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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单位会计制度
导读:本文是关于事业单位会计制度,希望能帮助到您!
1、本制度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实行独立核算的国有
建设单位,包括当年虽未安排基本建设投资,但有维护费拨款、
基本建设结余资金和在建工程的停、缓建单位。
凡是符合规定条件,并报主管财政机关审核批准,建设单位
财务会计与生产企业财务会计已经合并的,不再执行本制度,应
执行相应行业的企业会计制度。
2、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在符合本制度统一要求的
原则下,可以结合本地区的具体情况,对本制度作必要的补充,
并报财政部备案。国务院主管部门根据本制度,对其直属建设单
位所作的补充规定,也应报财政部备案。
3、建设单位应根据本制度规定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
部门、国务院主管部门的补充规定,设置和使用会计科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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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打乱重编。在某些会计科目之间留有空号,供增设会计科目之
用。
建设单位在填制会计凭证、登记帐簿时,应填列会计科目的
名称,或者同时填列会计科目的名称和编号,不能只填科目编号,
不填科目名称。
4、建设单位对外报送的财务会计报表的具体格式和编制说明,
由本制度规定;建设单位内部管理需要的财务会计报表由建设单
位自行规定。
基层建设单位会计报表报送时间,由国务院各主管部门和各
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自行规定。
财务会计报表的填列以人民币“元”为金额单位,“元”以下
填至“分”。
向外报出的财务会计报表应依次编定页数,加具封面,装订
成册,加盖公章。封面上应注明:建设单位名称、地址、报表所
属年度、月份、送出日期等。并由单位领导、总会计师(或代行
总会计师职权的人员)和会计主管人员签名或盖章。
5、建设单位的财务会计报表应报送当地财税机关、开户银行
和主管部门。其他需要报送的单位,由各级财政部门或主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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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在汇编会计报表时,应分别汇总各自投资部分,所投资金完成
的交付使用资产和各项投资支出以及各种结余资金,均按投资比
例计算确定。中央主管部门对地方项目的补助性投资,划转预算
的,由地方项目统一编报会计报表;不划转预算的,仍应由中央
主管部门编报会计报表。
本文发布于:2023-11-12 15:03:22,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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