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建设部党组关于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责任制的暂行规定_百度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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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建设部党组关于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责任制的暂行规定_百度文
2023年11月13日发(作者:相当的英语)

中共建设部党组关于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责任

制的暂行规定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建设部(已撤销)

【公布日期】1998.02.19

【文 号】建党[1998]8

【施行日期】1998.02.19

【效力等级】部门规章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机关工作

正文

中共建设部党组关于印发《中共建设部党组关于党风廉政建

设和反腐败工作责任制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建党[1998]8号)

部直属各单位、部机关各单位:

牋牋现将《中共建设部党组关于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责任制的暂行规

定》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九九八年二月十九日

中共建设部党组关于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责任制的暂

行规定

(一九九八年二月九日)

为了更好地贯彻执行党的十五大精神,以邓小平理论为指导,从社会主义初级

阶段的实际出发,坚定不移地推进建设部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进一步明

确和落实领导集体和领导个人对党风廉政工作应负的责任,保证名项工作落到实

处,努力取得新成效,根据中央关于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的规定精神,结合建设部实

际,特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一章 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第一条 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责任制的指导思想是,用党的十五大精

神统一思想,加强领导,明确责任,加大力度,务求实效。坚持两手抓、两手都要

硬的方针,从部机关和领导干部抓起;严格要求,严格管理,严格监督,以反腐败

的成果和清正廉洁的风气,促进建设事业的健康发展。

第二条 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责任制的基本原则是,坚持党委统一领

导,党政齐抓共管,纪委组织协调,部门各负其责的领导格局;坚持领导干部廉洁

自律、查处违法违纪案件、纠正部门行业不正之风的工作格局,做到全党动手,齐

抓共管,突出重点,巩固成果,全面推进。

第二章 领导机制

第三条 部党组对部机关和直属企事业单位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统

一领导、统一部署,并对建设系统的反腐倡廉工作进行指导。驻部纪检组、监察局

和部直属机关党委、纪委协助党组抓好工作。

第四条 部党组书记负责管好党组成员,并对部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

作全面负责;部党组成员要按照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原则,管好分管

单位的党政主要负责人,并经常督促、检查、指导分管单位及其系统的党风廉政建

设和反腐败工作。

第六条 认真落实中央关于各级领导干部遵守政治纪律方面的要求,把“讲

学习、讲政治、讲正气”落到实处,坚决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在政治

上、思想上、行动上与党中央保持一致,坚决维护中央的权威,保证中央的政令畅

通。

第七条 及时传达宣传并贯彻执行党中央、国务院和中央纪委、监察部、中

央国家机关党工委、中央国家机关纪工委关于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的各项规定和有关

会议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中央纪委有关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统一

部署和具体要求,认真抓好本单位或分管单位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

第八条 贯彻“教育为主,预防为主”的方针。要紧密结合本单位实际,采

取多种形式,认真抓好理想信念教育,爱国主义教育,艰苦奋斗、勤俭节约教育,

第十一条 切实纠正部门和行业不正之风。认真贯彻条块结合,纠建并举的

方针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按照中央和国务院的要求,结合部门、行业实际,抓

住群众反映强烈的“热点”问题,认真纠正;继续推行公开办事制度、民主评议行

风制度、规范化服务和社会服务承诺制,村立先进典型,不断巩固纠风成果,防止

反弹。

第十二条 着力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的方

针,既要狠抓治标,坚决查处违法违纪行为,又要加大治本力度,从源头上抓起。

各单位要联系实际,结合业务管理,针对容易发生腐败的薄弱环节,制定防范措施

和规定,进一步完善内部管理制度。建立防范领导干部滥用职权的监督机制,落实

加强党内监督五项制度及其实施办法,特别要加强对会计工作的管理和监督。

第十三条 进一步推进有形建筑市场建设,完善功能,健全法规,规范管

理,充分发挥其监督、管理和服务职能。健全公开、公平、公正竞争的制度,严格

管理,加强监督。除涉及国家安全的保密工作及其他特殊工程外,工程建设项目都

要实行业主负责制、监理制、公开招标投标,不准转包。大力推进建筑市场中介服

务组织建设。结合《建筑法》的实施,不断完善、健全有形建筑市场。

还要结合《城市规划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实施,针对容易发生问题

民主生活会。

第十六条 各级党委要经常听取纪检监察部门的汇报,分析形势,研究对

策,及时发现和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对本单位发生的违反违纪问题,要及时向

主管领导和上级检监察部门报告。

第五章 职责分工

第十七条 党风廉政建设的宣传、教育工作,由部直属机关党委、纪委和驻

部纪检组、监察局负责;查办案件工作,由驻部纪检组、监察局和机关纪委负责;

纠正建设系统行业不正之风工作,由部纠风办负责,有关司局积极配合。

第十八条 压缩会议、整顿会风、严格控制庆典活动和检查评比、登记处理

机关工作人员在公务活动中接受的礼品等工作,由办公厅负责。

第十九条 受理领导干部申报收入、领导干部报告个人重大事项等项工作,

由人事司负责。

第二十条 清理、清查“小金库”工作,由驻部审计局和计财司负责。清理

预算外资金、监督检查收费项目执行情况和控制直属企事业单位超标准购车工作,

由计财司负责。直属企事业单位向职代会报告业务招待费使用情况的监督工作,由

部机关工会和驻部监察局负责。

第二十一条 压缩、制止不必要的出国团组的工作由外事司、人事司和机关

党委负责。

第二十二条 清理、清查部机关领导干部住房、建房、购房、装修住房中的

问题,由机关服务中心,办公厅和机关党委负责。

廉政建设和反腐败专项治理工作。清理、检查工作的情况和发现的问题要及时报驻

部纪检组监察局和直属机关党委、纪委。对清理出来的问题,各分工单位要实事求

是地提出意见和解决办法。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五条 部党组要定期会商工作,沟通信息,明确任务,研究对策,加

强对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领导和监督检查。部办公厅、直属机关党委、纪

委、人事司和驻部纪检组、监察局、审计局也要定期召开联席会议,通报情况,分

析形势,分工协作,提出解决问题和改进工作的措施。

第二十六条 纪检监察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充分发挥职能作用,经常深入

基层,了解情况,及时反馈,当好参谋;要注意发现清正廉洁,抵制各种不正之风

的也典型,进行总结宣传,树立榜样;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提出建

议,督促有关单位和个人限期改进。

第二十七条 各单位要坚持定期检查和抽查相结合的制度。根据部党组的要

求,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妥善安排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情况抽查和检查

工作。每年年底进行一次全面检查。检查可结合领导班子考核和年度工作总结进

行,要突出重点,注重实效。检查情况及时报告部党组。

第二十八条 驻部纪检组、监察局和机关党委、纪委要对各单位领导干部执

行本《暂行规定》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认真执行本《暂行规定》,积极主动抓

第二十九条 部直属各单位党组织可结合本单位实际,制订贯彻执行本《暂

行规定》的具体办法,并报驻部纪检组、监察局和部直属机关党委、纪委备案。

第三十条 本《暂行规定》自下发之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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