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案例研讨课题讨论案例

更新时间:2023-11-10 10:42:38 阅读: 评论:0

防火作文-写荷花的诗句

刑法案例研讨课题讨论案例
2023年11月10日发(作者:哄女朋友的检讨书)

第一组案例

1.大栅栏砍人事件

被告人张健飞,于200991718时许,酒后在大栅栏步行街、粮食店街、六必

居旅馆等处无故持刀刺扎被害人邱某、历某等人。邱某、历某死亡,14名被害人均不同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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度受伤。张健飞被当场抓获。

2010118日,北京市一中院按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张健飞死刑。2012

511日,张健飞被执行死刑。

2.徐玉元故意杀人案

徐玉元,1963年生,江苏省泰兴市人。2010429日上午,徐玉元在江苏省泰兴市

泰兴镇中心幼儿园持刀砍伤32人,其中5人重伤,包括2名小孩,1名保安,1名老师,1

名志愿者。

2010515日,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定被告人徐玉元犯故意杀人罪,虽杀人未遂,

但犯罪动机极其卑劣,手段极其残忍,情节特别恶劣,后果特别严重,故判处死刑;526

日上午二审维持原判;530日上午在江苏泰州被执行死刑。

3.河南光山校园杀人案

被告人闵拥军,受世界末日论的影响于20121213日离家外出游走,次日7

许,闵拥军行至陈棚完全小学大门斜对面的被害人向家英家中要求烤火,向家英称屋内没有

柴禾,闵拥军十分恼怒,拿起向家英家中的菜刀朝向家英头部连砍两刀,致向家英倒地。闵

拥军以为向家英已被其砍死,遂想既然已杀人,就再到学校将学生杀一片,而后闵拥军持菜

刀冲入完全小学,见学生就砍。闵拥军共砍杀24人,其中致向家英和7名学生重伤,11

学生轻伤。

信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闵拥军犯故意杀人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于

2013627日向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1213日,信阳市中院认定被告人闵

拥军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

需要思考的问题:

1.对这类在公共场所持刀砍杀不特定对象的行为如何定罪?

2.这类行为是否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第二组案例

吴昌国破坏交通设施案

吴国昌,男,浙江人。2006323日晚,吴国昌携带作案工具窜至京九铁路江西吉

安境内,将铁轨切开一梯形缺口,妄图造成列车颠覆和人员伤亡。此外,吴国昌为报复泄愤,

2003106日凌晨,在浙江省建德市连续实施放火,致使5处居民和单位的部分财物

被烧毁,1人被烧伤。2006927日,南昌市铁路运输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处吴昌国无

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需要思考的问题:

1.吴国昌构成放火罪的既遂还是未遂?

1

2.吴国昌构成破坏交通设施罪的既遂还是未遂?

3.如何区分破坏交通工具罪和破坏交通设施罪?

第三组案例

谭某故意杀人案

某日下午,谭某到被告杨某家,将要杀害于某一家的意图、作案方法等告诉杨某。起初,

杨规劝谭不要这样做。当谭表示决心已下,一定要杀害于某一家后,杨某又说:你一个还

是值得的。当天傍晚,谭携带木工斧、手电筒等作案工具,乘于某家无人之际潜入室内。

深夜12时许,于某全家均已熟睡,谭即窜出用木工斧先后朝于某、于妻王某、长子、次子

共四人头部及身上猛砍。后提斧达到杨某家后窗下。杨某之妻陈某闻声打开窗户,并把杨某

叫来。杨问谭:你杀得怎么样了?”谭答:杀了四人,都没有死。杨说:索性砍死一个好

了。谭说:还来得及。即又提斧赶到村外路口,截住送于妻王某去医院的手拉车,威胁

护送的社员郑某:你要死还是要活?”强迫其停车。谭又用斧对王和陪同前往医院的王某次

子砍了数下。嗣后,谭又跑到杨家后窗下,对杨说:这次又有两个给我砍过了,差不多了。

杨对谭说:天快亮了,你不好逃了。谭即逃往村后山上隐藏,次日早晨被公安机关抓获归

案。此案造成于某一家一人死亡,三人重伤的严重后果。

需要思考的问题:

1.杨某是否构成杀人罪共犯?

2.杨某是否构成窝藏罪

第四组案例

马尧海等人聚众淫乱案

2007年夏天至20098月间,马尧海等22人通过网络结识之后,结伙先后在秦淮区、

鼓楼区、玄武区等处聚集多人进行淫乱活动,这些人总共参与了35起聚集活动,其中马尧

海组织或参加了18起。2010520日,南京秦淮区法院一审以聚众淫乱罪对其判处有

期徒刑3年半。马尧海对自己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和违法性始终缺乏认识,被从重处罚。其他

人由于认罪态度较好,有18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1年到26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其中

14人适用缓刑;其余3名被告人免予刑事处罚。他们成为了20年来第一批因为聚众淫

乱罪获实刑的人。

需要思考的问题:

1.马尧海等人的行为是否构成聚众淫乱罪?

2.聚众淫乱罪是否应当废除?

第五组案例

被告人肖传国因对被害人方是民、方玄昌等人在互联网和其他媒体上质疑其学术成果不

满,遂接受被告人戴建湘找人殴打方是民和方玄昌的建议。后戴建湘找到被告人许立春,

将肖传国提供的二被害人照片、住址等信息及部分资金交给许立春。20105月间,被告

人许立春纠集被告人龙光兴来京伺机对被害人方是民、方玄昌实施殴打。62422时许,

许立春、龙光兴在本市海淀区增光路,持铁管殴打方玄昌,致其头皮血肿、多处软组织挫伤、

头皮裂伤,经鉴定为轻微伤。同年7月间,被告人许立春纠集被告人龙光兴、康拥军到本市

石景山区七星园小区附近,持铁管、铁锤寻找机会殴打被害人方是民。82917时许,

2

许立春、龙光兴在该小区北门附近,持铁管、铁锤、喷射防卫器殴打方是民,致其腰骶部皮

肤挫伤。2010921日,被告人肖传国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北京市公安局石景山分局刑

事拘留,其他4名被告人因涉嫌寻衅滋事罪分别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930日,此案经

北京市公安局石景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肖传国等5人涉嫌寻衅滋事罪向石景山区人民检察院

移送审查起诉。104日,石景山区人民检察院以相同罪名向石景山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根据所认定的上述事实,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于20101010日判决:

1. 被告人肖传国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拘役五个半月。

2. 被告人戴建湘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拘役五个半月。

3. 被告人许立春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拘役四个月。

4. 被告人龙光兴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拘役三个月。

5. 被告人康拥军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拘役一个半月。

6. 随案移送的作案工具金属管一根、铁锤一把予以没收,人民币八千元予以追缴。

一审宣判后,被告人肖传国提出上诉。在其上诉理由中,肖传国提出一审法院适用程序

错误;一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此案判决被舆论引导胁迫,背离了法律,迁就了舆论。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上诉人肖传国、戴建湘及原审被告人许立春、

光兴、康拥军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均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应分别予以处罚。原

审人民法院根据本案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及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所作出的判决,

定罪及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应予维持。原审被害人方玄昌申请重新进

行伤情鉴定的理由不充分,本院不予准许。上诉人肖传国、戴建湘的上诉理由及其辩护人的

辩护意见均缺乏事实及法律根据,本院不予采纳。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

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肖传国、戴建湘的上诉,维持原

判。

需要思考的问题:

1.肖传国是否构成寻衅滋事罪?

2.如何区分故意伤害罪和寻衅滋事罪?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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