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务制度与会计制度
财务制度与会计制度
先来说说财务与会计的区别和联系吧,可能刚开始都会觉得财务
制度与会计制度应该是一样的,其实不然,尽管他们联系比较紧密,
但是还是有很多的区别的,自然制定的制度也会不一样,希望这篇由
为您准备的财务制度与会计制度,对你有所帮助!
财务与会计是两个不同的概念,他们有着不同的职责职能。
财务管理是指运用管理知识、技能、方法,对企业资金的筹集、
使用以及分配进行管理的活动。主要在事前管理、重在 理
财务会计是指以资金形式,对企业经营活动进行连续地反映、监
督和参与决策的工作。主要在事后核算,重在 算 。两者联系在于目
的都是提高企业效益;指向的对象都是企业资金。实务工作中。两者往
往相互交叉,不分彼此。所以,你就不难理解,为什么财务部门从事
会计核算了。但是,两者的职能、内容都是不同的。
由此可见,财务制度等同于财务管理制度,是关于对财务活动进
行管理的规范性文件的总称,财务会计制度是关于会计核算应当遵循
的具体原则以及采纳的具体会计处理方法的规范性文件的总称。
在我国的实务工作中,财务职能与会计职能一般是由同一部门承
担并完成的,给外界一种财务与会计是一回事的错觉。所以,你所说
的三种制度的叫法,实务中也并无多大的区别。但在专业领域内,还
是严格加以区分的。
财务制度
第一章 总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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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加强财务管理,规范财务工作,促进公司经营业务的发展、推
动公司资源的优化组合。以提升经济效益为经营目标、以社会责任为
担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会计准则》等国家有
关财务管理法规制度和公司章程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
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会计核算遵循权责发生制原则。为其会计账务处理基础。
第三条
财务管理的基本任务和方法:
筹集资金和有效使用资金,监督资金正常运行,维护资金安全,
努力提高公司经济效益。
做好财务管理基础工作,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认真做好财务
收支的计划、控制、核算、分析和考核工作。
加强财务核算的管理,以提高会计信息的及时性和准确性。
监督公司财产的购建、保管和使用,配合综合管理部或专职部门
定期进行财产清查。
按期编制各类会计报表和财务说明书,做好财务分析、绩效考核
工作。
第四条
财务管理是公司经营管理的一个重要环节,公司财务管理中心对
财务管理工作负有组织、实施、检查的责任,财会人员要认真执行
《会计法》,坚决按财务制度办事,并严守公司秘密。
第五条
加强原始凭证管理,做到制度化、规范化。原始凭证是公司发生
的每项经营活动不可缺少的书面证明,是会计记录的主要依据。
第六条
公司应根据审核无误的原始凭证编制记账凭证。记帐凭证的内容
必须具备:
填制凭证的日期、凭证编号、经济业务摘要、会计科目、金额、
所附原始凭证张数、填制凭证人员,复核人员、会计主管人员签名或
盖章。收款和付款记帐凭证还应当由出纳人员签名或盖章。
第七条
健全会计核算,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和会计业务的需要
设置会计帐簿。会计核算应以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为依据,按照规定
的会计处理方法进行,保证会计指标的口径一致,相互可比和会计处
理方法前后相一致。
第八条
做好会计审核工作,经办财会人员应认真审核每项业务的合法
性、真实性、手续完整性和资料的准确性。编制会计凭证、报表时应
建立会计档案,包括对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和其他会
计资料都应建立档案,妥善保管。按《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的规定进
行保管和销毁。
第十一条
会计人员因工作变动或离职,必须将本人所经管的会计工作全部
移交给接替人员。会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必须有监交人负责监交,
交接人员及监交人员应分别在交接清单上签字后,移交人员方可调离
或离职。
第三章 资本金和负债管理
第十二条
资本金是公司经营的核心资本,必须加强资本金管理。公司筹集
的资本金必须聘请中国注册会计师验资,根据验资报告向投资者开具
出资证明,并据此入账。
第十三条
经公司董事会提议,股东会批准,可以按章程规定增加资本。财
务部门应及时调整实收资本。
第十四条
公司股东之间可相互转让其全部或部分出资,股东应按公司章程
规定,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和购买其他股东转让的出资。财务部
加强应付账款和其他应付款的管理,及时核对余额,保证负债的
真实性和准确性。凡一年以上应付而未付的款项应查找原因,对确实
无法付出的应付款项报公司总经理批准后处理。
第十七条
公司对外担保业务,按公司规定的审批程式报批后,由财务管理
中心登记后才能正式对外签发,财务管理中心据此纳入公司或有负债
管理,在担保期满后及时督促有关业务部门撤销担保。
第四章 流动资产管理
第十八条
现金的管理:
严格执行人民银行颁布的《现金管理暂行条例》,根据本公司实
际需要,合理核实现金的库存限额,超出限额部分要及时送存银行。
第十九条
严禁白条抵库和任意挪用现金,出纳人员必须每日结出现金日记
帐的帐面余额,并与库存现金相核对,发现不符要及时查明原因。财
务管理中心经理对库存现金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检查,以保证现金的安
全和完整。公司的一切现金收付都必须有合法的原始凭证。
第二十条
银行存款的管理:
加强对银行账户及其他账户的保密工作,非因业务需要不准外
泄,银行账户印鉴实行分管并用制,不得一人统一保管使用。严禁在
任何空白合同上加盖银行账户印鉴。
出纳人员要随时掌握银行存款余额,不准签发空头支票,不准将
银行账户出借给任何单位和个人办理结算或套取现金。在每月末要做
好与银行的对账工作,并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对未达账项进行
分析,查找原因,并报财务部门负责人。
第二十二条
应收帐款的管理:
对应收账款,每季末做一次账龄和清收情况的分析,并报有关领
导和分管业务部门,督促业务部门积极催收,避免形成坏账。
第二十三条
其他应收款的管理:
应按户分页记账,要严格个人借款审批程式,借款的审批程式
是:
借款人 部门负责人 财务负责人 总经理。借用现金,必须用于现
金结算范围内的各种费用专项支付。
第二十四条
短期投资的管理:
短期投资是指一年内能够并准备变现的投资,短期投资必须在公
司授权范围内进行,按现行财务制度规定记账、核算收入成本和损
益。
第二十五条
长期投资的管理,长期投资是指不准备在一年内变现的投资,分
为股权投资和债权投资。公司进行长期投资应认真做好可行性分析和
续。公司对被投资单位元没有实际控制权的长期投资采用成本法核算;
拥有实际控制权的,长期投资采用权益法核算。
第二十六条
固定资产的管理: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资产应纳入固定资产进行核算:
①使用期限在一年以上的房屋、建筑物、机器、机械、运输工具
和其他与经营有关的设备器具、工具等;
②不属于经营主要设备的物品,单位价值在201X元以上,并且使
用期限超过2年的。
第二十七条
固定资产要做到有账、有卡,账实相符。财务部负责固定资产的
价值核算与管理,综合管理部负责实物的记录、保管和卡片登记工
作,财务部应建立固定资产明细账。
第二十八条
固定资产的购置和调入均按实际成本入账,固定资产折旧采用直
线法分类计提,分类折旧年限为:
1.房屋、建筑物,为20年;
飞机、火车、轮船、机器、机械和其他生产设备,为10年;
3.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器具、工具、家具等,为4年;
4.飞机、火车、轮船以外的运输工具,为8年;
5.电子设备,为4年。
第二十九条
已经提足折旧、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不再提取折旧,提前报废的
固定资产,不再补提折旧。当月增加的固定资产,当月不提折旧,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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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减少的固定资产,当月照提折旧。残值率一般确定在原值的3 %以
内。
第三十条
对固定资产和其他资产要进行定期盘点,每年末由综合管理部负
责盘点一次,盘点中发现短缺或盈余,应及时查明原因,明确责任。
并编制盘盈盘亏表,报财务部审核后,按总经理审批后,进行账务处
理。
第三十一条
无形资产指被公司长期使用而没有实物形态的资产,包括:
专利权、土地使用权、商誉等。无形资产按实际成本入账,在受
益期内或有效期内按不短于10年的期限摊销。
第三十二条
递延资产是不能全部计入当期损益,需要在以后年度内分期摊销
的各项费用,包括开办费,租入固定资产的改良支出和摊销期限超过
一年,金额较大的修理费支出。开办费自营业之日起,分期摊入成
本。分摊期不短于5年,以经营租入的固定资产改良支出,在有效租
赁期内分期摊销。
第六章 收入管理
第三十三条
公司的营业收入包括手续费收入、其他营业收入等。营业收入要
严格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确认,并认真核实、正确反映,以保证公司
损益的真实性。
第三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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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收入要按照规定列入相关的收入专案,不得截留到账外或作
其他处理。
第七章 成本费用管理
第三十五条
公司在业务经营活动中发生的与业务有关的支出,按规定计入成
本费用。成本费用是管理公司经济效益的重要内容。控制好成本费
用,对堵塞管理漏洞、提高公司经济效益具有重要作用。
第三十六条
成本费用开支范围包括:
利息支出、营业费用管理费用销售费用、其他营业支出等。
利息支出:
指支付以负债形式筹集的资金成本支出。
营业费用包括:
职工工资、职工福利费、医药费、职工教育经费、工会经费、住
房公积金、保险费、固定资产折旧费、摊销费、修理费、管理费、通
讯费、交通费、招待费、差旅费、车辆使用费、报刊费、会议费、办
公费、劳务费、董事会费、奖励费、各种准备金等其他费用。
固定资产折旧费:
指公司根据固定资产原值和国家规定的固定资产分类折旧率计算
摊销的费用。
摊销费:
指递延资产、其他资产等的摊销费用,分摊期不短于5年。
各种准备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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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种准备金包括投资风险准备金和坏账准备金。投资风险准备金
按年末长期投资余额的1%实行差额提取,坏账准备金按年末应收账款
余额的1%提取。视公司具体情况而定。
管理费用包括:
差旅费、招待费、水电费、通讯费、税金、工资等其他费用。
第三十七条
职工福利费按工资总额14%计提,工会经费按工资总额2%计提,
教育经费按工资总额3%计提。
第三十八条
加强对费用的总额控制,严格制定各项费用的开支标准和审批许
可权,财务人员应认真审核有关支出凭证,未经领导签字或审批手续
不全的,不予报销,对违反有关制度规定的行为应及时向领导反映。
第三十九条
公司各项成本费用由财务管理中心负责管理和核算,费用支出的
管理实行预算控制,财务管理中心要定期进行成本费用检查、分析、
制定降低成本的措施。
第八章 利润及利润分配管理
第四十条
公司营业利润=营业收入- 营业税金及附加-营业支出
利润总额=营业利润+期间费用+营业外收入- 营业外支出等
投资收益包括对外投资分得的利润、股利等。
营业外收入是指与公司业务经营无直接关系的各项收入,具体包
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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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资产盘盈、处理固定资产净收益、教育费附加返还款、罚没
收入、罚款收入,确实无法支付而按规定程式经批准的应付款项等。
营业外支出是指与公司业务经营无直接关系的各项支出,具体包
括:
固定资产盘亏和毁损报废净损失、非常损失、公益救济性捐赠、
赔偿金、违约金等。
第四十一条
公司利润总额按国家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后,依照缴纳所得税,
缴纳所得税后的利润,按以下顺序分配:
被没收的财物损失,支付各项税收的滞纳金和罚款;
弥补公司以前年度亏损;
提取法定盈余公积金,法定盈余公积金按照税后利润扣除前两项
后的10%提取,盈余公积金已达注册资本的50%时不再提取。
提取公积金、公益金按税后利润的5%计提,主要用于公司的职工
集体福利支出。
向投资者分配利润,根据股东会决议,向投资者分配利润。
第九章 财务报告与财务分析
第四十二条
财务报表分月报和年报,月报财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
表。年度财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营业费用
明细表、利润分配表。公司财务月报表应于次月15日内完成,年度财
务会计报告应于次年90日内制作,必要时聘请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
计。
第四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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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末还应报送财务情况说明书。财务情况说明书主要内容包括:
业务、经营情况,利润实现情况,资金增减及周转情况,财务收
支情况等。
财务会计方法变动情况及原因,对本期或下期财务状况变动有重
大影响的事项;资产负债表制表日至报出期之间发生的对公司财务状况
有重大影响的事项;以及为正确理解财务报表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
第四十四条
财务分析是公司财务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财务管理中心应对公
司经营状况和经营成果进行总结、评价和考核,通过财务分析促进增
收节支,充分发挥资金效能,通过对财务活动不同方案和经济效益的
比较,为领导或有关部门的决策提供依据。
第四十五条
总结和评价本公司财务状况及经营成果的财务报告指标包括:
①经营状况指标:
流动比率、负债比率、所有者权益比率;
②经营成果指标:
利润率、资本利润率、成本费用利润率。
第十章 会计电算化
第四十六条
会计电算化硬体设备是指专用于会计电算化的微机及其配套设
备,包括伺服器、工作站、网线、印表机、UPS电源等。会计电算化硬
件设备由财务管理中心统一管理和使用,非会计电算化工作人员一般
情况下不得使用,特殊情况确需使用时,应经财务管理中心经理批
准,在不影响会计电算化正常工作情况下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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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七条
财务软件是用于完成会计核算、处理会计业务的软件。操作人员
在实际工作中发现软件的设计功能未能正常实现时,应立即与软件发
展商联系,进行修改、调试,完成调试后,应及时检查、核对,以确
保相应帐务资料和功能模组的正确性。
第四十八条
每月10日前对上个月的会计资料进行备份。操作人员运用财务软
件必须是通过系统功能表选项进入系统操作,应根据工作需要设置操
作许可权和密码。操作人员对使用的硬件设备的安全负责。下班时,
应关闭设备的电源。设备的开启和关闭应严格按规范程式进行。
第四十九条
公司会计电算化未通过财政部门评审之前,采用微机和手工帐并
行的办法。每月末,会计核算人员必须将手工帐与微机帐进行核对。
保持手工账与微机账一致。
第五十条
企业银行电子支付系统的管理,严格按照企业银行电子支付程式
和许可权规定执行。电子支付密码器、智慧IC卡、帐户密码和操作人
员密码是使用企业银行系统的关键要素,应妥善保管,主管卡和操作
员卡应按照分管并用的原则,由财务管理中心负责人和操作员分别设
制密码,不得一人统管使用。
3工作规定
第一条
充分体现会计信息的可靠性,特制定 本规定。
第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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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科目的运用及账户的设置、按《企业会计制度》执行,不得
任意更改或自行设置,个别因公司业务需要新增会计科目时,须报批
准。
第三条
凭证统一采用记账凭证,在实行会计电算化操作后,可采用软件
打印记账凭证。
第四条
会计核算组织程序:
采用记账凭证汇总表核算程序,记账凭证汇总表核算组织程序如
下:
根据审核后的原始凭证填制记账凭证;
根据原始凭证汇总表编制记账凭证汇总表;
根据记账凭证汇总登记总分类账;
根据原始凭证登记现金日记账和银行日记账;
根据记账凭证及所附的原始凭证登记各明细分类账;
月终,根据总分类账和各明细分类账编制会计报表。
记账凭证汇总表核算组织程序的特点是:
先定期将所有记账凭证汇总编制成科目汇总表,然后再根据科目
凭证汇总表登记总分类账。
记账凭证汇总表的编制方法是:
根据一定时期的全部记账凭证,按照相同科目归类,定期汇总每
一会计科目的借方本期发生额和贷方本期发生额,填写在科目凭证汇
总表的相关栏内,以反映全部会计科目的借方本期发生额和贷方本期
发生额。
第五条
记账规则:
记账须根据审核过的会计凭证。除按照会计核算要求进行转账
时,用记账员写的转账说明作记账依据外,其它记账凭证都必须以合
法的原始凭证为依据。没有合法的凭证,不能登记账簿,且每张记账
凭证必须由制单、复核、记账,会计主管分别签名,不得省略。
登记账簿时用钢笔或碳素笔写。
记账凭证和账簿上的会计科目以及子、细目用全称,不得随意简
化或使用代号。
会计分录的科目对应关系,原则上一种经济事项分别或汇总编一
套分录,不得将不同内容的多种经济事项合并编制一套分录。
明细账应随时登记,总账定期登记,一般不超过10天。
每一笔账须记明日期、凭证号码和摘要,经济事项的摘要不能过
分简略,以保证第三者能看清楚。每笔账记完后,在记帐凭证上划
号。
记账的文字和数字应端正、清楚、严禁刮擦、挖补或涂改,不得
跳行隔页。应将空行或空页划斜红线注销。
记账发生错误,用以下方法更正:
1.记账前发现记账凭证有错误,应先更正或重制记账凭证。记帐
凭证或账簿上的数字差错,应在错误的全部数字正中划红线,表示注
销,并由经办人员加盖小图章后,将正确的数字写在应记的栏或行
内。
记账后发现记账凭证中会计科目、借贷方式或金额错误时,先用
红字填制一套与原用科目、借贷方向和金额相同的记账凭证,以冲销
原来的记录,然后重新填制正确的记账凭证,一并登记入账。如果会
计科目和借贷方向正确,只是金额错误,也可另行填制记账凭证,增
加或冲减相差的金额。更正后应在摘要中注明原记账凭证的日期和号
码,以及更正的理由和依据。
3.报出会计报表后发现记账差错时,如不需要变更原来报表的,
可以填制正确的记账凭证。
红字冲账除了用于更正的错误外,还可以用于下列事项:
1.经济业务完成后,发生退回或退出;
经济业务计算错误而发生多付或多收;
3.账户的借方或贷方发生额需要保持一个方向;
4.其它必须冲销原记数字的事项。
各帐户在一张账页记满后接记次页时,需要加计发生额的账户,
应将加计的借贷发生总额和结出的余额记在次页的第一行内,并在摘
要栏 承前页
月、季、年度末,记完账后应办理结账,为了便于结转成本和编
制会计报表,需要发生额的账户,应分别结出月份季度和年度发生
额,在摘要栏注明 本月合计 、 本季合计 和 本年合计 的字样,在
月结、季结数字上端和下端均划单红线,在年结数字下端划双红线。
总结的数字本身均不得用红字书写。发生笔数不多的账户,也可不结
总。不需要加计发生额的账户,应随时结出余额,并在月份、季度余
额下端划单红线,在年度余额下端划双红线。
编制会计报表前,必须把总账和明细帐记载齐全,试算平衡,每
个科目的明细帐各账户的数额相加总和同该科目的总账数额核对相
符。不准先出报表,后补记账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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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度更换新账时,需要结转新年度的余额,可直接过到新账各该
账户的第一行,并在摘要栏内注明 上年结转 字样。必要时,详细注
明余额组成内容,在旧账的最后一行数字下面注明 结转下年 字样。
结转以后的空白行格包括不结转余额的账户,划一条余线注销或盖戳
注销。
第六条
结账、对账:
结账是结算各种账簿记录,它是在一定时期内所发生的经济业务
全部登记入账的基础上进行的,具体内容如下:
1.在结账时,首先应将本期内所发生的经济业务记入有关帐簿。
本期内所有的转账业务,应编成记账凭证记入有关帐簿,以调整
帐簿记录。如待摊、预提费用应按规定标准予以摊销提取。
3.在全部业务登记入账的基础上,应结算所有的账簿,具体方法
参见 记账规则 的第11点。
对账是为了保证账证相符,账账相符,账实相符。具体内容如
下:
1.账证核对:
是指各种账簿的记录与会计凭证的核对,这种核对主要是在日常
编制凭证和记账过程中进行。月终如果发现账账不符,就应回过头来
对账簿记录与会计凭证进行核对,以保证账证相符。
账账核对每月一次,主要是总分类账各账户期末余额与各明细分
类账账面余额相核对,现金、银行存款二级账与出纳的现金,银行存
款日记账相核对,会计部门各种财产物资明细类账期末余额与财产物
资管理部门和使用部门的保管账相核对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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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账实核对分两类:
第一类现金日记账账面余额与现金实际库存数额相核对,银行存
款日记账账面余额与开户银行对账单相核对,要求每月核对一次;第二
类各种财产物资明细分类账账面余额与财产物资实有数额相核对,各
种往来账款明细账账面余额与有关债权债务单位的账目核对等,要求
每季核对一次..
会计制度
3 4 5 6
page生产的产品的成本大于产品的销售价格;
企业因产品更新换代,原有库存原材料已不适应新产品的需要,
而该原材料的市场价格又低于其账面成本;
因企业所提供的商品或劳务过时或消费者偏好改变而使市场的需
求发生变化,导致市场价格逐渐下跌;
其他足以证明该项存货实质上已经发生减值的情形。
第五十六条、企业应当在期末对长期投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
逐项进行检查,如果由于市价持续下跌、被投资单位经营状况恶化,
或技术陈旧、损坏、长期闲置等原因、导致其可收回金额低于其账面
价值的,应当计提长期投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减值准备。
长期投资、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减值准备,应按单项项目计提。
第五十七条、对有市价的长期投资可以根据下列迹象判断是否应
当计提减值准备:
市价持续2年低于账面价值;
该项投资暂停交易1年或1年以上;
被投资单位当年发生严重亏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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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投资单位持续2年发生亏损;
被投资单位进行清理整顿、清算或出现其他不能持续经营的迹
象。
第五十八条、对无市价的长期投资可以根据下列迹象判断是否应
当计提减值准备:
影响被投资单位经营的政治或法律环境的变化,如税收、贸易等
法规的颁布或修订,可能导致被投资单位出现巨额亏损;
被投资单位所供应的商品或提供的劳务因产品过时或消费者偏好
改变而使市场的需求发生变化,从而导致被投资单位财务状况发生严
重恶化;
被投资单位所在行业的生产技术等发生重大变化,被投资单位已
失去竞争能力,从而导致财务状况发生严重恶化,如进行清理整顿、
清算等;
有证据表明该项投资实质上已经不能再给企业带来经济利益的其
他情形。
第五十九条、如果企业的固定资产实质上已经发生了减值,应当
计提减值准备。对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固定资产,应当全额计提减值
准备:
长期闲置不用,在可预见的未来不会再使用,且已无转让价值的
固定资产;
由于技术进步等原因,已不可使用的固定资产;
虽然固定资产尚可使用,但使用后产生大量不合格品的固定资产;
已遭毁损,以至于不再具有使用价值和转让价值的固定资产;
其他实质上已经不能再给企业带来经济利益的固定资产。
已全额计提减值准备的固定资产,不再计提折旧。
第六十条、当存在下列一项或若干项情况时,应当将该项无形资
产的账面价值全部转入当期损益:
某项无形资产已被其他新技术等所替代,并且该项无形资产已无
使用价值和转让价值;
某项无形资产已超过法律保护期限,并且已不能为企业带来经济
利益;
其他足以证明某项无形资产已经丧失了使用价值和转让价值的情
形。
第六十一条、当存在下列一项或若干项情况时,应当计提无形资
产的减值准备:
某项无形资产已被其他新技术等所替代,使其为企业创造经济利
益的能力受到重大不利影响;
某项无形资产的市价在当期大幅下跌,在剩余摊销年限内预期不
会恢复;
某项无形资产已超过法律保护期限,但仍然具有部分使用价值;
其他足以证明某项无形资产实质上已经发生了减值的情形。
第六十二条、企业计算的当期应计提的资产减值准备金额如果高
于已提资产减值准备的账面余额,应按其差额补提减值准备;如果低于
已提资产减值准备的账面余额,应按其差额冲回多提的资产减值准
备,但冲减的资产减值准备,仅限于已计提的资产减值准备的账面余
额。实际发生的资产损失,冲减已提的减值准备。
已确认并转销的资产损失,如果以后又收回,应当相应调整已计
如果企业滥用会计估计,应当作为重大会计差错,按照重大会计
差错更正的方法进行会计处理,即企业因滥用会计估计而多提的资产
减值准备,在转回的当期,应当遵循原渠道冲回的原则,不得作为增
加当期的利润处理。
第六十三条、处置已经计提减值准备的各项资产,以及债务重
组、非货币性交易、以应收款项进行交换等,应当同时结转已计提的
减值准备。
第六十四条、企业对于不能收回的应收款项、长期投资等应当查
明原因,追究责任。对有确凿证据表明确实无法收回的应收款项、长
期投资等,如债务单位或被投资单位已撤销、破产、资不抵债、现金
流量严重不足等,根据企业的管理权限,经股东大会或董事会,或经
理会议或类似机构批准作为资产损失,冲销已计提的相关资产减值准
备。
第六十五条、企业在建工程预计发生减值时,如长期停建并且预
计在3年内不会重新开工的在建工程,也应当根据上述原则计提资产
减值准备。
第三章 负债
第六十六条、负债,是指过去的交易、事项形成的现时义务,履
行该义务预期会导致经济利益流出企业。
第六十七条、企业的负债应按其流动性,分为流动负债和长期负
债。
第一节、流动负债
第六十八条、流动负债,是指将在1年或者超过1年的一个营业
周期内偿还的债务,包括短期借款、应付票据、应付账款、预收账
款、应付工资、应付福利费、应付股利、应交税金、其他暂收应付款
项、预提费用和一年内到期的长期借款等。
第六十九条、各项流动负债,应按实际发生额入账。短期借款、
带息应付票据、短期应付债券应当按照借款本金或债券面值,按照确
定的利率按期计提利息,计入损益。
第七十条、企业与债权人进行债务重组时,应按以下规定处理:
以现金清偿债务的,支付的现金小于应付债务账面价值的差额,
计入资本公积;
以非现金资产清偿债务的,应按应付债务的账面价值结转。应付
债务的账面价值与用于抵偿债务的非现金资产账面价值的差额,作为
资本公积,或者作为损失计入当期营业外支出。
以债务转为资本的,应当分别以下情况处理:
1.股份有限公司,应按债权人放弃债权而享有股份的面值总额作
为股本,按应付债务账面价值与转作股本的金额的差额,作为资本公
积;
其他企业,应按债权人放弃债权而享有的股权份额作为实收资
本,按债务账面价值与转作实收资本的金额的差额,作为资本公积。
以修改其他债务条件进行债务重组的,修改其他债务条件后未来
应付金额小于债务重组前应付债务账面价值的,应将其差额计入资本
公积;如果修改后的债务条款涉及或有支出的,应将或有支出包括在未
来应付金额中,含或有支出的未来应付金额小于债务重组前应付债务
账面价值的,应将其差额计入资本公积。在未来偿还债务期间内未满
修改其他债务条件后未来应付金额等于或大于债务重组前应付债
务账面价值的,在债务重组时不作账务处理。对于修改债务条件后的
应付债务,应按本制度规定的一般应付债务进行会计处理。
本制度所称的或有支出,是指依未来某种事项出现而发生的支
出。未来事项的出现具有不确定性。
第二节、长期负债
第七十一条、长期负债,是指偿还期在1年或者超过1年的一个
营业周期以上的负债,包括长期借款、应付债券、长期应付款等。
各项长期负债应当分别进行核算,并在资产负债表中分列项目反
映。将于1年内到期偿还的长期负债,在资产负债表中应当作为一项
流动负债,单独反映。
第七十二条、长期负债应当以实际发生额入账。
长期负债应当按照负债本金或债券面值,按照规定的利率按期计
提利息,并按本制度的规定,分别计入工程成本或当期财务费用。
按照纳税影响会计法核算所得税的企业,因时间性差异所产生的
应纳税或可抵减时间性差异的所得税影响,单独核算,作为对当期所
得税费用的调整。
第七十三条、发行债券的企业,应当按照实际的发行价格总额,
作负债处理;债券发行价格总额与债券面值总额的差额,作为债券溢价
或折价,在债券的存续期间内按实际利率法或直线法于计提利息时摊
销,并按借款费用的处理原则处理。
第七十四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企业,可转换公司债券在发
行以及转换为股份之前,应按一般公司债券进行处理。当可转换公司
债券持有人行使转换权利,将其持有的债券转换为股份或资本时,应
按其账面价值结转;可转换公司债券账面价值与可转换股份面值的差
额,减去支付的现金后的余额,作为资本公积处理。
企业发行附有赎回选择权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其在赎回日可能支
付的利息补偿金,即债券约定赎回期届满日应当支付的利息减去应付
债券票面利息的差额,应当在债券发行日至债券约定赎回届满日期间
计提应付利息,计提的应付利息,按借款费用的处理原则处理。
第七十五条、融资租入的固定资产,应在租赁开始日按租赁资产
的原账面价值与最低租赁付款额的现值两者较低者,作为融资租入固
定资产的入账价值,按最低租赁付款额作为长期应付款的入账价值,
并将两者的差额,作为未确认融资费用。
如果融资租赁资产占企业资产总额的比例等于或低于30%的,应
在租赁开始日按最低租赁付款额作为融资租赁固定资产和长期应付款
的入账价值。
第七十六条、企业收到的专项拨款作为专项应付款处理,待拨款
项目完成后,属于应核销的部分,冲减专项应付款;其余部分转入资本
公积。
第七十七条、企业所发生的借款费用,是指因借款而发生的利
息、折价或溢价的摊销和辅助费用,以及因外币借款而发生的汇兑差
额。因借款而发生的辅助费用包括手续费等。
除为购建固定资产的专门借款所发生的借款费用外,其他借款费
用均应于发生当期确认为费用,直接计入当期财务费用。
本制度所称的专门借款,是指为购建固定资产而专门借入的款
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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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购建固定资产的专门借款所发生的借款费用,按以下规定处
理:
因借款而发生的辅助费用的处理:
1.企业发行债券筹集资金专项用于购建固定资产的,在所购建的
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将发生金额较大的发行费用,直接
计入所购建的固定资产成本;将发生金额较小的发行费用,直接计入当
期财务费用。
向银行借款而发生的手续费,按上述同一原则处理。
因安排专门借款而发生的除发行费用和银行借款手续费以外的辅
助费用,如果金额较大的,属于在所购建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
态之前发生的,应当在发生时计入所购建固定资产的成本;在所购建固
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后发生的,直接计入当期财务费用。对于
金额较小的辅助费用,也可以于发生当期直接计入财务费用。
借款利息、折价或溢价的摊销,汇兑差额的处理
1.当同时满足以下三个条件时,企业为购建某项固定资产而借入
的专门借款所发生的利息、折价或溢价的摊销、汇兑差额应当开始资
本化,计入所购建固定资产的成本:
资产支出已经发生;
借款费用已经发生;
为使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所必要的购建活动已经开始。
企业为购建固定资产而借入的专门借款所发生的借款利息、折价
或溢价的摊销、汇兑差额,满足上述资本化条件的,在所购建的固定
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所发生的,应当予以资本化,计入所购建
固定资产的成本;在所购建的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后所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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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应于发生当期直接计入当期财务费用。每一会计期间利息资本化
金额的计算公式如下:
每一会计期间利息的资本化金额=至当期末止购建固定资产累计支
出加权平均数 资本化率
累计支出加权平均数=
为简化计算,也可以月数作为计算累计支出加权平均数的权数。
资本化率的确定原则为:
企业为购建固定资产只借入一笔专门借款,资本化率为该项借款
的利率;企业为购建固定资产借入一笔以上的专门借款,资本化率为这
些借款的加权平均利率。加权平均利率的计算公式如下:
加权平均利率=专门借款当期实际发生的利息之和专门借款本金
加权平均数 100%
专门借款本金加权平均数=
为简化计算,也可以月数作为计算专门借款本金加权平均数的权
数。
在计算资本化率时,如果企业发行债券发生债券折价或溢价的,
应当将每期应摊销的折价或溢价金额,作为利息的调整额,对资本化
率作相应调整,其加权平均利率的计算公式如下:
加权平均利率=专门借款当期实际发生的利息之和+折价摊销额专
门借款本金加权平均数 100%
3.企业为购建固定资产而借入的外币专门借款,其每一会计期间
所产生的汇兑差额,在所购建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予以
资本化,计入所购建固定资产的成本;在该项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
状态后,计入当期财务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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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企业发行债券,如果发行费用小于发行期间冻结资金所产生的
利息收入,按发行期间冻结资金所产生的利息收入减去发行费用后的
差额,视同发行债券的溢价收入,在债券存续期间于计提利息时摊
销。
5.企业每期利息和折价或溢价摊销的资本化金额,不得超过当期
为购建固定资产的专门借款实际发生的利息和折价或溢价的摊销金
额。
在确定借款费用资本化金额时,与专门借款有关的利息收入不得
冲减所购建的固定资产成本,所发生的利息收入直接计入当期财务费
用。
6.企业以非借款方式募集的资金专项用于购建某项固定资产的,
如专用拨款、发行股票募集的资金等,在募集资金尚未到达前借入的
专门用于购建该项固定资产的资金,其发生的借款费用,在募集资金
到达前,按借款费用的处理原则处理;募集资金到达后,在购建该项资
产的实际支出未超过以非借款方式募集的资金时,所发生的借款费用
直接计入当期财务费用。实际支出超过以非借款方式募集的资金时,
应当在该资产整体完工时,其所发生的借款费用不再计入所建造的固
定资产成本,而直接计入当期财务费用。
8.如果某项固定资产的购建发生非正常中断,并且中断时间连续
超过3个月,应当暂停借款费用的资本化,其中断期间所发生的借款
费用,不计入所购建的固定资产成本,将其直接计入当期财务费用,
直至购建重新开始,再将其后至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所发
生的借款费用,计入所购建固定资产的成本。
如果中断是使购建的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所必要的程
序,则中断期间所发生的借款费用仍应计入该项固定资产的成本。
当所购建的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时,应当停止借款费用
的资本化;以后发生的借款费用应于发生当期直接计入财务费用。
第七十八条、本制度所称的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是指固定资产
已达到购买方或建造方预定的可使用状态。当存在下列情况之一时,
可认为所购建的固定资产已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
固定资产的实体建造工作已经全部完成或者实质上已经全部完成;
已经过试生产或试运行,并且其结果表明资产能够正常运行或者
能够稳定地生产出合格产品时,或者试运行结果表明能够正常运转或
营业时;
该项建造的固定资产上的支出金额很少或者几乎不再发生;
所购建的固定资产已经达到设计或合同要求,或与设计或合同要
求相符或基本相符,即使有极个别地方与设计或合同要求不相符,也
不足以影响其正常使用。
第四章 所有者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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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十九条、所有者权益,是指所有者在企业资产中享有的经济
利益,其金额为资产减去负债后的余额。所有者权益包括实收资本、
资本公积、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等。
第八十条、企业的实收资本是指投资者按照企业章程,或合同、
协议的约定,实际投入企业的资本。
一般企业实收资本应按以下规定核算:
1.投资者以现金投入的资本,应当以实际收到或者存入企业开户
银行的金额作为实收资本入账。实际收到或者存入企业开户银行的金
额超过其在该企业注册资本中所占份额的部分,计入资本公积。
投资者以非现金资产投入的资本,应按投资各方确认的价值作为
实收资本入账。为首次发行股票而接受投资者投入的无形资产,应按
该项无形资产在投资方的账面价值入账。
3.投资者投入的外币,合同没有约定汇率的,按收到出资额当日
的汇率折合;合同约定汇率的,按合同约定的汇率折合,因汇率不同产
生的折合差额,作为资本公积处理。
4.中外合作经营企业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合作期间归
还投资者投资的,对已归还的投资应当单独核算,并在资产负债表中
作为实收资本的减项单独反映。
1.公司的股本应当在核定的股本总额及核定的股份总额的范围内
发行股票取得。公司发行的股票,应按其面值作为股本,超过面值发
行取得的收入;其超过面值的部分,作为股本溢价,计入资本公积。
境外上市公司以及在境内发行外资股的公司,按确定的人民币股
股款当日的汇率折合的人民币金额与按人民币计算的股票面值总额的
差额,作为资本公积处理。
第八十一条、企业资本除下列情况外,不得随意变动:
符合增资条件,并经有关部门批准增资的,在实际取得投资者的
出资时,登记入账。
企业按法定程序报经批准减少注册资本的,在实际发还投资时登
记入账。采用收购本企业股票方式减资的,在实际购入本企业股票
时,登记入账。
企业应当将因减资而注销股份、发还股款,以及因减资需更新股
票的变动情况,在股本账户的明细账及有关备查簿中详细记录。
投资者按规定转让其出资的,企业应当于有关的转让手续办理完
毕时,将出让方所转让的出资额,在资本账户的有关明细账户及各备
查登记簿中转为受让方。
第八十二条、资本公积包括资本溢价、接受捐赠资产、拨款转
入、外币资本折算差额等。资本公积项目主要包括:
page 资本溢价,是指企业投资者投入的资金超过其在注册资本中
所占份额的部分;
接受非现金资产捐赠准备,是指企业因接受非现金资产捐赠而增
加的资本公积;
接受现金捐赠,是指企业因接受现金捐赠而增加的资本公积;
股权投资准备,是指企业对被投资单位的长期股权投资采用权益
法核算时,因被投资单位接受捐赠等原因增加的资本公积,企业按其
拨款转入,是指企业收到国家拨入的专门用于技术改造、技术研
究等的拨款项目完成后,按规定转入资本公积的部分。企业应按转入
金额入账;
外币资本折算差额,是指企业接受外币投资因所采用的汇率不同
而产生的资本折算差额;
其他资本公积,是指除上述各项资本公积以外所形成的资本公
积,以及从资本公积各准备项目转入的金额。债权人豁免的债务也在
本项目核算。
资本公积各准备项目不能转增资本。
第八十三条、盈余公积按照企业性质,分别包括以下内容:
一般企业和股份有限公司的盈余公积包括:
1.法定盈余公积,是指企业按照规定的比例从净利润中提取的盈
余公积;
任意盈余公积,是指企业经股东大会或类似机构批准按照规定的
比例从净利润中提取的盈余公积;
3.法定公益金,是指企业按照规定的比例从净利润中提取的用于
职工集体福利设施的公益金,法定公益金用于职工集体福利时,应当
将其转入任意盈余公积。
企业的盈余公积可以用于弥补亏损、转增资本。符合规定条件的
企业,也可以用盈余公积分派现金股利。
1.储备基金,是指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从净利润中提取的、
经批准用于弥补亏损和增加资本的储备基金;
企业发展基金,是指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从净利润中提取
3.利润归还投资,是指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按照规定在合作期间以
利润归还投资者的投资。
第五章 收入
第八十四条、收入,是指企业在销售商品、提供劳务及让渡资产
使用权等日常活动中所形成的经济利益的总流入,包括主营业务收入
和其他业务收入。收入不包括为第三方或者客户代收的款项。
企业应当根据收入的性质,按照收入确认的原则,合理地确认和
计量各项收入。
第一节销售商品及提供劳务收入
第八十五条、销售商品的收入,应当在下列条件均能满足时予以
确认:
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
企业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对已
售出的商品实施控制;
与交易相关的经济利益能够流入企业;
相关的收入和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
第八十六条、销售商品的收入,应按企业与购货方签订的合同或
协议金额或双方接受的金额确定。现金折扣在实际发生时作为当期费
用;销售折让在实际发生时冲减当期收入。
现金折扣,是指债权人为鼓励债务人在规定的期限内付款,而向
债务人提供的债务减让;销售折让,是指企业因售出商品的质量不合格
等原因而在售价上给予的减让。
第八十七条、企业已经确认收入的售出商品发生销售退回的,应
当冲减退回当期的收入;年度资产负债表日及以前售出的商品,在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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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债表日至财务会计报告批准报出日之间发生退回的,应当作为资产
负债表日后调整事项处理,调整资产负债表日编制的会计报表有关收
入、费用、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等项目的数字。
第八十八条、在同一会计年度内开始并完成的劳务,应当在完成
劳务时确认收入。如劳务的开始和完成分属不同的会计年度,在提供
劳务交易的结果能够可靠估计的情况下,企业应当在资产负债表日按
完工百分比法确认相关的劳务收入。完工百分比法,是指按照劳务的
完成程度确认收入和费用的方法。
page 第八十九条、在提供劳务交易的结果不能可靠估计的情况
下,企业应当在资产负债表日对收入分别以下情况予以确认和计量:
前期确认递延税款时的所得税率
本期转回的前期确认的递延税款贷项金额=本期转回的增加本期应
纳税所得额的时间性差异前期确认递延税款时的所得税率
25
第一百一十四条、在进行非货币性交易的核算时,无论是一项资
产换入一项资产,或者一项资产同时换入多项资产,或者同时以多项
资产换入一项资产,或者以多项资产换入多项资产,均按换出资产的
账面价值加上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换入资产入账价值。
如果涉及补价,支付补价的企业,应当以换出资产账面价值加上
补价和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换入资产入账价值;收到补价的企业,
应当以换出资产账面价值减去补价,加上应确认的收益和应支付的相
关税费,作为换入资产入账价值。换出资产应确认的收益按下列公式
计算确定:
应确认的收益=补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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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制度所称的公允价值,是指在公平交易中,熟悉情况的交易双
方,自愿进行资产交换或债务清偿的金额。
上述换入的资产如为存货的,按上述规定确定的入账价值,还应
减去可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
第一百一十五条、在非货币性交易中,如果同时换入多项资产,
应当按照换入各项资产的公允价值与换入资产公允价值总额的比例,
对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总额进行分配,以确定各项换入资产的入账价
值。
第一百一十六条、在资产交换中,如果换入的资产中涉及应收款
项的,应当分别以下情况处理:
以一项资产换入的应收款项,或多项资产换入的应收款项,应当
按照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作为换入应收款项的入账价值。如果换入的
应收款项的原账面价值大于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的,应当按照换入应
收款项的原账面价值作为换入应收款项的入账价值,换入应收款项的
入账价值大于换出资产账面价值的差额,作为坏账准备。
理;如收到的补价大于换出应收款项账面价值的,应将收到的补价首先
冲减换出应收款项的账面价值,再按非货币性交易的原则进行处理。
第九章 外币业务
第一百一十七条、外币业务,是指以记账本位币以外的货币进行
的款项收付、往来结算等业务。
第一百一十八条、企业在核算外币业务时,应当设置相应的外币
账户。外币账户包括外币现金、外币银行存款、以外币结算的债权和
债务,应当与非外币的各该相同账户分别设置,并分别核算。
第一百一十九条、企业发生外币业务时,应当将有关外币金额折
合为记账本位币金额记账。除另有规定外,所有与外币业务有关的账
户,应当采用业务发生时的汇率,也可以采用业务发生当期期初的汇
率折合。
企业发生外币业务时,如无法直接采用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人民
币对美元、日元、港币等的基准汇率作为折算汇率时,应当按照下列
方法进行折算:
美元、日元、港币等以外的其他货币对人民币的汇率,根据美元
对人民币的基准汇率和国家外汇管理局提供的纽约外汇市场美元对其
他主要外币的汇率进行套算,按照套算后的汇率作为折算汇率。美元
对人民币以外的其他货币的汇率,直接采用国家外汇管理局提供的纽
约外汇市场美元对其他主要货币的汇率。
美元、人民币以外的其他货币之间的汇率,按国家外汇管理局提
供的纽约外汇市场美元对其他主要外币的汇率进行套算,按套算后的
第一百二十条、各种外币账户的外币金额,期末时应当按照期末
汇率折合为记账本位币。按照期末汇率折合的记账本位币金额与账面
记账本位币金额之间的差额,作为汇兑损益,计入当期损益;属于筹建
期间的、计入长期待摊费用;属于与购建固定资产有关的借款产生的汇
兑损益,按照借款费用资本化的原则进行处理。
第十章 会计调整
第一百二十一条、会计调整,是指企业因按照国家法律、行政法
规和会计制度的要求,或者因特定情况下按照会计制度规定对企业原
采用的会计政策、会计估计,以及发现的会计差错、发生的资产负债
表日后事项等所作的调整。
会计政策,是指企业在会计核算时所遵循的具体原则以及企业所
采纳的具体会计处理方法。具体原则,是指企业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
核算制度所制定的、适合于本企业的会计制度中所采用的会计原则;具
体会计处理方法,是指企业在会计核算中对于诸多可选择的会计处理
方法中所选择的、适合于本企业的会计处理方法。例如,长期投资的
具体会计处理方法、坏账损失的核算方法等。
会计估计,是指企业对其结果不确定的交易或事项以最近可利用
的信息为基础所作的判断。例如,固定资产预计使用年限与预计净残
值、预计无形资产的受益期等。
会计差错,是指在会计核算时,在确认、计量、记录等方面出现
的错误。
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是指自年度资产负债表日至财务会计报告
批准报出日之间发生的需要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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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ge 这种变更能够提供有关企业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
等更可靠、更相关的会计信息。
第一百二十三条、下列各项不属于会计政策变更:
本期发生的交易或事项与以前相比具有本质差别而采用新的会计
政策;
对初次发生的或不重要的交易或事项采用新的会计政策。
第一百二十四条、企业按照法律或会计制度等行政法规、规章要
求变更会计政策时,应按国家发布的相关会计处理规定执行,如果没
有相关的会计处理规定,应当采用追溯调整法进行处理。企业为了能
够提供更可靠、更相关的会计信息而变更会计政策时,应当采用追溯
调整法进行处理。
追溯调整法,是指对某项交易或事项变更会计政策时,如同该交
易或事项初次发生时就开始采用新的会计政策,并以此对相关项目进
行调整的方法。在采用追溯调整法时,应当将会计政策变更的累积影
响数调整期初留存收益,会计报表其他相关项目的期初数也应一并调
整,但不需要重编以前年度的会计报表。
第一百二十五条、会计政策变更的累积影响数,是指按变更后的
积、法定公益金、任意盈余公积及未分配利润。累积影响数通常可以
通过以下各步计算获得:
第一步,根据新的会计政策重新计算受影响的前期交易或事项;
第二步,计算两种会计政策下的差异:
第三步,计算差异的所得税影响金额;
第四步,确定前期中的每一期的税后差异;
第五步,计算会计政策变更的累积影响数。
如果累积影响数不能合理确定,会计政策变更应当采用未来适用
法。未来适用法,是指对某项交易或事项变更会计政策时,新的会计
政策适用于变更当期及未来期间发生的交易或事项的方法。采用未来
适用法时,不需要计算会计政策变更产生的累积影响数,也无须重编
以前年度的会计报表。企业会计账簿记录及会计报表上反映的金额,
变更之日仍然保留原有金额,不因会计政策变更而改变以前年度的既
定结果,企业应当在现有金额的基础上按新的会计政策进行核算。
第一百二十六条、在编制比较会计报表时,对于比较会计报表期
间的会计政策变更,应当调整各该期间的净损益和其他相关项目,视
同该政策在比较会计报表期间一直采用。对于比较会计报表可比期间
以前的会计政策变更的累积影响数,应当调整比较会计报表最早期间
的期初留存收益,会计报表其他相关项目的数字也应一并调整。
第一百二十七条、企业应当在会计报表附注中披露会计政策变更
第一百二十八条、由于企业经营活动中内在不确定因素的影响,
某些会计报表项目不能精确地计量,而只能加以估计。如果赖以进行
估计的基础发生了变化,或者由于取得新的信息、积累更多的经验以
及后来的发展变化,可能需要对会计估计进行修订。
第一百二十九条、会计估计变更时,不需要计算变更产生的累积
影响数,也不需要重编以前年度会计报表,但应当对变更当期和未来
期间发生的交易或事项采用新的会计估计进行处理。
第一百三十条、会计估计的变更,如果仅影响变更当期,会计估
计变更的影响数应计入变更当期与前期相同的相关项目中;如果既影响
变更当期又影响未来期间,会计估计变更的影响数应计入变更当期和
未来期间与前期相同的相关项目中。
第一百三十一条、会计政策变更和会计估计变更很难区分时,应
当按照会计估计变更的处理方法进行处理。
第一百三十二条、企业应当在会计报表附注中披露会计估计变更
的内容和理由、会计估计变更的影响数,以及会计估计变更的影响数
不能确定的理由。
第三节、会计差错更正
第一百三十三条、本期发现的会计差错,应按以下原则处理:
本期发现的与本期相关的会计差错,应当调整本期相关项目。
本期发现的与前期相关的非重大会计差错,如影响损益,应当直
接计入本期净损益,其他相关项目也应当作为本期数一并调整;如不影
重大会计差错,是指企业发现的使公布的会计报表不再具有可靠
性的会计差错。重大会计差错一般是指金额比较大,通常某项交易或
事项的金额占该类交易或事项的金额10及以上,则认为金额比较大。
本期发现的与前期相关的重大会计差错,如影响损益,应当将其
对损益的影响数调整发现当期的期初留存收益,会计报表其他相关项
目的期初数也应一并调整;如不影响损益,应当调整会计报表相关项目
的期初数。
年度资产负债表日至财务会计报告批准报出日之间发现的报告年
度的会计差错及以前年度的非重大会计差错,应当按照资产负债表日
后事项中的调整事项进行处理。
年度资产负债表日至财务会计报告批准报出日之间发现的以前年
度的重大会计差错,应当调整以前年度的相关项目。
第一百三十四条、在编制计较会计报表时,对于比较会计报表期
间的重大会计差错,应当调整各该期间的净损益和其他相关项目;对于
比较会计报表期间以前的重大会计差错,应当调整比较会计报表最早
期间的期初留存收益,会计报表其他相关项目的数字也应一并调整。
第一百三十五条、企业应当在会计报表附注中披露重大会计差错
的内容和重大会计差错的更正金额。
第一百三十六条、企业滥用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及其变更,应当
作为重大会计差错予以更正。
第四节、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
第一百三十七条、资产负债表日后获得新的或进一步的证据,有
助于对资产负债表日存在状况的有关金额作出重新估计,应当作为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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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事项,据此对资产负债表日所反映的收入、费用、资产、负债以及
所有者权益进行调整。以下是调整事项的例子:
已证实资产发生了减损;
销售退回;
已确定获得或支付的赔偿。
资产负债表日后董事会或者经理会议,或者类似机构制订的利润
分配方案中与财务会计报告所属期间有关的利润分配,也应当作为调
整事项,但利润分配方案中的股票股利应当作为非调整事项处理。
第一百三十八条、资产负债表日后发生的调整事项,应当如同资
产负债表所属期间发生的事项一样,作出相关账务处理,并对资产负
债表日已编制的会计报表作相应的调整。这里的会计报表包括资产负
债表、利润表及其相关附表和现金流量表的补充资料内容,但不包括
现金流量表正表。资产负债表日后发生的调整事项,应当分别以下情
况进行账务处理:
涉及损益的事项,通过 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科目核算。调整增加
以前年度收益或调整减少以前年度亏损的事项,及其调整减少的所得
税,记入 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科目的贷方;调整减少以前年度收益或调
整增加以前年度亏损的事项,以及调整增加的所得税,记入 以前年度
损益调整 科目的借方。 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科目的贷方或借方余额,
转入 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科目。
涉及利润分配调整的事项,直接通过 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科
目核算。
不涉及损益以及利润分配的事项,调整相关科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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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上述账务处理后,还应同时调整会计报表相关项目的数字,
包括:
1.资产负债表日编制的会计报表相关项目的数字;
当期编制的会计报表相关项目的年初数;
3.提供比较会计报表时,还应调整有关会计报表的上年数;
4.经过上述调整后,如果涉及会计报表附注内容的,还应当调整
会计报表附注相关项目的数字。
第一百三十九条、资产负债表日以后才发生或存在的事项,不影
响资产负债表日存在状况,但如不加以说明,将会影响财务会计报告
使用者作出正确估计和决策,这类事项应当作为非调整事项,在会计
报表附注中予以披露。以下是非调整事项的例子:
股票和债券的发行;
对一个企业的巨额投资;
自然灾害导致的资产损失;
外汇汇率发生较大变动。
非调整事项,应当在会计报表附注中说明其内容、估计对财务状
况、经营成果的影响;如无法作出估计,应当说明其原因。
第十一章 或有事项
第一百四十条、或有事项,是指过去的交易或事项形成的一种状
况,其结果须通过未来不确定事项的发生或不发生予以证实。
或有负债,是指过去的交易或事项形成的潜在义务,其存在须通
过未来不确定事项的发生或不发生予以证实;或过去的交易或事项形成
的现时义务,履行该义务不是很可能导致经济利益流出企业或该义务
的金额不能可靠地计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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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有资产,是指过去的交易或事项形成的潜在资产,其存在须通
过未来不确定事项的发生或不发生予以证实。
第一百四十一条、如果与或有事项相关的义务同时符合以下条
件,企业应当将其作为负债:
该义务是企业承担的现时义务;
该义务的履行很可能导致经济利益流出企业;
该义务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
符合上述确认条件的负债,应当在资产负债表中单列项目反映。
第一百四十二条、符合上述确认条件的负债,其金额应当是清偿
该负债所需支出的最佳估计数。如果所需支出存在一个金额范围,则
最佳估计数应按该范围的上、下限金额的平均数确定;如果所需支出不
存在一个金额范围,则最佳估计数应按如下方法确定:
或有事项涉及单个项目时,最佳估计数按最可能发生的金额确定;
或有事项涉及多个项目时,最佳估计数按各种可能发生额及其发
生概率计算确定。
第一百四十三条、如果清偿符合上述确认条件的负债所需支出全
部或部分预期由第三方或其他方补偿,则补偿金额只能在基本确定能
收到时,作为资产单独确认,但确认的补偿金额不应当超过所确认负
债的账面价值。
符合上述确认条件的资产,应当在资产负债表中单列项目反映。
第一百四十四条、企业不应当确认或有负债和或有资产。
第一百四十五条、企业应当在会计报表附注中披露如下或有负债
形成的原因,预计产生的财务影响,以及获得补偿的可能性:
已贴现商业承兑汇票形成的或有负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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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决诉讼、仲裁形成的或有负债;
为其他单位提供债务担保形成的或有负债;
其他或有负债。
第一百四十六条、或有资产一般不应当在会计报表附注中披露。
但或有资产很可能会给企业带来经济利益时,应当在会计报表附注中
披露其形成的原因;如果能够预计其产生的财务影响,还应当作相应披
露。
在涉及未决诉讼、仲裁的情况下,按本章规定如果披露全部或部
分信息预期会对企业造成重大不利影响,则企业无需披露这些信息,
但应披露未决诉讼、仲裁的形成原因。
第十二章 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
第一百四十七条、在企业财务和经营决策中,如果一方有能力直
接或间接控制、共同控制另一方或对另一方施加重大影响,则他们之
间存在关联方关系;如果两方或多方同受一方控制,则他们之间也存在
关联方关系。关联方关系主要存在于:
直接或间接地控制其他企业或受其他企业控制,以及同受某一企
业控制的两个或多个企业。
母公司,是指能直接或间接控制其他企业的企业;子公司,是指被
母公司控制的企业。
合营企业。
合营企业,是指按合同规定经济活动由投资双方或若干方共同控
制的企业。
联营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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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营企业,是指投资者对其具有重大影响,但不是投资者的子公
司或合营企业的企业。
主要投资者个人、关键管理人员或与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
主要投资者个人,是指直接或间接地控制一个企业10或以上表决
权资本的个人投资者;关键管理人员,是指有权力并负责进行计划、指
挥和控制企业活动的人员;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是指在处理与企业的
交易时有可能影响某人或受其影响的家庭成员。
受主要投资者个人、关键管理人员或与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直
接控制的其他企业。
国家控制的企业间不应当仅仅因为彼此同受国家控制而成为关联
方,但企业间存有上述至的关系,或根据上述受同一关键管理人员或
与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直接控制时,彼此应视为关联方。
第一百四十八条、在存在控制关系的情况下,关联方如为企业
时,不论他们之间有无交易,都应当在会计报表附注中披露企业类
型、名称、法定代表人、注册地、注册资本及其变化、企业的主营业
务、所持股份或权益及其变化。
第一百四十九条、在企业与关联方发生交易的情况下,企业应当
在会计报表附注中披露关联方关系的性质、交易类型及其交易要素。
这些要素一般包括:
交易的金额或相应比例、未结算项目的金额或相应比例、定价政
策。
关联方交易应当分别关联方以及交易类型予以披露,类型相同的
关联方交易,在不影响财务会计报告使用者正确理解的情况下可以合
第一百五十条、下列关联方交易不需要披露:
在合并会计报表中披露包括在合并会计报表中的企业集团成员之
间的交易;
在与合并会计报表一同提供的母公司会计报表中披露关联方交
易。
第十三章 财务会计报告
第一百五十一条、企业应当按照《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的规
定,编制和对外提供真实、完整的财务会计报告。
第一百五十二条、企业的财务会计报告分为年度、半年度、季度
和月度财务会计报告。月度、季度财务会计报告是指月度和季度终了
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半年度财务会计报告是指在每个会计年度的前6
个月结束后对外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年度财务会计报告是指年度终了
对外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
本制度将半年度、季度和月度财务会计报告统称为中期财务会计
报告。
第一百五十三条、企业的财务会计报告由会计报表、会计报表附
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组成。企业对外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的内容、会
计报表种类和格式、会计报表附注的主要内容等,由本制度规定;企业
内部管理需要的会计报表由企业自行规定。
季度、月度中期财务会计报告通常仅指会计报表,国家统一的会
计制度另有规定的除外。
半年度中期财务会计报告中的会计报表附注至少应当披露所有重
大的事项,如转让子公司等。半年度中期财务会计报告报出前发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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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或有事项等,除特别重大事项外,可不作调整
或披露。
第一百五十四条、企业向外提供的会计报表包括:
资产负债表;
利润表;
现金流量表;
资产减值准备明细表;
利润分配表;
股东权益增减变动表;
分部报表;
其他有关附表。
第一百五十五条、会计报表附注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不符合会计核算基本前提的说明;
重要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的说明;
重要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变更的说明;
或有事项和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的说明;
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的披露;
重要资产转让及其出售的说明;
企业合并、分立的说明;
会计报表中重要项目的明细资料;
有助于理解和分析会计报表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
第一百五十六条、财务情况说明书至少应当对下列情况作出说
明:
企业生产经营的基本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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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润实现和分配情况;
资金增减和周转情况;
对企业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有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第一百五十七条、月度中期财务会计报告应当于月度终了后6天
内对外提供;季度中期财务会计报告应当于季度终了后15天内对外提
供;半年度中期财务会计报告应当于年度中期结束后60天内对外提供;
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应当于年度终了后4个月内对外提供。
会计报表的填列,以人民币 元 为金额单位, 元 以下填至
分 。
第一百五十八条、企业对其他单位投资如占该单位资本总额50以
上,或虽然占该单位注册资本总额不足50但具有实质控制权的,应当
编制合并会计报表。合并会计报表的编制原则和方法,按照国家统一
的会计制度中有关合并会计报表的规定执行。
企业在编制合并会计报表时,应当将合营企业合并在内,并按照
比例合并方法对合营企业的资产、负债、收入、费用、利润等予以合
并。
第一百五十九条、企业对外提供的会计报表应当依次编定页数,
加具封面,装订成册,加盖公章。封面上应当注明:
企业名称、企业统一代码、组织形式、地址、报表所属年度或者
月份、报出日期,并由企业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
构负责人签名并盖章;又设置总会计师的企业,还应当由总会计师签名
并盖章。
page或者半成品以及加工费、运输费、装卸费和保险费等费用以
及按规定应计入成本的税金,作为实际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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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流通企业加工的商品,以商品的进货原价、加工费用和按规
定应计入成本的税金,作为实际成本。
4.投资者投入的存货,按照投资各方确认的价值,作为实际成
本。
5.接受捐赠的存货,按以下规定确定其实际成本:
捐赠方提供了有关凭据的,按凭据上标明的金额加上应支付的相
关税费,作为实际成本。
捐赠方没有提供有关凭据的,按如下顺序确定其实际成本:
①同类或类似存货存在活跃市场的,按同类或类似存货的市场价
格估计的金额,加上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实际成本;
②同类或类似存货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按所接受捐赠的存货的预
计未来现金流量现值,作为实际成本:
6.企业接受的债务人以非现金资产抵偿债务方式取得的存货,或
以应收债权换入存货的。按照应收债权的账面价值减去可抵扣的增值
税进项税额后的差额,加上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实际成本。涉及
补价的,按以下规定确定受让存货的实际成本:
收到补价的,按应收债权的账面价值减去可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
额和补价,加上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实际成本;
支付补价的,按应收债权的账面价值减去可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
额,加上支付的补价和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实际成本。
7.以非货币性交易换入的存货,按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减去可抵
收到补价的,按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减去可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
额后的差额,加上应确认的收益和应支付的相关税费。减去补价后的
余额,作为实际成本;
支付补价的,按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减去可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
额后的差额,加上应支付的相关税费和补价,作为实际成本。
8.盘盈的存货,按照同类或类似存货的市场价格,作为实际成
本。
按照计划成本进行存货核算的企业,对存货的计划成本和实际成
本之间的差异,应当单独核算。
须用或发出的存货,按照实际成本核算的,应当采用先进先出
法、加权平均法、移动平均法、个别计价法或后进先出法等确定其实
际成本;按照计划成本核算的,应按期结转其应负担的成本差异,将计
划成本调整为实际成本。
低值易耗品和周转使用的包装物、周转材料等应在领用时摊销,
摊销方法可以采用一次摊销或者分次摊销。
存货应当定期盘点,每年至少盘点一次。盘点结果如果与账面记
录不符,应于期末前查明原因,并根据企业的管理权限,经股东大会
或董事会,或经理会议或类似机构批准后,在期末结账前处理完毕。
盘盈的存货,应冲减当期的管理费用;盘亏的存货,在减去过失人或者
保险公司等赔款和残料价值之后,计入当期管理费用,属于非常损失
的,计入营业外支出。
盘盈或盘亏的存货,如在期末结账前尚未经批准的,应在对外提
说明;如果其后批准处理的金额与已处理的金额不一致,应按其差额调
整会计报表相关项目的年初数。
企业的存货应当在期末时按成本与可变现净值孰低计量,对可变
现净值低于存货成本的差额,计提存货跌价准备。
在资产负债表中,存货项目按照减去存货跌价准备后的净额反
映。
第二节、长期投资
第二十一条、长期投资,是指除短期投资以外的投资,包括持有
时间准备超过1年的各种股权性质的投资、不能变现或不准备随时变
现的债券、长期债权投资和其他长期投资。
长期投资应当单独进行核算,并在资产负债表中单列项目反映。
第二十二条、长期股权投资应当按照以下原则核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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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发布于:2023-11-12 15:00:10,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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