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辆定点加油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汽车费用开支规范管理, 减少
浪费,堵塞漏洞,根据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所有机动车辆实行定点凭票加油。由各单位
与当地石油公司加油站签订合同,办理《加油卡》加油。分
局、市局和金叶大酒店分别与地区石油公司东环路加油站签
订加油合同。
第三条 司机持《加油卡》加油时,加油站和司机共
同填写《加油卡》二联单。其中定点加油站填写实际加油时
间、数量、车号,并签注加油员姓名;司机在第一联填写加
第六条 司机持《加油卡》加油必须是自己驾驶的车辆,
不能给本单位或本系统内非自己驾驶的车辆代加油。严禁弄
虚作假和使用《加油本》为非本单位车辆加油,如有违反者,
一经发现,除驾驶员个人赔偿经济损失外,正式职工停职待
岗,聘用人员解聘,情节严重者再追究其它责任。并按合同
条约由加油站给局赔偿经济损失。
第七条 不论是定点加油还是出差到外地临时加油,均
开具增值税发票,其它发票原则上不予报销结帐。并将此规
定作为财务监管审计的内容进行监管审计。
第八条 《加油卡》的购买和结算由分局办公室和各县
(市)局(公司)车辆管理职能部门统一办理,每月与定点
加油站核对清算一次帐目。油价发生变化时,应及时与加油
站进行核算,从油价变化当日起按新价格进行核算。
第九条 各县(市)局(公司)、金叶大酒店根据此
规定,制定本单位管理细则和车辆百公里耗油参考标准及有
关配套措施一并执行,并报分局备案。
第十条 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本文发布于:2023-11-10 21:25:00,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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