易福华、邵思伟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案由】民事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合同纠纷 借款合同纠纷 民间借贷纠纷
【审理法院】广东省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广东省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1.08.27
【案件字号】(2021)粤09民终717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赖慧嫦陈琪奕陈春何
【文书类型】裁定书
【当事人】易福华;邵思伟;关健伟
【当事人】易福华邵思伟关健伟
【当事人-个人】易福华邵思伟关健伟
【代理律师/律所】程林权广东法丞汇俊律师事务所;程子桓广东法丞汇俊律师事务所;吴泽鑫
广东广和(广州)律师事务所;吴威锋广东广和(广州)律师事务所;邵清龙广东广和(广州)律师
事务所;王鑫广东广和(广州)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程林权广东法丞汇俊律师事务所程子桓广东法丞汇俊律师事务所吴泽鑫广
东广和(广州)律师事务所吴威锋广东广和(广州)律师事务所邵清龙广东广和(广州)律师事务
所王鑫广东广和(广州)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程林权程子桓吴泽鑫吴威锋邵清龙王鑫
【代理律所】广东法丞汇俊律师事务所广东广和(广州)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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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易福华
【被告】邵思伟;关健伟
【本院观点】邵思伟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已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
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
【权责关键词】社会公共利益撤销代理第三人
【指导案例标记】0
【指导案例排序】0
【更新时间】2021-12-26 01:13:57
易福华、邵思伟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广东省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粤09民终717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易福华。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林权,广东法丞汇俊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子桓,广东法丞汇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邵思伟。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泽鑫,广东广和(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威锋,广东广和(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关健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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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诉讼代理人:邵清龙,广东广和(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鑫,广东广和(广州)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审理经过 上诉人易福华因与被上诉人邵思伟、关健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茂
名市电白区人民法院(2019)粤0904民初29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
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审理过程中,邵思伟以其已与易福华、关健伟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申
请撤回起诉。易福华、关健伟均同意邵思伟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邵思伟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已经其他当事
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
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
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撤销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法院(2019)粤0904民初299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被上诉人邵思伟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28960元,减半收取14480元,由被上诉人邵思伟负担。二审案
件受理费28960元,减半收取14480元,由上诉人易福华负担。上诉人易福华已向本院
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28960元,多交的14480元,本院予以退还给上诉人易福华。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落款
审判长 赖慧嫦
审判员 陈琪奕
审判员 陈春何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莫易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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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海金
北大法宝1985年创始于北京大学法学院,为法律人提供法律法规、司法案例、学术期刊
本文发布于:2023-11-11 23:46:54,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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