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
《市属国有企业公司制改制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文章属性
• 【制定机关】北京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 【公布日期】2019.08.27
• 【字 号】
• 【施行日期】2019.08.27
•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 【时效性】现行有效
• 【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综合规定
正文
北京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市属国
有企业公司制改制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经过多年改革,北京市属国有企业公司制改制已取得重要进展,绝大多数市属
国有企业已完成公司制改制,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日趋完善,企业经营管理水平逐渐
提高。为加快推动市属国有企业全面完成公司制改制,按照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和国
务院《政府工作报告》要求,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央企业公司制改制工
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7〕69号)精神,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目标任务
2017年底前,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登记、具备公
司制改制条件的市属国有企业,要全部改制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登记
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加快形成有效制衡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和灵活高
效的市场化经营机制,切实增强市属国有经济活力、影响力和抗风险能力。
二、规范操作
(一)制定改制方案。市属国有企业推进公司制改制,要按照现代企业制度要
求,结合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改制方案,明确改制方式、改制后企业组织形式、注
册资本、产权结构设置、公司治理安排、职工安置、债权债务处理、劳动人事分配
制度改革、国有划拨地处置、党组织设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等事项,并按照有关
规定起草或修订公司章程。
(二)严格审批程序。市属国有企业集团层面的公司制改制方案,由市国资委
按程序报市政府审核批准;其他企业的公司制改制方案,按照企业内部有关规定履
行审批程序。
(三)确定注册资本。改制为国有独资公司或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全资子公
司,可以上一年度经审计的净资产值作为工商变更登记时确定注册资本的依据。改
制为股权多元化公司,要按照有关规定履行清产核资、财务审计、资产评估、进场
交易等各项程序,并以资产评估值作为认缴出资的依据。
三、政策支持
(一)原划拨土地处置。经市政府批准实行授权经营或具有国家授权投资机构
资格的企业,符合《北京城市总体规划(2016年-2035年)》(以下简称《总体规
划》)空间布局要求的,经批准其原有划拨土地可采取国家作价出资(入股)或授
(四)资质资格承继。全民所有制企业改制为国有独资公司、国有及国有控股
企业全资子公司或国有控股公司,其经营过程中获得的各种专业或特殊资质证照由
改制后公司承继。改制企业应在工商变更登记后1个月内到有关部门办理变更企业
名称等资质证照记载事项。
四、统筹推进
(一)加强党的领导。市属国有企业党委要切实加强对改制工作的组织领导,
按照有关规定落实党的建设同步谋划、党的组织及工作机构同步设置、党组织负责
人及党务工作人员同步配备、党的工作同步开展的“四同步”和体制对接、机制对
接、制度对接、工作对接的“四对接”要求。要充分发挥企业党组织的领导核心和
政治核心作用,确保党的领导、党的建设在企业改制中得到充分体现和切实加强。
要依法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处理好企业改革发展稳定的关系。改制过程中的重大事
相关方合法权益,落实金融债权。加强对改制全流程的监管,坚持公开透明,严禁
暗箱操作和利益输送。做好信息公开,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五)建立有效工作机制。市国资委牵头,会同市规划国土委、市地税局、市
工商局、市国税局等部门,建立市属国有企业公司制改制协调推进机制,加强协调
配合,督促检查落实。集团公司是本单位及所属企业公司制改制工作的责任主体,
负责指导推动、审核把关所属全民所有制子企业改制工作,要成立专项工作组,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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