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核算基本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A的会计核算工作,充分发挥会计的反映和监督作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A管理条例》、《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
以及国家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A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会计期间分为年度、季度和月份,分期结算账目和编制会计报表。
会计年度、季度、月份均按公历起讫时间确定;会计年度决算日为每年的12月
31日。
第三条 A以中文为记账文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人民币“元”为单
位,“元”以下保留至“分”,“分”以下四舍五入;发生外币业务时,应当将
有关外币金额折算为记账本位币金额记账。除另有规定外,所有与外币业务有关
的账户,应当采用业务发生时的汇率。当汇率波动较小时,也可以采用业务发生
当期期初的汇率进行折算。。
第四条 A的会计核算以持续、正常的经营活动为前提,本着科学、规范的
原则,做到收有凭、付有据;当时记账、当日结账;总分核对、内外对帐;达到
帐帐、账款、帐实、帐表、内外帐务全部相符的要求。
第五条 A的会计核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础
第六条 会计记账采用借贷记账法。对表内科目实行复式记账,表外科目和
备忘科目实行单式记账。
第七条 A在进行会计核算时,必须遵循下列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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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客观性原则;即会计核算要以实际发生的交易或者事项为依据,如实
反映A的财务状况、业务活动情况和现金流量等信息。
(二)相关性原则;即会计核算所提供的信息要能够满足会计信息使用者(如
捐赠人、会员、监管者等)的需要。
(三)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即会计核算要按照交易或者事项的实质进行,而
不应当仅仅按照它们的法律形式作为其依据。
(四)一贯性原则;即会计政策前后各期要保持一致,不得随意变更。如有
必要变更,应当在会计报表附注中披露变更的内容和理由、变更的累积影响数,
以及累积影响数不能合理确定的理由等。
(五)可比性原则;即会计核算要按照规定的会计处理方法进行,会计信息
应当口径一致、相互可比。
(六)及时性原则;即会计核算要及时进行,不得提前或延后。
(七)明晰性原则;即会计核算和编制的财务会计报告要清晰明了,便于理
解和使用。
(八)配比性原则;即在会计核算中,所发生的费用应当与其相关的收入相
配比,同一会计期间内的各项收入和与其相关的费用,应当在该会计期间内确认。
(九)历史成本原则;即资产在取得时要按照实际成本计量,但国家有特别
规定的,按照特别规定的计量基础进行计量;除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
计制度另有规定外,不得自行调整资产账面价值。
(十)谨慎性原则;即对经营活动中的不确定性因素要在会计处理上持谨慎
小心的态度,不得多计资产或收益、少计负债或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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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划分收益性支出和资本性支出原则;即会计核算应当合理划分应当
计入当期费用的支出和应当予以资本化的支出。
(十二)重要性原则;即会计核算要对资产、负债、净资产、收入、费用等
有较大影响,并进而影响财务会计报告使用者据以做出合理判断的重要会计事
项,必须按照规定的会计方法和程序进行处理,并在财务会计报告中予以充分披
露;对于非重要的会计事项,在不影响会计信息真实性和不致于误导会计信息使
用者做出正确判断的前提下,可适当简化处理。
第八条 本制度统一规定会计科目的设置和使用(见会计科目使用说明)。
会计科目表中总账科目按照国家规定的科目设置,明细科目根据本A的具体情况
设置。
第九条 A在核算外币业务时,设置相应的外币账户。外币账户包括外币现
金、外币银行存款、以外币结算的债权和债务账户等,这些账户应当与非外币的
各该相同账户分别设置,并分别核算。
第十条 A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账簿、管理会计档案等,要按照《中华
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和《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的规定执
行。
第二章 基本业务会计核算规定
第十条 A的基本业务分为接受捐赠及补助业务、开展扶贫项目业务、筹资
业务、受托代理业务和投资业务业务五种。
第十一条 接受捐赠业务;指A接受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捐赠的现金资产或非
现金资产及接受政府拨款或者政府机构给予的补助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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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一般情况下,对于无条件的捐赠或政府补助,应当在捐赠或政府补助
收到时确认收入;对于附条件的捐赠或政府补助,应当在取得捐赠资产或政府补
助资产控制权时确认收入,但当A存在需要偿还全部或部分捐赠资产(或者政府
补助资产)或者相应金额的现时义务时,应当根据需要偿还的金额同时确认一项
负债和费用。
(二)对于A接受捐赠的现金资产,应当按照实际收到的金额入账。对于A
接受捐赠的非现金资产,如接受捐赠的短期投资、存货、长期投资、固定资产和
无形资产等,应当按照以下方法确定其入账价值:
1、如果捐赠方提供了有关凭据(如发票、报关单、有关协议等)的,应当
按照凭据上标明的金额作为入账价值。如果凭据上标明的金额与受赠资产公允价
值相差较大,受赠资产应当以其公允价值作为其入账价值。
2、如果捐赠方没有提供有关凭据的,受赠资产应当以其公允价值作为入账
价值。
对于A接受的劳务捐赠,不予确认,但应当在会计报表附注中作相关披露。
(三)捐赠收入和政府补助收入,应当视相关资产提供者对资产的使用是否
设置了限制,分别限定性收入和非限定性收入进行核算。
期末,A应当将本期限定性收入和非限定性收入分别结转至净资产项下的限
定性净资产和非限定性净资产。
第十二条 开展扶贫项目业务;是指A为了实现其业务活动目标、开展其项
目活动或者提供服务所发生的费用。
(一)A应根据从事的项目、提供的服务或者开展的业务种类,在“业务活
动成本”项目下分别项目、服务或者业务大类进行核算和列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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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A发生的业务活动成本,应当在发生时按其发生额计入当期费用。
(三)期末,A应当将本期发生的业务活动成本结转至净资产项下对应当的
限定性资产或非限定性净资产,作为限定性资产或非限定性净资产的减项。
第十三条 筹资业务,是指A为筹集业务活动所需资金而发生的费用,它包
括A为了获得捐赠资产而发生的费用以及应当计入当期费用的借款费用、汇兑损
失(减汇兑收益)等。
(一)A发生的筹资费用,应当在发生时按其发生额计入当期费用。
(二)期末,A应当将本期发生的业务活动成本结转至净资产项下的非限定
性净资产,作为非限定性净资产的减项。
第十四条 受托代理业务,受托代理资产是指A接受委托方委托从事受托代
理业务而收到的资产。在受托代理过程中A只是从委托方收到受托资产,并按照
委托人的意愿将资产转赠给指定的其他组织或者个人。A本身只是在委托代理过
程中起中介作用,无权改变受托代理资产的用途或者变更受益人。
A应当对受托代理资产比照接受捐赠资产的原则进行确认和计量,但在确认
一项受托代理资产时,应当同时确认一项受托代理负债。
第十五条 投资业务,是指A为保证资产的保值增值根据A章程对外的投资,
包括短期投资和长期投资。
(一)短期投资是指能够随时变现并且持有时间不准备超过1年(含1年)
的投资,包括股票、债券投资等。
1、短期投资在取得时应当按照投资成本计量。短期投资取得时的投资成本
按以下方法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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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以现金购入的短期投资,按照实际支付的全部价款,包括税金、手续费
等相关税费作为其投资成本。实际支付的价款中包含的已宣告但尚未领取的现金
股利或已到付息期但尚未领取的债券利息,应当作为应收款项单独核算,不构成
短期投资成本。
2)接受捐赠的短期投资,按照本制度第十六条的规定确定其投资成本。
3)通过非货币性交易换入的短期投资,按照本制度第十八条的规定确定其
投资成本。
2、短期投资的利息或现金股利应当于实际收到时冲减投资的账面价值,但
在购买时已计入应收款项的现金股利或者利息除外。
3、处置短期投资时,应当将实际取得价款与短期投资账面价值的差额确认
为当期投资损益。
(二)长期股权投资应当按照以下原则核算。
1、长期股权投资在取得时,应当按取得时的实际成本作为初始投资成本。
初始投资成本按以下方法确定:
1)以现金购入的长期股权投资,按照实际支付的全部价款,包括税金、手
续费等相关费用,作为初始投资成本。实际支付的价款中包含的已宣告但尚未领
取的现金股利,应当作为应收款项单独核算,不构成初始投资成本。
2)接受捐赠的长期股权投资,按照本制度第十六条的规定,确定其初始投
资成本。
3)通过非货币性交易换入的长期股权投资,按照《A会计制度》第十八条
的规定确定其初始投资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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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长期股权投资应当区别不同情况,分别采用成本法或者权益法核算。如
果A对被投资单位无控制、无共同控制且无重大影响,长期股权投资应当采用成
本法进行核算;如果A对被投资单位具有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长期股权
投资应当采用权益法进行核算。
采用成本法核算时,被投资单位经股东大会或者类似权力机构批准宣告发放
的利润或现金股利,作为当期投资收益。
采用权益法核算时,按应当享有或应当分担的被投资单位当年实现的净利润
或发生的净亏损的份额调整投资账面价值,并作为当期投资损益。按被投资单位
宣告分派的利润或现金股利计算分得的部分,减少投资账面价值。
被投资单位宣告分派的股票股利不作账务处理,但应当设置辅助账进行数量
登记。
3、处置长期股权投资时,应当将实际取得价款与投资账面价值的差额确认
为当期投资损益。
(三)长期债权投资应当按照以下原则核算。
1、长期债权投资在取得时,应当按取得时的实际成本作为初始投资成本。
初始投资成本按以下方法确定:
1)以现金购入的长期债权投资,按照实际支付的全部价款,包括税金、手
续费等相关费用,作为初始投资成本。实际支付的价款中包含的已到付息期但尚
未领取的债券利息,应当作为应收款项单独核算,不构成初始投资成本。
2)接受捐赠取得的长期债权投资,按照《A会计制度》第十六条的规定确
定其初始投资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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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通过非货币性交易换入的长期债权投资,按照《A会计制度》第十八条
的规定确定其初始投资成本。
2、长期债权投资应当按照票面价值与票面利率按期计算确认利息收入。长
期债券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与债券面值之间的差额,应当在债券存续期间,按照
直线法于确认相关债券利息收入时予以摊销。
3、持有可转换公司债券的A,可转换公司债券在转换为股份之前,应当按
一般债券投资进行处理。当A行使转换权利,将其持有的债券投资转换为股份时,
应当按其账面价值减去收到的现金后的余额,作为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
4、处置长期债权投资时,应当将实际取得价款与投资账面价值的差额,确
认为当期投资损益。
(四)A改变投资目的,将短期投资划转为长期投资,应当按短期投资的成
本与市价孰低结转。
(五)A的委托贷款和委托投资(包括委托理财)应当区分期限长短,分别
作为短期投资和长期投资核算和列报。
第三章 特殊业务会计核算规定
第十六条 资产减值
(一)A于每年年度终了对各项资产进行全面检查,并根据谨慎性原则的要
求,合理预计可能发生的损失,对可能发生的各项资产损失计提资产减值准备。
(二)资产减值准备主要包括:短期投资跌价准备、坏帐准备、长期投资减
值准备、固定资产减值准备、在建工程减值准备和无形资产减值准备。
(三)当期应计提的资产减值准备金额如果高于已提资产减值准备的账面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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额,应按其差额补提减值准备;如果低于已提减值准备的账面余额,应按其差额
冲减多提的减值准备,但冲减的数额仅限于已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账面余额。实
际发生资产损失时,冲减已计提的减值准备。
已确认并转销的资产损失,如果以后又收回,应调整已计提的减值准备。
(四)处置已经计提减值准备的各项资产时,应同时结转已计提的减值准备。
第十七条 会计调整,包括对A原采用的会计政策、会计估计,以及发生的
会计差错、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等所作的调整。
(一)会计政策,是指A在会计核算时所遵循的具体原则以及所采纳的具体
会计处理方法。
会计政策的变更,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1.法律或会计制度等行政法规、
规章要求变更;2.变更能够提供与A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等更可靠、
更相关的会计信息。
会计政策变更时,如果变更的累积影响数能够合理确定,应采用追溯调整法
进行会计处理;否则,应采用未来适用法。
(二)会计估计,是指A对其结果不能确定的交易或事项以最近可利用的信
息为基础所做的判断。
如以进行估计的基础发生了变化,或者取得了新的信息、积累了更多的经验
以及后来发生了新的变化,就需要对会计估计进行修订。
会计估计变更时,应采用未来适用法进行会计处理。
(三)难以区分会计政策变更和会计估计变更时,应当按照会计估计变更采
用未来适用法进行会计处理。
(四)对本期发现的会计差错,按照下列原则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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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本期发现的与本期相关的会计差错,应当调整本期相关项目;
2、本期发现的与前期相关的非重大会计差错,作为本期数一并调整本期相
关项目;影响损益的,直接调整本期净损益;
3、本期发现的与前期相关的重大会计差错,应当调整本期会计报表相关项
目的期初数,影响损益的调整期初留存收益;
4、年度资产负债表日至财务会计报告批准报出日之间发现的报告年度的会
计差错及以前年度的非重大会计差错,应当按照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中的调整事
项进行处理;
(五)资产负债表日后获得新的或进一步的证据,有助于对资产负债表日已
存在事项的相关金额做出重新估计的,应当作为调整事项进行调整。
第十八条 或有事项
(一)或有事项,是指过去的交易或事项形成的一种状况,其结果须通过未
来不确定事项的发生或不发生予以证实。
或有事项发生的各种可能性及其对应的概率如下:
结果的可能性 对应的概率区间
基本确定 大于95%但小于100%
很可能 大于50%但小于或等于95%
可能 大于5%但小于或等于50%
极小可能 大于0但小于或等于5%
(二)如果与或有事项相关的义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A应当将其作为负
债来反映:
1、该义务是A承担的现时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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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该义务的履行很可能(发生概率大于50%)导致经济利益流出A;
3、该义务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
符合上述确认条件的负债,在资产负债表中单列项目反映;其金额是清偿该
负债所需支出的最佳估计数,如果所需支出存在一个金额范围,则最佳估计数按
该金额范围的上、下限平均数确定。
(三)如果清偿可确认的预计负债所需支出,预期能从第三方或其他方获得
全部或部分补偿,则补偿金额只有在基本确定(发生概率大于95%)能收到时,
才能在资产负债表中单列项目反映,但补偿金额不应当超过所确认负债的账面价
值。
(四)A不确认或有负债及或有资产。
(五)或有负债及或有资产的披露
对于或有负债,A在会计报表附注中披露其形成的原因,预计产生的财务影
响(如无法预计,应当说明理由),以及获得补偿的可能性。
对于或有资产,当其很可能会给A带来经济利益时,在会计报表附注中披露
其形成的原因;如果能够预计其产生的财务影响,还要作相应披露。
第四章 财务会计报告
第十九条 A应当按照《A管理条例》及《A信息公布办法》的规定,编制
和对外提供真实、完整的财务会计报告。
第二十条 A的财务会计报告分为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和中期财务会计报告。
以短于一个完整的会计年度的期间(如半年度、季度和月度)编制的财务会计报
告称为中期财务会计报告。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则是以整个会计年度为基础编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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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会计报告。
第二十一条 A的财务会计报告由会计报表、会计报表附注和财务情况说明
书组成。A对外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的内容、会计报表种类和格式、会计报表附
注的主要内容等,按照国家统一规定的形式制作;A内部管理需要的会计报表要
求由A另行规定。
第二十二条 A对外提供的会计报表至少包括:
(一)资产负债表;
(二)业务活动表;
(三)现金流量表。
第二十三条 会计报表附注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重要会计政策及其变更情况的说明;
(二)理事会成员和员工的数量、变动情况以及获得的薪金等报酬情况的说
明;
(三)会计报表重要项目及其增减变动情况的说明;
(四)资产提供者设置了时间或用途限制的相关资产情况的说明;
(五)受托代理交易情况的说明,包括受托代理资产的构成、计价基础和依
据、用途等;
(六)重大资产减值情况的说明;
(七)公允价值无法可靠取得的受赠资产和其他资产的名称、数量、来源和
用途等情况的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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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对外承诺和或有事项情况的说明;
(九)接受劳务捐赠情况的说明;
(十)资产负债表日后非调整事项的说明;
(十一)有助于理解和分析会计报表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四条 财务情况说明书至少应当对下列情况做出说明:
(一)A的宗旨、组织结构以及人员配备等情况;
(二)A业务活动基本情况,年度计划和预算完成情况,产生差异的原因分
析,下一会计期间业务活动计划和预算等;
(三)对A业务活动有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五条 A对其他单位投资如占该单位注册资本总额50%以上(不含
50%),或虽然占该单位注册资本总额不足50%但具有实质控制权的,应当编制合
并会计报表。合并会计报表的编制原则和方法,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中有关
合并会计报表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A的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至少应当于年度终了后4个月内对外提
供。如果A被要求对外提供中期财务会计报告的,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对外提供。
第二十七条 A对外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依次编定页数,加具封面,装
订成册,加盖公章。封面上应当注明:组织名称、组织登记证号、组织形式、地
址、报表所属年度或者中期、报出日期,并由单位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
人、会计机构负责人签名并盖章。
第五章 对外提供财务资料的特殊规定
第二十八条 A总部对外提供财务资料必须是业务真正需要,非业务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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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允许对外提供。随意对外提供财务资料属泄密行为,A将予以相应处罚。
第二十九条 如因业务开展需要对外提供财务资料的,经办人必须通过A流
程,履行相应的审批程序:
(一)经办人首先向所在部门负责人提出申请,申请中要明确要求提供财务
资料的名称(如某年度的财务报告、某年某月的会计报表等)、提供单位、所涉
及事由,业务开展的进度等。经部门负责人审核批准后提交财务部门负责人,经
财务部门负责人审批后,由经办财务人员提供。经办财务人员必须逐次登记,并
由申请人在登记簿中签名。
(二)部门负责人可直接向财务部门负责人提出申请。
第三十条 经办人必须按照申请事由使用财务资料,不可擅自将财务资料留
底,随意变更用途。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本制度由A资产财务管理部负责解释及修订。
第三十二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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