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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终止妊娠药品购销和使用管理规定
汉川市妇幼保健院
为了进一步加强终止妊娠药品的管理,保障妇女健康,根据《母
婴保健法》、《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药品管理法》和国家计划生育委
员会、卫生部、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
定和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的规定》,结合我院工作实际,经院办
公会研究制定本规定:
一、终止妊娠药品(不包括避孕药品)的采购销规定:药剂科必须严
格审核终止妊娠药品批发公司的资质(只能固定一家),根据院业务
需要按计划,由药剂科主任签字后方可进行采购;对终止妊娠药品的
采购要建立真实完整的采购记录,记录应保存至超过药品有效期二
年,但不得少于三年。
二、终止妊娠药品使用管理:
1、药剂科或药房对终止妊娠药品实行专人、专柜、专帐、专处方管
理。药剂科或药房建立终止妊娠药品处方档案和专账,切实做到账处
(账与处方)相符,账实相符(账与药品),账账(药品的进、销、
存)相符。专帐各栏目内容必须按实填写完整。
2、终止妊娠药品的处方权限:必须具备中级以上职称,有执业资格
的妇产科医生。
3、门诊妇产科医生开具终止妊娠药品时,只能适用需要进行药流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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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生证明的病人,对无计生证明不得处方,对有证明的药流病人,处
方后首次必须看服到肚;非药流病人不得开具此药;如果造成后果者
由本人负全责。
4、住院部妇产科医生用于治疗药流以外的某些疾病时(产后出血、
子宫肌瘤、引产等),必须验证身份证并作好登记(姓名、性别、年
龄、详细地址、用药原因、身份证号),开具的处方实行双签字交药
房;服药要看服到肚;处方保存完好备查;若出现终止妊娠药物外流
现象,谁开处方谁负责。
5、药库房严禁药房私自销售和/代售终止妊娠药品;非妇产科专业人
员开具终止妊娠药品处方严禁发放;一经发现或举报属实,将按有关
规定严肃处理。
5、如果违反规定非法销售和使用终止妊娠药品者,由卫生行政部门、
人口计划生育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查处。
(附件:终止妊娠药品处方权及分管责任人情况)
汉川市妇幼保健院
二〇一二年七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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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终止妊娠药品处方权及分管责任人情况
1、医务科:责任人:王亚兰
2、妇产科门诊:责任人:朱小玲
严伏生、邓友仙、许艾兰、龚姣娥
3、妇产科住院部:责任人:邓建勇、刘道芳
李先华、曹春英、肖煜华、杨利芬、章杰、周游、刘素荣、王翠群、
包海菊、吕亮芬、周成艳
4、药房:责任人:夏玉玲
李必君、王黎华、陈琪、黄华兵、刘婧、刘洋、赵婷、黄荣
5、药库:责任人:段红
熊启荣、张景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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