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党组关于印发《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党

更新时间:2023-11-13 10:50:09 阅读: 评论:0

匀变速运动-月清

中共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党组关于印发《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党
2023年11月13日发(作者:假如生活欺骗了我)

中共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党组关于印发《河北省

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实施细则》的

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公布日期】2007.04.06

【字 号】冀劳社党[2007]13

【施行日期】2007.04.06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机关工作

正文

中共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党组关于印发《河北省劳动和

社会保障厅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实施细则》的通知

(冀劳社党[2007]13号)

各处室、厅属事业单位:

为做好我厅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行党

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和省委、省政府《河北省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实施办

法》,结合实际,对《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实施细则》进

行了修订,经厅党组会研究通过,现印发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〇七年四月六日

附件:

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我厅党风廉政建设,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行党

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中发〔199816号)、中共中央《建立健全教育、

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中发[2005]3号)和《河北省

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实施办法》(冀发[2006]17号),结合我厅实际,制定本实

施细则。

第二条 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

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

的战略方针,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省纪委关于反腐倡廉

工作的一系列指示和要求,高扬“树正气,讲团结,求发展”主旋律,与时俱进、

开拓创新、求真务实,不断开创反腐倡廉工作新局面。

第三条 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要坚持党组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

纪检监察机构组织协调,厅机关各处(室)、事业单位各负其责,依靠群众支持和

参与的反腐败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坚持把党风廉政建设置于劳动保障事业发展的

全局之中,作为加强我厅党的建设、作风建设和能力建设的重要内容,列入重要议

事日程,纳入各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目标责任管理,与业务工作目标一起部署,

一起落实,一起检查,一起考核。

第四条 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要坚持以下原则:

(一)从严治党,从严治政。

(二)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

(三)教育、制度、监督并重。

制,保证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决策和部署的贯彻落

实,维护改革发展稳定大局,推进劳动保障事业更好更快发展。

第二章 责任内容与分解

第六条 厅党组及机关各处(室)、各事业单位的领导班子对职责范围内的

党风廉政建设负全面领导责任。责任内容包括:

(一)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省纪委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

部署和要求,分析研究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状况,研究制定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计

划、目标和保证措施,并组织实施。每年至少召开二次专题会议研究部署和检查落

实情况。

(二)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

体系实施纲要》和省委《关于贯彻落实〈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

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的意见》,进一步完善管理机制、监督机制,努力构建我

厅惩治和预防体系,在保持惩治腐败力度的同时,加大预防腐败的力度。

(三)加强干部队伍的思想政治建设,组织党员、干部学习党风廉政法规和相

关理论,进行党性党风党纪和廉政教育,每年组织召开一次警示教育大会。

(四)贯彻落实党和国家党风廉政法规制度,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厅机关和所

属事业单位的党风廉政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

(五)履行监督职责,对本单位的党风廉政建设情况、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廉

洁从政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考核,防止和遏制消极腐败现象的滋生和蔓延。

(八)支持派驻纪检监察机构履行职责,自觉接受监督。

第七条 厅党组及机关各处室、各事业单位的领导班子除执行本办法第六条

规定的职责外,还要承担省委、省政府部署的反腐败专项治理任务。按照谁主管谁

负责的原则,牵头处(室)、单位要在组织协调上发挥作用,参与单位要主动搞好

配合,认真抓好落实。

第八条 厅党组书记、厅长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总责,责任内容

包括:

(一)负责落实本细则第六条、第七条规定的各项要求。

(二)自觉严格执行“四大纪律,八项要求”领导干部廉洁从政各项规定。

(三)严格要求自己,做到自重、自省、自警、自励,管好配偶、子女及身边

工作人员,发挥表率作用。

(四)对班子成员严格要求,严格管理,严格监督。要切实负起开好民主生活

会的责任,每年至少主持召开一次领导干部廉洁自律专题民主生活会,带头开展批

评和自我批评,努力提高民主生活会的质量。对发生的苗头性的问题,要及早提醒

(八)关心派驻纪检监察机构建设,坚决支持派驻纪检监察机构依法履行职

责,充分发挥派驻纪检监察机构的作用。

第九条 厅党组其他成员,要坚持“一岗双责”,根据工作分工,对职责范

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直接领导责任。责任内容是:

(一)主管成员要协助正职抓好厅机关及厅属各单位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发

挥好参谋和助手作用。对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方面的重要部署和活动,要亲

自谋划,组织实施;每半年组织分析一次厅机关及所属事业单位党风廉政建设形

势,对倾向性、苗头性问题及时发现和解决,并有针对性地组织制定防范性规定和

措施。

(二)其他成员对分管处室、事业单位和系统对口单位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

败工作要加强指导与监督;对业务中可能涉及党风廉政方面要求的活动要严格审

核,严格把关;及时了解掌握分管单位领导干部廉洁从政情况,对分管单位领导班

子和领导干部发生的违反廉洁从政规定的问题要督促纠正,防止滋生严重不正之风

和发生重大违纪问题。每年要听取一至二次分管单位主要责任人落实党风廉政建设

防范工作。

(四)坚持行政权力、服务和内部管理事项公开透明运行,自觉接受监督。

(五)支持派驻纪检监察机构履行职责,积极配合派驻纪检监察机构查处本单

位的违法违纪案件。

第十一条 厅机关各处室、各事业单位的领导班子其他成员坚持“一岗双

责”,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领导责任,责任内容是:

(一)协助正职抓好本单位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当好参谋和助手。

(二)严格执行“四大纪律,八项要求”和领导干部廉洁从政各项规定;严格

要求自己,管好配偶、子女。

(三)加强对分管部门和人员党风廉政建设的指导和监督,对分管业务中可能

涉及党风廉政方面的活动要严格审核把关,对分管单位和人员要严格管理、严格要

求,及时了解掌握情况,对发生的违反廉洁从政规定的苗头性问题要及时督促纠

正,防止严重不正之风和违纪问题的发生。

第三章 检查与考核

第十二条 切实加强对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与考核,确

保责任履行贯穿全年始终。

(一)省纪委监察厅驻厅纪检组、监察室负责对党组及其成员执行党风廉政建

设责任制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机关党委人事处配合驻厅纪检组、监察室负责对各处

(室)、各事业单位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进行监督检

职的问题,向该领导班子正职进行函询并限期纠正;属于单位领导班子其他成员的

问题,责成该领导班子正职找本人谈话并限期报告纠正情况,必要时进行戒勉谈话

或函询。

(四)对违反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规定的行为要进行查处,依照有关规定,追

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三条 领导干部执行党风廉政责任制的情况,列为民主生活会的一项重

要内容。

第十四条 每年中期,要组织厅、处级领导班子成员进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

制述职,对照本细则的有关规定和要求,认真回顾总结,查找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

不足,并针对薄弱环节搞好整改,确保责任履行到位。

第十五条 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工作与年度领导班子和干部考核、工作

目标考核等结合进行,也可组织专项考核。

(一)对各处(室)、各事业单位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考核由驻厅纪检组、

监察室、厅机关党委人事处负责组织。

(二)考核内容为本细则第六、第七、第八、第九、第十、第十一条规定的内

容和反腐败专项任务完成情况。

励惩处、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

第十六条 每年一月,厅党组向省纪委,各处室、各事业单位领导班子向厅

党组写出上年度本单位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专题报告。

第十七条 驻厅纪检组、监察室要将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评价材料、述

职述廉报告、责任追究结果及其他有关材料,存入领导干部廉政档案。

第四章 责任追究

第十八条 领导干部违反本细则第六、第七、第八、第九、第十和第十一条

规定和要求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程序给予组织处理或者党

纪处分:

(一)对直接管辖范围内发生的明令禁止的不正之风不制止、不查处,或者对

上级领导机关交办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范围内的事项拒不办理或无正当理由长期

拖延的,或者对严重违法违纪问题隐瞒不报、压制不查的,给予负直接领导责任的

主管人员警告、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二)直接管辖范围内发生重大案件,致使国家、集体资财和人民群众生命财

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造成恶劣影响的,责令负直接领导责任的主管人员辞职或对其

免职。

(三)违反《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暂行条例》的规定选拔任用干部,造

成恶劣影响的,给予负直接领导责任的主管人员警告、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

或者对办案人、检举控告人、证明人打击报复的,给予负直接领导责任的主管人员

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六)对配偶、子女、身边工作人员严重违法违纪知情不管的,责令其辞职或

者对其免职;包庇、纵容的,给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

者开除党籍处分。

(七)对领导班子成员严重违法违纪问题知情不管或对明显存在的违法违纪问

题失察的,给予领导班子正职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第十九条 其他违反本细则第七、第八、第九、第十和第十一条规定的行

为,情节较轻的,给予批评教育、责令写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的处理,或者由纪

检监察机构负责人或由受纪检监察机构委托单位负责人对其进行谈话教育。情节较

重的,给予相应的组织处理或者党纪处分。

第二十条 违反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规定,需要追究政纪责任的,比照所给

予的党纪处分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在年度考核中,对该单位给予降档降位处

理。情节较重的,给予领导班子正职相应的组织处理或者党纪处分。

(一)对上级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要求和部署,在要求期限内未能贯

彻落实的;

(二)本单位内部发生明令禁止的不正之风,未能及时采取有效措施,以致造

长时间风气不正,工作无起色的。

第二十二条 实施责任追究,要实事求是,分清集体责任与个人责任,主要

领导责任和重要领导责任。

(一)由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的或者按照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规定应由领导

班子承担的事项,追究集体责任,并适当追究正职责任。由领导班子正职或其他成

员决定或者按照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规定应由领导班子正职或其他成员承担的事

项,追究个人责任。

(二)对按照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规定应由其直接主管的工作,由于不履行或

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损失负直接领导责任的,追究其主要领导责任;对按

照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规定应管的工作或者参与决定的工作,由于不履行或者不正

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损失负次要领导责任的,追究其重要领导责任。

第二十三条 实施责任追究不受领导干部任职期限和职务变动限制。凡领导

公示制-因为有了我作文

中共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党组关于印发《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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