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单位会计制度(2)
行政单位会计制度
二、本科目应当按照待处理财产项目进行明细核算;对于在财产处
理过程中取得收入或发生相关费用的项目,还应当设置“待处理财产
价值”、“处理净收入”明细科目,进行明细核算。
三、行政单位财产的处理,一般应当先记入本科目,按照规定报
经批准后及时进行相应的账务处理。年终结账前一般应处理完毕。
四、待处理财产损溢的主要账务处理如下:
(一)按照规定报经批准处理无法查明原因的现金短缺或溢余。
1.属于无法查明原因的现金短缺,报经批准核销的,借记“经费
支出”科目,贷记本科目。
2.属于无法查明原因的现金溢余,报经批准后,借记本科目,贷
记“其他收入”科目。
(二)按照规定报经批准核销无法收回的应收账款、其他应收款。
1.转入待处理财产损溢时,借记本科目,贷记“应收账款”、
“其他应收款”科目。
2.报经批准对无法收回的其他应收款予以核销时,借记“经费支
出”科目,贷记本科目;对无法收回的应收账款予以核销时,借记“其
他应付款”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三)按照规定报经批准核销预付账款、无形资产。
1.转入待处理财产损溢时,借记本科目 [核销无形资产的,还应借
记“累计摊销”科目],贷记“预付账款”、“无形资产”科目。
2.报经批准予以核销时,借记“资产基金——预付款项、无形资
产”科目,贷记本科目。
(四)出售、置换换出存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政府储备物资等。
1.转入待处理财产损溢时,借记本科目(待处理财产价值)[出售、
置换换出固定资产的,还应当借记“累计折旧”科目;出售、置换换出
无形资产的,还应当借记“累计摊销”科目],贷记“存货”、“固定
资产”、“无形资产”、“政府储备物资”等科目。
2.实现出售、置换换出时,借记“资产基金”及相关明细科目,
贷记本科目(待处理财产价值)。
3.出售、置换换出资产过程中收到价款、补价等收入,借记“库
存现金”、“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本科目(处理净收入)。
4.出售、置换换出资产过程中发生相关费用,借记本科目(处理净
收入),贷记“库存现金”、“银行存款”、“应缴税费”等科目。
5.出售、置换换出完毕并收回相关的应收账款后,按照处置收入
扣除相关税费后的净收入,借记本科目(处理净收入),贷记“应缴财政
款”。如果处置收入小于相关税费的,按照相关税费减去处置收入后
的净支出,借记“经费支出”科目,贷记本科目(处理净收入)。
(五)盘亏、毁损、报废各种实物资产。
1.转入待处理财产损溢时,借记本科目(待处理财产价值)[处置固
定资产、公共基础设施的,还应当借记“累计折旧”科目],贷记“存
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政府储备物资”、“公共基
础设施”等科目。
2.报经批准予以核销时,借记“资产基金”及相关明细科目,贷
记本科目(待处理财产价值)。
3.毁损、报废各种实物资产过程中取得的残值变价收入、发生相
关费用,以及取得的残值变价收入扣除相关费用后的净收入或净支出
的账务处理,比照本科目“四(四)”有关出售资产进行处理。
(六)核销不能形成资产的在建工程成本。
转入待处理财产损溢时,借记本科目,贷记“在建工程”科目。
报经批准予以核销时,借记“资产基金——在建工程”科目,贷记本
科目。
(七)盘盈存货、固定资产、政府储备物资等实物资产。
转入待处理财产损溢时,借记“存货”、“固定资产”、“政府
储备物资”等科目,贷记本科目。报经批准予以处理时,借记本科目,
贷记“资产基金”及相关明细科目。
五、本科目期末如为借方余额,反映尚未处理完毕的各种财产的
价值及净损失;期末如为贷方余额,反映尚未处理完毕的各种财产净溢
余。年度终了,报经批准处理后,本科目一般应无余额。
1801 政府储备物资
一、本科目核算行政单位直接储存管理的各项政府应急或救灾储
备物资等。
负责采购并拥有储备物资调拨权力的行政单位(简称“采购单位”)
将政府储备物资交由其他行政单位(简称“代储单位”)代为储存的,由
采购单位通过本科目核算政府储备物资,代储单位将受托代储的政府
储备物资作为受托代理资产核算。
二、本科目应当按照政府储备物资的种类、品种、存放地点等进
行明细核算。
三、政府储备物资应当在其到达存放地点并验收时确认。
四、政府储备物资的主要账务处理如下:
(一)取得政府储备物资时,应当按照其成本入账。
1.购入的政府储备物资,其成本包括购买价款、相关税费、运输
费、装卸费、保险费以及其他使政府储备物资达到目前场所和状态所
发生的支出;单位支付的政府储备物资保管费、仓库租赁费等日常储备
费用,不计入政府储备物资的成本。
购入的政府储备物资验收入库,按照确定的成本,借记本科目,
贷记“资产基金——政府储备物资”科目;同时,按实际支付的金额,
借记“经费支出”科目,贷记“财政拨款收入”、“零余额账户用款
额度”、“银行存款”等科目。
2.接受捐赠、无偿调入的政府储备物资,其成本按照有关凭据注
明的金额加上相关税费、运输费等确定;没有相关凭据可供取得,但依
法经过资产评估的,其成本应当按照评估价值加上相关税费、运输费
等确定;没有相关凭据可供取得、也未经评估的,其成本比照同类或类
似政府储备物资的市场价格加上相关税费、运输费等确定。
接受捐赠、无偿调入的政府储备物资验收入库,按照确定的成本,
借记本科目,贷记“资产基金——政府储备物资”科目,由行政单位
承担运输费用等的,按实际支付的相关税费、运输费等金额,借记
“经费支出”科目,贷记“财政拨款收入”、“零余额账户用款额
度”、“银行存款”等科目。
(二)政府储备物资发出时,应当根据实际情况采用先进先出法、加
权平均法或者个别计价法确定发出政府储备物资的实际成本。计价方
法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
1.经批准对外捐赠、无偿调出政府储备物资时,按照对外捐赠、
无偿调出政府储备物资的实际成本,借记“资产基金——政府储备物
资”科目,贷记本科目。
对外捐赠、无偿调出政府储备物资发生由行政单位承担的运输费
等支出时,借记“经费支出”科目,贷记“财政拨款收入”、“零余
额账户用款额度”、“银行存款”等科目。
2.行政单位报经批准将不需储备的物资出售时,应当转入待处理
财产损溢,按照相关储备物资的账面余额,借记“待处理财产损溢”
科目,贷记本科目。
五、盘盈、盘亏或报废、毁损政府储备物资。
行政单位管理的政府储备物资应当定期进行清查盘点,每年至少
盘点一次。对于发生的政府储备物资盘盈、盘亏或者报废、毁损,应
当及时查明原因,按规定报经批准后进行账务处理。
1.盘盈的政府储备物资,按照取得同类或类似政府储备物资的实
际成本确定入账价值;没有同类或类似政府储备物资的实际成本,按照
设施。
与公共基础设施配套使用的修理设备、工具器具、车辆等动产,
作为管理公共基础设施的行政单位的固定资产核算,不通过本科目核
算。
与公共基础设施配套、供行政单位在公共基础设施管理中自行使
用的房屋构筑物等,能够与公共基础设施分开核算的,作为行政单位
的固定资产核算,不通过本科目核算。
二、本科目应当按照公共基础设施的类别和项目进行明细核算。
三、行政单位应当结合本单位的具体情况,制定适合于本单位管
理的公共基础设施目录、分类方法,作为进行公共基础设施核算的依
据。
四、公共基础设施应当在对其取得占有权利时确认。
五、公共基础设施的主要账务处理如下:
(一)公共基础设施在取得时,应当按照其成本入账。
1.行政单位自行建设的公共基础设施,其成本包括建造该公共基
础设施至交付使用前所发生的全部必要支出。
公共基础设施的各组成部分需要分别核算的,按照各组成部分公
共基础设施造价确定其成本;没有各组成部分公共基础设施造价的,按
1.为增加公共基础设施使用效能或延长其使用寿命而发生的改建、
扩建或大型修缮等后续支出,应当计入公共基础设施成本,通过“在
建工程”科目核算,完工交付使用时转入本科目。
2.为维护公共基础设施的正常使用而发生的日常修理等后续支出,
应当计入当期支出,借记有关支出科目,贷记“财政拨款收入”、
“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银行存款”等科目。
(三)公共基础设施的处置。
行政单位管理的公共基础设施向其他单位移交、毁损、报废时,
应当按照规定报经批准后进行账务处理。
1.经批准向其他单位移交公共基础设施时,按照移交公共基础设
施的账面价值,借记“资产基金——公共基础设施”科目,按照已计
提折旧,借记“累计折旧”科目,按照公共基础设施的账面余额,贷
记本科目。
2.报废、毁损的公共基础设施,转入待处理财产损溢时,按照待
处理公共基础设施的账面价值,借记“待处理财产损溢”科目,按照
已计提折旧,借记“累计折旧”科目,按照公共基础设施的账面余额,
贷记本科目。
六、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行政单位管理的公共基础设施的
实际成本。
1901 受托代理资产
一、本科目核算行政单位接受委托方委托管理的各项资产,包括
据注明的金额确定;没有相关凭据可供取得的,其成本比照同类或类似
物资的市场价格确定。
接受委托转赠的物资验收入库,按照确定的成本,借记本科目,
贷记“受托代理负债”科目;受托协议约定由行政单位承担相关税费、
运输费等的,还应当按照实际支付的相关税费、运输费等金额,借记
“经费支出”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2.将受托转赠物资交付受赠人时,按照转赠物资的成本,借记
“受托代理负债”科目,贷记本科目。
3.转赠物资的委托人取消了对捐赠物资的转赠要求,且不再收回
捐赠物资的,应当将转赠物资转为存货或固定资产,按照转赠物资的
成本,借记“受托代理负债”科目,贷记本科目;同时,借记“存货”、
“固定资产”科目,贷记“资产基金——存货、固定资产”科目。
(二)受托储存管理物资。
1.接受委托人委托储存管理的物资,其成本按照有关凭据注明的
金额确定。
接受委托储存的物资验收入库,按照确定的成本,借记本科目,
贷记“受托代理负债”科目。
2.支付由受托单位承担的与受托储存管理的物资相关的运输费、
保管费等费用时,按照实际支付的金额,借记“经费支出”科目,贷
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3.根据委托人要求交付受托储存管理的物资时,按照储存管理物
资的成本,借记“受托代理负债”科目,贷记本科目。
五、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单位受托代理资产中实物资产的
价值。
二、负债类
2001 应缴财政款
一、本科目核算行政单位取得的按规定应当上缴财政的款项,包
二、本科目应当按照应缴财政款项的类别进行明细核算。
三、应缴财政款应当在收到应缴财政的款项时确认。
四、应缴财政款的主要账务处理如下:
(一)取得按照规定应当上缴财政的款项时,借记“银行存款”等科
目,贷记本科目。
(二)处置资产取得应当上缴财政的处置净收入的账务处理,参见
“待处理财产损溢”科目。
(三)上缴应缴财政的款项时,按照实际上缴的金额,借记本科目,
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五、本科目贷方余额,反映行政单位应当上缴财政但尚未缴纳的
款项。年终清缴后,本科目一般应无余额。
2101 应缴税费
一、本科目核算行政单位按照税法等规定应当缴纳的各种税费,
包括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房产税、车船税、城镇
土地使用税等。行政单位代扣代缴的个人所得税,也通过本科目核算。
二、本科目应当按照应缴纳的税费种类进行明细核算。
三、应缴税费应当在产生缴纳税费义务时确认。
四、应缴税费的主要账务处理如下:
(一)因资产处置等发生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等缴
纳义务的,按照税法等规定计算的应缴税费金额,借记“待处理财产
损溢”科目,贷记本科目;实际缴纳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
等科目。
(二)因出租资产等发生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等缴
纳义务的,按照税法等规定计算的应缴税费金额,借记“应缴财政款”
等科目,贷记本科目;实际缴纳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
科目。
(三)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按照税法等规定计算的应代扣代缴的个
人所得税金额,借记“应付职工薪酬”科目[从职工工资中代扣个人所
得税]或“经费支出”科目[从劳务费中代扣个人所得税],贷记本科目。
实际缴纳时,借记本科目,贷记“财政拨款收入”、“零余额账户用
款额度”、“银行存款”等科目。
五、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行政单位应缴未缴的税费金额。
2201 应付职工薪酬
一、本科目核算行政单位按照有关规定应付给职工及为职工支付
的各种薪酬,包括基本工资、奖金、国家统一规定的津贴补贴、社会
保险费、住房公积金等。
二、本科目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按照“工资(离退休费)”、“地
方(部门)津贴补贴”、“其他个人收入”以及“社会保险费”、“住房
公积金”等进行明细核算。
三、应付职工薪酬应当在规定支付职工薪酬的时间确认。
四、应付职工薪酬的主要账务处理如下:
(一)发生应付职工薪酬时,按照计算出的应付职工薪酬金额,借记
“经费支出”科目,贷记本科目。
(二)向职工支付工资、津贴补贴等薪酬时,按照实际支付的金额,
借记本科目,贷记“财政拨款收入”、“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
“银行存款”等科目。
从应付职工薪酬中代扣为职工垫付的水电费、房租等费用时,按
照实际扣除的金额,借记本科目(工资),贷记“其他应收款”等科目。
从应付职工薪酬中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按照代扣代缴的金额,
借记本科目(工资),贷记“应缴税费”科目。
从应付职工薪酬中代扣代缴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按照代扣
代缴的金额,借记本科目(工资),贷记“其他应付款”科目。
(三)缴纳单位为职工承担的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时,借记本科
目(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贷记 “财政拨款收入”、“零余额账
户用款额度”、“银行存款”等科目。
五、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行政单位应付未付的职工薪酬。
2301 应付账款
一、本科目核算行政单位因购买物资或服务、工程建设等而应付
的偿还期限在1年以内(含1年)的款项。
二、本科目应当按照债权单位(或个人)进行明细核算。
三、应付账款应当在收到所购物资或服务、完成工程时确认。
四、应付账款的主要账务处理如下:
(一)收到所购物资或服务、完成工程但尚未付款时,按照应付未付
款项的金额,借记“待偿债净资产”科目,贷记本科目。
(二)偿付应付账款时,借记本科目,贷记“待偿债净资产”科目;
同时,借记“经费支出”科目,贷记“财政拨款收入”、“零余额账
户用款额度”、“银行存款”等科目。
(三)无法偿付或债权人豁免偿还的应付账款,应当按照规定报经批
准后进行账务处理。经批准核销时,借记本科目,贷记“待偿债净资
产”科目。核销的应付账款应在备查簿中保留登记。
五
、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行政单位尚未支付的应付账款。
2302 应付政府补贴款
一、本科目核算负责发放政府补贴的行政单位,按照规定应当支
付给政府补贴接受者的各种政府补贴款。
二、本科目应当按照应支付的政府补贴种类进行明细核算。行政
单位还应当按照补贴接受者建立备查簿,进行相应明细核算。
三、应付政府补贴款应当在规定发放政府补贴的时间确认。
四、应付政府补贴款的主要账务处理如下:
(一)发生应付政府补贴时,按照规定计算出的应付政府补贴金额,
借记“经费支出”科目,贷记本科目。
(二)支付应付的政府补贴款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零余额账户用
款额度”、“银行存款”等科目。
五、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行政单位应付未付的政府补贴金
额。
2305 其他应付款
一、本科目核算行政单位除应缴财政款、应缴税费、应付职工薪
酬、应付政府补贴款、应付账款以外的其他各项偿还期在1年以内(含
1年)的应付及暂存款项,如收取的押金、保证金、未纳入行政单位预
算管理的转拨资金、代扣代缴职工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等。
二、本科目应当按照其他应付款的类别以及债权单位(或个人)进行
明细核算。
三、其他应付款的主要账务处理如下:
(一)发生其他各项应付及暂存款项时,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贷记本科目。
(二)支付其他各项应付及暂存款项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
款”等科目。
(三)因故无法偿付或债权人豁免偿还的其他应付款项,应当按规定
报经批准后进行账务处理。经批准核销时,借记本科目,贷记“其他
收入”科目。核销的其他应付款应在备查簿中保留登记。
四、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行政单位尚未支付的其他应付款。
2401 长期应付款
一、本科目核算行政单位发生的偿还期限超过1年(不含1年)的应
付款项,如跨年度分期付款购入固定资产的价款等。
二、本科目应当按照长期应付款的类别以及债权单位(或个人)进行
明细核算。
三、长期应付款应当按照以下条件确认:
(一)因购买物资、服务等发生的长期应付款,应当在收到所购物资
或服务时确认。
(二)因其他原因发生的长期应付款,应当在承担付款义务时确认。
四、长期应付款的主要账务处理如下:
(一)发生长期应付款时,按照应付未付的金额,借记“待偿债净资
产”科目,贷记本科目。
(二)偿付长期应付款时,借记“经费支出”科目,贷记“财政拨款
收入”、“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银行存款”等科目;同时,借记
本科目,贷记“待偿债净资产”科目。
(三)无法偿付或债权人豁免偿还的长期应付款,应当按照规定报经
批准后进行账务处理。经批准核销时,借记本科目,贷记“待偿债净
资产”科目。核销的长期应付款应在备查簿中保留登记。
五、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行政单位尚未支付的长期应付款。
2901 受托代理负债
一、本科目核算行政单位接受委托,取得受托管理资产时形成的
负债。
二、本科目应当按照委托人等进行明细核算;属于指定转赠物资和
资金的,还应当按照指定受赠人进行明细核算。
三、受托代理负债应当在行政单位收到受托代理资产并产生受托
代理义务时确认。
四、本科目的账务处理参见“受托代理资产”、“库存现金”、
“银行存款”等科目。
五、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行政单位尚未清偿的受托代理负
债。
三、净资产类
3001 财政拨款结转
一、本科目核算行政单位滚存的财政拨款结转资金,包括基本支
出结转、项目支出结转。
二、本科目应当设置“基本支出结转”、“项目支出结转”两个
明细科目;在“基本支出结转”明细科目下按照“人员经费”和“日常
公用经费”进行明细核算,在“项目支出结转”明细科目下按照具体
项目进行明细核算;本科目还应当按照《政府收支分类科目》中“支出
功能分类科目”的项级科目进行明细核算。
有公共财政预算拨款、政府性基金预算拨款等两种或两种以上财
政拨款的行政单位,还应当按照财政拨款种类分别进行明细核算。
本科目还可以根据管理需要按照财政拨款结转变动原因,设置
“收支转账”、“结余转账”、“年初余额调整”、“归集上缴”、
“归集调入”、“单位内部调剂”、“剩余结转”等明细科目,进行
明细核算。
政拨款结转的金额,借记本科目(年初余额调整),贷记有关科目。
(二)从其他单位调入财政拨款结余资金。按照规定从其他单位调入
财政拨款结余资金时,按照实际调增的额度数额或调入的资金数额,
借记“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本科目(归
集调入)及其明细。
(三)上缴财政拨款结转。按照规定上缴财政拨款结转资金时,按照
实际核销的额度数额或上缴的资金数额,借记本科目(归集上缴)及其明
细,贷记“财政应返还额度”、“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银行存
款”等科目。
(四)单位内部调剂结余资金。经财政部门批准对财政拨款结余资金
改变用途,调整用于其他未完成项目等,按照调整的金额,借记“财
政拨款结余”科目(单位内部调剂)及其明细,贷记本科目(单位内部调
剂)及其明细。
(五)结转本年财政拨款收入和支出。
1.年末,将财政拨款收入本年发生额转入本科目,借记“财政拨
款收入——基本支出拨款、项目支出拨款”科目及其明细,贷记本科
目(收支转账——基本支出结转、项目支出结转)及其明细。
2.年末,将财政拨款支出本年发生额转入本科目,借记本科目(收
支转账——基本支出结转、项目支出结转)及其明细,贷记“经费支出
——财政拨款支出——基本支出、项目支出”科目及其明细。
(六)将完成项目的结转资金转入财政拨款结余。年末完成上述财政
拨款收支转账后,对各项目执行情况进行分析,按照有关规定将符合
财政拨款结余性质的项目余额转入财政拨款结余,借记本科目(结余转
账——项目支出结转)及其明细,贷记“财政拨款结余”(结余转账—
—项目支出结余)科目及其明细。
(七)年末冲销有关明细科目余额。
年末收支转账后,将本科目所属“收支转账”、“结余转账”、
“年初余额调整”、“归集上缴”、“归集调入”、“单位内部调剂”
等明细科目余额转入“剩余结转”明细科目;转账后,本科目除“剩余
结转”明细科目外,其他明细科目应无余额。
四、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行政单位滚存的财政拨款结转资
金数额。
3002 财政拨款结余
一、本科目核算行政单位滚存的财政拨款项目支出结余资金。
二、本科目应当按照具体项目、《政府收支分类科目》中“支出
功能分类科目”的项级科目等进行明细核算。
有公共财政预算拨款、政府性基金预算拨款等两种或两种以上财
政拨款的行政单位,还应当按照财政拨款的种类分别进行明细核算。
本科目还可以根据管理需要按照财政拨款结余变动原因,设置
“结余转账”、“年初余额调整”、“归集上缴”、“单位内部调
剂”、“剩余结余”等明细科目,进行明细核算。
三、财政拨款结余的主要账务处理如下:
(一)调整以前年度财政拨款结余。因发生差错更正、以前年度支出
收回等原因,需要调整财政拨款结余的,按照实际调增财政拨款结余
的金额,借记有关科目,贷记本科目(年初余额调整);按照实际调减财
政拨款结余的金额,借记本科目(年初余额调整),贷记有关科目。
(二)上缴财政拨款结余。按照规定上缴财政拨款结余时,按照实际
核销的额度数额或上缴的资金数额,借记本科目(归集上缴)及其明细,
贷记“财政应返还额度”、“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银行存款”
等科目。
(三)单位内部调剂结余资金。经财政部门批准将本单位完成项目结
余资金调整用于基本支出或其他未完成项目支出时,按照批准调剂的
金额,借记本科目(单位内部调剂)及其明细,贷记“财政拨款结
转”(单位内部调剂)科目及其明细。
(四)将完成项目的结转资金转入财政拨款结余。年末,对财政拨款
各项目执行情况进行分析,按照有关规定将符合财政拨款结余性质的
项目余额转入本科目,借记“财政拨款结转”(结余转账——项目支出
结转)科目及其明细,贷记本科目(结余转账——项目支出结余)及其明
细。
(五)年末冲销有关明细科目余额。年末,将本科目所属“结余转
账”、“年初余额调整”、“归集上缴”、“单位内部调剂”等明细
科目余额转入“剩余结余”明细科目;转账后,本科目除“剩余结余”
明细科目外,其他明细科目应无余额。
四、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行政单位滚存的财政拨款结余资
金数额。
3101 其他资金结转结余
一、本科目核算行政单位除财政拨款收支以外的其他各项收支相
抵后剩余的滚存资金。
二、本科目应当设置“项目结转”和“非项目结余”明细科目,
分别对项目资金和非项目资金进行明细核算。对于项目结转,还应当
按照具体项目进行明细核算。
本科目还可以根据管理需要按照其他资金结转结余变动原因,设
置“收支转账”、“年初余额调整”、“结余调剂”、“剩余结转结
余”等明细科目,进行明细核算。
三、其他资金结转结余的主要账务处理如下:
(一)调整以前年度其他资金结转结余。因发生差错更正、以前年度
支出收回等原因,需要调整其他资金结转结余的,按照实际调增的金
额,借记有关科目,贷记本科目(年初余额调整)及其相关明细。按照实
际调减的金额,借记本科目(年初余额调整)及其相关明细,贷记有关科
目。
(二)结转本年其他资金收入和支出:
1.年末,将其他收入中的项目资金收入本年发生额转入本科目,
借记“其他收入”科目及其明细,贷记本科目(项目结转——收支转账)
及其明细;将其他收入中的非项目资金收入本年发生额转入本科目,借
记“其他收入”科目及其明细,贷记本科目(非项目结余——收支转
账)。
2.年末,将其他资金支出中的项目支出本年发生额转入本科目,
借记本科目(项目结转——收支转账)及其明细,贷记“经费支出——
其他资金支出”科目(项目支出)及其明细、“拨出经费”科目(项目支
出)及其明细;将其他资金支出中的基本支出本年发生额转入本科目,借
记本科目(非项目结余——收支转账),贷记“经费支出——其他资金
支出”科目(基本支出)、“拨出经费”科目(基本支出)。
(三)缴回或转出项目结余。完成上述(二)转账后,对本年末各项目
执行情况进行分析,区分年末已完成项目和尚未完成项目,在此基础
上,对完成项目的剩余资金根据不同情况进行账务处理:
1.需要缴回原项目资金出资单位的,按照缴回的金额,借记本科
目(项目结转——结余调剂)及其明细,贷记“银行存款”、“其他应
付款”等科目。
2.将项目剩余资金留归本单位用于其他非项目用途的,按照剩余
的项目资金金额,借记本科目(项目结转——结余调剂)及其明细,贷
记本科目(非项目结余——结余调剂)。
(四)用非项目资金结余补充项目资金。按照实际补充项目资金的金
额,借记本科目(非项目结余——结余调剂),贷记本科目(项目结转—
—结余调剂)及其明细。
(五)年末冲销有关明细科目余额。年末收支转账后,将本科目所属
“收支转账”、“年初余额调整”、“结余调剂”等明细科目余额转
入“剩余结转结余”明细科目;转账后,本科目除“剩余结转结余”明
细科目外,其他明细科目应无余额。
四、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行政单位滚存的各项非财政拨款
资金结转结余数额。
3501 资产基金
一、本科目核算行政单位的预付账款、存货、固定资产、在建工
程、无形资产、政府储备物资、公共基础设施等非货币性资产在净资
产中占用的金额。
二、本科目应当设置“预付款项”、“存货”、“固定资产”、
“在建工程”、“无形资产”、“政府储备物资”、“公共基础设施”
等明细科目,进行明细核算。
三、资产基金的主要账务处理如下:
(一)资产基金应当在发生预付账款,取得存货、固定资产、在建工
程、无形资产、政府储备物资、公共基础设施时确认。
1.发生预付账款时,按照实际发生的金额,借记“预付账款”科
目,贷记本科目(预付款项);同时,按照实际支付的金额,借记“经费
支出”科目,贷记“财政拨款收入”、“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
“银行存款”等科目。
2.取得存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政府储备物资、
公共基础设施等资产时,按照取得资产的成本,借记“存货”、“固
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政府储备物资”、“公
共基础设施”等科目,贷记本科目(存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
资产、政府储备物资、公共基础设施);同时,按照实际发生的支出,借
记“经费支出”科目,贷记“财政拨款收入”、“零余额账户用款额
度”、“银行存款”等科目。
(二)收到预付账款购买的物资或服务时,应当相应冲减资产基金。
按照相应的预付账款金额,借记本科目(预付款项),贷记“预付账
款”科目。
(三)领用和发出存货、政府储备物资时,应当相应冲减资产基金。
领用和发出存货、政府储备物资时,按照领用和发出存货、政府
储备物资的成本,借记本科目(存货、政府储备物资),贷记“存货”、
“政府储备物资”科目。
(四)计提固定资产折旧、公共基础设施折旧、无形资产摊销时,应
当冲减资产基金。
计提固定资产折旧、公共基础设施折旧、无形资产摊销时,按照
计提的折旧、摊销金额,借记本科目(固定资产、公共基础设施、无形
资产),贷记“累计折旧”、“累计摊销”科目。
(五)无偿调出、对外捐赠存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政府储备物
资、公共基础设施时,应当冲减该资产对应的资产基金。
1.无偿调出、对外捐赠存货、政府储备物资时,按照存货、政府
储备物资的账面余额,借记本科目及其明细,贷记“存货”、“政府
储备物资”等科目。
2.无偿调出、对外捐赠固定资产、公共基础设施、无形资产时,
按照相关固定资产、公共基础设施、无形资产的账面价值,借记本科
目及其明细,按照已计提折旧、已计提摊销的金额,借记“累计折
旧”、“累计摊销”科目,按照固定资产、公共基础设施、无形资产
的账面余额,贷记“固定资产”、“公共基础设施”、“无形资产”
科目。
(六)通过“待处理财产损溢”科目核算的资产处置,有关本科目的
账务处理参见“待处理财产损溢”科目。
四、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行政单位非货币性资产在净资产
中占用的金额。
3502 待偿债净资产
一、本科目核算行政单位因发生应付账款和长期应付款而相应需
在净资产中冲减的金额。
二、待偿债净资产的主要账务处理如下:
(一)发生应付账款、长期应付款时,按照实际发生的金额,借记本
科目,贷记“应付账款”、“长期应付款”等科目。
(二)偿付应付账款、长期应付款时,按照实际偿付的金额,借记
“应付账款”、“长期应付款”等科目,贷记本科目;同时,按照实际
支付的金额,借记“经费支出”科目,贷记“财政拨款收入”、“零
余额账户用款额度”、“银行存款”等科目。
(三)因债权人原因,核销确定无法支付的应付账款、长期应付款时,
按照报经批准核销的金额,借记“应付账款”、“长期应付款”科目,
贷记本科目。
三、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行政单位因尚未支付的应付账款
和长期应付款而需相应冲减净资产的金额。
四、收入类
4001 财政拨款收入
费”和“日常公用经费”进行明细核算,在“项目支出拨款”明细科
目下按照具体项目进行明细核算。
有公共财政预算拨款、政府性基金预算拨款等两种或两种以上财
政拨款的行政单位,还应当按照财政拨款的种类分别进行明细核算。
三、财政拨款收入的主要账务处理如下:
(一)财政直接支付方式下,行政单位根据收到的“财政直接支付入
账通知书”及相关原始凭证,借记“经费支出”科目,贷记本科目。
年末,行政单位根据本年度财政直接支付预算指标数与财政直接
支付实际支出数的差额,借记“财政应返还额度——财政直接支付”
科目,贷记本科目。
(二)财政授权支付方式下,行政单位根据收到的“财政授权支付额
度到账通知书”,借记“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年末,如行政单位本年度财政授权支付预算指标数大于财政授权
支付额度下达数,根据两者间的差额,借记“财政应返还额度——财
政授权支付”科目,贷记本科目。
(三)其他方式下,实际收到财政拨款收入时,借记“银行存款”等
行明细核算。
三、其他收入的主要账务处理如下:
(一)收到属于其他收入的各种款项时,按照实际收到的金额,借记
“银行存款”、“库存现金”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二)年末,将本科目本年发生额转入其他资金结转结余时,借记本
科目,贷记“其他资金结转结余”科目。
四、年终结账后,本科目应无余额。
五、支出类
5001 经费支出
一、本科目核算行政单位在开展业务活动中发生的各项支出。
二、本科目应当分别按照“财政拨款支出”和“其他资金支出”、
“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等分类进行明细核算;并按照《政府收支
分类科目》中“支出功能分类科目”的项级科目进行明细核算;“基本
支出”和“项目支出”明细科目下应当按照《政府收支分类科目》中
“支出经济分类科目”的款级科目进行明细核算。同时在“项目支出”
明细科目下按照具体项目进行明细核算。
有公共财政预算拨款、政府性基金预算拨款等两种或两种以上财
政拨款的行政单位,还应当按照财政拨款的种类分别进行明细核算。
三、经费支出的主要账务处理如下:
细科目。
(四)发生预付账款的,按照实际预付的金额,借记本科目,贷记
“财政拨款收入”、“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银行存款”等科目;
同时,借记“预付账款”科目,贷记“资产基金——预付款项”科目。
(五)偿还应付款项时,按照实际偿付的金额,借记本科目,贷记
“财政拨款收入”、“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银行存款”等科目;
同时,借记“应付账款”、“长期应付款”科目,贷记“待偿债净资
产”科目。
(六)发生其他各项支出时,按照实际支付的金额,借记本科目,贷
记“财政拨款收入”、“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银行存款”等科
目。
(七)行政单位因退货等原因发生支出收回的,属于当年支出收回的,
借记“财政拨款收入”、“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银行存款”等
科目,贷记本科目;属于以前年度支出收回的,借记“财政应返还额
度”、“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财政
拨款结转”、“财政拨款结余”、“其他资金结转结余”等科目。
(八)年末,将本科目本年发生额分别转入财政拨款结转和其他资金
结转结余时,借记“财政拨款结转”、“其他资金结转结余”科目,
贷记本科目。
四、年终结账后,本科目应无余额。
5101 拨出经费
一、本科目核算行政单位向所属单位拨出的纳入单位预算管理的
非同级财政拨款资金,如拨给所属单位的专项经费和补助经费等。
二、本科目应当分别按照“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进行明细
核算;还应当按照接受拨出经费的具体单位和款项类别等分别进行明细
(三)年末,将本科目本年发生额转入其他资金结转结余时,借记
“其他资金结转结余”科目,贷记本科目。
四、年终结账后,本科目应无余额。
第九章 财务报表
第四十条 财务报表是反映行政单位财务状况和预算执行结果等的
书面文件,由会计报表及其附注构成。会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收
入支出表、财政拨款收入支出表等。
资产负债表是反映行政单位在某一特定日期财务状况的报表。资
产负债表应当按照资产、负债和净资产分类、分项列示。
收入支出表是反映行政单位在某一会计期间全部预算收支执行结
果的报表。收入支出表应当按照收入、支出的构成和结转结余情况分
类、分项列示。
财政拨款收入支出表是反映行政单位在某一会计期间财政拨款收
入、支出、结转及结余情况的报表。
附注是指对在会计报表中列示项目的文字描述或明细资料,以及
对未能在会计报表中列示项目的说明等。
第四十一条 行政单位会计报表的格式
第四十二条 行政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编制财务报表:
一、行政单位资产负债表、财政拨款收入支出表和附注应当至少
按照年度编制,收入支出表应当按照月度和年度编制。
二、行政单位应当根据本制度编制并提供真实、完整的财务报表。
行政单位不得违反规定,随意改变本制度规定的会计报表格式、编制
依据和方法,不得随意改变本制度规定的会计报表有关数据的会计口
径。
三、行政单位的财务报表应当根据登记完整、核对无误的账簿记
录和其他有关资料编制,要做到数字真实、计算准确、内容完整、报
送及时。
一、资产负债表的编制说明
(一)本表“年初余额”栏内各项数字,应当根据上年年末资产负债
表“期末余额”栏内数字填列。如果本年度资产负债表规定的各个项
目的名称和内容同上年度不相一致,应对上年年末资产负债表各项目
的名称和数字按照本年度的规定进行调整,填入本表“年初余额”栏
内。
(二)本表“期末余额”栏各项目的内容和填列方法。
1.资产类项目。
(1)“库存现金”项目,反映行政单位期末库存现金的金额。本项
目应当根据“库存现金”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期末库存现金中有属于
受托代理现金的,本项目应当根据“库存现金”科目的期末余额减去
其中属于受托代理的现金金额后的余额填列。
(2)“银行存款”项目,反映行政单位期末银行存款的金额。本项
目应当根据“银行存款”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期末银行存款中有属于
受托代理存款的,本项目应当根据“银行存款”科目的期末余额减去
其中属于受托代理的存款金额后的余额填列。
(3)“财政应返还额度”项目,反映行政单位期末财政应返还额度
本项目应当根据“固定资产”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固定资产累计折旧”项目,反映行政单位期末各项固定资产的
累计折旧金额。本项目应当根据“累计折旧”科目中“固定资产累计
折旧”明细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9)“在建工程”项目,反映行政单位期末除公共基础设施在建工
程以外的尚未完工交付使用的在建工程的实际成本。本项目应当根据
“在建工程”科目中属于非公共基础设施在建工程的期末余额填列。
(10)“无形资产”项目,反映行政单位期末各项无形资产的账面
价值。本项目应当根据“无形资产”科目的期末余额减去“累计摊销”
科目的期末余额后的金额填列。
“无形资产原价”项目,反映行政单位期末各项无形资产的原价。
本项目应当根据“无形资产”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累计摊销”项目,反映行政单位期末各项无形资产的累计摊销
金额。本项目应当根据“累计摊销”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科目中“公共基础设施累计折旧”明细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14)“公共基础设施在建工程”项目,反映行政单位期末尚未完
工交付使用的公共基础设施在建工程的实际成本。本项目应当根据
“在建工程”科目中属于公共基础设施在建工程的期末余额填列。
(15)“受托代理资产”项目,反映行政单位期末受托代理资产的
价值。本项目应当根据“受托代理资产”科目的期末余额(扣除其中受
托储存管理物资的金额)加上“库存现金”、“银行存款”科目中属于
受托代理资产的现金余额和银行存款余额的合计数填列。
2.负债类项目。
(16)“应缴财政款”项目,反映行政单位期末按规定应当上缴财
政的款项(应缴税费除外)。本项目应当根据“应缴财政款”科目的期末
余额填列。
(17)“应缴税费”项目,反映行政单位期末应缴未缴的各种税费。
本项目应当根据“应缴税费”科目的期末贷方余额填列;如“应缴税费”
科目期末为借方余额,则以“-”号填列。
(18)“应付职工薪酬”项目,反映行政单位期末尚未支付给职工
的各种薪酬。本项目应当根据“应付职工薪酬”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19)“应付账款”项目,反映行政单位期末尚未支付的偿还期限
在1年以内(含1年)的应付账款的金额。本项目应当根据“应付账款”
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20)“应付政府补贴款”项目,反映行政单位期末尚未支付的应
付政府补贴款的金额。本项目应当根据“应付政府补贴款”科目的期
末余额填列。
(21)“其他应付款”项目,反映行政单位期末尚未支付的其他各
项应付及暂收款项的金额。本项目应当根据“其他应付款”科目的期
末余额填列。
(22)“一年内到期的非流动负债”项目,反映行政单位期末承担
的1年以内(含1年)到偿还期的非流动负债。本项目应当根据“长期应
付款”等科目的期末余额分析填列。
(23)“长期应付款”项目,反映行政单位期末承担的偿还期限超
过1年的应付款项。本项目应当根据“长期应付款”科目的期末余额
减去其中1年以内(含1年)到偿还期的长期应付款金额后的余额填列。
(24)“受托代理负债”项目,反映行政单位期末受托代理负债的
金额。本项目应当根据“受托代理负债”科目的期末余额(扣除其中受
托储存管理物资对应的金额)填列。
3.净资产类项目。
(25)“财政拨款结转”项目,反映行政单位期末滚存的财政拨款
结转资金。本项目应当根据“财政拨款结转”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26)“财政拨款结余”项目,反映行政单位期末滚存的财政拨款
结余资金。本项目应当根据“财政拨款结余”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27)“其他资金结转结余”项目,反映行政单位期末滚存的除财
政拨款以外的其他资金结转结余的金额。本项目应当根据“其他资金
结转结余”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项目结转”项目,反映行政单位期末滚存的非财政拨款未完成
项目结转资金。本项目应当根据“其他资金结转结余”科目中“项目
结转”明细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28)“资产基金”项目,反映行政单位期末预付账款、存货、固
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政府储备物资、公共基础设施等非货
币性资产在净资产中占用的金额。本项目应当根据“资产基金”科目
的期末余额填列。
(29)“待偿债净资产”项目,反映行政单位期末因应付账款和长
期应付款等负债而相应需在净资产中冲减的金额。本项目应当根据
“待偿债净资产”科目的期末借方余额以“-”号填列。
(三)行政单位按月编制资产负债表的,应当遵照以下规定编制:
1.月度资产负债表应在资产部分“银行存款”项目下增加“零余
额账户用款额度”项目。
2.“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项目,反映行政单位期末零余额账户用
款额度的金额。本项目应当根据“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科目的期末
余额填列。
3.“财政拨款结转”项目。本项目应当根据“财政拨款结转”科目
的期末余额,加上“财政拨款收入”科目本年累计发生额,减去“经
费支出——财政拨款支出”科目本年累计发生额后的余额填列。
4.“其他资金结转结余”项目。本项目应当根据“其他资金结转结
余”科目的期末余额,加上“其他收入”科目本年累计发生额,减去
“经费支出——其他资金支出”科目本年累计发生额,再减去“拨出
经费”科目本年累计发生额后的余额填列。
“项目结转”项目。本项目应当根据“其他资金结转结余”科目
中“项目结转”明细科目的期末余额,加上“其他收入”科目中项目
收入的本年累计发生额,减去“经费支出——其他资金支出”科目中
项目支出本年累计发生额,再减去“拨出经费”科目中项目支出本年
累计发生额后的余额填列。
5.月度资产负债表其他项目的填列方法与年度资产负债表的填列
方法相同。
二、收入支出表的编制说明
(一)本表“本月数”栏反映各项目的本月实际发生数。在编制年度
收入支出表时,应当将本栏改为“上年数”栏,反映上年度各项目的
实际发生数;如果本年度收入支出表规定的各个项目的名称和内容同上
年度不一致,应对上年度收入支出表各项目的名称和数字按照本年度
(1)“财政拨款结转结余调整及变动”项目,根据“财政拨款结
转”、“财政拨款结余”科目下的“年初余额调整”、“归集上缴”、
“归集调入”明细科目的本期贷方发生额合计数减去本期借方发生额
合计数的差额填列;如为负数,以“-”号填列。
(2)“其他资金结转结余调整及变动”项目,根据“其他资金结转
结余”科目下的“年初余额调整”、“结余调剂”明细科目的本期贷
方发生额合计数减去本期借方发生额合计数的差额填列;如为负数,以
“-”号填列。
3.“收入合计”项目,反映行政单位本期取得的各项收入的金额。
本项目应当根据“财政拨款收入”科目的本期发生额加上“其他收入”
科目的本期发生额的合计数填列。
(1)“财政拨款收入”项目及其所属明细项目,反映行政单位本期
从同级财政部门取得的各类财政拨款的金额。本项目应当根据“财政
拨款收入”科目及其所属明细科目的本期发生额填列。
(2)“其他资金收入”项目及其所属明细项目,反映行政单位本期
取得的各类非财政拨款的金额。本项目应当根据“其他收入”科目及
其所属明细科目的本期发生额填列。
4.“支出合计”项目,反映行政单位本期发生的各项资金支出金额。
本项目应当根据“经费支出”和“拨出经费”科目的本期发生额的合
款资金收入和支出相抵后的余额。本项目应当根据本表中“财政拨款
收入”项目金额减去“财政拨款支出”项目金额后的余额填列;如为负
数,以“-”号填列。
(2)“其他资金收支差额”项目,反映行政单位本期发生的非财政
拨款资金收入和支出相抵后的余额。本项目应当根据本表中“其他资
金收入”项目金额减去“其他资金支出”项目金额后的余额填列;如为
负数,以“-”号填列。
6.“年末各项资金结转结余”项目及其所属各明细项目,反映行政
单位截至本年末的各项资金结转结余金额。各明细项目应当根据“财
政拨款结转”、“财政拨款结余”、“其他资金结转结余”科目的年
末余额填列。
上述“年初各项资金结转结余”、“年末各项资金结转结余”项
目及其所属各明细项目,只在编制年度收入支出表时填列。
三、财政拨款收入支出表的编制说明
(一)本表“项目”栏内各项目,应当根据行政单位取得的财政拨款
种类分项设置;其中“项目支出”下,根据每个项目设置;行政单位取得
除公共财政预算拨款和政府性基金预算拨款以外的其他财政拨款的,
应当按照财政拨款种类增加相应的资金项目及其明细项目。
(二)本表各栏及其对应项目的内容和填列方法:
1.“年初财政拨款结转结余”栏中各项目,反映行政单位年初各项
财政拨款结转和结余的金额。各项目应当根据“财政拨款结转”、
“财政拨款结余”及其明细科目的年初余额填列。本栏目中各项目的
数额,应当与上年度财政拨款收入支出表中“年末财政拨款结转结余”
栏中各项目的数额相等。
2.“调整年初财政拨款结转结余”栏中各项目,反映行政单位对年
初财政拨款结转结余的调整金额。各项目应当根据“财政拨款结转”、
“财政拨款结余”科目中“年初余额调整”科目及其所属明细科目的
本年发生额填列。如调整减少年初财政拨款结转结余,以“-”号填列。
转结余资金金额。各项目应当根据“财政拨款结转”、“财政拨款结
余”科目中“归集上缴”和“归集调入”科目及其所属明细科目的本
年发生额填列。对归集上缴的财政拨款结转结余资金,以“-”号填列。
4.“单位内部调剂”栏中各项目,反映行政单位本年财政拨款结转
结余资金在内部不同项目之间的调剂金额。各项目应当根据“财政拨
款结转”和“财政拨款结余”科目中的“单位内部调剂”及其所属明
细科目的本年发生额填列。对单位内部调剂减少的财政拨款结转结余
项目,以“-”号填列。
5.“本年财政拨款收入”栏中各项目,反映行政单位本年从同级财
政部门取得的各类财政预算拨款金额。各项目应当根据“财政拨款收
入”科目及其所属明细科目的本年发生额填列。
6.“本年财政拨款支出”栏中各项目,反映行政单位本年发生的财
政拨款支出金额。各项目应当根据“经费支出”科目及其所属明细科
目的本年发生额填列。
7.“年末财政拨款结转结余”栏中各项目,反映行政单位年末财政
拨款结转结余的金额。各项目应当根据“财政拨款结转”、“财政拨
款结余”科目及其所属明细科目的年末余额填列。
四、附注
行政单位的报表附注应当至少披露下列内容:
(一)遵循《行政单位会计制度》的声明;
(二)单位整体财务状况、预算执行情况的说明;
(三)会计报表中列示的重要项目的进一步说明,包括其主要构成、
增减变动情况等;
(四)重要资产处置、资产重大损失情况的说明;
(五)以名义金额计量的资产名称、数量等情况,以及以名义金额计
第十章 附则
第四十四条 行政单位有关基本建设投资会计并账的要求和新旧会
计制度的衔接,由财政部另行规定。
第四十五条 国家物资储备局及所属行政单位管理的储备物资的会
计核算,按照《国家物资储备资金会计制度》规定执行。
行政单位会计机构设置、会计人员配备、会计基础工作、会计档
案管理以及内部控制等,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会计基
础工作规范》、《会计档案管理办法》、《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
范(试行)》等规定执行。开展会计信息化工作的行政单位,还应当按照
财政部制定的相关会计信息化工作规范执行。
第四十六条 本制度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1998年2月6日
财政部印发的《行政单位会计制度》(财预字〔1998〕49号)同时废止。
本文发布于:2023-11-12 12:56:19,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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