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XX公司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及调查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程序,严
肃事故调查、处理、统计和报告工作,坚持“四不放过”和实
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业务范围内有关生产安全事故的
报告和调查处理工作。
第三条 厂内交通事故:指工程项目或厂区以现场围墙为
界,在围墙以内发生的交通事故。
第二章 机构与职责
第四条 公司质量安全部是公司范围内生产安全事故调查
处理的主管部门,在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中的职责如下:
(一)负责组织人员参与公司内部重伤以下人身事故、一
般及重大机械设备事故、较大火灾事故(没有人员伤亡)的调
查分析与处理工作。
(二)参与由上级主管部门组织的重伤以上人身事故、重
1
大机械事故、重大交通事故、重大火灾及爆炸事故、重大环境
污染事故的调查分析处理工作。
(三)负责对全公司范围内的各类生产安全事故进行统计
分析及上报。
第五条 公司工程调试中心、设计中心等业务部门参与公司
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提供技术方面的支持。
第六条公司总经办负责组织由其管理的车辆发生的交通事
故的调查处理工作;参与公司非其管理的车辆发生的交通事故
的调查处理,提供业务帮助;协助调查处理公司办公区的火灾
事故。
第七条公司人力资源部和党群工作部参与重伤以下人身事
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第八条各分公司、项目部负责其授权范围内事故的调查处
理,并将相关事故调查处理情况以月报的形式报公司质量安全
部。
第三章 管理内容和要求
第九条 根据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及经济损失,分为特别重
大事故、重大事故、较大事故、一般事故。
(一)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为特别重大事故:
1 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
业中毒,下同)。
2
2 造成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
(二)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为重大事故:
1 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
下重伤。
2 造成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
(三)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为较大事故:
1 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
重伤。
2 造成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
(四)一般事故分为: A类一般事故、B类一般事故。
1 具备下列情形之一者,为A类一般事故:
1) 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
2) 造成1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
2 具备下列情形之一者,为B类一般事故:
1) 一次造成3人以上轻伤。
2) 设备设施或物品着火,导致设备停运的。
3) 液氨系统泄漏,需要人员疏散和警戒隔离。
(五)由于“非停”造成的脱硫或脱硝系统停运,为一类
障碍。
(六)设备二类障碍标准由分(子)公司、所属企业自行
制定。
(七)火灾、交通事故、特种设备事故和职业伤害事故的
3
认定,执行国家有关规定。
第十条 事故归属
(一)发生人身、设备事故,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
原则,确定事故责任主体。
(二)产权与生产管理相分离的企业,事故归属依据代管
协议确定。代管协议未作明确的,按以下原则确定:
1 运行管理单位员工人身事故,定为运行管理单位事故。
2 设备事故中,属设备管理不善的,定为运行管理单位事
故。
3 设备事故中,属安全生产投入不足为主要原因造成的,
定为产权所有单位事故。
(三)公司所属分公司,在本单位从事与生产有关工作中
发生的人身事故,认定为公司事故。
(四)外部承包企业员工在生产区域内从事与生产有关工
作中发生的人身事故,应按照双方签订的承包合同或安全生产
管理协议确定事故责任归属。
发生以下情形之一,应认定为公司事故:
1 资质审查不严,项目承包方不符合要求。
底,未要求承包方制定符合审批程序的安全措施,未配合做好
相关的安全措施(包括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确的安全警告
标志等)。
4 未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协议中未明确各自的安
全生产职责和应当采取的安全措施。
(五)公司发包工程中发生的设备事故,一般认定为公司
事故。
(六)员工从事与生产有关的工作过程中,发生本企业负
有同等以上责任的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的,认定为本企业
事故。
(七)一次事故中如同时发生人身事故和设备事故,事故
等级按其较高等级认定。
第十一条 事故的即时报告
(一)现场发生事故后,发生事故的分公司、工程项目部
应立即用电话或传真向公司主管领导和安全生产部报告,同时
报送电子版《生产安全事故(事件)快报》(NJLY-AQ-034)。公
司领导接到报告后,应当于1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
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
有关部门报告。
情况紧急时,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可以直接向事故发生地县
公司领导于1小时内向集团公司相关部门及有关领导报告
相关事故情况。
(二) 即时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1 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项目。
2 事故发生的简要经过、人员伤亡(或机械设备型号及损
害程度、燃烧部位及过火面积等)情况、直接经济损失的初步
估算。
3 事故发生原因的初步判断。
4 事故发生后采取的措施及事故控制情况。
5 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
第十二条 事故调查
(一)特别重大事故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组织
调查组进行调查。
(二)重大事故、较大事故、一般事故由省级人民政府、
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县级人民政府负责调查。
(三)较大事故、A类一般事故一般由事故发生地电力监管
机构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国务院电力监管机构认为必要
的,可以组织事故调查组对较大事故进行调查。事故发生单位
应配合事故调查组开展工作。
(四)B类一般事故,由集团公司或者授权分(子)公司、
事故发生单位组织调查。设备一类障碍由事故发生单位组织调
查。
6
(五)根据事故调查工作的需要,事故调查组可以聘请有
关专家协助调查。事故调查组组长由组织事故调查组的单位指
定。
(六)事故发生后,事故发生单位应当妥善保护事故现场
以及工作日志、工作票、操作票等相关证据,并对事故现场和
损坏设备进行照相、录像、绘制草图,收集资料。任何单位和
个人不得破坏事故现场、毁灭相关证据。
(七)因抢救人员、防止事故扩大以及疏通交通等原因,
需要移动事故现场物件的,应当做出标志,绘制现场简图(包
括热力和电气系统方式状态图,受害者位置图等),制作现场视
听资料,作出书面记录,保存好现场重要痕迹、物证。
(八)事故调查组成立后,应及时将有关材料移交事故调
查组。
(九)事故调查组应根据事故情况进一步查阅管理制度和
有关运行、检修、试验、验收等记录文件,搜集事故现场所有
物件(如破损部件、碎片、残留物等)保持原样,并贴注标签
(注明地点、时间、物件管理人),整理分析事故所必须的图表、
数据等资料。
1 人身伤亡事故,应查明以下内容:
2) 事故前工作内容、开始时间、许可情况、作业程序、
作业时的行为及位置;事故发生经过、现场救护情况。
3) 事故场所周围环境情况(包括照明、湿度、温度、通
风、声响、色彩度、道路、工作面状况以及工作环境中有毒、
有害物质和易燃易爆物取样分析记录)、安全防护设施和个人防
护用品的使用情况。
2 设备事故,应查明以下内容:
1) 事故发生时间、地点、气象情况;事故发生前设备和
系统运行情况;事故发生经过、扩大及处理情况。
2) 与设备事故有关的仪表、自动装置、断路器、保护、
故障录波器、调整装置、遥测遥信、遥控、录音录像装置、计
算机等记录和动作情况。
3) 设备订货合同、大小修记录,以及规划、设计、制造、
施工安装、调试、运行、检修等质量方面存在的问题。
4) 设备损坏程度、经济损失。
5) 现场规程制度建设、执行情况及暴露问题,包括技术
培训等;事故涉及两个及以上单位时,应了解相关合同或协议。
(十)事故调查组应在事故调查基础上,分析并明确事故
发生、扩大的直接原因和间接原因,确定事故直接责任者和领
导责任者。根据其在事故发生过程中的作用,确定事故发生主
要责任者、次要责任者、事故扩大责任者。
导责任:
1 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不落实。
2 规程制度不健全。
3 对职工教育培训不力。
4 安全生产投入不足,现场安全防护装置、个人防护用品、
安全工器具不全或不合格。
5 反事故措施不落实。
6 同类事故重复发生。
7 违章指挥。
(十一)事故调查组应根据事故发生、扩大的原因和责任
分析,提出防止同类事故发生、扩大的组织措施和技术措施。
(十二)事故调查组在事故责任确定后,依据有关规定提
出对事故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对下列情况应依据《中国国电
集团公司安全生产工作奖惩规定》从重处理:
1 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造成事故的。
2 事故发生后隐瞒不报、谎报或在调查中弄虚作假、隐瞒
真相的。
3 阻挠或拒绝事故调查的。
门(或单位)同意批复后,事故调查工作即告结束。有关单位
根据事故调查报告书和批复意见,按照管理权限,对发生事故
的单位、责任人进行处理。
由政府或有关部门组织调查的事故,事故单位收到政府或
有关部门结案通知后5天内,将有关情况报集团公司和分(子)
公司。
(十四)事故调查处理结束后,事故调查的组织部门(或
单位),应在30天内向本单位档案管理部门移交事故档案,并
报上级单位备案。归档文件质量要符合有关要求,根据情况应
有以下资料:
1 事故报告及领导批示。
2事故调查组织工作的有关材料,包括事故调查组成立批准
文件、内部分工、调查组成员名单及签字等。
3 事故抢险救援报告。
4 现场勘查报告及事故现场勘查材料,包括事故现场图、
照片、录像,勘查过程中形成的其他材料等。
5 事故技术分析、取证、鉴定等材料,包括技术鉴定报告,
专家鉴定意见,设备、仪器等现场提取物的技术检测或鉴定报
告以及物证材料或物证材料的影像材料,物证材料的事后处理
情况报告等。
6 安全生产管理情况调查报告。
度,鉴定或医疗证明。
8 调查取证、谈话、询问笔录等。
9 其他有关认定事故原因、管理责任的调查取证材料,包
括事故责任单位营业执照及有关资质证书复印件、作业规程及
图纸等。
10 关于事故经济损失的材料。
11 事故调查组工作简报。
12 与事故调查工作有关的会议记录。
13 其他与事故调查有关的文件材料。
14 关于事故调查处理意见的请示(附调查报告)。
15 事故处理决定、批复或结案通知。
16 关于事故责任认定和对责任人进行处理的相关单位的
意见函。
17 关于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追究落实情况的文
件材料。
18 其他与事故处理有关的文件材料。
(十五)责任认定
1 事故的责任认定和追究将严格执行《国务院关于特大安
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的有关要求,特别要严格追究有
1)其行为与事故发生有直接因果关系的,承担事故的直接
责任。
2) 在直接责任中起主要作用的,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
3) 对事故发生负有领导责任的,承担事故的领导责任。
4) 对事故发生的次要原因负有责任的,承担事故的次要
责任。
3 确定事故主要责任的依据
1)发布违反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制度的命令,违章
指挥;安全生产责任制不落实;无视安监部门的书面报告,未
及时消除重大事故隐患;安监机构和规章制度不健全,管理混
乱; 对职工教育培训不力;安全生产投入不足,现场安全防护
装置、个人防护用品、安全工器具不全或不合格;反事故措施
不落实;未认真吸取事故教训,未及时采取有效措施,使同类
事故重复发生等原因之一造成的事故,有关行政领导负主要责
任。
2) 因未经三级安全教育和考试,不懂安全操作知识,由
安排工作者负责主要责任。
3) 施工中无安全施工措施或未经安全交底就施工,施工
负责人负主要责任。
4) 施工技术措施有错误,审批者负主要责任,编制者负
次要责任。
由组织工作的负责人负主要责任。
6) 机械设备未按计划检修,带病运行,由机械管理部门
和机械使用部门负责人主要责任。
7) 职业防护用品、用具,安全工器具的质量不符合国家
标准,由采购部门负责人负主要责任。
8) 违反职业禁忌症的有关规定,安排不符合身体健康要
求的人员上岗,由工作安排者负主要责任。
9) 由于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工作严重失职,直接导致事故
的发生,由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负主要责任。
10) 违章指挥施工,指挥者负主要责任。
11) 违反安全交底规定;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玩忽
职守,工作不负责任;未使用职业防护用品、用具或使用不当;
擅自拆除、毁坏、挪用安全设施和安全装置等原因之一造成的
事故,由肇事者负主要责任。
12) 分包单位员工从事与公司业务有关工作中发生的人身
事故,应按照双方签订的承包合同或安全生产管理协议确定事
故责任归属。
13) 企业发包工程中发生的设备事故,一般认定为企业事
故。
第十三条 事故处理
(一)各事发单位发生人身伤亡事故或机械设备事故、火
灾事故,道路(厂内)就近人员应立即停止工作,启动应急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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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迅速采取措施抢救伤者和财产,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
伤亡和财产损失,并保护好事故现场。
(二)发生的各类生产安全事故,都应严格遵循“四不放
过”的原则,在查清原因、分清责任的基础上,按照有关奖惩
规定和事故调查组提出的事故处理意见,对事故责任者进行处
理。事故处理结案后,应公开宣布处理结果。
(三)有关事故的调查程序,应按国家、地方及行业的相
关规定进行。
(四)由政府或有关部门组织调查的事故,事故单位收到
政府或有关部门结案通知后5天内,应将有关情况报公司,并
由公司报集团公司。
第十四条 人身事故调查处理
(一)特大、重大、较大以及A类一般人身死亡事故的调
查处理,处理执行国务院《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及相关规定。
(二)死亡事故由公司和相关单位负责人组成事故调查组
会同当地政府安全监督、公安、工会等部门进行调查处理。
(三)B类一般人身事故由公司组成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处
理。
(四)重伤事故由事发单位组成事故调查组,并会同当地
政府安全监督部门进行调查处理。
(五)重伤以上事故应填写《人身伤亡事故报表》,并报送
当地政府有关部门批复。
(六)轻伤事故及人身记录事故由事发单位按规定组织调
查处理,并填写《人身伤亡事故报表》报公司安全生产部门。
(七)事故调查组应当自事故发生之日起45日内提交事故
调查报告。如有政府部门参加的的事故调查,遵从其规定。
第十五条 机械、设备事故调查处理
(一)特大和重大机械、设备事故由集团公司或地方行政
主管部门负责组织事故调查。
(二)较大机械、设备事故由公司组织调查处理,在60天
内调查处理结案。
(三)A类、B类一般机械、设备事故由公司安全生产部会
同事发单位组成事故调查组调查处理,在30天内调查处理结案。
(四)机械、设备记录事故由事发单位组成事故调查组调
查处理,在20天内调查处理结案。
(五)设备一类障碍:脱硫或脱硝系统非正常停运或引起
主机“非停”的事件。由特许经营中心组织调查,并于10日内
将《设备一类障碍报表》报公司安全生产部门。
(六)设备二类障碍:由事件发生的特许经营分(子)公
司自行组织调查,并于10日内将调查报告上报特许经营中心。
第十六条 火灾事故和交通事故调查处理
(一)公司所属各特许经营分(子)公司、各工程项目部
若发生火灾事故,按公安部的有关规定由公司分管领导负责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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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天内组织调查处理结案。
(二)公司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由公司总经理工作部门、
安全生产部门协助公安部门调查处理。
(三)发生厂内交通事故,由公司安全生产部或事发单位
主持调查处理、结案。
第十七条 对事故相关责任人员经济处罚
事故相关责任人员除按有关规定接受相应的处罚外,还应
承担相应的经济责任:
(一)主要责任者
1 同一事故(事件)中,被认定为既是主要责任者、又是
直接责任者的,承担事故60-80%的经济损失。
2 仅认定为主要责任者的,承担事故30-40%的经济损失。
(二)直接责任者
被认定为直接责任者的,承担事故30-40%的经济损失。
(三)次要责任者
被认定为次要责任者的,承担事故10-20%的经济损失。
(四)领导责任者
被认定为领导责任者的,承担事故10-20%的经济损失。
(五)其他事故责任者
被认定为其他事故责任者(如监察责任、一般责任等)的,
承担事故5-10%的经济损失。
(六)对事故责任者的经济责任损失的处罚,应由责任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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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在单位应先行支付,再由责任单位对有关责任人员进行处理。
(七)对于本单位员工受伤后,医疗过程中发生的医保范
围或大病统筹外的项目(检查检验、特殊护理、材料及器械使
用、昂贵药品等)费用,按照有关规定由责任者全部或部分分
担。
(八)本条款所指经济损失特指除保险理赔之外(退休返
聘人员还应计算其原单位可以报销的部分)的所有其他直接经
济损失与伤亡者本人或家属的经济索赔的总和。
(九)事故责任的界定以事故调查组的调查结论为准,事
故责任者的经济赔偿责任,由事故调查组确定。
(十)责任者无能力承担处罚时,应由其担保人或推荐人
协助承担相应的经济责任。
(十一)事故调查组在事故责任确定后,依据有关规定提
出对事故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对下列情况应依据《中国国电
集团公司安全生产工作奖惩规定》从重处理:
1 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造成事故的。
2 事故发生后隐瞒不报、谎报或在调查中弄虚作假、隐瞒
真相的。
3 阻挠或拒绝事故调查的。
第十九条对于公司聘任员工工伤后的善后处理
(一)公司的聘任员工发生工伤事故后,待其医疗终结,
公司依据有关规定安排合适岗位工作。不能妥善安置的,在劳
务合同结束时,公司将视其伤害程度和工伤认定等级(即伤残等
级鉴定结果)或比照《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
(GB/T16180—2006)、《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
(GB/18667—2002)的相应标准确定其伤残的等级,根据国家
有关标准,给予相应的经济补偿,并订立相应的协议。
(二)对于公司聘用的已经退休的人员,发生工伤后,按
照国家有关人身损害赔偿的规定和标准执行补偿。公司与之订
立相应的协议。
第二十条统计报告
(一)事故统计报告应坚持及时、准确、真实、完整原则。
(二)下列事故应由事故调查组或事故发生单位填写:
1 人身死亡、重伤事故,填写《人身伤亡事故调查报告书》
(NJLY-AQ-035)、《人身伤亡事故报表》(NJLY-AQ-036)。一次
事故多人伤亡,按一人一张填报人身伤亡事故报表。
2 设备、火灾事故,填写《设备事故调查报告书》
(NJLY-AQ-037)、《设备事故报表》(NJLY-AQ-038)、《火灾事故
调查报告书》(NJLY-AQ-040)。事故调查报告书以文件形式报送。
(三)设备一类障碍发生单位,当月填报《设备一类障碍
报表》(NJLY-AQ-039),并于次月3日前报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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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相关制度
第二十一条 NJLY-AQGL-001 《安全生产责任制度》
第二十二条 NJLY-AQGL-026 《工程项目安全健康与环境管
理总则》
第二十三条 NJLY-AQGL-006 《安全生产奖惩制度》
第二十四条 NJLY-AQGL-023 《安全生产信息报告制度》
第五章 记录
第二十五条 NJLY-AQ-034《生产安全事故(事件)快报》
第二十六条 NJLY-AQ-035《人身伤亡事故调查报告书》
第二十七条 NJLY-AQ-036《人身伤亡事故报表》
第二十八条 NJLY-AQ-037《设备事故调查报告书》
第二十九条 NJLY-AQ-038《设备事故报表》
第三十条 NJLY-AQ-039《设备一类障碍报表》
第三十一条 NJLY-AQ-040《火灾事故调查报告书》
第三十二条 NJLY-AQ-041《企业职工伤亡事故登记表》
第三十三条 NJLY-AQ-042《严重未遂事故登记表》
第三十四条 NJLY-AQ-043《各类事故及其惩处登记台帐》
第三十五条 NJLY-AQ-044《特许经营分公司月度安全生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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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报表》
第三十六条 NJLY-AQ-045《项目部电力建设施工企业职工
伤亡事故月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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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发布于:2023-11-11 17:39:10,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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