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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会计法律制度

更新时间:2023-11-12 14:42:03 阅读: 评论: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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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会计法律制度
2023年11月12日发(作者:女孩起什么名字好)

第一章会计法律制度

【本章考情分析】

本章在历年考试中所占比重都很高(曾经笔试考试,有简答论述题的时候,本章节出题分数

达到过60分),是最重要的章,涉及单选、多选、判断、简答和综合题。即涵盖所有题型。

希望考生在这一章投入主要精力。

本章的知识结构包括六部分:会计法律制度的构成;会计工作管理体制;会计核算;会计监

督;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法律责任。

第一节会计法律制度的构成

(本节内容相对来说比较简单,大家主要掌握住会计法律的概念以及构成即可。

一、会计法律制度的概念

会计法律制度是指国家权力机关和行政机关制定的各种会计规范性文件的总称,包括会计法

律、会计行政法规、会计规章等。它是调整会计关系的法律规范。

国家权力机关主要是立法机关;行政机关:国务院尤其是财政部)

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在办理会计事务过程中以及国家在管理会计工作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

系称为会计关系。处理会计关系需要用会计法律制度来规范。

二、会计法律制度的构成

我国会计法律制度的基本构成如下:(主要从制定主体法律效力这两个方面掌握。

(一)会计法律

会计法律是指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经过一定立法程序制定的有关会计工作的法

律。例如,19991031日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修订通过的《中华人民共

和国会计法》。它是会计法律制度中层次最高的法律规范,是制定其他会计法规的依据,也

是指导会计工作的最高准则。另一部是《注册会计师法》

制定主体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法律效力会计法律制度中层次最高

的法律规范。名称特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是一部法律,要注意这一

点。

(二)会计行政法规

会计行政法规是指由国务院制定并发布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拟订并经国务院批准发布,调整

经济生活中某些方面会计关系的法律规范。会计行政法规的效力低于会计法律。例如,国务

院发布的《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总会计师条例》

制定主体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法律效力会计行政法规的效力低于会

计法律。名称特点:××条例》

(三)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

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是指国务院财政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制定的关于会计核

算、会计监督、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以及会计工作管理的制度,包括会计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法律效力低于会计法律和会计行政法规。

制定主体国务院财政部门法律效力法律效力低于会计法律和会计行政法规。

制定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

会计规章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规定的程序,由财政部制定,并由财政部部长签

署命令予以公布的制度办法,例如,2001220日以财政部第10号令形式发布的《财

政部门实施会计监督办法》《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

(会计规章的制定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

会计规范性文件是指主管全国会计工作的国务院财政部门制定并发布的制度办法。如38

会计具体准则、《企业会计制度》《金融企业会计制度》《小企业会计制度》《会计基础工

作规范》以及财政部与国家档案局联合发布的《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等。

(会计规范性文件的制定依据是会计法律、会计行政法规和会计规章。

会计规章和会计规范性文件的相同点:都是由财政部制定的;不同点:会计规章的制定程序

更严,效力更高。

会计规章比会计规范性文件更具有重要性。

第二节会计工作管理体制

(本节内容也比较少,历年考分也不算很多,个别问题需要大家注意。

会计工作管理体制是指国家划分会计工作管理权限的制度。它包括的内容有三个方面:一是

会计工作的行政管理;二是会计工作的自律管理;三是单位内部的会计工作管理。我国会计

工作管理体制的总原则是统一领导、分级管理。

一、会计工作的行政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七条规定:国务院财政部门主管全国的会计工作。县级以上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会计工作

主管机关”“国务院财政部门

财政部门的行政管理职能包括:(主要有3点)

(一)会计准则制度及相关标准规范的制定和组织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八条规定,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由国务院财政部门根据本

法制定并公布。国务院有关部门可以依照本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制定对会计核算和会计

监督有特殊要求的行业实施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具体办法或者补充规定,报国务院财政部门

审核批准。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可以依照本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制定军队实施国家

统一的会计制度的具体办法,报国务院财政部门备案

(分3个层次理解:①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由国务院财政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

计法》制定并公布。国务院有关部门可以依照本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制定对会计核

算和会计监督有特殊要求的行业实施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具体办法或者补充规定,报国务院

财政部门审核批准。国务院有关部门指的是财政部之外的部门,例如商务部、国家税

务总局等等。③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可以依照本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制定军队实

施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具体办法,报国务院财政部门备案

审核批准备案常出题。同学们需要分清楚什么情况下需要报国务院财政部门审核批

准,什么情况下报国务院财政部门备案。

这些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是在全国范围内实施的会计工作管理方面的规范性文件,

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主要包括三个方面:1、统一的会计核算制度,如《企业会计准则》和

38个具体准则。2、统一的会计机构和人员管理制度,如《总会计师条例》《会计从业资格

管理办法》3、其他会计工作管理制度,如《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等等。

(二)会计市场管理(本问题不重要,简单了解即可,往年出题概率不高。

1、会计市场准入管理。会计从业资格管理与考试制度。

《会计法》规定: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必须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这是对会计人员从

事会计工作的准入要求,由我国县级以上财政部门进行管理。

2、市场运行管理。主要是注册会计师的管理制度。

(法律规定,从事社会审计的人员必须具有注册会计师资格。我国实行注册会计师考试制度,

考试成绩合格并从事审计工作2年以上的人员才可以申请成为注册会计师,注册会计师执行

业务必须加入会计师事务所。

3、会计市场退出管理。代理记账机构的管理。

《会计法》规定各单位应当根据会计业务的需要设置会计机构,或者在有关机构在设置会

计人员并指定会计主管人员;不具备设置条件的,应当委托经批准设立从事会计代理记账业

务的中介机构代理记账。代理记账机构应当经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批准,

并取得由财政部统一印制的代理记账许可证书。获准以后还应当持续符合相关资格条件,

受财政部的监督检查;发生违反会计法、注册会计师法行为的,情节严重的可吊销其执业资

格,强制其退出会计市场。

(三)会计专业人才的评价

主要指的是会计专业资格考试制度。

(主要包括初级、中级、高级会计人才评价体制。初级会计专业技术资格对应的会计专业

职务是助理会计师、会计员(初级职务);中级会计专业技术资格对应的会计专业职务是会

计师(中级职务);高级会计专业技术资格对应的会计专业职务是高级会计师(高级职务)

初级、中级会计资格实行全国统一考试制度,高级会计资格实行考评结合的方式,后面章节

详细讲解。

(四)会计监督检查(不重要,简单了解)

包括会计信息质量检查、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检查和会计行业自律组织的监督指导。

二、会计工作的自律管理(不重要,简单了解即可。

(一)注册会计师协会(行业自律组织)

(注册会计师协会是社会团体法人,是中国注册会计师的行业组织,只有具备注册会计师的

资格才有加入的可能,注意:不是所有会计人员多能参加的。

(二)中国会计学会

(以研究为主,偏学术性、专业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三、单位内部的会计工作管理(非常重要)

(一)单位负责人的职责

单位负责人是指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的代表单位行使职权的主要负责人(法定代表人

例如董事长或总经理。主要负责人指主要的行政负责人。例如经理、校长、厂长等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规定: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的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

整性负责;应当保证财务会计报告真实、完整;应当保证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

不得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违法办理会计事项。《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

赋予了单位负责人在单位内部会计工作管理中的权利和责任。

负责指的负最终责任,负全部责任。授意指暗示;授意、指使、强令行为越来越

恶劣。

(二)会计人员的选拔、任用、奖惩由所在单位负责。

会计人员的任免、轮岗、提拔、调用等都由所在单位负责。

第三节会计核算

会计核算是会计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会计的基本职能之一。会计核算的法律规定是各单

位进行会计核算应当遵循的基本规范。对会计核算的相关法律规定,一般包括如下几个方面:

一、总体要求

(一)会计核算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规定:各单位必须根据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进行会计核算,

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账簿,编制财务会计报告。任何单位不得以虚假的经济业务事项或

者资料进行会计核算。实际发生的事项是单位在生产经营或者预算执行过程中发生的经济

活动,是会计核算客观性原则的要求。

(核心词注意一下:实际发生什么意思呢,就是说经济业务不能是虚构的,也不能是虚假

的,否则根据虚构的活虚假的经济业务进行会计核算之后,生成的会计信息就是缺乏依据的、

意)

【注意】不是所有的经济活动都需要核算,没有发生资金增减变动的经济业务就不需要进行

核算。举个例子:某企业项目部门制定一项未来的投资计划我们说计划还没有发生,也就

是说哈没有产生资金的增减变动,所以不需要核算。但是制定计划这件事情本身也是企业的

一项经济活动,所以说不是所有的经济活动都需要核算的,假如没有发生资金增减变动的经

济业务就不需要进行核算。

(二)对会计资料的基本要求

1.会计资料。——是在会计核算过程中形成的、记录、反映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的资

料,包括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会计资料可以反映一个单

位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进行投资决策的重要依据,所以需要保证会计资料具有真实性、

一性,咱们国家建立了一系列的规章制度,对会计资料进行规范。

2规范会计资料的统一会计制度。——目前用于规范会计资料的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主要

有:《会计基础工作规范》《会计档案管理办法》《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以及38

项具体准则等等;第一节咱们刚刚讲过,在这里不作为重点,大家了解一下,知道咱们国家

的一些具体政策和制度就可以。

3《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

和其他会计资料,不得提供虚假的财务会计报告。所谓伪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及其他会

计资料,是指以虚假的经济业务事项为前提编造不真实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和其他会计资

料(也就是说经济业务不存在,是虚构出来的,无中生有的);所谓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

簿及其他会计资料,是指用涂改、挖补等手段来改变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等的真实内容、歪

曲事实真相的行为,即篡改事实;所谓提供虚假财务会计报告,是指通过编造虚假的会计凭

证、会计账簿及其他会计资料或直接篡改财务会计报告上的数据,使财务会计报告不真实、

不完整地反映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借以误导、欺骗会计资料使用者的行为,即以假乱真。

(上面讲的伪造、变造、会计资料,提供虚假财务会计报告的主体是任何单位和个人

既包括本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为单位内部的非法目的而实施的这些违法活动,也包括为他人

伪造、变造、会计资料,提供虚假财务会计报告的违法活动提供便利的行为。提醒大家

注意一下,有可能出判断题。

(三)会计电算化的基本要求

(会计电算化的优点:比手工帐核算速度快、出错率低,可提高核算效率,增强会计核算的

准确性和精准性。随着电子计算机以及网络的飞速发展,用电子计算机替代手会计核算是今

后会计核算发展的方向。

要保证电子计算机生成的会计资料真实、完整和安全,《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对会计电

算化做出了两方面规定:1、使用的会计核算软件必须符合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实

践中使用的会计核算软件必须通过我国财政部的审核批准。2、用电子计算机软件生成的会

计资料必须符合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要求。

二、会计核算的内容(做一下简单了解即可,本部分不是财经法规的考试重点。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规定,下列经济业务事项应当办理会计手续,进行会计核算:

(一)款项和有价证券的收付(款项指的是现金和各种存款<银行存款、外埠存款、银行

汇票存款、银行本票存款、在途货币资金、信用证存款、保函押金和各种备用金等等。款项

和有价证券是各单位中流动性最强的资产,最容易出问题,所以必须加强管理,及时、真实

的进行核算,保证这部分资产的安全与完整。

(二)财物的收发,增减和使用(财物包含固定资产和流动资产。

(三)债权(应收、预付款)债务(借款、应付款、预收款)的发生和结算(债权可以通

俗的理解为别人欠咱们的,一般包括各类应收、预付款债务可以通俗的理解为咱们

本单位欠别人的;一般包括各项借款、应付款、预收款

(四)资本、基金的增减(会计核算里面的资本指所有者权益中的投入资本;基金主要

指政府基金、社保基金)

(五)收入、支出、费用、成本的计算(这些是计算和判断一个单位经营成果以及盈亏状况

的主要依据,在会计基础中大家会具体学到,在这里咱们就不展开了,我们说他不是财经法

规考试的主要内容。

(六)财务成果的计算和处理(具体表现为盈利或亏损)

(七)其他事项

三、会计凭证的规定(这个问题非常重要,历年常考,且分值很高。

会计凭证是记录经济业务事项的发生和完成情况,明确经济责任,并作为记账依据的书面证

明,是会计核算的重要会计资料,也是会计核算的基础性资料。

会计凭证按照填制程序和用途的不同分为原始凭证和记账凭证。

(一)原始凭证

原始凭证是在经济业务事项发生时由经办人员直接取得或者填制、用以表明某项经济业务事

项已经发生或完成情况、明确有关经济责任的一种原始凭据。它是会计核算的原始依据。(其

中原始凭证根据来源的不同又可以分为外来原始凭证和自制原始凭证两种。具体分类在会计

基础当中会具体学到,这里咱们只是给同学提一下本部分内容与会计基础相关连或者相联

系的部分,顺便带大家回忆一下。

1、原始凭证的内容。按照《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规定,原始凭证应包括如下内容:①原始

凭证名称;②填制原始凭证的日期;③填制原始凭证的单位名称或者填制人员的姓名(主要

用来明确责任);④接受原始凭证的单位;⑤经济业务事项名称(标明做的是什么事项);⑥

经济业务事项的数量、单价和金额(这一项最重要,数量一定要写明,咱们会计核算以货币

作为统一的计量单位);⑦经办经济业务事项人员的签名或盖章等等(主要也是用来明确责

任)

2、原始凭证的填制和取得。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规定,办理经济业务事项的单位和人员,都必须填制或取得原始

凭证并及时送交会计机构。(本法条常考。注意必须指的是一项法定义务;及时是指发

生了一项经济业务,相对应的会计凭证需要在同一个会计期间内递交。保证同一会计期间会

计资料的真实、完整。

3、原始凭证的审核。(常考,可能会以多选题的形式考核)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对审核原始凭证问题做出了具体规定:l)会计机构、会计人员

必须按照法定职责审核原始凭证。2)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审核原始凭证应当按照国家统一

的会计制度的规定进行。(依据)3)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对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有

权不予受理,并向单位负责人报告,请求查明原因,追究有关当事人的责任;对记载不准确、

不完整的原始凭证予以退回,并要求经办人员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进行更正、补充。

(大家注意把握细节,对应的处理方式是不同的: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是违法的,

对于这类原始凭证会计机构、会计人员有权不予受理,并向单位负责人报告,请求查明原因,

追究有关当事人的责任;记载不准确、不完整的原始凭证总体合法,只是记载不准确,对

于这类原始凭证会计机构、会计人员予以退回,并要求经办人员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

定进行更正、补充。

4、原始凭证错误的更正。(常考)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对原始凭证错误的更正做出了具体规定,

其内容包括:

1)原始凭证所记载的各项内容均不得涂改。(这是一条原则性的规定。

2)原始凭证记载的内容有错误的,应当由开具单位重开或更正,更正工作须由原始凭证

出具单位进行,并在更正处加盖出具单位印章。(注意更正或重开是由出具单位/开出单位进

行,接收单位不能更正。

3原始凭证金额出现错误的不得更正,只能由原始凭证开具单位重新开具。常出判断题。

4)原始凭证开具单位应当依法开具准确无误的原始凭证,对于填制有误的原始凭证,负

有更正和重新开具的法律义务,不得拒绝。(更正和重开是开具单位的法律义务,不得拒绝。

(二)记账凭证

记账凭证是对经济业务事项按其性质加以归类、确定会计分录,并据以登记会计账簿的凭证。

(记账凭证是在原始凭证的基础上将原始凭证按性质加以归类,确定会计分录,用于登记会

计账簿使用。确定会计分录在咱们会计基础当中已经学过了,主要是指对应会计科目(账

户),确定借、贷的方向和金额。在这里不多展开了。

1.记账凭证的内容。

根据《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规定,记账凭证应当具备以下内容:①填制记账凭证的日期(用

于划分会计年度、明确责任);②记账凭证的名称和编号(便于将来管理);③经济业务事项

摘要(内容);④应记会计科目、方向和金额(区分借还是贷,以及借多少贷多少);⑤记账

符号(借、贷);⑥记账凭证所附原始凭证的张数(原始凭证是依据);⑦记账凭证的填制人

员、稽核人员、记账人员和会计主管人员的签名或印章等等(是划分法律责任的重要依据)

2.记账凭证的编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规定:一是记账凭证编制必须以原始凭证及有关资料为依据;

是作为记账凭证编制依据的必须是经过审核无误的原始凭证和有关资料。

四、会计账簿的规定

(一)依法建账的法律规定(不仅包括《会计法》《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还包括其他

的法律法规,例如公司法、税收征收管理法等等。)根据法律规定,各单位建账时应遵循:

1.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经济组织,要按照要求设置会计账簿,进

行会计核算。不具备建账条件的,应实行代理记账。

2.设置会计账簿的种类和具体要求,要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

度的规定。(也就是说对于设置会计账簿的种类以及怎么设置都有符合规定。

3.各单位发生的经济业务应当统一核算,不得违反规定私设会计账簿进行登记、核算。各单

位要依法设置的会计账簿包括:1)总账(全部经济业务事项、总括核算资料)2)明细

账(某一类经济业务事项)3)日记账(逐日逐笔)(关于总账、明细账以及日记账大家

在会计基础这一科目当中会详细学习,咱们在这里只需要记住各单位要依法设置这么几类会

计账簿就可以了。

4.其他辅助账簿。(这一点就不多说了。

(二)登记会计账簿的规定(常考)

根据有关规定,会计账簿的登记应满足以下要求:

1.根据经过审核无误的会计凭证登记会计账簿。(取得原始凭证——(审核)——记账凭证

——(审核)——登记会计账簿)

2.按照记账规则登记会计账簿。

《会计工作基础规范》中规定的记账规则包括:①会计账簿应当按照连续编号的页码顺序登

记;②会计账簿记录发生错误或隔页、缺号、跳行的,应当按照会计制度规定的方法更正,

并由会计人员和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在更正处盖章,以明确责任等等。(相关

的法条一定要记住,常考法条原文。

3.实行会计电算化的单位,其会计账簿的登记、更正,也应当符合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

定。

4.禁止账外设账。各单位发生的各项经济业务事项应当在依法设置的会计账簿上统一登记、

核算,不得私设账外账。(统一核算、统一登记,不能设账外账,不能设小金库,这一块国

家管的很严。

(三)账目核对

账目核对也称对账,是保证会计账簿记录质量的重要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

的规定,账目核对要做到账实相符、账证相符、账账相符和账表相符。

1.账实相符。账实相符是会计账簿记录与实物、款项实有数额核对相符的简称。

2.账证相符。账证相符是会计账簿记录与会计凭证有关内容核对相符的简称。

3.账账相符。账账相符是会计账簿之间对应记录核对相符的简称。(总账——明细账、明细

账之间、总账与日记账等等,对应的记录要核对相符。

4.账表相符。账表相符是会计账簿记录与会计报表有关内容核对相符。

五、财务会计报告的规定

(一)财务会计报告的概念及构成

财务会计报告是企业和其他单位向有关各方面及国家有关部门提供其在某一会计期间经营

成果,现金流量的文件。特点是:对外提供。

根据《会计法》和《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的规定,财物会计报告由会计报表,附注和财

务情况说明书组成。

1、会计报表。

他是财务会计报告的主要组成部分。要求:根据会计账簿记录和有关资料,按照规定的报表

格式,总括反映一定会计期间的经济活动和财务收支情况及其结果的一种报告文件。

会计报表主要包括:资产负债表(主要反映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的变动,是企业在某一

时点的财务状况,静态反映公司经营业绩)、利润表(反映企业在一段时间内的利润或亏损

的情况,动态反映公司经营业绩)、现金流量表(反映现金或现金等价物流入流出的情况,

也是反映的一段时间内,一个企业的流水的反映)、所有者权益变动表。基本报表为:资产

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

2、会计报表附注。会计报表附注是对会计报表的补充说明。会计报表附注主要包括两项内

容:一是对会计报表各要素的补充说明;二是对那些会计报表中无法描述的其他财务信息的

补充说明(例如企业的注册地、组织形式、总部所在地、企业的业务性质等等信息的补充说

明。。具体要求详见教材,共7项内容,我在这里就不一一赘述了。

3、财务情况说明书。财务情况说明书是对单位一定会计期间内财务、成本等情况进行分析

总结的书面文字报告。包括4项内容详见教材,自己了解一下。

(二)财务会计报告的编制

1、财务会计报告的编制依据。各单位的财务会计报告必须根据经过审核的会计账簿记录和

有关资料编制。

2、财务会计报告的编制要求、提供对象、提供期限应当符合法定要求。(重要)

1)编制要求。各单位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依法编制,并及时提供给有关对象。

具体要求为:第一,企业应当以持续经营为基础(编制基础),根据实际发生的交易和事项

(真实性),按照会计准则确认计量(合法性),以此为基础编制。第二,项目的列报在各个

会计期间保持一致,不得随意变更(一致性、可比性);第三,性质或者功能不同的项目,

应单独列报,但不具重要性的除外(重要性)。第四,报表中的资产和负债,收入和费用一

般不得相互抵消(真实、全面的反映财务状况、经营结果)。第五,当期报表的列报至少提

供所有列报项目上一可比会计期间的比较数据及相关说明。

2)财务会计报告的提供对象。包括①本单位、②本单位的有关财务关系人(如投资者、

债权人)和③政府管理部门(如财政部门、税务部门)

3)提供期限。包括年度(必须编制)、半年度、季度和月度。(企业至少应当按年编制财

务报表,这是最基础也是最重要的)

3向不同的会计资料使用者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其编制依据应当一致。《企业财务会计报

告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企业向有关各方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其编制基础、编制依据、

编制原则和编制方法必须一致。(不能因为提供对象不同而提供不同的会计报告,例如有的

单位想上级主管部门报送的时候,为了评优会粉饰数据;向税务部门报送的时候就会增加成

本、减少利润等等,目的是为了减少报税,这些都是违法的行为。

4、财务会计报告的编制依据、编制要求、提供对象、提供期限等具体要求,由国家统一的

会计制度规定(合法性要求的体现)财政部已发布并于200111日起实施的《企业财

务会计报告条例》(会计行政法规)和《企业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制度》(会计制度)对此

均有明确的规定。

(三)财务会计报告的注册会计师审计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规定,凡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会计报表、会计报表附注和财务

情况说明书应当经过注册会计师审计的单位,在提供财务会计报告时,需将注册会计师及其

所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随同财务会计报告一并提供,以示本单位的财务会计

报告已经过注册会计师审计,增强财务会计报告使用者对财务会计报告的信任度。(主要是

为了防止舞弊,增加使用者的信任度,增强财务报告的公信力。

(四)财务会计报告的签章程序和财务会计报告的责任主体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规定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由单位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

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签名并盖章;设置总会计师的单位,还须由总会计师签名

并盖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规定,单位负责人应当保证财务会计

报告真实、完整。单位负责人是单位对外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的责任主体。(会计人员也要

负责任,但单位负责人是本单位的责任主体,负最终责任、第一责任、全部责任。

六、会计档案管理的规定

会计档案是指记录和反映经济业务事项的重要历史资料和证据,一般包括会计凭证、会计账

簿、财务会计报告以及其他会计资料等会计核算的专业材料。

财政部和国家档案局于1998年修订了《会计档案管理办法》,对会计档案的立卷、归档、保

管、调阅和销毁,以及单位变更后的会计档案管理等问题做出了明确的规定。

根据《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的规定:

1、会计档案应当妥善保管。

①会计档案由单位会计机构负责整理归档并保管一年②期满后,移交单位的会计档案管理机

构或指定专人继续保管;③单位会计档案不得借出,如有特殊需要,经本单位负责人批准后

可以提供查阅或者复制原件(原件不得借出,只提供查阅或者复印件,一定要经过单位负责

人批准,其他人无权决定)。采用计算机进行核算的单位,应当保存打印出的纸质会计档案

(主要是为防止电脑坏了、系统坏了,资料会丢失或损环,所以需要打印纸质会计档案)

2会计档案保管的期限。会计档案保管期限分为永久和定期两类,定期保管期限分为3年、

5年、10年、15年和25年五类,保管期限从会计年度终了后第一天算起(从公历年度的1

1日起算,而不是存档以后满一年)(记忆的时候注意永久保存的有3个:年度财务报告、

会计档案保管清册、会计档案销毁清册;3年的只有1个:月度、季度财务报告;5年的有

3个:固定资产卡片账,在固定资产报废清理后保管5年,银行余额调节表、银行对账单;

保存25年的有1个:一般而言日记账需要保管15年,但是现今和银行存款日记账需要保管

25年。其余的都是15年,具体的大家可以看教材上的企业会计档案保管期限表,会计基

础科目中也会学习。

3、会计档案应当按规定程序销毁(重点)。保管期满的会计档案,

应①由单位档案管理机构提出销毁意见,会同(+)会计机构共同鉴定,报单位负责人批准

后,由单位档案管理机构和会计机构共同派员监销;

②保管期满但未结清的债权债务原始凭证及其他未了事项的原始凭证,不得销毁,应当单独

抽出立卷,保管到未了事项完结时为止;

③正在项目建设期间的建设单位,其保管期满的会计档案不得销毁。

七、其他规定

(一)会计年度的规定(不常考,仅做了解)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规定会计年度自公历11日起至(本年度的)1231日止。

(二)记账本位币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规定,会计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业务收支以人民币以外

的货币为主的单位,可以选定其中一种货币作为记账本位币,但是编报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

折算为人民币。(便于财务报告使用者阅读和使用)

(三)会计文字记录的规定

1、会计记录文字应当使用中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规定,会计记录的文字应当使用中文。

2、民族自治地方和在我国境内的外国组织可以同时使用另外一种文字。

使用中文是强制性的,使用其他通用文字是备选性的,在使用中文的前提下,可以同时使用

一种外国文字,不能理解为可以使用中文,也可以使用其他通用文字。

(四)财产清查的规定

在编制年度财务会计报告之前必须进行财产清查,在清查的基础上确保正确无误才可以编制

财务会计报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规定,各单位应当定期将会计账簿记录与实物、款项及有关资料

相互核对,保证会计账簿记录与实物及款项的实有数额相符。

要注意两个要点,第一个要点为财产清查的方法,第二个要点为财产清查的要求。

(五)会计处理方法的规定

《会计法》规定,各单位采用的会计处理方法,前后各期应当一致,不得随意变更;确有必

要变更的,应当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变更,并将变更的原因、情况及影响在财务

会计报告中说明。

第四节会计监督

会计监督是会计的基本职能之一,是我国经济监督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目前我国已形成了

三位一体的会计监督体系,包括单位内部监督、以政府财政部门为主体的政府监督和以注册

会计师为主体的社会监督。

一、单位内部会计监督

(一)单位内部会计监督的概念

单位内部会计监督,是指一个单位为了保护其资产的安全完整,保证其经营活动符合国家法

律、法规和内部规章要求,提高经营管理水平和效率,防止舞弊,控制风险等目的,而在单

位内部采取的一系列相互联系、相互制约的制度和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对单位

内部会计监督制度的基本内容和要求做出原则性规定,主要包括以下几项:一是会计事项相

关人员的职责权限应当明确;二是重大经济业务事项的决策和执行程序应当明确;三是进行

财产清查;四是对会计资料进行内部审计。

(二)单位内部会计监督的主体和对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会计工作规范》和《内部会计控制规范(试行)》的规定,

各单位的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对本单位的经济活动进行会计监督。内部会计监督的主体是各

单位的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内部会计监督的对象是单位的经济活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的规定,单位负责人负责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的组织实施,

对本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的建立及有效实施承担最终责任。

(三)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的基本要求(重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的规定,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1.记账人员与经济业务或会计事项的审批人员、经办人员、财物保管人员的职责权限应当明

确,并相互分离、相互制约。

2.重大对外投资、资产处置、资金调度和其他重要经济业务,应当明确其决策和执行程序,

并体现相互监督、相互制约的要求。

3.财产清查的范围、期限和组织程序应当明确。

4.对会计资料定期进行内部审计的办法和程序应当明确。

(四)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在单位内部会计监督中职权

1.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的会计事项,有权拒绝办理

或者按照职权予以纠正。

2.发现会计账簿记录与实物、款项及有关资料不相符的,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有权

自行处理的,应当及时处理;无权处理的,应当立即向单位负责人报告,请求查明原因,做

出处理。

二、会计工作的政府监督

(一)会计工作的政府监督的概念

会计工作的政府监督主要是指财政部门代表国家对单位和单位中相关人员的会计行为实施

(一)会计工作的社会监督的概念

会计工作的社会监督主要是指由注册会计师及其所在的会计师事务所依法对委托单位的经

济活动进行的审计、鉴证的一种监督制度、此外,单位和个人检举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会

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的行为,也属于会计工作社会监督。

(二)注册会计师与内部审计的关系

注册会计师审计与内部审计之间的区别为:

1.审计的独立性不同:注册会计师审计完全独立于被审计单位;内部审计受本部门、本单位

直接领导,只具有相对独立性。

2.审计标准不同:注册会计师审计的标准时国家法律法规与具有高度公众性的审计行业规

范;内部审计师在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的情况下,以本单位经营目标、控制要求、规章制度为

审计标准。

3.审计的职责和作用不同:注册会计师是对投资者、债权人及其利益相关者负责,目标是对

财务报表的合法性、公允性做出评价;内部审计侧重有效性、经济性、合规性,目标是评价

和该杀风险管理、控制和改善治理流程的有效性,帮助企业实现其目标。

(三)注册会计师及其所在的会计师事务所业务范围(了解)

根据《注册会计师法》的规定,注册会计师是依法取得注册会计师证书并接受委托从事审计

和会计咨询,服务业务的执业人员,注册会计师执法承办的业务如下:

1.审计业务,具体包括:1)审查企业财务会计报告,出具审计报告;(2)验证企业资本,出

具验资报告;(3)办理企业合并、分立、清算事宜中的审计业务,出具有关报告;(4)法律、

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审计业务。

2.承办会计咨询、服务业务。

(四)注册会计师的业务规范

为规范会计行为,保证会计资料的质量,确实发挥注册会计师审计业务的公平、公正,《中

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增加了对注册会计师审计业务的规定,对委托人、注册会计师和会计

师事务所的行为进行了规范。

1.委托单位应当如实地向注册会计师提供相关的会计资料。

2.任何人不得干扰注册会计师独立开展审计业务。注册会计师的工作要客观、公正,不能受

任何其他外界的干扰,任何与委托单位有关的部门和个人,都不得示意、胁迫注册会计师出

具不实、不当的审计报告。

3.财政部门对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有监督的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

(一)根据业务需要设置会计机构

各单位是否设置会计机构,应当根据会计业务的需要来决定,即各单位可以根据本单位会计

业务的繁简情况决定是否设置会计机构。

1、单位独立设置会计机构。(应以业务需要来设置,影响其设置的因素为:1)单位规模的

大小(2)经济业务和财务收支的繁简(3)经营管理的要求。

2、在有关机构中设置会计人员——(会计主管人员相当于会计机构负责人,是一个中层领

导中层干部。有些小单位会合并设置,例如:曾经遇到过有的单位设置计物财科计划科、

物价科、财务科合三为一进行设置,这时候需要指定会计主管人员。

3、委托中介机构代理记账

(二)会计机构负责人的任职资格

按照《会计法》的规定:担任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除取得会计从业

资格证书外,还应当具备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或者从事会计工作3年以上经历。

(三)会计人员回避制度(掌握)

回避制度是指为了保证执法或者执业的公正性,对可能影响其公正性的执法或者执业的人员

实行职务回避和业务回避的一种制度。

《会计基础工作规范》从会计工作的特殊性出发,对会计人员的回避问题做出了回避制度:

国家机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任用会计人员应当实行回避制度;单位负责人的直系亲属不

得担任本单位的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直系亲

属不得在本单位会计机构中担任出纳工作。直系亲属包括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

内旁系血亲以及近姻亲关系。

二、代理记账

(一)代理记账的概念(了解)

代理记账是指从事代理记账业务的社会中介机构接受委托人的委托办理会计业务。

(二)代理记账的业务范围

1.根据委托人提供的原始凭证和其他资料,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进行会计核算。

2.对外提供财务会计报告。

3.向税务机构提供税务资料。

4.委托人委托的其他会计业务。

(三)委托代理记账的委托人的义务

1.对本单位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应当填制或者取得符合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的原始凭

证。

2.应当配备专人负责日常货币收支和保管。

3.及时向代理记账机构提供真实、完整的凭证和其他相关资料。

4.对于代理记账机构退回的要求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进行更正、补充的原始凭证,

应当及时予以更正、补充。

(四)代理记账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的义务

1.按照委托合同办理代理记账业务,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

2.对在执行业务中知悉的商业秘密应当保密。

3.对委托人示意要求做出的会计处理,提供不实会计资料,以及其他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

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的要求的,应当拒绝。

4.对委托人提出的有关会计处理原则问题应当予以解释。

三、会计从业资格

(一)会计从业资格的概念

会计从业资格是指进入会计职业、从事会计工作的一种法定资质,是进入会计职业的门槛

(二)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适用范围

在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必须取得会

计从业资格,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这里的会计工作只包括会计工作岗位,不包括非会计岗位,如收银员,收费员,档案管理部

门的工作人员等。

属于会计工作的岗位有: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出纳;稽核;资本、基金核算;

出入、支出、债权债务核算;工资、成本费用、财务成果核算;财产物资的收发、增减核算;

总账;财务会计报考编制;会计机构内会计档案管理。

(三)会计从业资格的取得

1.会计从业资格的取得实行考试制度。考试科目为: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会计基础、

初级会计电算化(或者珠算五级)。会计从业资格考试大纲由财政部统一制定并公布。省级

财政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实施会计从业资格考试有关工作。

2.会计从业资格报名条件。申请参加会计从业资格考试的人员,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遵

守会计和其他财经法律、法规;具备良好的道德品质;具备会计专业基本知识和技能。

3.会计从业资格部分考试科目免试条件。申请人符合基本报名条件且具备国家教育行政主管

部门认可的中专以上(含中专,下同)会计类专业学历(或学位)的,自毕业之日起2年内

(含2年),免试会计基础、初级会计电算化(或者珠算五级)

会计类专业包括:会计学、会计电算化、注册会计师专门化、审计学、财务管理、理财学。

(四)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管理

1.上岗注册登记。持证人员从事会计工作,应当自从事会计工作之日起90日内,填写注册

登记表,并持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和所在单位出具的从事会计工作的证明,向单位所在地或所

属部门、系统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办理注册登记。

2.离岗备案。持证人员离开会计工作岗位超过6个月的,应当填写注册登记表,并持会计从

业资格证书,向原注册登记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备案。

3调转登记。持证人员调转工作单位,且继续从事会计工作的,应当按规定要求办理调转登

记。

受一定形式的、有组织的理论知识、专业技能和职业道德的教育和培训活动,不断提高和保

持其专业胜任能力和职业道德水平。

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特点:一是针对性,即针对不同对象确定不同的教育内容,采取不同的

教育方式,解决实际问题;二是适应性,即联系实际工作需要,学以致用;三是灵活性,即

继续教育培训内容、方法、形式等方面具有灵活性。

2.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内容。包括:会计理论与实务,财务,会计法规制度,会计职业道德

和其他相关知识与法规。

3.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形式和学时要求。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形式包括接受培训和自学两

种。会计人员应当接受继续教育,每年参加继续教育不得少于24小时。

四、会计专业职务与会计专业技术资格

(一)会计专业职务

会计专业职务是区分会计人员从事业务工作的技术等级。会计专业职务分为高级会计师(高

级职务)、会计师(中级职务)、助理会计师、会计员(初级职务)

(二)会计专业技术资格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分为初级资格、中级资格和高级资格三个级别。初级、中级会计资格的取

得实行全国统一考试制度;高级会计师资格实行考试与评审相结合制度。

初级、中级会计资格是一种通过考试确认担任会计专业职务任职资格的制度。初级资格考试

科目包括初级会计实务和经济法基础;中级资格考试科目包括:中级会计实务、财务管理和

经济法。

2003年开始,确定高级会计师资格实行考试与评审相结合的评价办法。凡申请参加高级

会计师资格评审的人员,须经考试合格后,方可参加评审。考试科目为:高级会计实务。

五、会计工作岗位设置

(一)设置会计工作岗位的基本原则

会计工作岗位,是指一个单位会计机构内部根据业务分工而设置的职能岗位。对于会计工作

岗位的设置,《会计基础工作规范》提出了如下示范性的要求:

1.根据本单位会计业务的需要设置会计工作岗位。

2.符合内部牵制制度的要求。根据规定,会计工作岗位可以一人一岗、一人多岗或者一岗多

人,但出纳人员不得兼任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人、费用、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

3.对会计人员的工作岗位要有计划地进行轮岗,以促进会计人员全面熟悉业务和不断提高业

务素质。

4.要建立岗位责任制。

(二)主要会计工作岗位(掌握)

根据《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和有关制度的规定,会计岗位一般分为:总会计师(或行使总会

计师职权)会计机构负责人(或会计主管人员)出纳,稽核,核算(资本、基金核算岗位;

收入、支出、债权债务核算岗位;工资核算、成本核算、财务成果核算岗位;财产物资的收

院收费员,药品库房记账员,商场收款员等从事的工作不属于会计岗位。单位内部审计,社

会审计,政府审计工作也不属于会计岗位。

六、会计人员的工作交接(重要)

(一)交接的范围

下列情况需要办理会计工作交接:

1.临时离职或因病不能工作、需要接替或代理的,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或单位

负责人必须指定专人接替或者代理,并办理会计工作交接手续。

2.临时离职或因病不能工作的会计人员恢复工作时,应当与接替或代理人员办理交接手续。

3.移交人员因病或其他特殊原因不能亲自办理移交手续的,经单位负责人批准,可由移交人

委托他人代办交接,但委托人应当对所移交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有

关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二)交接的程序

1.交接前的准备工作。会计人员在办理会计工作交接前,必须做好以下准备工作:

1)已经受理的经济业务尚未填制会计凭证的应当填制完毕。

2)尚未登记的账目应当登记完毕,结出余额,并在最后一笔余额后加盖经办人印章。

3)整理好应该移交的各项资料,对未了事项和遗留问题要写出书面说明材料。

上注明:单位名称,交接日期,交接双方和监交人的职务、姓名,移交清册页数以及需要说

明的问题和意见等。

2)接管人员应继续使用移交前的账簿,不得擅自另立账簿,以保证会计记录前后衔接,

内容完整。

3)移交清册一般应填制一式三份,交接双方各执一份,存档一份。

(三)交接人员的责任(重要)

交接工作完成后,移交人员所移交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是

在其经办会计工作期间内发生的,应当对这些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即便接替人

员在交接时因疏忽没有发现所接会计资料在真实性、完整性方面的问题,如事后发现仍应由

原移交人员负责,原移交人员不应以会计资料已移交而推脱责任。

第六节法律责任

一、法律责任概述

法律责任,是指违反法律规定的行为应当承担的法律后果,也就是对违法者的制裁。《中华

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规定了明确的法律责任。主要规定了两种责任形式:一是行政责任;一

是刑事责任。

(一)行政责任

行政责任是指犯有一般违法行为的单位或个人,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行政责任主要有行政处罚和行政处分两种方式。

(1)主刑。主刑是对犯罪分子适用的主要刑罚方法,只能独立适用,不能附加适用,对犯罪

分子只能判处一种主刑。主刑分为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和死刑。

(2)附加刑。附加刑是既可独立适用又可以附加适用的刑罚方法。也就是说,对同一犯罪行

为既可以在主刑之后判处一个或两个以上的附加刑,也可以独立判处一个或两个以上的附加

刑。附加刑分为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对犯罪的外国人,也可以独立或附加适用

驱除出境。

行政责任中的罚款的主体是享有处罚权的国家行政机关,而刑事责任中罚金的主体是司法机

关。(掌握)

除了上述刑罚措施外,还可以判处赔偿经济损失(民事责任);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

处刑罚的,根据情况予以训诫或者责令其悔过、赔礼道歉。

二、违反会计制度规定的法律责任(注意罚款的数额)

(一)违反会计制度规定应承担法律责任的违法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规定,应承担法律责任的违法会计行为包括:

1、不依法设置会计账簿的行为。

2、私设会计账簿的行为。

3、未按照规定填制、取得原始凭证或者填制、取得的原始凭证不符合规定的行为。

伪造是指以虚假的经济业务或者资金往来为前提,编造虚假的会计凭证的行为;变造是指采

取涂改、挖补以及其他方法改变会计凭证真实内容的行为。

2、刑事责任

1)偷税。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的10%以上不满30%并且偷税数额在一万元以上不满十万

元的,或者因偷税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行政处罚又偷税的,处以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并处偷税数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的30%以上并且偷税数额在十

万元以上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偷税数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2)公司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严重损害股东

或者其他人利益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

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两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3中介组织的人员故意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并处罚金。若上述中介组织的人员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犯本罪的,处五年以

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3.行政责任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的规定予以处罚,具体包括:

1)通报。通报决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送达被通报人,并通过一定的媒介在一

定的范围内公布。

2)罚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可以对单位并处5000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3)行政处分。对上述所列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中的国家工

作人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其上级单位或者行政监察部门给予撤职、留用察看直至开除

的行政处分。

4)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二)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的法律责任

主要涉及会计资料的保管。

1、刑事责任(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两万元以上二十

万元以下罚金。

2、行政责任。(同伪造变造的行政责任:通报、罚款、行政处分、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三)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及其他人员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

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或者隐匿、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

报告的法律责任

1、刑事责任(共同犯罪,授意指使强令的主体和执行者视为共同犯罪,根据个人行为在共

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定罪处罚。

2、行政责任

1罚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可以视违法行为的情节轻重,对违法行为人处以5000

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2)行政处分。由其所在单位或者其上级单位或者行政监察部门给予降级、撤职或者开除

的行政处分。

(四)单位负责人对依法履行职责、抵制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规定行为的会计人

员实行打击报复的法律责任以及对受打击报复的会计人员的补救措施。

1、刑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对犯打击报复会计人员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

者拘役。

2、行政责任

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3、对受打击报复的会计人员的补救措施

1)恢复其名誉。受打击报复的会计人员的名誉受到损害的,其所在单位或者其上级单位

及有关部门应当要求打击报复者向遭受打击报复的会计人员赔礼道歉,并澄清事实,消除影

响,恢复名誉。

2)恢复原有职位、级别。会计人员受到打击报复,被调离工作岗位、解聘或者开除的,

应当在征得会计人员同意的前提下,恢复其工作;被撤职的,应当恢复其原有职务;被降级

的应当恢复其原有级别。

(五)财政部门及有关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泄露国家秘

密、商业秘密的法律责任

1、刑事责任

1)滥用职权罪和玩忽职守罪

2)泄露国家秘密罪

伤感的歌-针锋相对的意思

3会计法律制度

本文发布于:2023-11-12 14:42:02,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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