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师范⼤学2022年博⼠研究⽣招⽣章程
第⼀章 总则
第⼀条博⼠研究⽣招⽣⼯作是学校⼈才培养⼯作的组成部分和重要环节。为规范我校博⼠研究⽣招⽣管理,严肃招⽣纪
律,保证招⽣质量,确保招⽣⼯作公平、公开、公正,依据《中华⼈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民共和国⾼等教育法》
以及教育部相关研究⽣招⽣⽂件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条博⼠研究⽣招⽣由四川师范⼤学研究⽣招⽣⼯作领导⼩组全⾯负责,坚持“按需招⽣、全⾯衡量、择优录取、宁
缺⽏滥”的原则。
第三条博⼠研究⽣招⽣⽅式分为“普通招考”、“硕博连读”、“直接攻博”和“申请—考核”四种。
⼀、普通招考:指招⽣单位⾯向符合报考条件的⼈员进⾏考试选拔博⼠研究⽣的招⽣⽅式,分初试和复试两个阶段进
⾏。初试由学校统⼀组织,即学校统⼀命制试题、统⼀组织考试、统⼀阅卷、统⼀划定分数线;复试由校内各培养单位
(含学院及研究机构)(以下简称“培养单位”)组织实施,包括⾯试、外语听⼒⼝语测试、攻读博⼠学位期间预研究计
划的评阅、笔试、加试等环节。
⼆、硕博连读(具体要求见附件01):指从本单位已完成规定课程学习,成绩优秀,且具有较强创新精神和科研能⼒的
在学硕⼠⽣中择优遴选博⼠研究⽣的招⽣⽅式。拟进⾏硕博连读的考⽣需根据招⽣单位的规定提出申请,并通过培养单
位组织的博⼠研究⽣⼊学考试或考核,经研究⽣招⽣办公室复核、公⽰⽆异议且期满后才能进⼊博⼠研究⽣阶段的学
习。
三、直接攻博(具体要求见附件02):指符合条件的培养单位在规定的专业范围内,选拔具有学术型推免⽣资格的优秀
应届本科毕业⽣直接取得博⼠研究⽣⼊学资格的招⽣⽅式。
四、我校部分专业、部分导师采⽤“申请—考核”⽅式招收博⼠研究⽣(具体要求见附件03),即由达到⼀定学业⽔平条
件的考⽣本⼈申请,经培养单位考核,择优录取为博⼠研究⽣的⼀种招⽣⽅式。
申请—考核(不超过培养单位总计划的30%)、硕博连读(不超过培养单位总计划的30%)和直接攻博(不超过培养单
位总计划的20%)招⽣⽅式未完成的计划,培养单位须全部⽤于普通招考⽅式招⽣,不得挪作他⽤。
第四条 博⼠研究⽣就业⽅式分为定向和⾮定向两种。定向就业的博⼠研究⽣按定向协议就业,⾮定向就业的博⼠研究⽣
按本⼈与⽤⼈单位双向选择的⽅式就业。
第⼆章 组织机构及⼯作职责
第五条博⼠研究⽣招⽣⼯作由学校和培养单位分级负责,协作完成。
⼀、研究⽣院是学校负责博⼠研究⽣招⽣的职能管理部门,在四川师范⼤学研究⽣招⽣⼯作领导⼩组的领导下全⾯负责
学校博⼠研究⽣招⽣⼯作,具体业务由研究⽣招⽣办公室组织实施。
⼆、各培养单位成⽴研究⽣招⽣⼯作⼩组,由院长、党委书记、分管院长、博⼠学位授权点负责⼈和博⼠研究⽣导师
(以下简称导师)代表等构成。分管研究⽣⼯作的院长负责组织实施、加强对招⽣过程的监控、管理。
第三章 招⽣计划
第六条 博⼠研究⽣招⽣计划是学校学科建设的导向,须公平、公开、公正、合理。
⼀、根据各培养单位博⼠研究⽣培养质量、科学研究、学科建设、条件保障等因素以及导师的科研项⽬、科研经费和质
量考核等情况,合理分配培养单位、学科(专业)的招⽣计划。
⼆、博⼠研究⽣招⽣计划按培养单位或学科(专业)进⾏分配、发布。招⽣专业⽬录中公布的招⽣计划仅为参考,具体
执⾏计划待国家下达后,由四川师范⼤学研究⽣招⽣⼯作领导⼩组以此计划为基础,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对具体执⾏招
⽣计划适当调整。
第四章 编制招⽣专业⽬录
第七条研究⽣招⽣办公室依据教育部⽂件,负责编制当年博⼠研究⽣招⽣专业⽬录。
⼀、外国语种限选“英语语种”参加考试。
⼆、招⽣的导师、专业、研究⽅向、招⽣计划、考试科⽬等信息以四川师范⼤学当年博⼠研究⽣招⽣专业⽬录形式通过
研究⽣院⽹站和教育部研究⽣招⽣信息平台向考⽣和社会公布。
三、我校的校外导师,通过招⽣资格审核后,可与校内导师进⾏联合培养。
第五章 学费、学制及奖助等
第⼋条我校博⼠研究⽣的学制、学费、奖助学⾦参评资格、住宿规定如下:
⼀、定向培养学制为4年,⾮定向培养学制为3年。
⼆、博⼠研究⽣实⾏收费制。学费收取按照四川省发展和改⾰委员会、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教育厅《关于继续执⾏我
省研究⽣教育收费政策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川发改价格[2019]357号)》执⾏,具体标准详见附件《四川师范⼤学
2022年博⼠研究⽣招⽣专业⽬录汇总》,按学制期内前3年缴纳。住宿费、代管费按照新⽣⼊学当年四川省和成都市相
关部门下发⽂件规定的标准执⾏。
三、定向培养博⼠研究⽣可由学校提供4年住宿(2⼈间),⾮定向培养博⼠研究⽣可由学校提供3年住宿(2⼈间),需
按规定缴纳住宿费。
四、全⽇制定向培养博⼠研究⽣具有学制期内前3年学业奖学⾦参评资格,全⽇制⾮定向培养博⼠研究⽣(全脱产⽆固
定⼯资收⼊)具有学制期内3年奖助学⾦参评资格。我校博⼠研究⽣奖助学⾦的发放按《四川师范⼤学研究⽣奖助学⾦
评审办法 》执⾏。
第六章 报名
第九条我校博⼠研究⽣招⽣每年进⾏⼀次。
⼀、报考条件如下:
⼀、报考条件如下:
(⼀)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品德良好,遵纪守法。
(⼆)⾝体和⼼理健康状况符合国家规定的体检要求。
(三)考⽣学业⽔平要求:
1.硕⼠研究⽣毕业或已获硕⼠学位的⼈员;
2.应届硕⼠毕业⽣(最迟须在⼊学前毕业并取得硕⼠学位);
3.最⾼学位只获得学⼠学位6年及以上(从获得学⼠学位之⽇起到博⼠研究⽣⼊学之⽇)达到与硕⼠毕业⽣同等学⼒的考⽣
(需加试并参加政治理论科⽬的考试);
4.获得硕⼠学位但未获得硕⼠研究⽣学历的考⽣(需加试并参加政治理论科⽬的考试)。
⼆、报名包括⽹上报名、现场(或⽹上)确认两个阶段,缺⼀不可。
(⼀)⽹上报名时间、⽹址届时在研究⽣院⽹站查询;
(⼆)现场(或⽹上)确认时间、地点届时在研究⽣院⽹站查询。
三、报名要求:
9.硕⼠学位证书复印件(应届硕⼠⽣⼊学时交验硕⼠学位证);
10.硕⼠阶段成绩单;
11.硕⼠学位论⽂(应届硕⼠⽣在录取检查阶段提供);
12.硕⼠学位论⽂评议书(应届硕⼠⽣在录取检查阶段提供);
13.本科阶段成绩单(学⼠学历报考者须提供);
14.攻读博⼠学位研究⽣预研究计划;
15.体检表等材料;
16.缴纳报名费180元。
(三)考⽣应如实填写有关资料。如需所在学习或⼯作单位审查的资料,则所在学习或⼯作单位应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
应届硕⼠研究⽣报考还须提交所在学校硕⼠研究⽣管理部门开具的报考资格审查通过证明。
四、研究⽣招⽣办公室对考⽣报考信息、现场(或⽹上)确认材料和报考条件进⾏全⾯审查,审查不合格者不予报考。
第七章 命题、初试
第⼗条博⼠研究⽣⼊学考试所有初试科⽬均由我校⾃⾏命题,命题⼯作由研究⽣招⽣办公室统⼀组织实施。
第⼗⼀条初试需按以下规定执⾏:
⼀、考试科⽬为四门:政治理论、英语和两门业务课。每门课程线下考试时间均为3⼩时,满分为100分。考试⽅式均为
笔试。
具有博⼠毕业证和学位证、硕⼠毕业证和学位证的考⽣与应届硕⼠毕业⽣可以免试政治理论科⽬;同等学⼒(含只具有
硕⼠学位证的本科毕业⽣)考⽣须参加该科⽬考试,考试时间⼀般安排在初试最后⼀场。
⼆、初试时间:以考⽣《准考证》通知为准。考⽣在规定时间⾃⾏到研究⽣招⽣办公室领取,学校不再寄送。
⾯申请和理由,研究⽣招⽣办公室根据情况组织专门⼈员进⾏复查,并将复查结果通知考⽣本⼈。
三、考试成绩实⾏⽹上公布,考⽣在研究⽣院⽹站查询。
第九章 复试
第⼗三条复试主要考查考⽣的创新能⼒、科研能⼒、专业素养和综合素质等,是博⼠研究⽣录取的必要环节。复试安排
在初试完毕后或由学校划定复试最低分数线后,各培养单位可以⾃⾏选择,但需在初试前向研究⽣招⽣办公室备案并告
知考⽣。复试结果为各培养单位公布的具体单项成绩和复试总成绩。
第⼗四条复试时间由所报考的培养单位安排。复试考⽣需带齐复试所需⾝份证、准考证、参与科研情况、公开发表(出
版)的论⽂(专著)、科研成果证明书、学习(⼯作)中获奖证书、⾃我评价材料、攻读博⼠学位期间预研究计划等材
料。复试专家⼩组将对考⽣上述材料进⾏审核和评估,审核评估结果作为评定复试成绩和录取与否的重要依据。
第⼗五条复试包括⾯试、笔试、英语⼝语、攻读博⼠学位期间预研究计划等,各项具体分值由各培养单位⾃⾏决定,同
⼀培养单位须采⽤同⼀标准。四川师范⼤学研究⽣招⽣⼯作领导⼩组认为有必要时,可对考⽣再次复试。
第⼗六条所有参加报名的考⽣均需按要求参加体检,规定时间内提供符合要求的体检表。体检标准按照教育部、卫⽣
部、中国残联印发的《普通⾼等学校招⽣体检⼯作指导意见》(教学〔2003〕3号)要求和《教育部办公厅、卫⽣部办
公厅关于普通⾼等学校招⽣学⽣⼊学⾝体检查取消⼄肝项⽬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教学厅〔2010〕2号)规定执⾏。
第⼗七条各培养单位全⾯审查拟录取考⽣的政治态度、思想表现、道德品质等信息,认真审核拟录取考⽣送达的⼈事档
案、现实表现等材料。
第⼗⼋条加试在复试期间进⾏,内容⾄少为两门与报考专业相关的硕⼠研究⽣主⼲课程。加试⽅式为笔试,每科满分为
100分,60分以上为合格。加试成绩不计⼊考⽣总成绩。
第⼗章 录取
第⼗九条根据当年教育部、四川省相关规定进⾏录取,坚持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
⼀、按照初试业务课总成绩占50%,复试总成绩占50%计算考⽣综合成绩,即:综合成绩=初试业务课总成绩+复试总
成绩。其中初试业务课总成绩满分200分,为两门业务科⽬总和;复试总成绩满分200分;初试科⽬中的外国语成绩只
划定最低分数线,不计⼊综合成绩;政治理论科⽬须达到及格成绩以上(除免试的考⽣外),不计⼊综合成绩。
⼆、根据考⽣综合成绩的排名顺序和培养单位或学科(专业)的招⽣计划进⾏录取。
三、如考⽣出现以下情况之⼀均不予录取:
(⼀)初试单科成绩未达到全校统⼀划分的最低分数线要求。
(⼆)复试任⼀单项成绩不及格。
(三)政治理论科⽬成绩不及格。
(四)加试科⽬出现单科成绩不及格。
(五)政审不合格。
(六)体检不合格。
(七)报名材料未提供完备。
(⼋)报名材料信息虚假。
(九)报名资格审查不合格。
(⼗)应届硕⼠研究⽣⼊学时不具有硕⼠毕业证和硕⼠学位证。
第⼆⼗⼆条正式录取的考⽣应按时报到。如有特殊原因不能报到者,须持相关证明,向培养单位和研究⽣院培养科请
假,⽆故逾期两周不报到者,取消其⼊学资格。
第⼗⼀章 招⽣咨询及申诉渠道
第⼆⼗三条 我校博⼠研究⽣招⽣咨询及申诉渠道如下:
⼀、博⼠研究⽣考⽣对考试科⽬、研究⽅向、导师、复试和录取等具体事宜若有疑问,请直接与相关培养单位联系。
⼆、博⼠研究⽣招⽣的报名、考试、成绩查询、调剂、复试和录取等信息及有关通知全部实⾏⽹上公布,不再另⾏通知
考⽣本⼈,考⽣需密切关注学校研究⽣院⽹站发布的相关信息。
三、博⼠研究⽣招⽣⼯作接受纪律监察部门和社会监督,努⼒营造公平、公正、公开、良好的招⽣⼯作环境,切实维护
⼴⼤考⽣的权益和学校声誉。考⽣申诉和监督联系⽅式如下:
(⼀)四川师范⼤学监察处
2.地址: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静安路5号;
(⼆)四川师范⼤学研究⽣招⽣办公室
2.地址: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静安路5号;
(三)我校博⼠研究⽣培养单位均在狮⼦⼭校区。
(四)各培养单位联系⽅式以《四川师范⼤学2022年博⼠研究⽣招⽣专业⽬录》公布为准。
第⼗⼆章 附则
第⼆⼗四条 如国家、四川省、学校的相关规定发⽣变化,本章程也做相应调整。
第⼆⼗五条本章程由四川师范⼤学研究⽣院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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