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专栏

行政单位会计制度2022

更新时间:2023-11-12 13:44:25 阅读: 评论:0

吃燕窝的功效-《创业史》

行政单位会计制度2022
2023年11月12日发(作者:一件让我开心的事)

小编整理了行政单位会计制度,欢迎阅读!

行政单位会计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行政单位会计核算,保证会计信息质量,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

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合用于各级各类国家机关、 政党组织(以下统称行

政单位)

第三条 行政单位会计核算目标是向会计信息使用者提供与行政

单位财务状况、 预算执行情况等有关的会计信息, 反映行政单位受托

责任的履行情况,有助于会计信息使用者进行管理、监督和决策。

行政单位会计信息使用者包括人民代表大会、政府及其有关部

门、行政单位自身和其他会计信息使用者。

第四条 行政单位应当对其自身发生的经济业务或者事项进行会

计核算。

第五条 行政单位会计核算应当以行政单位各项业务活动持续正

常地进行为前提。

第六条 行政单位应当划分会计期间,分期结算账目和编制财务

报表。

会计期间至少分为年度和月度。 会计年度、 月度等会计期间的起

讫日期采用公历日期。

第七条 行政单位会计核算应当以人民币作为记账本位币。发生

外币业务时,应当将有关外币金额折算为人民币金额计量。

第八条 行政单位会计应当按照业务或者事项的经济特征确定会

要素。会计要素包括资产、负债、净资产、收入和支出。

第九条 行政单位会计核算普通采用收付实现制,特殊经济业务

和事项应当按照本制度的规定采用权责发生制核算。

第十条 行政单位应当采用借贷记账法记账。

第十一条 行政单位的会计记录应当使用中文,少数民族地区可

以同时使用本民族文字。

第二章 会计信息质量要求

第十二条 行政单位应当以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或者事项为依据

进行会计核算, 如实反映各项会计要素的情况和结果, 保证会计信息

真实可靠。

第十三条 行政单位提供的会计信息应当与行政单位受托责任履

行情况的反映、会计信息使用者的管理、监督和决策需要相关,有助

于会计信息使用者对行政单位过去、现在或者未来的情况作出评价或

者预测。

第十四条 行政单位应当将发生的各项经济业务或者事项全部纳

入会计核算, 确保会计信息能够全面反映行政单位的财务状况和预算

执行情况等。

第十五条 行政单位对于已经发生的经济业务或者事项,应当及

时进行会计核算,不得提前或者延后。

第十六条 行政单位提供的会计信息应当具有可比性。

同一行政单位不同时期发生的相同或者相似的经济业务或者事

项,应当采用一致的会计政策,不得随意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将

变更的内容、 理由和对单位财务状况、 预算执行情况的影响在附注中

予以说明。

不同行政单位发生的相同或者相似的经济业务或者事项, 应当采

用统一的会计政策, 确保不同行政单位会计信息口径一致、相互可比。

第十七条 行政单位提供的会计信息应当清晰明了,便于会计信

息使用者理解和使用。

第三章 资产

第十八条 资产是指行政单位占有或者使用的,能以货币计量的

经济资源。

前款所称占有,是指行政单位对经济资源拥有法律上的占有权。

由行政单位直接支配, 供社会公众使用的政府储备物资、 公共基础设

施等,也属于行政单位核算的资产。

第十九条 行政单位的资产包括流动资产、 固定资产、 在建工程、

无形资产等。其中,流动资产是指可以在 1 年以内( 1 )变现或者

耗用的资产,包括库存现金、银行存款、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财政

应返还额度、应收及预付款项、存货等。

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是指实行国库集中支付的行政单位根据财

政部门批复的用款计划收到和支用的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

财政应返还额度是指实行国库集中支付的行政单位应收财政返

还的资金额度。

应收及预付款项是指行政单位在开展业务活动中形成的各项债

权,包括应收账款、预付账款、其他应收款等。

存货是指行政单位在工作中为耗用而储存的资产, 包括材料、

料、包装物和低值易耗品等。

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超过 1 (不含 1 ),单位价值在规定标

准以上,并且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

在建工程是指行政单位已经发生必要支出, 但尚未交付使用的建

设工程。

无形资产是指不具有实物形态而能够为使用者提供某种权利的

非货币性资产。

第二十条 行政单位对符合本制度第十八条资产定义的经济资

源,应当在取得对其相关的权利并且能够可靠地进行货币计量时确

认。

符合资产定义并确认的资产项目,应当列入资产负债表。

第二十一条 行政单位的资产应当按照取得时实际成本进行计

量。除国家另有规定外,行政单位不得自行调整其账面价值。

应收及预付款项应当按照实际发生额计量。

以支付对价方式取得的资产, 应当按照取得资产时支付的现金或

者现金等价物的金额, 以及所付出的非货币性资产的评估价值等

金额 计量。

取得资产时没有支付对价的, 其计量金额应当按照有关凭据注明

的金额加之相关税费、运输费等确定 ;没有相关凭据但依法经过资产

评估的, 其计量金额应当按照评估价值加之相关税费、运输费等确定;

没有相关凭据也未经评估的, 其计量金额比照同类或者类似资产的市

价格加之相关税费、运输费等确定 ;没有相关凭据也未经评估,

其同 类或者类似资产的市场价格无法可靠取得, 所取得的资产应当

按照名义 金额(即人民币 1 元,下同)入账。

第二十二条 行政单位应当按照本制度的规定对无形资产进行摊

;对无形资产计提摊销的金额,应当根据无形资产原价和摊销年限

确定。

行政单位对固定资产、 公共基础设施是否计提折旧由财政部另行

规定;按照规定对固定资产、公共基础设施计提折旧的,折旧金额应

当根据固定资产、公共基础设施原价和折旧年限确定。

第四章 负债

第二十三条 负债是指行政单位所承担的能以货币计量,需要以

资产等偿还的债务。

第二十四条 行政单位的负债按照流动性,分为流动负债和非流

动负债。

流动负债是指估计在 1 年内( 1 )偿还的负债。

非流动负债是指流动负债以外的负债。

第二十五条 行政单位的流动负债包括应缴财政款、应缴税费、

对付职工薪酬、对付及暂存款项、对付政府补贴款等。

应缴财政款是指行政单位按照规定取得的应当上缴财政的款项。

应缴税费是指行政单位按照国家税法等有关规定应当缴纳的各

种税费。

对付职工薪酬是指行政单位按照有关规定对付的职工工资、津贴

补贴等。

对付及暂存款项是指行政单位在开展业务活动中发生的各项债

务,包括对付账款、其他对付款等。

对付政府补贴款是指负责发放政府补贴的行政单位, 按照有关规

定对付给政府补贴接受者的各种政府补贴款。

第二十六条 行政单位的非流动负债包括长期对付款。

长期对付款是指行政单位发生的偿还期限超过 1 (不含 1 )

对付款项。

第二十七条 行政单位对符合本制度第二十三条负债定义的债

务,应当在确定承担偿债责任并且能够可靠地进行货币计量时确认。

符合负债定义并确认的负债项目,应当列入资产负债表 ;行政单

位承担或者有责任(偿债责任需要通过未来不确定事项的发生或者不

发生 予以证实)的负债,不列入资产负债表,但应当在报表附注中

披露。

第二十八条 行政单位的负债,应当按照承担的相关合同金额或

实际发生额进行计量。

第五章 净资产

第二十九条 净资产是指行政单位资产扣除负债后的余额。

第三十条 行政单位的净资产包括财政拨款结转、财政拨款结余、

其他资金结转结余、资产基金、待偿债净资产等。

财政拨款结转是指行政单位当年预算已执行但尚未完成, 或者因

未执行,下一年度需要按照原用途继续使用的财政拨款滚存资金。

财政拨款结余是指行政单位当年预算工作目标已完成, 或者因故

止,剩余的财政拨款滚存资金。

其他资金结转结余是指行政单位除财政拨款收支以外的各项收

支相抵后剩余的滚存资金。

资产基金是指行政单位的非货币性资产在净资产中占用的金额。

待偿债净资产是指行政单位因发生对付账款和长期对付款而相

应需在净资产中冲减的金额。

第六章 收入

第三十一条 收入是指行政单位依法取得的非偿还性资金。

第三十二条 行政单位的收入包括财政拨款收入和其他收入。

财政拨款收入是指行政单位从同级财政部门取得的财政预算资

金。

其他收入是指行政单位依法取得的除财政拨款收入以外的各项

收入。

第三十三条 行政单位的收入普通应当在收到款项时予以确认,

并按照实际收到的金额进行计量。

第七章 支出

第三十四条 支出是指行政单位为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和完成工作

任务所发生的资金耗费和损失。

第三十五条 行政单位的支出包括经费支出和拨出经费。

经费支出是指行政单位自身开展业务活动使用各项资金发生的

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

拨出经费是指行政单位纳入单位预算管理、拨付给所属单位的非

同级财政拨款资金。

第三十六条 行政单位的支出普通应当在支付款项时予以确认,

并按照实际支付金额进行计量。

采用权责发生制确认的支出, 应当在其发生时予以确认, 并按照

实际发生额进行计量。

第八章 会计科目

第三十七条 行政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运用会计科目:

一、 行政单位应当对有关法律、法规允许进行的经济活动,按

照本制度的规定使用会计科目进行核算 ;行政单位不得以本制度规定

的会计科目及使用说明作为进行有关法律、法规禁止的经济活动的依

据。

二、 行政单位对基本建设投资的会计核算在执行本制度的同时,

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基本建设会计核算的规定单独建账、单独核算。

三、 行政单位应当按照本制度的规定设置和使用会计科目,因

没有相关业务不需要使用的总账科目可以不设 ;在不影响会计处理和

编报财务报表的前提下, 行政单位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增设本制度

规定以外的明细科目,或者自行减少、合并本制度规定的明细科目。

四、 按照财政部规定对固定资产和公共基础设施计提折旧的,

相关折旧的账务处理应当按照本制度规定执行 ;按照财政部规定不对

固定资产和公共基础设施计提折旧的,不设置本制度规定的 "累计折

"科目, 在进行账务处理时不考虑本制度其他科目说明中涉及的"

计折旧"科目。

五、 本制度统一规定会计科目的编号,以便于填制会计凭证、

登记账簿、查阅账目、实行会计信息化管理。行政单位不得随意打乱

重编本制度规定的会计科目编号。

第三十八条行政单位合用的会计科目

一、本科目核算行政单位的库存现金。

二、行政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有关现金管理的规定收支现金,

并按照本制度规定核算现金的各项收支业务。

三、库存现金的主要账务处理如下:

() 从银行等金融机构提取现金, 按照实际提取的金额, 借记本

科目,贷记"银行存款" "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等科目;将现金存入银

行等金融机构, 借记"银行存款",贷记本科目;将现金退回单位零余额

账户,借记"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科目,贷记本科目。

() 因支付内部职工出差等原因所借的现金, 借记"其他应收款"

科目,贷记本科目;出差人员报销差旅费时,按照应报销的金额,借

记有关科目,按照实际借出的现金金额,贷记"其他应收款"科目,按

照其差额,借记或者贷记本科目。

() 因开展业务或者其他事项收到现金, 借记本科目, 贷记有关

;因购买服务、商品或者其他事项支浮现金,借记有关科目,

贷记 本科目。

() 收到受托代理的现金时, 借记本科目,贷记"受托代理负债"

科目;支付受托代理的现金时, 借记"受托代理负债"科目,贷记本科目。

四、行政单位应当设置"现金日记账",由出纳人员根据收付款凭

证,按照业务发生顺序逐笔登记。每日终了,应当计算当日的现金收

入合计数、现金支出合计数和结余数, 并将结余数与实际库存数核对,

做到账款相符。

每日终了结算现金收支, 核对库存现金时发现有待查明原因的现

金短缺或者溢余,应通过"待处理财产损溢"科目核算。属于现金短缺,

应当按照实际短缺的金额, 借记"待处理财产损溢"科目, 贷记本科目;

属于现金溢余,应当按照实际溢余的金额,借记本科目,贷记 "待处

理财产损溢"科目。待查明原因后作如下处理:

() 如为现金短缺, 属于应由责任人赔偿或者向有关人员追回的

分,借记"其他应收款"科目,贷记"待处理财产损溢"科目。

() 如为现金溢余,属于应支付给有关人员或者单位的,借记"

处理财产损溢"科目,贷记"其他对付款"科目。

五、行政单位有外币现金的,应当分别按照人民币、外币种类设

"现金日记账"进行明细核算。有关外币现金业务的账务处理参见 "

银行存款"科目的相关规定。

六、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行政单位实际持有的库存现金。

具体科目说明()

第九章 财务报表

第四十条 财务报表是反映行政单位财务状况和预算执行结果等

的书面文件,由会计报表及其附注构成。会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

收入支出表、财政拨款收入支出表等。

资产负债表是反映行政单位在某一特定日期财务状况的报表。资

产负债表应当按照资产、负债和净资产分类、分项列示。

收入支出表是反映行政单位在某一会计期间全部预算收支执行

结果的报表。 收入支出表应当按照收入、 支出的构成和结转结余情况

分类、分项列示。

财政拨款收入支出表是反映行政单位在某一会计期间财政拨款

收入、支出、结转及结余情况的报表。

附注是指对在会计报表中列示项目的文字描述或者明细资料,

对未能在会计报表中列示项目的说明等。

第四十一条 行政单位会计报表的格式如下: 第四十二条行政

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编制财务报表:

一、 行政单位资产负债表、财政拨款收入支出表和附注应当至

少按照年度编制,收入支出表应当按照月度和年度编制。

二、 行政单位应当根据本制度编制并提供真实、完整的财务报

表。行政单位不得违反规定,随意改变本制度规定的会计报表格式、

编制依据和方法, 不得随意改变本制度规定的会计报表有关数据的会

计口径。

三、 行政单位的财务报表应当根据登记完整、核对无误的账簿

记录和其他有关资料编制,要做到数字真实、计算准确、内容完整、

报送及时。

四、 行政单位财务报表应当由单位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

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签名并盖章。

第四十二条 行政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编制财务报表:

一、 行政单位资产负债表、财政拨款收入支出表和附注应当至

少按照年度编制,收入支出表应当按照月度和年度编制。

二、 行政单位应当根据本制度编制并提供真实、完整的财务报

表。行政单位不得违反规定,随意改变本制度规定的会计报表格式、

编制依据和方法, 不得随意改变本制度规定的会计报表有关数据的会

计口径。

三、 行政单位的财务报表应当根据登记完整、核对无误的账簿

记录和其他有关资料编制,要做到数字真实、计算准确、内容完整、

报送及时。

四、 行政单位财务报表应当由单位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

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签名并盖章。

第四十三条 行政单位财务报表编制说明如下:

一、资产负债表的编制说明

() 本表"年初余额"栏内各项数字, 应当根据上年年末资产负债

"期末余额"栏内数字填列。 如果本年度资产负债表规定的各个项目

的名称和内容同上年度不相一致, 应对上年年末资产负债表各项目的

名称和数字按照本年度的规定进行调整,填入本表"年初余额"栏内。

() 本表"期末余额"栏各项目的内容和填列方法。

1.资产类项目。

(1) "库存现金"项目, 反映行政单位期末库存现金的金额。 本项目

应当根据"库存现金"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期末库存现金中有属于受

托代理现金的, 本项目应当根据"库存现金"科目的期末余额减去其中

属于受托代理的现金金额后的余额填列。

(2) "银行存款"项目, 反映行政单位期末银行存款的金额。 本项目

应当根据"银行存款"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期末银行存款中有属于受

托代理存款的, 本项目应当根据"银行存款"科目的期末余额减去其中

属于受托代理的存款金额后的余额填列。

(3) "财政应返还额度"项目,反映行政单位期末财政应返还额度的

金额。本项目应当根据"财政应返还额度"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4) "应收账款"项目,反映行政单位期末尚未收回的应收账款金

额。本项目应当根据"应收账款"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5) "预付账款"项目,反映行政单位预付给物资或者服务提供者款

项的金额。本项目应当根据"预付账款"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6) "其他应收款"项目,反映行政单位期末尚未收回的其他应收款

余额。本项目应当根据"其他应收款"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7) "存货"项目,反映行政单位期末为开展业务活动耗用而储存的

存货的实际成本。本项目应当根据"存货"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8) "固定资产"项目,反映行政单位期末各项固定资产的账面价

值。本项目应当根据"固定资产"科目的期末余额减去"累计折旧"科目

"固定资产累计折旧"明细科目的期末余额后的金额填列。

(9) "固定资产原价"项目,反映行政单位期末各项固定资产的原

价。本项目应当根据"固定资产"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10) "固定资产累计折旧"项目,反映行政单位期末各项固定资产

的累计折旧金额。本项目应当根据 "累计折旧"科目中"固定资产累计

折旧"明细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11) "在建工程"项目,反映行政单位期末除公共基础设施在建工

程以外的尚未完工交付使用的在建工程的实际成本。本项目应当根据

"在建工程"科目中属于非公共基础设施在建工程的期末余额填列。

(12) "无形资产"项目,反映行政单位期末各项无形资产的账面价

值。本项目应当根据"无形资产"科目的期末余额减去"累计摊销"科目

的期末余额后的金额填列。

(13) "无形资产原价"项目,反映行政单位期末各项无形资产的原

价。本项目应当根据"无形资产"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14) "累计摊销"项目,反映行政单位期末各项无形资产的累计摊

销金额。本项目应当根据"累计摊销"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15) "待处理财产损溢"项目,反映行政单位期末待处理财产的价

值及处理损溢。 本项目应当根据"待处理财产损溢"科目的期末借方余

额填列;"待处理财产损溢"科目期末为贷方余额,则以"-"号填列。

(16) "政府储备物资"项目,反映行政单位期末储存管理的各种政

府储备物资的实际成本。 本项目应当根据"政府储备物资"科目的期末

余额填列。

(17) "公共基础设施"项目,反映行政单位期末占有并直接管理的

公共基础设施的账面价值。 本项目应当根据"公共基础设施"科目的期

末余额减去"累计折旧"科目中"公共基础设施累计折旧"明细科目的期

末余额后的金额填列。

(18) "公共基础设施原价"项目,反映行政单位期末占有并直接管

理的公共基础设施的原价。 本项目应当根据"公共基础设施"科目的期

末余额填列。

(19) "公共基础设施累计折旧"项目,反映行政单位期末占有并直

接管理的公共基础设施的累计折旧金额。 本项目应当根据"累计折旧"

科目中"公共基础设施累计折旧"明细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20) "公共基础设施在建工程"项目,反映行政单位期末尚未完工

交付使用的公共基础设施在建工程的实际成本。本项目应当根据 "

建工程"科目中属于公共基础设施在建工程的 期末余额填列。

(21) "受托代理资产"项目,反映行政单位期末受托代理资产的价

值。本项目应当根据"受托代理资产"科目的期末余额(扣除其中受托储

存管理物资的金额)加之"库存现金""银行存款"科目中属于受托代理

资产的现金余额和银行存款余额的合计数填列。

2.负债类项目。

(1) "应缴财政款"项目,反映行政单位期末按规定应当上缴财政的

款项(应缴税费除外)。本项目应当根据"应缴财政款"科目的期末余额

填列。

(2) "应缴税费"项目, 反映行政单位期末应缴未缴的各种税费。

项目应当根据 "应缴税费"科目的期末贷方余额填列 ;"应缴税费"

目期末为借方余额,则以"-"号填列。

(3) "对付职工薪酬"项目,反映行政单位期末尚未支付给职工的各

种薪酬。本项目应当根据"对付职工薪酬"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4) "对付账款"项目, 反映行政单位期末尚未支付的偿还期限在 1

年以内( 1 )的对付账款的金额。本项目应当根据"对付账款"科目

的期末余额填列。

(5) "对付政府补贴款"项目,反映行政单位期末尚未支付的对付政

府补贴款的金额。 本项目应当根据"对付政府补贴款"科目的期末余额

填列。

(6) "其他对付款"项目,反映行政单位期末尚未支付的其他各项应

付及暂收款项的金额。 本项目应当根据"其他对付款"科目的期末余额

填列。

(7) "一年内到期的非流动负债"项目, 反映行政单位期末承担的 1

年以内( 1 )到偿还期的非流动负债。本项目应当根据"长期对付款

"等科目的期末余额分析填列。

(8) "长期对付款"项目, 反映行政单位期末承担的偿还期限超过 1

年的对付款项。 本项目应当根据"长期对付款"科目的期末余额减去其

1 年以内( 1 )到偿还期的长期对付款金额后的余额填列。

(9) "受托代理负债"项目,反映行政单位期末受托代理负债的金

额。本项目应当根据"受托代理负债"科目的期末余额(扣除其中受托储

存管理物资对应的金额)填列。

3.净资产类项目。

(1) "财政拨款结转"项目,反映行政单位期末滚存的财政拨款结转

资金。本项目应当根据"财政拨款结转"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2) "财政拨款结余"项目,反映行政单位期末滚存的财政拨款结余

资金。本项目应当根据"财政拨款结余"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3) "其他资金结转结余"项目,反映行政单位期末滚存的除财政拨

款以外的其他资金结转结余的金额。本项目应当根据 "其他资金结转

结余"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4) "项目结转"项目,反映行政单位期末滚存的非财政拨款未完成

项目结转资金。本项目应当根据 "其他资金结转结余"科目中"项目结

"明细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5) "资产基金"项目, 反映行政单位期末预付账款、 存货、 固定资

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政府储备物资、公共基础设施等非货币性

资产在净资产中占用的金额。 本项目应当根据"资产基金"科目的期末

余额填列。

(6) "待偿债净资产"项目,反映行政单位期末因对付账款和长期应

付款等负债而相应需在净资产中冲减的金额。本项目应当根据 "待偿

债净资产"科目的期末借方余额以"-"号填列。

() 行政单位按月编制资产负债表的,应当遵照以下规定编制:

1. 月度资产负债表应在资产部份"银行存款"项目下增加"零余额

账户用款额度"项目。

2. "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项目,反映行政单位期末零余额账户用

款额度的金额。 本项目应当根据"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科目的期末余

额填列。

3. "财政拨款结转"项目。本项目应当根据"财政拨款结转"科目的

期末余额,加之"财政拨款收入"科目本年累计发生额,减去 "经费支

出——财政拨款支出"科目本年累计发生额后的余额填列。

4. "其他资金结转结余"项目。本项目应当根据"其他资金结转结

"科目的期末余额,加之"其他收入"科目本年累计发生额,减去"

费支出——其他资金支出 "科目本年累计发生额,再减去 "拨出经费"

科目本年累计发生额后的余额填列。

5. "项目结转"项目。本项目应当根据"其他资金结转结余"科目中"

项目结转"明细科目的期末余额,加之 "其他收入"科目中项目收入的

本年累计发生额, 减去"经费支出——其他资金支出"科目中项目支出

本年累计发生额, 再减去"拨出经费"科目中项目支出本年累计发生额

后的余额填列。

6. 月度资产负债表其他项目的填列方法与年度资产负债表的填

列方法相同。

二、收入支出表的编制说明

() 本表"本月数"栏反映各项目的本月实际发生数。 在编制年度

收入支出表时,应当将本栏改为"上年数"栏,反映上年度各项目的实

际发生数;如果本年度收入支出表规定的各个项目的名称和内容同上

年度不一致, 应对上年度收入支出表各项目的名称和数字按照本年度

的规定进行调整,填入本年度收入支出表的"上年数"栏。

() 本表"本年累计数"栏反映各项目自年初起至报告期末止的

累计实际发生数。编制年度收入支出表时, 应当将本栏改为"本年数"

() 本表"本月数"栏各项目的内容和填列方法:

1. "年初各项资金结转结余"项目及其所属各明细项目,反映行政

单位本年初所有资金结转结余的金额。各明细项目应当根据 "财政拨

款结转""财政拨款结余""其他资金结转结余"及其明细科目的年初

余额填列。 本项目及其所属各明细项目的数额, 应当与上年度收入支

出表中"年末各项资金结转结余"中各明细项目的数额相等。

2. "各项资金结转结余调整及变动"项目及其所属各明细项目,反

映行政单位因发生需要调整以前年度各项资金结转结余的事项, 以及

本年因调入、上缴或者交回等导致各项资金结转结余变动的金额。

(1) "财政拨款结转结余调整及变动"项目,根据"财政拨款结转"

"财政拨款结余"科目下的"年初余额调整" "归集上缴" "归集调入"

明细科目的本期贷方发生额合计数减去本期借方发生额合计数的差

额填列;如为负数,以"-"号填列。

(2) " 其他资金结转结余调整及变动"项目,根据"其他资金结转结

"科目下的"年初余额调整""结余调剂"明细科目的本期贷方发生额

合计数减去本期借方发生额合计数的差额填列;如为负数,以"-"号填

列。

3. "收入合计"项目,反映行政单位本期取得的各项收入的金额。

本项目应当根据"财政拨款收入"科目的本期发生额加之"其他收入"

目的本期发生额的合计数填列。

(1) "财政拨款收入"项目及其所属明细项目,反映行政单位本期从

同级财政部门取得的各类财政拨款的金额。本项目应当根据 "财政拨

款收入"科目及其所属明细科目的本期发生额填列。

(2) "其他资金收入"项目及其所属明细项目,反映行政单位本期取

得的各类非财政 拨款的金额。本项目应当根据"其他收入"科目及其

所属明细科目的本期发生额填列。

4. "支出合计"项目,反映行政单位本期发生的各项资金支出金

额。本项目应当根据"经费支出""拨出经费"科目的本期发生额的合

计数填列。

(1) "财政拨款支出"项目及其所属明细项目,反映行政单位本期发

生的财政拨款支出金额。 本项目应当根据"经费支出—财政拨款支出"

科目及其所属明细科目的本期发生额填列。

(2) "其他资金支出"项目及其所属明细项目,反映行政单位本期使

用各类非财政拨款资金发生的支出金额。本项目应当根据 "经费支出

—其他资金支出""拨出经费"科目及其所属明细科目的本期发生额

的合计数填列。

5. "本期收支差额"项目及其所属各明细项目,反映行政单位本期

发生的各项资金收入和支出相抵后的余额。

(1) "财政拨款收支差额"项目,反映行政单位本期发生的财政拨款

资金收入和支出相抵后的余额。本项目应当根据本表中 "财政拨款收

"项目金额减去"财政拨款支出"项目金额后的余额填列;如为负数,

"-"号填列。

(2) "其他资金收支差额"项目,反映行政单位本期发生的非财政拨

款资金收入和支出相抵后的余额。本项目应当根据本表中 "其他资金

收入"项目金额减去 "其他资金支出 "项目金额后的余额填列 ;如为负

数,以"-"号填列。

6. "年末各项资金结转结余"项目及其所属各明细项目,反映行政

单位截至本年末的各项资金结转结余金额。各明细项目应当根据 "

政拨款结转""财政拨款结余""其他资金结转结余"科目的年末余额

填列。

上述"年初各项资金结转结余" "年末各项资金结转结余"项目及

其所属各明细项目,只在编制年度收入支出表时填列。

三、财政拨款收入支出表的编制说明

() 本表"项目"栏内各项目, 应当根据行政单位取得的财政拨款

种类分项设置;其中"项目支出"下,根据每一个项目设置;行政单位取

除公共财政预算拨款和政府性基金预算拨款以外的其他财政拨款

的, 应当按照财政拨款种类增加相应的资金项目及其明细项目。

() 本表各栏及其对应项目的内容和填列方法:

1. "年初财政拨款结转结余"栏中各项目, 反映行政单位年初各项

财政拨款结转和结余的金额。各项目应当根据 "财政拨款结转" "

政拨款结余"及其明细科目的年初余额填列。 本栏目中各项目的数额,

应当与上年度财政拨款收入支出表中 "年末财政拨款结转结余 "栏中

各项目的数额相等。

2. "调整年初财政拨款结转结余"栏中各项目,反映行政单位对年

初财政拨款结转结余的调整金额。各项目应当根据"财政拨款结转"

"财政拨款结余"科目中"年初余额调整"科目及其所属明细科目的本年

发生额填列。如调整减少年初财政拨款结转结余,以"-"号填列。

3. "归集调入或者上缴"栏中各项目, 反映行政单位本年取得主管

门归集调入的财政拨款结转结余资金和按规定实际上缴的财政拨

结转结余资金金额。各项目应当根据 "财政拨款结转" "财政拨

款结 "科目中"归集上缴""归集调入"科目及其所属明细科目的

本年发 生额填列。对归集上缴的财政拨款结转结余资金,以"-"号填

列。

4. "单位内部调剂"栏中各项目,反映行政单位本年财政拨款结转

结余资金在内部不同项目之间的调剂金额。各项目应当根据 "财政拨

款结转""财政拨款结余"科目中的"单位内部调剂"及其所属明细科

目的本年发生额填列。对单位内部调剂减少的财政拨款结转结余项

目,以"-"号填列。

5. "本年财政拨款收入"栏中各项目,反映行政单位本年从同级财

政部门取得的各类财政预算拨款金额。各项目应当根据 "财政拨款收

"科目及其所属明细科目的本年发生额填列。

6. "本年财政拨款支出"栏中各项目,反映行政单位本年发生的财

政拨款支出金额。 各项目应当根据"经费支出"科目及其所属明细科目

的本年发生额填列。

7. "年末财政拨款结转结余"栏中各项目, 反映行政单位年末财政

拨款结转结余的金额。各项目应当根据 "财政拨款结转" "财政拨款

结余"科目及其所属明细科目的年末余额填列。

四、附注

行政单位的报表附注应当至少披露下列内容:

() 遵循《行政单位会计制度》的声明;

() 单位整体财务状况、预算执行情况的说明;

() 会计报表中列示的重要项目的进一步说明,包括其主要构

成、增减变动情况等;

() 重要资产处置、资产重大损失情况的说明;

() 以名义金额计量的资产名称、 数量等情况, 以及以名义金额

计量理由的说明;

() 或者有负债情况的说明、 1 年以上到期负债估计偿还时间和

量的说明;

() 以前年度结转结余调整情况的说明;

() 有助于理解和分析会计报表的其他需要说明事项。

第十章 附则

第四十四条 行政单位有关基本建设投资会计并账的要求和新旧

会计制度的衔接,由财政部另行规定。

第四十五条 国家物资储备局及所属行政单位管理的储备物资的

会计核算,按照《国家物资储备资金会计制度》规定执行。

行政单位会计机构设置、会计人员配备、会计基础工作、会计档

案管理以及内部控制等,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会计基础

工作规范》、《会计档案管理办法》 、《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

)》等规定执行。开展会计信息化工作的行政单位,还应当按照财

政部制定的相关会计信息化工作规范执行。

第四十六条 本制度自 2022 1 1 日起施行。 1998 2 6

日财政部印发的《行政单位会计制度》 (财预字〔199849 )同时废

止。

帮扶成效-冬日里的温暖作文

行政单位会计制度2022

本文发布于:2023-11-12 13:44:25,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本文链接:https://www.wtabcd.cn/zhishi/a/1699767865213588.html

版权声明:本站内容均来自互联网,仅供演示用,请勿用于商业和其他非法用途。如果侵犯了您的权益请与我们联系,我们将在24小时内删除。

本文word下载地址:行政单位会计制度2022.doc

本文 PDF 下载地址:行政单位会计制度2022.pdf

标签:会计制度
留言与评论(共有 0 条评论)
   
验证码:
推荐文章
排行榜
Copyright ©2019-2022 Comsenz Inc.Powered by © 实用文体写作网旗下知识大全大全栏目是一个全百科类宝库! 优秀范文|法律文书|专利查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