(包括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调
入本改制企业的职工,其在国有单位的工龄计入改制企业的工作年限。
某法律依据:
某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
于印发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分流安置富余人员的劳动关系处
理办法的通知》(劳社部发[2003]23号)第1条第5款:“(五)企业
解除劳动合同计发经济补偿金,按照《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
法》(劳部发[1994]481号)的规定,根据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
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工作时间不满一年的按一年
的标准发给经济补偿金。对从其他国有单位(包括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
国有企业)调入本单位的职工,其在国有单位的工龄可计入本单位工作年
限。经济补偿金的工资计算标准是指企业正常生产情况下劳动者解除劳动
合同前12个月的月平均工资。其中,职工月平均工资低于企业月平均工
资的,按企业月平均工资计发;职工月平均工资超过企业月平均工资3倍
以上的,按不高于企业月平均工资的3倍标准计发。企业经营管理人员也
应按照上述办法执行。”
某劳动部《关于印发《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的通知》
(劳部发〔1994〕481号)第8条:“第八条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
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
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由改制企业解除劳动合同的,改制企业按劳动者在
本单位工作的年限,工作时间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金。”
2.与企业保持劳动合同关系,但外借到其它单位工作的职工
企业有权根据自身改制的实际需要,与这部分职工变更劳动合同关系
或解除劳动合同关系。若企业欲与这部分职工解除劳动关系,通常的做法
及法律依据为:
(1)改制企业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关系。
(2)按工作年限,每满一年按照该职工前十二个月的月平均工资标准
进行补偿,如该职工月平均工资低于企业前十二个月的月平均工资的,则
按企业月平均工资支付补偿金;如该职工月平均工资超过企业月平均工资
3倍以上的,按企业月平均工资的3倍标准计发(企业经营管理人员也应
按照上述办法执行)。
A.企业月平均工资按以下方式计算:
改制企业在正常生产情况下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前12个月的全部在
岗职工月平均工资。
B.其中,工作年限按以下方式计算:a.工作时间不满一年的,按照一
年的标准进行补偿(例如,工作0.3年的按1年计算,工作4.3年的按5
年计算)。b.对从其他国有单位(包括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调
入本改制企业的职工,其在国有单位的工龄计入改制企业的工作年限。
某法律依据:(与在岗职工相同)
3.与企业保持劳动合同关系,但已签订专项待岗协议的职工
企业有权根据自身改制的实际需要,与这部分职工变更劳动合同关系
或解除劳动合同关系。若企业欲与这部分职工解除劳动关系,通常的做法
及法律依据为:
(1)改制企业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关系以及相关的待岗专项协议。
(2)职工待岗前在改制企业实际工作每满一年按照改制时企业前十二
个月的月平均工资为标准进行补偿,待岗后每满一年按照企业所在地最低
月工资标准进行补偿。某法律依据:
某参照《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关于理顺和规范改制企
业与劳动者劳动关系的意见》的通知》(津劳局[1999]230号)第四条
第(七)项:“(七)符合本意见规定的人员(不含成批成建制转入合资
合作企业的人员和因私出国违反规定超期的人员)解除劳动关系的,经市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可将社会保险关系转移至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
准的具有代理社会保险职能职业介绍机构,并且原单位应当给与经济补偿。
在本单位实际工作每满一年发给一个月不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补偿金;
解除劳动关系并将社会保险关系转移至新的改制企业的,原单位发给一个
月全市企业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的补偿金。”
某《劳动部关于印发《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
问题的意见》的通知》(劳部发[1995]309号)第58项:“58、企业
下岗待工人员,由企业依据当地政府的有关规定支付其生活费,生活费可
以低于最低工资标准,下岗待工人员中重新就业的,企业应停发其生活费。
女职工因生育、哺乳请长假而下岗的,在其享受法定产假期间,依法领取
生育津贴;没有参加生育保险的企业,由企业照发原工资。”
4.符合国家内部退岗(养)条件的职工:
这种情况主要是指,根据《国有企业富余职工安置规定》(1993年
(1)如在改制企业改制前,职工已与企业签订相关的内部退岗(养)
专项协议,通常由改制后的改制企业继续履行原专项协议,但月生活费不
低于企业所在地政府规定的最低生活费标准。改制企业不与职工办理解除
劳动关系手续。
(2)如在改制企业改制时,职工已符合距法定退休年龄5年以内的
条件,但未与企业签订相关的内部退岗(养)专项协议的,职工通常可以
向改制企业提出实行内部退岗申请,经改制企业与职工协商一致后可以实
行内部退岗,并签订相关专项协议。实行内部退岗的职工,改制企业每月
按企业所在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生活费(月生活费不低于企业所在地政府
规定的最低生活费标准),以企业所在地最低缴费基数缴纳社会保险,至
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办理退休。
某法律依据:
某关于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分流安置富余人员的劳动关
系处理办法(劳社部发[2003]23号)第一条第(六)款:“一、关于
国有企业改制分流中劳动关系处理工作
(六)企业改制分流时,对距法定退休年龄5年以内、符合内部退养条
件的职工,原主体
企业或国有法人控股的改制企业经与职工协商一致,可以实行内部退
某国有企业富余职工安置规定(1993年国务院第111号令)第九条:
“第九条职工距退休年龄不到五年的,经本人申请,企业领导批准,可以
退出工作岗位休养。职工退出工作岗位休养期间,由企业发给生活费。已
经实行退休费用统筹的地方,企业和退出工作岗位休养的职工应当按照有
关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职工退出工作岗位休养期间达到国家规定的
退休年龄时,按照规定办理退休手续。职工退出工作岗位休养期间视为工
龄,与其以前的工龄合并计算。”
(3)改制企业根据所有实行内退职工所享受的内退待遇提取至退休
年龄前的退岗生活费及应当由改制企业为其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包括养
老保险、失业保险、医疗保险),在改制企业的净资产中提留,专款专用。
某法律依据:
活动的职工),按一个月企业所在地企业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的发给补偿
金(凡欠缴的各项社会保险费用以及其它费用,一律从补偿金中扣除)。
(2)已与改制企业签订相关专项协议且无稳定劳动收入的职工(有
稳定劳动收入的职工是指:已与其他改制企业形成事实劳动关系6个月以
上,或领取营业执照从事个体、私营经济活动或个人合伙、个人承包经营
活动的职工),按职工实际在改制企业的工作时间(即,签订专项协议之
前在改制企业工作的时间),每满一年按照企业所在地最低月工资标准进
行补偿(凡欠缴的各项社会保险费用以及其它费用,一律从补偿金中扣
除)。
某法律依据:
(1)对于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在规定医疗期内正在治疗的职工,可比
照其他职工同样参加改制,并继续享有医疗期待遇。
(2)职工在医疗期满后如既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企业另行安
排的工作的,企业可依法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并支付经济补偿金。同时,企
业还应当支付不低于6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改制企业与职工解除劳动
合同关系。
某法律依据:
某《劳动部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劳部发[1996]
354号)第22条:“22.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合同期满终止劳动
合同的,改制企业应当支付不低于六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对患重病或
绝症的,还应适当增加医疗补助费。”
某劳动部《关于印发《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的通知》
(劳部发〔1994〕481号)第6条:“第六条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
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改制企业另行安排的
工作而解除劳动合同的,改制企业应按其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每满一年
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同时还应发给不低于六个月工资的
医疗补助费。患重病和绝症的还应增加医疗补助费,患重病的增加部分不
级伤残的职工,如在企业改制时提出与企业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关系,可
按《工伤保险条例》等相关规定一次性计发医疗和就业补助金,并支付经
济补偿金。
二、改制企业拖欠职工工资、医药费等债务的处理办法
改制企业拖欠职工的工资、医药费等债务将由改制企业根据以下办法
向职工偿付:
1.拖欠工资部分,改制企业应当根据职工工资档案中所记载的“实发
工资”与“应发工资”的差额部分向职工(包括退休职工)予以偿付。
2.改制企业应当报销但尚未报销的医药费:应当要求职工在规定的时
间内向改制企业
4.若职工认为企业仍对职工负有其它债务,应当要求职工在规定的时
间之内向企业相关部门进行申报(职工应当提交相应的证明材料),经企
业核实后将在与职工办理置换身份时一次性予以支付。若职工未能在规定
日期前申报前述债权,则企业将视为职工放弃该部分对企业的债权,不再
予以偿付。
某法律依据:
某《印发《关于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分流安置富余人员
的实施办法》的通知》(国经贸企改[2002]859号)第十三款:“(十
三)改制企业对所欠原主体企业的债务,要制定出切实可行的还款计划,
按期偿还;原主体企业要按规定妥善处理拖欠职工的集资款、工资、医药
费和欠缴社会保险费等债务问题。”
1、改制企业偿付职工经济补偿金、拖欠职工工资、医药费及其它债
务的资金从改制企业的国有资产中予以扣除,不足部分由改制企业的出资
企业从出售改制企业的收入中优先支付。
2、内退职工享受内退待遇所需费用,在改制企业的净资产中提留,
专款专用。
某法律依据:
某《印发《关于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分流安置富余人员
的实施办法》的通知》(国经贸企改[2002]859号)第八款、第九款、
“(九)改制企业可用国有净资产支付解除职工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
等,由此造成的账面国有资产减少,按规定程序报批后冲减国有资本。”
“(十)改制企业的国有净资产按规定进行各项支付的不足部分,应由
原主体企业予以补足;剩余部分可向改制企业的员工或外部投资者出售,
也可采取租赁、入股或转为债权等方式留在改制企业。已完成改制分流的
单位,原主体企业要按规定及时办理相关的资产转移、产权登记手续。”
某《财政部《企业公司制改建有关国有资本管理与财务处理的暂行规
定》(财企〔2002〕313号)》(财企〔2002〕313号)第十九条第一款:
“第十九条在公司制改建过程中,企业依
照国家有关规定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职工的经济补偿金,以及为移交
社会保障机构管理的职工一次性缴付的社会保险费,可从改建企业净资产
中扣除或者以改建企业剥离资产的出售收入优先支付。”
四、职工拖欠改制企业的债务的处理办法
改制企业相关部门应当列出职工拖欠改制企业债务并与改制企业工会
一同对上述债务进行核实,经工会核实后在规定的时间内将前述经核实后
的债务通知债务人清偿,若债务人认为有异议,应当于接到通知后应当在
规定的时间内持相关证明材料向工会提出异议,由工会最终对债务的真实
性予以确认。经确认后的债务,改制企业将在向职工支付经济补偿金及其
它相关费用时相应扣除。
五、改制企业与职工解除劳动关系手续的办理
1、改制企业应当在一段规定的时间内为职工集中办理解除劳动合同
2、改制企业在与职工办理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相关手续的同时,将一
次性向职工付清应当支付的经济补偿金及其它各项应当清偿的债务,职工
拖欠改制企业的债务将相应扣除。
3、凡在规定时间之前与改制企业办理完毕解除劳动合同关系手续的
职工,改制企业可每人另行给予一定的奖励。
某法律依据:
某《天津市实施劳动合同制度规定》(天津市人民政府令第48号)
第二十九条:“第二十九条劳动合同终止、解除后,改制企业应将劳动者
的档案等材料,交劳动者本人户籍所在区、县劳动行政部门。”
5、在改制企业与职工在解除劳动关系后,改制企业将持相关材料到
市劳动保障局的就业主管部门进行报告,并获取相关就业主管部门开具的
退工通知书。改制企业持退工通知书及相关材料到企业所在地劳动保障局
的劳动力管理部门办理退工手续,填报《解除终止劳动合同退工名册》
(津劳登字8号)。
某法律依据:
某《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规范劳动就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津劳办[391]号)第三条第3款:
“3.改制企业与职工终止、解除劳动关系应当在30日内到市劳动保
障局的就业主管部门或区(县)劳动保障局的劳动力管理部门办理相关手
续。
(2)改制企业与30名以上200人以下职工终止、解除劳动关系,应
当持相关材料到市劳动保障局的就业主管部门进行报告。市劳动保障局的
就业主管部门15日内未提出异议的,开具退工通知书。退工人数在200
名以上的,报经市政府同意后,开具退工通知书。改制企业持退工通知书
及相关材料到企业坐落区(县)劳动保障局的劳动力管理部门办理退工手
续,填报《解除终止劳动合同退工名册》(津劳登字8号)。”
六、改制企业与职工解除劳动关系后职工社会保险关系的接续
1、改制企业与职工解除劳动关系后,改制企业将为职工开具《劳动
合同终止通知书》,协助职工办理失业登记手续。
2、改制企业将积极协助职工办理社会保险接续以及公积金转移所需
的各项手续。
七、职工与改制企业解除劳动关系后的去向:
可以在职工安置方案中同时对于企业改制后,改制企业能够向职工提
供的安置去向及条件同时公布,这样,有利于调动职工参与改制的积极性。
综上,我们不难看出,制订国有企业的职工安置方案将涉及到企业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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