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洋史研究(第十七辑)
2021年8月 第174~198页
中法关于广州湾租借地
设关的交涉(1901~1913)
郭康强
*
租借地的出现,胶州湾和旅大先后建立了租借地海关,广州湾、威海卫和新
借地周围的粤海关、东海关和九龙关的分支机构,按对外国进出境事务办
19世纪末,随着胶州湾、旅大(今大连)、威海卫、广州湾、新界几个
界三个租借地并未另设海关,其进出口管理和关税征收分别由设于这三处租
理。由于欠缺有效的海关管理,广州湾租借地始终摆脱不了声名狼藉的走
①
私港的负面形象。实际上,清末民初时期中法双方曾一度考虑在广州湾设立
租借地海关,并围绕设关问题开展了多年交涉。设立广州湾海关,对增加中
国政府税收以及维护广州湾边境的社会治理秩序均有着重要的意义,对此中
法两国政府均有深刻的共识,但由于意见的分歧和利益的纠葛,交涉无果而
终。学界对广州湾的走私尤其是鸦片走私及设于其周边的海关机构变迁做了
较多研究,但对设关交涉史实未有深入的研究。本文拟利用台北中研院近
②
代史研究所档案馆典藏的晚清政府和北洋政府时期的外交档案、广东省档案
*
*
①
②
作者郭康强,南方医科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讲师,研究方向:近现代中外关系史、中国近
现代史。
蔡渭州编《中国海关简史》,中国展望出版社,1989,第110页。
1986,第142~150页;郭丽娜《20世纪上半叶法国在广州湾的鸦片走私活动》,(转下页注)
主要研究有:谭启浩《广州湾地区走私问题的历史考察》,《湛江文史资料》第5辑,
中法关于广州湾租借地设关的交涉(1901~19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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馆典藏的粤海关档案以及法国外交部档案等史料,对1901~1913年中法两
国围绕设立广州湾海关的交涉始末以及决策经过做一考察,深化对近代列强
在华租借地走私与缉私问题的认知。
一 广州湾的租借与海关管理新难题的产生
虽然直到1899年11月16日,中法双方才最终签订《广州湾租界条
约》,从而确定广州湾租借地的范围和法律地位,但是,自1898年4月10
日总理衙门正式允租广州湾给法国开始,广州湾的地位事实上已在发生转
变,只不过这种转变是模糊不定的,影响着广州湾海关管理及其与其他口岸
之间的贸易往来。
作为德、俄、英、法列强在中国的特殊利益地带,租借地涉及复杂的国
际关系,如何管理货物在租借地的进出口是一个敏感而棘手的问题。因此,
胶州湾、旅大、威海卫、广州湾、新界等五个租借地产生之日起,总税务司
赫德(RobertHart)便对其予以格外关注,并谨慎地考虑征收来往船只之
税钞。
至1898年4月时,清政府已分别与德、俄签订《胶澳租界条约》《旅
大租地条约》,并答应法国租借广州湾、英国租借威海卫和新界的要求。因
此,这几个地区的地位和性质实际上已发生改变,不少舆论也指出了这一
点。然而,总理衙门与各国驻华使馆对此均仍“保持缄默”,这让各关税务
司在处理涉及租借地的商贸问题时无所适从。为此,赫德拟定灵活的行事准
①
(接
上页注②)《中山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5年第2期;〔法〕伯特兰·马托《白雅特
2016;谭启浩《雷州关发展史略》,《湛江文史资料》第2辑,1984,第81~93页;谭哲
城:法兰西帝国鸦片销售时代的记忆》,李嘉懿、惠娟译,王钦峰编校,暨南大学出版社,
《租借地海关之一的雷州关》,《湛江文史资料》第9辑,1990,第210~214页;张惠玉
第5期;李爱丽《1911~1913年粤海关接管高雷常关始末:一次失败的海关权力扩张》,
456~468页;张亚威《粤海洋关、高雷常关与粤西北地区的贸易管理(1877~1913)》,中
山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19。法国学者安托万·瓦尼亚尔的《广州湾租借地:法国在东亚
的殖民困境》(上卷)(郭丽娜、王钦峰译,暨南大学出版社,2016,第117~207页)充
分挖掘法国档案,对广州湾的自由贸易港制度、鸦片走私做了深刻的分析,揭示了法国政
府在广州湾设关问题上的决策过程,但由于欠缺对中文材料的运用,未能系统还原清末民
初中方的内部决策经过以及中法政府间的外交互动。
栾景河、张俊义主编《近代中国:文化与外交》(上卷),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2,第
《广州湾海关机构设置的变迁及其成因》,《岭南师范学院学报》(哲学社会科学)2017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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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洋史研究(第十七辑)
则,并于4月29日发出通令:“在另有命令之前,对去往及来自上述各地
(指各租借地,引者注)之船只暂按来往于通商口岸之船只对待”,而且
“此际应坚持按现行指令办事,又务须避免触及敏感之处或无事生非或纠缠
而非之行动导致之麻烦”以及“为自身利益与安全”而做出的考虑。
①
但是,租借地与通商口岸毕竟性质不同,按通商口岸办法来征税只是权
宜之计。五个租借地的租借谈判进度又不一致,胶州湾、旅大、威海卫和新
界的租借条约均已于1898年完成签订手续,因而确立了相应的法律地位。
而在广州湾的租借谈判中,由于在边界范围上的分歧,中法双方直到1899
年11月16日才签订《广州湾租界条约》。因此,在条约签订前,广州湾的
法律地位实际上处于待定状态,各口岸与广州湾的通商往来该如何管理,是
个亟须解决的难题。
乐观的是,此时中国海关已在胶州湾和旅大实施了暂行方案,可资借
鉴。该方案规定:“洋船前往不列通商口岸之胶州、旅顺等处,应暂照往通
商口岸办理,惟复出口运往之洋货,原征税之口应给存票。”据此,法国
②
驻海口领事向琼海关提出,广州湾与胶州湾性质无异,因此在琼海关已完税
之货物复出口运往广州湾,应采取与胶州湾相同的办法处理。接到琼海关的
汇报后,赫德表示很难对此做出答复,因为广州湾是否已租给法国,“尚未
奉有明文”,不敢擅做主张。1899年2月3日,赫德请示总理衙门:“所有
通商各口新关与该处(指广州湾,引者注)来往一切事宜,应否与往胶州、
旅顺等处一律办理?”
③
2月6日,总理衙门札复称,广州湾已租给法国,但
界址尚未勘定,至于“应否仿照胶澳等处办法”,则让赫德“酌核具复,再
行办理”。随后,中国海关便仿照胶州湾、旅大暂行办法来管理各通商口
④
①
于琐事”,“适时保持沉默”。赫德强调,这是“为防止失误及避免采取似是
1898年4月29日,海关总署《旧中国海关总税务司署通令选编》编译委员会编《旧中国
海关总税务司署通令选编》第1卷(1861~1910年),中国海关出版社,2003,第400页。
《广州湾租与法人未奉明文所有各新关与该处来往事宜如何办理请示复由》,1899年2月3
《为下发总税务司有关胶州及其他由外国控制之中国口岸其驻地税务司之行事准则事》,
②
日,总理各国事务衙门档案01-18-090-05-001,台北中研院近代史研究所档案馆藏
文省略藏所)。
(本文所引总理各国事务衙门档案、外务部档案及北洋政府外交部档案均为该馆所藏,下
③
④
《广州湾租与法人未奉明文所有各新关与该处来往事宜如何办理请示复由》,1899年2月3
日,总理各国事务衙门档案01-18-090-05-001。
日,总理各国事务衙门档案01-18-090-05-002。
《广州湾界址未定来往事宜应否仿照胶澳等处办法希酌核具复再行办理由》,1899年2月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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