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改制职工安置方案
篇一:___企业改革职工安置方案(厂办大集体)
___企业改革职工安置方案
(参考格式)
依据国家、省有关法规、政策规定和市政府《佳木斯市厂办
大集体改革工作实施方案》(佳政办发﹝20__﹞18号)的文件及市
人社局关于《佳木斯市厂办大集体职工安置实施办法》(佳人社发
﹝20__﹞238号)通知精神,结合企业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基本原则
(一)坚持从实际出发,着力解决主要问题,不纠缠历史旧
账; (二)坚持正确处理改革、发展和稳定三者关系,充分考虑
职工、企业和社会的承受能力; (三)坚持依法安置的原则,维
护企业、职工的合法权益; (四)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做到
程序规范,有情操作。 二、职工安置时点及人员构成情况
职工安置时点。按照省政府对本次厂办大集体改革时间要
求,确定以20__年12月31日为本企业职工安置时点,既20__年
12月31日与本企业保持劳动关系的职工为本次企业改制职工安置
对象;职工工龄、社会保险及债务统计以此日期为截止日。
截止20__年12月31日,企业在册职工人,其中:在岗职工
人,下岗职工人;男职工人,女职工人。在册职工中20__年12月
31日前已达法定退休年龄尚未办理退休手续人。工伤(或职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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病)职工人。本次拟解除劳动关系职工人。企业有离退休人员
人。
三、职工安置办法
(一)在册职工安置。对于20__年12月31日前达到法定退
休年龄的在册职工,本企业为其补缴养老保险费,办理退休手
续;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在册职工,本企业与其解除劳动关
系,签订《厂办大集体企业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备案登记
表》,支付经济补偿金,补缴社会保险费,接续社会保险关系。
经济补偿金支付按《佳木斯市厂办大集体职工安置实施办
法》执行。
(二)工伤(含患职业病)职工按照国家《工伤保险条例》
及《黑龙江省贯彻《工伤保险条例》若干规定》(黑政发﹝2021﹞
8号)有关规定,享受相应等级的工伤保险待遇。
(三)职工再就业。方式:存续企业招聘、职工自谋出路、
纳入失业保险。
四、经济补偿金支付办法
(一)经济补偿金标准
经济补偿金标准,在岗职工按本人解除劳动关系前12个月平
均工资确定;下岗职工及上岗职工中平均工资低于我市最低工资
标准的,按我市最低工资标准(1,050元)确定。
本企业20__年1-12月份企业工资总额万元,每人月平均工资
元。平均工作年限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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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常生产企业)
本企业已停产多年,全员下岗,经济补偿金标准为20__年佳
木斯市最低工资标准1050元。
(关停企业)
(二)经济补偿金筹集办法
争取国家经济补偿金50%补助资金,每人年工龄补助525元;
总
额万元。
企业需自筹经济补偿金万元,写明筹集渠道、解决办法等。
五、社会保险的处理
(写明企业参加社会保险现状及问题,如何解决。)
(一)养老保险。企业和职工按规定比例补缴职工在本企业
工作期间欠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
(二)失业保险。企业和职工按规定比例补缴失业保险欠
费;本企业负责将参加失业保险职工报市失业保险局备案;符合
条件的办理申报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手续,职工按规定享受失业保
险待遇。
(三)医疗保险。企业按单建统筹方式为职工建立城镇职工
基本医疗保险关系,欠缴的基本医疗保险费,由企业或职工补
缴,确保职工及时享受医保待遇。
六、拖欠职工债务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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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拖欠总额及构成 1、拖欠职工工资万元; 2、拖欠职
工代垫养老保险费万元,其中:20__年12月31日前已退休人员
垫付养老保险费万元。
3、拖欠独生子女费万元,其中:20__3年1月1日以后退休
人员独生子女一次性补助费万元。
4、拖欠职工集资款(股金)万元; 5、拖欠职工其他债务万
元。 以上五项合计万元。 (二)债务处理
资金筹集渠道、方法及落实情况。解决方式包括:一次性偿
还、协议分期偿还、以物抵债、债转股、和解、待国家政策支持
等。
七、其他事项
(一)退休人员安置。对本企业退休人员,预留档案管理费
和劳动事务代办费,交由市人力资和社会保障档案管理中心管
理;预留基本医疗保险费(由个人承担元),纳入全市城镇职工
基本医疗保险统筹管理。
(二)、职工档案及社保关系转移。本企业负责将职工档案
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到新企业或属地人社局相关单位。社保关系
转入个体的,由个人按规定时间到社保经办机构缴费。
(三)本方案需在上级主管单位及市总工会的指导下,经企
业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报相关主管部门同意并经
属地主要领导批准后实施。报同级人社部门备案。
附表:厂办大集体企业改革成本资金测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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__单位(盖章) 20__年__月__日
说明:此参考样本,仅供企业参考。具体制定时,应根据本
单位实际,把情况和问题说清楚并灵活掌握。
厂办大集体企业改革成本资金测算表
篇二:国有企业改制中的职工安置
国有企业改制中的职工安置
国有企业改制仍为国有控股的,原则上劳动合同继续履行,
不支付经济补偿。
随着国有经济布局和经济结构调整,国有企业的资产重组有
进有退,涉及的重组形式多种多样,既包括通过股权转让、增资
扩股引入非国有资本以及解散清算等关停并转方式,也包括整体
上市、上市公司收购、重大资产重组等国有资本化证券化行为。
国有企业改制过程中,职工安置是改制的重点和难点之一,直接
关系到改制是否能够顺利、成功地进行。
独特性
国有企业改制与非国有企业股权转让相比,在职工安置方面
存在重大的区别,其独特性表现为如下两个方面:
——国有产权转让与职工安置补偿之间的关系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变更名称、法
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投资人等事项,不影响劳动合同的履
行。”换言之,股权转让或者股东变更不影响劳动合同的履行,
用人单位不需要对劳动者进行任何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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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产权转让的实质通常是股权转让,如果不考虑国有企业
的性质,根据《劳动合同法》的上述规定,改制企业不需要对劳
动者进行任何补偿。但是,由于国有企业的特殊性质及其历史原
因,如果转让国有企业产权导致转让方不再拥有控股地位的,则
需要对职工的国企工龄进行买断,向其支付安置补偿费用。
——职工安置补偿费用的承担方式
财政部《关于企业重组有关职工安置费用财务管理问题的通
知》((以下简称“财企[2021]117号《通知》”)规定,企业重组
过程中,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支付给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职工的
经济补偿,以及为移交社会保障机构管理的职工一次性缴付的社
会保险费,按照《企业财务通则》(财政部令第41号)第六十条规
定执行,其中产权转让的按财企[2021]117号《通知》第七条规定
执行。
《企业财务通则》第六十条规定,企业解除职工劳动关系,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支付的经济补偿金或者安置费,由企业承担。
但是,产权转让过程中产生的安置补偿费用的承担不适用
《企业财务通则》第六十条规定,应特别适用财企[2021]117号
《通知》第七条规定,即企业重组涉及产权转让的,应当支付、
缴付或者预提的各项职工安置费用,在资产评估之前不得从拟转
让的净资产中扣除,也不得从转让价款中直接抵扣,应当从产权
转让收入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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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先支付。对已经按照《企业会计准则》预提的职工安置费
用余额,在资产评估之前应当调增拟转让的净资产。
判断标准
国有企业改制包括将国有独资企业改制为国有独资公司,或
者将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改制为国有资本控股公司或者
非国有资本控股公司,或者将国有资本控股公司改制为非国有资
本控股公司。
根据《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国资委
《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以及上海
市国资委《关于本市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资委关于进
一步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的意见(试行)》的
规定,国有企业改制仍为国有控股的,原则上劳动合同继续履
行,不支付经济补偿。
转让国有企业产权导致转让方不再拥有控股地位的,应当对
职工进行安置补偿,并附送经职工代表大会审议的职工安置方案
的决议。
根据《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的规定,职工安置方案主要内容包括:企业的人员状况及分流安
在国有企业改制过程中的劳动关系处置中,职工安置方式主
要包括以下几种方式:
——由改制后企业继续履行与职工的劳动合同,无需向职工
支付安置补偿费用; ——由改制企业解除与职工的劳动合同并支
付安置补偿费用,职工不再留在改制后企业继续工作; ——改
制企业解除与职工的劳动合同并支付安置补偿费用,职工与改制
后企业重新签订劳动合同,继续留在改制后企业工作; 职工安
置方案根据不同的改制方式和不同职工的状况确定,考虑的因素
包括是否属于国有企业、是否失去控股权、历史上是否安置过、
产权交易所/产权经纪公司的态度以及职工的态度等。实践中,有
些国有企业建立托管平台,将一些不宜解除劳动合同的职工进行
托管,例如工伤职工、退养人员,经与该部分职工协商,将其劳
动关系转移至托管平台,不纳入安置范围。
计算标准
国有企业改制涉及职工安置补偿费用的计算主要依据《劳动
合同法》的有关经济补偿的相关规定。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
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
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
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
高不超过十二年。经济补偿中涉及的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
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国有企业职工与企业解除劳动合同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人,
享受如下个人所得税的优惠:
(1)对国有企业职工,因企业宣告破产,从破产企业取得的一
次性安置费收人,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
(2)国有企业职工与企业解除劳动合同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
人,在当地上年企业职工年平均工资的3倍数额内,可免征个人
所得税。超出部分,可视为一次取得数月的工资、薪金收入,允
许在一定期限内进行平均。具体平均办法为:以个人取得的一次
性经济补偿收入,除以个人在本企业的工作年限数,以其商数作
为个人的月工资、薪金收入,按照税法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
税。个人在本企业的工作年限数按实际工作年限数计算,超过___
年的按12计算。
程序
国有企业改制过程中的职工安置方案必须经职工代表大会或
职工大会审议通过,企业方可实施改制。
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的召开主要适用《全民所有制工业
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条例 》和《上海市职工代表大会条例 》等规
定。
职工人数在一百人以上的企事业单位应当召开职工代表大
会;职工人数不足一百人的企事业单位一般召开职工大会。职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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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表大会须有全体职工代表三分之二以上出席,方可召开。职工
代表大会审议通过事项,应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并须获得全体
职工代表半数以上赞成票方可通过。
篇三:企业破产职工安置方案
企业破产职工安置方案
改革开放以来,为有效地进行国有企业改革和结构调整,建
立健全社会市场经济中,国有企业退出机制的法律法规,1986年
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随着国有企业改
革的逐步深入和《破产法》本身存在的局限,很难解决国有企业
在关闭破产过程中长期积累下来的一些实际问题,特别是涉及职
工安置和职工权益保障等问题。九十年代中期以后,国家加大了
结构调整力度,相继出台了一系列国有企业实施关闭破产工作的
有关文件,对职工安置等问题做出了规定。这些政策的出台,为
妥善安置职工提供了政策支持和保证,也为进一步补充和完善政
策奠定了基础。特别是近几年来,国有企业通过改制、兼并、重
组和实施关闭破产等方式,使改革脱困的目标基本得到实现。但
我们应清醒地看到,国有企业改革的职工安置中,还有许多问题
需要进一步加以研究解决。
们遇到的政策性最强、情况最复杂、操作最大的一项工作,难就
难在企业关闭破产时需要处理大量的历史遗留问题,难就难在我
们要应对各种复杂的局面。目前,职工安置中主要存在以下问
题:一是离退休人员的养老、医疗等社会保险费用缺口大;
二是企业办社会职能和公用设施人员移交难;
三是企业大集体不能顺利剥离;四是历史拖欠问题多;五是资
枯竭矿山职工再就业难等。
一、关闭破产企业职工安置的主要政策依据
除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外,目前,国有企业政策性关闭破产职
工安置,按其不同适用范围,主要分为三大类:
第一类是国发[1994]59号和国发[1997]10号,原适用于国家
确定的111个试点城市,现扩大到各类地方企业和部分中央及中
央下放企业;第二类是国阅[1999]33号,原适用于辽宁部分煤炭和
有色金属矿山,现扩大到部分中央及中央下放企业、军工企业、
军队保障性企业、有色金属工业和商贸企业以及国务院特批的企
业;第三类是中办发[20__0]11号以及相关配套各项政策,原适用
于中央所属的资枯竭煤炭和有色金属矿山,现扩大到中央所属三
线军工企业和黄金矿山、地方资枯竭矿山以及国务院特批的企
业。近年来,国家还相应制定了一些行业政策和与之相适应的劳
动保障政策等。这些政策归纳起来就是:老职工“养起来”;原固
定工(全民所有制职工)“一次性安置”;合同制职工给予经济补偿;
集体企业职工分类处理等。为进一步做好关闭破产企业职工安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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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中发[20__2]12号文件明确提出“实施政策性关闭破产的企
业,职工安置方案必须经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并报当地政府
企业兼并破产和职工再就业工作协调小组审核批准。凡职工安置
方案和社会保障办法不明确、资金不到位的,不得进入关闭破产
程序。”为什么要提出这样的要求?这些年来在企业关闭破产执行
过程中,一些地方或一些企业由于工作没有到位,企业破产所需
资金未能及时落实,人员没有得到妥善安置,职工权益受到了不
同程度的侵害,导致职工上访不断,一些地区出现了大规模不稳
定事件,引起了中央的高度重
视。12号文件提出的要求,是经过总结多年的经验教训得出
来的,主要目的就是为了使职工得到妥善安置,切实保护职工的
合法权益,确保企业关闭破产工作顺利实施。劳动保障部门在这
项工作担负了重要的工作责任。
为贯彻落实12号文件精神,今年2月,全国企业兼并破产和
职工再就业工作领导小组下发了《关于做好关闭破产国有企业职
工安置等前期准备工作的通知》([20__3]4号),提出“对煤炭、
有色金属、军工等中央及中央下放的关闭破产企业,由企业所在
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保障部门负责组织对职工安置方案进行
审核”,并进一步明确提出,没有地方劳动保障的审核意见,全
国领导小组将不予审查的要求。为切实做好职工安置方案的审核
工作,3月,我部下发了《关于做好关闭破产国有企业职工安置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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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审核工作的通知》(劳社部函[20__3]35号),进一步明确了审核
范围、审核内容和审核要求。
二、关于职工安置方案的编制及注意的问题
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和各地实践,目前职工安置的主要途
径有:一是提前退休;
二是领取一次性安置费,自谋职业;
三是领取经济补偿金,进入失业保险;四是利用关闭破产企业
有效资产重组安置;五是由当地社区或离退休人员管理服务机构安
置;六是其他企业招用或调动等。
企业在制定职工安置方案时,应按照本企业执行的相关关闭
破产政策和劳社部函[20__3]35号等文件要求,将企业各类人员的
基本情况、职工安
置渠道及安置所需经费情况、离退休人员管理服务及缴纳社
会保险费用有关情况、工伤职工及抚恤人员的保障计划、职工权
益保障计划等,都要在职工安置方案中予以明确。在制定职工安
置方案过程中,企业要及时与当地劳动保障部门沟通协调。职工
安置方案编制完成以后,企业必须将前期准备工作材料和职工安
置方案一同报当地劳动保障部门审核。中央及中央下放企业须报
省级劳动保障部门审核。由于不同的企业执行的是不同的政策,
因此,职工安置方案的制定,应把握好以下一些问题:
(一)关于在职职工安置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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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全民所有制职工(原固定工)安置:11号文件规定主要
有:一是提前5年退休;
二是特殊工种人员提前10年退休;
三是不能提前退休的人员有两条出路可选择:或领取经济补
偿进入失业保险,或领取一次性安置费,自谋职业。而33号只提
出领取一次性安置费,59号和10号文件除提出领取一次性安置费
外,还有提前5年退休的原则规定。
2.关于特殊工种提前退休人员的范围:提前退休人员的范围
是全民所有制职工和从事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种的人员,
但对这些人员提前退休有年限要求。对关闭破产企业中的特殊工
种问题,只有11号文件才真正得到了解决。而33号、59号和10
号文件,均没有特殊工种提前10年退休问题。
3.关于合同制职工的安置:按目前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合同
制职工不能享受全民所有制职工和特殊工种提前退休政策,应按
国家有关政策和劳
部发[1994]481号文件规定,发经济补偿金,符合条件的应享
受失业保险待遇。59号和10号文件,对合同制职工能否领取一次
性安置费问题没有明确规定,一些地方曾出现了合同制职工要求
与全民所有制职工一样,领取一次性安置费的情况,其依据是
1998年劳动保障部在对山西省劳动保障厅的一个复函(劳社厅函
[1998]118号)。目前该文件已废止,不能再作为合同制职工要求
领取一次性安置费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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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关于混岗工的认定和集体企业职工的处理:对这两类人员
的处理是11号文件开的一个政策口子,目前其他政策包括新制定
的行业政策没有相应规定。对于混岗工的认定,在全国领导小组
[20__0]33号文件中已予明确,主要应把握好1992年这个界限。
应该注意,集体企业提供劳务的人员不属于混岗工范围。这里讲
的集体企业是随同关闭破产矿山所属的集体企业,而不是其他的
集体企业。对集体企业职工安置问题,33号文件也只提出了由当
地政府按有关法规负责安置,59号和10号文件没有明确提出解决
办法。
5.关于工伤(职业病)人员的鉴定与待遇:全国领导小组
[20__0]33号文件规定,资枯竭矿山的工伤职工,应按照《职工工
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GB/T16180-1996)的规定进行伤残等
级鉴定,工伤职工按照《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劳部发
[1996]266号)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但目前的政策中,对已
参加工伤保险的关闭破产企业职工,其工伤人员伤情加重或旧病
复发的医疗费用如何处理、未实行工伤保险制度的职工工伤保险
问题、对266号文件实施以前,已成为工伤的人员如何鉴定和享
受何
《企业改制职工安置方案》
第 15 页 共 15 页
本文发布于:2023-11-14 18:06:46,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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