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广告法》对广告代言人有什么规定
广告代言人是指在广告的传播过程中扮演重要的讯息来源的角色,
最新公布的《新广告法》对广告代言人有着重要的规定。下面由店铺
为你介绍广告代言人的相关法律知识。
《新广告法》对广告代言人的规定
一、主体范围更明确
现行《广告法》没有关于“广告代言人”的明确定义,涉及广告
代言人的条款主要有两条。第一条是第三十八条第三款:“社会团体
或者其他组织,在虚假广告中向消费者推荐商品或者服务,使消费者
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连带责任。”第二条是第十四
条第(四)项,规定药品、医疗器械广告不得利用医药科研单位、学术机
构、医疗机构或者专家、医生、患者的名义和形象作证明。
显然,按照现行《广告法》第三十八条第三款的规定,广告代言
人承担法律责任需要具备两个条件:一是所代言的广告被认定为虚假
广告,二是广告代言人限于社会团体或者其他组织。换言之,在药品、
医疗器械领域之外以个人名义代言的广告,不受现行《广告法》约束。
荐、证明,也可以仅仅使用其形象代言。例如,在介绍某一化妆品品
牌时仅出现刘嘉玲的照片,同时出现旁白“很多明星都在使用这款产
品”,那么即使刘嘉玲本人或其姓名不在广告中出现,也可认为其凭
借形象为该款产品进行了代言(当然,不包括形象被盗用的情形)。
二、代言范围有限制
前文提到,在现行《广告法》中,明确禁止广告代言人代言的范
围只有“药品、医疗器械广告”,而且只限于不得以“医药科研单位、
学术机构、医疗机构或者专家、医生、患者的名义和形象作证明”。
换言之,如果是非药品、医疗器械广告就可以自由代言。而且,即使
是药品、医疗器械广告,只要规避医药科研单位、学术机构、医疗机
构或者专家、医生、患者的身份,比如以足球明星或普通家庭主妇的
身份就可以代言。显然,现行《广告法》对广告代言人代言范围规定
的不足,也是导致经济生活中出现大量纠纷的一个重要因素。
三、新《广告法》加入了大量条款,对广告代言人的代言范围予
以严格限制
首先,广告代言人必须如实陈述是否使用过代言的商品或者服务。
根据新《广告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和第二十七
条的规定,在涉及农药、兽药、饲料、饲料添加剂、教育、培训、招
商、农作物种子、林木种子、种植养殖等广告中,诸如科研单位、学
术机构、专业人士、用户(受益者)等不得代言。
四、法律责任更严格
现行《广告法》明确规定广告代言人责任的是第三十八条第三款,
即“社会团体或者其他组织,在虚假广告中向消费者推荐商品或者服
务,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连带责任”。上
述规定存在三个方面的不足:一是只规定了代言机构或者组织承担责
任,这个前文已经提到;二是只规定了虚假代言的民事责任,没有提及
行政责任;三是对虚假代言中民事责任的承担是否需要具有主观过错语
焉不详。
五、新《广告法》对这些问题予以明确回应
新《广告法》加重了广告代言人虚假代言的民事责任。显然,代
言人特别是一些名人、专家从事代言行为获取高额报酬,实为利用其
还是貌不惊人的路人,今后在代言涉及消费者生命健康的商品或者服
务时,必须非常慎重。
新《广告法》增加了广告代言人虚假代言要承担行政责任的规定。
新《广告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广告代言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工
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
款:
(一)违反本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在医疗、药品、医疗器
械广告中作推荐、证明的;
(二)违反本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在保健食品广告中作推
荐、证明的;
(三)违反本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规定,为其未使用过的商品或者未
接受过的服务作推荐、证明的;
(四)明知或者应知广告虚假仍在广告中对商品、服务作推荐、证明
的。
明星代言广告的六大风险
1、对明星代言人的选择判断风险
利用明星广告代言,所选择的明星个性/形象必须与品牌及产品的
个性/形象高度一致。但是人们对明星个性/形象的判断仁者见仁智者
见智,如果没有在目标顾客中进行客观严密的调查,受决策者的个人
喜好等非理性因素影响,企业往往对明星的个性/形象做出错误的判断
和选择。
善用广告策划的养生堂首次利用李英爱明星代言就很有问题,养
生堂认为李英爱个人代表着“美丽、善良,优雅如茶”,但是大众认
知的李英爱是励志剧大长今中的“聪明,奋发,进取,不怕挫折”个
性形象。影星不同于歌星/体育明星,其个性形象多数源于荧幕,难道
“聪明,奋发,进取,不怕挫折”的大长今能代表者农夫茶的品牌个
性?
活泼、搞笑的娱乐明星何炅(虽然其另一身份是大学教师,但是几
个人知?)代言E百分学习机,这明显与学习机产品本身隐含的“认真、
刻苦,学习至上”的本质属性相违背,有几个望子成龙的父母愿意买?
大名鼎鼎的奢侈品牌“CHANEL”(香奈儿)竟然选择李玟广告代言,
更令人惊奇。“CHANEL”品牌代表着“高贵,优雅”,而李玟的个
性形象是“活力、性感、大胆”,两者的个性形象根本无任何关联度。
这能得到香港上流社会名媛的共鸣?
连深度熟悉品牌/广告运作的养生堂、“CHANEL”的著名公司都
错误的判断选择明星代言人,至于国内一般的连自己产品的品牌个性
都不清晰甚至没有定位的公司,所犯的选择判断则更多。
2、明星广告的创意制作风险
广告的灵魂是创意。创意是艺术和理性策略的结合,是戴着镣铐
跳舞,好创意往往可想不可求。而明星广告创意更带着额外的多重镣
铐,要创意出人人叫好的广告,更加不容易。
额外镣铐一:广告创意到底是以产品/品牌为中心还是以明星为中
心?如果没有明星代言,毫无疑问,一切创意必须围绕产品/品牌转,
但是因为明星的巨资代言,“花了数十数百万元,广告不多多出现明
星,岂不浪费?”,许多企业却放弃了简单明了的原则,于是许多平庸
的广告充斥着荧屏。福建晋江的几个运动鞋广告都是“***明星,穿着
×××运动鞋跑步,然后突现明星画面,大喊:我喜欢×××”之类的弱
智广告。
额外镣铐二:创意表现中如何体现明星个性与产品/品牌个性的结
合?假设企业理性的寻找到的符合产品/品牌个性的明星,但要在广告
中巧妙有机的体现,从专业创意角度,与普通的本可多角度的发散的
创意表现相比,更是难上加难。
额外镣铐三:受明星时间/行程制约。越是大牌的明星,时间行程
越紧张,绝大多数企业的广告制作日期不得不跟着明星的行程走。因
而明星广告的创意和拍摄时间往往非常紧迫,慢工出细活,萝卜快了
不洗泥,这样的环境下,好创意出现的概率大大降低,更甚者,一些
明星只给几个小时的拍摄时间,而且不全身心的投入。如此,广告片
资产,是典型的理性诉求;但是因为大明星代言的缘故,硬生生的加入
“美丽,优雅”的视觉表现和“好水好茶好人喝”的感性诉求,一只
广告片能表现这么多没有必然联系的主题?人们喝茶饮料最关心的是口
感,与美丽,优雅有什么关系?与“好人”相连更是牵强附会。显然在
以明星为中心还是以产品水源为中心的诉求把握上,向来自信的养生
堂也失去了自我;在广告的创意表现上,精通策划的养生堂也被大明星
束缚了手脚。
找到合乎企业要求的明星不容易,利用明星创意制作出高水准的
广告更不容易,这道创意制作的风险门槛,很少有企业能成功跨越。
3、明星的知名度(人气)风险
明星往往是“流星”,多数明星当红时间不超过三年,真正的
“刘德华,成龙,宋祖英”式的常青树非常少见,体育明星受生理体
能极限的制约,“明星”寿命更加短暂。当明星成为“明日黄花”时,
其代言的品牌也代表着“过时,老化”。明星代言的知名度时间风险
很大。
明星代言首先是利用明星的知名度,大前提是明星的“人气”要
足够旺,还要持久。但是明星与“流行,时尚”伴随,人气如潮水,
有潮涨必有潮跌,谁能保证“超女”的热浪持续多少年?当年的刘晓庆
/邓亚萍/费翔们人气今何在?
与明星知名度风险相伴随是“人气”移植风险――能否将明星的
“人气”成功的移植到产品上,顾客提起明星就马上联想到其代言的
产品/品牌?现在因为明星分行业代言的惯例(核心是为了多赚钱),李宇
春代言“神舟电脑,可口可乐…”一女嫁七夫,郭晶晶代言“喜之郎,
麦当劳…”嫁五夫;刘翔代言“耐克,白沙,伊利….”近十个品牌;有多
少顾客能记住明星代言的如此混乱的产品?顾客的心智追求简单,本能
抗拒混乱,结果顾客只记住了明星而记不住产品,厂家花了巨资却成
了明星的“嫁衣”。
4、明星的道德风险
明星首先是普通人,具有不确定性,他/她们中许多人一定会“吃
喝嫖赌,拈花惹草,聚众群殴,偷税漏税”等这样那样的品德问题;明
星又不是普通人,是几乎没有私隐的社会公众人物,他/她们中可能出
现的道德问题,是许多媒体报道的热点。
明星代言,意味着明星与代言的产品成为“命运共同体”,一旦
明星有媒体/公众认为的道德问题(可能是事实,也可能是谣传),“城
门失火,殃及池鱼”,企业就跟着倒霉。人们既然会爱屋及乌,同样
会恨屋及乌,企业不得不为代言明星因个人道德事件等在公众中造成
的负面影响买单,没有任何可弥补的余地。
百事可乐曾邀请天王巨星迈克尔·杰克逊代言,借助其在年轻人群
中巨大的感召力,百事树立起“新一代的选择”的品牌形象,但后来
迈克尔深陷性丑闻和吸毒漩涡之中时,百事可乐不得不忍痛割爱。
“绿得八宝粥”请英达、宋丹丹一家三口接拍广告,借此传达家
庭的关爱与美满亲情,不料影视圈中堪称模范夫妻的英达、宋丹丹刚
拍完该广告就高调离婚。一边是媒体对于英达、宋丹丹婚变而引发的
明星家庭品德问题的广泛报道,一边却是家庭幸福广告画面,这种反
讽广告足以把“绿得八宝粥”的品牌价值消耗得所剩无几。
同样,TCL彩电因刘晓庆代言而声誉鹊起,同样因其偷税漏税入
狱而引发的道德风险,严重影响了TCL的品牌形象。
5、明星的的事件风险
与明星的道德风险类似,围绕明星总会有各种各样的事件,如果
是好事(慈善爱心帮助,义演等),自然会锦上添花;但是媒体更关心明
星“出事”,大部分“八卦”明星新闻都以负面事件为主,一荣俱荣,
一损俱损,负面的明星形象也必然影响其代言产品/品牌的形象。
赵薇的“军旗”事件经广泛报道后,其代言的夏新手机形象一落
千丈,销量更直线下滑。
唐国强的“新兴医院”虚假广告事件,严重影响了他的“公正、
权威”的社会形象,对他同时代言的家电、药业品牌而言,是一次不
小的打击。
如果利用体育明星广告代言,还有特别的一道“成绩”事件风险,
其比赛成绩直接影响其“人气”和形象,并同步影响着其代言产品的
形象。
韩日世界杯中,中国队一球未进,令举国球迷大失所望。国家足
球队教练米卢代言的某学习机广告(电视广告里的米卢还在竖着大拇指
炫耀“我行,你也行”)仍在播放,这样的广告就只能起到反作用,消
费者心理暗示已经变成“我不行,你更不行”。
6、明星的健康风险
这是最不可控制的人生风险,明星一旦生病,其代言的“诉求健
康”的保健品、药品的产品品质就会受到公众的严重质疑;一旦明星三
长两短,意外去世,则对其代言的品牌而言,更是致命的打击。
去年,正当壮年的明星高秀敏,傅彪突然去世,所代言的仍在播
放的补血颗粒,不粘锅广告就引起了很多消费者的质疑,认为这是对
逝者的不尊重。企业不得其利,反而受害。
隆力奇重金邀请高秀敏代言其系列日化产品,未料,广告拍完尚
未播放,高秀敏突然病逝,令隆力奇措手不及。后来公司不得不重新
策划,重拍广告片,但产品销售旺季已过,隆力奇整体营销严重受挫。
广告法对儿童代言与明星代言规定
1、明确虚假广告的定义和典型形态。虚假的宣传、引人误导的内
容,均属于虚假广告。
2、新增广告代言人的法律义务和责任的规定。在广告当中经常有
一些明星、专家、社会知名人物做某产品的推荐和代言,在现行广告
法当中对这些代言人是没有法律规制的。2015广告法中对明星代言也
做了法律责任规定,只要明星代言的是虚假广告,同样负有连带责任。
不得利用不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作为广告代言人。明星代言产品,必
须是明星真实使用过的。
3、新增关于未成年人广告管理的规定。比如像在校园里面、少年
儿童经常活动的场所里面,禁止做广告,特别是在教材里面不能做广
告,为孩子的身心打造一个干净的环境,不要从小就受到商品的干扰。
违法广告。
本文发布于:2023-11-08 01:56:44,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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