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企业改制职工安置方案三篇
篇一:国有企业改制职工安置方案
众所周知,职工安臵问题是目前国有企业改制过程中的一个重点和难点。职工
安臵方案的制订也将直接关系到企业改制的成功与否。下面,笔者试从七个方
面阐述制订国有企业改制职工安臵方案时所涉及的主要内容及相关法律依据:
一、对改制企业职工情况的定位及安臵办法
由于我国劳动制度从新中国建立后经历过重大变革,国有企业特别是历史悠久
的老国有企业内部的职工劳动关系极为复杂。我国颁布了•国营企业实行劳动
合同制暂行规定‣,国有企业的用工制度由固定工制改变为劳动合同制。随着我
国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国有企业职工又出现了待岗、下岗、进再就业中
心等情况,在改革的推进过程中,再就业中心又被统一的社会失业保险机制所
取代。因此,在一个老国有企业中必然存在着各种复杂的企业与职工的劳动情
况,只有理清这些关系,根据不同的具体情况制订不同的安臵措施才能真正顺
利、稳妥地安臵企业的每一位职工。下面,笔者将就通常会遇到的几种情况以
及处理的相关政策法律依据进行讨论:
1. 与企业保持正常劳动合同关系的在岗职工:
企业有权根据自身改制的实际需要,与这部分职工变更劳动合同关系或解除劳
动合同关系。若企业欲与这部分职工解除劳动关系,通常的做法及法律依据为
(1)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关系:*法律依据:
*•劳动法‣第26条第3款:“第二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改制企业可以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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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劳动合同,但是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
由改制企业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
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
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劳动部关于企业实
施股份制和股份合作制改革中履行劳动合同问题的通知‣(劳部发[19XX]34
号)第2条:“二、在企业实施股份制或股份合作制改造过程中,与职工经协
商确实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一致意见的,可以按照•劳动法‣第二十六条
(三)项的规定办理。”
(2)按工作年限,每满一年按照该职工前十二个月的月平均工资标准进行补
偿,如该职工月平均工资低于企业前十二个月的月平均工资的,则按企业月平
均工资支付补偿金;如该职工月平均工资超过企业月平均工资3倍以上的,按
企业月平均工资的3倍标准计发(企业经营管理人员也应按照上述办法执行)
A. 企业月平均工资按以下方式计算:
改制企业在正常生产情况下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前12个月的全
部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
B.其中,工作年限按以下方式计算:
a. 工作时间不满一年的,按照一年的标准进行补偿(例如,工作0.3年的按1
年计算,工作4.3年的按5年计算)
b. 对从其他国有单位(包括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调入本改制企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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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其在国有单位的工龄计入改制企业的工作年限。
*法律依据: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国有
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分流安臵富余人员的劳动关系处理办法的通知‣
(劳社部发[20XX]23号)第1条第5款:
(五) 企业解除劳动合同计发经济补偿金,按照•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
偿办法‣(劳部发[19XX]481号)的规定,根据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
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工作时间不满一年的按一年的标准
发给经济补偿金。对从其他国有单位(包括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调
入本单位的职工,其在国有单位的工龄可计入本单位工作年限。经济补偿金的
工资计算标准是指企业正常生产情况下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前12个月的月平
均工资。其中,职工月平均工资低于企业月平均工资的,按企业月平均工资计
发;职工月平均工资超过企业月平均工资3倍以上的,按不高于企业月平均工
资的3倍标准计发。企业经营管理人员也应按照上述办法执行。”
*劳动部•关于印发•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的通知‣(劳部发„
19XX‟481号)第8条:“第八条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
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
由改制企业解除劳动合同的,改制企业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工作时
间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
2.与企业保持劳动合同关系,但外借到其它单位工作的职工企业有权根据自身
改制的实际需要,与这部分职工变更劳动合同关系或解除劳动合同关系。若企
业欲与这部分职工解除劳动关系,通常的做法及法律依据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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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改制企业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关系。
(2)按工作年限,每满一年按照该职工前十二个月的月平均工资标准进行补
偿,如该职工月平均工资低于企业前十二个月的月平均工资的,则按企业月平
均工资支付补偿金;如该职工月平均工资超过企业月平均工资3倍以上的,按
企业月平均工资的3倍标准计发(企业经营管理人员也应按照上述办法执
行)。
A. 企业月平均工资按以下方式计算:
改制企业在正常生产情况下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前12个月的全部在岗职工月
平均工资。
B.其中,工作年限按以下方式计算:
a. 工作时间不满一年的,按照一年的标准进行补偿(例如,工作0.3年的按1
年计算,工作4.3年的按5年计算)。
b. 对从其他国有单位(包括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调入本改制企业的
职工,其在国有单位的工龄计入
改制企业的工作年限。
*法律依据:(与在岗职工相同)
3.与企业保持劳动合同关系,但已签订专项待岗协议的职工企业有权根据自身
改制的实际需要,与这部分职工变更劳动合同关系或解除劳动合同关系。若企
业欲与这部分职工解除劳动关系,通常的做法及法律依据为:
(1)改制企业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关系以及相关的待岗专项协议。
(2)职工待岗前在改制企业实际工作每满一年按照改制时企业前十二个月的月
平均工资为标准进行补偿,待岗后每满一年按照企业所在地最低月工资标准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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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补偿。*法律依据:
*参照•XX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关于理顺和规范改制企业与劳动者劳
动关系的意见‣的通知‣(津劳局[19XX]230号)第四条第(七)项:“(七)
符合本意见规定的人员(不含成批成建制转入合资合作企业的人员和因私出国
违反规定超期的人员)解除劳动关系的,经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可将社
会保险关系转移至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的具有代理社会保险职能职业介绍
机构,并且原单位应当给与经济补偿。在本单位实际工作每满一年发给一个月
不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补偿金;解除劳动关系并将社会保险关系转移至新
的改制企业的,原单位发给一个月全市企业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的补偿金。”
*•劳动部关于印发•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
通知‣(劳部发[19XX]309号)第58项:“58、企业下岗待工人员,由企业
依据当地政府的有关规定支付其生活费,生活费可以低于最低工资标准,下岗
待工人员中重新就业的,企业应停发其生活费。女职工因生育、哺乳请长假而
下岗的,在其享受法定产假期间,依法领取生育津贴;没有参加生育保险的企
业,由企业照发原工资。”
4.符合国家内部退岗(养)条件的职工:
这种情况主要是指,根据•国有企业富余职工安臵规定‣(19XX年国务院令第
111号发布),职工距退休年龄不到五年的,经本人申请,企业领导批准,可
以退出工作岗位休养。职工退出工作岗位休养期间,由企业发给生活费。已经
实行退休费用统筹的地方,企业和退出工作岗位休养的职工应当按照有关规定
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职工退出工作岗位休养期间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
时,按照规定办理退休手续。职工退出工作岗位休养期间视为工龄,与其以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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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工龄合并计算。
(1)如在改制企业改制前,职工已与企业签订相关的内部退岗(养)专项协
议,通常由改制后的改制企业继续履行原专项协议,但月生活费不低于企业所
在地政府规定的最低生活费标准。改制企业不与职工办理解除劳动关系手续。
(2)如在改制企业改制时,职工已符合距法定退休年龄5年以内的条件,但
未与企业签订相关的内部退岗(养)专项协议的,职工
通常可以向改制企业提出实行内部退岗申请,经改制企业与职工协商一致后可
以实行内部退岗,并签订相关专项协议。实行内部退岗的职工,改制企业每月
按企业所在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生活费(月生活费不低于企业所在地政府规定
的最低生活费标准),以企业所在地最低缴费基数缴纳社会保险,至达到法定
退休年龄办理退休。*法律依据:
*关于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分流安臵富余人员的劳动关系处理办
法(劳社部发[20XX]23号)第一条第(六)款:“一、关于国有企业改制分
流中劳动关系处理工作
(六)企业改制分流时,对距法定退休年龄5年以内、符合内部退养条件的职
工,原主体企业或国有法人控股的改制企业经与职工协商一致,可以实行内部
退养。
职工在改制前已经办理内部退养手续的,一般由原主体企业继续履行与职工的
内部退养协议。由改制企业履行原内部退养协议的,应当在改制分流总体方案
中明确。”
*国有企业富余职工安臵规定(19XX年国务院第111号令)第九条:“第九条
职工距退休年龄不到五年的,经本人申请,企业领导批准,可以退出工作岗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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休养。职工退出工作岗位休养期间,由企业发给生活费。已经实行退休费用统
筹的地方,企业和退出工作岗位休养的职工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
险费。职工退出工作岗位休养期间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时,按照规定办理
退休手续。职工退出工作岗位休养期间视为工龄,与其以前的工龄合并计算。
(3)改制企业根据所有实行内退职工所享受的内退待遇提取至退休年龄前的
退岗生活费及应当由改制企业为其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包括养老保险、失业
保险、医疗保险),在改制企业的净资产中提留,专款专用。*法律依据:
*参照•关于中央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分流安臵富余人员资产处臵有关问题的
通知‣(国资发产权[20XX]9号)第二条第(三)款:“(三)预留因改制分
流实行内部退养的人员的生活费和社会保险费。预留生活费标准由企业根据有
关规定确定,最高不超过按所在省(区、市)计算正常退休人员养老金的办法
核定的数额。社会保险费按内退前的基数一次核定,不再调整。原主体企业对
预留费用应制定切实可行的管理办法,进行专项管理,确保内部退养人员费用
按时、足额支付。中央企业应根据21号文件的规定,将原主体企业解除劳动
合同的情况(人数、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标准、总额及资金来源)、为移交社会
保障机构管理的职工一次性缴付的社会保险费以及预留内部退养人员费用等,
报企业所在地省级劳动保障部门审核备案,并按有关批复文件规定进行支付和
预留。”
5.与企业协议保留社会保险关系、停薪留职、离岗挂编的职工:对于这部分职
工,企业在实施改制时,一般应当由企业通知其限期返回单位,协商处理劳动
关系。协商一致的,可比照企业其他职工处理其劳动关系;协商不一致的,可
由原企业与其解除劳动关系,支付经济补偿金。若在通知发出后逾期不归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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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自动离职处理,解除劳动关系,可不支付经济补偿金。
对于企业改制前经过单位允许自谋职业,尚未解除劳动关系的职工,可按协商
一致的原则,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给予经济补偿金。在企业改制前,职工自谋
职业并已解除劳动关系的,则不再参加企业改制。
(1)已与改制企业签订相关专项协议且有稳定劳动收入的职工(有稳定劳动
收入的职工是指:已与其他改制企业形成事实劳动关系6个月以上,或领取营
业执照从事个体、私营经济活动或个人合伙、个人承包经营活动的职工),按
一个月企业所在地企业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的发给补偿金(凡欠缴的各项社会
保险费用以及其它费用,一律从补偿金中扣除)。
(2)已与改制企业签订相关专项协议且无稳定劳动收入的职工(有稳定劳动
收入的职工是指:已与其他改制企业形成事实劳动关系6个月以上,或领取营
业执照从事个体、私营经济活动或个人合伙、个人承包经营活动的职工),按
职工实际在改制企业的工作时间(即,签订专项协议之前在改制企业工作的时
间),每满一年按照企业所在地最低月工资标准进行补偿(凡欠缴的各项社会
保险费用以及其它费用,一律从补偿金中扣除)。*法律依据:
*•XX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关于理顺和规范改制企业与劳动者劳动关
系的意见‣的通知‣(津劳局[19XX]230号‣)第四条第七款、第十二款:
“(七)符合本意见规定的人员(不含成批成建制转入合资合作企业的人员和
因私出国违反规定超期的人员)解除劳动关系的,经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
准,可将社会保险关系转移至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的具有代理社会保险职
能职业介绍机构,并且原单位应当给与经济补偿。在本单位实际工作每满一年
发给一个月不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补偿金;解除劳动关系并将社会保险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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系转移至新的改制企业的,原单位发给一个月全市企业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的
补偿金。”
“(十二)本意见所称有稳定劳动收入的人员是指:已与其他改制企业形成事
实劳动关系6个月以上,或领取营业执照从事个体、私营经济活动或个人合
伙、个人承包经营活动的人员。”
6.与企业保持劳动合同关系,病休的职工
(1)对于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在规定医疗期内正在治疗的职工,可比照其他职
工同样参加改制,并继续享有医疗期待遇。
(2)职工在医疗期满后如既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企业另行安排的工作
的,企业可依法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并支付经济补偿金。同时,企业还应当支付
不低于6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改制企业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关系。*法律
依据:
*•劳动部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劳部发[19XX]354号)第
22条:“22.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合同期满终止劳动合同的,改制企
业应当支付不低于六个月工资的医疗补
助费;对患重病或绝症的,还应适当增加医疗补助费。”
*劳动部•关于印发•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的通知‣(劳部发„
19XX‟481号)第6条:“第六条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经劳动鉴定委员
会确认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改制企业另行安排的工作而解除劳动合同
的,改制企业应按其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
经济补偿金,同时还应发给不低于六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患重病和绝症的
还应增加医疗补助费,患重病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百分之五十,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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绝症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百分之百。”
7.与企业保持劳动合同关系的工伤职工:
对于工伤的职工,应当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相关规定,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
伤残的职工,与企业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由工
伤保险基金根据相关规定承担相应费用;被鉴定为五至十级伤残的职工,如在
企业改制时提出与企业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关系,可按•工伤保险条例‣等相关
规定一次性计发医疗和就业补助金,并支付经济补偿金。
二、改制企业拖欠职工工资、医药费等债务的处理办法改制企业拖欠职工的工
资、医药费等债务将由改制企业根据以下办法向职工偿付:
1.拖欠工资部分,改制企业应当根据职工工资档案中所记载的“实发工资”与
“应发工资”的差额部分向职工(包括退休职工)予以偿付。
2.改制企业应当报销但尚未报销的医药费:应当要求职工在规定的时间内向改
制企业相关部门进行申报,经改制企业核实后按照实施社会医疗保险待遇前的
医药费报销制度向职工(包括退休职工)予以偿付。
3.改制企业欠缴或少缴的职工住房公积金:应当由改制企业将欠缴或少缴部分
到相应的管理部或分中心办理补缴手续,并到受托银行补缴住房公积金。补缴
金额为从发生欠缴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的首月起或发生少缴职工个人住房公积
金的首月起办理补缴。*法律依据:
*•XX市住房公积金归集管理办法‣(津公积金委[20XX]19号)第十九条:
“第十九条单位欠缴或少缴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的,应到管理部或分中心办理
补缴手续,并到受托银行补缴住房公积金。单位应从发生欠缴职工个人住房公
积金的首月起或发生少缴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的首月起办理补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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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若职工认为企业仍对职工负有其它债务,应当要求职工在规定的时间之内向
企业相关部门进行申报(职工应当提交相应的证明材料),经企业核实后将在
与职工办理臵换身份时一次性予以支付。若职工未能在规定日期前申报前述债
权,则企业将视为职工放弃该部分对企业的债权,不再予以偿付。*法律依
据:
*•印发•关于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分流安臵富余人员的实施办法‣
的通知‣(国经贸企改[20XX]859号)第十三款:
“(十三)改制企业对所欠原主体企业的债务,要制定出切实可行的还款计划,
按期偿还;原主体企业要按规定妥善处理拖欠职工的集资款、工资、医药费和
欠缴社会保险费等债务问题。”
三、改制企业支付前述经济补偿金及职工债务的资金来源
1、改制企业偿付职工经济补偿金、拖欠职工工资、医药费及其它债务的资金
从改制企业的国有资产中予以扣除,不足部分由改制企业的出资企业从出售改
制企业的收入中优先支付。
2、内退职工享受内退待遇所需费用,在改制企业的净资产中提留,专款专
用。*法律依据:
*•印发•关于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分流安臵富余人员的实施办法‣
的通知‣(国经贸企改[20XX]859号)第八款、第九款、第十款:“(八)改制
分流过程中涉及资产定价、损失核销、产权变更等有关国有资本管理与财务处
理的事项,按照财政部•企业公司制改建有关国有资本管理与财务处理的暂行
规定‣(财企„20XX‟313号)办理。”
“(九)改制企业可用国有净资产支付解除职工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等,由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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造成的账面国有资产减少,按规定程序报批后冲减国有资本。”
“(十)改制企业的国有净资产按规定进行各项支付的不足部分,应由原主体企
业予以补足;剩余部分可向改制企业的员工或外部投资者出售,也可采取租
赁、入股或转为债权等方式留在改制企业。已完成改制分流的单位,原主体企
业要按规定及时办理相关的资产转移、产权登记手续。”
*•财政部•企业公司制改建有关国有资本管理与财务处理的暂行规定‣(财企„
20XX‟313号)‣(财企„20XX‟313号)第十九条第一款:“第十九条在公司制改建过
程中,企业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职工的经济补偿金,以及为
移交社会保障机构管理的职工一次性缴付的社会保险费,可从改建企业净资产
中扣除或者以改建企业剥离资产的出售收入优先支付。”
四、职工拖欠改制企业的债务的处理办法
改制企业相关部门应当列出职工拖欠改制企业债务并与改制企业工会一同对上
述债务进行核实,经工会核实后在规定的时间内将前述经核实后的债务通知债
务人清偿,若债务人认为有异议,应当于接到通知后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持相
关证明材料向工会提出异议,由工会最终对债务的真实性予以确认。经确认后
的债务,改制企业将在向职工支付经济补偿金及其它相关费用时相应扣除。
五、改制企业与职工解除劳动关系手续的办理
1、改制企业应当在一段规定的时间内为职工集中办理解除劳动合同关系事
宜。
2、改制企业在与职工办理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相关手续的同时,将一次性向职
工付清应当支付的经济补偿金及其它各项应当清偿的债务,职工拖欠改制企业
的债务将相应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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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凡在规定时间之前与改制企业办理完毕解除劳动合同关系手续的职工,改
制企业可每人另行给予一定的奖励。
4、凡在规定时间内不办理手续的职工,在规定的时间结束后改制企业将停止
一切待遇,同时,改制企业将单方面解除与职工的劳动合同,停缴各种社会保
险及公积金,并将职工的档案等资料交职工本人户籍所在区、县劳动行政部
门。日后对本人发生的一切费用,待本人愿意办理手续时,改制企业自应计补
偿中扣除。*法律依据:
*•XX市实施劳动合同制度规定‣(XX市人民政府令第48号)第二十九条:“第
二十九条劳动合同终止、解除后,改制企业应将劳动者的档案等材料,交劳动
者本人户籍所在区、县劳动行政部门。”5、在改制企业与职工在解除劳动关
系后,改制企业将持相关材料到市劳动保障局的就业主管部门进行报告,并获
取相关就业主管部门开具的退工通知书。改制企业持退工通知书及相关材料到
企业所在地劳动保障局的劳动力管理部门办理退工手续,填报•解除终止劳动
合同退工名册‣(津劳登字8号)。*法律依据:
*•XX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规范劳动就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津劳办
[391]号)第三条第3款:
“3.改制企业与职工终止、解除劳动关系应当在30日内到市劳动保障局的就
业主管部门或区(县)劳动保障局的劳动力管理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1)改制企业与30名以下职工终止、解除劳动关系,应当持相
关材料到企业坐落区(县)劳动保障局的劳动力管理部门办理备案、退工手
续,填报•解除终止劳动合同退工名册‣(津劳登字8号)。(2)改制企业与
30名以上200人以下职工终止、解除劳动关系,应当持相关材料到市劳动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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局的就业主管部门进行报告。市劳动保障局的就业主管部门15日内未提出异
议的,开具退工通知书。退工人数在200名以上的,报经市政府同意后,开具
退工通知书。改制企业持退工通知书及相关材料到企业坐落区(县)劳动保障
局的劳动力管理部门办理退工手续,填报•解除终止劳动合同退工名册‣(津劳
登字8号)。”
六、改制企业与职工解除劳动关系后职工社会保险关系的接续1、改制企业与
职工解除劳动关系后,改制企业将为职工开具•劳动合同终止通知书‣,协助职
工办理失业登记手续。
2、改制企业将积极协助职工办理社会保险接续以及公积金转移所需的各项手
续。
七、职工与改制企业解除劳动关系后的去向:
可以在职工安臵方案中同时对于企业改制后,改制企业能够向职工提供的安臵
去向及条件同时公布,这样,有利于调动职工参与改制的积极性。
综上,我们不难看出,制订国有企业的职工安臵方案将涉及到企业与职工的各
种利益冲突,不同的企业也会由于其自身发展的不同而存在着各种特殊情况出
现。因此,我们在制订职工安臵方案时既要做到保证维护职工利益不容侵犯,
同时又要兼顾协调整体及各部分职工
的均衡利益,使不同情况的职工得到不同的安臵,使每位职工都得到公平、公
正的待遇。只有这样,才能保证整个企业改制的顺利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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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二:国有企业改制职工安置方案
一、制定职工安置方案的指导思想、原则和主要政策依据改制前企业名称、所
有制性质,××年××月××日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授权部门以
××号文件(附后)批准改制为国有控股企业/非国有控股企业(国有持股比
例,职工持股比例),改制后拟定企业名称、所有制性质。
(一)制定职工安置方案的指导思想和原则。其中原则部分应明确计算经济补
偿金等职工安置费用和理顺劳动关系的基准日(经济补偿金等职工安置费用的
计算,以有关部门批准企业改制方案之日为基准日;国家或省另有规定的,从
其规定)。
(二)政策依据。
根据改制的具体情况,依据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
国劳动法〙、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下
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通知〙(中发〔20XX〕12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
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20XX〕36号)、〘中共中央办公厅、国
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等部门关于积极推进企业退休人员社会
化管理服务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XX〕16号)、〘国务院办公厅转
发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意见的通知〙
(国办发〔20XX〕96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资委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企
业改制工作实施意见的
通知〙(国办发〔20XX〕60号)、〘XX省养老保险条例〙、〘XX省工伤保险
条例〙、〘XX省失业保险条例〙、〘中共XX省委XX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国有
企业改革的决定〙(粤发〔20XX〕15号)、〘XX省劳动合同管理规定〙(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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府〔19XX〕22号)、〘中共XX省委办公厅XX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我省
国有企业改制或退出市场后离休干部安置管理工作的通知〙(粤委办〔20XX〕
36号)、〘XX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劳动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国有企业
改制职工分流安置工作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XX〕25号)、省劳动保障厅
〘关于印发〖参加省直社会保险统筹企业退休人员实行社会化管理服务后有关
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粤劳社函〔20XX〕396号)、〘关于做好企业
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移交工作的通知〙(粤劳社函〔20XX〕560号)、×
×市政府〘××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施方案〙(××〔××〕××
号),以及当地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制定的相关文件等。
二、企业人员状况
(一)改制前企业现有人员基本情况。
1.在册职工××名,其中离岗退养人员××名。
2. 离休人员××名、退休人员××名。
3. 工伤(职业病)职工××名。
4.其他人员情况及人数等。
(二)改制后企业接收安置职工情况。
1.接收安置的职工××名。
2.其中办理离岗退养职工××名、工伤(职业病)职工××名等。
三、职工安置办法(一)职工安置。
1.改制企业(以改制为非国有法人控股企业,即在企业的全部资本中国家资
本、股本所占比例等于或小于50%的企业为例)依据〘劳动法〙、省府办公厅
〘转发省劳动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国有企业改制职工分流安置工作意见的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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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粤府办〔20XX〕25号)等文件的规定,对符合条件的职工解除劳动关
系,给予经济补偿金。
解除职工人数为××名,其中安置到改制后企业的××名,分流到社会的××
名。
2.经济补偿标准和支付办法。
(1)企业按照〘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劳部发〔19XX〕481
号)、省府办公厅〘转发省劳动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国有企业改制职工分流
安置工作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XX〕25号)等文件的规定,对解除劳动关
系的职工支付经济补偿金。经济补偿金按职工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
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经济补偿金的工
资计算标准,按单位正常生产(工作)情况下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前12个月的
月平均工资计算。其中,职工月平均工
资低于本企业月平均工资的,按本企业月平均工资计发,且不得低于当地最低
工资标准;职工月平均工资或企业月平均工资高于单位所在地上年度城镇职工
月平均工资3倍的,按单位所在地上年度城镇职工月平均工资3倍的标准计
发。如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不能从事原工作、
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而解除劳动合同的,除经济补偿金外还应
发给不低于六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患重病和绝症的还应增加医疗补助费,
患重病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百分之五十,患绝症的增加部分不低于
医疗补助费的百分之百。
本企业的平均工资为×××元,实行此办法解除劳动关系并分流到社会的职工
××人,总工龄为××年,经济补偿金平均月工资为××元,经济补偿金总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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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万元,医疗补助费为××万元;解除劳动关系并安置到改制后非国有
法人控股企业的职工××人,总工龄为××年,经济补偿金平均月工资为××
元,经济补偿金总额为×××万元,医疗补助费为××万元。
(2)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职工,经原企业与职工双方协商一致,解
除劳动关系时可将经济补偿金转为一次性缴纳养老保险费、医疗保险费以及一
次性计发生活费,不足部分由原企业与职工协商解决。一次性缴纳的养老保险
费,以所在地级以上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及年递增5%的幅度为缴费
基数,按距法定退休年龄前的年限和缴费时的费率计算。一次性缴纳的医疗保
险费,按所在地级以上市的规定执行。一次性计发的
生活费,按不低于所在地失业保险金月标准和距法定退休年龄前的月数计算。
实行此办法安置的职工××名,总工龄为××年,费用××万元。
3.(如改制为国有法人控股企业,即国家资本、股本所占比例大于50%的)变
更劳动合同的职工××名,职工在改制前企业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为改制后企
业的工作年限。
4.改制后的企业原则上接收安置原企业的××名职工,占改制后企业职工人
数的××%。
(二)离岗退养人员安置。
1.改制前原已办理离岗退养人员××名。
2.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职工,经企业与职工协商一致,办理离岗退
养的职工××名。离岗退养期间,企业依法发放生活费,企业和离岗退养人员
依法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达到退休年龄后企业为离岗退养人员
向社保经办机构申请养老保险待遇(其中省属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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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的,其内退人员符合国家规定的生活费××万元,社会保险费××万元,共
××万元,可从国有净资产中支付)。
(三)退休人员安置。
1.本企业××名退休人员的安置办法将按〘关于做好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
理服务移交工作的通知〙(粤劳社函〔20XX〕560号)要求办理移交属地管理
手续,附〘中央省属驻穗企业退
休人员移交街道管理服务工作方案〙和〘中央、省属企业退休人员移交街道管
理服务备案表〙(或按〘关于印发XX省退休人员依托企业管理办法的通知〙
(粤劳社函〔20XX〕1010号)要求办理依托企业管理手续,附〘XX省企业退
休人员依托企业管理备案表〙)。
2.移交相关资金费用预提及支付办法,按接收方××市政府××号文件规定
项目标准计算,退管活动经费××万元,支付××县(区)退管机构(依托管
理办法的应明确预留方式);××名退休人员需支付计划生育奖励金,每人×
×万元,共××万元。总费用为××万元。
(四)离休人员安置。1.离休人员人数。
2.(如改制为非国有法人控股企业的)经×××老干局同意,离休人员移交
×××老干局管理。
3.离休人员的各项安置费用及依据、总额(具体与当地老干局联系)。
(五)参加社会保险情况和社会保险关系接续。
1.在××社保局(或社保中心)参加了养老、失业、工伤、生育等各项社会
保险,缴纳各项社保费情况(附〘用人单位参加社会保险情况表〙)。
2.欠缴社保费××万元,从企业转让的国有产权收益中支付(收益不足以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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付的,不足部分由资产经营公司、授权经营企
业集团统筹解决)。
3.企业改制过程中将积极做好职工社会保险关系的理顺和接续工作,并为分
流人员办理停保及申请有关待遇手续,切实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企业改制后
在××社保局(或社保中心)继续为职工参加养老、失业、工伤、生育等各项
社会保险,并按时足额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
(六)参加医疗保险。
1.改制前××名职工在××医保经办机构参加了医疗保险。2.按照××市〘
××××〙(××〔××〕××号)第××条的规定(附具体文件),对距退
休年龄10年(或当地政府规定的其他年限)内且解除劳动关系的××名职工
计缴过渡性基本医疗保险金××万元,及其他医疗保险费用××万元。
3.按照××市〘××××〙(××〔××〕××号)第××条的规定(附具
体文件),××名退休人员参加医疗保险,需一次性缴交过渡性医疗保险金×
×万元,重大疾病补助金××万元,共××万元。
(七)工伤(职业病)职工安置。
1.工伤(职业病)职工××名,安置办法及总费用。2.其中1-4级工伤职
工人数(附花名册)、预留费用的依据及金额。
3.其中5-6级工伤职工人数(附花名册)、预留费用的依据及金额。
4.7-10级工伤职工人数(附花名册)、安置办法、所需费用。
(八)拖欠职工的劳动保障费用。
1.经确认拖欠职工工资××万元,在改制前一次性付清。2.经确认拖欠职工
集资款××万元,在改制前一次性付清。3.经确认拖欠职工医疗费××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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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在改制前一次性付清。4.经确认挪用职工住房公积金××万元,在改制
前一次性付清。
(九)总费用及资金来源。1.职工安置所需总费用××万元。
2.职工安置费用按照〘××××〙(××〔××〕××号)的规定,从××
×中支付。
四、职工大会(或职代会)审议
职工安置方案经××年××月××日职工大会(或职代会)审议通过,职工大
会(或职代会)决议(可参考〘职工代表大会决议参考样本〙)及相关资料附
后。
五、有关事项
方案中有关条款如与国家、省有关政策规定相违背的,以国家、省的有关政策
规定为准。本方案经劳动保障部门审查批准后方能实施。
备注:企业或其主管部门应提交的材料:
1.企业主管部门请求劳动保障部门对职工安置方案进行审核的公函,没有主
管部门的由企业直接出具公函;
2.职工安置方案(含退休人员移交社会化管理服务实施方案及退休人员移交
街道管理服务备案表或依托企业管理备案表);
3.职代会或职工大会审议资料,包括企业职代会或职工大会的签到表、会议
记录以及投票结果、会议决议;
4.其他对职工安置有关情况进行补充、说明的资料;5.改革的文件依据以及
涉及的政策法规,包括有关部门批准企业改革的书面意见,企业政策性关闭破
产或改制的文件依据、涉及的政策法规及具体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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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三:XX市国有企业改制职工安置方案
为了推动国有企业产权制度改革,规范企业在改制中的劳动关系,积极做好职
工安置工作,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加快经济发展和老工业基地振兴为目标,
积极做好职工安置工作,确保国有企业改制平稳过度,促进企业的经济发展,
维护社会稳定。
二、工作目标
国有企业在改制中,要积极开发就业岗位,妥善安置职工,维护职工的合法权
益,不能因职工安置问题而影响改制进程,确保企业改制积极稳妥地推进。
三、安置原则
1、企业改制后,通过积极开发就业岗位,接收原企业职工总数的70%以上,
并按规定重新建立劳动关系,签订劳动合同。
2、企业新招用人员,应优先从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的人员中择优录用。
3、改制为股份制或股份合作制的企业,采取职工自愿入股,不影响劳动关系
的建立。
四、安置办法
1、对有就业愿望,具备相应劳动技能,身体健康的原企业职工,改制后企业
应继续留用。职工与原企业解除劳动关系后,与改制后企业重新签订劳动合
同。
2、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含5年)或工龄满30年的,根据本人的自愿
可以实行企业内部退养。实行企业内部退养人员,不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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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按现行规定发给生活费,并按规定继续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达到法定退
休年龄时正式办理退休手续。本人不愿实行企业内部退养的,企业需要上岗
的,由企业安排工作。本人自愿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的,按规定领取经济补偿
金。
3、到达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凡男满60周岁,女工人
满50周岁,女干部满55周岁,19XX年6月30日前参力口工作,养老保险缴
费年限满10年,19XX年7月1日后参力口工作养老保险缴费年限满15年的,
均可办理正式退休手续。
4、符合提前退休条件的人员,可按规定办理提前退休手续。
从事高空和特别繁重体力劳动工作累计满10年;从事井下、高温工作累计满9
年;从事其他有害身体健康工作累计满8年。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45周
岁,养老保险缴费年限达到10年(19XX年6月30日前参加工作)或15年的
(19XX年7月1日后参加工作),可办理提前退休手续。
5、符合病退条件的人员,可按规定办理病
退手续。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5周岁,其养老保险缴费年限达到10年
(19XX年6月30日前参加工作)或15年的(且19XX年7月1日后参加工
作),因病或非因工致残,经市以上劳动鉴定机构鉴定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l?4级),可办理因病、残提前退休手续。每提前一年,养老金递减2%。
6、符合退职条件的人员,可按规定办理退职手续。男未满50周岁,女未满均
周岁,缴费年限满15年,因病、非因工致残,经市以上劳动鉴定机构鉴定为
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由本人申请,可办理退职手续。退职生活费,按现行职
工因病退休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计算,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月发给退职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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费和统筹项目内生活物价补贴。
7、妥善处理国有企业混岗职工。凡被国有企业招用并与其签订了劳动合同的
原集体企业职工或调入国有企业并与其签订了劳动合同的原集体企业职工,应
视为国有企业混岗职工。集体企业职工被派遣到国有企业混岗工作,不视为国
有企业混岗职工。国有企业混岗职工在企业改制时,参照国有企业职工的分流
安置政策办理。
8、国有企业招用农民合同制工人的安置办法。国有企业招用的农民合同制工
人是指在劳动保障部门下达的劳动工资计划之内,履行招工手续并与企业签订
劳动合同的人员。企业改制中,与农民合同制工人解除劳动关系时,应按《全
民所有制企业招用农民合同制工人的规定》(国务院令第87号)支付经济补
偿金
五、经济补偿金的计发办法
1、企业与职工解除劳动关系时,企业应根据职工的在岗工作年限,每满一年
发给相当本人1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不足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以现金形式
支付。
2、经济补偿金的工资计算标准是指企业在正常生产情况下,职工解除劳动合
同前十二个月的月平均工资。职工月平均工资低于企业月平均工资的,按企业
月平均工资的标准计发。但职工月平均工资不得高于企业月平均工资的3倍。
企业生产经营不正常,本人或企业平均工资无法确定的,其经济补偿金工资计
算标准按我市最低工资标准的128%计发。
3、职工有下列情况可计算为在岗工作年限:
(1)政策性安置人员,在安置前连续工龄与首次签订劳动合同单位的工作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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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合并计算。
(2)原固定职工转为劳动合同制职工时,其转制前的连续工龄与首次签订劳
动合同单位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
(3)职工因企业合并、兼并、合资、企业改变性质、法人单位变更名称等原
因改变工作单位,原单位未支付经济补偿金的,其在原单位工作年限可以计算
为本单位工作年限。
(4)职工因组织决定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调入企业,原单位未
支付经济补偿金的,其在原单位的工作年限与首次签订劳动合同单位的工作年
限合并计算。
4、职工有下列情况,不计算为在岗工作年限
(1)停薪留职期间;
(2)协议保留劳动关系期间;
(3)因本人原因离开企业的时间;
(4)挂名、挂靠劳动关系的人员。
六、工伤人员的补助办法
凡参加工伤保险的企业,区分以下情况进行工伤保险补助:
1、工伤1?4级人员,企业按规定的标准一次性向工伤保险经办机构缴纳伤残
补助金、伤残津贴、工伤医疗费、生活护理费,其工伤保险待遇由工伤保险经
办机构负责。
2、工伤5?10级人员,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时,企业应按规定一次性为其支付
伤残补助金、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终止工伤保险关系。其标准是:
(1)伤残补助金:19XX年12月31日前发生工伤的,按照五级每月22元、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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级每月20元、七级每月18元、八级每月16元、九级每月14元、十级每月12
元的标准一次性计发到平均寿命的费用。19XX年1月1日以后发生工伤的,可
发给相当于本人工资的五级16个月、六级14个月、七级12个月、八级10个
月、九级8个月、十级6个月的伤残补助金。社会保险机构已支付待遇的不再
重复享受。
(2)工伤医疗补助金:按上年市社平工资计算,五级16个月、六级14个
月、七级12个月、八级10个月、九级8个月。十级6个月。
(3)伤残就业补助金:按本人工资计算,本人工资低于最低工资的,按最低
工资计算,五级28个月、六级24个月、七级20个月、八级16个月、九级12
个月、十级8个月。
(4)距退休年龄不满5年的,提前4年、3年、2年、且年与用人单位解除劳
动关系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各减发1个月、2个月、3
个月、4个月。
3、工亡遗属人员,由企业按当前遗属生活费标准一次性支付本人。子女计算
到18周岁,父母配偶计算到平均余命,年龄超过平均余命的,按5年标准计
发。
七、社会保险关系的接续
1、养老保险
(1)改制企业应将已离退休人员移交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
构为其支付统筹内各项养老保险待遇。
(2)企业改制后,新企业和职工个人应继续按规定参加养老保险,继续缴纳
养老保险费。改制前后职工的缴费年限合并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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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的就业转失业人员,个人应按规定继续缴纳社会保
险费,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与在原企业的缴费年限合并计算。
2、失业保险
参加
失业保险的改制企业,职工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后,应进行失业保险登记,并
按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3、医疗保险
(1)医疗保险接续。失业人员可在解除劳动关系后3个月内,持解除劳动关
系证明书、失业证、养老保险手册、身份证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医疗保险
接续手续;逾期不办理的,视为自动弃保。失业人员自参保缴费之日起6个
后,可持IC卡到定点医疗机构就医,门诊医疗费本人自理;患病住院的,其
医疗费按政策规定报销。
(2)离退休人员的医疗。改制企业为己办理离退休手续的人员一次性缴纳医
疗保险费和超限额补充医疗保险费后,离退休的人员方可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
遇。一次性缴纳医疗保险费的标准是:离休干部按当前离休人员缴费标准,缴
纳5年(每年按10%递增);退休人员以全市退休人员人均支付医疗费为基
数,每人按平均余命(余命内每年按10%递增)缴纳。一次性缴纳超限额补充
医疗保险费的标准是:按当年政策规定的标准缴纳到余命。
4、解除劳动关系人员的管理
(1)改制企业与职工解除劳动关系后,由劳动行政部门在职工档案中录用表
上加盖解除劳动关系专用章;
(2)改制企业将已解除劳动关系人员的档案移交当地劳动保障代理中心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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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发布于:2023-11-14 18:45:16,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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