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业单位改制的步骤及其操作方法
事业单位在转制、改制过程中,需要按照以下流程、遵循以下操作
方法:
一、依法开展改制单位的清产核资工作
在事业单位转制、改制过程中,坚持公有资产保值增值是一项
基本原则。要依法维护国家、集体所有者的合法权益,就必须规范
整个清产核资的操作程序。事业单位自身的资产产权界定、资产评
估本身就是一个十分敏感而又引人关注的问题,特别是有些事业单
位由于历史的原因,拥有的资产数额十分庞大,这个问题就更加突
出。因此如何保证清产核资工作的顺利进行,防止某些人利用改制、
转制之机,以各种非法手段侵吞公有资产,是摆在各级领导面前的
一个必须认真对待的问题。我们认为,只有加强法律监督和控制,
才能有效的保证清产核资工作的正常开展。
第一、改制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应加强对清产核资工作的指导
和监督,在改制单位申请资产评估立项后,由主管部门委托具有资
质的中介机构对改制单位进行资产评估。
第二、对涉及到改制单位产权界定、产权交易、资产处置方案
的制订、改制单位的股权结构设置、资产转让等行为,应由律师出
实职工群众参与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如果这项工作做得不好,往
往会影响改制的正常进行,甚至还会给社会带来不稳定的因素。
第一、应做好单位职工的思想工作,让职工群众真正理解改制
的内涵,使他们主动参予到改制过程中来,保证改制工作的顺利进
行。
第二、应依法召开职工(代表)大会,对于清产核资的结果、改制
方案等交由职工大会做成规范的决议。
第三、在改制过程中切实注意保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对涉及职
工切身利益的决定应交由工会和职工大会讨论并形成决议。
三、根据单位不同情况决定企业形式
由于事业单位具有分布较广、类型复杂等特点,在转制、改制
过程中不能就改制单位的形态进行“一刀切”,而是要根据各个单位的
不同特点来决定其改制的形式;从改制单位的股权设置角度来说,也
不能片面强调国有资本全部退出,而要根据各单位的不同情况,在
鼓励经营者持大股的前提下,有选择的保留部分国有股份。
根据大多数事业单位的实际情况,按照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
改制为有限责任公司是一种常见的做法。有限责任公司具有注册资
本要求较低、设立程序简单、出资方式灵活、治理结构设置灵活、
改制成本低等特点,比较适合于那些参股人数较少、企业资产不是
很多的企业。改制成有限责任公司可以从产权制度改革上一步到位,
有利于企业的经营层、主要经营者和业务骨干持大股。
股份合作制企业是我国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轨过程中发展
出来的、独具中国特色的企业组织形式。这种组织形式在历史上具
有积极的意义,但总的来说,仍然是向现代企业制度过渡的一种中
间形态。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和企业规模的壮大,目前许
多股份合作制企业正走向规范的股份制。因此,我们认为,除了对
在现代企业制度中,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各司其
职、各行其权。然而,我国的国有企业中普通存在的严重“内部人控
制”、国有股权代表人缺位、董事会与监事会监督功能弱化等问题,
往往容易导致国有资产的流失。因此本次事业单位改制,在改制企
业的公司治理结构的设置上应注意以下几点:
第一、依法建立完善的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制订具有明
确可操作性的企业章程和议事规则。这首先从制度上构成了公司治
理结构得以顺利运行的保证。
第二、在企业内实行决策层和执行层的分离。一般来说,应尽
量做到企业董事长、总经理分设,限制董事会中的经营人员人数,
防止形成“内部人控制”的现象。
第三、完善对企业经营者的监督机制。企业的董事会成员中应
包含一定数量的独立董事,以外部监事为监事会的主要组成成员,
依法加强董事会和监事会对经营层的监督。
五、建立新型内部用人制度
事业单位原有的人事制度并不适合于企业,因此市政府21号文
中提出了要切实创新内部用人用工、收入分配机制。
所有单位与职工都要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平等
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通过签订劳动合同,明确单位和个人的
人事关系和权利义务关系,实现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由身份管理向岗
位管理转变,由单纯行政管理向法制管理转变。实行岗位管理制度、
按岗聘用、竞争上岗,突破原有的事业单位国家干部身份制、等级
工资制等等。
要建立形式多样、自主灵活的分配激励机制也是此次改革的重
要内容。对于企业经营者,要将短期激励报酬同长期激励报酬相结
合,可以采取年薪制或股票期权等方式;对于职工,除实行岗绩工资
制度外,在条件具备的情况下还可以实行职工持股制度,充分调动
职工的积极性.
事业单位改制过程中要坚持以下基本原则
既要因事制宜,又要大胆创新;既要有利于经济发展,又要有利
于社会稳定;既要切实维护好职工利益,又要使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既
该参照国务院财政部、国资委联合颁布的《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
暂行办法》办理,通过依法设立的产权交易机构公开进行。
关于事业单位改制有关契税政策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西藏、宁夏、青海省(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为支持事业单位改制,现将事业单位改制有关契税政策通知如
下:
一、事业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改制为企业的过程中,投资主
体没有发生变化的,对改制后的企业承受原事业单位土地、房屋权
属,免征契税。投资主体发生变化的,改制后的企业按照《中华人
民共和国劳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妥善安置原事业单位全部职工,
其中与原事业单位全部职工签订服务年限不少于三年劳动用工合同
的,对其承受原事业单位的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与原事业单
位30%以上职工签订服务年限不少于三年劳动用工合同的,对其承受
原事业单位的土地、房屋权属,减半征收契税。
二、事业单位改制过程中,改制后的企业以出让或国家作价出
资(入股)方式取得原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的,不属于本通知规定的契
税减免税范围,应按规定缴纳契税。
本通知执行期限为2010年4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一○年三月二十四日
事业单位改制的操作规范
二、事业单位改制转企的规范操作程序
(一)进行可行性认证。面临改制的事业单位,要根据单位的性质、
发展前景、市场竞争能力、改制的方式和方法等诸方面做好可行性
研究,涉及到职工合法权益的,应当听取职工代表大会的意见,对
职工安置等事项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按照内部决策程序
进行审议并形成书面决议,上报上级主管部门和国资监管部门审批。
(二)清产核资、审计评估。得到相关部门核准后,改制单位就进
入审计、评估阶段。①改制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应加强对清产核资
工作的指导和监督,在改制单位申请资产审计、评估立项后,由主
管部门委托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对改制单位进行资产审计、评估,
对国有资产该认定的要认定,该剥离的要剥离,该核销的要核销;②
产权界定、资产处置方案等,要上报国有资产监管部门核准;③在审
计、评估过程中,中介机构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依法独立、公正
地执行业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其正常执业行为,否则将依
法追究其责任。
(三)确定改制形式。由于事业单位具有涉及面广、类型复杂等特
点,在改制过程中不能搞“一刀切”,要根据各个单位的不同特点来决
定改制的形式。①对资产不是很多、参股人数较少的事业单位,可
以改制为有限责任公司;②对于职工入股愿望强烈、人数较多的单位,
可先实行股份合作制,逐步向规范的股份制转化;③对那些资产规模
大、经济效益好的单位,股份有限公司是最佳的选择;④对个别资不
抵债、长期亏损且无法正常运作的单位,可采取合并、关闭、人员
分流等办法。
(四)公告转让项目。改制单位的国有资产转让项目,要委托产权
交易机构,在省级以上公开发行的经济或金融类或与改制单位业务
相关联的报刊和产权交易机构网站上,公开披露20个工作日,广泛
征集受让方。需披露的信息包括:①转让单位的基本情况;②转让单
位的内部决策及批准情况;③转让单位经审计的主要财务数据;④转让
单位资产评估核准或备案情况;⑤受让方应当具备的条件(包括具有良
好的商业信誉和社会形象,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和支付能力等等);⑥
事业单位的注销证明;⑦其它需披露的事项。其中对受让方应具备的
条件中,应根据转让的事业单位的性质、特点来制定。
(五)确定转让方式和转让价格。信息披露后,经公开征集产生两
个以上受让方时,转让方应当与产权交易机构协商,根据转让标的
的具体情况采取拍卖或招投标方式组织实施产权交易;经公开征集只
产生一个受让方或按照有关规定经国有资产监管部门批准,可以采
取协议转让的方式。协议转让的价格,应由转让方、受让方协商确
定后,报国有资产监管部门批准;当交易价格低于评估结果的90%时,
应当暂停交易,在获得国有资产监管部门批准后方可继续进行。
(六)签订产权转让合同。采取拍卖、招投标或协议转让方式,确
定了受让方和转让价格后,经过充分协商,依法妥善处理转让中涉
及的相关事项后,转、受让方就可以签订产权转让合同。成交后,
转、受让双方应当凭产权交易机构出具的产权交易凭证、事业单位
注销证明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办理相关产权登记手续。改制
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产权交易机构要协调好产权交接事宜,尽快
使新成立的企业运营起来。同时主管部门收回事业单位公章,接受
财务、文书等档案,并向编制部门提出撤销事业单位建制,办理事
业单位法人注销手续等。
三、事业单位改制转企需注意的几个问题
(一)开好“四会”。首先要开好班子会,使班子成员统一认识,放
下“官位”、“权利”的包袱,全身心地投入到改制工作中;其次要开好党
员大会,充分发挥共产党员先进行的作用,使群众有榜样、有标准、
有信心;再次要开好全体职工大会,宣传相关政策、规定,增强广大
职工的心理承受能力和认识能力,解除职工怕下岗、怕丢饭碗的思
想顾虑,从而使他们理解改制、关心改制、支持改制;最后在统一了
思想的基础上,要开好单位改制方案的可行性论证会,做到既有利
于单位未来的发展,又有利于职工的经济利益。
(二)实行阳光交易。事业单位改制,不管采取什么方式,都应该
依照《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的实施意见》、《企业国
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进行。涉及国有资产转让
和管理层增持股份的,应当进入依法设立的产权交易机构公开进行,
实行阳光操作,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以任何借口搞暗箱操作、场外
交易。
(三)转变“十种观念”。在对干部、职工宣传教育时,应要求大家
转变十种旧观念,即“职能服务的事业单位”的观念;“官位、权利”的观
念;“国家工作人员”的观念;“能上不能下”的观念;“能进不能出”的观
念;“大锅饭、铁饭碗”的观念;“没有危机感”的观念;“缺乏市场竞争”的观
念;“患得患失” 的观念;“聘用固定工”的观念。
(五)确定转让方式和转让价格。信息披露后,经公开征集产生两
个以上受让方时,转让方应当与产权交易机构协商,根据转让标的
的具体情况采取拍卖或招投标方式组织实施产权交易;经公开征集只
产生一个受让方或按照有关规定经国有资产监管部门批准,可以采
取协议转让的方式。协议转让的价格,应由转让方、受让方协商确
定后,报国有资产监管部门批准;当交易价格低于评估结果的90%时,
应当暂停交易,在获得国有资产监管部门批准后方可继续进行。
企、事业单位改制的具体报批材料
来源: 作者: 时间:2011/06/09
1、基层单位向主管部门(镇)申请转企改制报告;
2、主管部门(镇)向市发改委申请转企改制报告(红头文
件);
3、改制方案;
4、改制会办纪要;
5、经批准的资产剥离、核销清单及其它改制成本;
6、国资(或集体资产管理)部门的资产确认书;
7、债权、债务处置协议书;
8、土地、房屋租赁协议书;
9、净资产转让金收缴凭证(或缴款协议);
10、首次股东会决议;
11、首次董事会决议;
12、企、事业单位改制情况登记表(市发改委体改科领
取) 13、股东名单及出资份额、董事会、监事会成员名
单;
14、公司章程(如个人独资或国有独资无需公司章程);
15、资产评估报告;
16、和改制相关的其它材料。
本文发布于:2023-11-14 19:12:57,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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