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公告2017年第65号——关于2018年关税调整方案

更新时间:2023-11-08 21:21:19 阅读: 评论: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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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公告2017年第65号——关于2018年关税调整方案
2023年11月8日发(作者:虫草养殖)

海关总署公告2017年第65号——关于2018年关税调

整方案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公布日期】2017.12.25

【文 号】海关总署公告2017年第65

【施行日期】2018.01.01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关税征收

正文

海关总署公告

2017年第65

关于2018年关税调整方案

2018年关税调整方案》经国务院批准,将自201811日起实施(具体

内容见财政部网站)。为准确实施《2018年关税调整方案》,现将相关事宜公告

如下:

一、《2018年关税调整方案》主要内容

(一)进口关税税率。

1.最惠国税率

1)自201811日起对948项进口商品实施暂定税率,其中27项信息

技术产品的暂定税率实施至2018630日止。

2)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关税减让表修正案》附表所列信

息技术产品的最惠国税率,自201811日至2018630日继续实施第二

次降税,自201871日起实施第三次降税。

3)自201871日起,对碎米(税号1006401010064090)实施10%

最惠国税率。

2.关税配额税率

继续对小麦等8类商品实施关税配额管理,税率不变。其中,对尿素、复合

肥、磷酸氢铵3种化肥的配额税率继续实施1%的暂定税率。继续对配额外进口的

一定数量棉花实施滑准税。

3.协定税率

根据我国与有关国家或地区签署的贸易或关税优惠协定,对有关国家或地区实

施协定税率:

1)中国与格鲁吉亚自贸协定项下的部分产品开始实施协定税率。

2)中国与东盟、巴基斯坦、韩国、冰岛、瑞士、哥斯达黎加、秘鲁、澳大

利亚、新西兰的自贸协定,以及内地分别与香港和澳门更紧密经贸安排(CEPA)项

下部分商品的协定税率进一步降低。

3)中国与智利、新加坡的自贸协定、亚太贸易协定以及海峡两岸经济合作

框架协议(ECFA)项下的商品继续实施协定税率,商品范围和税率水平均维持不

变。

4.特惠税率

对有关最不发达国家继续实施特惠税率,商品范围和税率水平维持不变。

(二)出口关税税率。

对铬铁等202项出口商品征收出口关税或实行出口暂定税率。

(三)税则税目。

根据国内需要对部分税则税目进行调整。经调整后,2018年税则税目数共计

8549个。

二、其他说明事项

为服务进出口企业,保证《2018年关税调整方案》顺利实施,便于进出口货

物的收发货人、经营单位及其代理人有所对照以正确申报,海关总署编制、编印了

相关参考资料,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海关总署已编制2018年《非全税目进口商品暂定税率表》,内容详见

海关总署门户网站。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2018年版)、《中华人民共和国海

关进出口商品规范申报目录》(2018年版)将由中国海关出版社对外发行,供通

关参考。

(三)根据《2018年关税调整方案》,海关总署将对已公布的《中华人民共

和国海关总署商品归类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税则本国子目注释》

相应调整内容后另行公告。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20171225

十项准则-一滴雨露

海关总署公告2017年第65号——关于2018年关税调整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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