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企业会计制度
第一条为了适应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统一企业会计标准,规范企业
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行为,保证会计信息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
和其他有关法规,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本准则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企业(包括公司,下同)。规
范具体会计准则的制定以及没有具体会计准则规范的交易或者事项的会计处理。
第三条企业会计准则包括基本准则和具体准则,具体准则的制定应当遵循本准
则。应当以企业发生的各项交易或者事项为对象,记录和反映企业的各项经营活
动。
第四条企业应当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又称财务报告,下同)。财务会计报告的目
标是向财务会计报告使用者提供与企业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等有关的会
计信息,反映企业管理层受托责任履行情况,有助于财务会计报告使用者作出经济
决策。
财务会计报告使用者包括投资者、债权人、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社会公众等。会
计应当以企业持续经营为前提。
第五条企业应当对其本身发生的交易或者事项进行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会计
应当划分会计期间,分期结算账目和编制财务报表。会计期间分为年度和中期,中
期是指短于一个完整的会计年度的报告期间,包括半年度、季度和月度等。年度和
中期的起讫日期采用公历日期。
第六条企业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应当以持续经营为前提。货币计量为基础,以
综合反映企业发生的各项交易或者事项的财务结果与影响。
第七条企业应当划分会计期间,分期结算账目和编制财务报表。
会计期间分为年度和中期,中期是指短于一个完整的会计年度的报告期间。的会
计记账采用借贷记账法。
第八条企业会计应当以货币计量。记录的文字应当使用中文,在民族自治地方,
会计记录可以同时使用当地通用的一种民族文字。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外商投
资企业和外国企业的会计记录可以同时使用一种外国文字。
第九条企业应当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础进行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第十条企业应
当按照交易和事项的经济特征确定会计要素。会计要素包括资产、负债、所有者权
益、收入、费用和利润。
第十一条企业应当采用借贷记账法记账。
第二章会计信息质量要求 第十二条企业应当以实际发生的交易或者事项为依据进
行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如实反映符合确认和计量要求的各项会计要素及其他相
关信息,保证会计信息真实可靠、内容完整。第十条会计如实提供有关企业财务状
况、经营业绩和现金流量等方面的有用信息,以满足有关各方的信息需要,有助于
使用者做出经济决策,并反映管理层受托责任的履行情况。
第十三条企业提供的会计信息应当与财务会计报告使用者的经济决策需要相关,
有助于财务会计报告使用者对企业过去、现在或者未来的情况作出评价或者预测。
第十一条企业会计应当以实际发生的交易或者事项为依据,保证会计信息的真实、
完整、可靠。
第 十四条企业提供的会计信息应当清晰明了,便于财务会计报告使用者理解和利
用。第十二条企业会计提供的会计信息应当与使用者的决策相关,对使用者决策有
用。
第十五条企业会计提供的会计信息应当具备可比性。同一企业不同时期发生的相
同或者相似的交易或者事项,应当采用一致的会计政策,不得随意变更。需要变更
的,应当在附注中说明。
不同企业发生的相同或者相似的交易或者事项,应当采用规定的会计政策,确保
会计信息口径一致、相互可比。第十三条企业会 计应当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础。凡
是当期已经实现的收入和已经发生或应当负担的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都应当
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凡是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在当期收付,
也不应当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
第十六条企业应当按照交易或者事项的经济实质进行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不
应仅以交易或者事项的法律形式为依据。第十四条企业的各项资产和负债在取得时
应当按照实际成本计量。除法律、行政法规和会计准则允许采用重置成本、可变现
净值和公允价值等计量外,企业一律不得自行调整其账面价值。
第十七条企业提供的会计信息应当反映与企业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等
有关的所有重要交易或者事项。第十五条企业会计应当遵循谨慎性原则的要求,不
得多计资产或收益、少计负债或费用。
第十八条企业对交易或者事项进行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应当保持应有的谨慎,
不应高估资产或者收益、低估负债或者费用。第十六条企业应当按照交易或者事项
的经济实质进行会计处理,而不应当仅仅以其法律形式为依据。
第十九条企业对于已经发生的交易或者事项,应当及时进行会计确认、计量和报
告,不得提前或者延后。第十七条企业会计提供的会计信息应当具备可比性。企业
不同时期发生的相同或者相似的 交易或者事项,以及不同企业发生的相同或者相
似的交易或者事项,应当相互可比。
第十八条企业的会计处理方法前后各期应当保持一致,不得随意变更。如有必要
变更,应当将变更的内容和理由、变更的累积影响数,以及累积影响数不能合理确
定的理由等,在附注中予以说明。
第十九条企业在进行会计处理时,收入与其相关的成本、费用应当相互配比,同
一会计期间内的各项收入和与其相关的成本、费用,应当在该会计期间内确认。
第二十条企业的会计处理应当合理划分收益性支出与资本性支出的界限。凡支出
的效益仅及于本会计期间的,应当作为收益性支出;凡支出的效益及于几个会计期
间的,应当作为资本性支出。
第二十一条企业会计应当及时进行,不得提前和延后。
第二十二条企业会计记录和财务报表应当清晰明了,便于理解和利用。
第二十三条企业对交易或事项应当区别其重要程度进行会计处理。对资产、负
债、损益等有较大影响,从而影响使用者据以作出合理判断的重要会计事项,应当
按照规定的会计方法和程序进行处理;对于次要的会计事项,在不影响会计信息真
实性和不误导使用者作出正确判断的前提下,可适当简化处理。
2017年企业会计制度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其他有关法规,制定本准则。
第 二条本准则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企业(包括公司,下同)。规
范具体会计准则的制定以及没有具体会计准则规范的交易或者事项的会计处理。
第三条企业会计准则包括基本准则和具体准则,具体准则的制定应当遵循本准
则。应当以企业发生的各项交易或者事项为对象,记录和反映企业的各项经营活
动。
第四条企业应当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又称财务报告,下同)。财务会计报告的目
标是向财务会计报告使用者提供与企业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等有关的会
计信息,反映企业管理层受托责任履行情况,有助于财务会计报告使用者作出经济
决策。
财务会计报告使用者包括投资者、债权人、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社会公众等。会
计应当以企业持续经营为前提。
第五条企业应当对其本身发生的交易或者事项进行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会计
应当划分会计期间,分期结算账目和编制财务报表。会计期间分为年度和中期,中
期是指短于一个完整的会计年度的报告期间,包括半年度、季度和月度等。年度和
中期的起讫日期采用公历日期。
第六条企业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应当以持续经营为前提。货币计量为基础,以
综合反映企业发生的各项交易或者事项的财务结果与影响。
第七条企业应当划分会计期间,分期结算账目和编制财务报表。
会计期间分为年度和中期,中期是指短于一个完整的会计年度的报告期间。的会
计记账采用借贷记账法。
第八条企业会计应当以货币计量。记录的文字应当使用中文,在民族自治地方,
会计记录可以同时使用当地通用的一种民族文字。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外商投
资企业和外国企业的会计记录可以同时使用一种外国文字。
第九条企业应当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础进行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第十条企业应
当按照交易和事项的经济特征确定会计要素。会计要素包括资产、负债、所有者权
益、收入、费用和利润。
第十一条企业应当采用借贷记账法记账。
第二章会计信息质量要求 第十二条企业应当以实际发生的交易或者事项为依据进
行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如实反映符合确认和计量要求的各项会计要素及其他相
关信息,保证会计信息真实可靠、内容完整。第十条会计如实提供有关企业财务状
况、经营业绩和现金流量等方面的有用信息,以满足有关各方的信息需要,有助于
使用者做出经济决策,并反映管理层受托责任的履行情况。
第十三条企业提供的会计信息应当与财务会计报告使用者的经济决策需要相关,
有助于财务会计报告使用者对企业过去、现在或者未来的情况作出评价或者预测。
第十一条企业会计应当以实际发生的交易或者事项为依据,保证会计信息的真实、
完整、可靠。
第十四条企业提供的会计信息应当清晰明了,便于财务会计报告使用者理解和利
用。第十二条企业会计提供的会计信息应当与使用者的决策相关,对使用者决策有
用。
第十五条企业会计提供的会计信息应当具备可比性。同一企业不同时期发生的相
同或者相似的交易或者事项,应当采用一致的会计政策,不得随意变更。需要变更
的,应当在附注中说明。
不同企业发生的相同或者相似的交易或者事项,应当采用规定的会计政策,确保
会计信息口径一致、相互可比。第十三条企业会 计应当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础。凡
是当期已经实现的收入和已经发生或应当负担的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都应当
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凡是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在当期收付,
也不应当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
第十六条企业应当按照交易或者事项的经济实质进行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不
应仅以交易或者事项的法律形式为依据。第十四条企业的各项资产和负债在取得时
应当按照实际成本计量。除法律、行政法规和会计准则允许采用重置成本、可变现
净值和公允价值等计量外,企业一律不得自行调整其账面价值。
第十七条企业提供的会计信息应当反映与企业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等
有关的所有重要交易或者事项。第十五条企业会计应当遵循谨慎性原则的要求,不
得多计资产或收益、少计负债或费用。
第十八条企业对交易或者事项进行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应当保持应有的谨慎,
不应高估资产或者收益、低估负债或者费用。第十六条企业应当按照交易或者事项
的经济实质进行会计处理,而不应当仅仅以其法律形式为依据。
第十九条企业对于已经发生的交易或者事项,应当及时进行会计确认、计量和报
告,不得提前或者延后。第十七条企业会计提供的会计信息应当具备可比性。企业
不同时期发生的相同或者相似的 交易或者事项,以及不同企业发生的相同或者相
似的交易或者事项,应当相互可比。
第十八条企业的会计处理方法前后各期应当保持一致,不得随意变更。如有必要
变更,应当将变更的内容和理由、变更的累积影响数,以及累积影响数不能合理确
定的理由等,在附注中予以说明。
第十九条企业在进行会计处理时,收入与其相关的成本、费用应当相互配比,同
一会计期间内的各项收入和与其相关的成本、费用,应当在该会计期间内确认。
第二十条企业的会计处理应当合理划分收益性支出与资本性支出的界限。凡支出
的效益仅及于本会计期间的,应当作为收益性支出;凡支出的效益及于几个会计期
间的,应当作为资本性支出。
第二十一条企业会计应当及时进行,不得提前和延后。
第二十二条企业会计记录和财务报表应当清晰明了,便于理解和利用。
第二十三条企业对交易或事项应当区别其重要程度进行会计处理。对资产、负
债、损益等有较大影响,从而影响使用者据以作出合理判断的重要会计事项,应当
按照规定的会计方法和程序进行处理;对于次要的会计事项,在不影响会计信息真
实性和不误导使用者作出正确判断的前提下,可适当简化处理。
2017年企业会计制度
(二)》和其他有关法规,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本准则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企业(包括公司,下同)。规
范具体会计准则的制定以及没有具体会计准则规范的交易或者事项的会计处理。
第三条企业会计准则包括基本准则和具体准则,具体准则的制定应当遵循本准
则。应当以企业发生的各项交易或者事项为对象,记录和反映企业的各项经营活
动。
第四条企业应当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又称财务报告,下同)。财务会计报告的目
标是向财务会计报告使用者提供与企业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等有关的会
计信息,反映企业管理层受托责任履行情况,有助于财务会计报告使用者作出经济
决策。
财务会计报告使用者包括投资者、债权人、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社会公众等。会
计应当以企业持续经营为前提。
第五条企业应当对其本身发生的交易或者事项进行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会计
应当划分会计期间,分期结算账目和编制财务报表。会计期间分为年度和中期,中
期是指短于一个完整的会计年度的报告期间,包括半年度、季度和月度等。年度和
中期的起讫日期采用公历日期。
第六条企业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应当以持续经营为前提。货币计量为基础,以
综合反映企业发生的各项交易或者事项的财务结果与影响。
第七条企业应当划分会计期间,分期结算账目和编制财务报表。
会计期间分为年度和中期,中期是指短于一个完整的会计年度的报告期间。的会
计记账采用借贷记账法。
第八条企业会计应当以货币计量。记录的文字应当使用中文,在民族自治地方,
会计记录可以同时使用当地通用的一种民族文字。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外商投
资企业和外国企业的会计记录可以同时使用一种外国文字。
第九条企业应当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础进行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第十条企业应
当按照交易和事项的经济特征确定会计要素。会计要素包括资产、负债、所有者权
益、收入、费用和利润。
第十一条企业应当采用借贷记账法记账。
第二章会计信息质量要求 第十二条企业应当以实际发生的交易或者事项为依据进
行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如实反映符合确认和计量要求的各项会计要素及其他相
关信息,保证会计信息真实可靠、内容完整。第十条会计如实提供有关企业财务状
况、经营业绩和现金流量等方面的有用信息,以满足有关各方的信息需要,有助于
使用者做出经济决策,并反映管理层受托责任的履行情况。
第十三条企业提供的会计信息应当与财务会计报告使用者的经济决策需要相关,
有助于财务会计报告使用者对企业过去、现在或者未来的情况作出评价或者预测。
第十一条企业会计应当以实际发生的交易或者事项为依据,保证会计信息的真实、
完整、可靠。
第十四条企业提供的会计信息应当清晰明了,便于财务会计报告使用者理解和利
用。第十二条企业会计提供的会计信息应当与使用者的决策相关,对使用者决策有
用。
第十五条企业会计提供的会计信息应当具备可比性。同一企业不同时期发生的相
同或者相似的交易或者事项,应当采用一致的会计政策,不得随意变更。需要变更
的,应当在附注中说明。
不同企业发生的相同或者相似的交易或者事项,应当采用规定的会计政策,确保
会计信息口径一致、相互可比。第十三条企业会计应当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础。凡是
当期已经实现的收入和已经发生或应当负担的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都应当作
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凡是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在当期收付,也
不应当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
第十六条企业应当按照交易或者事项的经济实质进行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不
应仅以交易或者事项的法律形式为依据。第十四条企业的各项资产和负债在取得时
应当按照实际成本计量。除法律、行政法规和会计准则允许采用重置成本、可变现
净值和公允价值等计量外,企业一律不得自行调整其账面价值。
第十七条企业提供的会计信息应当反映与企业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等
有关的所有重要交易或者事项。第十五条企业会计应当遵循谨慎性原则的要求,不
得多计资产或收益、少计负债或费用。
第十八条企业对交易或者事项进行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应当保持应有的谨慎,
不应高估资产或者收益、低估负债或者费用。第十六条企业应当按照交易或者事项
的经济实质进行会计处理,而不应当仅仅以其法律形式为依据。
第十九条企业对于已经发生的交易或者事项,应当及时进行会计确认、计量和报
告,不得提前或者延后。第十七条企业会计提供的会计信息应当具备可比性。企业
不同时期发生的相同或者相似的交易或者事项,以及不同企业发生的相同或者相似
的交易或者事项,应当相互可比。
第十八条企业的会计处理方法前后各期应当保持一致,不得随意变更。如有必要
变更,应当将变更的内容和理由、变更的累积影响数,以及累积影响数不能合理确
定的理由等,在附注中予以说明。
第十九条企业在进行会计处理时,收入与其相关的成本、费用应当相互配比,同
一会计期间内的各项收入和与其相关的成本、费用,应当在该会计期间内确认。
第二十条企业的会计处理应当合理划分收益性支出与资本性支出的界限。凡支出
的效益仅及于本会计期间的,应当作为收益性支出;凡支出的效益及于几个会计期
间的,应当作为资本性支出。
第二十一条企业会计应当及时进行,不得提前和延后。
第二十二条企业会计记录和财务报表应当清晰明了,便于理解和利用。
第二十三条企业对交易或事项应当区别其重要程度进行会计处理。对资产、负
债、损益等有较大影响,从而影响使用者据以作出合理判断的重要会计事项,应当
按照规定的会计方法和程序进行处理;对于次要的会计事项,在不影响会计信息真
实性和不误导使用者作出正确判断的前提下,可适当简化处理。
第三章资产 第二十条资产是指过去的交易或者事项形成的、由企业拥有或者控制
的、预期会给企业带来经济利益的资源。
前款所指的企业过去的交易或者事项包括购买、生产、建造行为或者其他交易或
者事项。预期在未来发生的交易或者事项不形成资产。
由企业拥有或者控制的,是指企业享有某项资源的所有权,或者虽然不享有某项
资源的所有权,但该资源能被企业所控制。
预期会给企业带来经济利益,是指直接或者间接导致现金和现金等价物流入企业
的潜力。
第二十一条符合本准则第二十条规定的资产定义的资源,在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时,确认为资产:
(一)与该资源有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
(二)该项目的成本或者价值能够可靠地计量。
第二十二条符合资产定义和资产确认条件的项目,应当列入资产负债表;符合资
产的定义、但不符合资产确认条件的项目,不应当列入资产负债表。
第四章负债 第二十三条负债是指过去的交易或者事项形成的、预期会导致经济利
益流出企业的现时义务。
现时义务是指企业现行条件下已承担的义务。未来发生的交易或者事项形成的义
务,不属于现时义务,不应当确认为负债。
第二十四条符合本准则第二十三条规定的负债定义的义务,在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时,确认为负债:
(一)与该义务有关的未来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出企业;
(二)未来流出的经济利益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
第二十五条符合负债定义和负债确认条件的项目,应当列入资产负债表;符合负
债定义,但不符合负债确认条件的项目,不应当列入资产负债表。
第五章所有者权益 第二十六条所有者权益是指企业资产扣除负债后由所有者享有
的剩余权益。
公司的所有者权益又称为股东权益。
第二十七条所有者权益的来源包括所有者投入的资本、直接计入所有者权益的利
得和损失、留存收益等。
直接计入所有者权益的利得和损失,是指不应计入当期损益、会导致所有者权益
发生增减变动的、与所有者投入资本或者向所有者分配利润无关的利得或者损失。
利得是指由企业非日常活动所形成的、会导致所有者企业自觉的、与所有者投入
资本无关的经济利益的流入。
损失是指由企业非日常活动发生的、会导致所有者企业较少的、与向所有者分配
利润无关的经济利益的流出。
第二十八条所有者权益金额取决于资产和负债的计量。
第二十九条所有者权益项目应当列入资产负债表。
第六章收入 第三十条收入是指企业在销售商品、提供劳务及让渡资产使用权等日
常活动中所形成的、会导致所有者企业增加的、与所有者投入资本无关的经济利益
的总流入。
第三十一条收入只有在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从而导致企业资产增加或者负债减
少、且经济利益流入额能够可靠计量时才能确认。
第三十二条符合收入定义和收入确认条件的项目,应当列入利润表。
第七章费用【2017年企业会计制度】 第三十三条费用是指企业为销售商品、提供
劳务等在日常活动中发生的、会导致所有者权益减少的、与向所有者分配利润无关
的经济利益的总流出。
第 三十四条费用只有在经济来源很可能流出从而导致企业资产减少或者负债增
加、且经济利益的流出额能够可靠计量时才能予以确认。
第三十五条企业为生产成品、提供劳务等发生的可归属于成片承包、劳务成本等
的费用,应当在确认产品销售收入、劳务收入等时,将已销售产品、已提供劳务的
成本等计入当期损益。
企业发生的支出不产生经济利益的,或者即使能够产生经济利益但不符合或者不
再符合资产确认条件的,应当在发生时确认为费用,计入当期损益。
第三十六条符合费用定义和费用确认条件的项目,应当列入利润表。
第八章利润 第三十七条利润是指企业在一定期间的经营成果。是衡量企业经营业
绩的重要指标。利润包括收入减去费用后的净额、直接计入当期利润的利得和损失
等。
第三十八条直接计入当期利润的利得和损失是指应当计入当期损益、会导致所有
者权益发生增减变动的、与所有者投入资本或者向所有者分配利润无关的利得或者
损失。
除收入和直接计入所有者权益项目外的经济利益的净流入。
损失是指除费用和直接计入所有者权益项目外的经济利益的净流出。
第三十九条利润的金额取决于收入和费用、直接计入当期利润的利得与损失金额
的计量。
第四十条利润项目应当列入利润表。
第九章会计计量 第四十一条企业在将符合确认条件的会计要素登记入账并列报于
会计报表及其附注(又称财务报表,下同)时,应当按照规定的会计计量属性进行
计量,确定其金额。
第四十二条会计计量属性主要包括:
(一)历史成本。在历史成本计量下,资产按照购置时支付的现金或者现金等价
物的金额,或者按照购置资产时所付出的对价的公允价值计量。负债按照因承担现
时义务而实际收到的款项或者资产的金额,或者承担现时义务的合同金额,或者按
照日常活动中为偿还负债预期需要支付的现金或者现金等价物的金额计量。
(二)重置成本。在重置成本计量下,资产按照现在购买相同或者相似资产所需
支付的现金或者现金等价物的金额计量。负债按照现在偿付该项债务所需支付的现
金或者现金等价物的金额计量。
(三)可变现净值。在可变现净值计量下,资产按照其正常对外销售所能收到现
金或者现金等价物的金额扣减该资产至完工时估计将要发生的成本、估计的销售费
用以及相关税费后的金额计量。
(四)现值。在现值计量下,资产按照预计从其持续使用和最终处置中所产生的
未来净现金流入量的折现金额计量。负债按照预计期限内需要偿还的未来净现金流
出量的折现金额计量。
(五)公允价值。在公允价值计量下,资产和负债按照在公平交易中,熟悉情况
的交易双方自愿进行资产交换或者债务清偿的金额计量。
第四十三条企业在对会计要素进行计量时,一般应当采用历史成本,采用重置成
本、可变现净值、现值、公允价值计量的,应当保证所确定的会计要素金额能够取
得并可靠计量。
第十章财务会计报告 第四十四条财务会计报告是指企业对外提供的反映企业某一
特定日期的财务状况和某一会计期间的经营成果、现金流量等会计信息的文件。
财务会计报告包括会计报表及其附注和其他应当在财务会计报告中披露的相关信
息和资料。会计报表至少应当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等报表。
小企业编制的会计报表可以不包括现金流量表。
第四十五条资产负债表是反映企业在某一特定日期的财务状况的会计报表。主要
包括企业拥有或者控制的资源、企业的财务结构、企业的变现能力、偿债能力和企
业适应环境变化的能力等。
第四十六条利润表是指反映企业在一定会计期间的经营成果的会计报表。经营成
果主要包括企业的获利能力、成本费用的高低与控制情况等。
第四十七条现金流量表是反映企业在一定会计期间的现金和现金等价物流入和流
出的会计报表。现金流量主要包括企业经营活动、投资活动和筹资活动等所产生的
现金流量。
第四十八条附注是指对在会计报表中列示项目所作的进一步说明,以及对未能在
这些报表中列示项目的说明。有助于使用者进一步理解和分析企业的财务状况、经
营成果及其现金流量。
企业应当严格按照会计准则的要求编制财务报表,列报企业已经发生的交易或者
事项,披露对于使用者决策有用的信息。
第十一章附则 第四十九条本准则由财政部负责解释。
第五十条本准则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
第2篇:
部分新企业会计准则解析 2017年春节前夕,我国企业会计准则标准体系迎来了新
成员--《企业会计准则第39号--公允价值计量》(以下简称《39号公允价值计量准
则》),这项全新的准则由财政部正式发布,自2017年7月1日起在所有执行会计
准则的企业范围内施行,鼓励在境外上市的企业提前执行。
事实上,在2017年1月间,财政部相继发布了一批会计准则及会计制度新规定。
记者以为,从某种程度上说,2017年1月是名符其实的"会计准则制度发布月"。
最大亮点:企业会计准则第39号--公允价值计量》(以下简称《39号公允价值计
量准则》),这项全新的准则由财政部正式发布,自2017年7月1日起在所有执行
会计准则的企业范围内施行,鼓励在境外上市的企业提前执行。
事实上,在2017年1月间,财政部相继发布了一批会计准则及会计制度新规定。
记者以为,从某种程度上说,2017年1月是名符其实的"会计准则制度发布月"。
最大亮点》掀开了神秘面纱,惊艳亮相。从2017年5月公开征求意见算起,《39
号公允价值计量准则》在国内的问世至少经过了18个月的准备工作。
有资深业内人士表示,国外在两年半之前已经专门针对公允价值问题提出了相应
的准则,而中国的企业会计准则要保持与国际持续趋同,公允价值计量肯定也会跟
进国际准则。
记者注意到,在2017年国际金融危机爆发后,作为与国际金融危机密切相关的
重要准则之一,公允价值日益受到各方高度关注。2017年5月,国际两大会计准
则制定机构---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iasb)和美国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fasb)更
是同步发布了公允价值计量与披露新规范。
事实上,我国现有的企业会计准则体系中,已经在存货、资产减值、股份支付、
租赁、职工薪酬、企业年金基金等内容中涉及到了公允价值的方法和原则,但之前
并没有对公允价值计量单独进行规定。目前,公允价值计量已经在会计实践中越来
越受到重视。
而随着《39号公允价值准则》的发布,在原先的一项基本准则、38项具体准则
的基础上,我国企业会计准则标准体系达到了39项具体准则,实现了进一步的扩
展与完善。
《39号公允价值计量准则》共分为13章、53条,从相关资产或负债、有序交易
和市场、市场参与者、公允价值初始计量、估值技术、公允价值层次、非金融资产
的公允价值计量、负债和企业自身权益工具的公允价值计量、市场风险或信用风险
可抵消的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公允价值计量、公允价值披露等方面对公允价值计
量准则进行了规定。
在《39号公允价值计量准则》中,将公允价值定义为"市场参与者在计量日发生
的有序交易中,出售一项资产所能收到或者转移一项负债所需支付的价格。"根据
该定义,衡量公允价值的关键在于以市场为基础的计量,而不是特定主体的计量。
因此,在计量公允价值时,企业应当采用当前市场条件下,市场参与者在对资产或
负债进行定价时可能采用的最优假设。
对于某些资产和负债而言,存在可供利用的市场交易或市场信息,但也有一些资
产和负债,则没有可以利用的市场交易或市场信息。《39号公允价值计量准则》要
求,在这种情况下,企业计量公允价值时应当采用其他估价技术,并尽可能多地使
用相关可观察输入值,尽可能少地使用不可观察输入值。
发布准则修订及解释:39号公允价值计量准则》在国内的问世至少经过了18个
月的准备工作。
有资深业内人士表示,国外在两年半之前已经专门针对公允价值问题提出了相应
的准则,而中国的企业会计准则要保持与国际持续趋同,公允价值计量肯定也会跟
进国际准则。
记者注意到,在2017年国际金融危机爆发后,作为与国际金融危机密切相关的
重要准则之一,公允价值日益受到各方高度关注。2017年5月,国际两大会计准则
制定机构---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iasb)和美国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fasb)更是
同步发布了公允价值计量与披露新规范。
事实上,我国现有的企业会计准则体系中,已经在存货、资产减值、股份支付、
租赁、职工薪酬、企业年金基金等内容中涉及到了公允价值的方法和原则,但之前
并没有对公允价值计量单独进行规定。目前,公允价值计量已经在会计实践中越来
越受到重视。
而随着《39号公允价值准则》的发布,在原先的一项基本准则、38项具体准则的
基础上,我国企业会计准则标准体系达到了39项具体准则,实现了进一步的扩展
与完善。
《39号公允价值计量准则》共分为13章、53条,从相关资产或负债、有序交易
和市场、市场参与者、公允价值初始计量、估值技术、公允价值层次、非金融资产
的公允价值计量、负债和企业自身权益工具的公允价值计量、市场风险或信用风险
可抵消的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公允价值计量、公允价值披露等方面对公允价值计
量准则进行了规定。
在《39号公允价值计量准则》中,将公允价值定义为"市场参与者在计量日发生
的有序交易中,出售一项资产所能收到或者转移一项负债所需支付的价格。"根据
该定义,衡量公允价值的关键在于以市场为基础的计量,而不是特定主体的计量。
因此,在计量公允价值时,企业应当采用当前市场条件下,市场参与者在对资产或
负债进行定价时可能采用的最优假设。
对于某些资产和负债而言,存在可供利用的市场交易或市场信息,但也有一些资
产和负债,则没有可以利用的市场交易或市场信息。《39号公允价值计量准则》
要求,在这种情况下,企业计量公允价值时应当采用其他估价技术,并尽可能多地
使用相关可观察输入值,尽可能少地使用不可观察输入值。
发布准则修订及解释》外,此轮准则发布涉及的内容还包括修订发布《企业会计
准则第30号---财务报表列报》(以下简称《30号财务报表列报准则》)、《企业
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以下简称《9号职工薪酬准则》)、《企业会计准
则解释第6号》。
同时,《企业合并准则补充规定---同一控制下处置子公司的相关会计处理(征求
意见稿)》、《金融工具会计准则补充规定---债务工具与权益工具的区分及相关会
计处理(征求意见稿)》这两份会计准则补充规定也于1月发布,正在公开征求意
见。至此我国企业会计准则体系进一步完善。
30号准则引入会计实践中的"综合收益" 财政部此次修订发布《30号财务报表列
报准则》,旨在适应会计准则国际持续趋同,进一步提高企业财务报表列报质量和
会计信息透明度。随着《30号财务报表列报准则》的印发,财政部于2017年2月
15日发布的《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等38项具体准则的
通知》(财会[2017]3号)中的《企业会计准则第30号---财务报表列报》同时废
止。《30号财务报表列报准则》将自2017年7月1日起在所有执行企业会计准则
的企业范围内施行,鼓励在境外上市的企业提前执行。
有网友认为,修订后的《30号财务报表列报准则》使得企业会计报表回归反映企
业完整真实经营状况的本质,加强了报表在风险观测和风险控制方面的作用,这主
要体现在第二章基本要求中以及最后引入"综合收益"这一概念上。对此,一家上市
公司的财务人员表示,"综合收益"和"其他综合收益"早就在上市公司列报里有披露
了,可算作旧闻,算是将会计实践引入准则之中。
该财务人员进一步介绍称,对上市公司而言,《30号财务报表列报准则》的变动
不大,主要是细化和强化了对持续经营能力、重要性方面的内容;同时类似"被划
分为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应当归类为流动资产"这样的内容,其实就是实质重于
形式的一种表现。
也有网友表示,2017年7月1日开支施行,这意味着,上市公司在2017年的半年
报中就要使用修订后的《30号财务报表列报准则》报送财务报表,这对那些使用
会计软件的企业而言,反应时间太短了。
新版《9号职工薪酬准则》职工薪酬范围进一步扩大 财政部此次修订发布了《9
号职工薪酬准则》,旨在保持企业会计准则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的持续趋同,进一
步规范职工薪酬的确认、计量和相关信息披露。新《9号职工薪酬准则》将自2017
年7月1日起在所有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范围内施行,鼓励在境外上市的企业
提前执行。
修订后的《9号职工薪酬准则》包括短期薪酬、离职后福利、辞退福利、其他长
期职工福利、职工薪酬披露等内容,共计8章32条,在内容上进一步细化。在新版
的《9号职工薪酬准则》中,职工薪酬的范围进一步扩大,新增了离职后福利、其
他长期职工福利的内容,并将企业给予受益人的福利也纳入职工薪酬的范围内。同
时,全职、兼职与临时工,劳务派遣工等的福利都被纳入到职工薪酬之中。此外,
《9号职工薪酬准则》还明确了职工薪酬会计处理的衔接规定。
《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6号》关注企业合并 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解释》
是企业会计准则体系中的有机组成部分。其中,本次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
6号》,涉及两个方面的内容:企业会计准则第30号---财务报表列报》(以下简
称《30号财务报表列报准则》)、《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以下简称
《9号职工薪酬准则》)、《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6号》。
同时,《企业合并准则补充规定---同一控制下处置子公司的相关会计处理(征求
意见稿)》、《金融工具会计准则补充规定---债务工具与权益工具的区分及相关会
计处理(征求意见稿)》这两份会计准则补充规定也于1月发布,正在公开征求意
见。至此我国企业会计准则体系进一步完善。
30号准则引入会计实践中的"综合收益" 财政部此次修订发布《30号财务报表列
报准则》,旨在适应会计准则国际持续趋同,进一步提高企业财务报表列报质量和
会计信息透明度。随着《30号财务报表列报准则》的印发,财政部于2017年2
月15日发布的《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等38项具体准则
的通知》(财会[2017]3号)中的《企业会计准则第30号---财务报表列报》同时废
止。《30号财务报表列报准则》将自2017年7月1日起在所有执行企业会计准则
的企业范围内施行,鼓励在境外上市的企业提前执行。
有网友认为,修订后的《30号财务报表列报准则》使得企业会计报表回归反映企
业完整真实经营状况的本质,加强了报表在风险观测和风险控制方面的作用,这主
要体现在第二章基本要求中以及最后引入"综合收益"这一概念上。对此,一家上市
公司的财务人员表示,"综合收益"和"其他综合收益"早就在上市公司列报里有披露
了,可算作旧闻,算是将会计实践引入准则之中。
该财务人员进一步介绍称,对上市公司而言,《30号财务报表列报准则》的变动
不大,主要是细化和强化了对持续经营能力、重要性方面的内容;同时类似"被划
分为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应当归类为流动资产"这样的内容,其实就是实质重于
形式的一种表现。
也有网友表示,2017年7月1日开支施行,这意味着,上市公司在2017年的半年
报中就要使用修订后的《30号财务报表列报准则》报送财务报表,这对那些使用
会计软件的企业而言,反应时间太短了。
新版《9号职工薪酬准则》职工薪酬范围进一步扩大 财政部此次修订发布了《9
号职工薪酬准则》,旨在保持企业会计准则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的持续趋同,进一
步规范职工薪酬的确认、计量和相关信息披露。新《9号职工薪酬准则》将自2017
年7月1日起在所有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范围内施行,鼓励在境外上市的企业
提前执行。
修订后的《9号职工薪酬准则》包括短期薪酬、离职后福利、辞退福利、其他长
期职工福利、职工薪酬披露等内容,共计8章32条,在内容上进一步细化。在新版
的《9号职工薪酬准则》中,职工薪酬的范围进一步扩大,新增了离职后福利、其
他长期职工福利的内容,并将企业给予受益人的福利也纳入职工薪酬的范围内。同
时,全职、兼职与临时工,劳务派遣工等的福利都被纳入到职工薪酬之中。此外,
《9号职工薪酬准则》还明确了职工薪酬会计处理的衔接规定。
《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6号》关注企业合并 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解释》
是企业会计准则体系中的有机组成部分。其中,本次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解释
第6号》,涉及两个方面的内容》实施至2017年12月31日期间,财政部总共发布
了5次解释。
行政事业单位会计新旧制度衔接 在对《企业会计准则》标准体系进行修订完善的
同时,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制度标准体系建设也在推进之中。
在修订发布《科学事业单位会计制度》、《高等学校会计制度》、《彩票机构会
计制度》、《中小学校会计制度》之后,2017年1月间,财政部又相继发布了与之
相关的会计制度有关衔接问题的处理规定。
财政部在上述文件中,分别对科学事业单位、高等学校、中小学校、彩票机构等
的新旧会计制度有关衔接问题的会计处理进行了规范。财政部要求科学事业单位、
高等学校、中小学校,以及彩票机构自2017年1月1日起,严格按照新制度的规定
进行会计核算和编报财务报表,并做好衔接。
第3篇:企业会计准则》标准体系进行修订完善的同时,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制度
标准体系建设也在推进之中。
在修订发布《科学事业单位会计制度》、《高等学校会计制度》、《彩票机构会
计制度》、《中小学校会计制度》之后,2017年1月间,财政部又相继发布了与
之相关的会计制度有关衔接问题的处理规定。
财政部在上述文件中,分别对科学事业单位、高等学校、中小学校、彩票机构等
的新旧会计制度有关衔接问题的会计处理进行了规范。财政部要求科学事业单位、
高等学校、中小学校,以及彩票机构自2017年1月1日起,严格按照新制度的规定
进行会计核算和编报财务报表,并做好衔接。
第3篇》的颁布,进一步完善了我国会计准则体系,有助于规范我国会计实务,
加强会计监管,提高会计信息质量,其主要特点与突破分别如下:
一、《企业会计准则第8号--资产减值》的主要特点与突破 资产减值会计准则主
要规范了资产减值迹象的判断、资产可收回金额的计量、资产减值损失的确认与计
量、资产组的认定及其减值的处理、商誉的减值测试与处理和有关资产减值的披露
等内容。相对于我国现行制度规定的八项资产减值准备,主要有以下特点:企业会
计准则第8号--资产减值》的主要特点与突破 资产减值会计准则主要规范了资产减
值迹象的判断、资产可收回金额的计量、资产减值损失的确认与计量、资产组的认
定及其减值的处理、商誉的减值测试与处理和有关资产减值的披露等内容。相对于
我国现行制度规定的八项资产减值准备,主要有以下特点》的主要特点与突破 企
业合并会计准则主要规范了企业合并的基本会计处理方法,其主要特点如下:
(一)明确了企业合并的概念。根据我国企业合并的实际情况,将企业合并定义
为,一个企业为获得对另一个或多个企业控制权、以及吸收一个或多个企业净资产
的行为。
(二)对企业合并进行了分类。从国际上目前适用的企业合并会计准则来看,基
本倾向的做法是购买法,即将企业合并交易看作是一个企业购买另一个企业的股权
或净资产的过程。但是按照购买法进行核算的情况,无论是国际准则还是美国的准
则,均将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排除在外。而我国实务中出现的不少企业合并均为
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如发生在一个企业集团内部的合并或是在同一所有者控制
下的企业合并等,如果将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排除在准则的适用范围之外,将无
法真正解决我国会计实务中出现的问题,因此,在综合考虑了相关情况的基础上,
新准则按照参与合并的企业是否受同一方控制,分为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和非控
制下的企业合并,并对两类企业合并的会计处理都进行了规范。
(三)规范了企业合并会计处理的基本原则。分别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与非控
制下的企业合并规定了不同的处理原则。对于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原则上应按
照权益结合法的会计处理方法进行。非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原则上应按照购买法的
会计处理方法进行。同时,对于母公司或集团内一个子公司自另一子公司的少数股
东手中购买其拥有的全部或部分少数股权的情况,要求按照购买法的原则进行处
理。
(四)对企业合并过程中发生的与合并相关的费用的处理进行了明确规定。要求
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中,合并方为进行企业合并而发生的相关直接费用,如律师
费、咨询费、与发行权益性证券直接相关的费用等,应于发生时直接计入当期管理
费用,不构成企业合并中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的成本,也不能从发行股份的溢价中
抵减。非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发生的直接或间接相关的费用,计入当期损益。
三、《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的主要特点与突破 合并财务报表准
则是在我国《合并会计报表暂行规定》(财会字[1995]11号)的基础上,参照《国
际会计准则第27号--合并财务报表和单独财务报表》的规定和我国上市公司、国有
企业等企业在合并财务报表方面的实际情况制定的。其主要有以下特点:企业会计
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的主要特点与突破 合并财务报表准则是在我国《合
并会计报表暂行规定》(财会字[1995]11号)的基础上,参照《国际会计准则第
27号--合并财务报表和单独财务报表》的规定和我国上市公司、国有企业等企业在
合并财务报表方面的实际情况制定的。其主要有以下特点》的主要特点和突破 投
资性房地产会计准则对投资性房地产的会计处理和相关信息披露进行了规范,其主
要特点如下:
(一)要求单独核算和反映投资性房地产。目前,我国许多企业持有投资性房地
产。但在现行制度下,投资性房地产和企业自用房地产都纳入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
核算,这不利于反映企业房地产的构成情况及各类房地产对企业经营业绩的贡献。
因此,本准则将投资性房地产作为区别于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的一项资产单独进行
反映。
(二)适当引入了公允价值计量模式。其以成本模式作为投资性房地产后续计量
的基准模式,并适当引入了公允价值模式。公允价值模式符合投资性房地产的特
性,能够较好地反映投资性房地产的市场价值和盈利能力。就目前情况看,投资性
房地产的公允价值在某些情况下是可以取得的。但考虑到我国的房地产市场还不够
成熟 ,交易信息的公开程度还不够高,本准则未完全采用公允价值模式,企业应
于会计期末采用成本模式对投资性房地产进行后续计量,如果有确凿证据表明投资
性房地产的公允价值能够持续可靠地取得,应当采用公允价值模式。适当引入公允
价值模式是在综合考虑投资性房地产特性和我国房地产市场现状的基础上所做出的
决定,也是本准则的一大突破。
(三)准则还规定了企业对投资性房地产的计价模式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
成本模式转为公允价值模式的,应当作为会计变更,按照《企业会计准则28号-会
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处理。已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计量的投资性房地
产,不得转为成本模式计量。以此堵塞了企业利用两种计量模式人为调整利润的可
能。
五、《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的主要特点和突破 政府补助会计准则主
要规范了企业接受补助的会计处理和相关信息披露,其主要特点如下:企业会计准
则28号-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处理。已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计量的
投资性房地产,不得转为成本模式计量。以此堵塞了企业利用两种计量模式人为调
整利润的可能。
五、《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的主要特点和突破 政府补助会计准则主
要规范了企业接受补助的会计处理和相关信息披露,其主要特点如下》的修订趋势
是将政府补助分为附条件政府补助和无条件政府补助。考虑到国际准则的趋势和其
他国家通行的做法,本准则也采用了这种分类方法,并分别规定附条件的政府补助
和无条件的政府补助的会计处理。
(三)全面考虑我国现行实务,提供操作性规范。为便于实务操作,该准则列举
了常见的补助形式。准则还规定,税收返还、财政贴息和政策性补贴通常属于无条
件补助,应当分别不同情况进行处理。还规定了指定专门用途的补助(如研发补
助)等附条件补助的会计处理。针对我国实务中现有的各类补助,该准则规定了不
同的会计处理方法,大大提高了准则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2017年企业会计制度
(四):
2017施工企业会计制度 第1篇:
施工企业财务风险管理制度的建立 在新经济时代,财务管理在企业的各项管理中
处于战略核心地位。其中,对财务风险的认识、防范和控制的研究已成为当今企业
所面临的重要课题。施工企业主要依赖工程项目建设生存,项目管理水平相对于公
司治理水平对企业的风险控制更具决定意义。因此,笔者拟就施工企业财务风险管
理制度的建立问题展开论述,并提出施工企业财务风险管理制度的构建措施。
一、财务风险的涵义 企业财务风险是企业财务活动中由于各种不确定因素的影
响,使企业财务收益与预期收益发生偏离,因而造成蒙受损失的机会和可能。企业
财务活动的组织和管理过程中的某一方面和某个环节的问题,都可能促使这种风险
转变为损失,导致企业盈利能力和偿债能力的降低。财务风险是一把双刃剑,既可
能给企业带来预期的收益,又可能给企业带来意外的损失。风险的大小和收益的多
少是成正比关系的,高风险往往伴随着高收益。
二、建立财务风险管理制度的目的 目前,由于建筑市场尚不规范,工程招、投标
管理没有完全法制化、规范化,不正当的竞争依然存在。特别是工程投标依然采取
各种手段进行恶性竞争。施工企业为了争得施工项目,通常是以降低标价、提高标
准、缩短工期或减少应有的费用项目等为代价承揽工程,造成施工项目到手后经营
风险极大。同时,在项目管理过程中,偶然性的不可预见因素出现,也会给施工企
业带来一定的管理和经济风险。随着建筑市场的不断发展,投资主体的法人化程度
不断提高,许多业主在投标过程中增加了风险抵押或履约保证金的比例和数量,越
来越多的业主要求履约保证金用货币资金支付,这样又加大了施工企业货币资金的
额外沉淀量。工程结算按比例付款和质量保证金制度又会积压一定比例的应收工程
款等等,最终都凝聚成财务风险。
施工企业面临来自上述内外环境的各种风险因素,必须建立和完善自身的财务风
险管理制度。
三、施工企业财务风险的成因 总体来看,按照企业财务风险的分类,不同的财务
风险形成的原因也不尽相同。具体来说,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
(一)企业外部宏观环境因素
1、建设工程主材、辅材、周转材与人工成本持续快速上升 目前,施工企业普遍
缺乏剔除成本变动风险、锁定无风险的经营收益意识。没有清楚地认识到成本的巨
大波动对施工企业自身的经济效益的持续性和可预测性是个巨大挑战。现行的固定
总价合同或固定单价合同,将成本上升的压力与风险完全转嫁到了施工企业自身。
而作为工程总承包企业的施工企业,在承揽工程以后进行专项工程承包或劳务分包
时,由于工程被分割后工期相对短暂,又大多以现行的市场价签定分包合同。
2、环保要求日趋严格 施工企业为文明施工付出的额外成本正在不断加大。
一是文明施工费用开支不断加大。仅就项目临时驻地来说,动辄就要花费数百万
元。其它诸如施工围挡、工程洒水车、形象建设等都费用不菲。为了保持工地的整
洁,还要另配文明施工小分队,人工费用每天都要发生。
二是影响了工程正常的工期进度。近年来,施工中造成的噪音、扬尘等污染问
题,正成为市民投诉的重点,自然也是政府治理的重点。夜间施工要经过专门的申
请,而且要受到严格的噪音监控。出土作业只能在夜间进行等等,打乱了企业正常
的工期计划。
3、价格、货币政策、利率和汇率的影响 施工企业大多具有较高的资产负债率,
当前紧缩的货币政策和持续的加息,一方面加大了企业筹资难度,影响企业资金的
流动性;另一方面加大了企业的资本成本,负债利益成为企业沉重负担。对于具有
海外承包业务的施工企业来说,大多以美元结算。由于美元的持续贬值,正承担着
巨大的汇兑损失。
4、各种偶然因素的巨大破坏作用 这主要是指工程建设中地震、火灾、食物中
毒、爆炸等突发事件对人员安全和构筑物质量的影响。对施工企业来说,一起安全
事故或质量事故,就有可能给企业造成毁灭性的打击。拥有资质是施工企业承揽工
程的前提条件之一,而一旦因各种偶然因素造成重大事故,则有失去后续承揽工程
资格的可能。
(二)企业内部微观环境因素
1、财务决策缺乏科学性 财务决策失误是产生财务风险的重要原因。目前,施工
企业的财务决策普遍存在着经验决策和主观决策现象,由此导致决策失误经常发
生,从而产生财务风险。决策失误使承担的工程建设不能获得预期的收益,投资无
法按期收回,给企业带来巨大的财务风险。
2、企业管理人员对财务风险的客观性认识不足 在建筑业市场竞争日趋激烈的情
况下,企业中标的难度正在不断加大。很多施工企业为了取得工程项目中标权,扩
大市场占有率,往往答应建设单位一些不合理的要求,如垫付工程款、滞后结算时
间等,企业应收账款大量增加。同时,大量比例的应收账款长期无法收回,直至成
为坏账,给企业带来巨大的财务风险。
3、财务管理可控范围的局限性 财务管理过程中存在大量的主观判断,财务管理
依据的信息也是不完全的。企业进行财务预测、决策和控制所依据的会计报表、财
务分析、经营分析、市场分析等信息都只可能尽量接近真实情况而不可能完全反映
事实,管理依据的不可靠决定了财务风险的存在。这时,大量的判断也决定了财务
风险的存在。
四、施工企业财务风险管理制度的构建措施
(一)树立风险意识,建立投标风险评估机制,合理承接工程任务 企业应对不断
变化的财务管理宏观环境进行认真分析研究,把握其变化趋势及规律,制定多种应
变措施,提高财务决策的科学化水平。施工企业取得招标文件后,应当进行深入研
究和分析,全面考虑风险成本,正确理解招标文件,把握业主的意图和要求,从企
业自身实力和项目投资盈亏预测中确定企业的风险承受度,最后决定是否投标以及
以何种标价投标。
(二)实行资金统一调度管理,拓宽筹资渠道
1、统筹资金预算 年初,施工企业根据新上项目和施工生产需要,统一编制资金
预算计划,指导和调节日常的资金管理工作。在资金预算编制的过程中,要坚持全
局性、系统性的原则,机关管理预算与项目预算结合的原则,编制的预算既能保证
机关管理层正常经营的开支,又能满足现场施工生产的需要。
2、统一调配、市场化运作 在资金运作上实行集中管理,统一调配,充分发挥资
金规模优势,满足发展需要。融集各工程项目富裕资金,把上交款由原来的年末上
交改为按业主拨款的一定比例定期上交,由公司统一调度;按市场化运作,可以采
取收取资金占用费的形式,谁使用、谁支付资金占用费,这样不仅解决了融资难的
问题,而且保证了工程项目资金的正常周转,提高了资金利用率。
(三)加强成本管理,完善内部控制制度
1、科学管理,优化项目施工流程 在项目施工过程中,先要根据设计图纸和技术
资料,考虑合同工期、施工现场条件、目标责任成本等因素,制定出科学先进、经
济合理的施工方案,以达到缩短工期、提高质量、降低成本的目的。同时,要拟定
经济可行的技术组织措施计划,列入施工组织设计。
2、大力推行责任成本管理 要根据所选定的施工方案,大力推行责任成本管理,
责任成本按照"指标分解-指标控制-指标考核"三个环节进行分解,层层分解到队
部、班组、个人,以责任成本为控制目标,加强对施工项目成本中材料费、人工
费、机械费、间接费用等重点项目的监控,把成本费用控制在责任成本范围内。
3、不断完善内部控制制度,加强制度建设,重视过程控制 施工企业应当建立和
完善企业各项管理制度,健全企业内部控制制度,树立工程项目事前、事中、事后
全过程控制的管理理念。制度制定后,关键还在于严格执行,并在实践中不断完善
健全,不能让制度流于形式而成为摆设。落实经济责任制,对失职行为实行责任追
究制,规范经营行为。
(四)完善合同签订评审,重视索赔条款设定 首先,要建立合同评审制度,完善
企业合同管理。合同签订前,企业各相关部门对合同的风险性进行评估,防止合同
中不利条款的现出,把合同的隐患消灭在评审阶段。其次,应积极争取运用合同自
身具有的保证性条款来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最后,要重视分包合同的签订。
(五)及时办理竣工结算,降低外欠款风险
1、及时办理竣工验收,加速竣工工程款回收 在工程后期,大多数建设项目资金
紧张,若不能及时结算,业主则不会再拨付工程款,拖延的时间越久,外欠款的风
险也越大。所以,施工企业一旦按照图纸要求完成施工后,就要及时办理竣工验
收,编制工程竣工决算,按照施工合同规定的时间办理决算送审。对于设计变更部
分或因业主原因导致的停工损失、场地原因而发生的材料倒运费等费用要及时进行
现场签证,追加合同价款办理工程结算,确保取得足额结算收入,加速竣工工程款
的回收。
2、根据施工合同做好工程的索赔工作 索赔是市场经济活动中常见的社会现象,
是一种以合同和法律为依据、合情合理的签证认可行为。当工程施工中出现合同内
容之外的自然因素、社会因素引起工程发生事故或拖延工期等情况时,施工单位应
及时收集相关证据,认真分析,提出索赔申请,追补损失。
(六)加强会计基础上作,提高财务人员财务风险意识 财务风险是客观存在的,
存在于企业管理的各个环节,任何环节的工作失误都有可能会给企业带来财务风
险。所以,从企业来讲,应不断强化会计基础上作,提高财务人员的自身业务素
质,增强参与经济决策和经济活动分析的能力,能够透过经济活动现象看本质,及
时准确捕捉财务风险的信号并向管理者进行反馈,以积极采取措施进行防范和规
避。
第2篇:
最新施工企业会计制度 施工企业会计核算办法
一、总说明
(一)为了统一规范施工企业的会计核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
《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企业会计制度》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并结合施
工企业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施工企业会计核算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施工企业在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的同时,执行本
办法。
二、补充会计科目使用说明
(一)会计科目的设置
1、本办法在《企业会计制度》的基础上增设了"周转材料"、"临时设施"、"临时
设施摊销"、"临时设施清理"、"工程结算"、"工程施工"和"机械作业"科目。
2、根据《企业会计制度》规定,施工企业确认的工程合同收入和工程合同费用分
别通过"主营业务收入"和"主营业务成本"科目核算,本办法对其核算内容进行了补
充。工程施工合同预计损失准备通过在"存货跌价准备"科目下增设"合同预计损失
准备"明细科目核算。
3、施工企业可以根据需要自行设置"拨付所属资金"、"上级拨入资金"和"内部往
来"等科目。
(二)补充会计科目的使用说明 1233周转材料
一、本科目核算施工企业库存和在用的各种周转材料的实际成本或计划成本。
周转材料是指施工企业在施工过程中能够多次使用(
二、本科目应设置"在库周转材料"、"在用周转材料"和"周转材料摊销"三个明细科
目,并按周转材料的种类设置明细账,进行明细核算。
采用一次转销法的,可以不设置以上三个明细科目。
三、购入、自制、委托外单位加工完成并已验收入库的周转材料、施工企业接受
的债务人以非现金资产抵偿债务方式取得的周转材料、非货币性-交易取得的周转
材料等,以及周转材料的清查盘点,比照"原材料"科目的相关规定进行账务处理。
四、施工企业应当根据具体情况对周转材料采用一次转销、 分期摊销、分次摊销
或者定额摊销的方法。
(一)一次转销法。一般应限于易腐、易糟的周转材料,于领用时一次计入成
本、费用。
(二)分期摊销法。根据周转材料的预计使用期限分期摊入成本、费用。
(三)分次摊销法。根据周转材料的预计使用次数摊入成本、费用。
(四)定额摊销法。根据实际完成的实物工作量和预算定额规定的周转材料消耗
定额,计算确认本期摊入成本、费用的金额。
五、领用、摊销和退回周转材料时,应分别以下情况进行账务处理:中华人民共
和国会计法》、《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企业会计制度》和国家有关法律、
法规,并结合施工企业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施工企业会计核算办法》(以下简称
"办法")。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施工企业在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的同时,执行本
办法。
二、补充会计科目使用说明
(一)会计科目的设置
1、本办法在《企业会计制度》的基础上增设了"周转材料"、"临时设施"、"临时
设施摊销"、"临时设施清理"、"工程结算"、"工程施工"和"机械作业"科目。
2、根据《企业会计制度》规定,施工企业确认的工程合同收入和工程合同费用分
别通过"主营业务收入"和"主营业务成本"科目核算,本办法对其核算内容进行了补
充。工程施工合同预计损失准备通过在"存货跌价准备"科目下增设"合同预计损失
准备"明细科目核算。
3、施工企业可以根据需要自行设置"拨付所属资金"、"上级拨入资金"和"内部往
来"等科目。
(二)补充会计科目的使用说明 1233周转材料
一、本科目核算施工企业库存和在用的各种周转材料的实际成本或计划成本。
周转材料是指施工企业在施工过程中能够多次使用(
二、本科目应设置"在库周转材料"、"在用周转材料"和"周转材料摊销"三个明细科
目,并按周转材料的种类设置明细账,进行明细核算。
采用一次转销法的,可以不设置以上三个明细科目。
三、购入、自制、委托外单位加工完成并已验收入库的周转材料、施工企业接受
的债务人以非现金资产抵偿债务方式取得的周转材料、非货币性-交易取得的周转
材料等,以及周转材料的清查盘点,比照"原材料"科目的相关规定进行账务处理。
四、施工企业应当根据具体情况对周转材料采用一次转销、 分期摊销、分次摊销
或者定额摊销的方法。
(一)一次转销法。一般应限于易腐、易糟的周转材料,于领用时一次计入成
本、费用。
(二)分期摊销法。根据周转材料的预计使用期限分期摊入成本、费用。
(三)分次摊销法。根据周转材料的预计使用次数摊入成本、费用。
(四)定额摊销法。根据实际完成的实物工作量和预算定额规定的周转材料消耗
定额,计算确认本期摊入成本、费用的金额。
五、领用、摊销和退回周转材料时,应分别以下情况进行账务处理》,规范施工
企业的会计核算,特制定本制度。
二、本制度适用于设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所有施工企业。
三、企业应按本制度的规定,设置和使用会计科目。在不影响会计核算要求和会
计报表指标汇总,以及对外提供统一的会计报表格式的前提下,可以根据实际情况
自行增设、减少或合并某些会计科目。
本制度统一规定会计科目的编号,以便于编制会计凭证,登记帐簿,查阅帐目,
实行会计电算化。各企业不要随意改变或打乱重编。在某些会计科目之间留有空
号,供增设会计科目之用。
企业在填制会计凭证、登记帐簿时,应填制会计科目的名称,或者同时填列会计
科目的名称和编号,不应只填科目编号,不填科目名称。
四、企业向外报送的会计报表的具体格式和编制说明,由本制度规定;企业内部
管理需要的报表由企业自行规定。
企业会计报表应按月或按年报送当地财税机关、开户银行、主管部门。国有企业
的年度会计报表应同时报送同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
月份会计报表应于月份终了后15天内报出;年度会计报表应于年度终了后45天
内报出。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会计报表的填列以人民币"元"为金额单位,"元"以下填至"分"。
向外报出的会计报表应依次编定页数,加具封面,装订成册,加盖公章。封面上
应注明:
企业名称、地址、开业年份,报表所属年度、月份、送出日期等,并由企业领
导、总会计师(或代行总会计师职权的人员)和会计主管人员签名或盖章。
企业对外投资如占被投资企业资本半数以上,或者实质上拥有被投资企业控制权
的,应当编制合并会计报表。特殊行业的企业不宜合并的,可不予合并,但应当将
其会计报表一并报送。
五、本制度由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负责解释,需要变更时,由财政部修订。
六、本制度自1993年7月1日起执行。
附注:
1、有调进外汇业务的企业,应增设"外汇价差"科目;
2、有发行不超过一年期债券的企业,应增设"应付短期债券"科目;
3、企业其他业务中经营规模较大、收入较多的业务,可参照相应行业的会计制
度,增设有关资产、成本、费用等科目进行核算。
(二)会计科目使用说明(略)
(二)会计报表编制说明 资产负债表
一、本表反映企业月末、季末、年末全部资产、负债和投资者权益的情况。
二、本表"年初数"栏各项目,应根据上年末资产负债表"期末数"栏所列数字填
列。如果本年度资产负债表规定的各个项目的名称和内容同上年度不一致,应对上
年年末资产负债表各项目的名称和数字按照本年度的规定进行调整,填入本表"年
初数"栏内。
三、本表期末数各项目的内容及填列方法:
1、"货币资金"项目,反映企业库存现金、银行结算户存款、外埠存款、 银行汇
票存款、银行本票存款和在途资金的合计数。本项目应根据"现金"、"银行存款
"、"其他货币资金"科目的期末余额合计填列。
2、"短期投资"项目,反映企业购入的随时可以变现的股票和债券等各种有价证券
的实际成本。有市价的,应在本项目内注明期末时市价。本项目应根据"短期投资"
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3、"应收票据"项目,反映企业收到的而尚未到期收款也未向银行贴现的应收票
据,包括商业承兑汇票和银行承兑汇票。本项目应根据"应收票据"科目的期末余额
填列。已向银行贴现的应收票据不包括在本项目内。其中已贴现的商业承兑汇票应
在本表下端补充资料内另行反映。
4、"应收帐款"项目,反映企业应收的与企业经营业务有关的各项款项。企业预付
的帐款,应在本表"预付帐款"项目反映;预收的帐款,应在本表"预收帐款"项目内
反映。本项目应根据"应收帐款"科目所属各明细科目的借方期末余额合计填列。
5、"坏帐准备"项目,反映企业提取尚未转销的坏帐准备金。本项目根据"坏帐准
备"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本项目为"应收帐款"项目的减项。
6、"预付帐款"项目,反映企业预付给分包单位的工程款和预付给供应单位的购货
款。本项目根据"预付帐款"科目期末余额填列。
7、"其他应收款"项目,反映企业对其他单位或个人的应收和暂付的款项,本项目
根据"其他应收款"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8、"待摊费用"项目,反映企业已经支出但应由以后各期分期摊销的费用,开办费
以及摊销期限在1年以上的其他待摊费用,应在本表"递延资产"项目反映。本项目
应根据"待摊费用"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预提费用"科目期末如有借方余额,也在
本项目内反映。
9、"存货"项目,反映企业期末结存在库、在用、在途、在建和在加工中的各项存
货的实际成本,包括各种材料、低值易耗品、周转材料、库存产成品、在建工程
等。本项目应根据"物资采购"、"采购保管费"、"库存材料"、"低值易耗品"、"周转
材料"、"材料成本差异"、"委托加工物资"、"库存产成品"、"工程施工"、"工业生
产"、"辅助生产"等科目的期末余额合计填列。其中在建工程应单独列示。
企业如有除上述各项流动资产以外的其他流动资产,根据有关科目期末余额,
在"其他流动资产"项目单独列示,并在财务情况说明书中加以说明。
10、"待处理流动资产损失"项目,反映企业在清查财产中发现的尚待批准处理的
流动资产盘亏和毁损扣除盘盈、溢余后的净损失,根据"待处理财产损溢"科目所
属"待处理流动资产损溢"明细科目期末余额填列。
11、"一年内到期的长期债券投资"项目,反映企业长期投资中,将于一年内到期
的债券,根据"长期投资"科目所属有关明细科目期末余额分析填列。
12、"长期投资"项目,反映企业不准备在一年内变现的投资,包括股票投资、债
券投资和其他投资。其中,股票和债券如有市价的,应在年度财务情况说明书中说
明期末时的市价。长期投资中,将于一年内到期的债券,应在流动资产类中的"一
年内到期的长期债券投资"项目单独反映。本项目根据"长期投资"科目的期末余额
扣除一年内到期的长期债券投资后的数额填列。
13、"固定资产原价"项目和"累计折旧"项目,反映企业所有的各种固定资产原价
和累计折旧。融资租入的固定资产在产权尚未移交本单位之前,其原价及已提折旧
也包括在内。融资租入固定资产原价应在本表补充资料内另行反映。这两个项目应
根据"固定资产"科目和"累计折旧"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14、"固定资产净值"项目,反映企业固定资产原价减累计折旧后的净值,根据"固
定资产原价"项目数字减"累计折旧"项目数字后的差额填列。
15、"固定资产清理"项目,反映企业毁损、报废等原因转入清理但尚未清理完毕
的固定资产的净值以及在清理过程中发生的清理费用减变价收入后的数额。本项目
应根据"固定资产清理"科目的余额扣除临时设施清理后的数额填列。
16、"待处理固定资产损失"项目,反映企业在清查财产中发现的尚待批准处理的
固定资产盘亏扣除盘盈后的净损失。根据"待处理财产损溢"科目所属"待处理固定
资产损溢"明细科目期末余额填列。
17、"专项工程"项目,反映企业期末尚未竣工投入使用的各种专项工程,包括自
行建造固定资产,固定资产改建扩建,购入需要安装设备的安装工程以及建造临时
设施等各种专项工程发生的实际成本。本项目根据"专项工程支出"科目期末余额填
列。
18、"无形资产"项目,反映企业各项无形资产原价扣除摊销后的净额。根据"无形
资产"科目期末余额填列。
19、"递延资产"项目,反映企业发生的不能全部计入当年损益应在以后年度内分
期摊销的各项费用,包括开办费、融资租入固定资产改良支出和摊销期限在一年以
上的固定资产修理支出及其他递延支出。本项目根据"递延资产"科目期末余额填
列。
20、"临时设施"项目和"临时设施摊销"项目,反映企业所有各种临时设施原值和
累计摊销。分别根据"临时设施"科目和"临时设施摊销"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2
1、"临时设施净值"项目,反映企业临时设施原值减累计摊销后的净值,根据"临
时设施"项目数字减"临时设施摊销"项目数字后的差额填列。
2
2、"临时设施清理"项目,反映企业已转入清理但尚未清理完毕的临时设施净值以
及在清理过程中发生的清理费用减变价收入后的数额。根据"固定资产清理"科目所
属"临时设施清理"明细科目余额填列。
除以上长期投资、固定资产、专项工程、无形资产、递延资产及临时设施之外,
企业如有其他长期资产,应根据有关科目的期末余额,在"其他长期资产"项目单独
列示,并在财务情况说明书中加以说明。
2
3、"短期借款"项目,反映企业向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借入的,尚未归还的1年以
内的款项。根据"短期借款"科目期末余额填列。
2
4、"应付票据"项目,反映企业为了抵付货款和工程款等而开出、承兑的尚未到期
付款的应付票据,包括银行承兑汇票和商业承兑汇票。根据"应付票据"科目期末余
额填列。
2
5、"应付帐款"项目,反映企业因购买材料、物资和接受劳务等而应付给供应单位
的款项,以及因分包工程应付给分包单位的工程价款。预付购货款和预付给分包单
位的工程款、备料款,应在本表"预付帐款"项目反映,不包括在本项目内,本项目
应根据"应付帐款"科目期末余额填列。
2
6、"预收帐款"项目,反映企业预收发包单位的工程款和备料款,以及预收购货单
位的货款。本项目根据"预收帐款"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2
7、"其他应付款"项目,反映企业除应付票据、应付帐款、预收帐款、应交税金、
应交利润、应付投资人利润和其他应交款以外的其他各种应付、暂收款项。根据"
其他应付款"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2
8、"应付福利费"项目,反映企业按规定提取尚未支用的福利费,根据"应付福利
费"科目期末余额填列。
2
9、"未交税金"项目,反映企业应交未交的各种税金,根据"应交税金"科目的期末
余额填列。
30、"未付利润"项目,反映企业按有关投资合同规定计算确定的应付但尚未支付
给投资人的利润,根据"应付利润"科目期末余额填列。
3
1、"其他未交款"项目,反映企业除应交税金、应交利润以外的按规定应上交国家
的其他各种款项,根据"其他应交款"科目期末余额填列。
3
2、"预提费用"项目,反映企业所有已经预提计入成本费用而尚未支付的各项费
用。根据"预提费用"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如果"预提费用"科目为借方余额,应在
"待摊费用"项目反映。
企业如有除以上流动负债之外的其他流动负债,应根据有关科目的期末余额,在
"其他流动负债"项目单独列示,并在财务情况说明书中加以说明。
3
3、"长期借款"项目,反映企业向银行及其他单位借入的期限在1年以上的各种借
款,以及企业基建部门随交付使用财产一并转来的基建借款。根据"长期借款"科目
期末余额填列。
3
4、"应付债券"项目,反映企业实际发行的债券及应计的利息,根据"应付债券"科
目期末余额填列。
3
5、"长期应付款"项目,反映企业除长期借款和应付债券以外的期限在1年以上的
其他各种长期应付款项。根据"长期应付款"科目期末余额填列。
企业如有除上述长期负债之外的其他长期负债应根据有关科目期末余额,在"其
他长期负债"项目单独列示,并在财务情况说明书中加以说明。
上述长期负债各项目中将于1年内到期的长期负债,应于本表"1年内到期的长期
负债"项目单独反映。本表长期负债类各项目均应根据有关科目余额扣除将于1年
内到期偿还数后的余额填列。
3
6、"实收资本"项目,反映企业实际收到的资本总额。本项目应根据"实收资本"科
目期末余额填列。
3
7、"资本公积"项目和"盈余公积"项目,分别反映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取得的资
本公积金和按规定从实现的税后利润中提取的盈余公积金。根据"资本公积"、"盈
余公积"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3
8、"未分配利润"项目,反映企业尚未分配的利润。根据"本年利润"科目和"利润
分配"科目的余额计算填列。未弥补的亏损,在本项目内用"-"号反映。
损益表
一、本表反映企业在月份、年度内利润(或亏损)的实现情况。
二、本表"本月数"栏反映各项目的本月实际发生数。在编报年度报表时,"本月数
"栏改为"上年累计数",填列上年全年累计实际发生数。如果上年度损益表与本年
损益表的项目名称和内容不相一致,应对上年度报表项目的名称和数字按本年度的
规定进行调整,填入本表"上年累计数"栏。
本表"本年累计数"栏反映各项目自年初起到本月末止的累计实际发生数。根据上
月本表本栏数字与本月本表"本月数"栏数字合计数填列。
三、本表"本月数"栏各项目的内容及其填列方法:
1、"工程结算收入"项目,反映企业已结算工程的价款收入。根据"工程结算收入"
科目贷方发生额分析填列。
2、"工程结算成本"项目,反映企业已结算工程的实际成本。根据"工程结算成本"
科目借方发生额分析填列。
3、"工程结算税金及附加"项目,反映企业由工程价款收入负担的营业税和城市维
护建设税等。根据"工程结算税金及附加"科目借方发生额分析填列。
4、"工程结算利润"项目,反映企业已结算工程实现的利润,根据"工程结算收入"
项目数字减"工程结算成本"、"工程结算税金及附加"项目数字后的余额填列。如为
亏损以"-"号表示。
5、"其他业务利润"项目,反映企业除工程价款结算收入以外的其他业务收入扣除
其他业务支出(包括其他业务成本及应负担的费用、税金)后的净收益(如为净支
出应以"-"号表示)。本项目根据"其他业务收入"和"其他业务支出"科目的发生额
分析计算填列。
6、"管理费用"项目,反映企业发生的应由工程收入负担的管理费用。根据"管理
费用"科目借方发生额分析填列。
7、"财务费用"项目,反映企业发生的应由工程收入负担的财务费用。根据"财务
费用"科目的借方发生额分析填列。
8、"营业利润"项目,反映企业实现的营业利润。根据"工程结算利润"项目数字加
"其他业务利润"项目数字减"管理费用"、"财务费用"项目数字后的余额填列。如为
亏损以"-"号表示。
9、"投资收益"项目,反映企业对外投资取得的收益。包括分得的投资利润、债券
投资的利息收入、认购股票应得的股利等。本项目应根据"投资收益"科目期末结转
"本年利润"科目的数额分析填列。如为投资亏损,用"-"号表示。
10、"营业外收入"项目和"营业外支出"项目,反映企业业务经营以外的收入和支
出,分别根据"营业外收入"科目和"营业外支出"科目期末结转"本年利润"科目的数
额填列。
四、企业所属内部独立核算的工业企业、商业企业等,其损益表内的主营业务可
以根据本身的特点设置。企业在汇编本表时,将主营业务利润总额列入"其他业务
利润"项目。
财务状况变动表
一、本表反映企业在年度内流动资金的来源和运用情况以及各项流动资金的增加
和减少情况。
二、本表左方反映流动资金的来源和运用情况,右方反映各项流动资产和流动负
债的增减情况。左方流动资金来源合计数与流动资金运用合计数的差额和右方流动
资产增加(或减少)净额与流动负债增加(或减少)净额的差额,都反映企业流动
资金增加(或减少)的净额,两者应该相等。
三、本表"流动资金来源和运用"各项目的内容及填列方法:
1、"本年利润"项目,反映企业本年内实现的利润(如为亏损用"-"号表示),本
项目应根据"损益表"中"利润总额"项目"本年累计数"栏的数字填列。
2、"固定资产折旧"项目,反映企业本年度内累计提取的固定资产折旧,本项目应
根据"累计折旧"科目本年贷方发生额分析填列。
3、"临时设施摊销"项目,反映企业本年度内累计提取的临时设施摊销额,本项目
应根据"临时设施摊销"科目本年贷方发生额分析填列。
4、"无形资产、递延资产摊销"项目,反映企业本年度内累计摊入成本、费用的无
形资产和递延资产价值。本项目应根据"无形资产"、"递延资产"科目本年贷方发生
额分析填列。
5、"固定资产盘亏(或盘盈)"项目,反映企业本年度内经批准在营业外支出中列
支的固定资产盘亏减去盘盈后的净损失。本项目应根据"营业外支出"和"营业外收
入"科目所属有关明细科目中固定资产盘亏损失扣除固定资产盘盈收益后的差额填
列。
6、"清理固定资产损失"项目,反映企业本年度内因出售固定资产和固定资产报
废、毁损发生的净损失,即投入清理并已清理完毕的固定资产原值减累计折旧后的
价值损失。不包括发生的清理费用和取得的变价收入等。本项目应根据与"营业外
支出"科目所属"固定资产清理损失"明细科目相关联的"固定资产清理"科目的有关
记录分析填列。
7、"其他不减少流动资金的费用和损失"项目,反映不包括在以上项目中的其他不
减少流动资金的费用和损失,如固定资产捐赠支出等,本项目根据"营业外支出"等
科目填列。
8、"固定资产清理收入"项目,反映企业年度内清理固定资产发生的变价收入、出
售固定资产价款收入以及因固定资产损失应向过失人或保险公司收回的赔偿款扣除
清理费用后的净额。本项目应根据"营业外收入"科目有关明细科目本年发生额分析
填列。
9、"收回长期投资"项目,反映企业本年度内收回的长期投资累计数。本项目应根
据"长期投资"科目本年贷方发生额分析填列。本年度内企业增加的长期投资应在本
表"增加长期投资"项目单独反映,不从本项目数字内扣除。
10、"增加长期借款"、"发行债券"和"增加长期应付款"项目,分别反映企业本年度
内新增长期借款、发行债券和增加的长期应付款,应分别根据"长期借款"、"应付
债券"、"长期应付款"科目的贷方发生额分析填列。企业本年度内归还长期借款和
收回的债券以及支付长应付款,应分别在本表"偿还长期借款"、"收回债券"和"支
付长期应付款"项目填列,不从上述有关项目数字内扣除。
11、"投资转出固定资产"和"投资转出无形资产"项目,分别反映企业在本年度内
用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对外投资累计数。这两个项目应根据"固定资产"、"无形资
产"科目贷方发生额有关数字与"累计折旧"、"长期投资"科目的借方发生额有关数
字分析填列。
12、"资本净增加额"项目,反映企业本年度内增加的资本,根据"实收资本"、"资
本公积"、"盈余公积"科目年末余额合计数减年初余额合计数后的余额填列。
13、"应交所得税"项目,反映企业年度内应交纳的所得税。本项目应根据"利润分
配"科目所属"应交所得税"明细科目的借方发生额填列。
14、"应交财政特种基金"项目,反映企业年度内应上交财政的特种基金,本项目
应根据"利润分配"科目所属"应交财政特种基金"明细科目的借方发生额填列。
15、"提取盈余公积"项目,反映企业年度内提取的盈余公积。根据"利润分配"科
目所属"提取盈余公积"明细科目本年借方发生额分析计算填列。企业以盈余公积弥
补亏损在本项目以"-"号表示。
16、"应付利润"项目,反映企业年度内已分配给投资者的利润。根据"利润分配"
科目所属"应付利润"明细科目本年借方发生额分析填列。
上述利润分配各项目均不包括调增调减上年利润相应调整的利润分配数。
17、"增加固定资产"项目,反映企业本年度内增加的固定资产净值,根据"固定资
产"科目本年借方发生额和"累计折旧"科目本年贷方发生额分析计算填列。
18、"增加专项工程"项目,反映企业本年度内发生的各种专项工程支出,根据"专
项工程支出"科目本年借方发生额分析填列。
19、"增加临时设施"项目,反映企业本年度内增加的临时设施价值,根据"临时设
施"科目本年借方发生额分析填列。
20、"增加无形资产、递延资产及其他资产"项目,反映企业本年度内增加的无形
资产、递延资产及其他资产,根据"无形资产"、"递延资产"、"临时设施"等科目的
本年借方发生额分析填列。
2
1、"增加长期投资"项目,反映企业本年度内增加的长期投资,根据"长期投资"科
目本年借方发生额分析填列。
2
2、"偿还长期借款"、"收回应付债券"和"支付长期应付款"项目,分别反映企业本
年度内偿还的长期借款、收回的应付债券和支付的长期应付款。
分别根据"长期借款"、"应付债券"和"长期应付款"科目本年借方发生额分析填
列。
四、本表流动资金各项目反映流动资产增加(或减少)和流动负债增加(或减
少)情况,应根据"资产负债表"中各项流动资产、流动负债的年末数减年初数后的
差额直接填列。如果年末数小于年初数时,表示流动资产或流动负债的减少,以"
-"号表示。
五、为如实反映企业流动资金的来源、运用以及增减情况,企业可以根据实际情
况,在本表中增加或减少必要项目。
利润分配表
一、本表反映企业利润分配情况和年末未分配利润节余情况。
二、本表"本年实际"栏各项目,根据当年"本年利润"科目和"利润分配"科目及所属
明细科目的记录分析填列。
1、"利润总额"项目,反映企业全年实现的利润。如为亏损,用"-"号表示。本项
目数字应与"损益表"中"利润总额"项目本年累计数一致。
2、"应交所得税"项目,反映企业年度终了时,根据税法规定计算的本年应交所得
税。
3、"税后利润"项目,反映企业本年度缴纳所得税后的利润。根据"利润总额"减"
应交所得税"后的数字填列。
4、"应交财政特种基金"项目,反映企业按规定应上缴国家的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
金和预算调节基金。
5、"年初未分配利润"项目,反映企业上年末未分配的利润,如为未弥补的亏损,
用"-"号表示。本项目数字应与上年本表"年末未分配利润"项目的本年实际栏数字
一致。如为未弥补亏损,用"-"号表示。
6、"上年利润调整"项目,反映企业由于某种原因对上年(或以前年度)利润进行
调整而引起年初未分配利润的变化金额,即调增或调减年初未分配利润数额。调减
数用"-"号表示。本项目数字应根据"利润分配"科目所属"未分配利润"明细科目的
记录分析填列。
7、"上年所得税调整"项目,反映企业因调整上年利润而引起的所得税调整数额,
即调增或调减的应交所得税数额。调整减少的应交所得税以"-"号表示。
8、"可供分配利润"项目,反映企业可用于分配的利润。根据"税后利润"减"应交
财政特种基金"加"年初未分配利润"、"上年利润调整"减"上年所得税调整"后的数字
填列。
9、"盈余公积补亏"项目,反映企业用盈余公积弥补亏损的数额。
10、"提取盈余公积"项目,反映企业按规定从当年税后利润中提取的盈余公积
金。
11、"应付利润"项目,反映已决定并入帐分配给投资者的利润。
12、"年末未分配利润"项目,反映企业年末未分配的利润。
三、本表"上年实际"栏各项目一般应根据上年本表"本年实际"栏各项目填列。如
果上年本表与本年本表的项目名称和内容不相一致,需将上年度报表项目名称和数
字按本年项目内容进行相应的调整,并按调整后的数字填入本表"上年实际"栏内。
如果本年本表"本年实际"栏所属"上年利润调整"项目和"上年所得税调整"项目有
数字列示时,"上年实际"栏所属各项目应作如下调整后填列:
1、"利润总额"项目,根据上年本表"本年实际"栏所属"利润总额"项目数字加计本
年本表"本年实际"栏所属"上年利润调整"项目数字后的数额填列。
2、"应交所得税"项目,根据上年本表"本年实际"栏所属"应交所得税"项目数字加
计本年本表"本年实际"栏所属"上年所得税调整"项目数字后的数额填列。
3、"税后利润"项目,根据上述调整后的上年利润总额减调整后的上年应交所得税
数额后的余额填列。
4、"应交财政特种基金"项目,根据上年本表"本年实际"栏所属"应交财政特种基
金"项目数字填列。
5、"年初未分配利润"、"上年利润调整"和"上年所得税调整"项目,根据上年本表"
本年实际"栏所属相关项目数字填列。
6、"可供分配利润"项目根据调整后的"上年实际"栏所属"税后利润"减"应交财政特
种基金"加"年初未分配利润"加"上年利润调整"减"上年所得税调整"后的余额填列。
7、"盈余公积补亏"、"提取盈余公积"和"应付利润"项目根据上年本表"本年实际"
栏所属相关项目数字填列。
8、"年末未分配利润"项目,根据调整后的"上年实际"栏所属"可供分配利润"加"盈
余公积补亏"减"提取盈余公积"、"应付利润"后的余额填列。
第4篇:
关于施工企业执行《企业会计制度》有关问题探讨 按照财政部关于印发《施工企
业会计核算办法》的通知(财会(2017)27号)规定,已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的
施工企业于2017年1月1日起同时执行《施工企业会计核算办法》,不再执行财
政部1992年印发的《施工企业会计制度》。另外,财政部19968年6月制定了《企
业会计准则--建造合同》(财会字(1998)25号),于1999年1月1日起暂在
上市公司执行,其他企业可暂不执行。所以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的施工企业除需
同时执行《施工企业会计核算办法》外,还可选择执行《企业会计准则-建造合
同》。现就施工企业首次执行《企业会计制度》有关问题进行简要分析
一、新会计制度及其他相关规定与行业会计、财务制度的主要变化 《企业会计制
度》、《施工企业会计核算办法》及《企业会计准则-建造合同》(以下简称新制
度及准则)与《施工企业会计制度》和《施工、房地产开发企业财务制度》的规定
相比,主要表现在建造合同收入的确认、计量和开单结算的会计处理以及预计合同
亏损的处理方法等方面存在较大变化。
(一)对施工合同的类型比较。施工企业会计制度在实际工作中没有对建造合同
作具体分类,但从合同价款的确定上看有投标造价、施工图预算造价和成本加成造
价几种方式。新制度及准则将建造合同划分为固定造价合同和成本加成合同两大
类。这两种建造合同的主要区别在于所含风险的承担者不同,固定造价合同的风险
由建造承包商负担,而成本加成合同的风险主要由发包方承担。
(二)合同收入的确认比较。新制度及准则与施工企业会计制度确认收入的主要
区别在于收入确认的时点和金额不同。
施工企业会计制度规定,企业工程价款应于实际实现时及时入账(具体分三种情
况:企业会计制度》有关问题探讨 按照财政部关于印发《施工企业会计核算办
法》的通知(财会(2017)27号)规定,已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的施工企业
于2017年1月1日起同时执行《施工企业会计核算办法》,不再执行财政部1992年
印发的《施工企业会计制度》。另外,财政部19968年6月制定了《企业会计准则
--建造合同》(财会字(1998)25号),于1999年1月1日起暂在上市公司执
行,其他企业可暂不执行。所以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的施工企业除需同时执行
《施工企业会计核算办法》外,还可选择执行《企业会计准则-建造合同》。现就
施工企业首次执行《企业会计制度》有关问题进行简要分析
一、新会计制度及其他相关规定与行业会计、财务制度的主要变化 《企业会计制
度》、《施工企业会计核算办法》及《企业会计准则-建造合同》(以下简称新制
度及准则)与《施工企业会计制度》和《施工、房地产开发企业财务制度》的规定
相比,主要表现在建造合同收入的确认、计量和开单结算的会计处理以及预计合同
亏损的处理方法等方面存在较大变化。
(一)对施工合同的类型比较。施工企业会计制度在实际工作中没有对建造合同
作具体分类,但从合同价款的确定上看有投标造价、施工图预算造价和成本加成造
价几种方式。新制度及准则将建造合同划分为固定造价合同和成本加成合同两大
类。这两种建造合同的主要区别在于所含风险的承担者不同,固定造价合同的风险
由建造承包商负担,而成本加成合同的风险主要由发包方承担。
(二)合同收入的确认比较。新制度及准则与施工企业会计制度确认收入的主要
区别在于收入确认的时点和金额不同。
施工企业会计制度规定,企业工程价款应于实际实现时及时入账(具体分三种情
况》规定的"工程结算收入"均需按施工企业与建筑工程发包单位进行结算的款项进
行确认,但实际工作中经常遇到施工企业会因建筑工程发包方接到结算文件后迟迟
不予答复及其他原因而未能按行业会计制度规定的方法确认收入,而是按工程形象
进度或项目部统计的产值等方法确认收入,并相应引起结转成本。因此,分别施工
企业是否严格按照《施工企业会计制度》核算建造合同收入、成本不同情 况说明
新旧制度衔接的会计处理。
(一)施工企业已按照《施工企业会计制度》的规定核算工程结算收入、成本的
情况
1、某项目预计合同总收入大于预计合同总成本时,做如下账项调整:施工企业会
计制度》核算建造合同收入、成本不同情 况说明新旧制度衔接的会计处理。
(一)施工企业已按照《施工企业会计制度》的规定核算工程结算收入、成本的
情况
1、某项目预计合同总收入大于预计合同总成本时,做如下账项调整》,现发给你
们。本制度从1998年1月1日起执行。我部1988年制发的《事业行政单位预算会
计制度》同时废止。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函告我部。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适应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规范行政单位会
计核算行为,保证会计信息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行政机关和实行行政财务管理的其他机
关、政党组织(以下统称行政单位)。
第三条行政单位会计是预算会计的组成部分。其会计核算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
律、法规及本制度的规定。
第四条根据机构建制和经费领报关系,行政单位的会计组织系统,分为主管会计
单位、二级会计单位和基层会计单位三级。向财政部门领报经费,并发生预算管理
关系的,为主管会计单位。向主管会计单位或上一级会计单位领报经费,并发生预
算管理关系,有下一级会计单位的,为二级会计单位。向上一级会计单位领报经
费,并发生预算管理关系,没有下级会计单位的,为基层会计单位。向同级财政部
门领报经费,没有下级会计单位的,视同基层会计单位。主管会计单位、二级会计
单位和基层会计单位实行独立会计核算,负责组织管理本部门、本单位的全部会计
工作。不具备独立核算条件的行政单位,实行单据报账制度,作为"报销单位"管
理。
第五条行政单位应当根据本单位的业务规模、人员编制以及负担的会计工作任
务,设置相应的会计工作机构,配备会计人员,并应建立岗位责任制度和内部稽核
制度。
第六条会计核算应当以行政单位发生的各项经济业务为对象,记录和反映行政单
位自身的各项经济活动。行政单位的各项资金和财产,均应纳入行政单位会计核
算。
第七条会计核算应当划分会计期间,分期结算账目和编制会计报表。会计期间分
为年度、季度和月份。会计年度、季度和月份采用公历日期。
第八条会计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发生外币收支的,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
行公布的当日人民币外汇汇率折算为人民币核算。业务收支以外币为主的,也可以
选定某种外币为记账本位币。但编制会计报表时(),应该按照编报日期的人民币
外汇汇率折算为人民币反映。
第九条会计记账采用借贷记账法。
第十条会计记录应当使用中文,少数民族地区可以同时使用本民族文字。
第二章一般原则 第十一条会计核算应当以行政单位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为依据,
客观真实地记录、反映各项收支情况及结果。
第十二条会计信息应当符合国家宏观经济管理的要求,适应预算管理和有关方面
了解行政单位财务状况及收支结果的需要,有利于单位加强内部财务管理。
第十三条会计核算应当按照规定的会计处理方法进行。同类单位会计指标应当口
径一致,相互可比。
第十四条会计处理方法应当前后各期一致,不得随意变更。如确有必要变更,应
当将变更的情况、原因和对单位财务收支情况及结果的影响在会计报表中说明。
第十五条会计核算应当及时进行。
第十六条会计记录和会计报表应当清晰明了,便于理解和运用。
第十七条会计核算以收付实现制为基础。
第十八条凡是指定用途的资金应按规定的用途使用,并单独核算反映。
第十九条各项财产物资应当按照取得或购建时的实际成本计价。除国家另有规定
者外,一律不得自行调整其账面价值。
第二十条会计报表应当全面反映行政单位的财务收支情况及其结果。对于重要的
业务事项,应当单独反映。
第三章资产 第二十一条资产是行政单位占有或者使用的,能以货币计量的经济资
源。包括流动资产和固定资产。
第二十二条流动资产是指可以在一年内变现或者耗用的资产,包括现金、银行存
款、暂付款、库存材料等。现金和银行存款按照实际收入和支出数额记帐。行政单
位必须严格银行存款的开户管理,禁止多头开户。预算经费应由财务部门统一在同
级财政部门或上级主管部门指定的国家银行开户,不得自行转移资金。暂付款是行
政单位在业务活动中与其他单位、所属单位或本单位职工发生的临时性待结算款
项。暂付款按实际发生数额记账。行政单位对暂付款业务要严格控制,健全手续,
及时清理。属于临时性往来借欠款要及时结算,不得长期挂账。库存材料是指行政
单位大宗购入进入库存,并陆续耗用的行政用物资材料。库存材料应按实际耗用数
列支。办公用品数量不大,随买随用的,按购入数直接列为支出。行政单位的库存
材料每年至少应当清点一次。如发生盘亏、盘盈,应当查明原因,作为增加或减少
当期支出处理。
第二十三条有价证券是指行政单位用结余资金购买的国债。行政单位购买的有价
证券作为流动资产管理。有价证券按取得时的实际成本记账。购入的有价证券应作
为货币资金妥善保管,做到账券相符。当期有价证券的利息以及转让有价证券取得
的收入与其账面成本的差额,记入当期收入。
第二十四条固定资产是指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单位价值在规定标准以上,并在
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来物质形态的资产。包括房屋及建筑物、专用设备、一般设
备、文物和陈列品、图书、其他固定资产。单价虽然未达到规定标准,但使用时间
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应作为固定资产核算。固定资产应当按照取得或购建
时的实际成本记账。盘盈和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应当按照同类资产的市场价格或者
有关凭据确定固定资产价值。对固定资产进行改建、扩建,其净增值部分,应当计
入固定资产价值。行政单位的固定资产不计提折旧。
第二十五条行政单位对其占有或使用的固定资产,每年应当盘点一次。固定资产
报废、调拨和变卖,必须按规定的程序报经审批。转让、毁损、报废及盘亏的固定
资产,应当相应减少固定资产账面价值。有偿转让、变卖固定资产取得的变价收入
和清理报废固定资产取得的变价收入,作为其他收入处理。清理固定资产所发生的
费用,作为当期支出。出租固定资产取得的价款,当记入其他收入。
第四章负债 第二十六条负债是行政单位承担的能以货币计量,需要以资产偿付的
债务,包括应缴预算款、应缴财政专户款、暂存款等。
第二十七条应缴预算款是指行政单位在业务活动中按规定取得的应缴财政预算的
各种款项,主要包括纳入预算管理的政府性基金、行政性收费罚款(指按国家规定
由行政机关直接收缴的部分,下同)、没收财物变价款、无主财物变价款、赃款和
赃物变价款、其他应缴预算的资金等。行政单位取得的应缴预算款项应当按照规定
及时、足额上缴国库。对于未达到缴款起点或需要定期清缴的,应及时存入银行存
款账户。行政单位的应缴预算款项应当按照同级财政部门规定的缴款方式、缴款期
限及其他缴款要求及时办理缴库。每月月末不论是否达到缴款额度,均应清理结
缴。任何单位不得缓缴、截留、挪用或自行坐支应缴预算款项。年终必须将当年的
应缴预算款项全部清缴入库。
第二十八条应缴财政专户款是指行政单位按规定代收的应上缴财政专户的预算外
资金。应缴财政专户的预算外资金范围及管理办法,按国务院和财政部规定办理。
第二十九条暂存款是行政单位在业务活动中与其他单位和个人发生的待结算款
项。各种应缴款及暂存款项应及时清理并按规定办理结算。不得长期挂账。
第三十条各项负债应按实际发生数额记账。
第五章净资产 第三十一条净资产是指行政单位资产减负债和收入减支出的差额,
包括固定基金、结余等。
第三十二条固定基金是指行政单位固定资产所占用的基金。固定基金按实际发生
数额记帐。
第三十三条结余是行政单位各项收入与支出相抵后的余额。行政单位的正常经费
结余与专项资金结余应分别核算。
第六章收入 第三十四条收入是指行政单位为开展业务活动,依法取得的非偿还性
资金。包括拨入经费、预算外资金收入、其他收入等。
第三十五条拨入经费是指行政单位按照经费领报关系,由财政部门或上级单位拨
入的预算经费。行政单位应根据经上级主管部门或财政部门核定的季度(分月)用
款计划,按经费领报关系向上级主管部门或同级财政部门申请拨款。拨入经费应按
预算规定的用途使用,未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不得擅自改变用途。
第三十六条预算外资金收入是指财政部门按规定从财政专户核拨给行政单位的预
算外资金和部分经财政部门核准不上缴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而直接由行政单位按
计划使用的预算外资金。其他收入是指行政单位按规定收取的各种收入,以及其他
来源形成的收入。
第三十七条由财政部门拨入的经费和预算外资金收入中属于指定用途,用于完成
专项工程或专项工作、并需要单独报账结算的资金,应当与正常的拨款区分开来,
分别核算。
第三十八条行政单位的各项收入应按实际发生数额记账。
第七章支出 第三十九条支出是指行政单位为开展业务活动所发生的各项资金耗费
及损失。
第四十条行政单位的支出根据资金管理要求分为经常性支出和专项支出。经常性
支出是指行政单位为维持正常运转和完成日常工作任务发生的支出;专项支出是行
政单位为完成专项或特定工作任务发生的支出。经常性支出和专项支出的具体项目
包括基本工资、补助工资、其他工资、职工福利费、社会保障费、公务费、业务
费、修缮费、设备购置费、其他费用等。行政单位收回本年度已列为经费支出的款
项,冲减当年的经费支出;收回以前年度已经列为经费支出的款项,增加上年结
余,不得冲减当年经费支出。
第四十一条行政单位的各项支出按实际支出数额记账。
第八章会计科目 第四十二条行政单位会计科目使用要求:
一、本制度规定的会计科目,是汇总和检查行政单位资金活动情况和结果的总账
科目。非经财政部同意,不得减并或自行增设,不得擅自更改科目名称。不需要的
科目可以不用。
二、本制度统一规定会计科目编号。各行政单位在使用会计科目编号时,应与会
计科目名称同时使用。可以只使用会计科目名称,不用科目编号,但不得只填科目
编号,不写科目名称。
第四十三条各行政单位适用的会计科目如下:事业行政单位预算会计制度》同时
废止。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函告我部。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适应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规范行政单位会
计核算行为,保证会计信息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制定本制
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行政机关和实行行政财务管理的其他机
关、政党组织(以下统称行政单位)。
第三条行政单位会计是预算会计的组成部分。其会计核算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
律、法规及本制度的规定。
第四条根据机构建制和经费领报关系,行政单位的会计组织系统,分为主管会计
单位、二级会计单位和基层会计单位三级。向财政部门领报经费,并发生预算管理
关系的,为主管会计单位。向主管会计单位或上一级会计单位领报经费,并发生预
算管理关系,有下一级会计单位的,为二级会计单位。向上一级会计单位领报经
费,并发生预算管理关系,没有下级会计单位的,为基层会计单位。向同级财政部
门领报经费,没有下级会计单位的,视同基层会计单位。主管会计单位、二级会计
单位和基层会计单位实行独立会计核算,负责组织管理本部门、本单位的全部会计
工作。不具备独立核算条件的行政单位,实行单据报账制度,作为"报销单位"管
理。
第五条行政单位应当根据本单位的业务规模、人员编制以及负担的会计工作任
务,设置相应的会计工作机构,配备会计人员,并应建立岗位责任制度和内部稽核
制度。
第六条会计核算应当以行政单位发生的各项经济业务为对象,记录和反映行政单
位自身的各项经济活动。行政单位的各项资金和财产,均应纳入行政单位会计核
算。
第七条会计核算应当划分会计期间,分期结算账目和编制会计报表。会计期间分
为年度、季度和月份。会计年度、季度和月份采用公历日期。
第八条会计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发生外币收支的,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
行公布的当日人民币外汇汇率折算为人民币核算。业务收支以外币为主的,也可以
选定某种外币为记账本位币。但编制会计报表时(),应该按照编报日期的人民币
外汇汇率折算为人民币反映。
第九条会计记账采用借贷记账法。
第十条会计记录应当使用中文,少数民族地区可以同时使用本民族文字。
第二章一般原则 第十一条会计核算应当以行政单位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为依据,
客观真实地记录、反映各项收支情况及结果。
第十二条会计信息应当符合国家宏观经济管理的要求,适应预算管理和有关方面
了解行政单位财务状况及收支结果的需要,有利于单位加强内部财务管理。
第十三条会计核算应当按照规定的会计处理方法进行。同类单位会计指标应当口
径一致,相互可比。
第十四条会计处理方法应当前后各期一致,不得随意变更。如确有必要变更,应
当将变更的情况、原因和对单位财务收支情况及结果的影响在会计报表中说明。
第十五条会计核算应当及时进行。
第十六条会计记录和会计报表应当清晰明了,便于理解和运用。
第十七条会计核算以收付实现制为基础。
第十八条凡是指定用途的资金应按规定的用途使用,并单独核算反映。
第十九条各项财产物资应当按照取得或购建时的实际成本计价。除国家另有规定
者外,一律不得自行调整其账面价值。
第二十条会计报表应当全面反映行政单位的财务收支情况及其结果。对于重要的
业务事项,应当单独反映。
第三章资产 第二十一条资产是行政单位占有或者使用的,能以货币计量的经济资
源。包括流动资产和固定资产。
第二十二条流动资产是指可以在一年内变现或者耗用的资产,包括现金、银行存
款、暂付款、库存材料等。现金和银行存款按照实际收入和支出数额记帐。行政单
位必须严格银行存款的开户管理,禁止多头开户。预算经费应由财务部门统一在同
级财政部门或上级主管部门指定的国家银行开户,不得自行转移资金。暂付款是行
政单位在业务活动中与其他单位、所属单位或本单位职工发生的临时性待结算款
项。暂付款按实际发生数额记账。行政单位对暂付款业务要严格控制,健全手续,
及时清理。属于临时性往来借欠款要及时结算,不得长期挂账。库存材料是指行政
单位大宗购入进入库存,并陆续耗用的行政用物资材料。库存材料应按实际耗用数
列支。办公用品数量不大,随买随用的,按购入数直接列为支出。行政单位的库存
材料每年至少应当清点一次。如发生盘亏、盘盈,应当查明原因,作为增加或减少
当期支出处理。
第二十三条有价证券是指行政单位用结余资金购买的国债。行政单位购买的有价
证券作为流动资产管理。有价证券按取得时的实际成本记账。购入的有价证券应作
为货币资金妥善保管,做到账券相符。当期有价证券的利息以及转让有价证券取得
的收入与其账面成本的差额,记入当期收入。
第二十四条固定资产是指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单位价值在规定标准以上,并在
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来物质形态的资产。包括房屋及建筑物、专用设备、一般设
备、文物和陈列品、图书、其他固定资产。单价虽然未达到规定标准,但使用时间
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应作为固定资产核算。固定资产应当按照取得或购建
时的实际成本记账。盘盈和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应当按照同类资产的市场价格或者
有关凭据确定固定资产价值。对固定资产进行改建、扩建,其净增值部分,应当计
入固定资产价值。行政单位的固定资产不计提折旧。
第二十五条行政单位对其占有或使用的固定资产,每年应当盘点一次。固定资产
报废、调拨和变卖,必须按规定的程序报经审批。转让、毁损、报废及盘亏的固定
资产,应当相应减少固定资产账面价值。有偿转让、变卖固定资产取得的变价收入
和清理报废固定资产取得的变价收入,作为其他收入处理。清理固定资产所发生的
费用,作为当期支出。出租固定资产取得的价款,当记入其他收入。
第四章负债 第二十六条负债是行政单位承担的能以货币计量,需要以资产偿付的
债务,包括应缴预算款、应缴财政专户款、暂存款等。
第二十七条应缴预算款是指行政单位在业务活动中按规定取得的应缴财政预算的
各种款项,主要包括纳入预算管理的政府性基金、行政性收费罚款(指按国家规定
由行政机关直接收缴的部分,下同)、没收财物变价款、无主财物变价款、赃款和
赃物变价款、其他应缴预算的资金等。行政单位取得的应缴预算款项应当按照规定
及时、足额上缴国库。对于未达到缴款起点或需要定期清缴的,应及时存入银行存
款账户。行政单位的应缴预算款项应当按照同级财政部门规定的缴款方式、缴款期
限及其他缴款要求及时办理缴库。每月月末不论是否达到缴款额度,均应清理结
缴。任何单位不得缓缴、截留、挪用或自行坐支应缴预算款项。年终必须将当年的
应缴预算款项全部清缴入库。
第二十八条应缴财政专户款是指行政单位按规定代收的应上缴财政专户的预算外
资金。应缴财政专户的预算外资金范围及管理办法,按国务院和财政部规定办理。
第二十九条暂存款是行政单位在业务活动中与其他单位和个人发生的待结算款
项。各种应缴款及暂存款项应及时清理并按规定办理结算。不得长期挂账。
第三十条各项负债应按实际发生数额记账。
第五章净资产 第三十一条净资产是指行政单位资产减负债和收入减支出的差额,
包括固定基金、结余等。
第三十二条固定基金是指行政单位固定资产所占用的基金。固定基金按实际发生
数额记帐。
第三十三条结余是行政单位各项收入与支出相抵后的余额。行政单位的正常经费
结余与专项资金结余应分别核算。
第六章收入 第三十四条收入是指行政单位为开展业务活动,依法取得的非偿还性
资金。包括拨入经费、预算外资金收入、其他收入等。
第三十五条拨入经费是指行政单位按照经费领报关系,由财政部门或上级单位拨
入的预算经费。行政单位应根据经上级主管部门或财政部门核定的季度(分月)用
款计划,按经费领报关系向上级主管部门或同级财政部门申请拨款。拨入经费应按
预算规定的用途使用,未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不得擅自改变用途。
第三十六条预算外资金收入是指财政部门按规定从财政专户核拨给行政单位的预
算外资金和部分经财政部门核准不上缴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而直接由行政单位按
计划使用的预算外资金。其他收入是指行政单位按规定收取的各种收入,以及其他
来源形成的收入。
第三十七条由财政部门拨入的经费和预算外资金收入中属于指定用途,用于完成
专项工程或专项工作、并需要单独报账结算的资金,应当与正常的拨款区分开来,
分别核算。
第三十八条行政单位的各项收入应按实际发生数额记账。
第七章支出 第三十九条支出是指行政单位为开展业务活动所发生的各项资金耗费
及损失。
第四十条行政单位的支出根据资金管理要求分为经常性支出和专项支出。经常性
支出是指行政单位为维持正常运转和完成日常工作任务发生的支出;专项支出是行
政单位为完成专项或特定工作任务发生的支出。经常性支出和专项支出的具体项目
包括基本工资、补助工资、其他工资、职工福利费、社会保障费、公务费、业务
费、修缮费、设备购置费、其他费用等。行政单位收回本年度已列为经费支出的款
项,冲减当年的经费支出;收回以前年度已经列为经费支出的款项,增加上年结
余,不得冲减当年经费支出。
第四十一条行政单位的各项支出按实际支出数额记账。
第八章会计科目 第四十二条行政单位会计科目使用要求:
一、本制度规定的会计科目,是汇总和检查行政单位资金活动情况和结果的总账
科目。非经财政部同意,不得减并或自行增设,不得擅自更改科目名称。不需要的
科目可以不用。
二、本制度统一规定会计科目编号。各行政单位在使用会计科目编号时,应与会
计科目名称同时使用。可以只使用会计科目名称,不用科目编号,但不得只填科目
编号,不写科目名称。
第四十三条各行政单位适用的会计科目如下》。
有专款收支业务的,还应按专款的种类编报专项资金支出明细表。
第五十五条资产负债表是反映行政单位在某一特定日期财务状况的报表。资产负
债表的项目,应当按会计要素的类别分别列示。
收入支出总表是反映行政单位年度收支总规模的报表。收入支出总表按单位实有
各项收支项目汇总列示。
支出明细表是反映行政单位在一定时期内预算执行情况的报表。支出明细表的项
目,应当按"国家预算支出科目"列示。对于用财政拨款和预算外资金收入安排的支
出应按支出的用途分别列示。
附表是指根据财政部门或主管会计单位的要求编报的补充性报表,如基本数字
表。附表按财政部门和上级单位规定的项目列示。
第五十六条行政单位应当按财政部门或上级单位的规定报送月度、季度和年度会
计报表。
月报,是反映行政单位截止报告月度资金活动和经费收支情况的报表。月报要求
编报资产负债表、支出明细表。
季报,是分析、检查行政单位季度资金活动情况和经费收支情况的报表,应在月
报的基础上较详细地反映单位经费收支的全貌。各行政单位的季报,要求在月报的
基础上加报基本数字表。
年报(年度决算),是全面反映年度资金活动和经费收支执行结果的报表。年度
决算报表种类和要求等,按照财政部门和上级单位下达的有关决算编审规定组织执
行。
第五十七条行政单位的会计报表,要保证数字准确、内容完整、报送及时。会计
报表必须经会计主管人员和机关负责人审阅签章并加盖公章后上报。财政部门和上
级单位对于屡催不报报表的单位,有权暂停其预算拨款或预算外资金的拨付。
第五十八条基层单位的会计报表,应根据登记完整、核对无误的账簿记录和其他
有关资料编制,切实做到账表相符,不得估列代编。
第五十九条主管会计单位除根据会计账簿记录和有关资料编制本级的会计报表
外,还应根据本级会计报表和经审查过的所属单位会计报表,编制汇总会计报表。
第六十条行政单位在报送月报、季报、年报时都应编写报表说明书。报表说明书
包括报表编制技术说明和报表分析说明。
报表技术说明主要包括:
采用的主要会计处理方法,特殊事项的会计处理方法,会计处理方法的变更情
况、变更原因以及对收支情况和结果的影响等。
报表分析说明一般包括:
基本情况,影响预算执行、资金活动的原因,经费支出、资金活动的趋势,管理
中存在的问题和改进措施,对上级会计单位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第十一章附则 第六十一条本制度没有特殊规定的一般会计处理方法,按财政部发
布的《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办理。会计档案的管理,按财政部、国家档案局颁发的
《会计档案管理办法》执行。
行政单位基本建设投资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第六十二条本制度由财政部负责解释。
第六十三条本制度从1998年1月1日起执行。财政部1988年制定的《事业行政
单位预算会计制度》及其补充规定在行政单位同时停止执行。各部门自行制定的适
用于行政单位的会计制度同时废止。
附件一 行政单位会计凭证(略)
一、原始凭证 原始凭证是经济业务发生时取得的书面证明,是会计事项唯一合法
凭证,登记明细账的依据。行政单位原始凭证主要有: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办理。
会计档案的管理,按财政部、国家档案局颁发的《会计档案管理办法》执行。
行政单位基本建设投资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第六十二条本制度由财政部负责解释。
第六十三条本制度从1998年1月1日起执行。财政部1988年制定的《事业行政
单位预算会计制度》及其补充规定在行政单位同时停止执行。各部门自行制定的适
用于行政单位的会计制度同时废止。
附件一 行政单位会计凭证(略)
一、原始凭证 原始凭证是经济业务发生时取得的书面证明,是会计事项唯一合法
凭证,登记明细账的依据。行政单位原始凭证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
法》、《行政单位会计制度》、《事业单位会计制度》、《行政单位财务规则》和
《事业单位财务规则》等法律规章,制定本制度。第二条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决算报
告制度的主要内容包括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决算报告的编制范围、编制内容、工作组
织、填报审核、汇总上报、质量核查及数据资料管理等方面的工作规范。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决算报告指行政事业单位在每个会计年度终
了,根据财政部门决算编审要求,在日常会计核算的基础上编制的、综合反映本单
位财务收支状况和各项资金管理状况的总结性文件。
第四条通过建立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决算报告制度,收集汇总行政事业单位财务收
支、经费来源与运用、资产与负债、机构、人员与工资等方面的基本数据,全面、
真实反映行政事业单位财务状况和预算执行结果,为财政部门审查批复决算和编制
后续年度财政预算提供基本依据,并满足国家财务会计监管、各项资金管理以及宏
观经济决策等信息需要。
第五条本制度适用于所有执行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制度的行政事业单位;对于不执
行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制度、但纳入财政预算范围、且与各级财政有经常性经费领拨
款关系的其他单位也适用于本制度。
第二章会计决算报告工作组织 第六条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决算报告工作按照"科
学、规范、统
一、高效"的原则,由财政部实施统一管理,各部门、各地区依据财务管理关系或
预算管理关系分别组织实施。
第七条财政部是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决算报告工作的主管部门。其职责主要是:中
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行政单位会计制度》、《事业单位会计制度》、《行政
单位财务规则》和《事业单位财务规则》等法律规章,制定本制度。第二条行政事
业单位会计决算报告制度的主要内容包括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决算报告的编制范围、
编制内容、工作组织、填报审核、汇总上报、质量核查及数据资料管理等方面的工
作规范。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决算报告指行政事业单位在每个会计年度终
了,根据财政部门决算编审要求,在日常会计核算的基础上编制的、综合反映本单
位财务收支状况和各项资金管理状况的总结性文件。
第四条通过建立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决算报告制度,收集汇总行政事业单位财务收
支、经费来源与运用、资产与负债、机构、人员与工资等方面的基本数据,全面、
真实反映行政事业单位财务状况和预算执行结果,为财政部门审查批复决算和编制
后续年度财政预算提供基本依据,并满足国家财务会计监管、各项资金管理以及宏
观经济决策等信息需要。
第五条本制度适用于所有执行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制度的行政事业单位;对于不执
行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制度、但纳入财政预算范围、且与各级财政有经常性经费领拨
款关系的其他单位也适用于本制度。
第二章会计决算报告工作组织 第六条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决算报告工作按照"科
学、规范、统
一、高效"的原则,由财政部实施统一管理,各部门、各地区依据财务管理关系或
预算管理关系分别组织实施。
第七条财政部是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决算报告工作的主管部门。其职责主要是》妥
善保存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决算数据资料。
第四十二条各级财政部门应指定专门机构对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决算数据资料进行
管理和维护,配备必要的计算机技术人员,明确管理职责。
第四十三条对于行政事业单位上报的分户会计决算数据资料,以及涉及国防、安
全等国家保密部门的会计决算数据资料,要严格实行密级管理。
第四十四条对外提供行政事业单位汇总会计决算数据资料,应有公函请求,并报
经有关领导批准后方可提供。
第四十五条各级财政部门不得发布上级财政部门管理范围内的行政事业单位会计
决算信息。
第四十六条各级财政部门应当在做好会计决算数据密级管理的同时,充分利用现
代计算机和网络等先进技术,认真做好会计决算资料的"数据共享",以提高会计决
算信息的利用效率。
第四十七条各级财政部门应加强会计决算信息专题研究分析,做好会计决算信息
服务工作,按照规定的程序及时提供有关会计决算信息资料。
第九章会计决算报告的工作责任 第四十八条行政事业单位应当按照有关制度规定
认真编制会计决算报告,全面、真实反映本单位会计决算信息。各单位负责人对本
单位的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
第四十九条行政事业单位财务人员应当认真、如实编制会计决算报告,不得漏
报、瞒报或因工作不认真错报有关会计决算信息,更不得编造虚假会计信息;行政
事业单位负责人不得授意、指使、强令财务人员提供虚假会计决算信息,不得对拒
绝、抵制编造虚假会计决算信息的人员进行打击报复。对于违反规定、提供虚假会
计决算信息的单位及相关责任人,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有关法律规
定予以处理。
第五十条各部门、各地区应当认真组织落实本部门、本地区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决
算报告工作。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强对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决算报告编制工作的考核,
对在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决算报告编制工作中成绩优秀的单位给予表彰;对因工作组
织不力或不当,拖延报送会计决算报告或数据差错严重,给全国行政事业单位会计
决算报告工作造成不良影响的单位,依据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的工作责
任。
第十章附则 第五十一条各部门、各地区可依据本制度,结合工作实际,制定相应
实施细则,并报财政部备案。
第五十二条本制度由财政部负责解释。
第五十三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3篇: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有关法律规定予以处理。
第五十条各部门、各地区应当认真组织落实本部门、本地区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决
算报告工作。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强对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决算报告编制工作的考核,
对在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决算报告编制工作中成绩优秀的单位给予表彰;对因工作组
织不力或不当,拖延报送会计决算报告或数据差错严重,给全国行政事业单位会计
决算报告工作造成不良影响的单位,依据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的工作责
任。
第十章附则 第五十一条各部门、各地区可依据本制度,结合工作实际,制定相应
实施细则,并报财政部备案。
第五十二条本制度由财政部负责解释。
第五十三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3篇》、单位法人证明、收费收据购领申请书,经财政部门审查合格,发给《
江苏省行政事业收费凭证购领使用记录簿》,方可购领《江苏省非税收入缴款通知
书》(银行代收单位)或收费票据(委托代收单位)。
使用罚没收据的执法机关须持国家法律、法规及规章和县政府颁发的行政处罚主
体资格认定书、单位介绍信和本人有效证件,经财政部门审查合格,发给《江苏省
罚没收据领用记录簿》,方可领用罚没收据。
第五条单位再次购领票据时须持《江苏省行政事业收费(罚没收据)记录簿》缴
旧领新,并登记缴销及领用票据的本数、起讫号码、收款金额等。
第六条单位在财政票据启用前,应检查票据是否有缺页、少联、错号等情况,一
经发现,应及时向财政部门报告并办理更换手续。
第七条单位按规定从上级财政或主管部门购领的各类专用财政票据,必须持文件
依据到财政部门办理备案后使用,并按"票款分离"收缴办法和操作规程将所收资金
缴入非税收入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八条实行银行代收方式的单位收费事项发生时,应根据财政部门编发的单位代
码和收费项目代码填写《江苏省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交由当事人到财政部门指
定的非税收入代收银行缴款,代收银行审核无误后向当事人开具《江苏省非税收入
收款收据》(简称机制票据)。
实行银行代收的执罚机关处罚事项发生时,应填写《沛县罚没收入专用缴款
单》,交由当事人到财政部门指定的代收银行缴款后,处罚机关据缴款回执开具罚
没收据。
第九条符合当场收缴条件的单位,应提出委托代收申请并填制《委托代收申请
表》,经财政部门审批同意采取委托代收代缴办法后,方可购领收费收据或罚没收
据(含定额收据和专用收据)。
第十条实行委托代收方式的单位应于收费(处罚)事项发生时,当场收款并开具
收费收据或罚没收据,但当日(最迟次日)必须将所收金额汇总解缴财政。
非税收入汇总解缴时,单位应按要求填写《江苏省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执罚
机关直接缴入财政部门指定的罚没收入专户),注明所用收据的起讫号码及"汇总"
字样,送代收银行收款后,必须将机制票据记账联与收费收据记账联配对记账,将
机制票据收据联粘贴在相对应的收费收据存根后,以备财政部门审验。
第十一条单位须严格按规定的用途使用票据,不得串用混用,严禁转借、转让、
代开和买卖。票据使用时,内容填写必须完整准确,印章齐全,不得涂改。填错的
票据应加盖"作废"戳记,联次齐全。
第十二条对收费(处罚)单位之间的合法征收行为及往来事项,交款单位出具拨
款申请,财政部门审核后办理内划手续并代开收据,收据须加盖执收单位财务专章
和会计印章。
第十三条严格实行票据缴验制度。单位应建立票据内部审核制度,核对内部各单
位使用票据的册数、号码、收取金额、已缴财务入帐金额、已缴财政金额,确保票
款一致。向财政部门缴销票据时,单位应填写《收费(罚没)票据缴验表》,连同
票据存根(附机制票据收据联)缴财政部门审验。
第十四条单位不得私自印制、出售、伪造财政票据,不得使用白条收费或罚款。
对不符合规定的票据,缴款单位和个人有权拒付,不得作为报销凭证。
第十五条单位如发生票据丢失,应及时在县级以上新闻媒体声明作废,查明原
因,写出书面报告,报财政部门处理。
第十六条财政票据实行"年终零结存"制度。年度终了时,单位所领财政票据应全
部清理核销。已填写的票据收入原则上不得跨年度入账。
第十七条单位已开据的财政票据存根,应妥善保管,保管期一般为五年。个别用
量特别大的票据存放确有困难的,经县财政部门批准,可适当缩短保存期限。
第十八条票据销毁须经过财政部门批准,单位不得自行销毁。对符合销毁条件的
票据,单位应填写《江苏省行政事业性收费收据(或罚没收据)销毁申请表》,报
经财政部门审核同意,方可组织票据销毁工作。
第十九条撤消、合并、分立及收费项目被明令取消的单位,应按规定到财政部门
办理"票据购领记录簿"的变更或注销手续,将已领未用票据全部清理。不得私自转
让、销毁票据和票据购领记录簿。
非税收入管理制度 第一条非税收入包括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国有资源
有偿使用收入、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入、国有资本经营收益、彩票公益金、罚没收
入、以政府名义接受的捐赠收入、主管部门集中收入、经营服务性收入以及利息收
入等。
第二条非税收入实行依法征收、票款分离、银行代收、专户存储管理办法。
第三条根据上级文件规定增加或取消收费项目、调整收费标准和范围的,执收单
位须持相关文件按规定程序报县物价、财政部门审批。
第四条单位收费应办理《江苏省收费许可证》、《江苏省收费员证》;执法机关
实施处罚应办理《行政处罚主体资格认定书》和《江苏省行政执法证》。坚持持证
上岗、亮证执收执罚。
第五条单位收费或执罚应实行社会公示制度,在公共场所向社会公布收费(处
罚)的文件依据、收费(处罚)项目、标准、范围、收费的减免政策及减免项目
等。
第六条单位组织收入应按规定使用省财政(税务)部门统一监制或印制的票据。
第七条非税收入全部纳入部门会计机构统一核算,不得设置账外账。
第八条非税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严格执行《沛县收费罚没收入收缴分离
暂行办法》(沛政发[2017]53号)和《沛县非税收入"票款分离"操作规程》(沛财
综[2017]12号)。
第九条实行银行代收方式的执收单位应于收费事项发生时填写《江苏省非税收入
缴款通知书》,交由缴款人将款项送存非税收入财政专户,以代收银行开具的《江
苏省非税收入收款收据》第四联作为收入入帐依据。
实行银行代收的执法机关应于处罚事项发生时填写《江苏省罚没收入专用缴款
单》,交由当事人将款项送存财政部门指定的罚没收入专户,执法机关凭缴款单回
执开具《江苏省罚没收入专用收据》并作为收入入帐依据。
第十条实行委托代收方式的执收(执罚)单位应按规定于收款事项发生时向当事
人开具《江苏省行政事业收费收据》(含专用及定额收据)、《江苏省行政事业单
位结算凭证》(其他收入使用)、《江苏省罚没收入专用收据》,将所收资金于当
日(最迟次日)汇总缴入非税收入财政专户(具体缴款方法同第九条),收费单位
应将代收银行开具的《江苏省非税收入收款收据》第四联与手工收据记帐联配对入
帐,不得截留、挪用、坐收坐支。
第十一条单位对组织的收入应及时入账,按月与财政部门核对,确保收入账账相
符。
第十二条对缴费人因特殊原因提出减免的,执收单位应依据政策规定的减免标准
和范围,按审批程序和权限办理。凡不属政策规定减免范围的,任何部门和个人均
无权批准减免。
基本支出管理制度 第一条基本支出是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为保障其机
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所发生的支出,包括人员经费和公用经费两部
分。
第二条单位应按照批准的年度部门预算,编制月度用款计划,坚持按预算、按计
划执行进度办理支出。
第三条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支出管理制度,严格按国家规定的开支范围和标准支
出。
第四条单位应严格执行国家工资、福利和社会保障制度,严禁乱发津贴奖金。
第五条单位人员经费应按照人事部门审批的工资标准,及时足额发放,不得无故
拖欠、截留挪用。确因工作需要雇用临时人员的,应按有关管理规定到劳动、人事
部门办理用人和工资待遇的审批。
第六条人员经费由财政部门或单位委托金融机构办理个人帐户发放。【2017年企
业会计制度】 第七条纳入财政统一发放单位人员工资变动、增人增卡、减人停
卡,应根据人事部门批准的手续,减资和减人停卡手续应于工资人员减少的当月
15日前报送财政部门;增资和增人增卡手续应于每季度末最后一个月的10日前报
送。严禁虚报冒领工资。
第八条单位应加强公用经费的内控管理,制订切实可行的措施,对重点支出项目
参照项目支出管理。
第九条购置办公用品,应由单位财产物资管理机构统一办理,按计划领用。对购
入办公用品符合固定资产标准的,应通过"固定资产"核算。购进大批同类材料物
品,应通过"材料"科目核算,并相应健全入出库手续。
第十条单位应加强会议费管理,严格履行会议审批制度,压缩会议规模,严格执
行会议费开支范围和标准,不得借会议费名义报销与会议无关的其他费用。会议费
支出严格按县政府《印发〈关于会议费开支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沛政发
[1997]7号)的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单位应加强电话费管理,对办公电话、传真机和网络等费用支出,推行
定额管理制度。
第十二条单位应加强车辆燃修费的管理,实行车辆派车单制度和车辆里程考核制
度。同时应完善单车燃修费审批和管理办法,对大项维修实行跟踪管理,定点维
修。
第十三条招待费支出应按照财政部《关于印发〈行政事业单位业务招待费列支管
理规定〉的通知》(财预字[1998]159号)规定执行。公务招待应建立就餐通知单
制度。严格控制就餐人员和就餐标准。
第十四条单位在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中,应当正确归集实际发生的各项费用
数,不能归集的,应当按照规定的比例合理分摊。经营支出应与经营收入配比。实
行内部成本核算办法。
项目资金支出管理制度 第一条项目资金是指为完成特定工作任务或实现某一事业
发展目标而安排的具有专门用途、适合项目管理的各项财政资金。包括各级财政预
算内、外安排、上年结转等方面的资金。
第二条项目资金指标下达后,项目实施单位应对项目支出按支出用途进一步细化
分解。
(一)基本建设(大修理)项目支出细化预算包括项目前期费用、征地费、建筑
工程费、安装工程费、设备等购置费、原材料、其他费用。
(二)会议培训项目支出细化预算包括住宿费、伙食费、场租费、交通费、材料
费、表彰费用、其他费用。
(三)资产购置支出细化预算包括资产器材购置费、安装费、其他费用。
(四)专项业务项目支出细化预算包括设备材料购置费、会议费、差旅费、印刷
费、宣传咨询费、维修费、租赁费、劳务费、其他费用。
(五)其他项目支出细化预算包括项目前期费用、开发费用、研究费用、设备材
料费用、会议费、差旅费、租赁费、其他费用。
第三条项目实施单位在申请拨付资金前,对项目支出细化预算所列事项以及施工
合同、工程预算有关材料和配套资金落实情况提供给财政和主管部门进行审核,经
核实后,签订项目工程资金合同(协议)书,确定拨款办法。
第四条按合同或协议规定,先期可预拨20%的项目资金作为启动资金,然后按工
程进度,经审核后分期分批拨付资金,但在工程验收前最高拨付额不得高于项目资
金总额的70%,验收合格后再拨付20%资金。对需多渠道筹措资金的项目,应先
落实自筹资金。凡自筹资金未足额落实的,一律不予拨付项目资金。具体拨付程序
和要求按《沛县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沛财[2017]第3号)执行。
第五条预留项目支出预算的10%作为项目质量保证金,待项目工程按计划完成,
验收交付使用一年后,经财政部门检查未发现质量问题的,再予拨付。
第六条财政补助金额较小的项目,在征得财政部门同意后,项目实施单位可根据
项目计划先行实施,待项目完工,经财政部门验收合格后办理一次性拨款手续。
第七条项目资金支出预算确定后,严禁随意调整预算,要严格按照批准的用途,
专款专用,并进行明细核算。因项目发生终止、撤销、变更引起调整的,相关单位
必须提出变更申请,并附报变更的政策依据和说明,按照规定的程序报经财政部门
批准后执行。
第八条项目资金实行报账制管理,县财政局为报账管理部门,对项目实施单位提
供的原始凭证进行审核盖销后,退还给项目主管部门,由项目主管部门按规定的会
计制度负责会计核算,以真实准确反映项目资金使用全貌与效果。
第九条项目实施单位要做好报账的基础工作,报账凭据根据报账审核需要,由项
目实施单位提供。具体包括:江苏省行政事业收费凭证购领使用记录簿》,方可购
领《江苏省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银行代收单位)或收费票据(委托代收单
位)。
使用罚没收据的执法机关须持国家法律、法规及规章和县政府颁发的行政处罚主
体资格认定书、单位介绍信和本人有效证件,经财政部门审查合格,发给《江苏省
罚没收据领用记录簿》,方可领用罚没收据。
第五条单位再次购领票据时须持《江苏省行政事业收费(罚没收据)记录簿》缴
旧领新,并登记缴销及领用票据的本数、起讫号码、收款金额等。
第六条单位在财政票据启用前,应检查票据是否有缺页、少联、错号等情况,一
经发现,应及时向财政部门报告并办理更换手续。
第七条单位按规定从上级财政或主管部门购领的各类专用财政票据,必须持文件
依据到财政部门办理备案后使用,并按"票款分离"收缴办法和操作规程将所收资金
缴入非税收入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八条实行银行代收方式的单位收费事项发生时,应根据财政部门编发的单位代
码和收费项目代码填写《江苏省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交由当事人到财政部门指
定的非税收入代收银行缴款,代收银行审核无误后向当事人开具《江苏省非税收入
收款收据》(简称机制票据)。
实行银行代收的执罚机关处罚事项发生时,应填写《沛县罚没收入专用缴款
单》,交由当事人到财政部门指定的代收银行缴款后,处罚机关据缴款回执开具罚
没收据。
第九条符合当场收缴条件的单位,应提出委托代收申请并填制《委托代收申请
表》,经财政部门审批同意采取委托代收代缴办法后,方可购领收费收据或罚没收
据(含定额收据和专用收据)。
第十条实行委托代收方式的单位应于收费(处罚)事项发生时,当场收款并开具
收费收据或罚没收据,但当日(最迟次日)必须将所收金额汇总解缴财政。
非税收入汇总解缴时,单位应按要求填写《江苏省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执罚
机关直接缴入财政部门指定的罚没收入专户),注明所用收据的起讫号码及"汇总"
字样,送代收银行收款后,必须将机制票据记账联与收费收据记账联配对记账,将
机制票据收据联粘贴在相对应的收费收据存根后,以备财政部门审验。
第十一条单位须严格按规定的用途使用票据,不得串用混用,严禁转借、转让、
代开和买卖。票据使用时,内容填写必须完整准确,印章齐全,不得涂改。填错的
票据应加盖"作废"戳记,联次齐全。
第十二条对收费(处罚)单位之间的合法征收行为及往来事项,交款单位出具拨
款申请,财政部门审核后办理内划手续并代开收据,收据须加盖执收单位财务专章
和会计印章。
第十三条严格实行票据缴验制度。单位应建立票据内部审核制度,核对内部各单
位使用票据的册数、号码、收取金额、已缴财务入帐金额、已缴财政金额,确保票
款一致。向财政部门缴销票据时,单位应填写《收费(罚没)票据缴验表》,连同
票据存根(附机制票据收据联)缴财政部门审验。
第十四条单位不得私自印制、出售、伪造财政票据,不得使用白条收费或罚款。
对不符合规定的票据,缴款单位和个人有权拒付,不得作为报销凭证。
第十五条单位如发生票据丢失,应及时在县级以上新闻媒体声明作废,查明原
因,写出书面报告,报财政部门处理。
第十六条财政票据实行"年终零结存"制度。年度终了时,单位所领财政票据应全
部清理核销。已填写的票据收入原则上不得跨年度入账。
第十七条单位已开据的财政票据存根,应妥善保管,保管期一般为五年。个别用
量特别大的票据存放确有困难的,经县财政部门批准,可适当缩短保存期限。
第十八条票据销毁须经过财政部门批准,单位不得自行销毁。对符合销毁条件的
票据,单位应填写《江苏省行政事业性收费收据(或罚没收据)销毁申请表》,报
经财政部门审核同意,方可组织票据销毁工作。
第十九条撤消、合并、分立及收费项目被明令取消的单位,应按规定到财政部门
办理"票据购领记录簿"的变更或注销手续,将已领未用票据全部清理。不得私自转
让、销毁票据和票据购领记录簿。
非税收入管理制度 第一条非税收入包括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国有资源
有偿使用收入、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入、国有资本经营收益、彩票公益金、罚没收
入、以政府名义接受的捐赠收入、主管部门集中收入、经营服务性收入以及利息收
入等。
第二条非税收入实行依法征收、票款分离、银行代收、专户存储管理办法。
第三条根据上级文件规定增加或取消收费项目、调整收费标准和范围的,执收单
位须持相关文件按规定程序报县物价、财政部门审批。
第四条单位收费应办理《江苏省收费许可证》、《江苏省收费员证》;执法机关
实施处罚应办理《行政处罚主体资格认定书》和《江苏省行政执法证》。坚持持证
上岗、亮证执收执罚。
第五条单位收费或执罚应实行社会公示制度,在公共场所向社会公布收费(处
罚)的文件依据、收费(处罚)项目、标准、范围、收费的减免政策及减免项目
等。
第六条单位组织收入应按规定使用省财政(税务)部门统一监制或印制的票据。
第七条非税收入全部纳入部门会计机构统一核算,不得设置账外账。
第八条非税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严格执行《沛县收费罚没收入收缴分离
暂行办法》(沛政发[2017]53号)和《沛县非税收入"票款分离"操作规程》(沛财
综[2017]12号)。
第九条实行银行代收方式的执收单位应于收费事项发生时填写《江苏省非税收入
缴款通知书》,交由缴款人将款项送存非税收入财政专户,以代收银行开具的《江
苏省非税收入收款收据》第四联作为收入入帐依据。
实行银行代收的执法机关应于处罚事项发生时填写《江苏省罚没收入专用缴款
单》,交由当事人将款项送存财政部门指定的罚没收入专户,执法机关凭缴款单回
执开具《江苏省罚没收入专用收据》并作为收入入帐依据。
第十条实行委托代收方式的执收(执罚)单位应按规定于收款事项发生时向当事
人开具《江苏省行政事业收费收据》(含专用及定额收据)、《江苏省行政事业单
位结算凭证》(其他收入使用)、《江苏省罚没收入专用收据》,将所收资金于当
日(最迟次日)汇总缴入非税收入财政专户(具体缴款方法同第九条),收费单位
应将代收银行开具的《江苏省非税收入收款收据》第四联与手工收据记帐联配对入
帐,不得截留、挪用、坐收坐支。
第十一条单位对组织的收入应及时入账,按月与财政部门核对,确保收入账账相
符。
第十二条对缴费人因特殊原因提出减免的,执收单位应依据政策规定的减免标准
和范围,按审批程序和权限办理。凡不属政策规定减免范围的,任何部门和个人均
无权批准减免。
基本支出管理制度 第一条基本支出是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为保障其机
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所发生的支出,包括人员经费和公用经费两部
分。
第二条单位应按照批准的年度部门预算,编制月度用款计划,坚持按预算、按计
划执行进度办理支出。
第三条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支出管理制度,严格按国家规定的开支范围和标准支
出。
第四条单位应严格执行国家工资、福利和社会保障制度,严禁乱发津贴奖金。
第五条单位人员经费应按照人事部门审批的工资标准,及时足额发放,不得无故
拖欠、截留挪用。确因工作需要雇用临时人员的,应按有关管理规定到劳动、人事
部门办理用人和工资待遇的审批。
第六条人员经费由财政部门或单位委托金融机构办理个人帐户发放。【2017年企
业会计制度】 第七条纳入财政统一发放单位人员工资变动、增人增卡、减人停
卡,应根据人事部门批准的手续,减资和减人停卡手续应于工资人员减少的当月
15日前报送财政部门;增资和增人增卡手续应于每季度末最后一个月的10日前报
送。严禁虚报冒领工资。
第八条单位应加强公用经费的内控管理,制订切实可行的措施,对重点支出项目
参照项目支出管理。
第九条购置办公用品,应由单位财产物资管理机构统一办理,按计划领用。对购
入办公用品符合固定资产标准的,应通过"固定资产"核算。购进大批同类材料物
品,应通过"材料"科目核算,并相应健全入出库手续。
第十条单位应加强会议费管理,严格履行会议审批制度,压缩会议规模,严格执
行会议费开支范围和标准,不得借会议费名义报销与会议无关的其他费用。会议费
支出严格按县政府《印发〈关于会议费开支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沛政
发[1997]7号)的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单位应加强电话费管理,对办公电话、传真机和网络等费用支出,推行
定额管理制度。
第十二条单位应加强车辆燃修费的管理,实行车辆派车单制度和车辆里程考核制
度。同时应完善单车燃修费审批和管理办法,对大项维修实行跟踪管理,定点维
修。
第十三条招待费支出应按照财政部《关于印发〈行政事业单位业务招待费列支管
理规定〉的通知》(财预字[1998]159号)规定执行。公务招待应建立就餐通知单
制度。严格控制就餐人员和就餐标准。
第十四条单位在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中,应当正确归集实际发生的各项费用
数,不能归集的,应当按照规定的比例合理分摊。经营支出应与经营收入配比。实
行内部成本核算办法。
项目资金支出管理制度 第一条项目资金是指为完成特定工作任务或实现某一事业
发展目标而安排的具有专门用途、适合项目管理的各项财政资金。包括各级财政预
算内、外安排、上年结转等方面的资金。
第二条项目资金指标下达后,项目实施单位应对项目支出按支出用途进一步细化
分解。
(一)基本建设(大修理)项目支出细化预算包括项目前期费用、征地费、建筑
工程费、安装工程费、设备等购置费、原材料、其他费用。
(二)会议培训项目支出细化预算包括住宿费、伙食费、场租费、交通费、材料
费、表彰费用、其他费用。
(三)资产购置支出细化预算包括资产器材购置费、安装费、其他费用。
(四)专项业务项目支出细化预算包括设备材料购置费、会议费、差旅费、印刷
费、宣传咨询费、维修费、租赁费、劳务费、其他费用。
(五)其他项目支出细化预算包括项目前期费用、开发费用、研究费用、设备材
料费用、会议费、差旅费、租赁费、其他费用。
第三条项目实施单位在申请拨付资金前,对项目支出细化预算所列事项以及施工
合同、工程预算有关材料和配套资金落实情况提供给财政和主管部门进行审核,经
核实后,签订项目工程资金合同(协议)书,确定拨款办法。
第四条按合同或协议规定,先期可预拨20%的项目资金作为启动资金,然后按工
程进度,经审核后分期分批拨付资金,但在工程验收前最高拨付额不得高于项目资
金总额的70%,验收合格后再拨付20%资金。对需多渠道筹措资金的项目,应先落
实自筹资金。凡自筹资金未足额落实的,一律不予拨付项目资金。具体拨付程序和
要求按《沛县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沛财[2017]第3号)执行。
第五条预留项目支出预算的10%作为项目质量保证金,待项目工程按计划完成,
验收交付使用一年后,经财政部门检查未发现质量问题的,再予拨付。
第六条财政补助金额较小的项目,在征得财政部门同意后,项目实施单位可根据
项目计划先行实施,待项目完工,经财政部门验收合格后办理一次性拨款手续。
第七条项目资金支出预算确定后,严禁随意调整预算,要严格按照批准的用途,
专款专用,并进行明细核算。因项目发生终止、撤销、变更引起调整的,相关单位
必须提出变更申请,并附报变更的政策依据和说明,按照规定的程序报经财政部门
批准后执行。
第八条项目资金实行报账制管理,县财政局为报账管理部门,对项目实施单位提
供的原始凭证进行审核盖销后,退还给项目主管部门,由项目主管部门按规定的会
计制度负责会计核算,以真实准确反映项目资金使用全貌与效果。
第九条项目实施单位要做好报账的基础工作,报账凭据根据报账审核需要,由项
目实施单位提供。具体包括》(沛财预[2017]6号)规定执行。
第七条核准后的政府采购预算(计划)一经确定,原则上不作调整。如遇特殊情
况需调整采购计划的,按原报批程序执行。
(一)年度执行中追加预算安排政府采购项目的,按规定办理部门预算指标调整
手续后,单位提出政府采购预算调整申请,经主管部门审核汇总,报财政部门审
批,补报年度政府采购执行计划。
(二)在部门预算资金范围内追加政府采购预算的,单位提出政府采购预算调整
申请,经主管部门审核汇总,报财政部门审批,补报年度政府采购执行计划。
(三)调整政府采购预算的,单位提出政府采购预算调整申请,经主管部门审核
汇总,报财政部门审批,补报年度政府采购执行计划。
第八条单位应加强政府采购项目新增资产的管理,及时进行国有资产登记备案,
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第九条政府采购的备案和审批事项由单位依照有关规定向财政部门报送。
(一)下列事项应经财政部门依法审批:
1、因特殊情况对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采购项目需要采用公开招标以外的采购
方式的;
2、因特殊情况需要采购非本国货物、工程或服务的;
3、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其他需要审批的事项。
(二)下列事项应报财政部门备案:
1、主管部门制定的本部门政府采购实施办法;
2、经财政部门依法批准,采取公开招标以外的采购方式的执行情况;
3、政府采购项目的合同副本;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其他需要备案的事项。
第十条单位应当建立政府采购档案管理制度,真实、全面反映和记录政府采购活
动情况,采购档案保存期为从采购结束之日起不少于15年。
财务内部控制制度 第一条单位要建立严格的财务内部控制机制,以防止会计核算
工作上的差错和舞弊行为,保证各项财务活动真实合法准确完整。
第二条单位会计工作岗位可以一人一岗,一人多岗或者一岗多人。但出纳人员不
得兼管稽核、会计档案保管或收入、费用、债权债务帐目的登记工作。做到印鉴和
支票相分离,不得由一人兼管。
第三条单位任用会计人员应当实行回避制度。单位领导人的直系亲属不得担任本
单位的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直系亲
属不得在单位会计机构中担任出纳工作。需要回避的直系亲属为夫妻关系、直系血
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姻亲关系。
第四条设置会计机构的单位应设置专职稽核岗位,配备稽核会计,否则由会计机
构负责人兼任此项工作。未设置会计机构的单位,由会计主管人员兼任本单位的会
计稽核工作。稽核会计对其稽核意见负责。
第五条会计稽核工作的主要内容包括:
预算财务计划、经济业务计划及各项财务收支;会计凭证、会计帐簿、会计报表
及其他会计资料;各项财产物资的增减变动和结存情况。
第六条稽核人员应依据国家财经法规、规章制度及有关财务规定开展稽核工作,
对原始凭证、记帐凭证、会计帐簿和会计报表进行稽核。
(一)原始凭证不经审核不得入帐。原始凭证取得或填制后由稽核人员按照会计
基础工作规范要求进行初审,并加盖"稽核"字样印戳,报分管领导人签字批准方可
入帐。
(二)记帐凭证由填制人员填制后,经记帐会计初审,稽核会计复核,并分别签
名或盖章后入帐。
(三)会计帐簿和会计报表要每月稽核一次。
第七条稽核会计有权督促有关部门和个人对稽核时发现的差错和问题进行纠正。
有关部门和人员必须配合稽核人员的工作,对稽核出的错误应预以纠正。对重大问
题或有关部门和人员不予纠正的问题,稽核人员有权向单位领导或者有关部门反
映。
第八条经济业务发生后,先由会计机构审核,再报分管领导人签批;未经审核
的,分管领导人不得予以审批。对不真实不合法的凭证,会计人员有权拒绝办理。
第九条坚持一支笔审批制度。单位根据业务量大小和年度支出多少确定具体的支
出审批权限,原则上单笔支出1000元以下的由分管领导直接审批,1000元以上的
需经领导集体研究决定后由分管领导人审批。单位其他领导人不得越权审批。
第十条对大项开支实行事前申报制度。由经办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经会计机构审
核后,报单位分管领导人审批,未经审批的不得办理,更不准未批先办。
第十一条单位应对年度财务收支预决算、专项资金支出及使用效益情况,单位的
开支标准、报批程序及其它财务事项进行公开。
第十二条单位年初以会议的形式通报本年预算的安排及资金使用的打算,年末开
会通报资金使用情况及效益。单位应于每季度末15日前将本季度财务收支情况公
布上墙,接受社会监督。专项资金或大额支出应及时在单位通报并公示。
2017年企业会计制度(六):
2017财务会计制度 第1篇:
高等学校财务会计制度 第一部分总说明
一、为了适应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高等学校各项事业发展的需要,规范
高等学校会计核算,保证会计信息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事业
单位会计准则(试行)》制定本制度。
二、本制度适用于各级人民政府举办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成人高等学校。普
通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成人中等专业学校依照执行。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
体及其他社会组织举办的上述学校参照执行。
独立核算的高等学校校办产业的会计核算执行《企业会计准则》和同行业或者相
近行业企业的会计制度。国家对高等学校的基本建设投资的会计核算,按照国家有
关规定办理。
三、高等学校会计年度自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四、高等学校会计记账采用借贷记账法。
五、高等学校会计核算一般采用收付实现制,但经营性收支业务的核算采用权责
发生制。
六、高等学校会计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记账以"元"为单位,元以下记至"
角"、"分";发生外币收支的,应当折算为人民币核算。
七、高等学校应按本制度的规定设置和使用会计科目,不可减少或合并会计科目
()。在不影响会计核算要求和会计报表指标汇总,以及对外提供统一会计报表的
前提下,可以结合实际情况分设一级科目,并报主管部门备案。
本制度统一规定会计科目的编号,以便于编制会计凭证,登记账簿,查阅账目,
实行会计电算化。各高等学校不得改变或打乱重编。在某些会计科目之间留有空
号,供增设会计科目之用。
高等学校在填制会计凭证、登记账簿时,必须填制会计科目的名称,或者同时填
列会计科目的名称和编号,不得只填科目编号,不填科目名称。
八、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财务管理体制的高等学校,可采用两级核算方式
核算二单位的收支;在保证会计信息真实、完整的前提下,具体核算办法由各高等
学校结合实际情况确定。
九、本制度由财政部、教育部负责解释和修订。
十、本制度自1998年1月1日起试行。
第二部分会计科目
一、会计科目表
二、会计科目使用说明 第三部分年终清理结算和结账 高等学校在年度终了前,应
根据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的决算编审工作要求,对各项收支账目、往来款项、货币
资金和财产物资进行全面的年终清理结算,在此基础上办理年度结账,编报决
算。
年终清理结算的主要事项包括:
一、清理、核对年度预算收支和各项缴拨款数字 年终前,对财政部门、上级单位
和所属各单位之间的全年预算数(包括追加追减和上、下划数字)以及应上交、拨
补的款项等都应按规定逐笔进行清理结算,保证上下级之间的年度预算数、领拨经
费数和上交、下拨数一致。
为了准确反映各项收支数额,凡属本年度的应拨、应交款项,应当在12月31日
前汇达对方。实行分级管理、分级核算的高等学校对所属二级单位的拨款应截至
12月25日为止,逾期一般不再下拨。
二、确定年度收支范围 凡属本年的各项收入都应及时入账。本年的各项应缴财政
专户的预算外资金收入,应按有关规定在年终前全部缴入财政专户。
凡属本年的各项支出,应按规定的支出用途如实列报。高等学校年度支出决算,
一律以截至12月31日的本年实际支出数为准。
三、清理往来款项 高等学校的往来款项,年终前应尽量清理完毕。按照有关规定
应当转作各项收入或各项支出的往来款项要及时转入各有关账户,编入本年决算。
确实清理不完的,应分析未能清理的情况和原因。
四、核对银行存款和现金 高等学校年终应及时同开户银行对账,银行存款账面余
额应同银行对账单的余额核对相符。对未达款项,应查明原因,及时予以调整。现
金账面余额应同库存现金核对相符。
五、进行财产清查 年终前,高等学校应对各项财产物资进行清理盘点。发生盘
盈、盘亏的,应及时查明原因,按规定作出处理,调整账务,做到账实相符,账账
相符。
六、年终结账 高等学校在年终清理结算的基础上进行年终结账。年终结账包括年
终转账、结清旧账和记入新账。
(一)年终转账。账目核对无误后,首先计算出各账户借方或贷方的12月份合计
数和全年累计数,结出12月末的余额。然后,编制结账前的"资产负债表",试算
平衡后,再将各个收支账户的余额按规定的年终冲账办法,填制12月31日的记账
凭单办理结账冲转。
(二)结清旧账。将转账后无余额的账户结出全年总累计数,然后在下面划双红
线,表示本账户全部结清。对年终有余额的账户,在"全年累计数"行下的"摘要"栏
注明"结转下年"字样,再在下面划双红线,表示年终余额转入新账,旧账结束。
(三)记入新账。根据本年度各账户余额,编制年终决算的"资产负债表"和有关
明细表。将表列各账户的年终余额数(不编制记账凭单),直接记入新年度相应的
各有关账户,并在"摘要"栏注明"上年结转"字样,以区别新年度发生数。
实行会计电算化的高等学校,其年终结账按会计电算化的有关规定办理。
高等学校的决算经财政部门或上级单位审批后,需调整决算数字时,应按规定的
程序作相应调整。
第四部分会计报表
一、会计报表的编报要求
(一)高等学校会计报表是反映高等学校财务状况和收支情况的书面文件,是财
政部门和上级单位了解情况、掌握政策、指导高等学校预算执行工作的重要资料,
也是编制下年度高等学校财务收支计划的基础。高等学校必须认真做好会计报表的
编审工作。
(二)高等学校会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收入支出表、附表及收支情况说明书
等。高等学校应按本制度规定的格式、内容对外报送会计报表。对于有指定项目和
用途的资金,应当按照经费提供单位的要求编报有关报表。
高等学校必须根据管理需要,建立定期的内部会计报告制度。
(三)高等学校会计报表应当根据完整、核对无误的账簿记录和其他有关资料编
制,做到数字准确,内容完整,报送及时,说明充分。
(四)高等学校会计报表应按规定期限报送各有关单位。月份报表应于月份终了
后5日内报出;季度报表应于季度终了后10日内报出;年度会计报表应按主管部门
规定的限期报出。
二、会计报表的种类与格式
三、会计报表编制说明 第2篇: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事业单位会计准则
(试行)》制定本制度。
二、本制度适用于各级人民政府举办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成人高等学校。普
通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成人中等专业学校依照执行。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
体及其他社会组织举办的上述学校参照执行。
独立核算的高等学校校办产业的会计核算执行《企业会计准则》和同行业或者相
近行业企业的会计制度。国家对高等学校的基本建设投资的会计核算,按照国家有
关规定办理。
三、高等学校会计年度自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四、高等学校会计记账采用借贷记账法。
五、高等学校会计核算一般采用收付实现制,但经营性收支业务的核算采用权责
发生制。
六、高等学校会计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记账以"元"为单位,元以下记至"
角"、"分";发生外币收支的,应当折算为人民币核算。
七、高等学校应按本制度的规定设置和使用会计科目,不可减少或合并会计科目
()。在不影响会计核算要求和会计报表指标汇总,以及对外提供统一会计报表的
前提下,可以结合实际情况分设一级科目,并报主管部门备案。
本制度统一规定会计科目的编号,以便于编制会计凭证,登记账簿,查阅账目,
实行会计电算化。各高等学校不得改变或打乱重编。在某些会计科目之间留有空
号,供增设会计科目之用。
高等学校在填制会计凭证、登记账簿时,必须填制会计科目的名称,或者同时填
列会计科目的名称和编号,不得只填科目编号,不填科目名称。
八、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财务管理体制的高等学校,可采用两级核算方式
核算二单位的收支;在保证会计信息真实、完整的前提下,具体核算办法由各高等
学校结合实际情况确定。
九、本制度由财政部、教育部负责解释和修订。
十、本制度自1998年1月1日起试行。
第二部分会计科目
一、会计科目表
二、会计科目使用说明 第三部分年终清理结算和结账 高等学校在年度终了前,应
根据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的决算编审工作要求,对各项收支账目、往来款项、货币
资金和财产物资进行全面的年终清理结算,在此基础上办理年度结账,编报决算。
年终清理结算的主要事项包括:
一、清理、核对年度预算收支和各项缴拨款数字 年终前,对财政部门、上级单位
和所属各单位之间的全年预算数(包括追加追减和上、下划数字)以及应上交、拨
补的款项等都应按规定逐笔进行清理结算,保证上下级之间的年度预算数、领拨经
费数和上交、下拨数一致。
为了准确反映各项收支数额,凡属本年度的应拨、应交款项,应当在12月31日
前汇达对方。实行分级管理、分级核算的高等学校对所属二级单位的拨款应截至
12月25日为止,逾期一般不再下拨。
二、确定年度收支范围 凡属本年的各项收入都应及时入账。本年的各项应缴财政
专户的预算外资金收入,应按有关规定在年终前全部缴入财政专户。
凡属本年的各项支出,应按规定的支出用途如实列报。高等学校年度支出决算,
一律以截至12月31日的本年实际支出数为准。
三、清理往来款项 高等学校的往来款项,年终前应尽量清理完毕。按照有关规定
应当转作各项收入或各项支出的往来款项要及时转入各有关账户,编入本年决算。
确实清理不完的,应分析未能清理的情况和原因。
四、核对银行存款和现金 高等学校年终应及时同开户银行对账,银行存款账面余
额应同银行对账单的余额核对相符。对未达款项,应查明原因,及时予以调整。现
金账面余额应同库存现金核对相符。
五、进行财产清查 年终前,高等学校应对各项财产物资进行清理盘点。发生盘
盈、盘亏的,应及时查明原因,按规定作出处理,调整账务,做到账实相符,账账
相符。
六、年终结账 高等学校在年终清理结算的基础上进行年终结账。年终结账包括年
终转账、结清旧账和记入新账。
(一)年终转账。账目核对无误后,首先计算出各账户借方或贷方的12月份合计
数和全年累计数,结出12月末的余额。然后,编制结账前的"资产负债表",试算
平衡后,再将各个收支账户的余额按规定的年终冲账办法,填制12月31日的记账
凭单办理结账冲转。
(二)结清旧账。将转账后无余额的账户结出全年总累计数,然后在下面划双红
线,表示本账户全部结清。对年终有余额的账户,在"全年累计数"行下的"摘要"栏
注明"结转下年"字样,再在下面划双红线,表示年终余额转入新账,旧账结束。
(三)记入新账。根据本年度各账户余额,编制年终决算的"资产负债表"和有关
明细表。将表列各账户的年终余额数(不编制记账凭单),直接记入新年度相应的
各有关账户,并在"摘要"栏注明"上年结转"字样,以区别新年度发生数。
实行会计电算化的高等学校,其年终结账按会计电算化的有关规定办理。
高等学校的决算经财政部门或上级单位审批后,需调整决算数字时,应按规定的
程序作相应调整。
第四部分会计报表
一、会计报表的编报要求
(一)高等学校会计报表是反映高等学校财务状况和收支情况的书面文件,是财
政部门和上级单位了解情况、掌握政策、指导高等学校预算执行工作的重要资料,
也是编制下年度高等学校财务收支计划的基础。高等学校必须认真做好会计报表的
编审工作。
(二)高等学校会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收入支出表、附表及收支情况说明书
等。高等学校应按本制度规定的格式、内容对外报送会计报表。对于有指定项目和
用途的资金,应当按照经费提供单位的要求编报有关报表。
高等学校必须根据管理需要,建立定期的内部会计报告制度。
(三)高等学校会计报表应当根据完整、核对无误的账簿记录和其他有关资料编
制,做到数字准确,内容完整,报送及时,说明充分。
(四)高等学校会计报表应按规定期限报送各有关单位。月份报表应于月份终了
后5日内报出;季度报表应于季度终了后10日内报出;年度会计报表应按主管部门
规定的限期报出。
二、会计报表的种类与格式
三、会计报表编制说明 第2篇》、《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及有关
规定,结合合作社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二)本制度适用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设立并取得法人
资格的合作社。
(三)合作社应根据本制度规定和会计业务需要,设置会计账簿,配备必要的会
计人员。不具备条件的,也可以本着民主、自愿的原则,委托农村经营管理机构或
代理记账机构代理记账、核算。
(四)合作社应按本制度规定,设置和使用会计科目,登记会计账簿,编制会计
报表。
会计核算以人民币"元"为金额单位,"元"以下填至"分"。
(五)合作社的会计核算采用权责发生制。会计记账方法采用借贷记账法。
(六)合作社会计核算应当划分会计期间,分期结算账目。一个会计年度自公历
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七)合作社会计信息应定期、及时向本合作社成员公开,接受成员的监督。对
于成员提出的问题,会计及管理人员应及时解答,确实存在错误的要立即纠正。
(八)财政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规定职责,对合作社的会计工作
进行管理和监督。
农村经营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和有关法规政策
等,对合作社会计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九)本制度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
2会计核算的基本要求 编辑【2017年企业会计制度】
(一)合作社的资产分为流动资产、农业资产、对外投资、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
等。
(二)合作社的流动资产包括现金、银行存款、应收款项、存货等。
(三)合作社必须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情况,建立健全货币资金内部控
制制度。
合作社应当建立货币资金业务的岗位责任制,明确相关岗位的职责权限。明确审
批人和经办人对货币资金业务的权限、程序、责任和相关控制措施。
合作社收取现金时手续要完备,使用统一规定的收款凭证。合作社取得的所有现
金均应及时入账,不准以白条抵库,不准挪用,不准公款私存。
合作社要及时、准确地核算现金收入、支出和结存,做到账款相符。要组织专人
定期或不定期清点核对现金。
合作社要定期与银行、信用社或其他金融机构核对账目。支票和财务印鉴不得由
同一人保管。
(四)合作社的应收款项包括本社成员和非本社成员的各项应收及暂付款项。合
作社对拖欠的应收款项要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积极催收。
(五)合作社应当建立健全销售业务内部控制制度,明确审批人和经办人的权
限、程序、责任和相关控制措施。
合作社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办理销售和发货业务。应当在销售与发货各环节设置
相关的记录、填制相应的凭证,并加强有关单据和凭证的相互核对工作。
合作社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办理销售收款业务,应将销售收入及时入账,不得
账外设账。
合作社应当加强销售合同、发货凭证、销售发票等文件和凭证的管理。
(六)合作社应当建立健全采购业务内部控制制度,明确审批人和经办人的权
限、程序、责任和相关控制措施。
合作社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办理采购与付款业务。应当在采购与付款各环节设置
相关的记录、填制相应的凭证,并加强有关单据和凭证的相互核对工作。在办理付
款业务时,应当对采购发票、结算凭证、验收证明等相关凭证进行严格审核。
合作社应当加强对采购合同、验收证明、入库凭证、采购发票等文件和凭证的管
理。
(七)合作社的存货包括种子、化肥、燃料、农药、原材料、机械零配件、低值
易耗品、在产品、农产品、工业产成品、受托代销商品、受托代购商品、委托代销
商品和委托加工物资等。
存货按照下列原则计价: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及有关规定,结合
合作社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二)本制度适用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设立并取得法人
资格的合作社。
(三)合作社应根据本制度规定和会计业务需要,设置会计账簿,配备必要的会
计人员。不具备条件的,也可以本着民主、自愿的原则,委托农村经营管理机构或
代理记账机构代理记账、核算。
(四)合作社应按本制度规定,设置和使用会计科目,登记会计账簿,编制会计
报表。
会计核算以人民币"元"为金额单位,"元"以下填至"分"。
(五)合作社的会计核算采用权责发生制。会计记账方法采用借贷记账法。
(六)合作社会计核算应当划分会计期间,分期结算账目。一个会计年度自公历
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七)合作社会计信息应定期、及时向本合作社成员公开,接受成员的监督。对
于成员提出的问题,会计及管理人员应及时解答,确实存在错误的要立即纠正。
(八)财政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规定职责,对合作社的会计工作
进行管理和监督。
农村经营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和有关法规政策
等,对合作社会计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九)本制度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
2会计核算的基本要求 编辑【2017年企业会计制度】
(一)合作社的资产分为流动资产、农业资产、对外投资、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
等。
(二)合作社的流动资产包括现金、银行存款、应收款项、存货等。
(三)合作社必须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情况,建立健全货币资金内部控
制制度。
合作社应当建立货币资金业务的岗位责任制,明确相关岗位的职责权限。明确审
批人和经办人对货币资金业务的权限、程序、责任和相关控制措施。
合作社收取现金时手续要完备,使用统一规定的收款凭证。合作社取得的所有现
金均应及时入账,不准以白条抵库,不准挪用,不准公款私存。
合作社要及时、准确地核算现金收入、支出和结存,做到账款相符。要组织专人
定期或不定期清点核对现金。
合作社要定期与银行、信用社或其他金融机构核对账目。支票和财务印鉴不得由
同一人保管。
(四)合作社的应收款项包括本社成员和非本社成员的各项应收及暂付款项。合
作社对拖欠的应收款项要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积极催收。
(五)合作社应当建立健全销售业务内部控制制度,明确审批人和经办人的权
限、程序、责任和相关控制措施。
合作社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办理销售和发货业务。应当在销售与发货各环节设置
相关的记录、填制相应的凭证,并加强有关单据和凭证的相互核对工作。
合作社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办理销售收款业务,应将销售收入及时入账,不得
账外设账。
合作社应当加强销售合同、发货凭证、销售发票等文件和凭证的管理。
(六)合作社应当建立健全采购业务内部控制制度,明确审批人和经办人的权
限、程序、责任和相关控制措施。
合作社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办理采购与付款业务。应当在采购与付款各环节设置
相关的记录、填制相应的凭证,并加强有关单据和凭证的相互核对工作。在办理付
款业务时,应当对采购发票、结算凭证、验收证明等相关凭证进行严格审核。
合作社应当加强对采购合同、验收证明、入库凭证、采购发票等文件和凭证的管
理。
(七)合作社的存货包括种子、化肥、燃料、农药、原材料、机械零配件、低值
易耗品、在产品、农产品、工业产成品、受托代销商品、受托代购商品、委托代销
商品和委托加工物资等。
存货按照下列原则计价》、《公司会计制度》的规定,结合本公司的实际情况,
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应于科技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及下设的各分公司。
第三条公司财务会计管理体制为统一领导,归口管理,财务会计工作在公司总经
理的领导下开展日常业务工作。
第四条公司财务会计管理实行总经理负责制,依法行使公司的理财自主权,对公
司的财产完整和盈亏负直接责任;全面负责公司财务决策、指挥、控制、监督,审
批财务预算和投资预算方案;接受主管部门、财政、税务、审计机关的监督和审
计。总经理负责公司投入的各项资产的管理和经营管理,财务部门负责本公司成本
计划、费用和投资预算的申报,并按照公司财务管理规定及有关批准的计划、预算
执行。
二、财务会计机构与财务会计人员 第五条财务部由公司总经理直接负责,财务部
负责本公司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工作。
第六条财务部负责组织公司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日常工作,参加本公司经济预
测、计划、控制、核算、分析、考核等会议,参与本公司重大经济合同和经济协议
的研究、审查,参与本公司其他经营活动决策。
第七条公司财务部根据财务会计业务需要设置财务会计工作岗位和资金管理岗
位。
(一)财务会计岗位分为:公司会计制度》的规定,结合本公司的实际情况,制
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应于科技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及下设的各分公司。
第三条公司财务会计管理体制为统一领导,归口管理,财务会计工作在公司总经
理的领导下开展日常业务工作。
第四条公司财务会计管理实行总经理负责制,依法行使公司的理财自主权,对公
司的财产完整和盈亏负直接责任;全面负责公司财务决策、指挥、控制、监督,审
批财务预算和投资预算方案;接受主管部门、财政、税务、审计机关的监督和审
计。总经理负责公司投入的各项资产的管理和经营管理,财务部门负责本公司成本
计划、费用和投资预算的申报,并按照公司财务管理规定及有关批准的计划、预算
执行。
二、财务会计机构与财务会计人员 第五条财务部由公司总经理直接负责,财务部
负责本公司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工作。
第六条财务部负责组织公司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日常工作,参加本公司经济预
测、计划、控制、核算、分析、考核等会议,参与本公司重大经济合同和经济协议
的研究、审查,参与本公司其他经营活动决策。
第七条公司财务部根据财务会计业务需要设置财务会计工作岗位和资金管理岗
位。
(一)财务会计岗位分为》、《企业会计制度》、《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
《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和《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等的要求。
第十二条 公司按照《企业会计制度》所规定的会计科目组织会计核算。一级科目
按照统一的科目编码、名称设置;二级科目按照公司规范的部门名称、产品品种、
内部核算单位、开户银行、固定资产分类办法、二级科目编码办法设置;三级科目
按照经办人员、成本费用项目等设置;四级以下科目,财务部门可根据实际需要设
置。
第十三条公司各种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必须真实、准
确、完整,手续完备,并符合会计制度规定。
第十四条会计凭证的管理,会计凭证分为原始凭证和记账凭证,具体要求如下:
企业会计制度》、《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和《会计档
案管理办法》等的要求。
第十二条 公司按照《企业会计制度》所规定的会计科目组织会计核算。一级科目
按照统一的科目编码、名称设置;二级科目按照公司规范的部门名称、产品品种、
内部核算单位、开户银行、固定资产分类办法、二级科目编码办法设置;三级科目
按照经办人员、成本费用项目等设置;四级以下科目,财务部门可根据实际需要设
置。
第十三条公司各种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必须真实、准
确、完整,手续完备,并符合会计制度规定。
第十四条会计凭证的管理,会计凭证分为原始凭证和记账凭证,具体要求如下》
的要求。
(五)会计、出纳人员应经常对账,盘点实物,保证账账相符、账证相符、账实
相符,发现差异,及时调整处理。
第十八条凡是公司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会计文件和其他有保存价
值的会计资料,均须归档并妥善保管。除法律和有关规定明确的人员可以调阅、查
阅会计资料、档案外,其他人员无权调阅、查阅。凡查阅、复制、摘录会计档案,
须经分管领导批准。
第十九条财务人员要对所经管、处理的会计事务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财务人
员应恪守职业道德和公司纪律,不得将公司的会计信息等经济情报对外泄露。
第二十条财务人员工作调动或离职,必须与接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公司出纳办
理工作交接,由公司财务负责人和行政人事部监交。
四、电算化管理 第二十一条为了加强公司现代化管理,公司财务实行电算化管
理。
第二十二条公司财务电算化工作由公司主管财务的副总负责统一管理。
第二十三条根据电算化工作的需要,结合会计基础工作,根据财政部《会计电算
化工作规范》,对电算化后会计工作岗位划分为:会计电算化工作规范》,对电算
化后会计工作岗位划分为》执行。
第八十八条低值易耗品管理卡片禁止挖、刮、补、擦及使用涂改液等方式进行涂
改,记录错误时,应当使用红线划销。
第八十九条 领用人工作调动或离职,必须按照卡片记录交回保管或使用的资产,
仓库重新办理入库手续,相关卡片由卡片管理部门、财务部门、仓库管理人员共同
签字销毁,并形成卡片销毁记录共同保留存档2年。
第九十条 公司审计监察中心和资产管理部门应定期检查低值易耗品卡片管理情
况。财务部门应定期同实物管理部门核对账存情况,做到帐卡相符。对随意涂改、
销毁卡片的,按照管理制度进行处罚。
第九十一条低值易耗品的摊销管理
(一)对于一次性消耗、价值较低、极易损坏的、不记入管理卡片的低值易耗
品,按照"一次转销法"在领用时一次性转销。
(二)对于金额较大、记入管理卡片的、可较长时间使用的低值易耗品,采用"五
五摊销法",在资产领用时财务部门摊销账面价值50%,在资产报废时,凭"资产
报废以旧换新申请表",摊销另外50%账面价值。
(三)定额管理比较健全的公司,对生产经营中使用的非玻璃周转容器可采用"分
次摊销法",按照容器定额周转次数进行价值摊销。
第九十二条存货的仓库保管
(一)仓库设施必须符合防火、防盗、防潮、防尘标准,货架应达到安全要求。
(二)仓库物资必须严格按照规定存放,做到整洁有序、便于查找。
(三)库房应禁止无关人员进入,因业务需要进入库房的,仓库保管员必须亲自
陪同。
(四)仓库保管员应定期核对帐、卡、实物情况,发现异常情况,及时上报。
第九十三条坚持月盘点制度。每月末必须对各项存货进行盘点。由仓库保管人
员、统计人员填写存货盘点表,内容包括上月结存、当月出入库情况等。盘点表经
过保管部门领导签章,财务部门据此抽查,并与账面核对,不一致的,须查明原
因,报有关领导批准后,进行账务调整。
审计监察中心负责盘点的监盘工作,财务管理中心负责记录盘点数据。
第九十四条建立存货跌价准备金制度。存货账面价值低于市场价值的部分,提取
存货跌价准备。金额较大的存货,按照单位存货计提存货跌价准备;金额较小的存
货,按照存货类别计提存货跌价准备。
第九十五条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一年以上的房屋、建筑物、机器设备、运输设
备和其他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器具、工具等,以及不属于生产经营的主要设
备、单位价值在xx元以上,并且使用年限超过两年的资产。
固定资产分类为:
房屋建筑物、机器设备、运输设备、其他设备。
第九十六条各项固定资产须建立单台固定资产台账或卡片,载明编号、生产厂
家、型号、使用年限、购买时间、维修及使用情况。固定资产应指定专人保管,定
期维修保养;固定资产的增减变动,须有严格的手续,确保在位和运转。
第九十七条各所属公司的固定资产,公司机关可以调配使用。物业公司为公司固
定资产主管部门,要对公司机关及各所属公司固定资产的使用情况定期进行清理。
各所属公司需要增配和报废、处置固定资产的,由各所属公司提出申请,经物业公
司审查,提出调配或报废、处置意见,报总裁审批后,由物业公司和财务部门开具
固定资产购置(调配)、处置通知书,各所属公司按照通知书的要求和规定执行,
并据此进行账务处理。
第九十八条固定资产折旧范围,按照《公司会计制度》所规定的范围执行。折旧
的计算方法:
各项固定资产均采用年限平均法提取折旧;使用年限按照公司统一规定的折旧年
限执行。各所属公司不得随意改变折旧范围和折旧方法。
第九十九条物业公司应会同财务管理中心每半年对固定资产进行一次清查盘点,
查清固定资产的使用、运转情况,是否需要更换、报废、维修,查清盘盈盘亏的原
因,提出处理意见,写出详细的书面报告,报总裁审批后,按照规定处理。
第一百条各所属公司的固定资产应当在期末时按照单个项目账面价值与可回收金
额孰低原则计量,对可回收金额低于账面价值的差额,应当计提固定资产减值准
备。
第一百零一条物业公司负责固定资产的管理和报废、出售的审查,财务管理中心
负责固定资产的监督和各实体固定资产的购进成本审核、账务处理。
第一百零二条各所属公司为在建工程准备的各种物资,应当按照实际支付的买
价、增zhí shuì额、运输费、保险费等相关费用,作为实际成本,并按照各种专项
物资的种类进行明细核算。
第一百零三条各所属公司的在建工程,包括施工前期准备、正在施工中的建筑工
程、安装工程、技术改造工程、大修理工程等。工程项目较多,且工程支出较大的
公司,应当按照工程项目的性质分项核算。
在建工程应当按照实际发生的支出,确定其工程成本,并单独核算。
第一百零四条公司分管领导负责在建工程的管理,审计监察中心负责在建工程投
入的监督、付款审批和账务处理。
第一百零五条各所属公司的在建工程,在期末时按照单个项目账面价值与可回收
金额孰低的原则计量,对于可回收金额低于账面价值的差额,应当计提在建工程减
值准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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