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故事件管理制度
1.目的
为严格事故管理,及时报告、统计、调查和处理事故,积极采取预防措施,防止事
故发生,确保职工生命和公司财产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2.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我公司所属各单位。
3.引用标准及相关文件
3.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3.2《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3.3《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
3.4《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3.5《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
3.6《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程序暂行规定》
3.7《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
3.8《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标准化规范》
4事故分类:
4.1生产(工艺)事故。指生产过程中,由于违反工艺规程、岗位操作法或操作不
当等造成原料、半成品或成品损失,或造成生产波动、减产、停产的事故。
4.2设备事故。指各种生产设备、建筑物、构筑物及电讯、运输等设备因非正常损
坏,造成停机、减产、停产或修复费用达到规定数额的事故。
4.3质量事故。指产品或中间产品质量(包括工程质量和机电设备检修质量)达不
到技术标准和技术规范的事故。
4.4交通事故。指由于违反道路交通运输规则或由于其它原因,造成车、船损坏,
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的事故。
4.5火灾事故。指在公司内,因火情失去控制造成对财物或人身损害的现象。若火
4.7医疗事故,指在诊疗护理工作中,因医务人员诊疗护理过失,直接造成病员不
应有的死亡、残废、组织器官损伤、导致功能障碍的事故。
4.8破坏事故。凡蓄意制造的.事故。
4.9伤亡事故。指公司职工在生产劳动过程中,发生的人身伤害、急性中毒现象,
使负伤人员死亡或立即中断工作一个工作日及以上的事故。
4.10环境污染事故。指由于各种原因,造成产品、半成品、原料等各种有害物质
泄漏,或三废(废水、废气、废渣)严重超标排放,污染大气、水源、环境的事故。
4.11未遂事故。因操作不当,已构成事故发生的条件,足以酿成灾害,但因发现
及时,侥幸未造成严重后果的事故。
5事故管理分工:
5.1生产(工艺)事故由生产部门负责;
5.2产品质量事故由质量检验部门负责;
5.3基建工程质量事故由基建部门负责;
5.4交通事故由保卫部门或交通管理部门负责;
5.5设备事故由设备管理部门负责;
5.6火灾事故由防火(保卫)部门负责;
5.7医疗事故由医疗卫生部门负责;
5.8伤亡事故和爆炸事故由安全技术部门负责;
5.9破坏事故由保卫部门负责;
5.10环境污染事故由环保部门负责;
5.11未遂事故按其事故分类,分别由有关部门负责;
5.12各职能部门应按分类管理的要求,调查、统计,每月按时将事故情况报送安
全技术部门,安全技术部门负责公司各类事故的综合统计。
6事故等级和损失计算
6.1设备事故按《化学工业公司设备动力管理制度》([89]化生字第43号)中的
有关规定执行。
6.2火灾事故按公安部、劳动部、国家统计局联合发布的《火灾统计管理规定》
([89]公发26号令)执行。
6.3交通事故按公安部《关于做好交通管理统计工作的通知》的规定执行。
6.4人身伤亡事故按轻伤、重伤和死亡事故分类。
轻伤事故:指职工负伤后休息一个工作日以上,构不成重伤的事故;
重伤事故:按原劳动部[60]中劳护久字第56号《关于重伤事故范围的意见》执行;
死亡事故:指一次事故死亡1人以上的事故;
重大死亡事故:指一次死亡3人以上(含3人)的事故;特大死亡事故:指一次
死亡10人以上(含10人)的事故。伤亡事故未尽事宜按《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分
类》、企业职工伤亡事故调查分析规则》(gb6441~6442—)和原化学工业部的
有关规定执行。
6.5其它各类事故的等级划分和损失计算方法,按国家有关部门的规定执行。
7抢救与救护
7.1公司发生事故,必须在确保人员安全的情况下积极抢救,妥善处理,以防止事
故的蔓延扩大。
7.2发生重大事故时,公司领导要直接指挥,安全技术、设备动力、生产、防火、
保卫、环保、医疗卫生等部门应协助做好现场抢救和警戒工作。在抢救时,应注意
保护现场,因抢救伤员和防止事故扩大,需要移动现场物件时,必须做好标志。
7.3对有害物大量外泄的事故或火灾事故现场,必须设警戒线,抢救人员应佩戴好
防护器具,对中毒、烧伤、烫伤等人员及时进行急救处理。
8.事故报告程序
8.1公司执行安全生产月报和年报制度。每月月初3个工作日内,公司应将上月安
全生产情况进行书面总结分析,连同安全生产月报表,报到上级主管部门,每年年
初10个工作日内,将全年安全生产总结和全年安全生产报表向上级公司主管部门
报送。零事故的单位也要按时报送材料。上级公司安技部门在月初5个工作日内
向公司上报月安全生产书面总结及安全月报;于每年初15个工作日内向公司书面
报全年安全生产工作总结及年报表。
8.2公司发生事故,事故最先发现者在保护好自己安全的情况下,除立即处理外,
还应以最快捷的方法向领导或调度报告,而后逐级上报。对各类重大事故,公司要
立即将事故概况(事故发生时间
8.3发生事故的基层单位,要按规定填写事故报告表送公司的主管公司,报出时间:
一般事故三天内,重大事故七天内。
8.4对重大事故,公司应写出事故调查报告书,于事故后二十天内报送上级有关部
门。
8.5对于重大责任事故,除按有关规定上报外,还应向当地公安部门报告。
8.6凡外单位人员在公司劳动、实习、培训时发生伤亡事故,由公司按表外进行统
计上报。
8.7凡因工负伤者,从发生事故受伤日起,若一个月(按30日计)以后,由轻伤
转为重伤,或由重伤转为死亡,则不再按重伤、死亡事故上报。
9.责任划分
9.1公司安全生产工作实行经理总经理负责和分管领导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原则。正
职分配的工作,副职不执行或拖拉未办导致事故的,由副职负主要责任,副职向正
职反映、建议得不到重视和支持,或不研究不解决而造成事故的,由正职负主要责
任。
9.2公司规章制度不健全、不科学由总工程师和公司分管领导负责;管理部门已制
订或建议制定规章制度,而领导不颁发不组织实施的,后果由领导负责。
9.3设计有缺陷或不符合设计规范而导致事故的,由设计者和审批者负责。在施工
和生产过程中发现设计有缺陷,可以采取措施弥补
伤亡事故管理是企业现代安全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通过伤亡事故的报告、统计、
调查、分析、处理;可以掌握企业存在的安全问题,明确事故的各种分布情况。
一、总则
1、部门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
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逐级如实报告,不得故意破坏事故现场。
2、事故的调查和处理要按“四不放过”(事故原因未查清不放过;责任人员未处理不
放过;整改措施未落实不放过;有关人员未受到教育不放过)的原则办理。
二、事故的报告
2、报告的内容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单位;事故的简要经过、伤亡人数、
直接经济损失的初步估计;事故发生原因的初步判断;事故发生后采取的措施及事
故控制情况;事故报告单位、报告人。
3、轻伤事故,由负伤者或事故现场有关人员直接或逐级报告总经理。
4、重伤事故、死亡事故和重大死亡事故,由负伤者或事故现场有关人员直接或逐
级报告总经理,再由总经理向当地企业主管部门、安监部门、工会、公安部门和检
察院报告。
2、对重大事故、重伤事故和死亡事故,安委会协助由主管部门会同所在地区的安
监部门、公安部门,组成的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3、事故调查组成员应符合下列条件:
(1)具有事故调查所需要的其中一方面的专长;
(2)与所发生事故没有直接利害关系。
4、事故调查组的职责:
(1)查明事故发生原因、过程、人员伤亡、经济损失情况;
(2)确定事故责任者;
(3)提出事故处理意见和防范措施的建议;
(4)出事故调查报告。
5、事故调查组有权向发生事故单位和有关人员了解有关情况和索取有关资料,任
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
四、事故的处理
1、事故调查组提出的事故处理意见和防范措施建议,由公司及其安全生产主管部
门负责处理。
2、忽视安全生产、违章指挥、违章作业、玩忽职守或者发现事故隐患、危害情况
而不采取有效措施以至造成伤亡事故的,对部门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
﹔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在调查、处理伤亡事故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打击报复的,由公司按有关
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伤亡事故处理工作在90日内结案,特殊情况不得180超过日。伤亡事故处理
结案后,公开宣布处理结果。
5、对各类事故隐瞒不报、虚报或故意迟延不报、故意破坏现场,或者无正当理由,
拒绝接受调查以及拒绝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要追究责任,从严处理。构成犯罪
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对防止事故和抢救有功人员,公司给以表彰、奖励。
五、资料归档
事故处理结案后,由安全主任将下列事故资料归入档案:
1、职工伤亡事故登记表;
2、职工事故调查报告书及批复;
3、事故现场调查记录、图纸、照片;
4、技术鉴定和试验报告;
5、物证、人证材料;
6、直接和间接经济损失材料;
7、事故责任者的自述材料;
8、医疗部门对伤亡人员的诊断书;
9、发生事故时的工艺条件、操作情况和设计资料;
10、处分决定和受处分人的检查材料;
11、有关事故的通报、简报和文件;
12、注明参加调查组的人员姓名、职务、单位。
为加强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进一步落实事故责任追究制度,防止和减少
生产安全事故,根据《安全生产法》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法
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一、生产安全事故定义
生产安全事故是指在生产经营领域中发生的意外的突发事故,通常会造成人员伤亡
或财产损失,使正常生产经营活动中断的事件。
二、事故等级划分
根据生产安全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事故一般分为以下等级:
1、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
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2、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
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3、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
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4、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
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5、轻伤事故:构不成重伤、死亡的人身伤害事故。
三、事故报告
1、报告程序
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最先发现者应立即向调度室和单位领导报告,而后迅速逐级报
告到安全管理部门和分管安全的副总经理,一般及以上等级事故应报告到总经理、
董事长。对一般及以上等级事故,公司总经理、董事长接到报告后,在1小时内
向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和有关部门报告。
情况紧急时,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可以直接向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和有关部门报
告。
事故报告后出现新情况的,应当及时补报。自事故发生之日起30日内,事故造成
的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补报。道路交通事故、火灾事故自发生之日起7
日内,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补报。
2、报告事故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事故发生单位概况;
(2)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事故现场情况;
(3)事故的简要经过;
(4)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数)和初步估计
的直接经济损失;
(5)已经采取的措施;
(6)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
四、事故的救援
1、接到事故报告的单位领导,在进行事故逐级上报的`同时,应采取有效措施,或
立即启动事故相应的应急预案,组织抢险救援,防止事故扩大和财产损失。
2、发生人身伤害事故,现场人员应立即采取有效措施,杜绝继发事故,防止事故
扩大,并立即将受伤或中毒人员用适当的方法和器具搬运出危险地带,并根据具体
情况施行急救措施。在医务人员未赶到现场前,现场人员不得停止对伤害人员的抢
救和护理。
3、情况较轻者,现场人员可采用妥善办法将伤害人员迅速护送到公司医务室进行
工作,对事故按照“四不放过”(事故原因不查清不放过、责任人员未处理不放过、
整改措施未落实不放过、有关人员未受到教育不放过)的原则进行处理。
2、发生轻伤事故,由分管安全的副总经理负责组织调查。调查组由公司有关领导、
安全管理部门、事故发生的分厂(分公司)、车间以及有关部门人员组成。
3、事故调查的成员要求:应当具备有事故调查所需的知识和专长,并与所调查的
事故没有直接利害关系。
4、调查组职责有:查明事故经过、原因、人员伤害情况、直接经济损失,认定事
故性质和事故责任,提出对责任者的处理意见,总结教训,提出防范和整改措施等。
六、事故损失的计算
1、事故直接损失包括原材料损失、成品(半成品)损失和设备损失,原材料和成
品(半成品)损失按市场销售价格计算,或按其实际单位成本计算。
2、产量损失是从事故发生时起至恢复正常生产时止,按日计划产量计算的总损失
量。设备修复后因生产能力降低而减产部分可不计算在内。产量损失费按单位成本
不变价格计算。
3、事故损失总金额为直接损失费与产量损失费之和。
4、计算方法:停车设备台数乘停车时间(小时)乘设备小时计划产量(吨),为
产量损失。
5、产量损失金额:损失产量乘产品单位成本(不变价格)为产量损失金额。
6、伤亡事故损失统计因负伤累计休工天数折合金额,按企业职工平均日工资乘以
休工天数。
七、其它要求
1、发生一般及以上等级事故,无论何时,分厂(分公司)必须于10分钟内将事
故报告给安全管理部门和公司有关领导。轻伤事故要先口头报告,并且在15小时
内将书面报告报安全管理部门。
2、事故报告要真实、及时,不得迟报、漏报、瞒报。
3、公司应建立事故档案,该项工作由公司安全管理部门负责。对所有事故调查分
1、规范工伤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落实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
2、预防工伤事故的发生,降低事故造成的损失;
3、吸取教训,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避免事故重复发生。
二、责任
1、安全部门部负责执行本制度;
2、各部门负责履行本制度。
三、适用范围:
适用本企业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造成工伤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
四、法规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375号令);《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
院第493号令)。
五、工伤事故范围
(一)是指职工在生产劳动过程中发生的人身伤害、急性中毒事故。即职工在本岗位
劳动,或虽不在岗位劳动,但由于企业的设备和设施不安全、劳动条件和作业环境
不良、管理不善,以及企业领导指派到企业外从事本企业活动,所发生的人身伤害
(即轻伤、重伤、死亡)和急性中毒事故。
(二)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
故伤害的;
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4、患职业病的;
5、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
(三)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2、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六、工伤事故分类
1、轻伤事故:指一次事故中只发生轻伤的事故。
轻伤是指造成职工肢体伤残或器官功能性或器质性轻度损伤,表现为劳动能力轻度
或暂时丧失的伤害。一般指受伤职工歇工在一个工作日以上(含一个工作日),但够
不上重伤者。
2、重伤事故:是指一次事故中发生重伤(包括伴有轻伤),但无死亡的事故。
重伤是指造成职工肢体残缺或视觉、听觉等器官受到严重损伤,一般能引起人体长
期存在功能障碍,劳动能力有重大损失的失能伤害。
3、死亡事故:是指一次事故中,死亡员工1~2人的事故。(包括伴有重伤、轻伤)
4、重大死亡事故:
重大死亡事故是指一次事故中死亡3人以上(含3人)的事故。
七、事故的报告
1、事故现场(包括轻伤事故)有关人员必须立即向所在班组或车间负责人告,班组
或车间负责人必须立即向安全科或企业负责人报告,必要时可以直接向企业负责人
报告。
2、企业负责人接到报告后,重伤事故应当于1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镇安监站报告;
死亡事故应当于1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镇安监站和区安监局报告。
3、情况紧急时,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可以直接向区安监部局报告。
八、事故报告内容
1、事故发生单位概况;(全称、性质等)
2、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具体方位)以及事故现场情况;
3、事故的简要经过;(事故原因、类别)
4、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
接经济损失;(死伤人数、姓名、性别、年龄、工种、籍贯、伤害程度);
5、已经采取的措施;(应急救护情况)
6、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
九、事故现场的应急处理
1、事故发生后要立即救护受害者,只要有一线生机,就要尽快救护到就近医院。
2、采取有效措施制止事故扩大,防止二次伤害。应立即停产,撤离所有与事故无
关人员。
3、保护好事故现场,设立警戒线,禁止人员出入。有关物体痕迹不得破坏,清理
现场必须经事故调查组或区安监局同意方可进行。
4、有关人员听候调查。①现场目击者;②班组、车间负责人;③安全干部;④企业
主要领导等。
十、工伤事故的调查处理
(一)调查处理职责分工
1、轻伤事故由安全科要立即组织人事、技术、车间、班组负责人及工会参加的事
故调查组进行调查处理、归档。
2、重伤事故由企业安全科、人事科配合镇安监站参加事故调查组进行查处、结案、
归档。
3、死亡事故由企业负责人、安全科配合镇安监站、区安监局参加事故调查组进行
查处、结案、归档。
(二)发生工伤事故要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进行处理。“四不放过”的原则是:事故
原因没有查清不放过;事故责任者没有受到严肃处理不放过;广大职工群众没有受到
教育不放过;预防事故重复发生的防范措施没有落实不放过。所属部门要配合调查
组做好工伤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三)明确事故责任人,对责任人的处理要严肃认真,根据造成的工伤事故责任的大
小和情节轻重,进行批评、教育或必要的行政处分,对于不服管理、违反安全规章
制度、违章指挥、冒险作业经制止而不听所造成的重大伤亡事故,后果严重并构成
犯罪的责任者,交由有关部门追究其刑事责任;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相关人员要从重处理:
1、对发生工伤事故隐瞒不报或故意拖延报告的;
2、在事故调查过程中,隐瞒事故真相、弄虚作假或嫁祸于人的;
3、工伤事故发生后,由于不负责、不积极组织抢救或抢救不力,造成重大伤亡的;
4、工伤事故发生后,不认真吸取教训、不采取防范措施,致同类事故发生并造成
严重后果的;
5、擅自处理和坦护、包庇事故责任者的。
(六)安全科要建立工伤事故管理档案,其内容应包括事故现场记录、照片、鉴定材
料、事故教育,改进措施及伤亡事故有关的资料。
1、目的
为规范安全事件管理,确保公司及相关部门及时、准确、全面地掌握厂内安全情况
和安全生产信息。总结事故教训,研究事故规律,查找和分析不符合项,有针对性
地制定纠正措施,预防和减少危及安全生产事件的发生,制定本管理制度。
2、适用范围
2.1适用于本公司及工程项目合同签约方、各外包、外委单位。
2.2本制度所指安全事件为在公司管辖区域内的生产事件,是发生的各种类别与级
别的事故、障碍、异常的通称。
3、职责
3.1安全生产部是公司安全事件的归口管理部门。对下列工作负责。
3.1.1依据集团公司安全事件管理制度,制定本公司安全事件管理制度,除按照集
团公司要求将轻伤及以上人身事故、机组非计划停运及以上运行事件、人为责任的
一类障碍、一般及以上火灾事故、交通事故等纳入其管理制度中外,还应根据公司
实际情况,将设备和人为责任异常、二类障碍、人身未遂列入事件管理。
3.1.2安全事件发生后,依据本公司管理程序,及时组织有关人员对事件进行应急
处理,防止事件的扩大和蔓延。
3.1.3依据本公司和上级安全事件管理制度,组织或参加事件的调查与处理。属于
轻伤及以上人身事故、机组非计划停运及以上运行事件、人为责任的一类障碍、一
般及以上火灾事故、交通事故等,必须及时准确地进行跟踪分析,根据事件的进展,
向集团公司安生部填报安全事件报告单;属于其它事件者也要按照本企业安全事件
管理制度进行内部调查分析。
3.1.4在对安全事件进行调查、分析的基础上,对不符合项采取纠正措施,严格按
“四不放过”的原则完成,直至不符合项闭环。
3.2.3严格按照程序和要求,向安全生产部汇报安全事件情况,报送安全事件报告
单。
3.2.4组织学习集团公司及上级安全事件报告单,并结合实际落实有针对性的纠正
措施,完善危险点分析及预控措施。
4、要求与程序
4.1报告原则
4.1.1安全事件的报告一般采取自下而上逐级报告和从上到下逐级调查了解的方式,
必要时公司安全生产部与上级单位可越级直接向基层单位对事件细节做进一步了解
调查。
4.1.2公司所辖基层单位凡发生异常、未遂及以上事件时,填写事件报告单,报告
安全生产部。
4.1.3属于轻伤及以上人身事故、机组非计划停运及以上运行事件、人为责任的一
类障碍、一般及以上火灾事故、交通事故等必须报告集团公司。
4.1.4发生重特大安全事件,除了同时向集团公司安全监督部门报告外,还应按照
有关规定向有关政府部门报告。
4.2报告方式、时间和内容
安全事件的报告采取初步报告、分析报告两种方式。分析报告应填写书面的.事件
报告单。
4.2.1初步报告
4.2.1.1安全事件发生后,凡构成二类障碍、人身轻伤以上的事件,责任单位必须
在1小时之内报告安全生产部,安全生产部相关人员主持或参与事件分析会。检
修热工专业应及时打印相关参数趋势图,事件分析会前报送安全生产部。
4.2.1.3初步报告内容应包括:事件发生时间、地点、单位、事件发生的简要经过、
伤亡人数、设备损坏的初步情况、直接经济损失的初步估计;限制事件发展采取的
措施;事件发生原因的初步判断等。
4.2.2分析报告:
各单位要加强对每一起事件的管理跟踪,认真分析产生不符合项的根本原因,及时
纠正。在安全事件处理结束后的20小时内,将最终的安全事件分析报告以电子文
4.3.1安全生产部的安全事件报告由安监部分类建档,以便跟踪落实纠正措施。
4.3.2填写事件报告必须按报告格式的规定执行,严禁擅自改变报告格式及结构;
要求准确、及时、完整,杜绝以任何理由隐瞒、谎报、拖延报告。应由责任单位、
有关部室填写的内容不得空白,在发送报告时有关部门和领导要签署姓名。
4.3.3公司安全负责人是安全事件报告管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安全事件报告工
作负直接领导责任。各基层单位安全第一责任者是本部门、本单位安全事件管理工
作的直接负责人。
4.3.4设备的安全事件报告单由公司安全生产部负责填写,主管领导负责审定,安
全生产部负责上报。
4.3.5发生人身伤亡安全事件,其报告由公司安全生产部负责填写,公司领导负责
审定,安全生产部负责上报。
4.4受托方安全事件报告
4.4.1受托方在生产现场发生人身安全事件,委托方和受托方均要上报主管单位,
由公司安全生产部整理后报集团公司安全监督部门。
4.4.2发生受托方责任的设备事故、火灾事故等时,由委托方填写相应安全事件报
告,委托方负责审核,并集团公司安生部。
一、总则
1、为了及时报告、统计、调查和处理职工伤亡事故,积极采取预防措施,防止伤
亡事故,制定本制度。
2、本制度所称伤亡事故,是指职工在劳动过程中发生的人身伤害、急性中毒事故。
3、伤亡事故的报告、统计、调查和处理工作必须坚持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
二、事故报告
1、伤亡事故发生后,负伤者或者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直接或者逐级报告企
业负责人。
(4)事故发生后采取的措施及事故控制情况;
(5)事故报告单位。
4、发生死亡、重大死亡事故时应当保护事故现场,并迅速采取必要措施抢救人员
和财产,防止事故扩大。
三、事故的'调查
1、轻伤、重伤事故,由企业负责人或其指定人员组织生产、技术、安全等有关人
员参加的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2、死亡事故,由企业所在地区县建委、劳动部门、安监部门、工会等组成事故调
查组,进行调查。
3、事故调查组的职责:
(1)查明事故发生的原因、人员伤亡及财产损失情况;
(2)查明事故的性质和责任;
(3)提出事故处理及防止类似事故再次发生应采取措施的建议;
(4)提出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
(5)写出事故调查报告。
4、事故调查组有权向发生事故的企业和有关单位、有关人员了解有关情况和索取
有关资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
5、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碍、干涉事故调查组的正常工作。
四、事故处理
1、事故调查组提出的事故处理意见和防范措施建议,由发生事故的企业及其主管
部门负责处理。
2、因忽视安全生产、违章指挥、违章作业、玩忽职守或者发生事故隐患、危害情
况而不采取有效措施以致造成伤亡事故的,由企业主管部门或者企业按照国家有关
5、伤亡事故处理工作应当在九十日内结案,特殊情况不得超过一百八十日。伤亡
事故处理结案后,应当公开宣布处理结果。
一、总则
1、为了及时报告、统计、调查和处理职工伤亡事故,积极采取预防措施,防止伤
亡事故,制定本制度。
2、本制度所称伤亡事故,是指职工在劳动过程中发生的人身伤害、急性中毒事故。
3、伤亡事故的报告、统计、调查和处理工作必须坚持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
二、事故报告
1、伤亡事故发生后、负伤者或者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直接或者逐级报告企
业负责人。
2、企业负责人接到重伤、死亡、重大死亡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报告企业主管部
门和企业所在地建委、劳动部门、公安部门、人民检察院、工会。
3、企业主管部门接到死亡,重大死亡事故报告后,应该立即按系统逐级上报。事
故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单位;
(2)事故的简要经过、伤亡人数,直接经济损失的初步估计;
(3)事故发生原因的初步判断;
(4)事故发生后采取的措施及事故控制情况;
(5)事故报告单位。
4、发生死亡、重大死亡事故的.企业应当保护事故现场,并迅速采取必要措施抢救
人员和财产,防止事故扩大。
三、事故的调查
1、轻重、重伤事故,有企业负责人或其指定人员组织生产、技术,安全等有关人
员以及公会成员参加的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2、死亡事故,由企业主管部门会同企业所在地区县建委、劳动部门、公安部门、
工会等组成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3)提出事故处理及防止类似发生应采取措施的建议;
(4)提出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
(5)写出事故调查报告。
4、事故调查组有权向发生事故的企业和有关单位、有关人员了解有关情况和索取
有关资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
5、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碍、干涉事故调查组的正常工作。
四、事故处理
1、事故调查组提出的事故处理意见和防范措施建议,由发生事故的企业及其主管
部门负责处理。
2、因忽视安全生产、违章指挥、违章作业、玩忽职守或者发生事故隐患、危害情
况而不采取有效措施以致造成伤亡事故的,由企业主管部门或者企业按照国家有关
规定,对企业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与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
追究刑事责任。
3、在伤亡事故发生后隐瞒不报、谎报、故意延迟不报、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或者
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调查以及拒绝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由有关部门按照国家
有关规定,对有关单位责任人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与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
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在调查、处理伤亡事故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打击报复的,由其所在单位
按照国家有关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有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伤亡事故处理工作应当在九十日内结案,特殊情况不得超过一百八十日。伤亡
事故处理结案后,应当公开宣布处理结果。
为做好xx公司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进一步把安全工作落到实处,保障企业的财
产和员工的安全,确保完成各项工作任务,为企业的稳定和发展创造良好的安全环
境。xx公司对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提出严格要求,并制定公司突发事故的通报机制。
3、各公司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和组织管理网络,设置落实安全生产管理
领导小组,明确安全生产责任人,安全生产工作实行层级管理,各级责任人要对所
管辖的`安全生产工作进行定期的监督检查,杜绝事故隐患。
4、各公司应把本单位关于安全生产管理的文件资料如:安全生产管理规定、机械
工岗位操作规程、事故防范及应急措施、生产安全责任人名单等报送公司总经理室
备案。
第二条突发事故通报机制
为了及时掌握各分支机构的安全生产工作情况,做到及时映问题,在发生突发事故
时能迅速采取有力措施进行控制和处理,把事故的影响和损失减至最低。我司通过
对有关情况的通报使各单位及全体员工吸取事故教训,对事故的发生做到防患于未
燃。制定突发事故通报制度如下:
1、一般事故(指无人员受伤,经济损失在3000元以下)。各分公司负责人可根
据实际情况作出处理,并在处理完成后第一个工作天内向总经理办公室汇报有关情
况。
2、机械及伤人事故(指有人员轻伤或经济损失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
事故发生后各单位在做好紧急处理工作后应第一时间向总经理办公室汇报。
3、较严重的事故(指有人员伤亡或经济损失10000元以上)。事故发生后各公司
在做好人员拯救和报案工作后应第一时间向总经理办公室和负责安全生产的`副总
经理报告。
5、任何单位或个人对突发事故不得瞒报、迟报、谎报,不得阻碍他人报告,如发
现有隐瞒事故不报的情况,将根据事故的小,严肃追究领导责任,并要对事故造成
的经济损失负全部责任。
上述有关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要求及突发事故通报制度,希各单位严格认真执行。
3、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制度
为了贯彻安全生产法关于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不得隐瞒不报,谎报
或者拖延不报,不得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毁灭有关证据”等规定。遵照国家《生产
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493号)及《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和处
置办法》(安监总局令21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本企业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1、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单位负责人应
立即组织人员,对受伤者进行及时的医疗救治。并做好相应工作。
2单位负责人接到重伤事故以上报告后,应当立即将事故概况(包括事故时间、地
点、伤亡情况,简要经过和已经采取的措施)于1小时内报告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局。
3、伤亡事故发生后应及时采取措施保护现场,任何人员不得擅自移动或者取走现
场物件;因抢救伤员和防止事故扩,确需移动现场部份物件时,必需采取设置标志、
绘制现场图等保护措施。
4、轻伤事故由本单位负责人组织调查,查清事故原因,确定事故责任,提出处理
意见,制定整改和防范措施,并书面报送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5、重伤事故如果县安监部门托企业调查处理的,由单位负责人组织相关人员参加
事故调查,确定事故责任,提出事故处理意见和整改防范措施,及时监督检查执行
并书面上报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6、伤亡事故发生后,单位要积极配合事故调查组调查,对事故调查组提出的事故
处理意见和整改防范措施,由本单位组织落实整改。
7、伤亡事故的处理,必须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执行,事故原因不查清不放过,
事故责任者得不到处理不放过,整改措施不落实不放过,全体员工未受到教育不放
过。
一、交通事故报告时限
1、发生一次死亡3人以上或重伤10人(含死亡、重伤)以上的重特大事故,有
关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立即报告局办公室,由局办公室上报区人民政府和市交
运委。
2、发生一次死亡1—2人或重伤3—9人的事故,有关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立
即报告局办公室,由局办公室上报区委区政府和市交委。
3、事故报告应做到及时、准确。遇有特殊或紧急情况,事故报告可先以口头报告
的方式进行,但必须及时进行书面方式补报。事故情况发生变化的.,应及时续报。
二、交通事故报告的内容
1、事故发生的单位、时间、地点及事故现场情况;
2、事故的简要经过、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数);
3、事故的直接经济损失的初步估计;
4、事故发生原因的初步判断;
5、事故发生后采取的措施以及事故控制情况;
7、其它需要报告的事项。
三、重特大事故报告后的反应
接到重特大交通事故报告时,应急救援领导小组要立即做出以下反应:(1)相关
领导必须第一时间赶到现场组织指挥;(2)根据事故状况,确定启动重特大安全
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及时通知相关救援专业组赶赴事故现场,尽力把事故造成的损
失降至最低程度,并向上级有关部门报告事故情况;(3)其它突发性安全生产事
故发生后,现场组织指挥由应急救援领导小组组长临时确定。
四、重特大事故快报表的填写
发生重特大交通事故后,局办公室要立即向市交委上报事故情况。
五、要求
1、加强值班,信息准确。各部门、单位要加强值班制度,对发生交通安全生产事
故报告要及时、准确,并快速反应,采取措施。
2、准确填写,按时上报。各部门、单位要按照一般、重特大事故分类和标准的有
关规定,按照上报时限要求,准确填写、上报重特大事故快报表,按时寄送事故月
报表。
一、强化瓦斯管理,建立瓦斯超限闭合处理制度
(一)瓦斯超限汇报制度
1、井下现场瓦斯检查员发现井下瓦斯超限必须立即向调度室、信息站汇报,并由
调度室填写瓦斯超限通知书。
2、信息站接到汇报后必须立即向安全部及有关领导汇报,并认真记录。
3、调度室接到汇报后必须及时向矿值班领导、矿长、总工程师、安全副矿长汇报。
(二)追查与处理制度
1、分析瓦斯超限原因,制定防范措施,找出责任人进行处理。
2、调度室负责通知、由安全副矿长组织安全科、通风队、采掘队负责人、当班瓦
检员、安全员参加追查会,并记录整理追查会内容。
3、瓦斯事故必须坚持“一事故、一追查”,坚持事故追查“四不放过”原则,凡遇事
故不追查者,罚各有关责任人1000元;事故有关单位主要负责人及有关人员不参
加事故追查会者,各罚500元。
2、瓦斯超限原因、处理结果由矿矿长负责填写并签字。
4、处理结果回执由调度室存档。
二、明确瓦斯超限事故责任,加大事故处罚力度
(一)采煤工作面瓦斯超限事故的处理
1、破坏通风设施造成瓦斯超限:
在正常生产的采煤工作面,因过人、车风门同时打开,造成风流短路,采煤工作面
无风或风量降低,从而造成瓦斯超限的,追究责任人、责任单位主要负责人和所在
单位的责任;找不到责任人的,追究风门管辖单位责任。
2、采煤工作面断面不足造成瓦斯超限:
凡因工作面断面没有达到要求造成风量不足引起瓦斯超限的,责令该面停止生产,
限期整改,并追究责任人、责任单位主要负责人和责任单位的责任。
3、采煤工作面上隅角瓦斯超限:
因上隅角滞后,回柱放顶不及时等瓦斯治理措施不到位造成瓦斯超限,追究责任人、
责任单位负责人和责任单位的责任。
(二)掘进工作面瓦斯超限事故的处理
1、随意划破风筒、车等刮坏风筒造成瓦斯超限,追究责任人、责任单位负责人和
责任单位的责任。
2、因片帮、冒顶等原因致使风筒挤压或脱节造成迎头瓦斯超限,追究该段巷道维
护的责任单位、责任单位负责人的责任。
3、巷道有备用风筒,因迎头风筒末端距超过规定造成迎头瓦斯超限追究掘进队及
其现场班长、跟班队长和安全员的责任,无备用风筒的,追究掘进队责任人的责任。
4、对随意开停局扇造成迎头瓦斯超限,追究掘进队单位及其现场班长、跟班队长
的责任。
5、因迎头支护不到位等原因引起冒顶、漏顶、片帮造成瓦斯超限的,追究掘进队、
当班班长和跟班队长的责任。
(三)因其他原因引起瓦斯超限的处理
1、因局扇无计划停电造成瓦斯超限,追究责任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3、因局扇自动切换装置失灵,无法切换主、备局扇造成瓦斯超限,追究责任单位
及其主要负责人、责任人的责任。
4、采掘工作面必须实行“以风定产”,因超通风能力不听从现场瓦检员、安全员制
止强行生产造成瓦斯超限,追究责任单位主要责任人、跟班队长、现场班长的责任。
三、处罚规定
(一)凡造成瓦斯超限的,视情节轻重,每次罚款500-2000元。
《煤矿安全规程》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
“采掘进工作面及其他作业地点风流中、电动机或者开关安设地点附近20m以内风
流中的甲烷浓度达到%时,必须停止工作,切断电源,撤出人员,进行处理”。
“采掘工作面及其他巷道内,体积大于m3的空间内积聚的甲烷浓度达到%时,附
近20m内必须停止工作,撤出人员,切断电源,进行处理”。为确保矿井安全生产,
根据《煤矿安全规程》规定,结合本矿实际情况,特制定瓦斯超限停产撤人制度。
一、加强矿井通风系统、通风设施的管理,建立健全管理机构,发现井下通风设施
损坏的要及时维修,不能够立即维修的要向矿调度和主管领导汇报,采取措施处理,
确保井下有足够的风量。
二、瓦检员每班交接班时必须在井下现场交接班,在瓦斯检查时必须按规定地点进
行检查,不准脱岗,如发现脱岗要严肃处理。不准漏、不准假检,每班必须按检查
不少于2次,检查结果报表必须经矿长审核签字。
三、矿井总回风巷或者回风大巷中瓦斯浓度或者二氧化碳浓度超过%时,必须立即
查明原因,进行处理。
四、采区回风巷、采掘工作面回风巷风流中瓦斯浓度超过%或者二氧化碳浓度超过%
时,必须立即停止工作,撤出人员,采取措施,进行处理。
五、在设计和采掘生产管理上采取措施,防止瓦斯积聚,当发生瓦斯积聚时,必须
及时处理。当瓦斯超限达到断电浓度时,当班组长、瓦检员有权责令停止作业,停
电撤人。
为进一步强化现场瓦斯管理,切实落实“一通三防”齐抓共管责任制,严格瓦斯超限
追查处理制度,减少瓦斯超限次数,降低瓦斯超限浓度,集团公司特作如下规定。
一、瓦斯治理管理职责划分
(一)各单位的行政正职是瓦斯治理工作的第一责任者,对瓦斯治理工作负全面责
任。定期检查本单位瓦斯治理工作进展情况,及时解决瓦斯治理工作所需人力、物
力和资金,在开采层预抽和高位水平钻孔、采空区、浅孔抽放等瓦斯治理工作时间
上给予充分保证。
(二)总工程师对本单位瓦斯治理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负责组织编制、审批、实
施、检查瓦斯治理工作规划、计划和措施。对瓦斯治理工作急需解决的问题,有权
安排使用人力、物力和资金。
(三)主管生产、掘进、机电等工作的副职对涉及本战线的瓦斯治理工作负有直接
领导责任。负责安排瓦斯治理工程所需时间和空间,平衡、解决瓦斯治理工作中的
问题。
(四)主管安全的副职对瓦斯治理工作的执行情况负有监督检查责任。负责安排瓦
斯治理的安全监督检查工作。
二、瓦斯超限追查处理规定
(一)瓦斯超限事故必须进行追查分析,制定防范措施,对责任单位和责任者进行
处理。追查处理情况,由事故单位以书面材料报送集团公司安监局和通风管理中心。
(二)因管理不善,片帮、冒顶、无计划停电停风、设备故障等原因造成的计划外
瓦斯超限,其浓度达到%以上(含%)者,由集团公司安监部门主持,有关业务处室、
矿战线领导和有关人员参加,进行追查处理。浓度在%以下者,由安全矿长(或驻
矿安监处长)主持,矿战线领导及有关人员参加,进行追查处理。
(三)生产过程中由于爆破(有措施的震动爆破除外)、割煤造成的瓦斯超限,其
浓度达到%以上(含%)者,由集团公司安监部门主持,有关业务处室、矿总工程师
及有关人员参加追查处理,制定防范措施。浓度在%以下者,由矿总工程师主持,
安监(检)部门及有关人员参加,分析追查处理,制定防范措施。
(四)有计划停电停风、掐接抽放管路或打排放钻孔等造成的瓦斯超限为计划内超
限,不作为事故追查处理。停电停风、掐接管路等工作必须制定安全技术措施、瓦
斯排放措施,提前2个小时向集团公司有关业务部门汇报。发生瓦斯超限及排放
结束后,再分别向集团公司生产、安全和通风调度汇报。
(五)凡发生计划外瓦斯超限,或生产过程中瓦斯超限浓度在%以上(含%)的,每
次对责任单位罚款1000元,并对责任者按责任大小分别处以罚款或行政处分。生
产过程中瓦斯超限浓度在%以下的,由矿进行追查处理,追查处理结果报集团公司
安监局和通风管理中心。签订防止瓦斯超限责任书工作面或安全专项活动期间发生
瓦斯超限,加倍处罚。
(六)发生瓦斯超限事故必须及时向集团公司汇报,隐瞒不报的,一经查出,加重
处罚。
(七)加强瓦斯超限统计分析和重点瓦斯工作面隐患排查工作。各单位在每月26
日前,把当月瓦斯超限月报和下个月重点瓦斯工作面情况上报集团公司有关部门。
三、生产过程中瓦斯超限责任划分
(一)高突采煤工作面连续2小时非作业情况下回风流瓦斯浓度达到%以上,由
矿总工程师和通风、防突科长负责采取增加风量或高位水平钻孔、采空区和浅孔抽
放等综合抽放措施,将回风流瓦斯浓度降至%以下,采煤队方能进行生产作业。采
煤队施工作业造成瓦斯超限事故,由生产矿长、生产科长、采煤队长负全部责任。
(二)高突掘进工作面连续2小时非作业情况下回风流瓦斯浓度达到%以上,由
矿总工程师和通风、防突科长负责采取增加风量、边掘边抽等措施,把回风流瓦斯
浓度降至%以下,掘进队方能进行生产作业。掘进队施工作业造成瓦斯超限事故,
由掘进矿长、掘进科长、掘进队长负全部责任。
(三)因供电管理、设备故障、爆破作业等造成的瓦斯超限事故,由主管矿长、业
务科室科长和责任单位队长负全部责任。
四、其它要求
(一)建立瓦斯超限责任领导汇报制度。对瓦斯超限事故负有责任的主管矿长、业
务科室科长和队长要于超限事故发生次日到集团公司汇报瓦斯超限事故经过、原因
分析、防范措施和对责任人员处理意见等。
(二)严格按照河南煤矿安全监察局核定的通风能力组织生产,严禁超能力生产。
否则,追究单位行政正职的责任。各单位根据风量合理安排采掘工作面个数和产量,
配足采掘工作面风量。每个月按照主要通风机实际供风能力,依据风量计算细则,
对矿井、采区、采掘工作面通风能力进行一次核定,核定结果上报集团公司安监局
和通风管理中心。
(三)安全监控系统必须保持正常运行,传感器位置设置合理、灵敏可靠,其报警
点、断电点及断电范围符合《规程》要求,数据传输准确。
(四)本规定自颁发之日起执行,以前下发的文件、规定,凡与本规定不符或抵触
的,一律按本规定执行。
图牌板、记录、报表,对存在问题及时提出合理的解决办法。负责本队职工的技术、
业务培训,传达贯彻有关文件和规章制度。
本文发布于:2023-11-11 15:12:29,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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