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监督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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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监督制度
2023年11月12日发(作者:镶嵌造句)

会计监督制度

第一条 各单位的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对本单位的经济活动进

行会计监督.

第二条 会计机构、会计人员进行会计监督的依据是:

(一)财经法律、法规、规章;

(二)会计法律、法规和国家统一会计制度;

(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和国务院业务主管部

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国家统一会计制度制定的具体

实施办法或者补充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国家统一会计制度制定的

单位内部会计管理制度;

(五)内部的预算、财务计划、经济计划、业务计划,依据集团

全面预算管理方案编制。

第三条 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应当对原始凭证进行审核和监督.

对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不予受理。对弄虚作假、严重

违法的原始凭证,在不予受理的同时,应当予以扣留,并及时向单

位领导人报告,请求查明原因,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对记载不明确、不完整的原始凭证,予以退回,要求经办人员

更正、补充。

第四条 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对伪造、变造、故意毁灭会计帐簿

或者帐外设帐行为,应当制止和纠正;制止和纠正无效的,应当向上

级主管单位报告,请求作出处理。

第五条 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应当对实物、款项进行监督,督

促建立并严格执行财产清查制度.发现帐簿记录与实物、款项不符

时,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理。超出会计机构、会计人员职

权范围的,应当立即向本公司领导报告,请求查明原因,作出处理.

第六条 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对指使、强令编造、篡改财务报告

行为,应当制止和纠正;制止和纠正无效的,应当向总经理报告,

求处理。

第七条 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应当对财务收支进行监督.

(一)对审批手续不全的财务收支,应当退回,要求补充、更正。

()对违反规定不纳入单位统一会计核算的财务收支,应当制

止并予以纠正.

(三)对违反国家统一的财政、财务、会计制度规定的财务收

,不予办理。

(四)对违反国家统一的财政、财务、会计制度规定的财务收

支。应当制止和纠正;制止和纠正无效的,应当向单位领导人提出

书面意见请求处理。

(五)对违反国家统一的财政、财务、会计制度规定的财务收

支,不予制止和纠正,又不向单位领导人提出书面意见的;必须承

担责任.

第八条 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对违反单位内部会计管理制度的经

济活动,应当制止和纠正;制止和纠正无效的,向单位或公司领导

人报告,请求处理。

第九条 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对单位制定的预算、财务计划、

经济计划、业务计划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第十条 公司应依照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接受财政、审计、税

务等机关的监督,如实提供会计凭证、会计帐簿、会计报表和其他会

计资料以及有关情况、不得拒绝、隐匿、谎报。

第十一条 按照法律规定必须委托注册会计师进行审计,并配

合注册会计师的工作,如实提供会计凭证、会计帐簿、会计报表和

其他会计资料以及有关情况,不得拒绝、隐匿、谎报;不得示意注

册会计师出具不当的审计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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