航道保护及其范围划定方法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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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道保护及其范围划定方法探讨
2023年11月7日发(作者:长歌行拼音版)

航道保护及其范围划定方法探讨

徐元;刘红

【摘 要】针对航道保护的现状和需求,分析航道保护的内容及影响航道稳定的主要

因素,提出核心保护区、 敏感区的概念及相应保护措施,探讨航道保护范围划定的基

本要求以及需要开展的基础工作等内容.以长江南京以下12.5 m深水航道一期工程

航道保护的范围划定为例,对航道保护范围的划定流程提出可操作的建

.%According to the status quo of and requirements for the navigational

channel protection, the paper analyzes the contents of channel regulation

and main factors affecting the stability of navigation channel. The paper

also discuss the basic requirements and foundation work for the

delimitation of the protective area of a navigational channel. Taking the

first pha of 12. 5 m navigational channel project in the Lower Yangtze

River for example, the paper provides practicable recommendations as to

the process of the delimitation of navigational channel protection area.

【期刊名称】《水运工程》

【年(),期】2017(000)012

【总页数】6(P129-134)

【关键词】航道保护;核心区;敏感区;划定方法;保护措施

【作 者】徐元;刘红

【作者单位】中交上海航道勘察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上海200120;中交上海航道

勘察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上海200120

【正文语种】

【中图分类】U61

航道是水路运输的基础,也是重要的公益性基础设施。20世纪80年代以来,国

务院和交通运输部先后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管理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

国航道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省级人民政府根据上述条例和各地实际情况制订相应

的管理办法或管理条例,规定航道保护范围及其保护区内的限制性行为,流域水利

部门也出台了采砂规划[1]。上述措施的出台对航道保护起到了积极作用。但《中

华人民共和国航道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过于原则,航道保护范围的确定

缺乏依据,难以满足航道保护的需要。

201412月正式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确立了航道保护制度,明

确航道保护范围的划定、公布主体和程序,填补了航道管理国家层面的法律空白,

为航道保护及其范围的划定提供法律支撑。为切实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

所赋予的职责,迫切需要对航道保护工作尤其是航道保护范围的划定提出具体的方

法。

航道保护即根据国家有关法律和法规对可能影响航道通航条件的行为予以限制,以

保证航道安全稳定运行。航道保护的内容主要包括[2]1)对航道资源的保护,避

免与航道有关的工程建设破坏航道资源,为航运可持续发展预留空间;2)对航道通

航条件的保护,即维持现有滩槽格局、航道尺度、航道水流条件、航道等级和通过

能力等,巩固航道建设和养护成果;3)对通航建筑物、航道整治建筑物、航标等航

道设施的保护,保障航道设施功能正常发挥,保障船舶通航安全。

目前,影响我国航道安全稳定的主要因素有非法采砂、非法倾倒、非法捕捞、非法

抛锚及拦、跨、临航道建筑物建设不当等。

非法采砂可改变河道的水沙条件,破坏航道所在深槽的稳定,导致局部河势恶化、

航道淤浅,严重时甚至会导致航道整治效果削弱甚至失效。在航道整治建筑物附近

非法取砂,易造成整治建筑物基底破坏、堤身断面失稳,甚至造成整治建筑物垮塌。

航道水域内非法倾倒易造成局部航道淤浅碍航,恶化航道通航条件,增加航道维护

成本,影响通航安全。

航道和锚地水域非法捕捞和养殖等活动可能引发船舶螺旋桨被渔网缠绕、船舶擦碰

渔船等情况,对船舶航行安全构成严重的威胁。

非法抛锚会破坏整治建筑物护底结构,导致滩面泥沙不断从破损处溢出,形成局部

冲刷坑,危害整治建筑物结构安全。

拦、跨、临航道建筑物是控制航道通过能力、影响航道通航条件的主要因素,必须

满足通航净高、净宽、埋设深度、通航孔布置等航道通航条件的要求。若上述建筑

物建设不慎,极易造成碍航、断航等不利影响。

由于自然条件、经济技术发展水平、航道建设和管理水平等差异,航道划分为不同

的技术等级。内河航道按照通航船舶吨位大小主要划分为7级,沿海航道按照通

航水深或通航船型划分为不同的等级。客观上通航设施的重要性存在差异,航道应

根据其等级和重要程度相应实行分级保护。

2.1.1 核心保护区

对航道整治效果有直接或重大影响的区域划为核心保护区,如航道水域(含航标)

航道保护范围即根据航道发展规划技术等级和航道保护实际需要,在河道保护范围

内划定一个比航道范围大的区域,在该区域范围内对相关行为进行管理,以满足航

道畅通、安全和发展的要求。

因各区域航运发展、水域自然属性等实际情况有所不同,对航道保护范围没有统一

的划分原则和标准,更未涉及具体的划定方法,航道执法尚处于无据可依的状况,

而且,不同地域的航道执法宽严程度不一,对航道保护范围的定量界定不严格或定

量标准相对随意。例如,广西壮族自治区规定禁止在航运枢纽、过船建筑物、引航

道过渡段、锚泊区上下游各500 m范围内爆破、取土、采砂,黑龙江省则规定上

述范围为1 000 m

因此,在综合利用水资源的框架下,通过航道保护范围划定的实践,开展可以量化

的划定方法研究是十分必要和迫切的。

不同航道所在的河流形态、洲滩格局、控制节点、岸线走向、水流条件、通航环境、

涉水设施分布等各不相同,航道保护范围划定应开展较为系统的、深入的研究工作,

在充分了解航道现状及规划技术等级和航道整治功能的基础上,采用河()床演变

和模型试验确定航道保护范围及相应尺度,并充分论证航道保护范围与相关涉水设

施、功能区划的关系等。

2.3.1 航道现状及规划技术等级

航道现状及规划技术等级的调查工作是航道保护范围划定的前提和基础。航道现状

技术等级是指现状航道或普查的技术等级,是航道管理部门开展航道养护工作和船

深度、转弯半径和航道边坡等航道尺度来确定。

2.3.2 相关涉水设施现状及规划

在航道保护范围划定前,需收集和调查相关涉水设施现状及规划,包括饮用水水源

地保护区、规划采砂区和禁采区、海洋功能区划、相关自然保护区、渔业资源保护

区、已有倾倒区、海()底缆线保护区和海塘保护范围等的现状及规划[3]

2.3.3 整治工程功能及尺度

航道整治功能的分析是航道保护范围划定的依据。在航道保护范围划定前,需根据

工程河段自然条件和航道整治目标,分析整治建筑物的整治功能,调查整治建筑物

结构形式、高程、长度、宽度、防护范围等要素,为保护范围的确定提供依据。整

治建筑物保护应使整治功能不受影响,保护范围的尺度在考虑堤身及护底等的结构

安全后综合确定,应包含护底外侧一定范围的水域。

2.3.4 ()床演变

()床演变分析是航道保护范围尺度确定的重要技术手段。河()床演变分析不

仅要分析工程河段整体河势稳定性、航道所在深槽的稳定性、航道两侧滩坡的稳定

性、整治建筑物周边地形变化等,还要分析可能会影响航道整治效果和整治建筑物

结构安全的敏感区域地形变化,为航道保护范围各项尺度的确定提供科学依据。

2.3.5 模型试验

数、物模试验也是航道保护范围尺度确定的技术手段之一,与河()床演变分析一

起互为补充,用以确定航道保护范围尺度。

2.3.6 航道保护范围与相关功能区划的关系

航道保护区范围的划定既要考虑航道保护要求,又要充分考虑水利、海洋、渔业、

国土资源等相关部门的需求,不能与已有功能区划产生矛盾。航道保护范围的划定

需会同相关部门共同确定,做到统筹兼顾、协调互补。

根据长江南京以下12.5 m深水航道一期工程航道保护范围划定的实践,航道保护

范围的划定流程归纳如下:前期调研—核心保护区和敏感区界定—保护范围划定

—征求意见—优化调整—主管部门公布(1)

1)前期调研。在航道保护范围划定之前,需了解航道现状及规划技术等级、相关功

能区现状及规划、航道整治功能及整治建筑物尺度等内容。

2)核心保护区和敏感区界定。通过自然条件、河()床演变、数物模研究等的分析,

确定航道核心保护区和敏感区。

3)保护范围划定。根据前期调研成果、自然条件和航道保护需求等分析,结合核心

保护区和敏感区界定的成果,划定航道核心保护区和敏感区的范围及尺度。

4)征求意见。考虑到划定的航道保护范围需要与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相衔接,并与

相关功能区划相协调,航道保护范围划定后应充分征求水行政主管部门、海洋主管

部门、渔业主管部门、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的意见,明确航道保护范围与相关功能区

划的关系。

5)优化调整。充分吸收相关部门的意见后,对航道保护范围进行优化调整。

6)主管部门公布。调整后的航道保护范围由相应主管部门予以公布。《中华人民共

和国航道法》明确了航道保护范围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会同

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根据航道发展规划技术等级

和航道保护实际需要划定,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公布。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直

接管理的航道保护范围,由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

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和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划定公布。

长江南京以下12.5 m深水航道一期工程在通州沙河段和白茆沙河段分别采取整治

工程,并辅以疏浚措施,实现深水航道自太仓荡茜闸上延至南通天生港区,航道全

长约57 km,设计水深12.5 m(当地理论最低潮面),设计最小宽度500 m(2)

工程河段内通州沙西水道上口、狼山沙窜沟和新开沙右缘无序采砂比较突出,其中

西水道上口5 m槽因采砂贯通对工程整治效果影响较明显,通州沙上部东西向窜

沟和南北向窜沟、新开沙—裤子港沙窜沟、白茆沙尾部窜沟等因滩槽水沙交换较

为频繁而可能引起航道边界条件的变化,而裤子港沙沙尾淤涨南压直接对航道维护

有较大压力。

3.2.1 航道水域及其相关的区域保护

航道条件较为稳定的航段,其保护范围应包含航道及其两侧一定范围,具体尺度应

基于航道发展规划技术等级,通过河床演变分析和模型试验确定;需要疏浚开挖的

航道,其保护范围应包含航道边坡水域;航道条件不稳定的航段,其保护范围的尺

度应略大,并留有一定富裕宽度。以长江南京以下12.5 m深水航道一期工程为例,

深水航道基建疏浚最大挖深约3 m,航道疏浚边坡为1:10,航道边坡所在范围约

30 m,边坡外预留20 m富裕宽度,满足安徽、重庆、江苏、山东和天津等地方

条例和规定中关于航道边坡外530 m、航标外2050 m的范围要求,因此,

建议一期工程航道水域保护范围为航道及其两侧50 m范围[4]。在航道水域核心

保护区内严禁采砂、倾倒、捕捞、抛锚等活动,建设拦、跨、临航道构筑物需满足

航道发展规划技术等级有关尺度的要求(2,表1)

锚地保护范围根据规划的锚地尺度确定,航道整治相关的护岸工程区保护范围根据

河床演变和模型试验分析予以确定。锚地保护范围内严禁采砂、倾倒和捕捞,护岸

工程保护范围内严禁采砂。长江南京以下12.5 m深水航道一期工程常熟港下海轮

锚地范围、新建闸护岸工程及其上下游1 000 m、外侧400 m范围划分为核心保

护区。

3.2.2 整治建筑物保护

航道整治建筑物保护范围根据整治建筑物尺度、结构形式、护底宽度等因素综合确

定,还应包含护底外侧一定安全距离的水域范围。顺堤和潜堤上下游保护范围应根

据工程前后滩面高程变化、整治建筑物尺度、护底宽度等,结合河床演变和模型试

验综合确定。长江南京以下12.5 m深水航道一期工程整治建筑物超前护底宽度平

均约为200 m,为满足整治建筑物结构稳定的需要,潜堤和堤()头保护范围宜至

超前护底外200 m的范围,因此,整治建筑物核心保护区范围为顺堤两侧及丁坝

坝头外侧400 m。另据河床演变和局部冲刷试验成果,整治建筑物上下游1 km

范围内的地形变化对整治建筑物结构安全十分重要,因此,将上述区域划为整治建

筑物核心保护区,保护区内的限制性措施同航道水域。

3.2.3 其他保护措施

除上述限制性措施外,航道主管部门需加强航道核心保护区内航道和整治建筑物自

身的管理和维护,定期开展航道水深检测测量、整治建筑物固定断面监测、沉降位

移监测等,保证航道整治效果正常发挥。

航道整治建筑物助航标志配布是航道保护的重要手段,需分级、分类处理:第1

类是不允许船舶驶入,属最高级别限制,为禁航区,用于对护岸、坝体水域和枯水

期潜坝水深不足易产生航行安全隐患的水域;第2类是允许驶入但不允许抛锚、

贴岸触坡停靠、水下钻探、挖泥、爆破等行为,属一般级别限制,为禁止抛锚区,

用于对护滩()水域的保护及对工程实际水域外一定范围的保护[5]。对于船舶穿越

可能造成整治建筑物破坏的关键区域,除了安装整治建筑物提示主标牌外,还可设

置防撞墩、浮球、抬缆浮等安全保障设施。

敏感区应根据自然条件、影响航道整治效果和通航条件的因素综合确定。一期工程

航道和整治建筑物附近的通州沙西水道上口、通州沙上部窜沟、狼山沙窜沟、新开

沙—裤子港沙窜沟、白茆沙尾部窜沟等关键部位的地形变化对工程整治效果和局

部河势稳定十分敏感,划分为航道保护敏感区,保护区内严禁采砂和倾倒等行为

(2、表2)

1)航道及其设施应根据其重要程度实行分级保护,明确划定需开展的基础工作内容,

划定航道核心保护区和敏感区。

2)以长江南京以下12.5 m深水航道一期工程为例,提出的航道保护范围划定方法

及其工作流程,可为类似航道的保护范围划定提供借鉴,也可为相关技术导则的制

订提供依据。

3)鉴于各地方航道自然条件、经济发展水平、通航条件和需求各不相同,航道保护

范围的划定方法和内容还需要在实践中不断完善。

致谢

本文撰写过程中,得到中交上海航道勘察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肖烈兵高级工程师、

杜梦工程师和贾雨少工程师的帮助,作者在此表示衷心的感谢!

【相关文献】

[1] 水利部长江水利委员会.长江中下游干流河道采砂规划报告[R].武汉:长江水利委员会,2010.

[2] 信春鹰,王昌顺.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释义[M].北京:法律出版社,2015:82-134.

[3] 中交上海航道勘察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交通运输部天津水运工程科学研究院.长江口航道保护范

围划定研究[R].上海:中交上海航道勘察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2016.

[4] 中交上海航道勘察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长江南京以下12.5 m深水航道一期工程航道及整治建

筑物保护方案研究[R].上海:中交上海航道勘察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2014.

[5] 李昕.保护航道整治建筑物水域的专用标志设置研究与实践[J].水运工程,2013(12)142-1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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