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除施工和渣土清运工程委托合同(精选3篇)
拆除施工和渣土清运工程委托合同 篇1
甲方:
乙方:
甲方将科技大厦地下一层拆迁项目委托乙方进行拆除施工和渣土
清运。为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经甲乙双方共同协商签订本协议:
一、施工内容及工程量:
1、施工内容:建筑物拆除及间墙地上加高的砖土清运。
2、拆除标准:按甲方要求拆除范围内的房屋以及渣土清运。
3、施工中拆下的废旧材料归乙方所有,均由乙方自行处理。
二、工程价款:
经甲乙双方协商拆除项目总金额为元。结算方式:甲方应在乙方
完成工程量50%时,付一部分工程款。其余工程款再施工完闭后3日
内付清。
三、施工日期:
本合同工程定于年月日开工,于年月日竣工。
四、双方责任及权力
1、乙方进场后,甲方向乙方进行施工交底,交待在施工中需注意
的事项并提供有关技术资料。
2、负责协调切断通往拆除区域内的电源、通信等线路。
3、甲方指定为工程项目负责人,负责协调施工中有关事宜,并监
督乙方的施工过程。
乙方:
1、负责编制施工方案,制定安全环保措施。
2、积极配合甲方的工作。
3、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部门对建筑施工提出的各项要求和规定,
做到文明施工、安全、按期完成施工任务。
的任何安全责任事故责任由乙方承担。
5、服从甲方现场管理人员的指挥,尊重甲方的管理制度。
6、乙方指定为工程项目负责人。
五、违约责任:
违反本合同规定,甲、乙双方各自承担其责任,造成的损失由责
任方全部承担(含经济损失)。
六、其它:
本合同自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各自
公章之日起生效。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
律效力。
甲方(公章):_________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拆除工程合同书范文2甲方:
乙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
双方本着平等互利、共同发展的原则,结合本拆除工程的具体情况,
为明确责任,协作配合,确保拆除工作质量及安全,经双方协商一致,
签订本合同,共同遵守。
第一条拆除范围
拆除工程地点:佛山市南海区五圣河(桂澜路以东,宝翠北路以西)
具体范围详见《佛力估字[20__]第145号》资产评估报告书。
第二条质量标准
1、拆除招标范围内的甲方指定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基础(拆至闸
室底珠基标高-1.3米处,详见附图),附属的围墙、花圃、挡土墙等,
岸边场地平整至最近市政道路路面标高处(包含用拆除物残渣回填),并
清除所有垃圾,不得将垃圾就地填埋及将原地块沙土运走。
2、按现行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标准,达到合格或以上。
第三条工期
1、施工总工期:15日历天(从合同签订之日算起)
2、甲方在发出书面进场2日历天内,乙方必须进场施工,否则甲
方有权取消其中标资格。
第四条拆除项目成交价大写:
第五条支付方式
该工程是通过佛山市南海公有资产流转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组
织交易机构)公开组织拍卖成交的,签订合同前已于成交当日向该公司
缴纳全额的拆除项目成交款。
第六条履约保证金
1、人民币10万元(包括文明施工,工人工资保证金,工程施工等),
乙方必须在签订合同前交予组织交易机构。
2、工程验收合格后,在没有违约的情况下,甲方会出具《已交接
证明》,乙方凭此证明到组织交易机构在办理退还履约保证金(不计算
利息)。
第七条甲方的责任及义务
1、协助乙方施工前对周边房屋进行观测记录。
2、甲方指派现场管理人员负责监督乙方拆除过程中的安全及环保
工作的执行情况,并对发现的问题和存在隐患提出处理意见,对严重
违章者,甲方有权做出处罚或停工处理。
第八条乙方责任及义务
1、安全责任
(1)乙方指定为项目负责人,全权负责工程拆除事宜,并及时向甲
方代表通报工程拆除有关情况。
(2)负责在开工前办理好拆除、城管、安全、环保及交通等有关部
门所有拆除及清运审批、备案手续。按照甲方拆除范围和时间,组织
人员进场施工。
(3)负责制定拆除工程现场安全操作规程,对施工人员进行安全交
底,按安全程序施工并指派现场安全检查员。
(4)建立完善施工现场安全组织机构,明确岗位、职责,在施工中
出现的一切安全事故,由乙方自行解决,并承担由此产生的经济和法
律责任。
(5)接受甲方提出的安全处理意见,并及时改正。
(6)违反规定的安全操作规程,造成意外事故,由乙方自负。
(7)出现断水、断电及扰民问题,由乙方自行解决。
(8)严格按照合同和国家以及有关法律、法规、操作规程施工。如
因施工现场的安全防范措施不当或工作有疏忽而导致乙方雇请的人员
发生工伤或其他人身损害,或造成其他人员的人身或财产损害的,一
切责任由乙方负责。
(9)中标单位应对参加施工的所有人员和第三者投保意外工伤险,
并承担全部安全责任,每单项拆除工程报甲方开工备案前需提供所有
施工人员拆除施工人员意外伤害保险保单,购买不小于10人的意外险。
2、环保责任
(1)制定拆除施工方案,提出具体的防止扬尘,降噪音等环保措施,
明确拆除工地具体的环保要求和环保责任人。乙方在施工中做好现场
扬尘、噪音污染及渣土清运等环保措施,严格按照施工方案规定执行。
(2)拆迁工地主要出入口应当设立标牌,标明拆迁人、拆除施工单
位、环保负责人、拆除时限等内容。
(3)拆迁工地外围应当设置封闭硬质围挡,防止物料、渣土遗撒,
并及时清理工地外围道路遗散的渣土,适当洒水,防止扬尘。
(4)拆迁工地应按规定办理渣土消纳证,经常保持清洁卫生,拆除
房屋过程中应随拆随洒水,避免大量扬尘。对拆除楼房的施工垃圾,
(8)乙方必须按时发放工人工资,接受业主及其上级主管部门的监
督。
3、文明施工
(1)乙方应作好文明施工及消防准备工作。
(2)乙方施工人员应着装整齐,佩戴统一标识,戴安全帽。
(3)乙方应保证施工现场内、外清洁卫生,交通道路畅通。
(4)乙方应保证在用市政、公用设施完好、畅通。
(5)乙方协助甲方办理拆除备案手续。
(6)在拆迁工地周边应当设置2米以上硬质密闭围挡。
(7)本工程不允许采用爆破拆除,只能采用人工或机械(离民居30
米以内的非住宅物业必须采用人工拆除),做好民居房屋安全防护措施
及因拆除时产生的震动,可能对周边房屋有影响,开工前必须对周边
房屋进行观测记录,保存原始资料。若乙方违反操作规程,导致损坏
民居房屋的赔偿责任由乙方承担。
(8)中标单位不能在夜间施工。施工期间必须保证不影响周边居民
的正常生活。
第九条违约责任
1、本工程由甲方及相关的质量监督管理部门按国家颁发的现行有
关验收标准和验收规范进行验收评定,必须达到合格的质量标准,若
未能达到该标准,则工程不予以验收,乙方须对存在的质量缺陷问题
及时进行修整并承担相关的费用,若由此导致工期延误还须按工期延
误赔偿标准向发包人支付赔偿费。
2、施工期内发包人将对乙方的日常管理维护工作进行定期和不定
期的抽验,如发现乙方服务未到位,发包人向乙方发出限期维护通知
其收取违约金。违约金额为:工期每延迟一天1000元,违约金在履约
担保金里扣减。若乙方在施工中途未经甲方同意停工超过10天的,则
视为单方面解除合同,履约担保金不予退还,甲方有权追索乙方因停
工而造成的损失。若因甲方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的,工期相应后延。因
不可抗力的原因造成的工期延误,应在不可抗力事件结束之日起15天
内经甲方签证认可后,工期可相应顺延,双方办理同意顺延工期手续。
(3)若乙方安全管理不到位,存在安全隐患的,甲方或建设行政主
管部门发出限期整改通知书。对拒不整改或整改后没有告之甲方或建
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每次罚款1000元,累计后在履约担保金里扣减。
(4)施工人员在高空作业必须系安全带和戴安全帽,如发现没有按
要求佩戴好安全带和安全帽的每人每次罚款1000元(以照相为准),累
计后在履约担保金里扣减。
第十条争议的解决
凡有关本合同或执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应经过友好协商解决;若
不能协商解决,则提交南海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一条不可抗力
1、不可抗力是指战争、严重火灾、水灾、台风、地震等人力不可
抗拒的因素引起的延误和影响。
2、当甲方或乙方因不可抗力的影响不能履行合同义务时,履行合
同的时间将予以顺延,延长期与不可抗力影响期相同,但拆除费不会
因此而改变。
3、不可抗力发生后,双方应努力采取必要措施,密切配合减少不
可抗力的影响。不可抗力的影响消除后应立即通知另一方。
4、甲、乙任何一方如确因不可抗力的原因,不能履行本合同时,
应及时向对方通知不能履行或须延期履行、部分履行合同的理由。在
取得对方认可后,本合同可以不履行或延期履行或部分履行,并免予
承担违约责任。
第十二条合同生效
1、本合同自双方签章之日起生效。
2、本合同所订一切条款,甲、乙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修改。
3、本合同在执行期间,甲乙双方应本着相互信任、相互配合的原
则,对拆迁中出现的问题积极协商解决。如有未尽事宜,需由甲乙双
方协商,另订补充协议附于本合同之内,所有补充协议在法律上均与
本合同有同等效力。
4、本合同一式捌份,甲方执陆份,乙方执贰份,具有同等法律效
力。
第十三条其他约定条款
甲方(公章):_________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拆除施工和渣土清运工程委托合同 篇2
第一部分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
委托人__________________与监理人___________________经双方协商
一致,签订本合同。
一、委托人委托监理人监理的工程(以下筒称“本工程”)概况如下:
_________________
工程名称:_________________
工程地点:_________________
工程规模:_________________
总投资:_________________
二、本合同中的有关词语含义与本合同第二部分《标准条件》中
赋予它们的定义相同。
三、下列文件均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_________________
①监理投标书或中标通知书;
②本合同标准条件;
③本合同专用条件;
④在实施过程中双方共同签署的补充与修正文件。
四、监理人向委托人承诺,按照本合同的规定,承担本合同专用
条件中议定范围内的监理业务。
五、委托人向监理人承诺按照本合同注明的期限、方式、币种,
向监理人支付报酬。
本合同自_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______月________________日开
始实施,至____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______月_______________日完
成。
本合同一式_____________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双方各执
_______________份。
委托人:_________________(签章)
监理人:_________________(签章)
住所:_________________住所: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签章)法定代表人:
_________________(签章)
开户银行:_________________开户银行:_________________
账号:_________________账号:_________________
邮编:_________________邮编: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电话:_________________
本合同签订于:_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______月
________________日
第二部分标准条件
词语定义、适用范围和法规
第一条下列名词和用语,除上下文另有规定外,有如下含义:
_________________
(1)“工程”是指委托人委托实施监理的工程。
(2)“委托人”是指承担直接投资责任和委托监理业务的一方以及
其合法继承人。
(3)“监理人”是指承担监理业务和监理责任的一方,以及其合法
继承人。
(4)“监理机构”是指监理人派驻本工程现场实施监理业务的组织。
(5)“总监理工程师”是指经委托人同意,监理人派到监理机构全
面履行本合同的全权负责人。
(6)“承包人”是指除监理人以外,委托人就工程建设有关事宜签
订合同的当事人。
(7)“工程监理的正常工作”是指双方在专用条件中约定,委托人
委托的监理工作范围和内容。
(8)“工程监理的附加工作”是指:_________________①委托人委
托监理范围以外,通过双方书面协议另外增加的工作内容;②由于委托
人或承包人原因,使监理工作受到阻碍或延误,因增加工作量或持续
时间而增加的工作。
(9)“工程监理的额外工作”是指正常工作和附加工作以外,根据
第三十八条规定监理人必须完成的工作,或非监理人自己的原因而暂
停或终止监理业务,其善后工作及恢复监理业务的工作。
(10)“日”是指任何一天零时至第二天零时的时间段。
(11)“月”是指根据公历从一个月份中任何一天开始到下一个月
相应日期的前一天的时间段。
第二条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适用的法律是指国家的法律、行政
法规,以及专用条件中议定的部门规章或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法规、地
第七条在合同期内或合同终止后,未征得有关方同意,不得泄露
与本工程、本合同业务有关的保密资料。
委托人义务
第八条委托人在监理人开展监理业务之前应向监理人支付预付款。
第九条委托人应当负责工程建设的所有外部关系的协调,为监理
工作提供外部条件。根据需要,如将部分或全部协调工作委托监理人
承担,则应在专用条件中明确委托的工作和相应的报酬。
第十条委托人应当在双方约定的时间内免费向监理人提供与工程
有关的为监理工作所需要的工程资料。
第十一条委托人应当在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内就监理人书面提交
并要求作出决定的一切事宜作出书面决定。
第十二条委托人应当授权一名熟悉工程情况、能在规定时间内作
出决定的常驻代表(在专用条款中约定),负责与监理人联系。更换常驻
代表,要提前通知监理人。
第十三条委托人应当将授予监理人的监理权利,以及监理人主要
成员的职能分工、监理权限及时书面通知已选定的承包合同的承包人,
并在与第三人签订的合同中予以明确。
第十四条委托人应在不影响监理人开展监理工作的时间内提供如
下资料:_________________
(1)与本工程合作的原材料、构配件、机械设备等生产厂家名录。
(2)提供与本工程有关的协作单位、配合单位的名录。
第十五条委托人应免费向监理人提供办公用房、通讯设施、监理
人员工地住房及合同专用条件约定的设施,对监理人自备的设施给予
合理的经济补偿(补偿金额=设施在工程使用时间占折旧年限的比例╳设
(1)选择工程总承包人的建议权。
(2)选择工程分包人的认可权。
(3)对工程建设有关事项包括工程规模、设计标准、规划设计、生
产工艺设计和使用功能要求,向委托人的建议权。
(4)对工程设计中的技术问题,按照安全和优化的原则,向设计人
提出建议;如果拟提出的建议可能会提高工程造价,或延长工期,应当
事先征得委托人的同意。当发现工程设计不符合国家颁布的建设工程
质量标准或设计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时,监理人应当书面报告委托人
并要求设计人更正。
(5)审批工程施工组织设计和技术方案,按照保质量、保工期和降
低成本的原则,向承包人提出建议,并向委托人提出书面报告。
(6)主持工程建设有关协作单位的组织协调,重要协调事项应当事
先向委托人报告。
(7)征得委托人同意,监理人有权发布开工令、停工令、复工令,
但应当事先向委托人报告。如在紧急情况下未能事先报告时,则应在
24小时内向委托人作出书面报告。
(8)工程上使用的材料和施工质量的检验权。对于不符合设计要求
包人人员工作不力,监理机构可要求承包人调换有关人员。
第十九条在委托的工程范围内,委托人或承包人对对方的任何意
见和要求(包括索赔要求),均必须首先向监理机构提出,由监理机构研
究处置意见,再同双方协商确定。当委托人和承包人发生争议时,监
理机构应根据自己的职能,以独立的身份判断,公正地进行调解。当
双方的争议由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调解或仲裁机关仲裁时,应当提
供作证的事实材料。
委托人权利
第二十条委托人有选定工程总承包人,以及与其订立合同的权利。
第二十一条委托人有对工程规模、设计标准、规划设计、生产工
艺设计和设计使用功能要求的认定权,以及对工程设计变更的审批权。
第二十二条监理人调换总监理工程师须事先经委托人同意。
第二十三条委托人有权要求监理人提交监理工作月报及监理业务
范围内的专项报告。
第二十四条当委托人发现监理人员不按监理合同履行监理职责,
或与承包人串通给委托人或工程造成损失的,委托人有权要求监理人
更换监理人员,直到终止合同并要求监理人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或连
带赔偿责任
监理人责任
第二十五条监理人的责任期即委托监理合同有效期。在监理过程
中,如果因工程建设进度的推迟或延误而超过书面约定的日期,双方
应进一步约定相应延长的合同期。
第二十六条监理人在责任期内,应当履行约定的义务,如果因监
理人过失而造成了委托人的经济损失,应当向委托人赔偿。累计赔偿
总额(除本合同第二十四条规定以外)不应超过监理报酬总额(除去税金)。
当补偿由于该索赔所导致委托人的各种费用支出。
委托人责任
第二十九条委托人应当履行委托监理合同约定的义务,如有违反
则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赔偿给监理人造成的经济损失。
监理人处理委托业务时,因非监理人原因的事由受到损失的,可
以向委托人要求补偿损失。
第三十条委托人如果向监理人提出赔偿的要求不能成立,则应当
补偿由该索赔所引起的监理人的各种费用支出。
合同生效、变更与终止
第三十一条由于委托人或承包人的原因使监理工作受到阻碍或延
误,以致发生了附加工作或延长了持续时间,则监理人应当将此情况
与可能产生的影响及时通知委托人。完成监理业务的时间相应延长,
并得到附加工作的报酬。
第三十二条在委托监理合同签订后,实际情况发生变化,使得监
理人不能全部或部分执行监理业务时,监理人应当立即通知委托人。
该监理业务的完成时间应予延长。当恢复执行监理业务时,应当增加
不超过42日的时间用于恢复执行监理业务,并按双方约定的数量支付
监理报酬。
复,可进一步发出终止合同的通知,如果第二份通知发出后42日内仍
未得到委托人答复,可终止合同或自行暂停或继续暂停执行全部或部
分监理业务。委托人承担违约责任。
第三十六条监理人由于非自己的原因而暂停或终止执行监理业务,
其善后工作以及恢复执行监理业务的工作,应当视为额外工作,有权
得到额外的报酬。
第三十七条当委托人认为监理人无正当理由而又未履行监理义务
时,可向监理人发出指明其未履行义务的通知。若委托人发出通知后
21日内没有收到答复,可在第一个通知发出后35日内发出终止委托
监理合同的通知,合同即行终止。监理人承担违约责任。
第三十八条合同协议的终止并不影响各方应有的权利和应当承担
的责任。
监理报酬
第三十九条正常的监理工作、附加工作和额外工作的报酬,按照
监理合同专用条件中第四十条的方法计算,并按约定的时间和数额支
付。
第四十条如果委托人在规定的支付期限内未支付监理报酬,自规
定之日起,还应向监理人支付滞纳金。滞纳金从规定支付期限最后一
承担。
第四十五条监理人在监理工作过程中提出的合理化建议,使委托
人得到了经济效益,委托人应按专用条件中的约定给予经济奖励。
第四十六条监理人驻地监理机构及其职员不得接受监理工程项目
施工承包人的任何报酬或者经济利益。
监理人不得参与可能与合同规定的与委托人的利益相冲突的任何
活动。
第四十七条监理人在监理过程中,不得泄露委托人申明的秘密,
监理人亦不得泄露设计人、承包人等提供并申明的秘密。
第四十八条监理人对于由其编制的所有文件拥有版权,委托人仅
有权为本工程使用或复制此类文件。
争议的解决
第四十九条因违反或终止合同而引起的对对方损失和损害的赔偿,
双方应当协商解决,如未能达成一致,可提交主管部门协调,如仍未
能达成一致时,根据双方约定提交仲裁机关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三部分专用条件
第二条本合同适用的法律及监理依据:_________________
第四条监理范围和监理工作内容:_________________
第九条外部条件包括:_________________
第十条委托人应提供的工程资料及提供时间:_________________
第十一条委托人应在_______________天内对监理人书面提交并要求
作出决定的事宜作出书面答复。
负责。
第二十六条监理人在责任期内如果失职,同意按以下办法承担责
任,赔偿损失[累计赔偿额不超过监理报酬总数(扣税)]:
_________________
赔偿金=直接经济损失*报酬比率(扣除税金)
第三十九条委托人同意按以下的计算方法、支付时间与金额,支
付监理人的报酬:_________________
委托人同意按以下的计算方法、支付时间与金额,支付附加工作
报酬:_________________(报酬=附加工作日数*合同报酬/监理服务日)
委托人同意按以下的计算方法、支付时间与金额,支付额外工作
报酬:_________________
第四十一条双方同意用_________________支付报酬,按
_____________汇率计付。
第四十五条奖励办法:_________________
奖励金额=工程费用节省额*报酬比率
第四十九条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时,当事人双方应及时
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双方同意由仲裁委员会仲裁(当事人双方不在
本合同中约定仲裁机构,事后又未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可向人民法
院起诉)。
附加协议条款:_________________
年 月 日
拆除施工和渣土清运工程委托合同 篇3
委托人:(签章)_
_______________监理人:(签章)_
_______________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住所: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签章)_
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签章)_
___________开户银行:______________________开户银行:
______________________账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账号: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邮编: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邮编: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电话: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本合同签订于:____年____月____日
第二部分 标准条件
词语定义、适用范围和法规
第一条 下列各词和用语,除上下文另有规定外,有如下含义:
(1)“工程”是指委托人委托实施监理的工程。
(2)“委托人”是指承担直接投资责任和委托监理业务的一方,以
及其合法继承人。
(3)“监理人”是指承担监理业务和监理责任的一方,以及其合法
继承人。
(4)“监理机构”是指监理人派驻本工程现场实施监理业务的组织。
(5)“总监理工程师”是指经委托人同意,监理人派到监理机构全
面履行本合同的全权负责人。
(6)“承包人”是指除监理人以外,委托人就工程建设有关事宜签
订合同的当事人。
(7)“工程监理的正常工作”是指双方在合同专用条件中约定,委
托人委托的监理工作范围和内容。
(8)“工程监理的附加工作”是指:①委托人委托监理范围以外,
通过双方书面协议另外增加的工作内容;
②由于委托人或承包人原因,使监理工作受到阻碍或延误,因而
增加工作或持续时间。
(9)“工程监理的额外工作”是指正常工作和附加工作以外,根据
第三十七条规定监理人应当完成的工作,或非监理人自己的原因而暂
停或终止监理业务,其善后工作及恢复监理业务的工作。
(10)“日”是指任何一天零时至第二天零时的时间段。
(11)“月”是指根据公历从一个月份中任何一天开始到下一个月
相应日期的前一天的时间段。
第二条 北京市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适用的法律是指国家的法
律、行政法规,以及合同专用条件中议定的部门规章或北京市的地方
法规、地方规章。
第三条 本合同文件使用汉语语言文字书写、解释和说明。
如合同专用条件约定使用两种以上(含两种)语言文字时,汉语应当
为解释和说明本合同的标准语言文字。
监理人义务
第四条 监理人按合同约定派出监理工作需要的监理机构及监理
人员,向委托人报送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及其监理机构主要成员名单、
监理规划,完成合同专用条件中约定的监理工程范围内的监理业务。
在履行合同义务期间,应当按合同约定定期向委托人报告监理工
作。
第五条 监理人在履行本合同的义务期间,应当认真、勤奋地工
作,为委托人提供与其水平相适应的咨询意见,公正维护各方面的合
法权益。
第六条 监理人使用委托人提供的设施和物品属委托人的财产。
在监理工作完成或中止时,应当将其设施和剩余的物品按合同约
定的时间和方式移交给委托人。
第七条 在合同期内或合同终止后,未征得有关方同意,不得泄
露与本工程、本合同业务有关的保密资料。
委托人义务
第八条 委托人在监理人开展监理业务之前应当向监理人支付预
付款。
第九条 委托人应当负责工程建设的所有外部关系的协调,为监
理工作提供外部条件。
根据需要,如将部分或全部协调工作委托监理人承担,则应当在
合同专用条件中明确委托的工作和相应的报酬。
第十条 委托人应当在双方约定的时间内免费向监理人提供与工
程有关的为监理工作所需要的工程资料。
第十一条 委托人应当在合同专用条件约定的时间内就监理人书
面提交并要求做出决定的一切事宜做出书面决定。
更换常驻代表,要提前通知监理人。
第十三条 委托人应当将授予监理人的监理权利,以及监理人主
要成员的职能分工、监理权限及时书面通知已选定的承包合同的承包
人,并在与第三人签订的合同中予以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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