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分析论文模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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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11月11日发(作者:重庆市应急管理局)

案例分析论文模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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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论文范文篇一

学生工作案例分析

要:每个孩子从一出生开始们就存在个体差异,而且这种差异

会随着孩子的成长不断的增加,教师要公平对待每位学生,但是公平

不等于平均,而是应该以学生为本,使每位学生都能在适合他自身特

点的情况下得到最佳的教育和发展。学生个体差异是客观存在,我们

必须认识到这一点,尊重学生个体差异,才能更好的做到因人施管,

因材施教。

关键词:个体差异 因人施管 因材施教

1.案例主题:

我们经常说“因材施教”,所谓“材”就是学生的个性差异,其

中主要是指他们的兴趣、爱好、气质和性格等心理特点。所谓“因材

施教”就是承认差异,重视差异,在教育教学中,从学校实际出发,

针对学生的不同特点,区别对待,有的放矢,使学生按照不同的途径,

不同的条件和方式,达到教育的目的。

2.案例背景:

在我管理的班级当中,有三年制的高职班,也有五年制的大专班。

3.案例事件

案例1

宋征进,学习成绩不好,纪律性差,抗挫折能力差,家里条件较

好,娇生惯养。针对这个学生,晚自习时我就有意经常坐在他旁边的

空位子跟他谈心,趁机做他的思想工作,纠正他的一些不良习惯,从

谈话中得知这个学生喜欢画画,由于我恰好是美术教师,所以就经常

带领他一起搞教室布置,绘画手工展览,鼓励他组织绘画社团,肯定

他的能力,学生受到鼓舞,干劲很大,对自己要求也严格起来,纪律

上不再懒散。但是在这过程中间难免会有挫折,我又多次帮助他鼓励

克服困难。就这样经过一年的时间观察,他的能力得到了锻炼,学习

进步了,也认真踏实了好多,还参加自考,计算机,英语等级考试,

绘画社团也开展的有声有色。

好成绩。现在这两个学生学习也很努力,刘小小参加自考,朱小叶忙

着考计算机,英语等级考试,再也不见以前黄头发高跟鞋的影子了。

看到了这几个学生一步步走上正轨,我心里真的很欣慰,很有成就感。

案例3

高雷,女,19岁,来自户县农村,家里经济收入就靠地里的庄稼

和她父亲打工来维持。条件差,家里姊妹又多,负担重。这个学生学

习成绩一般,因交男男朋友经常旷课,甚至夜不归宿。我了解到这个

情况及时找她谈话进行批评教育,告诉她父母供她上学很不容易,就

因为家里条件差才更应该努力,自强不息,同时也要正确处理那女同

学的关系,把精力放在学习上。就这样多次找她做思想工作,同时也

发现这个学生钢笔字写得好,文章也不错,很有潜力,就鼓励她经常

练笔,可以在我们院刊上,院报上发表文章,还可以锻炼学生在班级

里搞活动,她负责写一些小剧本,并联系语文老师进行指导,再由她

自己在班级里物色演员在课余时间进行排练,一开始她并不自信,也

5.案例分析与启示:

通过上述案例可以发现,这个年龄的学生处于心理叛逆时期,不

能一味采取训斥的态度,而且这个年龄的学生缺乏辩证而全面的看待

事物的经验,世界观、人生观尚未成熟,可塑性很强。在班级的管理

中,要善于了解学生,善于发现学生的闪光点,做学生的朋友,及时

激励学生,正确引导学生,让学生自信起来,树立“天生我才必有用”

的信心,因势利导,按照学生各自的特点,做细致的工作,让他们都

有所进步,有所发展,有所成就。一旦学生有了成就感,对未来充满

信心,对自己充满期待,就不再“破罐子破摔,自暴自弃”。这样整

个班集体学生都获得不同程度的进步,学生是“百花齐放”,班风、

学风明显好转,班级管理取得明显成效。

6.待探讨的问题:

由于要针对这些问题学生,就要花大量的时间、精力去调查了解,

感化说服、教育这些学生。由于学生人数多,不能做到把每个同学都

带动起来,只能抓两头,带动中间,共同进步,中间的学生不能够完

全得到锻炼,也不能够很好的挖掘他们身上具备的潜力,这对他们的

整个大学生涯的学习进步乃至以后发展都是个很大的遗憾。■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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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2004(12)25-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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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理论教育导刊,2005(7)72-74.

[4]陈明.激励机制在高校管理中的有效运用[J].黑龙江高教研究,

2004(7)52-53.

作者简介:

边宝丽,女,(1974.07--),陕西兴平人,汉,咸阳职业技术学院

教师,助讲,本科学历,在职研究生,从事美术教学和教育研究。

李锁牢(1974―),男,陕西商洛人,副教授,硕士学位,主要从事

机电专业的教学、管理及相关研究。

案例分析论文范文篇二

票据法案例分析

摘要:票据损害赔偿案件在司法实践中时有发生,200912

30日某市基层法院受理了一起票据损害赔偿案件,此案不仅涉及案件

性质的争议,而且引发了票据除权判决后原持票人的权利保护问题。

本文从案件的判决结果分析入手,结合票据法的基本理论和我国的相

关立法,对票据除权判决后原持票人的权利保护问题提出了自己的观

点。本文认为,在伪报票据丧失提起公示催告并被法院作出除权判决

后,原持票人的票据权利虽已丧失,但其仍享有其他民事权利。当其

财产权利被恶意侵害行为所损害后,其有权提起票据损害赔偿诉讼,

并适用侵权责任法对受害人依法予以救济。

关键词:票据损害赔偿案件票据权利 除权判决 法律救济

1案情介绍

1.1基本信息

原告:辽源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鞍钢集团国际经济贸易公司。

被告:鞍山市佳恩经贸有限公司。

被告:鞍山市光通物资有限公司。

被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鞍山分公行。

1.2原告的诉讼请求及提出的事实和理由

1.2.1原告的诉讼请求

1.2.1.1判令被告承担原告票据损失人民币五十万元;

1.2.1.2判令被告承担原告票据损失的利息;

1.2.1.3判令四被告之间对本案承担连带责任;

1.2.1.4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

1.2.2事实与理由

被告鞍钢集团国际经济贸易公司是原告多年的煤炭用户,因欠原

告煤款,向原告交付银行承兑汇票一张抵偿五十万元。原告在承兑时,

承兑人交通银行以该票据被冻结为由,拒绝向其承兑,同时广通物资

有限公司以票据丢失为由,向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

法院判决该票据无效。

被告佳恩经贸有限公司作为出票人当年210日通过承兑银行交

通银行向收款人广通物资开具汇票。而在流转过程中,被告广通物资

41日,将此汇票通过背书转让给佳恩经贸, 43日,佳恩经

贸又将该汇票转让给中昊储运,此后,该票据流转至原告,原告成为

合法的票据持有人。

原告认为,被告广通物资在票据流转过程中,通过背书已将票据

转让,转让后已经不是持有人,无权再对转让后的票据主张权利,更

不能以持有人的身份向法院申请除权判决。其以票据丢失向法院申请

公示催告是诉讼欺诈。

被告佳恩经贸作为出票人,在出现回头背书的情况下继续转让,

在广通公司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程序后,明知广通已不是票据持有人

而恶意获得欺诈款项。

被告交通银行作为承兑银行,明知汇票在到期日前已拒绝承兑,

在公安解除冻结后不及时通知持票人,损害了持有人利益。故向法院

提起诉讼,请法院依法判令被告赔偿五十万及利息,四被告之间承担

连带责任。

原告提出的证据有:煤炭买卖合同,证明与被告鞍钢集团国际经

济贸易的债权债务关系;收托凭证,用于证明委托工商银行向交通银行

收款;交通银行拒绝付款理由书,证明被拒绝付款;铁东区法院民事判决

书,用于证明持票人所持票据被法院判决无效。

2审理结果

2.1被告鞍山市佳恩经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

辽源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不当得利款500000元及利息。

2.2被告鞍山市广通物资有限公司在被告鞍山市佳恩经贸有限公司

返还不当得利的范围内与被告佳恩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2.3被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鞍山分行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

付原告辽源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票据款项被公安机关冻结期间的利

息。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依照《中华

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

期间的债务利息。

2.4驳回原告辽源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对被告鞍钢集团国际经

济贸易公司的诉讼请求。

2.5驳回原告辽源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

受理费8800元由被告鞍山市佳恩经贸有限公司承担。

3判决评述

3.1本案判决评述

本案第一项判决不当。理由是,佳恩公司获得该票据款项是基于

法院的除权判决,如果重新认定伪报人获得利益没有法律根据,则否

定了先前除权判决的效力。所以在法院没有撤销除权判决前,不能认

为被告佳恩公司构成不当得利。

本案第二项判决不当。理由是,被告广通公司恶意申请公示催告

获得除权判决,造成持票人财产利益的损失,构成侵权,应当承担原

告票据损失及利息。前述除权判决撤销前被告佳恩公司不构成不当得

利,故要求广通公司在被告鞍山市佳恩经贸有限公司返还不当得利的

范围内与被告佳恩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不能成立。

本案第三项判决不当。理由是,200681日原告委托工商银

行向被告交通银行收款,2006910日被告交通银行向原告出具

拒绝付款理由书,其中拒付理由一栏中写明:此汇票已冻结。商业汇

票是指由付款人或存款人签发,由承兑人承兑,并于到期日向收款人

或被背书人支付款项的一种票据。所谓承兑,是指汇票的付款人愿意

负担起票面金额的支付义务的行为,就是它承认到期将无条件地支付

汇票金额的行为。本案中,出票人佳恩公司在出票时,该票据已被交

通银行承兑,即交通银行在见到该承兑汇票时,就应当无条件付款。

被告交通银行的拒付理由为该汇票已被冻结,其不能成为银行拒付的

理由,被告交通银行应照常付款。其不予付款,没有法定依据,造成

持票人的利益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

本人认为本案第四项判决正确的。理由是,被告鞍钢经贸公司通

过正当的煤炭买卖,合法的向原告交付了汇票,在其履行义务过程中

并无过错,故不承担赔偿责任。

3.2本案引发的法律问题分析

3.2.1我国法律规定,可以背书转让的票据持有人,因票据被盗、

遗失或者灭失,可以向票据支付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法

律亦明确指出,可以申请公示催告的失票人是指按照规定可以背书转

让的票据在丧失票据占有以前的最后合法持票人。法院受理公示催告

的申请,应对当事人提示的材料进行书面审查,包括票面金额、发票

人、持票人、背书人等票据主要内容和申请的理由、事实。前已论述,

本案公示催告的申请人被告广通公司并不是票据丧失前得最后合法持

票人,也不是因票据被盗、遗失或者灭失而丧失票据。法院受理了其

公示催告申请并最终作出除权判决,存在过错,损害了票据持有人的

合法权益。

能在判决前向人民法院申报权利”的利害关系人依据《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九十八条提起的诉讼,法院应按票据纠纷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在法院支持利害关系人诉讼请求时,必然出现对同一事项适用普通程

序所作判决与适用公示催告程序所作除权判决相互矛盾的情况。上述

现象的存在既不利于保护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也有损于司法的严

肃性和权威性,表明我国《民事诉讼法》设定的对公示催告程序中利

害关系人的救济制度无论在救济范围上还是在救济手段上都是不完善

的。因此,个人认为,我国《民事诉讼法》有必要明确规定除权判决

据丧失的行为是持否定态度的。而撤销除权判决、恢复票据上的票据

权利是否定行为人伪报票据丧失、恶意申请公示催告行为最直接、最

有效的途径。

3.2.4关于除权判决撤销前原告是否享有票据权利的问题,本人认

为,除权判决撤销前,原告不享有票据权利,理由如下:首先,学理

上,通说认为,除权判决一经作出,具有如下效力:已作除权判决的

票据,丧失其效力,即票据权利与票据分离。这时的票据已经不再是

一般意义上的作为有价证券的票据,而成为不代表任何权利的普通的

一张纸,持有人不能再依据该票据行使票据权利;其次,人民法院受理

公示催告申请后,依法应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一定期间内申

报权利。如在公示催告期间收到了利害关系人的申报,人民法院则裁

讼的性质并不是《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二百三十九条所认定的票

据纠纷诉讼。因为《票据法》司法解释第一条将票据纠纷定义为“因

行使票据权利或者票据法上的非票据权利而引起的纠纷”,持票人与

伪报人之间的诉讼解决的既不是因行使票据权利而引起的纠纷,也不

是因票据法上的非票据权利而引起的纠纷。 伪报人没有合同和法律根

据而获得利益,使持票人遭受损失,属民法上的不当得利,持票人向

伪报人提起返还不当得利之诉。这里的问题是,伪报人是凭借法院的

除权判决获取票款的,如果重新认定伪报人获得利益没有法律根据,

则要先否定除权判决。而《民事诉讼法》对错误的除权判决如何处理

未予规定,由于票款已付,票据债务已消灭,若重新恢复除权判决之

前的状况是不现实的,个人认为,错误的除权判权只需由作出的法院

撤销即可。故法院在持票人与伪报人之间的不当得利返还之诉中,应

先查明伪报票据丧失的事实,撤销除权判决,再依法对纠纷作出裁判。

其次,民事债权的行使。民事债权的行使,是指民事债权人实现

其权利内容的行为。其方式包括向债务人要求履行义务,满足其权利

有过错,视为对票据权利的放弃,法律无优先保护其权益的必要,除

权判决对其具有拘束力,其只能依法主张民事权利。对于当事人伪报

票据遗失,恶意申请除权判决的,票据合法持有人票据权利优先,其

可以诉讼的方式行使票据权利,恶意申请人因扰乱正常的市场经济秩

序,浪费司法资源,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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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2004

作者简介:

李笑天(1993)男,辽宁岫岩人,学校:宁波大学,研究方向:

行政法;

巩道赫(1991)男,北京昌平人,学校:宁波大学,研究方向:

行政法;

高成(1988)男,辽宁岫岩人,学校:辽宁大学,研究方向:行

政法。

送别诗名句-红楼梦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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