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
医疗建筑电气设计规范
Code for the electrical design of medical buildings
JGJXX-2010
主编部门:中国建筑设计研究院
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施行日期:2010年12月
中 国 计 划 出 版 社
2010.北京
前 言
行业标准《医疗建筑电气设计规范》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
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2008年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制订、修订计
划(第一批)》的通知〉(建标2008102号)文件的要求, 由住房
和城乡建设部标准定额司组织中国建筑设计研究院会同中国医院协
会医院建筑系统研究分会、现代集团上海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中南建筑设计院、中国中元国际工程公司、清华大学建筑设计研究院、
中国电子工程设计院、中国航空工业规划设计研究院、中国建筑标准
设计研究院、北京大学第一医院、上海银欣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施耐德电气中国投资有限公司、德国本德尔公司等设计、生产、医疗
机构单位共同编制完成的。经有关部门会审通过,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以建标 文批准发布。
本设计规范在编制过程中, 编制组进行了广泛的调查研究, 认
真总结实践经验,并参考国内外有关的标准,广泛吸取全国有关单位
和专家的意见,在统一思想的基础上,制订了本设计规范。
本设计规范共分为14章,主要内容包括:总则、术语代号、医
疗建筑电气设备工作场所、供配电系统、低压配电、配电线路布线系
1
统、常用诊疗设备配电、照明、防雷、接地及安全防护、智能化集成
系统、电子信息系统、建筑设备及医疗设备监控系统、公共安全系统、
呼应信号系统。
本设计规范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管理,中国建筑
标准设计研究院负责日常管理,具体解释工作由中国建筑设计研究院
负责。在本规范的实施应用过程中,希望各单位积极总结经验,请将
意见和有关资料寄至中国建筑设计研究院(地址:北京市车公庄大街
19号,邮政编码:100044,电话:68302606),以供修订时参考。
主编单位:中国建筑设计研究院
参编单位:中国医院协会医院建筑系统研究分会、现代集团上海
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中南建筑设计院、中国中元国际工程公司、
清华大学建筑设计研究院、中国电子工程设计院、中国航空工业规划
设计研究院、中国建筑标准设计研究院、北京大学第一医院、上海银
欣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施耐德电气中国投资有限公司、德国本德
尔公司。
主要起草人:欧阳东、陈琪、贾京花、张文才、于冬、陈众励、
汪隽、王漪、王健、戴德慈、钟景华、魏旗、李立晓、张庆林、董怡
新、唐颖、周贤、王烈。(暂按参编单位参加人排序)
2
目 次
1 总则………………………………….
2术语代号…………………………
2.1术语……………………….
2.2 代号…………………………
3 医疗建筑电气设备工作场所…………………………
4供配电系统……………………………………………………..
4.1 一般规定……………………………………………………..
4.2 负荷分级………………………………………………
4.3供配电系统…………………………………………….
4.4应急电源…………………………………..
4.5变配电所计算机监控系统……………………..
5 低压配电……………………………………………………
5.1 低压配电系统………………………………..
5.2 导体选择…………………………………………..
5.3低压电器选择…………………………………………..
5.4 医疗科室低压配电线路保护………………………..
5.5谐波抑制……………………………………………..
3
6 配电线路布线系统…………………………………………..
6.1 一般规定………………………………………..
6.2 特殊场所对布线的要求……………………………..
6.3竖井及设备间……………………………………………..
7.常用诊疗设备配电…………………………………..
7.1一般规定…………………………………………..
7.2大型诊疗设备对电源的要求…………………………..
7.3医用磁共振成像设备(MRI)…………………………………..
7.4医用X射线设备……………………………………..
7.5医用高能射线设备…………………………………..
7.6医用核素设备………………………………………..
7.7 其他医疗设备………………………………..
8.照明………………………………………..
8.1一般规定……………………………………………..
8.2照明质量………………………………………..
8.3照明方式及种类…………………………………………..
8.4应急照明………………………………………..
8.5照明控制……………………………………..
4
8.6照明节能…………………………………..
8.7 医用标识………………………………………..
9防雷、接地及安全防护………………………
9.1 一般规定………………………………..
9.2 防雷……………………………………..
9.3接地………………………………………..
9.4 安全防护……………………………………..
9.5 电磁兼容保护……………………………………..
10.智能化集成系统……………………………………..
10.1一般规定………………………………………..
10.2系统功能配置………………………………………………..
10.3系统构成及技术标准……………………………..
11电子信息系统……………………………………………..
11.1一般规定………………………………………..
11.2电话交换系统…………………………………………..
11.3计算机信息网络系统…………………………………..
11.4综合布线系统……………………………………..
11.5室内移动通信覆盖系统………………………………..
5
11.6卫星通信系统…………………………………………..
11.7有线电视及卫星电视系统…………………………………..
11.8公共广播系统……………………………….
11.9会议系统、远程医疗系统、视频示教系统……………………
11.10信息引导及发布系统…………………………………..
11.11信息时钟系统…………………………………………..
12建筑设备及医疗设备监控系统………………………………..
12.1建筑设备监控系统……………………………………..
12.2医疗设备监控系统…………………………..
13公共安全系统…………………………………………..
13.1一般规定………………………………………………..
13.2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及应急广播系统………………………..
13.3 视频安防监控系统………………………………………
4 入侵报警系统………………………………………………..
13.5 出入口控制系统……………………………………..
13.6 电子巡查系统 ……………………………………….
13.7 停车库管理系统……………………………..
13.8 患者腕带系统……………………………………..
6
13.9 婴儿防盗系统………………………………..
14 呼应信号系统………………………………..
14.1 一般规定………………………………………..
14.2 候诊呼应信号系统…………………………………………..
14.3 病房护理呼应信号系统…………………………..
14.4 病房探视系统………………………………………..
用词说明………………………………………………
1 总则
1.0.1
为了规范医疗建筑的电气设计,提高医疗建筑电气的设计质
量,贯彻国家技术经济政策,坚持以人为本,做到安全可靠、
经济适用、节能环保、技术先进、维护管理方便,制定本规
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改建和扩建的医疗建筑工程电气设计。
1.0.3
医疗建筑电气设计,除应执行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和行业
现行的有关标准、规范和规定。
2术语、代号
2.1术语
2.1.1 医疗系统 medical system
医疗系统是指医疗自身的结构与功能。其结构是指组成这个有机
整体的各个部分、要素、成分相互组合的方式或构成的形式以及要素
之间形成的相互关系。其功能是指医疗系统在特定环境下所能发挥的
作用或能力。
2.1.2 净化电源设备 Clean Power Equipment
在敏感电子设备配电线路上,视电源干扰性质,安装用于提高
电能质量的设备。
【2.1.2条文解释】净化电源设备,如:调压器、滤波器、电涌防护
器、电动机--发电机组、EPS、隔离变压器等。
2.1.3 医技部 medical technical ctions
医技部主要是指运用专门诊疗技术或设备,协同临床各科诊疗疾
病的技术科室。
2.1.4 患者环境 environment for patient
10
患者环境示意(IEC60601-1-1)。
2.1.5 医院信息系统(HIS)hospital information system
为医院所属各部门提供患者诊疗信息和行政管理信息的收集、
存储、处理、提取和数据交换的能力,并满足所有授权用户的功能需
求。
2.1.6医院管理系统(HMS)hospital management system
对医院进行管理的非医疗子系统,包括财务管理系统,行政办
公系统,人事系统等。
2.1.7临床信息系统(CIS)clinical information syste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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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处理临床信息的各功能子系统组成,各子系统包括门诊管理
系统、患者护理和电子病历系统、医学影像存档与通信系统、放射信
息管理系统、药房管理系统、实验室信息管理系统、远程医疗管理系
统,医学资料总库和信息集成系统等。
2.1.8医学影像存档与通信系统(PACS)picture archiving and
communication systems
系统将联接不同的影像设备(超声波,磁共振扫描,电脑断层,
内视镜检查,X光机等超声及核医学设备);存储与管理图像;并进
行图像的调用与后处理,组成完整的影像处理系统。
2.2 代号
2.2.1 CCU 心脏监护病房
Coronary care unit
2.2.2 ECT 放射核 Emission computed tomography
2.2.3 ICU 重症监护病房 Innsive care unit
2.2.4 MRI 磁共振成像 Magnetic resonance imaging
2.2.5 PACS 医学影像存储传输系统 Picture archiving and
communication system
2.2.6 PET 单光子断层扫描 Positron emission tomography
2.2.7 PELV 保护特低电压电路 Protective extra-low voltage
2.2.8 SELV 安全特低电压 Safety extra-low voltage
2.2.9 PDU 电源分配单元 Powe r distribution unit
12
3 医疗场所及医疗设备
3.1 医疗建筑电气设备工作场所分为0类医疗场所、1类医疗场所、
2类医疗场所。
0类医疗场所:无需与患者身体接触的电气装置工作的场所。配
电系统采用TN-S系统。
1类医疗场所:医疗电气设备的接触部件需要与患者体表、体内
(除了2类医疗场所所述环境以外)接触的电气装置工作的场所。配
电系统采用TN-S系统。
2类医疗场所:医疗电气设备的接触部件需要与患者体内(主要
指心脏或接近心脏部位)接触以及电源中断危及患者生命的电气装置
工作的场所。配电系统采用TN-S和IT系统。
3.2医疗用房所对应的电气设备工作场所(以下简称医疗场所)的分
类见表3.2。
表3.2 医疗安全设施等级与类别的分配示例
部门 医疗场所以及设备 场所类别 自动恢复供电时间 备注
0 1 2
t≤0.5s 0.5s 级负荷) 的一级负荷) 荷) 门诊部 门诊诊室 X (特别重要s(一级负(二级、三 13 门诊治疗 X 急诊诊室 X X 急诊部 急诊抢救室 X Xa X 急诊观察室、处置室 X X 病房 X X X Xa X 血液病房的净化室、产房、 早产儿室、烧伤病房 住院部 婴儿室 X X 重症监护室 X Xa X 血液透析室 X Xa X 手术室 X Xa X X Xa X 术前准备室、术后复苏室、 麻醉室 X 护士站、麻醉师办公室、石X 手术室 膏室、冰冻切片室、敷料制 作室、消毒敷料 功能检肺功能检查室、电生理检查 X X 查 室、超声检查室 Xb Xb 内窥镜 内窥镜检查室 Xb Xb 泌尿科 X X DR诊断室、CR诊断室、CT 诊断室 X X 导管介入室 X Xa X 心血管造影检查室 影像科 14 MRI扫描室 X X X X 放射治后装、钴60、直线加速器、 疗 γ刀、深部X线治疗 X X 物理治疗室 X X 水疗室 X X 大型生化仪器 X X 一般仪器 X Xa ECT扫描间、PET扫描间、 γ像机、服药、注射 X 试剂培制、储源室、分装室、X 理疗科 检验科 核医学 功能测试室、实验室、计量 室 高压氧 高压氧仓 贮血 X X 输血科 配血、发血 X X 取材、制片、镜检 X X 病理科 病理解剖 X X 药剂科 贵重药品冷库 X Xc 医用气体供应系统 X X X X X 消防电梯、-排烟系统、中X 保障系 统 央监控系统、火灾警报以及 灭火系统 中心(消毒)供应室、空气X X 净化机组 太平柜、焚烧炉、锅炉房 X Xc 15 注: a:照明及生命支持电气设备 b:不作为手术室 c:恢复供电时间可在15s以上,但需要持续3-24h提供电力。 【条文解释】医疗用房实际上分为两大类: 3.2 1.强调患者环境: 从场所内的医疗电气设备或部件是否接触患者人身及接触患者 人体何种部分这一角度考虑的。即考虑电气装置及配件对患者的宏电 击及微电击的影响。只有2类场所增加了中断供电本身对患者生命的 影响。医疗场所在强调供电可靠性的同时,首先要考虑到患者用电安 全。 2.强调设备环境: 针对电源中断,不同设备停止运行对医院正常运行的影响。此类 医疗场所分类均为0类场所,但恢复供电时间有所不同。 上述医疗场所的分类表是根据我国医院目前的现状综合考虑 的一个示意性的分类,是目前综合医院比较常规的设置,医院的诊疗 手段、医疗设备发展迅速,很难包罗万象。因此在项目设计之初,设 计人员应与医院密切配合,对于新的设备,新的诊治手段,新的医疗 场所应该秉承本章节的上述原则通过与医疗部门共同分析进行划分。 根据医院的要求对相关的医疗场所的分类进行落实与确认。 16 4 供配电系统 4.1 一般规定 4.1.1 本章适用于医疗建筑中10kV及以下供配电系统设计。 4.1.2 应根据医疗建筑的负荷性质、用电容量、工艺流程特点以及当 地供电条件,合理进行供电系统设计。 4.1.3 供配电系统应安全可靠、技术先进、经济合理,并应根据医疗 建筑的特点、系统和发展规划,适当考虑远期发展。 4.1.4 供配电系统应注重节能环保、减少能源损耗、便于维护管理。 4.2 负荷分级 4.2.1医疗建筑用电负荷应根据负荷对供电可靠性的需求及中断供电 可能造成的损失和影响程度进行分级。主要负荷的分级应符合表 3.2.1的规定。 表4.2.1主要用电负荷的分级 医疗建筑名 称 二级、三级医 院, 相当于二级 医院的社区 卫生服务中 心 用电负荷名称 负荷等级 一级负荷 中的 重要手术室、重症监护室、抢救室等涉及患者 特别重要生命安全的设备及其照明用电 负荷 一级 急诊诊室、监护病房、手术室、分娩室、婴儿 下列场所的电力及照明用电: 室、血液病房的净化室、血液透析室、病理切片分 17 一级医院 急诊室 各级医院 社区卫生服 一、二级负荷以外的其它负荷 三级 务中心、站、 点 注:1.本表未含消防负荷。消防负荷分级详见相应规范。 2.用电负荷的自动恢复供电时间详见表3.2。 析、磁共振、介入治疗用DSA、加速器机房、血库、 高压氧仓、变配电室; 培养箱、医用冰箱、恒温箱; 门诊部、医技部不低于30%的走道照明; 5级洁净度手术室空调系统、重症监护室空调 系统、重症呼吸道感染区的通风系统; 电子信息系统中心机房用电。 电子显微镜、内窥镜、CT机、X光机、 病房部走道照明、高级病房、高肢体伤残康复 病房照明、 二级 医用气体供应机房、手术室空调系统等用电负 荷 【4.2.1条文解释】涉及患者生命安全的设备:如无影灯、呼吸机、 心电监护仪等。 4.2.2 医用气体中心供应系统的气站,其照明、真空、压缩、制氧等 设备负荷及其控制与报警系统负荷应为二级负荷。 4.2.3 医学实验用动物屏蔽环境、动物房间屏蔽环境,其生产区的照 明及其净化空调系统负荷不应低于二级。 4.2.4 呼吸道传染病房隔离区的通风及控制系统供电电源为一级负 荷中的特别重要负荷。 18 4.3供配电系统 4.3.1 负荷的供电要求应满足现行国家规范。 4.3.2 供配电系统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变压器宜接近负荷中心,不宜设在门诊区域、病房区域。楼 内设置的变配电站,应采取防火措施、降噪,宜采取屏蔽等措施。 2 用电设备总容量在250kW及以上的用电单位,宜以10kV及以上 电压供电;当低于250kW以下时,可0.4kV低压供电。 3 大型医疗设备电源,宜由变电所单独供电,电压降应满足设 备正常工作的要求。放射科最大需用负荷超过160kVA时,宜靠 近放射科单独设置配电变压器。 【4.3.2 第3款 条文解释】为了减少谐波对电力系统的污染。核磁共 振机、CT机、X光机、加速器治疗机等大型诊断治疗设备宜采用专用 配电变压器供电或采用专路供电。 4 需要采用净化电源设备的科室,宜就地采用单元净化系统。 5 一级负荷的两个电源宜在最末一级配电箱处切换。 6 当其中一路供电电源或变压器故障、检修造成供电中断时, 另一路电源应能承担全部一级及二级负荷。 7 医疗设备电源,应设置切断供电电源的装置,并便于操作。 【4.3.2 第7款 条文解释】便于操作是为了快速处置。 4.3.3 在正常运行情况下,用电设备受电端的电压允许偏差值,应符 19 合下列规定: 1 室内一般照明宜为±5%,在视觉要求较高的场所(如手术室、 化验室等)宜为+5%、-2.5% 2医用X光机宜为±10%。 4.3.4 地震烈度为7度及以上地区电气设备的安装应采取抗震措施。 【4.3.4条文解释】抗震措施一般考虑下列措施: 1 变压器安装应防止位移。 2 高、低压柜应固定安装,柜内装置宜固定安装,防止震脱。 3 在刚性母线和设备间宜作柔性连接。 4 地震时有可能产生碰撞的器件,宜采用防震垫加强绝缘。 4.3.5 医疗建筑注入公共电网的谐波电流应符合《民用建筑电气设计 规范》第22.3之规定。 【条文解释】用户注入电网的传导骚扰(主要是谐波)应符合 4.3.5 国家规范的相关规定及本规范第5章的规定。当不符合该规定时,用 户应采取技术措施,直至符合规范。 4.3.6 供配电系统宜采取谐波抑制措施,系统电压总谐波畸变率THDu 应小于5%。 4.3.7 10kV及以下供配电系统无功补偿,宜在变压器低压侧采用电容 器集中自动补偿并加电抗器,配电系统功率因数不应低于0.9。 4.4应急电源 4.4.1 医疗建筑应设置应急电源系统。 20 4.4.2 医疗建筑应急电源应能保证其一级及以上负荷的正常运行,应 急电源的供电时间应为3-24小时。 4.4.3 一级医院以及类似等级医疗建筑,其应急电源供电容量应能保 证其急诊、救护功能在市电停电时能正常转诊,应急电源的供电时间 不少于3小时。 4.4.4 1类和2类医疗场所,如果任一负荷的电压下降超过标准电 压的10%时, 应急电源应自动启动。 4.4.5供配电系统符合下列情况之一时,应设自备柴油发电机组: 1一级负荷中特别重要负荷。 2一级负荷,仅从市电取得一个电源或从市电取得第二路电源技 术经济不合理。 【4.4.5条文解释】燃气发电机组由于其燃料供应受外部因素影响 较大,故不宜作为防灾使用的应急电源。 4.4.6 柴油发电机房与门诊部、医技部、病房部不应贴邻。 【4.4.6 条文解释】若受条件限制设在门诊部、医技部时,应严格采 取机组消声及机房隔声综合治理措施,治理后环境噪声不宜超过城市 区域环境噪声0类标准的规定,且机组的排烟不应对医疗区产生影响。 城市区域环境噪声0类标准的规定为白天50dB,夜间40dB。 4.4.7 机组的选择应按下列要求执行: 1 柴油发电机组集中设置时,机组总容量应满足医用特别重要 负荷、应急照明及最大单体消防设施分区供电需求量的总和。 2 柴油发电机组单台应急备用容量不宜大于2250kW。 21 3 发电机组应配有电压自动调整装置、快速自启动装置及电源 自动切换装置。当市电中断供电时,单台机组应能自动启动, 并在15s内向负载供电。当市电恢复供电后,应自动切换并延时 停机。 4 柴油发电机组储存供油时间,二级及以上医院以及类似等级 医疗建筑宜大于24h,其他宜大于3h。机房内储油间油量不应超 过8h。 4.4.8 供配电系统符合下列情况时,应设不间断电源装置(UPS),且 宜为在线式。 1 手术室、重症监护等照明及医用设备不允许中断供电时; 2 允许中断供电时间为毫秒级的照明及电子信息系统负荷。 【4.4.8 条文解释】“特别重要负荷的不间断电源装置(UPS)宜采 用多机组成N+1或多模块组成N+1的安全模式,同时系统故障时可以实 现在线维修维护。(即零断电或者不必将系统转到维护旁路模式下进 行的维护)。系统故障时可以实现在线维修维护是为了实现零断电或 者不必将系统转到维护旁路模式下进行的维护。” 4.4.9 UPS装置的额定输出功率应大于医用设备最大计算负荷的 1.5~2倍,应大于电子信息设备计算负荷的1.2倍。 4.4.10 设置了柴油发电机组,并可应急启动时, UPS装置应急供电 时间不应小于10min。 4.4.11 UPS的输出功率因数应≥0.8,谐波电压畸变率和谐波电流畸 变率应符合表4.4.11 中的Ⅰ级标准。 22 表4.4.11 不间断电源(UPS)的谐波限值 级别 Ⅰ级 Ⅱ级 Ⅲ级 谐波电压畸变率(%) 3~5 5~8 8~10 输入谐波电流畸变率 (规定3~39次THDI)(%) <5 <15 <25 4.4.12 UPS电源侧应按下列规定做重复接地。 1. UPS供电电源是TN-S时,若UPS旁路未加隔离变压器,UPS出 线端N线,PE线不能连接。若UPS旁路加隔离变压器,UPS出线端 做重复接地。 【4.4.12 条文解释】按照《 建筑电气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GB50303)设置。 2. UPS供电电源是TN-S时,若UPS旁路未加隔离变压器,但在UPS 输出端配电柜(PDU)中加隔离变压器,在PDU柜出线处将N线、 PE线连接,做重复接地。 4.4.13 两个市电电源的转换开关宜采用PC级,配电系统各级保护装 置应有选择性配合。 4.5变配电所计算机监控系统 4.5.1 二级及以上医院,变配电所宜设置计算机监控系统。 4.5.2 变配电所计算机监控系统宜具备连续采集和处理变配电系统 23 正常运行及故障情况下各种运行参数、运行状态的能力,具有高、低 压系统的测量、管理、事件的记录与告警、故障分析、各类报表及设 备维护信息等功能。 【4.5.2条文解释】变配电监控系统宜具有下列基本功能: 1 遥测 1)高压进出线的电流、电压、有功功率、无功功率、功率因数、频 率及电能计量; 2)变压器的温度; 3)低压进线的电流、电压、有功功率、无功功率、功率因数、频率、 THDu、THDi及电能计量; 4)低压主要配出回路单相电流或三相电流、有功电度计量。 5)低压主要医疗设备配出回路单相电流或三相电流、THDu、THDi及 有功电度计量。 6)柴油发电机工作状态、日用油箱油位; 7)对UPS工作状态、蓄电池的交流输入、直流输出电压、机柜温度监 视; 8)设置0.4kV零序电流、功率因数补偿电流等监测。 2 遥信 1)高压进线断路器、馈线断路器、联络断路器的故障录波、记录事 件、装置故障告警与跳闸告警; 2)变压器超温报警; 3)低压进出线开关故障记录、故障告警与跳闸告警; 24 4)柴油发电机故障报警、日用油箱油位超高、超低报警。 5)UPS故障报警 3 遥控 变配电所设备和线路,应装设短路故障和设备运行异常的继电保 护装置。计算机监控系统的通信控制层在对现场设备回送的数据信息 进行采集、分类和存储等工作的同时,宜具有转达上位机对现场设备 的各种控制命令的能力。条件不具备的变配电所,高低压配电装置的 控制宜采用开关柜上就地操作。 4 遥调 可在线修定低压基本保护的保护定值和时限,高压设备不自调。 4.5.3 变配电计算机监控系统应满足性能稳定、网络安全,并应预留 与建筑设备监控系统或建筑智能化集成系统接口。多个变配电站应集 中监视。 【4.5.3条文解释】变配电计算机监控系统的选型应符合以下规定: 1.计算机、通信设备、测控单元基本平台结构简洁、技术先进、 具有良好的人机界面、通用的通信协议和可扩展性。 2.电子信息系统的硬件、系统软件、应用软件配套齐全。 4.5.4 变配电计算机监控系统,应由变电所直接供电,并宜自备不间 断电源(UPS),不间断电源的供电时间不低于0.5h。 【4.5.4条文解释】变配电计算机监控系统,如果需要遥控,建议按 医疗建筑一级负荷中特别重要负荷供电。 25 26 5 低压配电 5.1 低压配电系统 5.1.1 医疗建筑配电变压器,应选用D,yn11接线组别。 5.1.2 医技部配电变压器的负载率不宜高于70%,其他建筑配电变压 器的负载率不宜高于75%。且应保证全部一、二级负荷用电容量。 5.1.3 医技部专用配电变压器的容量在未考虑谐波处理技术措施时, 应考虑降容系数。 【条文解释】降容系数=1.15/(1+1.05K), K系数变压器适用于 5.1.3 向高次谐波含量较高(THDi>5%)的负荷供电,它必须依照这些负载 进行专门设计。ANSI C57.110-1986“非正弦负载电流供电变压器容 量的确定的推荐做法”中,提供了当高谐波电流出现时变压器内热效 应的计算方法。此方法算出一个数值,被称为“K系数”,该系数与变 压器铁心中涡流损耗有倍数关系,而涡流又与引起变压器发热的谐波 有关。变压器制造商通过这个数据设计变压器铁心/绕组及绝缘系统, 以使其比标准设计更能耐受更高的内部热负荷。简单地说,一个K系 数变压器可以比同类标准设计的变压器耐受接近K倍的内部热负荷 (如K4变压器与一个同类ANSI标准非谐波额定变压器相比,在不缩短 机械寿命的前提下,K4变压器可承受约四倍与该标准变压器的内部热 负荷)。 K系数仅仅说明变压器承受内部热负荷的能力,采用K系数变压器 27 并不代表配电系统或其负荷的谐波情况有所改善。 5.1.4变压器二次侧至用电设备之间的低压配电级数不宜超过三级。 5.1.5照明、电力、医疗设备,应分成不同的配电系统。 5.1.6对负荷容量较大或重要用电设备,宜从配电室以放射式配电。 5.1.7各层同类型的负荷,宜采用树干式或放射与树干相结合的混合 式配电。 5.1.8医疗设备主机房与辅助用房的用电应分开。 5.1.9手术室配电应符合下列规定: 手术室电源,应从本建筑物变配电所或总配电间专线提供,并 宜双电源供电。当采用单电源时,应设置自备电源装置,并在规定时 间内自动切换。辅助用房的供电系统,应与其分开设置。 1 手术室的总配电柜,应设于非洁净区内。供手术室用电的 专用配电箱不得设在手术室内,每个手术室应设有一个独 立专用配电箱,配电箱应设在该手术室的外廊。 2 各手术室的空调设备应能在室内自动或手动控制。控制装 备显示面板宜与手术室内墙面齐平严密,设备检修口必须 设在手术室之外。 3 手术室内医疗设备用电插座,在每侧墙面上应安装3个及 以上插座箱,插座箱上应设接地端子。在地面安装的插座, 应有防水措施。 5.1.10 谐波严重的大容量设备宜相对集中统一供电,并应采用专线 28 供电。 【条文解释】这样处理既有利于谐波治理也可减少对其他设备 5.1.10 的影响。谐波较严重的大容量设备包含 X光机、CT机、核磁共振机等。 5.1.11 X光机、CT机、核磁共振机等谐波较严重的大功率设备应由变 电所或总配电间专线供电,并应满足该设备对电源阻抗的要求。 【条文解释】降低馈电回路阻抗有利于改善其电压波形。 5.1.11 5.1.12放射科、核医学科、功能检查室、检验科等部门的医疗装备电 源,应分别设置能切断所有相关电源的总开关。 5.2 导体选择 5.2.1 电线、电缆宜采用铜导体。 5.2.2 当电线、电缆成束敷设时,应采用阻燃型。 5.2.3 室内敷设的线、缆,二级及以上医院以及类似等级医疗建筑, 应采用低烟无卤阻燃型,一级及以下医院以及类似等级医疗建筑,宜 采用低烟无卤阻燃型。 5.2.4 X射线机供电线路导线截面,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单台X射线机供电线路导线截面应满足X射线机电源内阻要 求,并应对选用的导线截面进行电压损失校验。 2. 多台X射线机公用一条供电线路时,其共用部分的导线截面, 应按供电条件要求电源内阻最小值的X射线机确定的导线截 面,再至少加大一级选择。 29 5.2.5 医技部等谐波源较多的供配电系统,设有源滤波装置时,相应 回路的中性导体截面可不增大;设无源滤波装置时,相应回路的中性 导体截面应与相线截面相同。 5.3低压电器选择 5.3.1 医疗场所局部IT系统隔离变压器的选择与安装,除应执行《电 力变压器、电源装置和类似产品的安全 第16部分:医疗场所供电用- 隔离变压器的特殊要求》GB19212.16/IEC61558-2-15规定外,还应符 合下列规定: 1.医疗场所局部IT系统宜采用单相隔离变压器,其额定容量不应 低于0.5kVA,且不超过10kVA。 【第1款 条文解释】隔离变压器额定功率的选择以不同功能 5.3.1 场所的IT系统的负荷大小为原则,并尽量缩短隔离变压器与系统负载 之间的距离,IT系统负载供电线路的敷设应尽量避免使用金属穿线 管,以降低IT系统的固有容性泄漏电流。 2.交流内阻抗大于等于100kΩ,当电阻减少到50kΩ时,应发出 报警信号,并备有试验设施。 3.单相隔离变压器二次侧的额定电压不应超过250V。 4.当隔离变压器处于额定容量和额定频率下空载运行时,流向外 壳或大地的漏电流不应超过0.5mA。 5.当必须使用三相变压器时,其二次侧线额定电压不应超过 30 450V。 6.医疗场所局部IT系统必须配置绝缘监视器。绝缘监视器除应执 行《建筑物电气装置 第7-710部分:特殊装置或场所的要求—医疗场 所》GB16895.24/IEC60364-7-710标准外,测量电压不超过直流25V; 测量电流,故障条件下峰值不应大于1mA,并能发出报警信号。 7.隔离变压器应设置过载和超温监控。 8.隔离变压器应尽量靠近医疗场所设置,并采取措施防止无关人 员接触。 9.医疗IT系统应具有显示工作状态的信号灯及声光警报装置,并 应安装在便于永久性监视的场所。其中绿灯表示工作正常,黄灯表示 故障报警,同时应显示故障类型。故障未解除,报警音响可消除,灯 光指示不允许消除,直至故障清除恢复正常后,黄色信号灯才可以熄 灭。 5.3.2 1类和2类医疗场所需安装剩余电流保护器时,应选择A型或B 型RCD。 【5.3.2条文解释】A类定义、B类定义: A型-和B型剩余电流动作保护器RCD A型-和B型剩余电流动作保护器RCD是针对传统的AC型RCD的, AC型 RCD是专对突然施加或缓慢上升的剩余正弦交流电流进行剩余电流保 护的RCD, A型RCD是对突然施加或缓慢上升的剩余正弦交流电流和脉 动直流(参见附图)进行剩余电流保护的RCD,B型除了可以对突然施加 或缓慢上升的剩余正弦交流电流和脉动直流进行剩余电流保护外,还 31 可对直流进行剩余电流保护的RCD。 附图:脉动直流波形示意图 5.3.3 医疗建筑内低压保护设备应符合下列要求: 1 低压电器的规格、性能应与相应设备相匹配。 2 低压断路器脱扣装置,应内置在断路器本体中, 并应符合 《低压开关和控制设备:断路器》GB14048.2标准的相关要 求。 3 低压电器的选择,应适应所在场所的环境条件。在潮湿的地 下场所选用的电器宜采用防潮产品。 4 一级负荷回路,应实现过流保护及剩余电流保护的完全选择 32 性。 5 低压电器需带有通信接口时,宜选用满足Modbus或TCP/IP 等标准协议要求的通信接口。 6 断路器保护参数应能在线整定 。 5.4 医疗科室低压配电线路保护 5.4.1 2类医疗场所每个终端回路均需设置短路和过负荷保护。但医 用IT系统隔离变压器的一次侧与二次侧禁止使用过负荷保护,仅可用 熔断器作短路保护。医疗IT系统隔离变压器二次侧应设置双极保护电 器。 5.4.2 2类医疗场所,患者治疗环境,医用IT系统应配置至少两组独 立供电的插座回路。每组应独立设置短路保护,可独立设置过载报警。 医用IT系统插座应有固定、明显的标志。 5.4.3不宜在公共场所设置配电装置,当不能避免时,应有防止非操 作人员误动作的措施。 5.4.4 医疗设备对电源干扰较敏感时,宜设电源隔离变压器。 【5.4.4条文解释】医疗设备供电电源质量要求 参数 设备名称 稳态电压稳态频率输入电压允许断电 偏移范围偏移范围波形失真持续时间其他 (%) (Hz) 度(%) (ms) 33 MRI核磁共 振成像 CT计算机 断层扫描 ECT同位素 断层扫描 DSA数字减 影血管造 影 其他 5.4.5 医疗建筑内电气装置与医疗可燃气体释放口的安装距离不得 少于0.2m。 【5.4.5条文解释】医用气体管道与其它管道的间距应满足《医用气 体工程技术规范》的下表规定。 架空医用气体管道与其它管道之间最小净距 与其它医用气体管道 与氧气管道净距(m) 名 称 并行 交叉 并行 交叉 给水、排水管 0.15 0.10 0.15 0.10 保温热力管 0.25 0.10 0.15 0.10 净距(m) 34 不燃气体管 0.15 0.10 0.15 0.10 燃气管、燃油管 0.50 0.25 0.15 0.10 裸导线 1.50 1.00 1.50 1.00 绝缘导线或电缆 0.50 0.30 0.50 0.30 穿有导线的电缆管 0.50 0.10 0.50 0.10 5.5谐波抑制 5.5.1 医疗建筑供配电设计,应考虑谐波的影响,对建筑物的谐波强 度及其分布状况难以预计时,宜预留滤波抑制设备空间。 5.5.2采用无源滤波装置时,应采取措施防止发生系统局部谐振。 35 6 配电线路布线系统 6.1 一般规定 6.1.1 线路敷设应根据线路路径的电磁环境特点、线路性质和重要程 度,分别采取有效的防护或屏蔽、隔离措施。 6.1.2 设有射线屏蔽的房间,不允许有穿墙直通的布线管路。 6.1.3 洁净手术室、洁净辅助用房及各类无菌室內不应有明露管线。 6.2 特殊场所对布线的要求 6.2.1 病房、检验室、实验室等用房的布线,宜采用墙面线槽布线方 式。 6.2.2 大中型检验室、实验室无墙处,可采用地面线槽布线方式、天 花板线柱布线方式。 6.2.3 牙科诊室宜采用地面布线方式。 6.2.4 钴60、直线加速器、后装机等治疗室和控制室內各设备之间, 宜采用电缆沟槽布线方式。 6.2.5 核磁共振扫描室内的电气管线、器具及其支持构件,不应使用 铁磁物质或铁磁制品。 6.2.6 设有射线屏蔽的房间,应采用在地面设置非直通电缆沟槽布线 方式。 36 6.2.7手术室内由IT系统负载的配电线缆应采用塑料管敷设,手术室 配电缆线应采用金属管敷设,穿过墙和楼板的电线管应加套管,套管 內用不燃材料密封。进入手术室內的电线管穿线后,管口应采用无腐 蚀和不燃材料封闭。 6.3竖井及设备间 6.3.1 医疗建筑应分别设置电气及电讯竖井,并根据工程需要 设置相应的设备间,。 6.3.2 竖井的位置及数量应根据建筑规模、用电负荷性质、支 线供电半径等因素确定,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1. 不应与电梯井、管道井共用同一竖井; 2. 临近不宜有烟道、热力管道及其他散热量大或潮湿 的设施, 3. 竖井内不应有与其无关的管道通过。 6.3.3 竖井的井壁应是耐火极限不低于1h的非燃烧体。竖井在 每楼层应设维护检修门并应开向公共走廊,其耐火等级 不应低于丙级。 6.3.4 电气竖井大小除应满足布线间隔及端子箱、配电箱布置 所必需的尺寸外,宜在箱体前留有不小于0.8m的操作、 维护距离,当建筑平面受限制时,可利用公共走道满足 操作、维护距离的要求。 37 6.3.5 有条件时,通讯网络设备间和其它弱电间可分别设置。 弱电设备间不应小于5平方米。 6.3.6 电力和电讯线路不应与医用气体管道敷设在同一竖井內。 6.3.7 竖井上下层间应作防火封堵。 38 7.常用诊疗设备配电 7.1一般规定 7.1.1本章节适用于医疗建筑中500V及以下常用诊疗设备的配电设 计。 7.1.2 常用诊疗设备的配电设计,应采用效率高、能耗低、性能先进 的电气产品。 7.1.3 诊疗设备的配电应根据医疗工艺要求设计。 7.1.4 备用电源的投入应满足医疗工艺要求。 7.1.5 应按照医疗设备分类设计电气配电系统。 【7.1.5条文解释】根据国家《医疗器械分类目录》,为方便设计人员 了解医疗设备,对医疗电气设备分类细化如下: 1、医用电子仪器设备 用于心脏的治疗、急救装置;心电、脑电、肌电及其他生物电诊断仪 器;电声诊断仪器;有创式电生理治疗监护仪器;无创监护仪器;呼 吸、血相测定装置、 生理研究实验仪器、光谱诊断设备、睡眠呼吸治疗系统。 2、医用超声仪器设备 超声手术及聚焦治疗设备、彩色超声成像设备及超声介入/腔内诊断 设备、 超声母婴监护设备、超声理疗设备 39 3、医用激光仪器设备 激光手术和治疗设备、激光诊断仪器 4、医用高频仪器设备 高频手术和电凝设备、微波治疗设备、射频治疗设备 5、物理治疗及康复设备 高压氧治疗设备、电疗仪器、光谱辐射治疗仪器、高压电位治疗设备、 理疗康复仪器、生物反馈仪、磁疗仪器、眼科康复治疗仪器 6、医用磁共振设备 医用磁共振成像设备(MRI): 永磁型磁共振成像系统、常导型磁共振成像系统、超导型磁共振成像 系统 7、医用X射线设备 X射线治疗设备:X射线深部治疗机、X射线浅部治疗机、X射线接触治 疗机、X射线介入治疗机 X射线诊断设备:普通X射线诊断机、CR机、DR机 X射线计算机断层摄影设备(CT):X射线头部CT机、全身CT机、螺旋 CT机、螺旋扇扫CT机 8、医用高能射线设备 医用高能射线治疗设备:X-射线立体定向放射外科治疗系统、医用电 子直线加速器、医用回旋加速器、医用中子治疗机、医用质子治疗机 高能射线治疗定位设备:放射治疗模拟机 9、医用核素设备 40 放射性核素治疗设备:钴60治疗机、其他远距离放射性核素治疗装置、 核素后装近距离治疗机、γ-刀 放射性核素诊断设备:正电子发射断层扫描装置(PECT)、单光子发 射断层扫描装置(SPECT)、PET-CT、放射性核素扫描仪:骨密度仪、 伽玛照相机、肾功能仪、甲状腺功能测定仪、核素听诊器、心功能仪、 闪烁分层摄影仪、放射性核素透视机、γ射线探测仪 核素标本测定装置 核素设备用准直装置 10、临床检验分析仪器 血液分析系统、生化分析系统、免疫分析系统、细菌分析系统、尿液 分析系统、 生物分离系统、血气分析系统、基因和生命科学仪器、临床医学检验 辅助设备 11、医用化验和基础设备 医用培养箱、医用离心机、病理分析前处理设备、血液化验设备 12、体外循环及血液处理设备 人工心肺设备及辅助装置、血液净化设备及辅助装置 体液处理设备 13、手术室、急救室、诊疗室设备及器具 手术及急救装置;呼吸设备;呼吸麻醉设备;婴儿保育设备;输液辅 助装置; 负压吸引装置;电动液压手术台;冲洗、通气、减压器具;手术灯 41 14、口腔科设备 口腔综合治疗台(机)、牙钻机及配件、牙科椅、牙科手机、洁牙补 牙设备、口腔灯、口腔技工设备 15、消毒、清洗和灭菌设备 辐射灭菌设备、电蒸汽灭菌设备、干热灭菌设备、高压电离灭菌设备、 超声专用消毒设备、煮沸消毒设备、高效清洗设备 16、医用冷疗、低温、冷藏设备及器具 低温治疗仪器:氩氦刀等 医用低温设备:医用低温箱(-20℃、-40℃、-60℃、-80℃)、低温 生物降温仪 医用冷藏设备:血液制品冷藏箱、脏器冷藏装置 医用冷冻设备:冷冻干燥血浆机、真空冷冻干燥箱。 7.2大型诊疗设备对电源的要求 7.2.1有条件的情况下,大型诊疗设备宜独立设置专用变压器供电。 对设备电源电压要求高的系统,变压器可配置有载调压装置。 【7.2.1条文解释】大型诊疗设备的定义一直比较模糊,一方面瞬间 冲击电流高的设备,如目前一般管电流在400mA以上X射线机;另一 方面对电源要求高的设备,如直线、回旋加速器、MRI、DSA、CT、ECT 42 等。X射线治疗机容量较小,一般管电流在20mA以下,而钴60治疗 机、后装治疗机采用的放射源为核素、超声影像及治疗等设备,用电 负荷较小,也可不属于大型诊疗设备。 根据医院的规模及大型医疗设备的配置情况决定是否设置大型 设备专用变压器。部分设备对电源要求较高,采用变压器调压方式可 避免设备末端分别设置调压装置,减少用地及费用。 7.3医用磁共振成像设备(MRI) 7.3.1磁共振成像(MRI)设备用电为持续工作制负荷。 7.3.2磁共振成像(MRI)设备的主机电源应从变电所引出单独回路, 并应采用双路供电,其电源系统应满足设备对电源内阻或线路允许压 降的要求。 7.3.3 磁共振成像(MRI)设备的冷水机组应单独供电,并应采用双 路供电。 【7.3.3条文解释】磁共振成像(MRI)磁体需要低温保证,水冷机 组要求24小时持续工作。 7.3.4 磁共振成像(MRI)设备的扫描室应符合下列要求: 43 1 室内的电气管线、器具及其支持构件不得使用铁磁物质或铁 磁制品; 2 进入室内的电源线路必须进行滤波; 3 扫描室屏蔽体应可靠接地。 7.4医用X射线设备 7.4.1应按医用X射线设备分类、不同用途、工作制式设置配电系统。 【7.4.1条文解释】医用X射线设备分类如下: 1 X射线治疗设备:X射线深部治疗机、X射线浅部治疗机、X 射线接触治疗机、X射线介入治疗机; 2 X射线诊断设备:普通X射线诊断机、CR机、DR机、DSA机; 3 X射线计算机断层摄影设备(CT)。 医用X射线的工作制分为断续反复工作制、连续工作制。 1 断续反复工作制:普通X射线诊断机、CR机、DR机、DSA机、 CT机。 2 连续工作制:X射线深部治疗机、X射线浅部治疗机、X射线 接触治疗机、X射线介入治疗机。 44 7.4.2医用X射线设备的电源隔离电器和保护电器的选择应按下列规 定设置: 1 医疗设备的电源开关和保护装置,应按照设备瞬时负荷的50% 和持续负荷的100%中较大值进行参数计算,并选择相应的电源隔离 电器和保护电器。 2 当电源控制柜随设备供给时,不应重复设置电源隔离电器和保 护电器。 7.4.3 医用X射线设备的供电线路,应按下列规定设置: 1 X射线设备不应与其他电力负荷共用同一回路供电; 2 CT机、数字减影血管造影设备(DSA)、电子加速机应采 用双回路供电,其中主机部分应采用专用回路供电; 3 X射线设备球管电流大于或等于400mA时,应采用专用回 路供电; 4 多台单相、两相的放射线设备,应接于不同相上,三相 负荷宜平衡; 5 X射线机配套的电源开关箱,应设在便于操作处,并不得 设在射线防护墙上。 7.4.4 医用X射线设备供电线路导体截面,应按下列规定设置: 1单台设备专用线路,应满足设备对电源内阻或电源压降要求。 45 2 多台设备共用一条供电线路时,其共用部分的导线截面,应按 供电条件要求的内阻最小值或电源压降最小值的设备确定导线截面, 至少再放大一级。 【7.4.4条文解释】 干线截面计算方法 1、通过电源内阻计算干线内阻 电源内阻包括:变压器内阻、线路内阻、低压开关的电阻及其它接触 电阻(按照变压器内阻和线路内阻的20%考虑)。 1)计算变压器内部电阻R= u *0.01* U/(P*10)( Ω ) TkTT 23 2)计算线路电阻Rl=80%Rg-Rt( Ω ) 其中考虑到电源变压器和电源变压器二次侧的干线电阻为总电源电 阻的80% 注: 最大允许的电源内阻:Rg( Ω ) 计算线路电阻Rl( Ω ) 电源变压器额定容量:P (kVA) T 电源变压器电压变动力率:u(%) k 额定二次电压:U (V) T 46 2、通过允许压降计算干线内阻 Rl= u(%)* U/ (I*1.732*0.8) max 其中考虑到开关接触电阻等因素,干线电阻为总电源电阻的80% 注: 最大允许的电源压降:u(%) 最大峰值电流 I( A ) max 电源电压:U(V) 3、计算干线截面A 三相设备A=ρ*L/Rl(mm) 单相设备A=2*ρ*L/Rl(mm) 注: 计算干线截面A(mm) 干线长度L(m) 7.5医用高能射线设备 7.5.1 应按医用高能射线设备分类、不同用途、工作制式设置配电系 统。 47 【7.5.1条文解释】医用高能射线设备分类如下: 1 高能射线治疗设备:电子直线加速器、回旋加速器、中子 治疗机、质子治疗机 2 高能射线定位设备:放射治疗模拟机 医用X射线的工作制分为断续反复工作制、连续工作制。 1、断续反复工作制:放射治疗模拟机 2、连续工作制:电子直线加速器、回旋加速器、中子治疗机、 质子治疗机 7.5.2电子直线加速器、回旋加速器、中子治疗机、质子治疗机等治 疗设备主机,应采用两个回路专线供电。 7.5.3电子直线加速器、回旋加速器、中子治疗机、质子治疗机等设 备的冷水机组,应单独供电,并与主机的供电等级相同。 【7.5.3条文解释】高能射线发生器需要低温冷却保证,冷水机组为 连续工作制。 7.5.4 医用高能射线设备的电源配电箱,应设置在便于操作处,并不 得设在射线防护墙上。 7.5.5 医用高能射线设备扫描室、治疗室等涉及射线防护安全的机房 入口处,应设置红色工作标志灯。标志灯的开闭受设备操纵台控制。 48 7.5.6 在直线加速器治疗室、回旋加速器、中子治疗机、质子治疗机 等射线防护安全的机房,应设置门、机连锁控制装置。 7.5.7 直线加速器电源配电箱内,应根据设备对电源电压的要求设置 失压脱扣装置。 【7.5.7条文解释】按照医疗设备电源电压要求设置失压脱扣装置, 一方面可以保证设备运行效果,一方面保证设备的安全。 7.6医用核素设备 7.6.1医用核素设备不应与其他电力负荷共用同一回路供电。 7.6.2应按医用核素设备分类、不同用途、工作制式设置配电系统。 【7.6.2条文解释】医用核素设备分类如下: 1 放射性核素诊断设备: 正电子发射断层扫描装置(PET)、单光子发射断层扫描装置 (SPECT)、PET-CT 2 放射性核素治疗设备: 钴60治疗机、γ-刀、核素后装近距离治疗机 医用核素设备的工作制分为断续反复工作制、连续工作制。 1、断续反复工作制:PET-CT 49 2、连续工作制:钴60治疗机、γ-刀、PET、SPECT 7.6.3 PET-CT的电源开关和保护装置,应按照设备瞬时负荷的50% 和持续负荷的100%中较大值进行参数计算,并选择相应的电源隔离 电器和保护电器。 7.6.4 PET-CT的的主机,宜采用两个回路专线供电;线路应满足设 备对电源内阻或电源压降低要求。 7.6.5当医用核素设备电源控制柜随设备供给时,不应重复设置电源 隔离电器和保护电器。 7.6.6医用核素设备的电源配电箱,应设置在便于操作处,并不得设 在射线防护墙上。 7.6.7医用核素设备扫描室、治疗室等涉及射线防护安全的机房入口 处,应设置红色工作标志灯。标志灯的开闭受设备操纵台控制。 7.6.8 在钴60治疗室及其他远距离放射性核素治疗室应设置门、机 连锁控制装置。 7.7 其他医疗设备 7.7.1根据设备的技术要求,需要采用净化电源设备的,宜采用单元 50 净化系统,满足工艺及设备条件。必要时需配置不间断电源。 【条文解释】条文说明:如临床检验分析设备包括大型自动血 7.7.1 液、生化、免疫、细胞、尿液、生物、气血分析仪,这些设备对电源 要求高,中断供电将引起较严重的后果。采用集中的稳压及后备电源 装置,节约投资,便于管理。 51 8照明 8.1一般规定 8.1.1 医疗建筑照明设计应符合卫生学要求,实施绿色照明,有利于 患者生理、心理健康。 8.1.2 在进行照明设计时,应根据场所功能、视觉要求和建筑的空间 特点,合理选择光源、灯具,确定适宜的照明方案,以构建舒适的光 环境。 8.1.3 照明设计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照 明设计标准》GB50034的规定。 8.2照明质量 8.2.1 医疗建筑下列场所一般照明的照度标准值应符合表7.2.1的规 定。 表8.2.1 医疗建筑照度标准值 房间或场所 照度标准值(lx) 门厅、挂号厅、候诊区、服务台、 X线诊断、核磁共振、加速器等专用诊疗 52 参考平面及其高 度 0.75 m水平面 200 设备主机室、 家属等候区、婴儿护理房、血库、药库、 洗衣房、变配电室 挂号室、收费室、诊室、急诊室、 功能检查室(脑电、心电、超声波、视 力等)、 0.75m水平面 300 护士站、监护室、 研究室、会议室、办公室 化验室、药房、病理实验及检验室、仪 器室、 专用诊疗设备的控制室 计算机网络机房 手术室 0.75m水平面 750 病房、急诊观察室、 患者活动室、医护人员休息室、 0.75m水平面 100 电梯厅、厕所、浴室、走廊 注:1、重症监护病房夜间守护用照明的照度宜大于5lx 2、手术室照明,在距地1.5m,直径0.3m的手术范围内,由专用手术无影灯产生 的照度应符合本规范8.3.2条第5款。 0.75m水平面 500 8.2.2 普通房间及场所一般照明的照度均匀度不应小于0.7。 8.2.3 照明光源颜色的色表特征宜为中间色,其相关色温为3300~ 5500k。如治疗室和病房的建筑色彩采用了配合治疗用的特定颜色, 则人工照明光源的色表特征宜与建筑色彩相适应。 8.2.4 医疗建筑一般场所光源的显色指数(Ra)不应低于80。诊室、 53 检查室、手术室和病房宜采用高显色光源,其中,手术室光源显色指 数应不低于90,其它场所应不低于85。 8.2.5应避免直接强光对患者和有精细视觉医疗作业者的干扰。病房 限制直接强光的质量等级UGB(统一眩光值)不应高于19,手术台应 无眩光,其UGR应 小于13。 8.3照明方式及种类 8.3.1 医疗建筑照明方式可分为一般环境照明和局部照明。在设计一 般环境照明时,除应符合本规范7.2有关条款的要求,还应符合下列 规定: 1 室内同一场所一般环境照明光源的色温、显色性宜一致。除 配合治疗用的照明外,其他一般环境照明禁用彩色光,室内 景观照明慎用彩色光。 2 普通病房一般环境照明宜选用间接型灯具吸顶安装,当选用 荧光灯具时,宜选用无光泽白色反射体;高级病房可采用反 射式间接照明方式。护理单元和通往手术室的通道,其照明 灯具宜靠走道一侧布置,灯具造型及安装位置宜避免卧床患 者视野内产生直射眩光。 3 手术室、无菌室(外科)、新生儿隔离病房、灼伤病房、洁净 病房(血液)、病理实验屏障环境设施净化区内等有洁净要求 54 的场所,应采用不易积尘、易于擦拭的密闭洁净灯。照明灯 具宜吸顶安装;当嵌入暗装时,其安装缝隙应有可靠的密封 措施。 4 洗衣房、开水间、卫浴间、消毒室、病理解剖室等潮湿场所, 宜采用防潮型灯具。 5 磁共振主机室的灯具应为非磁性材料,如铜、铝、工程塑料等。 6 灯具的结构和材质应便于清洁和更换光源。灯具的布置不应 妨碍固定医疗设备和器械的使用,且便于维护。 8.3.2 在选择局部照明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呼吸科、骨科等诊室工作台墙面、手术室面向主刀医生的墙 面应设嵌入式观片照明;化验室、治疗室、口腔科、耳鼻喉 科等诊室应预留局部照明插座。 2 病房内除设一般环境照明外,应按一床一灯设床头照明和工 作照明,其灯具亮度大于2000cd/m,且配光适宜,灯具及照 明开关的安装宜与多功能医用线槽结合。 3 病房内和病房通道宜设有夜间照明。夜间照明在病床床头部 位的照度不宜大于0.1lx,儿科病房床头灯部位的照度可为 1.0lx。普通病房夜间照明宜设置在房门附近墙上或卫生间。 精神病房夜间照明宜设置在患者不宜接触处。 4 儿科门诊和儿科病房的照明开关及插座,距地不得低于1.5m。 5 手术室应设专用手术无影灯。无影灯设置高度宜为3~3.2 m。 无影灯下的照度应为20×10~100×10lx,胸外科手术专用 55 33 2 无形灯的照度应为60×10lx~100×10lx。数字化手术室应 采用灯头中内置手术摄影机的手术灯,能为开放手术和内窥 镜手术提供清晰手术的视频图像。 6 候诊区、传染病院的诊室及病房、手术室、血库、洗消间、 消毒供应室、太平间、垃圾处理站等场所应设紫外线消毒器 或紫外线消毒灯。 33 【第6款条文解释】《医院消毒技术规范》2.3.4.1 对物品 8.3.2 表面的消毒 (1)照射方式:最好使用便携式紫外线消毒器近距离移动 照射,也可采取紫外灯悬吊式照射。对小件物品可放紫外线消毒箱内 照射。 2.3.4.2 对室内空气的消毒 (1)间接照射法:首选高强度紫外线空气 消毒器,不仅消毒效果可靠,而且可在室内有人活动时使用,一般开 机消毒30min即可达到消毒合格。(2)直接照射法:在室内无人条件 下,可采取紫外线灯悬吊式或移动式直接照射。采用室内悬吊式紫外 线消毒时,室内安装紫外线消毒灯(30W紫外线灯,在1.0米处的强 度>70 uW/cm)的数量为平均每立方米不少于1.5W照射时间不少于 2 30min。 8.3.3 医疗建筑室内照明分正常照明、应急照明、标识照明和景观照 明。应按下列要求确定照明种类: 1 医疗建筑所有工作场所均应设置正常照明。 56 2 下列场所除设置正常照明外,还应设置应急照明: 1) 手术室、急诊室,涉及人身安全,在正常照明因故障熄灭后, 需确保医疗工作正常进行,应设安全照明。 2) 重症监护室、急诊通道、化验室、药房、产房、血库、病理 实验与检验室、计算机网络机房等场所,在正常照明因故障 熄灭后,需确保医疗工作正常进行,应设备用照明。 3) 消防控制室、自备电源室、变配电室、消防水泵房、防排烟 机房、电话机房等场所,在火灾时仍需坚持工作,应设备用 照明。 4) 门诊部、病房部、医技部内的疏散楼梯间、疏散通道及疏散 门、消防电梯间及其前室、门厅、挂号厅、候诊厅等场所, 在正常照明因故熄灭后,需确保人员安全疏散的出口和通 道,应设置疏散照明。 3 需夜间使用的医院引导标识、无障碍标识、安全类警示标识 等应采用标识照明。 4 为营造轻松、宜人的医疗环境,减轻患者对医院、对疾病和 心理压力,有益于患者恢复身心健康,可结合建筑在室内特 定空间所进行的室内装饰和建筑室外环境,设置景观照明。 病房部不宜设景观照明。 8.4应急照明 8.4.1 手术室、急救室的安全照明的照度不应低于一般照明的照度 值,其他场所备用照明的照度不应低于正常照明照度值的10%。疏散 通道上疏散照明的照度不应低于0.5lx。 8.4.2 手术室、急救室等涉及人身安全的安全照明的最少持续供电时 间不应小于8小时,其他场所备用照明和疏散照明的最少持续供电时 间不应小于30分钟。 8.4.3 应急照明在正常供电电源停止供电后,其应急电源供电的转换 时间,手术室安全照明不应大于0.5S,其他备用照明和疏散照明不应 大于5S。疏散照明平时宜处于点亮状态。 8.4.4 1类医疗场所每个房间及其他重要的房间,至少由一个应急 电源供电的灯具。 8.4.5 2类医疗场所照明电源,应维持标准照度的100%。 8.4.6安全照明、备用照明光源的色温、显色性宜与正常照明一致。 安全照明、备用照明灯具宜与正常照明协调布置,设置在顶棚或墙面 上。疏散照明灯的设置不应与共他医院标识牌相互遮档。 8.4.7应急照明电源应符合《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第13.9.12的规 定。 58 8.5照明控制 8.5.1 一般场所照明开关的设置按下列规定设置: 1 门诊部、病房部等面向患者的医疗建筑的门厅、走道、楼梯、 挂号厅、候诊区等公共场所的照明,宜在值班室、候诊服务 台处采用集中控制,并根据自然采光和使用情况设分组、分 区控制措施。 2 挂号室、诊室、病房、监护室、办公室个性化小空间宜单灯 设照明开关。 3 药房、培训教室、会议室、食堂餐厅等较大的空间宜分区或 分组设照明开关。 8.5.2 特殊场所照明开关的设置按下列规定设置: 1 手术室一般照明、安全照明和无影灯,应分别设照明开关, 手术室一般照明宜采用调光方式。 2 X线诊断机、CT机、MRI机、DSA机、ECT机等专用诊疗设备主 机室的照明开关,宜设置在控制室内或在主机室及控制室设 双控开关。 3 传染病房、洗衣房等潮湿场所照明开关宜采用防潮型。 4 精神病房照明、插座,宜在护士站集中控制。 8.5.3 护理单元的通道照明宜设置分组、时控、调光等控制方式。 8.5.4 标识照明灯应单独设照明开关,仅夜间使用的标识照明灯可采 用时控开关或照度控制。 59 8.5.5 公共场所一般照明可由建筑设备监控系统或智能照明控制系 统控制。 8.5.6 医疗建筑内照明不宜采用声控或定时开关控制。 8.6照明节能 8.6.1 医疗建筑室内外照明应优选节能型光源。室内一般照明宜选用 细管径直管荧光灯或紧凑型荧光灯。室内共享大厅等高大空间及室外 路灯、庭院灯宜采用小功率金卤灯,室内标识灯、庭院草坪灯宜选用 LED灯。 8.6.2 除医用磁共振成像设备(MRI)室等有特殊需要的房间外,一 般场所不应采用白炽灯。 8.6.3 除医疗要求和建筑装饰需要的灯具外,应选用效率高的灯具。 室内用灯具效率不宜低于0.7,装有遮光格栅时不应低于0.6,室外灯 具效率不宜低于0.5。 8.6.4 应采用功率损耗低、性能稳定的灯附件。镇流器按光源需求配 置,并应符合相应能效标准节能评价值。 8.6.5 在确保照明质量的前提下,应有效控制照明功率密度值,并应 符合《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50034的规定。 8.6.6 气体放电灯具的线路功率因数不应低于0.9。采用电感镇流器 的气体放电灯宜采用分散方式进行无功补偿。 8.6.7 需夜间使用照明的场所,应根据使用要求和环境条件,深夜关 60 闭部分灯具。 8.6.8 应充分利用自然光。门厅、挂号厅、候诊区等公共场所及医护 人员交流休息等场所,宜根据建筑采光的照度变化,分区控制人工照 明。室外照明宜采用时控及照度控制方式集中节能管理。有条件的可 采用太阳能光伏照明装置或光伏照明系统。 8.6.9 独立经济核算的部门,应单独设置电能计量装置。 8.7 医用标识 8.7.1 医用标识照明应图文清晰,颜色、字体、规格等整体统一,色 彩与医院整体环境相协调。 8.7.2 标识照明的设置按以下规定设置: 1 标识的设置应有连续性、规律性,由近及远,便于患者安全、 便捷、准确抵达目的地。 2 标识的设置位置不应对人体构成伤害危险,立地式标识不应 设置在通道上。 3 建筑楼层索引,可采取立地式或贴墙式;敞开空间内指示牌 底边距地高度不应小于2.2m,贴墙式标识的设置应符合人的 视觉要求,标牌底边距地宜1.7m~1.9m。 4 低于2.4m的标识照明,其灯具外露可导电部分应可靠接地。 5 急诊、急诊通道应有标识照明;X线诊断室、加速治疗室、核 医学科扫描室的外门上,应设有工作标识灯和防止误入室内 61 的安全警示标识灯。工作标识灯色彩应采用红色。 8.7.3 室内标识照明的平均亮度应使人在距标识 2~10m 处可清晰 辨认标识的有效文字和内容。当标识照明面积≤0.5m时,其平均亮 度宜为400cd/ m;当标识照明面积≥0.5m,且≤2m时,其平均亮度 宜为300cd/ m。 8.7.4 标识照明应采用节能型光源和节能措施。 2 222 2 62 9防雷、接地及安全防护 9.1 一般规定 9.1.1 医疗建筑的防雷接地设计,应符合国家现行相关规范规定。 9.1.2 医疗建筑的防雷接地、配电系统的接地、设备的保护接地、 电子信息系统的接地、屏蔽接地、防静电接地等应采用共用接地装置, 宜优先采用自然接地体,其接地电阻应按其中最小值确定。 9.2 防雷 9.2.1医疗建筑的防雷设计,应符合《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50057 和《建筑物电子信息系统防雷技术规范》GB50343等国家现行相关规 范规定。 9.2.2 医疗建筑内的敏感电子设备宜远离建筑物外墙及防雷引下线。 【条文解释】空间电磁辐射的强度与距离的平方成反比关系。 9.2.2 9.2.3 三级医院电子信息系统及医疗电子设备应设置雷击电磁脉冲 防护,等级为A级,三级其它等以下的医院电子信息系统及医疗电子 63 设备的雷击电磁脉冲防护等级为B级;二级医院电子信息系统及医疗 电子设备的雷击电磁脉冲防护等级为C级。 9.3接地 9.3.1 医疗场所配电系统的接地型式宜采用TN-S或TT系统,严禁采用 TN-C系统,并采用共用接地和等电位联结。当个别设备采用单独接地 方式时,应在保证设备和人身安全方面采取措施,防止雷电反击和电 磁干扰。 【条文解释】医疗电子设备如采用单独接地,当其自身发生接 9.3.1 地故障或建筑物遭受雷击时,在保证设备和人身安全方面存在问题, 如采用TT系统,应加装额定电流为30mA的RCD剩余电流保护器,并大 幅度降低接地电阻值,最好的解决办法是采用TN-S系统,并采用共用 接地系统和等电位联接。 9.3.2 医疗场所的保护性接地和功能性接地应共用一组接地装置,其 接地电阻应按其中最小值确定。 【条文解释】保护性接地包括:防雷接地、防电击接地、防静 9.3.2 电接地、屏蔽接地等;功能性接地包括:交流工作接地、直流工作接 地、信号接地等。 关于信号接地的电阻值,IEC有关标准及等同或等效采用IEC标准的国 标均未规定接地电阻值的要求,只要实现了高频条件下的低阻抗接地 (不一定是接大地)和等电位联结即可。当与其它接地系统联合接地 64 时,按其它接地系统接地电阻的最小值确定。 9.3.3 医疗场所内由IT系统供电的设备金属外壳接地应与TN-S系统 共用接地装置。 【.3条文解释】说明:因2类医疗场所内仅局部采用IT系统, 9.3 其余部位仍采用TN-S系统,如为IT系统设单独接地极,在同一场所 内将存在两个相对独立的接地装置,两个相对独立的接地装置之间可 能存在电位差,造成危险。 9.3.4 在1类及2类医疗场所“患者区域”内,应做局部等电位联结, 并将下列设备进行等电位联结, 1. PE线; 2. 设备外壳可导电部分; 3. 抗电磁干扰场的屏蔽物(如果安装有); 4. 防静电地板下金属物; 5. 隔离变压器的金属屏蔽层(如果有)。 6.固定安装的可导电但不用电的患者支撑物,诸如手术台、理疗 椅和牙科治疗椅,除非该设备要求与地绝缘。 【条文解释】使患者环境内所列装置达到等电位。 9.3.4 9.3.5 在2类医疗场所内,电源插座的保护线与安装设备或外露导电 部分和等电位母排之间的导体的电阻(包括连接部分的电阻)不应超 过0.2Ω。 9.3.6 配电系统接地宜优先采用自然接地体。采用人工接地体时,应 65 采取有效的防腐措施。 【.6条文解释】自然接地体造价低廉,寿命长,且接地效果好。 9.3 人工接地极容易因土壤腐蚀而失效,失去接地作用。 9.3.7 医疗场所内的医疗电子设备应根据设备易受干扰的频率,确定 采用S型、M型或SM混合型等电位联结。 【9.3.7条文解释】说明:医疗电子设备的“信号地”可以是大地, 也可以是接地母线、接地端子。根据国家规范和IEC标准,等电位连 接网络的结构形式规定有S型和M型或两种结构形式的组合。S型适 用于建筑物内安装工作频率较低的医疗电子设备;M型或两种结构形 式的组合适用于建筑物内安装工作频率较高的医疗电子设备。 9.4 安全防护 9.4.1 1类和2类医疗场所当使用不接地特低电压电路(SELV)和接 地特低电压电路(PELV)时,设备额定电压不应超过交流25V或者直 流60V,并应采取绝缘保护措施。 9.4.2 1类和2类医疗场所必须设置防止间接接触电击的自动切断电 源的保护装置,并符合下列要求: 1 IT、TN、TT系统,接触电压不应超过25V; 2 TN系统中,最大分断时间230V为0.2秒,400V为0.05秒; 66 3 IT系统中性点不配出,最大分断时间230V为0.2秒。 9.4.3 TN系统在2类医疗场所区域内,仅可在以下回路中采用额定剩 余电流不超过30mA,具有过流保护的剩余电流动作保护器(RCD),剩 余电流动作保护器应采用电磁式。 【9.4.3条文解释】此类设备采用额定剩余电流不超过30mA 的剩余 电流动作保护器(RCD)即可保护人身安全。且应注意一个RCD保护 的设备不应过多,以免RCD误动作。在上述场所内的TN系统可设置 漏电检测报警装置。 1 手术台供电回路; 2 X射线装置回路; 3 额定容量超过5kVA的大型设备的回路; 4 非生命支持系统的电气设备回路。 9.4.4 TT系统在1类医疗场所和2类医疗场所,应设置剩余电流动作 保护器(RCD)。 9.4.5 2类医疗场所在维持生命、外科手术、实时监控和其他位于“患 者环境”的电气装置,除手术台、X射线装置、额定容量超过5kVA的 大型设备、非生命支持系统的电气设备回路,均应采用IT系统。用途 相同的一个或几个房间内,至少应设置一个独立的医疗设备IT系统, 且必须配置绝缘监视器,绝缘监视器应符合《建筑物电气装置 第 7-710部分:特殊装置或场所的要求—医疗场所》 GB16895.24-2005/IEC60364-7-710标准,并应符合以下规定: 67 1 交流内阻不小于100kΩ; 2 测量电压不超过直流25V; 3 测试电流,故障条件下峰值不应大于1mA; 4 当电阻减少到50 kΩ时能够显示,并备有试验设施; 5 每个医疗设备IT系统,具有显示工作状态的信号灯。声光 警报装置应安装在便于永久性监视的场所; 6 洁净手术室IT系统应设置绝缘检测报警装置。 9.4.6 医疗及诊断电气设备,应根据使用功能要求采用保护接地、功 能接地、等电位联结或不接地等形式。 9.4.7 等电位联结母线应位于医疗场所内或靠近医疗场所。在每个配 电箱内或在其附近应装设附加的等电位联结母线,应将辅助等电位导 体和保护接地导体与该母线相连。 9.4.8 手术室及抢救室应根据设备需要采用防静电措施。 9.4.9医用局部等电位母排应安装在医疗场所的附近,靠近配电屏或 在配电屏中,联结应明显,并可独立断开。 9.5 电磁兼容保护 9.5.1 生物电类检测设备、医疗影像诊断设备等医疗设备用房应设置 电磁屏蔽室或采取其它电磁泄漏防护措施。易受辐射干扰的医疗电子 设备不应与电磁干扰源贴邻。 68 【9.5.1条文解释】生物电类检测设备(如心电图仪、脑电图仪、肌 电诱发电位仪)、大型医疗影像诊断设备(如CT、MRI、PetCT)等。 9.5.2 环境中的电磁干扰值达不到医疗设备要求时,应采取电磁屏蔽 措施。 9.5.3 医疗设备应采取可靠接地措施。 9.5.4 医疗设备应采用SPD保护。 9.5.5 有电磁防护要求的医疗设备用房内,照明等设备应满足电磁兼 容要求,电气线路应穿金属管保护。 9.5.6 有电磁防护要求的医疗设备用房应做局部等电位联结。 9.5.7 脑电图等对电磁屏蔽有专门要求的机房应进行电磁兼容专项 设计。 9.5.8 医疗场所的无线传输设备应进行电磁兼容专项设计。 69 10.智能化集成系统 10.1一般规定 10.1.1应按照医院分级、分类及建筑或建筑群的规模、功能需求和发 展规划等具体要求及系统配置,确定合理的设计方案。 10.1.2宜将不同功能的建筑智能化子系统,通过统一的信息平台实现 集成,以形成具有信息汇集、资源共享及优化管理等综合功能的系统, 建筑设备管理系统是智能化集成系统的内容之一。 10.1.3应遵循实用、安全可靠、技术先进和经济合理的原则。 10.1.4对于三级甲等及以上医院,宜设置智能化集成系统;对于三级 及以上医院以及类似等级医疗建筑,应设置建筑设备管理系统;对于 二级及以上医院以及类似等级医疗建筑,宜设置建筑设备管理系统, 所有医疗建筑均应预留集成接口。 10.2系统功能配置 10.2.1 智能化系统集成应采用统一平台,完成数据通信、信息采集及 联动的综合处理,实现信息共享。 70 【10.2.1条文解释】具有对整个医院各子系统的各自独立分离的设 备、功能和信息集成为一个相互关联、完整和协调的综合平台上,并 可以通过标准的数据库接口与综合综合管理系统提供数据连接,实现 系统信息的共享和合理分配,同时集中管理、监控及各子系统的联动 能力,并以一个简易友好的用户操作界面提供全面服务。 10.2.2 在智能化系统集成平台上,通过建立计划、监测、分析、控制、 反馈五个环节,实现全过程的设备跟踪处理和全方位的能耗统计分析 和优化的节能管理。 【10.2.2条文解释】在满足医务工作人员和患者安全、舒适、方便、 快捷、高效的工作和就诊环境的条件下,将医院的重点能耗设备进行 统一的设备管理,在各集成子系统的良好运行基础之上,提供优化运 行方案,通过优化组合、调整使用策略,达到节能目的。另外通过新 能源的利用,并为这些新能源设备的管理提供接口,进行统一分配、 调度,使医院的节能达到新的高度。 10.3系统构成及技术标准 10.3.1智能化系统集成的设计,从医院业务及综合管理的要求出发, 71 按下列要求设置: 1整体设计、合理布局、分步实施和满足未来发展。 【10.3.1 1条文解释】系统的整体设计应集成下级各子系统功能, 下级各子系统按照其作用域以及相应的使用对象进行统一管理(规 划),各子系统协同工作,充分利用各子系统的功能,实现完整的业 务管理和相应的联动功能。 2系统设计遵循“集中管理、分散控制”的原则,满足灵活、高 效的管理模式和系统间的联动要求。 【10.3.1 第2款 条文解释】根据医院业务的特殊性和医院建筑或 建筑群的分布情况,在一个统一的管理平台上,实现对分散控制系统 的集中管理,从而使管理人员在一台或多台电脑上,使用统一的管理 平台对各个子系统进行管理。 集中管理:可对各子系统进行集中统一的监视和管 理,将集成的各个子系统的信息统一存储、显示和 管理在同一平台上,并为其他信息系统提供数据访 问接口。重点是准确、全面地反映各子系统运行状 态。并提供建筑物关键场所的各子系统综合运行报 告。 72 分散控制:各子系统进行分散式控制保持各子系统 的相对独立性,以分离故障、分散风险、便于管理。 系统联动:以各集成子系统的状态参数为基础,实 现各子系统之间的相关有机联动(按用户相应的要 求提供相应的用户定制联动管理功能)。 3系统设计基于开放结构,并符合标准的通信协议和接口。 【10.3.1 第款3条文解释】系统的整体设计要为未来发展预留接口 (提供相应的应用数据接口、协议和连接方式),采用符合相关标准 的数据通信接口和协议,便于以后的扩展和调整。开放的系统结构, 使各子系统均可提供基于IP的通用数据通信接口,便于未来的扩展 和升级。 10.3.2 智能化系统集成的功能配置,从医院业务及综合管理的要求出 发,应按下列要求设置: 1系统应具有记录、保存历史数据的功能,提供数据综合分析、 处理和综合信息管理的能力。 【10.3.2 1条文解释】利用设备运行历史信息库对设备的故障进行 跟踪、管理和故障分析,以实现降低设备故障率和降低设备运行成本 为目标。同时,利用相应的能源消耗信息数据,实现对能耗的分析工 73 作,以通过优化设备运行机制,实现节能的目的。 2宜提供图形化界面。 3应提供对各子系统的监视及相应子系统的控制。 10.3.3 智能化系统集成应满足物业管理的需求,并应按下列要求设 置: 1 应以满足医疗建筑或建筑群内物业管理功能为目标, 确保各类系统信息资源的共享和优化管理。 2 物业管理信息平台的建设要建立在实用、可靠和高效 的信息应用基础上,并具有信息综合处理、分析的能 力。 3 物业管理信息平台的各类系统信息资料所采用的通信 协议和接口应符合相关的技术标准。 4 物业管理系统的建设应对医院建筑或建筑群内各类设 施的资料、数据、运行、维护和保修等进行物业管理。 【10.3.3 4条文解释】物业管理系统包括但不限于: 1.设备管理:管理医院内各类机电设备的档案,负责设备 的运行管理、保养管理、维修管理、派工管理, 设备管理还包括工程中相关的备品备件出入库采 74 购管理。 2.能源管理:采集医院水、电、气的能源消耗,并对 数据进行统计和成本核算,完成收费及统计,并 为制定节能措施提供决策依据。 3.空间管理:管理医院的医疗教学信息、会议室信息 和功能房间信息等,建立基本的空间信息,如房 间编号、名称、面积、使用类型、承重、平面图 等等信息。 4.办公家具管理:管理医院的所有办公家具使用、采 购、维修或报废信息,建立空间资源的办公家具 配置情况。 5.器材租赁管理:管理器材的库存、入库、租赁、归 触摸屏等开放用户环境中使用的形式。 10.3.4智能化系统集成应实现医院建筑设备信息与医院医疗设 备、护理设备信息的互连互通,从而有机整合,实现全方位的医 院信息的数据分析。 76 11电子信息系统 11.1一般规定 11.1.1电子信息系统包括电话交换系统、计算机网络系统、综合布线 系统、室内移动通信覆盖系统、卫星通信系统、有线电视及卫星电视 接收系统、广播系统、会议系统、信息导引及发布系统、时钟系统等。 【11.1.1条文解释】医院信息系统属医院内部专用信息系统,此处 电子信息系统不含医院信息系统。 1 医疗建筑信息系统(HIS)一般由医疗建筑管理系统(HMS)和临床 信息系统(CIS)构成,通过统一的医院管理信息平台实现医院事务 信息处理、财务信息管理、综合管理、临床数据信息处理和学术资料 信息管理等。 2 医院信息系统的的通信协议和接口应符合相关的技术标准。 3 医院信息系统的建设和功能配置从医院业务使用的要求出发,应符 合以下要求: 为使用者及管理者创造良好的信息应用环境。 为医院的医疗、服务、教学、科研、办公提供信息应用的基础保障。 结合医院的门诊业务、住院管理、药品管理、综合管理业务等需要, 77 根据医院建筑或建筑群的建设特点,统一规划、分步实施。 进行合理的系统布局,线缆及管路的设计,应针对相应的使用要求, 能支持语音、数据、图像、影像、多媒体视讯等应用。 提供集合各类共用及业务信息的接入、采集、分类和汇总功能的条件, 并向医院建筑或建筑群内公众提供信息检索、查询、发布和导引等功 能。 4 医院信息系统建设应包括系统的运行保障和信息安全的建设,并满 足下列要求: 医疗生产系统以及与之配套的基础子系统,应进行冗余或冗错设计。 医院信息系统应设置操作权限,应分类管理医院的管理信息和临床医 疗信息,同时应分级管理各科室的临床信息。 5 医院信息系统应支持灵活的、模块化的方式,应能够平滑升级系统 的功能和规模。 6医院信息系统的前端输入系统宜采用一卡通系统。 7应建立相应的医院信息管理系统(HIMS),并使系统具备稳定性、 实用性、兼容性和可扩充性,能满足不同层次的需要。医院信息管理 系统包括下列子系统: 1).门诊管理系统:包括身份登记子系统、门诊挂号子系统、病案流 78 通子系统、门诊医生站子系统、门诊收费子系统、门诊监控子系统。 2).住院管理系统:包括住院登记与预约子系统、病案编目子系统、 病房入出转子系统、护士工作站子系统、医生工作站子系统。 3).医务统计分析系统:包括卫生经济管理、价表管理子系统、住院 收费子系统、收费帐目子系统。 4).预防保健信息管理系统。 5).辅助科室管理系统:包括检查管理、检验管理、手术管理、麻醉 管理、营养膳食管理。 6).院长查询系统:由医疗管理、医疗经济管理方面的各个查询和统 计模块构成。 7).药品管理子系统:包括药品制剂管理子系统、临床药局子系统、 门诊药局子系统、药品统计查询子系统、合理用药咨询子系统。 8).药库管理系统。 11.1.2 电子信息系统应对各类信息予以接收、交换、传输、存储、检 索和显示等进行综合有效处理。 11.1.3电子信息系统可按医院的等级标准和实际需求选择相关系统。 79 11.2电话交换系统 11.2.1医疗建筑内宜设置电话交换系统,三级及以上医院以及类似等 级医疗建筑宜设置数字电话交换机。 11.2.2系统应能提供模拟电话功能、数字电话功能、提供数字中继接 口,用于连接同类型的数字公用网和用户交换机,电话交换机应具有 呼叫寄存,呼叫转移,病房紧急呼叫,热线电话及救护车的移动通信 接口等专用功能。 11.2.3公共场所应设置公用电话,单人间病房内宜设有电话端口。 11.2.4三级及以上医院以及类似等级医疗建筑宜设内部寻呼信号系 统。 11.2.5数字电话交换机房宜靠近计算机房,并设置后备电源。 11.3计算机网络系统 11.3.1 医疗建筑计算机网络系统的设计要充分考虑信息传输的安 全。 11.3.2 系统主干应采用光纤,水平线宜采用六类及以上双绞线。 80 11.3.3 系统应具有数据、图像传输功能。 11.3.4 设备应设置在专用的配线间内,并应满足设备工作环境要求。 11.3.5 核心交换机应采用1+1冗余备份,并配有不间断电源。 11.3.6 收费系统应纳入计算机网络系统。 11.3.7医院计算机网络系统宜分为内网和互联网,应分别设交换机和 服务器。 【条文解释】说明:内网为医学影像数据点,服务于医院运营, 11.4.3 只对医院工作人员开放;互联网为普通数据点,主要用在信息公告屏、 查询屏、远程医疗以及特殊病房等。 11.3.8 引入医院的计算机网络宜采用双路由。 11.4综合布线系统 11.4.1医疗建筑应设置综合布线系统,系统设计应满足建筑使用功能 和医疗信息系统需求,兼顾未来发展。 11.4.2医疗建筑内数据传输主干网络应按照传输速率千兆或以上进行 设置。 【条文解释】主干网络含院区主干光缆、建筑内竖向光缆。 11.4.2 81 11.4.3公共区域或不宜固定配置信息点的大空间区域,宜配置无线局 域网络系统。 11.4.4信息插座的设置高度,宜按相关规范设置,对特殊要求的信息 插座,应按医疗建筑工艺的需求设置。 【条文解释】住院部病房内的信息点,应按照床位位置,设置 11.5.4 在供氧等设备的铝带上。 11.4.5手术室、影像科室、示教室等信息传输较大的场所,宜采用光 纤到桌面的布线形式。 11.4.6普通诊疗室内、急诊部、管理办公室、医技部、药房、收费处、 手术室和后勤供应、办公、教学、值班室、住院病房等场所,宜选用 非屏蔽布线系统。每个工位宜设置1个及以上双孔信息端口,单人间 病房及2人以上病房,宜设置1个及以上双孔信息端口。 11.4.7环境中的电磁干扰值超出医疗设备使用要求时,应采用屏蔽布 线系统或光缆布线系统。 11.4.8综合布线系统的线缆应选用低烟无卤的线缆。 【条文解释】低烟无卤线缆分CMP级、低烟雾零卤素LSZH等。 11.4.8 11.5室内移动通信覆盖系统 82 11.5.1医疗建筑可根据使用用途和需要设置室内移动通信覆盖系统, 以满足移动通信用户语音及数据通信的需求。室内移动通信覆盖系 统,应具有全频段的覆盖范围。 【11.5.1条文解释】一般医疗建筑多为钢筋混凝土结构,大楼内电磁 波信号损失严重,在大型建筑物的电梯内、地下停车场等区域,移动 通信信号弱,手机无法正常使用,形成了移动通信的盲区和阴影区; 在建筑物的高层,由于受基站天线的高度限制,无法正常覆盖,也是 移动通信的盲区。因此,解决好室内信号覆盖,满足用户需求,提高 网络覆盖质量,已变得越来越重要。另外,在有些建筑物内,虽然手 机能够正常通话,但是由于用户密度大,基站信道拥挤,手机上线困 难。因此必须采用相关室内覆盖技术解决。 11.5.2在门诊部、住院楼内宜设置室内移动通信覆盖系统,且该系统 的设置不应影响医疗设备的正常工作及患者的安全。 【11.5.2条文解释】医院无线通信对医疗设备的干扰是有共识的, 所以医院有部分区域是限制使用手机的。增强信号覆盖的区域应该是 不对医疗设备产生干扰的公共场所。 83 11.6卫星通信系统 11.6.1医疗建筑可根据远程医疗的需要设置卫星通信等系统。 【11.6.1条文解释】卫星通信已成为远距离、全球通信的主要手段, 卫星通信在远程医学活动中有着广泛的应用和很好的发展前景。利用 卫星通信的远程医学网络,可以覆盖几乎地球表面的绝大部分地区。 这一特性可以解决边远地区,高海拔地区和远离大陆的海岛等地区对 开展远程医学活动的需要。与地面通信网络相比卫星通信网络更加适 合远程医疗应用。当然,也可以采用其他方式,实现远程医疗、 11.6.2应选择建筑物合理部位,配置或预留卫星通信系统天线、室外 单元设备安装的空间和天线基座基础、室外馈线引入的管道及通信机 房的位置等。卫星通信设备可由下列设备组成:Ku波段卫星接收地 面站、数字卫星接收机和卫星IP数据接收设备。 11.6.3卫星通信系统机房可与卫星电视系统机房共用。 11.7有线电视及卫星电视系统 11.7.1医疗建筑内宜设置有线电视系统,根据使用用途和需要也可同 84 时接收卫星电视节目。 11.7.2有线电视节目源来自当地有线电视台信号,并预留卫星电视、 自办节目的接口。涉外病房部、具有科研教学任务的三级及以上医院 以及类似等级医疗建筑宜设置卫星接收系统。 11.7.3医疗建筑内宜设置自办节目频道用于医院的情况介绍、服务指 南、医学宣传及播放娱乐节目等。 11.7.4在候诊室、点滴室、休息室及咖啡厅等公共场所宜设置有线电 视插座。 11.7.5在会议室、示教室、医疗康复中心等处应设置有线电视插座。 11.7.6在每个病房或疗养住房内,应设置一个或以上有线电视插座, 宜按照每个病床配置一个音频端口。带套间的单人病房可根据需要在 多处设置有线电视插座。宜具有视频点播、医护提醒、录音及患者确 认功能。 【11.7.6条文解释】宜采用耳机方式为多人病房,提供患者收听电 视节目音频信号。 11.8公共广播系统 11.8.1医疗建筑内应设置公共广播系统,日常广播与应急广播宜合用 85 一套系统,平时用于医学宣传广播、播放背景音乐,火警时用于应急 广播。 11.8.2日常广播与应急广播共用一套主机设备、一套线路及扬声器时, 火灾时应能强制切换到应急广播。 11.8.3扬声器应设置在公共场所,并宜在门诊、手术室、住院部、候 诊厅服务台及病房部的护士站等处安装音量调节装置。 11.8.4有独立音源和广播要求的场所,应留有背景音乐的接口,并具 备火灾时强制切换到应急广播的功能。 11.8.5公共广播宜按医院功能分区及消防防火分区设置广播输出回路 数,并应满足相应规范要求。 11.9会议系统、远程医疗系统、视频示教系统 11.9.1医疗建筑可按照需求设置会议系统、远程医疗系统、视频示教 系统,远程医疗可视诊断系统应具有交互式及广播式功能。 【11.9.1条文解释】会议室是医院的重要组成部分,会议室必须能 够满足办公会议及各种不同需要,为了能更充分发挥其功能,应采用 先进的、现代化的电子设备,利用多种高科技手段,全方位多角度地 86 展示会议所需要的多种格式的图文及视、音频文件。应具备图文、视 频显示功能,多媒体接入功能,会议发言、讨论等功能。多功能会议 系统包括大屏幕投影显示系统、综合会议信号处理系统、音响扩声系 统、会议发言、讨论系统等诸多子系统。 11.9.2会议系统可根据使用需要,按以下系统选择配置: 多媒体投影显示系统 数字会议系统(讨论、表决、中控) 同声传译系统 音响扩声系统 视频会议系统 中央控制系统 灯光场景控制 数码会议桌牌系统 电动会标系统 音像资料存档查询系统 11.9.3视频示教系统应是独立系统,应能实现对医疗教学的实况进行 场景切换、录制、编辑并提供教学及远程会诊和信号源的远程传输。 【11.9.3条文解释】医院手术示教系统的主体应用是医院内部间的 87 信息共享,同时,通过外部网络可完成医院之间的信息交流。医院手 术示教系统主要的传输信息是手术视频信号和音频信息。通过集成技 术,对信息进行控制和分流,通过视频和音频输入和输出设备进行信 息互传,达到信息共享的目的。与传统的教学手段相比具有可存储、 生动形象、不影响手术进程、教学面宽等诸多优点。 11.9.4 视频示教系统宜划分为二个区域,手术室、医技区和教室演示 区,并具有双向对讲通话功能。 11.9.5视频示教系统应有对手术过程全程监控录像和远程传输的功 能。 11.9.6远程医疗系统传输宜采用ISDN或Internet网,支持H.264 4CIF 的实时动态图像,每秒30帧的全动态图像。 11.9.7手术示范多媒体教学系统应采用直播式无影灯彩色摄像机从手 术室位的上方摄制,并可进行镜头遥控操作。当要求对医疗手术做全 面了解时,还应在手术室内适当位置增设移动式或全方位固定式摄像 机,并可以进行遥控。 11.9.8远程医疗系统应具备远程诊断、专家会诊、信息服务、在线检 查和远程交流功能。 【11.9.8条文解释】说明:远程医疗系统是网络科技与医疗技术结 88 合的产物,包括:远程诊断、专家会诊、信息服务、在线检查和远程 交流等几个主要部分,它以计算机和网络通信为基础,实现对医学资 料和远程视频、音频信息的传输、存储、查询、比较、显示及共享。 一些疑难急症需要多地专家会诊;传染性疾病不易到公众医院就诊等 传统的医疗经常会遇到这些问题。为了解决这些问题,利用网络技术 和通信技术,医生和患者可以通过视频进行安全、快速的交流,患者 和医生在网上及时的交流能使得医生更好的了解患者的病情发展状 况和发病时的表现;病历和X光片等资料通过双向传输技术实现会诊 时的实时传输;多家医院的专家对一例病例进行远程会诊等。 11.10信息引导及发布系统 11.10.1医疗建筑的门诊部、住院楼的入口处可设置信息引导及发布 系统。 【11.10.1条文解释】医院是与人们生活紧密相关的重要场所,也是 社会普遍关注的医疗服务窗口。随着信息时代的不断发展,医院正在 逐渐向数字化、信息化、智能化转变,社会对医院的服务和人性化程 度也有了新的要求。人性化服务应包括医院排队叫号系统、医院就诊 89 指示牌,医院数字标牌,医疗保健知识播放等,为此,很有必要设置 医院信息发布系统。 11.10.2信息发布系统宜采取集中控制、统一管理的方式将视音频信 号、图片和滚动字幕等多媒体信息通过网络平台传输到显示终端,以 高清数字信号播出。 11.10.3信息发布系统能够在医院实时地发布挂号信息、就诊情况、 医疗常识、医院介绍、医生简介、紧急疫情或信息。 11.10.4系统应支持多种主流媒体格式文件的播放。 11.10.5系统应可以实现对终端的分别管理,分布式下载,同步播放。 11.10.6医疗建筑的公共场所宜设置视频显示系统。显示单元可采用 LED视频显示屏、液晶显示屏(LCD)、等离子体显示屏(PDP)或数 字光学处理器(DLP)。 11.10.7大屏幕显示终端宜设置在医院大厅、住院部、候诊区等人流 密集场所。显示内容宜包括:挂号信息、就诊情况、医疗常识、医院 介绍、医生简介、紧急疫情、通知、报时等。 11.10.8三级及以上医院以及类似等级医疗建筑的公共场所、出入院 大厅、挂号、收费等处,宜设置多媒体信息查询终端。多媒体信息查 询终端宜与医院的医疗信息管理系统联网。 90 11.11信息时钟系统 11.11.1医疗建筑可设置时钟系统,为公共场合和医院的其他系统提 供统一的时间信息。 【12.11.1条文解释】时钟系统可保持挂号室、门诊、各科室、手术 室、病区的时间同步。时钟系统主要为医院提供统一的准确时间,同 时也为电子信息系统及呼叫系统、BA系统、手术室控制系统以及其 它弱电子系统提供标准的时间源,保证整个医院准时、安全的运行, 并为患者和医务人员提供准确的时间服务。 11.11.2时钟系统由母钟,子钟、通信控制器、时间服务器组网构成。 时钟源信号宜采用GPS接收装置。 11.11.3时钟系统应具有校时功能。母钟应向其他有时基要求的子钟 提供同步校时信号。 11.11.4在挂号、门诊、收费、发药、抽血、检查、取报告、候诊区、 手术室、各科室、通道、病区等处宜安装显示子钟。 91 12建筑设备及医疗设备监控系统 12.1建筑设备监控系统 12.1.1二级及以上医院以及类似等级医疗建筑,宜设置建筑设备监控 系统。 【12.1.1条文解释】目前我国二级以上医院,建设规模成扩大和上 升趋势。医院在建筑设备的使用上较其它建筑更多,并且对环境的控 制品质要求较高,也成为了建筑耗能的大户,故有必要在建筑中设置 建筑设备监控系统,提高对机电设备的管理水平,达到节能降耗的目 的。 12.1.2医院建筑设备监控系统的建设规模和设置内容,应按照项目建 设投资状况、医院管理水平、地方标准及发展需求等调整,也可采用 分期建设、分部实施的方式进行。 12.1.3建筑设备监控系统,可与消防系统、安防系统合用控制室。现 场DDC控制站宜设置在监控点相对集中的机房内。 12.1.4宜在冷冻机房设置分控制室,对冷源系统的运行进行监视和控 92 制。 12.1.5医院设置有锅炉房时,锅炉运行宜设置自动控制系统,对运行 的热工参数进行监控。对于自控系统随设备配套供货的锅炉,宜采用 数据通信方式将监控参数上传至建筑设备监控系统中显示。 12.1.6手术室内应设置温度、湿度及微正压的检测装置,对于有正负 压转化的手术室所设置的压力检测应检测负压变化,所有检测应在手 术室及手术部控制室显示。 12.1.7重症监视病房宜设置温度检测装置,并应就地及控制中心显 示。 【12.1.7条文解释】重症监视病房如:ICU、CCU等。 12.2 医疗设备监控系统 12.2.1三级甲等及以上医院以及类似等级医疗建筑,应设置医疗设备 监控系统;二级以上医院宜设置医疗设备监控系统。 【12.2.1条文解释】二级以上的医院均担负着大量的检查、检验, 以及科研教学任务,特别是三级甲等以上的医院,其各种医疗设备的 数量已达到百台以上,甚至是几百台之多,且使用频繁,设置医疗设 备监控系统十分必要。 93 12.2.2 医疗设备监控系统应由中央计算机、管理控制器及检测传感器 组成。 【12.2.2条文解释】中央计算机——系统的主服务器,安装有实时监 控程序,独立的数据库,并与医院HIS系统接口,提取患者进行医疗 设备检查的收费信息,分派任务到相应的医疗设备的管理控制器。 管理控制器——完成身份确认,核对缴费信息,判断是否有违规操作。 检测传感器——采集到的医疗设备工作状态信息通过管理控制器传 送到服务器3002 12.2.3各医疗设备的检查、检验信息由各自设备的数据端口通过内部 专网进入医疗信息系统(HIS)。 12.2.4医疗设备监控系统主要监控设备,应包括以下内容: 1 B超; 2 计算机X线成像设备(CR)和数字化X射线摄影系统(DR); 3 计算机断层扫描(CT)、磁共振; 12.2.5医疗设备监控系统应对手术室净化空调系统、输送气体管道装 置进行监控管理。输气管道发生故障时,值班室应能自动/手动切断 供气总阀门。 94 13 公共安全系统 13.1 一般规定 13.1.1 医疗建筑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及应急广播系统、视频安 防监控系统、入侵报警系统、出入口控制系统、电子巡查系统,宜设 置停车库管理系统、患者腕带系统、婴儿防盗系统。 13.1.2 公共安全系统的监控中心内宜采用由钢、铝或其他有足够机 械强度的阻燃性材料制成的活动地板。活动地板表面应是导静电的, 并严禁暴露金属构造。 13.1.3 当主机房不设活动地板时,应在地面上铺设导静电面层,该 面层可采用导电胶与建筑地面粘牢,导静电地面的表面电阻应控制在 2.5×10 ~1.0×10Ω·cm,其导电性能应长期稳定,且不易起尘。 13.1.4 监控中心内绝缘体的静电电位应不大于1kV。 49 13.2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及应急广播系统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消防联动系统、应急广播系统应满足《火灾 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50116及相关国家规范的要求。 13.3 视频安防监控系统 13.3.1应根据医疗类建筑物的使用功能及安全防范管理的要求,对必 95 须进行视频安防监控的场所、部位、通道等进行实时、有效的视频探 测、视频监视、图像显示、记录与回放,具有视频入侵报警功能。 13.3.2 与入侵报警系统联合设置的视频安防监控系统,应有图像复 核功能,宜有图像复核加声音复核功能。 13.3.3 应根据各医疗类建筑物安全防范管理的需要, 按照纵深防护 的原则,分别确定防护周界、监视区、防护区、禁区的位置,对医疗 建筑物内(外)的室外园区或休息区、挂号、取药、候诊等主要等待 休息的公共活动场所、出入口、、通道、电梯以及急救室、手术室、 专项医疗室、值班室、重症病房、配餐、配药、交费、贵重或重要药 品库等重要部位和场所等进行视频探测、图像实时监视、记录与回放。 13.3.4 对高风险的防护对象,显示、记录、回放的图像质量及信息 保存时间应满足相应的管理要求。 13.3.5 系统的画面显示应能任意编程,能自动或手动切换,画面上 应有摄像机的编号、部位、地址和时间、日期显示。 【条文解释】当与报警系统联动时,能自动对报警现场进行图 13.3.5 像复核,能将现场图像自动切换到指定的监示器上显示并自动录像。 集成式安全防范系统的视频安防监控系统应能与安全防范系统的安 全管理系统联网,实现安全管理系统对视频安防监控系统的自动化管 理与控制。组合式安全防范系统的视频安防监控系统应能与安全防范 系统的安全管理系统联接,实现安全管理系统对视频安防监控系统的 联动管理与控制。分散式安全防范系统的视频安防监控系统,应能向 管理部门提供决策所需的主要信息。 96 13.3.6 系统应独立运行,且宜与入侵报警系统、出入口控制系统等 联动。 13.4 入侵报警系统 13.4.1 应根据被防护医疗类对象的使用功能及安全防范管理的要 求,对设防区域的非法入侵、盗窃、破坏和抢劫等,进行实时有效的 探测与报警。高风险防护对象的入侵报警系统,应有报警复核(声音) 功能。13.4.2 在医疗建筑物内的病案室、血库、财务及收费处、放 射污染区、贵重药品库房、危险品库房、婴儿室等处应设置入侵报警 探测器。 13.4.3 应根据医疗类建筑物(群)、构筑物(群)安全防范的管理要求 和环境条件,按照总体纵深防护和局部纵深防护的原则,分别设置或 联合设置医院建筑物(群)的周界防护、重点区域的空间防护、重要实 物目标防护系统或设施。 13.4.4 系统应能独立运行。 13.4.5 系统应配备输出接口,可手动/自动操作,并以有线或无线方 式报警。 13.4.6 系统应与视频安防监控系统、出入口控制系统等联动。 97 【条文解释】集成式安全防范系统的入侵报警系统应能与安全 13.4.6 防范系统的安全管理系统联网,实现安全管理系统对入侵报警系统的 自动化管理与控制。组合式安全防范系统的入侵报警系统应能与安全 防范系统的安全管理系统联接,实现安全管理系统对入侵报警系统的 联动管理与控制。 分散式安全防范系统的入侵报警系统,应能向管理部门提供决策所需 的主要信息。 13.4.7 医疗费用系统的前端,应按需要选择、安装各类入侵探测设 备,构成点、线、面、空间或其组合的综合防护系统。 13.4.8 采购区域应能按时间、区域、部位,任意编程设防和撤防。 13.4.9 对设备运行状态和信号传输线路应进行检验,对故障应及时 报警。 13.4.10 应具有防破坏报警功能。 13.4.11 应显示和记录报警部位和有关警情数据,并提供与其它子系 统联动的控制接口信号。 13.4.12 在重要区域和重要部位发出报警的同时,应对报警现场进行 声音复核。 13.5 出入口控制系统 13.5.1 系统应根据医疗类建筑物的使用功能和安全防范管理的要 求,对需要控制的各类出入口,按持卡人的权限进行实时控制与管理, 并具有报警功能。 13.5.2 应根据安全防范管理的需要,在医疗建筑物内(外)的室外 园区或休息区)通行门、楼内病房区域出入口、通道、重要办公室门、 手术室、专项医疗室、值班室、重症病房、配餐、配药、交费、药品 库及重要设备用房等处设置出入口控制装置。 13.5.3 系统的识别装置和执行机构应保证操作的有效性和可靠性。 13.5.4 系统宜有防尾随措施。 13.5.5 系统的信息处理装置应能对系统中的有关信息自动记录、打 印、存储,并有防篡改和防销毁等措施。 13.5.6 应具有可防止同类设备非法复制的密码系统,仅允许在获得 授权的情况下修改密码。 13.5.7 系统应独立运行,且宜与电子巡查系统、入侵报警系统、视 频安防监控系统等联动。 【条文解释】集成式安全防范系统的出入口控制系统应能与 13.5. 7 安全防范系统的安全管理系统联网,实现安全管理系统对出入口控制 99 系统的自动化管理与控制。 组合式安全防范系统的出入口控制系统应能与安全防范系统的 安全管理系统联接,实现安全管理系统对出入口控制系统的联动管理 与控制。分散式安全防范系统的出入口控制系统,应能向管理部门提 供决策所需的主要信息。 13.5.8 系统应具有紧急疏散的相关程序。 13.5.9 配有门锁的出入口,在紧急逃生时,应不需要钥匙或其他工 具,亦不需要专门的知识或费力,便可从建筑物内开启。其他应急疏 散门,可采用内推闩加声光报警模式。 13.6 电子巡查系统 13.6.1 应根据医疗类建筑物的使用功能和安全防范管理的要求,预 置巡查程序,通过信息识读器等对保安人员巡查的工作状态进行监 督、记录,并能对意外情况及时报警。 【条文解释】工作状态包括是否准时、是否遵守顺序等。 13.6. 1 13.6.2 系统可与出入口控制系统或入侵报警系统联合设置。 13.6.3 独立设置的电子巡查系统,应与安全管理系统主机联网,以 100 满足安全管理系统对该系统监控的要求。 13.7 停车库管理系统 13.7.1 应根据医疗类建筑物的使用功能和安全防范管理的需要,对 停车库(场)的车辆通行道口实施出入控制、监视、行车信号指示、停 车管理及车辆防盗报警等综合管理。 13.7.2 应根据医疗类建筑物的急救使用功能和安全防范管理的需要, 对急救停车区域的车辆通行道口实施出入控制、监视、行车信号指示、 停车管理及车辆防盗报警等综合管理。 13.7.3 系统应具有紧急疏散功能。 【条文解释】紧急疏散功能用于消防及应急状态。 13.7. 3 13.8 患者腕带系统 13.8.1 应根据对患者安全管理的要求,预置患者安全巡查程序,通 过腕带信息识读器或其他方式对患者的位置状态进行巡视、记录,并 能对意外情况及时报警。 13.8.2 应编制患者安全巡查程序,应能在预先设定的巡查时间段中, 用信息识读器或其它方式,对人员的活动状态进行监督和记录,在巡 查过程发生意外情况时能及时报警。 101 13.8.3 系统可独立设置,也可与出入口控制系统或入侵报警系统联 合设置。独立设置的患者腕带系统应与安全防范系统的安全管理系统 联网,满足安全管理系统的相关要求。 13.9 婴儿防盗系统 13.9.1 应根据医疗类建筑物的婴儿安全防范管理的要求,通过信息 识读器或其他方式对婴儿的位置状态进行巡视、记录,并能对意外情 况及时报警。 13.9.2 系统宜独立设置,也可与出入口控制系统或入侵报警系统联 合设置。 102 14 呼应信号系统 14.1一般规定 14.1.1医疗建筑的呼应信号装置,应使用交流50V以下安全特低电 压。 14.1.2呼应信号系统的布线,应采用穿金属导管(槽)保护,不宜 明敷设。 14.2候诊呼应信号系统 14.2.1 医疗建筑呼应信号系统应按下列规定设置: 1 医疗建筑门诊区的候诊室、检验室、放射科、药局、出入院手 续办理处、手术室、静点室等,宜设置候诊呼应信号装置。 2 具有计算机医疗管理网络的医疗建筑,候诊呼应信号系统宜与 系统网络联网,实现挂号、候诊、就诊一体化管理和信息统计及数据 分析。 14.2.2候诊呼应信号系统的功能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就诊排队应以初诊、复诊、指定医生就诊等分类录入,自动 排序; 103 2 随时接受医生呼叫,应准确显示候诊者诊号及就诊诊室号; 3 当多路同时呼叫时,宜逐一记录,并按录入排序、分类自动 分诊; 4 呼叫方式的选取,应保证有效提示和医疗环境的肃静; 5 诊室分机与分诊台主机可双向通话;分诊台可对候诊厅语音 提示,且音量可调; 6 有特殊医疗工艺要求科室的候诊,宜具备图像显示功能。 14.3 病房护理呼应信号系统 14.3.1二级及以上医院以及类似等级医疗建筑,应设置病房呼叫系 统(医护对讲系统)。 【条文解释】病房呼叫系统是实现住院患者与医护人员之间 14.3.1 沟通的工具。通常可用于双向传呼、双向对讲、紧急呼叫优先等功能。 14.3.2病房呼叫系统主要由主机、对讲分机、卫生间紧急呼叫按钮(拉 线报警器)、病房门灯和走廊显示屏等设备组成。 【14.3.2条文解释】设备安装可按下列要求设置: 1主机应在护士站内工作台上安装,当需要在墙面上安装时, 104 安装高度为底标高距地面1.5m~1.6m; 2对讲分机宜在病房的医疗设备带上安装,当对讲分机带手持 呼叫器时,线缆长度宜在1m~1.5m之间。 3卫生间紧急呼叫按钮(拉线报警器)安装于卫生间内座便旁 易于操作的位置,底距地面600mm; 4病房门灯应在门上方100~200mm居中的位置安装; 5走廊显示屏应在病区走廊离开护士站的两侧顶棚下居中吊 装,安装高度显示屏底部不低于2.4m(可根据吊顶高度适 量调整),应保证易于观看; 6显示屏的电源宜与系统由同一电源供电。 14.3.3病房呼叫系统的其它扩展功能(如:终端设备在线编码、床头 灯光控制、医护人员护理状态控制器及指示、呼叫数据电脑联网、护 士移动对讲、输液监护仪远程报警、病床一览表、音乐宣教等)应在 保证基本功能安全可靠运行的前提下,根据医院的管理需求、应用水 平及建设投资等情况进行选择。 14.3.4护理呼应信号系统应按护理区及医护责任体系划分成若干信 号管理单元,各管理单元的呼叫主机应设在护士站。 14.3.5 护理呼应信号系统的功能应符合下列要求: 105 1 应采用总线式传输方式; 2 应随时接受患者呼叫,准确显示呼叫患者床位号或房间号; 3 当患者呼叫时,护士站应有明显的声、光提示,病房门口应 有光提示,走廊宜设置提示显示屏; 4 应允许多路同时呼叫,对呼叫者逐一记忆、显示,检索可查; 5 特护患者应有优先呼叫权; 6 病房卫生间或公共卫生间厕位的呼叫,应在主机处有紧急呼 叫提示; 7 对医护人员未作临床处置的患者呼叫,其提示信号应持续保 留; 8 宜具有护士随身携带的移动式呼叫显示处理装置; 9 具有医护人员与患者双向通话功能的系统,宜限定最长通话 时间,对通话内容宜录音、回放; 10 宜具备故障自检功能。 14.4 病房探视系统 14.4.1病房探视系统宜通过视频及语音的双向通信技术,完成信息 106 交流。实现在医院中主要实现重症监护病房内患者与探视者的可视对 讲功能。在医疗建筑危险禁区病房或隔离病房处,宜设置探视系统。 14.4.2系统宜采用视频网络传输的技术,组成包括视频服务器、网 络交换机、探视的显示及对讲终端、病床用的显示及对讲终端、护士 站集中管理及显示的操作终端等。 【14.4.2条文解释】在重症或危险禁区病房的护士站操作终端上, 护士可根据患者的休息与健康状况,以及探视者预约的情况,进行身 份确认、探视许可、探视时间等的控制。 14.4.3探视请求应由医护人员进行管理,宜设置探视室。当系统中 有多个探视终端时,邻近安装时应考虑相对的私密性。 14.4.4可视对讲主机应安装在护士站的护士台上。在主通道门内需 设置出门按钮,门外设置可视对讲分机,该分机应设置呼叫按钮,安 装高度应在可视范围。 14.4.5探视呼应信号系统的功能,按下列要求设置: 1 当探视者呼叫时,主机显示探视分机的呼叫,可接听或转接 至病床分机,被呼叫患者病床分机应有声音提示; 2 应具有探视者与患者双向通话功能,宜具备单向或双向图像 显示功能; 107 3 能设定探视时间、显示探视时长; 4 病床分机宜具有免提功能; 5 宜具有探视信息自动记录。 108 用词说明 1 执行本规范条文时,对于要求严格程度不同的用词,说明 如下,以便在执行中区别对待。 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必须”; 反面词采用“严禁”。 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应”; 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3)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宜”; 反面词采用“不宜”; 4)表示有选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这样做的,采用“可”。 2 条文中指明必须按其他有关标准和规范执行的写法为“应 按……执行”或“应符合……要求或规定”。非必须按所指定的标准 和规范执行的写法为“可参照……”。 109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 医疗建筑电气设计规范 Code for the electrical design of medical buildings JGJ 条文说明 中 国 计 划 出 版 社 110 1 总则 1.0.4 附:与医疗建筑电气设计相关的国家标准目录: 《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16-2008; 《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 GB50052-95; 《10kV及以下变电所设计规范》 GB50053- 2008; 《低压配电设计规范》 GB50054-95; 《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 GB50057-94;(2000年版) 《建筑物电子信息系统防雷技术规范》 GB50343-2004; 《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95;(2005年版)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 《电力工程电缆设计规范》 GB50217-2007; 《人民防空地下室设计规范》GB50038-2005; 《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50034-2004; 《人民防空工程设计防火规范》GB50098-2007; 《消防安全疏散标志设置标准》 DBJ01-611-2002; 《建筑防火封堵应用技术规程》 CECS 154:2003;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50116-98; 《综合布线系统工程设计规范》GB 50311-2007; 111 《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GB50067-97; 《智能建筑设计标准》GB/T 50314-2006; 《民用闭路监视电视系统工程技术规范》GB50198-94; 《视频显示系统工程技术规范》GB50464-2008; 《有线电视系统工程技术规范》GB50200-94; 《安全防范工程技术规范》 GB50348-2004; 《入侵报警系统工程设计规范》 GB50394-2007; 《视频安防监控系统工程设计规范》 GB50395-2007; 《出入口控制系统工程设计规范》 GB50396-2007; 《电子计算机机房设计规范》GB50174-2008 《环境电磁波卫生标准》GB 9175—88 《电能质量 公共电网谐波》GB/T 14549/93 《电能质量 公用电网谐波》GB/T14549-1993 《综合医院建筑设计规范》(JGJXX-2008) 《综合医院建设标准》(建标110-2008) 《中医医院建设标准》 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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