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会计制度2001》中规定:“企业应当在期末对存货进行全面清查,如由于存货毁损、
全部或部分陈旧过时或销售价格低于成本等原因,使存货成本高于可变现净值的,应按可变
现净值低于存货部分,计提存货跌价准备。可变现净值,是指企业在正常经营过程中,以估
计售价减去估计完工成本及销售所必须的估计费用后的价值。”同时规定,“存货跌价准备
应按单个存货项目的成本与可变现净值计量;对于数量繁多、单价较低的存货,可按存货类
别计量成本与可变现净值。”
根据上述规定,期末存货采用成本与可变现净值孰低时,存货的可变现净值的确定将
是一个十分复杂的问题。特别是“可变现净值”是本次会计制度修订过程中首次出现的概念,
它是一个很缺乏可操作性的概念,它对于财务人员来说无疑是一个巨大的挑战。
同时《企业会计制度》制定了众多的存货项目,在期末时对单个的存货项目计算其可
变现净值,将是一个十分复杂的问题。以原材料为例,“估计售价”可以参照当时的市场价
格考虑原材料的可使用程度合理确定,这个确定的过程不可避免地要带有很大的主观性,而
“估计完工成本及销售所必须的估计费用”则很难进行合理的确定。同时由于一些大中型企
业对存货一般按计划成本进行核算,因而在分项确定其历史成本时还要对材料成本差异进行
合理的分配。“包装物”、“低值易耗品”等都与此相类似。在工业企业中,这几类存货种
类繁多管理也最复杂。因而笔者认为,“可变现净值”在会计工作实务中缺乏可操作性,也
极大地增加了会计人员的工作量。
根据几年来H股上市公司及境内上市公司的工作经验,我们认为在我国现阶段可参照
应收账款计提坏账准备的方法。先将存货按不同的类别进行分类,再按不同类别对个别存货
计算账龄,根据不同的账龄考虑存货的残值计提存货跌价准备。对某些特殊的存货(如由于
技术进步或由于更改工艺路线不再使用的存货等)可根据具体情况计提不同种类的特殊准
备。
譬如:对于一般性的存货,可按如下账龄计提存货跌价准备:1月至6月计提1%,6
月至12月计提2%,1年至2年计提5%,2年至3年计提10%,3年至4年计提30%,4
年至5年计提50%,5年以上计提80%。对于一般性存货并不计提100%的存货跌价准备,
主要是考虑了存货残值的存在。对于一些特殊性的存货,如《企业会计制度2001》第32页
所列示的四种情况,则不论其账龄的长短均计提100%的特殊准备。而对于另外一些存货,
如原材料中的修理用备件,部分属于随设备一并购入的主要备件和备用备件及不规则使用的
备件,这类备件由于其特定性和专用性,其使用期限往往很长,特别是一些进口设备,随设
备而购入的备件具有很强的专用性,有些可能到十几年或几十年后固定资产报废时也没能投
入使用,但根据设备的技术要求却又必需备用。因而将这部分备件视同一般的存货按账龄计
提跌价准备也缺乏一定的科学性。对于此类存货应按照各类备件的实际可使用状况分类计提
跌价准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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