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1
0
天津大学博士生指导教师选聘与考核工作实施细则
00
天大校研„2010‟33号
0
第一条 为了适应博士生教育发展的需要,保证博士生的培养质量,根据国务院学位
委员会《关于进一步下放博士生指导教师审批权的通知》(学位„1999‟9号文件)精神,
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细则。
0
第二条 选聘博士生指导教师应遵循原则
0
(一)博士生指导教师选聘工作要有利于我校学科建设的发展和学科结构的优化,有
利于为国家经济建设、科技进步和社会发展培养所需要的高层次专门人才,有利于贯彻“按
需设岗”的原则。
0
(二)选聘博士生指导教师应本着“年轻化”的原则,积极改善现有博士生指导教师
队伍的年龄结构,严格执行天津大学博士生指导教师选聘与退休的规定。博士生指导教师
选聘工作一般每年进行一次。
公开。
师的岗位数及博士生指导教师选聘条件,选聘博士生指导教师。
0
(三)选聘博士生指导教师一定要坚持标准,严格把关,确保质量,做到公平、公正、
0
第三条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根据确定的招收培养博士生的学科、专业和博士生指导教
第四条 博士生指导教师选聘条件
0
00
(一)申请人须具备以下必要条件:
0
1.申请人应热爱研究生教育事业,熟悉国家有关研究生教育的政策法规,教书育人,
为人师表,具有高尚的学术道德和严谨的治学态度。认真履行教学、科研和社会服务(学
科建设、研究生政治思想教育、学术组织等公益性工作)职责;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
作,切实履行指导博士生的责任;每年能保证有半年以上的时间在国内指导博士生。
0
2.申请人应具有教授专业技术职务(或相当专业技术职务)。男教师年龄为58周岁以
下(含58周岁),女教师年龄为53周岁以下(含53周岁)。1953年1月1日以后出生的
申请人原则上应具有博士学位。院士不受此条件限制。
00
3.有明确的研究方向,其研究方向有重要的理论意义或实际应用价值,正在从事教学、
科研工作,承担国家、省部级科研课题或主持其它有重要价值的项目,有必要的科研经费。
由申请人可支配的科研总经费工科(建筑学科除外)不少于30万元,理科和建筑学科不
少于20万元,管理学科不少于10万元,人文社科学科不少于2万元。
00
4.申请人应有培养研究生的经验,必须是作为正式硕士生指导教师,至少完整培养过
一届硕士生(已授硕士学位),或作为博士生合作导师,完整协助培养过一届博士生,且
培养质量较好。承担过或正在承担一定工作量的研究生教学任务。
务。
1.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我校认可的外籍院士;
2.长江学者特聘教授;
0
00
00
5.有协助申请人指导博士生的学术队伍,或有博士生指导小组共同承担指导博士生任
0
00
(二)除具备以上必要条件外,申请人还须满足以下选择条件之一:
3.国家杰出青年基金获得者;
0
4.近五年作为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如本人独立指导的硕士生为第一作者,申请人可
为第二作者;第一署名单位为天津大学),在《Nature》、《Science》学术刊物上发表过学
术论文;
0
5.近五年作为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如本人独立指导的硕士生为第一作者,申请人可
为第二作者;第一署名单位为天津大学),至少发表3篇为我校界定的高水平学术期刊论
文;
0
二等奖排名前二位;
6.近五年内获得国家自然科学奖、科技进步奖、技术发明奖,且一等奖排名前五位或
0
7.近五年内作为项目负责人(第一承担单位为天津大学)承担或承担过国家“973”、
“863”、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重大及重点项目、国家科技支撑(科技攻关)项目及国防重大
项目,且单项项目可提成经费不少于80万元人民币;
00
8.近五年内作为项目负责人(第一承担单位为天津大学),承担具有重大意义的纵向
或横向项目。申请人到校可提成经费累计在300万人民币以上,或单项在研纵向或横向项
目可提成经费不少于100万元人民币;
0
00
9.申请人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也可申请博士生指导教师资格:
(1)近五年来作为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如本人独立指导的硕士生为第一作者,申
请人可为第二作者;第一署名单位为天津大学),至少发表5篇为我校界定的核心学术期
刊论文(在《天津大学学报》上发表未被SCIE或EI收录的论文只计1篇),其中至少有
3篇为任正高级职称以来发表。申请理工学科博士生指导教师者要求至少有2篇论文被
SCIE或EI收录,或有1篇为我校认定的高水平学术期刊论文;
00
(2)近五年内作为项目负责人(第一承担单位为天津大学),至少承担过1项国家级
科研项目,或2项省部级科研项目,或1项科研经费不少50万人民币的横向项目,且通
过鉴定或验收;
0
(3)近五年内至少有1项成果获得国家级三大科技奖励(有个人获奖证书),或获得
省部级一等科技奖励(前两名获奖者),或获得省部级二等科技奖励(第一获奖者),或获
得省部级社会科学优秀成果一等奖(前两名获奖者);或者近五年内作为第一发明人(第
一单位为天津大学)获得国家授权发明专利一项;或者至少增加近五年内发表的3篇为我
校界定的核心学术期刊论文(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如本人独立指导的硕士生为第一作者,
申请人可为第二作者;第一署名单位为天津大学)。
00
(三)根据我校学科建设、年轻骨干学术队伍建设和博士生培养的需要,特别针对引
进人才和特殊人才,学校接受少量具有博士学位、学术水平突出,且满足正常申报必要条
件中1、3、4、5项,并满足选择条件1-8项之一要求的在岗的45岁以下(含45岁)副高
职称人员申报博士生导师。
0
申请人选,其材料可直接报送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
(四)针对特殊人才和特殊工作需要,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主席可提名博士生指导教师
第五条 博士生指导教师选聘程序
(一)个人申请
00
0
0
凡属于博士学位授权学科、专业(以下简称博士点)的教授(或相当专业技术职务),
符合选聘条件者,均可提出个人申请。申请人填写《天津大学申请招收培养博士学位研究
生指导教师审批表》和《天津大学申请招收培养博士学位研究生指导教师简况表》,并提
交有关证明材料(如论文、专著,科研成果鉴定证书、验收报告,获奖证书和目前承担项
目合同、项目批准通知、认定书等材料的复印件),报校学位与学科建设办公室复核。
0
为了有利于学科建设,在暂没有博士学位授予权、但有硕士学位授予权的学科、专业
中,允许至少已完整培养过一届硕士生、具有正高级职称或副高级职称的教师,在相近博
士点申请选聘为博士生指导教师,申请资格由该博士点所属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负责认
定。
0
为了促进学科交叉,已被选聘的博士生指导教师可以在原专业所属一级学科之外的其
他一级学科再申请博士生指导教师资格,申请过程与选聘新任博士生指导教师的过程相
同,申请人提供的申报材料必须符合所申请专业的学术水平要求。资格获得批准后,可在
原专业和新申请专业同时招生,每个博士生导师最多只能在两个一级学科申请博士生指导
教师资格。
0
0
(二)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初审
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对申请人的材料要逐一认真审查,对符合规定者由学位评定分委员
会主席在材料审核栏内签字后,再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半数以上票数同意者视为
初审通过。
0
0
(三)征求校外单位专家意见
见,评议结果提交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批准时参考。
对通过初审者,至少还要征求3名以上有培养博士生经验的外单位同行专家的评议意
(四)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
0
00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对申请人的材料逐一进行审核,并进行无记名投票,同意票数超过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全体委员半数者,则申请人的博士生指导教师资格获得通过。若有异议,
请异议人署名并将异议以书面形式反馈给学位与学科建设办公室,学校将依据事实予以处
理。
0
0
(五)报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备案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自审通过的博士生指导教师,还要填写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下
发的《招收培养博士学位研究生计划表》中《准备新担任博士生指导教师的人员表》,由
学校上报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备案。
(六)招收博士生
0
0
合格,方可列入招生简章,于下一年度开始招生。
新获得博士生指导教师资格的教师,必须参加学校举办的博士生指导教师培训,培训
第六条 招生年龄的规定
0
00
1993年以前(含1993年)即前五批(含特批)审批的博士生指导教师年满67周岁,
第六批及其以后审批的博士生指导教师年满62周岁,一般不再招收博士生(院士、现任
全国人大常委、现任全国政协常委、现任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学科评议组成员、现任省级以
上政府参事不受此限制),对于身体健康,并作为项目负责人正在承担重大科研项目,如:
天津大学作为第一承担单位承担的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重大项目和重点项目,合同经费在
80万元以上的国家重大基础研究项目(973)、国家高技术项目(863)、国家科技支撑计
划(科技攻关)项目及子项目(课题);到校可提成经费在100万元以上的纵向或横向项
目;到校可提成经费累计在300万元以上横向科研项目等,在岗博士生指导教师,可以填
写《博士生指导教师延续指导博士生申请表》,申请继续招收博士生,每年均需向校学位
与学科建设办公室提出申请。退休事宜按学校有关文件执行。
第七条 博士生指导教师的考核
0
00
(一)为确保博士生的培养质量,激励博士生指导教师不断提高自身学术水平,任博
士生指导教师每满五年时必须参加考核。学校对博士生指导教师的考核工作每年进行一
次。
0
(二)考核程序
材料,交学位评定分委员会。
0
1.由博士生指导教师填写《天津大学博士生指导教师考核表》,并提交有关成果证明
0
2.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参照本细则第四条“博士生指导教师选聘条件”和近五年招生情
况,进行考核的初审,经无记名投票,同意票数超过半数者为考核通过。考核未通过者,
做出“暂停其招收博士生的资格”的建议。
0
3.校学位与学科建设办公室对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初审意见进行复核,将学位评定分委
员会建议暂停招生资格的博士生指导教师材料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校学位评定委员
会根据审议结果可做出“暂停其招收博士生的资格两年” 或“取消其招收博士生资格”
的决定。对暂停招生资格的博士生指导教师,两年后可提出恢复招生资格的申请。
0
0
第八条 有关规定
(一)博士生指导教师因科研方向发生重大改变,申请转专业的,必须填写《天津大
学博士生指导教师转专业审批表》。经原专业所在学院主管负责人和转入专业所在学位评
定分委员会主席签字同意后,将材料上报校学位与学科建设办公室复核。经校学位评定委
员会表决通过后,方可在新专业招收培养博士生,其原专业的博士生指导教师资格自动取
消,不得在原专业继续招收培养博士生。
简。
0
0
(二)人事关系已经转入我校,在原单位选聘的博士生指导教师需重新认定,程序从
0
(三)选聘博士生指导教师工作的回避制度
凡申请新聘博士生指导教师的人员,不得参与涉及本人的评议工作和有关的组织领导
工作,申请人的直系亲属和配偶也不得参与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的初审工作和学位评定委员
会的审定工作。
0
00
(四)博士生指导教师选聘与考核工作的申诉与复议制度
委员会在调查核实的基础上做出复议决定。
(五)纪律要求
0
个人和集体对选聘与考核工作的过程或结果均可署名提出申诉和异议,各级学位评定
0
1.凡申请选聘博士生指导教师人员,在评审期间,不得就个人的评审问题私访各级评
委;其他人员亦不得私访各级评委为申请人说情;各级评委应拒绝此类拜访。严重违反者,
对申请人要终止评审,对其他人员及各级评委要给予相应处分或通报批评。
00
反者,视其情节,按相关规定处理。
第九条 兼职博士生指导教师的审定
2.各级评审组织人员和有关工作人员,对评议内容和评议结果,要严格对外保密。违
0
0
(一)对于学术造诣深厚的校外专家(具有教授或相当专业技术职务)申请我校兼职
博士生指导教师,可由相关学院提出申请,说明选聘理由,并征得申请人所在单位同意,
由校内相关专业的两名博士生指导教师推荐,经该博士点所在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主席同
意,报校学位与学科建设办公室复核后,按规定的选聘条件和程序进行申请。
00
实质性的兼职工作,如:已是合作博士生指导教师等。
(二)申请人应是我校兼职教授并年满3年,且与我校有稳定的合作关系,并已承担
00
(三)申请兼职博士生指导教师的两院院士、长江学者、国家杰出青年基金获得者及
国家“千人计划”和天津市“千人计划”入选者可直接由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提出意见,经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主席(或副主席)批准后,即具备我校博士生指导教师资格。
0
(四)兼职博士生指导教师必须履行博士生指导教师职责,服从学校和院(系)对导
师的管理,与院(系)建立可靠的联系。学校每年对兼职博士生指导教师招生资格进行审
查。对于因各种情况不能继续履行博士生指导教师职责者,将暂停或取消其招生资格。
0
本细则自下发之日起实施。2008年发布的《天津大学博士生指导教师选聘与考核工
作实施细则》(天大校研„2008‟9号)同时废止。
00
00
本文发布于:2023-11-06 22:56:45,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本文链接:https://www.wtabcd.cn/zhishi/a/1699282605208249.html
版权声明:本站内容均来自互联网,仅供演示用,请勿用于商业和其他非法用途。如果侵犯了您的权益请与我们联系,我们将在24小时内删除。
本文word下载地址:博士生导师选聘实施细则[方案].doc
本文 PDF 下载地址:博士生导师选聘实施细则[方案].pdf
留言与评论(共有 0 条评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