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章 会计法律制度

更新时间:2023-11-12 15:40:43 阅读: 评论: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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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章 会计法律制度
2023年11月12日发(作者:优秀学生主要事迹)

第二章会计法律制度

一:会计工作管理体制

(一)会计工作的行政管理

会计工作的主管部门,是指代表国家对会计工作行使管理职能的政府部门。《会计法》规定:

国务院财政部门主管全国的会计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管理本行政区

域内的会计工作”。

(二)单位内部的会计工作管理

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的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单位负责人是指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代表单位行使职权的主要负责人。

单位负责人应当保证会计机构、会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不得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

会计人员违法办理会计事项。

二:会计工作的单位内部监督

1.内部会计监督的主体是各单位的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内部会计监督的对象是单位的经济

活动

2.单位内部控制制度的原则

单位建立与实施内部控制应遵循的原则小企业建立与实施内部控制应遵循的原则

(1)全面性原则(1)风险导向原则

(2)重要性原则(2)适应性原则

(3)制衡性原则(3)实质重于形式原则

(4)适应性原则(4)成本效益原则

(5)成本效益原则

3.企业内部控制措施

(1)不相容职务分离控制;(2)授权审批控制;(3)会计系统控制;(4)财产保护

控制;(5)预算控制;(6)运营分析控制;(7)绩效考评控制。

4.不相容职务主要包括:

(1)授权批准与业务经办;(2)业务经办与会计记录;(3)会计记录与财产保管;(4)

业务经办与稽核检查;(5)授权批准与监督检查。

三:会计工作的社会监督

1.会计工作的社会监督主要是指由注册会计师及其所在的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接受委

托,依法对单位的经济活动进行审计,出具审计报告,发表审计意见的一种监督制度。

2.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的行为,有权检举,这也属

于会计工作社会监督的范畴。

3.审计报告分为标准审计报告(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和非标准审计报告。

四:会计机构与代理记账

(一)会计机构

1.会计机构,是指各单位办理会计事务的职能部门。

2.根据《会计法》的规定,各单位应当根据会计业务的需要,设置会计机构,或者在有关

机构中设置会计人员并指定会计主管人员;不具备设置条件的,应当委托经批准从事会计代

理记账业务的中介机构代理记账

(二)代理记账

1.代理记账机构的业务范围

(1)根据委托人提供的原始凭证和其他相关资料,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进行会

计核算,包括审核原始凭证、填制记账凭证、登记会计账簿、编制财务会计报告等;

(2)对外提供财务会计报告;

(3)向税务机关提供税务资料;

(4)委托人委托的其他会计业务。

2.代理记账机构为委托人编制的财务会计报告经代理记账机构负责人和委托人负责人签名

并盖章后,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对外提供。

3.对代理记账的管理

a.代理记账机构应当于每年430之前,向审批机关报送材料;

b.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对代理记账机构及其从事代理记账业务情况实施监督,随机

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并将抽查情况及查处结果依法及时向社会公开。

五:会计岗位设置

(一)会计工作岗位设置要求

1.会计工作岗位一般可分为:会计机构负责人或者会计主管人员、出纳、财产物资核算、

工资核算、成本费用核算、财务成果核算、资金核算、往来结算、总账报表、稽核、档案管

理等。

2.会计工作岗位,可以一人一岗、一人多岗或者一岗多人。

3.出纳人员不得兼任(兼管)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支出、费用、债权债务账目的

登记工作

4.会计人员的工作岗位应当有计划地进行轮换。

5.档案管理部门的人员管理会计档案,不属于会计岗位。

(二)会计人员回避制度

1.国家机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任用会计人员应当实行回避制度。

六:会计人员工作交接

会计工作交接是指会计人员工作调动或因故离职时,与接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的一种工作程

序。

1.会计工作监交

一般会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由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监交;

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由单位负责人监交,必要时主管单位可

以派人会同监交。

2.会计工作交接

现金、有价证券要根据会计账簿有关记录进行点交;

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必须完整无缺;

银行存款账户余额要与银行对账单核对,如不一致,应当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调节相

符,各种财产物资和债权债务的明细账户余额要与总账有关账户余额核对相符;

④移交人员经管的票据、印章和其他实物等,必须交接清楚;

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移交时,还必须将全部财务会计工作、重大财务收支和

会计人员的情况等,向接替人员详细介绍。对需要移交的遗留问题,应当写出书面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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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章 会计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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