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安全生产事故隐患自查自改月报工作的通
知
制定机关
公布日期 2017.09.14
施行日期 2017.09.14
文号 株政办发〔2017〕 20号
主题类别 工业和信息化管理综合规定
效力等级 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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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安全生产事故隐患自查自改月报工作的通知
株政办发〔2017〕2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云龙示范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局委办、各直属事业单位:
为落实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主体责任,强化政府监管责任,结合我市安全生产工作实
际,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在全市开展安全生产事故隐患自查自改月报工作(简称事故隐患自查自改月报工
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以《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中发〔2016〕32号)为指导,坚持“安
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方针,根据国家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在全市高危行业基本建立起
重预防、全过程、动态化的事故隐患自查自改月报累计扣分工作体系,建立健全激励约束机制,切实解决
生产经营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主体责任不落实、监管部门对生产经营单位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监督管理不
规范的问题,促进企业被动接受安全监管向主动开展全面安全管理转变,政府为主的行政执法排查隐患向
企业为主的日常排查隐患转变,治标的隐患排查向治本的隐患排查转变,建立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
常态化、规范化、法制化的长效机制。
二、工作范围
事故隐患自查自改月报工作在全市煤矿、非煤矿山(含尾矿库)、危险化学品(含储存经营、使用)、
烟花爆竹(含经营批发)、交通运输、建筑、消防行业领域开展,其他行业领域生产经营单位可以参照执行。
三、工作内容
按照企业全面负责、群众广泛参与、报告及时准确、属地监督管理原则,认真组织实施事故隐患自查
自改月报工作。
(一)建立事故隐患自查自改月报工作分工制度
1.生产经营单位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国家安监总局16
号令)和本行业法律法规,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全面组织开展本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2)年初制定年度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方案,年底进行工作总结分析,并分别于每年1月底和12
月底上报县级行业主管部门。
(3)采取员工自查上报、班组岗位日查、安管及其他部门检查巡查、企业领导定期督查等方式,全员、
全方位、全过程开展事故隐患排查工作。
(4)对查出的事故隐患按照责任、措施、资金、期限和应急预案“五落实”的要求开展整改。对重大
事故隐患实行“一单四制”,即全市重大事故隐患清单,实行交办制、台账制、销号制、通报制。
(5)按照国家财政部和国家安监总局《关于印发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
企〔2012〕16号)和本行业有关规定足额提取安全生产费用,资金费用按照“企业提取、政府监管、确保
需要、规范使用”的原则进行管理,专户核算,并在规定的范围内使用,主要用于本企业安全隐患治理和
奖励员工举报、排查隐患。企业年度安全生产费用的使用计划和上一年的提取、使用情况按照管理权限必
须报同级财政部门、行业主管部门备案。
(6)每月3日前将本单位上月《安全生产事故隐患自查自改月报表》(附件1)报送至所在乡镇(街道)
行业监管机构和县市区行业主管部门。市安全生产目标责任重点考核生产经营单位直接报送至市安全生产
监督管理部门,实行网络邮件报送和纸质表格报送双轨并报制。纸质表格必须经法人代表签字,代签或者
打印的视为无效报表。
(7)建立健全职工群众举报安全生产隐患奖励制度,加强群众监督。
2.乡镇(街道)行业监管机构
(1)督促、指导辖区内企业开展事故隐患自查自改月报工作。
(2)每月按时收集辖区内企业安全生产事故隐患自查自改月报表,并于每月4日前将上月报表上报县
市区行业主管部门。
(3)抽查辖区内企业事故隐患自查自改月报工作,每月抽查企业总数量不少于15家(辖区内企业少
于15家的则全部进行核查),并按照本通知规定对企业事故隐患自查自改月报工作进行记分,将计分结果
与月报表同时上报县市区行业主管部门。
3.县市区行业主管部门
(1)加强对事故隐患自查自改月报工作的组织领导,指导乡镇(街道)行业监管机构开展工作,督促
辖区内高危行业生产经营单位开展事故隐患自查自改月报工作。
(2)每月进行随机抽查,抽查形式包括计划执法、明查暗访、专项整治、日常督查和落实上级交办事
项等。辖区内高危行业每月抽查数量不少于10家;企业数量少于10家的,每月必须全部核查到位。同时
核实抽查辖区内企业月报报表的真实性,并按照行业法律法规、《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国
家安监总局16号令)和本通知对企业事故隐患自查自改月报工作进行记分和处罚。
(3)每月5日前将本辖区上月安全生产事故隐患自查自改月报表(附件1)、安全生产事故隐患自查自
改月报处罚汇总表(附件2)上报市行业主管部门。
4.市行业主管部门
(1)督促、指导县市区行业主管部门组织开展事故隐患自查自改月报工作。
(2)每月进行随机抽查,核实被抽查生产经营单位月报报表的真实性,抽查形式包括计划执法、明查
暗访、专项整治、日常督查和落实上级交办事项等。高危行业每月抽查数量不少于5家,并按照行业法律
法规、《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国家安监总局16号令)和本通知对企业事故隐患自查自改
月报工作进行记分和处罚。
(3)相关职能部门根据职责分工,依照行业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等进行抽查。
(4)抽查内容以核实被抽查企业事故隐患自查自改月报工作制度落实情况为主。
(5)监督检查县市区行业主管部门组织高危行业生产经营单位开展事故隐患自查自改月报工作情况,
并将该工作作为季度和年度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的重要内容。
(二)建立事故隐患自查自改月报处理制度
每年初,生产经营单位初始状态下默认满分12分,按照下列情形逐项扣分:
1.未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等各项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未按规定上报事故隐患自查自改月报表的、
每月上报报表无任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信息的、未制定事故隐患治理方案的、未建立或未落实职工举
报安全生产隐患奖励制度,每次分别扣1分;
2.未对事故隐患进行排查治理擅自生产经营的、隐患整改不合格或者未经行业主管部门审查同意擅自
恢复生产经营的,每次分别扣3分;
3.行业主管部门在核查抽查中发现生产经营单位存在虚报、瞒报等情况并核实的,每次扣6分。
对被扣分的生产经营单位,政府监管部门按生产经营单位不同情形予以罚款、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或
者关闭等行政处罚并实行扣分,其中对被扣3分及以下的违法行为以低限处罚,对被扣6分的生产经营单
位,属地行业主管部门予以通报。对被扣完12分的生产经营单位,政府监管部门应当将其列入安全生产违
法行为信息库;对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向社会公告,并通报行业主管部门、投资主管
部门、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及有关金融机构。
生产经营单位存在的问题和隐患经属地行业主管部门整改验收合格的,方可恢复生产经营并重新恢复
初始满分12分。
(三)建立事故隐患自查自改月报工作责任追究制度
对随机抽查核查和群众举报发现的隐患,以及不认真落实事故隐患自查自改月报工作的,按照以下情
形分类严肃处理。
1.对不认真开展事故隐患自查自改月报工作的生产经营单位,按照本办法实行扣分处理。
2. 生产经营单位未建立隐患排查治理等各项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未按规定上报月报表、未制定隐患治
理方案、对重大事故隐患不报或者未及时报告、未对事故隐患进行排查治理擅自生产经营以及隐患整改不
合格或者未经行业主管部门审查同意擅自恢复生产经营的,依据行业法律法规、《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
理暂行规定》(国家安监总局16号令)第二十六条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3. 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故意提供虚假情况或者隐瞒存在的事故隐患以及其他
安全问题、对事故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拒不执行安全监管指令的,由行业主管部
门依据法律法规给予行政处罚。
4.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费用未按规定使用,并且存在安全隐患或发生事故的,由各级行业主管部门
依法给予从重处罚。
5.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五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
全面负责”和《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国家安监总局16号令)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主
要负责人对本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全面负责”的规定,因事故隐患自查自改工作不落实,安全隐患
排查整治不彻底导致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的,应当由企业承担一切法律责任。经企业法人代表签字的《安全
生产事故隐患自查自改月报表》将作为事故责任追究的重要依据。
6.行业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在事故隐患抽查中,若存在以权谋私等情形,进而发生安全生产事故并
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依规从严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四、工作要求
(一)确保组织领导到位。各县市区行业主管部门和高危行业生产经营单位要加强对事故隐患自查自
改月报工作的组织领导,并结合本地本企业的实际制定具体的实施方案,加强宣传教育培训,确保事故隐
患自查自改月报工作稳步、高效推进。
(二)确保信息报送到位。各高危行业生产经营单位要落实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主体责任,健
全制度,明确专门管理机构,指定专人负责,保障经费,完善装备,实现事故隐患自查自改月报工作制度
化、规范化、常态化,为预防安全生产事故提供可靠的信息支持和决策依据。
(三)确保监督管理到位。各县市区行业主管部门要把安全生产计划执法、专项整治、标准化建设、
打非治违等工作与事故隐患自查自改月报工作结合起来,加强监督检查,督促企业健全安全生产事故隐患
排查治理制度,按时上报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信息。
(四)确保奖惩考核到位。各级各部门要把高危行业生产经营单位开展事故隐患自查自改月报工作情
况作为评先评优重要依据,并作为企业评定信用等级、分级分类管理的重要依据。对市级、县级行业主管
部门和乡镇(街道)行业监管机构事故隐患自查自改月报工作实行月度考核排名,季度、年度考核奖惩。
季度、年度考核奖惩参照《株洲市安全生产工作考核办法》(株政办发〔2014〕27号)、《株洲市安全生产监
管责任季度考核办法》(株政办函〔2013〕8号)标准执行,具体实施细则由市安委会办公室另行制定。
附件:1.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自查自改月报表
2.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自查自改月报累计扣分处罚汇总表
株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9月14日
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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