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学术道德建设的若干意见
教育部教人〔2002〕4号
为了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精神,在
高等学校建设一支热爱祖国、具有强烈使命感、学术作风严谨、理论功底扎
实、富有创新精神的高素质学术队伍,营造良好的学术氛围和制度环境,促
进学术进步和科技创新,现就端正学术风气,加强学术道德建设的有关问题
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端正学术风气,加强学术道德建设的必要性和紧迫性
随着科教兴国战略的实施和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的推进,教育
的改革发展进入了一个新的阶段。教育战线教学科研队伍不断壮大,高等学
校学术气氛空前活跃,学术研究成果丰硕,一个百花齐放、百家争鸣、新人
辈出、学术繁荣的良好局面正在形成。高等学校为培养人才和发展科学技术
作出了重要贡献。在促进学术进步的事业中,广大教育工作者献身科学、殚
精竭虑、无私奉献,付出了艰辛的劳动,同时也为维护和发扬教育界良好的
学风和学术道德传统作出了不懈努力,取得了可喜成绩,体现了良好的师德
风范。
但是,我们也必须清醒地看到,当前在学术研究工作中存在着不容忽视、
某些方面还比较严重的学术风气不正、学术道德失范的问题,主要表现为:
研究工作中少数人违背基本学术道德,侵占他人劳动成果,或抄袭剽窃,或
高等学校是人才培养和科技创新的重要基地。在高等学校倡导并形成崇
尚诚实劳动、鼓励科研创新、遵循学术道德、保护知识产权的良好氛围,对
于保护教学科研人员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保持高等学校的创新能力
和科技竞争力,应对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之后国际竞争的挑战,具有重要意义。
为此,端正学术风气,加强学术道德建设成为当前我国高等学校一项刻不容
缓的重要任务。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高等学校要站在依法治国、以德治国,
贯彻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战略高度,充分
认识当前端正学术风气,加强学术道德建设的必要性和紧迫性,提高工作的
主动性、针对性和实效性,采取切实措施,规范学术行为,树立良好学术风
气,促进和保障学术事业的健康发展。
要严以律己,依照学术规范,按照有关规定引用和应用他人的研究成果,
不得剽窃、抄袭他人成果,不得在未参与工作的研究成果中署名,反对以任
何不正当手段谋取利益的行为。
——认真履行职责,维护学术评价的客观公正。
认真负责地参与学术评价,正确运用学术权力,公正地发表评审意见是
评审专家的职责。在参与各种推荐、评审、鉴定、答辩和评奖等活动中,要
坚持客观公正的评价标准,坚持按章办事,不徇私情,自觉抵制不良社会风
气的影响和干扰。
——为人师表、言传身教,加强对青年学生进行学术道德教育。
要向青年学生积极倡导求真务实的学术作风,传播科学方法。要以德修
身、率先垂范,用自己高尚的品德和人格力量教育和感染学生,引导学生树
立良好的学术道德,帮助学生养成恪守学术规范的习惯。
三、采取切实措施端正学术风气,加强学术道德建设
(一)各级教育行政部门、高等学校和有关单位要高度重视学术道德建
设工作。
(三)加大人事制度改革力度,完善人事考核制度。
积极推行教育职员制度,建立强化高校党政管理人员管理职责的考核评
价体系。改革职称评审,全面推进教师职务聘任制度,强化岗位、强化聘任。
在实施教师职务聘任制和岗位责任制的改革中,积极探索研究制定科学合理
的人才评价方法和指标体系,形成有利于端正学术风气、加强学术道德建设
的制度环境和良好氛围。将教师职业道德作为一项重要内容纳入教师年度考
核。考核结果作为其职务聘任、晋级晋职和评比先进的重要依据。学校领导
对学术道德建设工作的重视程度和实际效果,应作为年度述职报告和群众民
控的单位和个人要及时予以保护,采取适当措施加以澄清、正名,使有关调
查处理工作真正起到扶正压邪的作用。
(六)加强学历文凭、学位证书的管理工作。
高等教育学历文凭、学位证书是受教育者的学业凭证。学历文凭、学位
证书的颁发是一项极为严肃的工作。各高等教育管理部门、高等学校要本着
对国家和人民负责的态度,进一步完备管理措施,严格按照教育教学要求,
规范文凭、证书的颁发工作。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采取有力措施,对乱办班、
降低标准滥发学历文凭和学位证书,甚至用文凭和证书换取“赞助”、“捐
资”等败坏学风和校风的行为,要严肃查处、决不姑息。对那些违反有关规
中国科学院武汉物理与数学研究所
研究生学术道德行为规范管理条例
为了加强我所学风建设,倡导良好的学风,规范研究生学术道德行为,
营造崇尚科学、作风严谨、思维活跃、勇于创新的学术研究氛围,提高我所
学位与研究生教育质量,根据教育部《关于加强学术道德建设的若干意见》
(教人〔2002〕4号)文件精神,特制定本管理条例。
第一条 学术道德行为规范的基本要求
1.坚持求真、严谨、创新的科学精神和务实、合作的学习研究态度;
2.端正学风,自觉遵守学术研究和学术活动的基本规范;
3. 树立法制观念,保护知识产权,尊重他人劳动和权益;
4.有良好的道德自律性,明辨是非,反对和抵制学术腐败;
5.正确对待学术研究和学术活动中的名和利;
6. 研究生发表论文,原始稿件须经导师审核,签署导师名字需经导师同
意;
第二条 严禁下列违反学术道德的行为
1.抄袭、剽窃、侵占他人学术成果(凡引用他人成果、数据等,均应明
确说明并详细列出有关文献的名称、作者、年份、出版机构等);
2.请他人代写文章或代他人写文章;
3.篡改、伪造、杜撰研究数据;
4.在未参与工作的研究成果中署名;
5.以不正当手段影响研究成果鉴定、论文评阅、答辩等;
6.一稿多投或简单重复制作自己的成果;
7.虚开发表文章接受函;
8.在各类考试中,以任何形式作弊;
9.在承担助教、助研、助管等工作中以职谋私;
10.其它违反学术道德规范的行为。
第三条 违反学术道德行为规范的处理和处罚
凡有上述违反学术道德行为规范之一者,经查实,视具体情况分别给予
责令改正、
批评教育、延缓答辩、取消学位申请资格等处理;严重违反学术道德行
为规范、影响恶劣者,给予相应所纪处分;触犯法律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
追究法律责任。
第四条 违反学术道德行为规范的受理和界定
我所研究生部负责受理所有研究生违反学术道德行为问题的举报。所学
位评定委员会负责对违反学术道德规范的行为进行界定,必要时可聘请相关
学科的所内外专家共同鉴定。
第五条 武汉物理与数学所的研究生均需遵守本条例。
第六条 本条例由研究生部负责解释。
第七条 本条例自批准公布之日起执行。
二00四年十一月三日
中共中国科学院党组关于加强和改进
研究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的意见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有效实施人才强
国战略和中科院创新人才战略,坚持科技创新与人才培养协调发展,坚持提
高质量与发展规模有机统一,全面提升中科院研究生培养工作的水平,现就
加强和改进中科院研究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深刻认识加强研究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深化和对外开放的日益扩大,东
西方文化在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发生着激烈碰撞,人们的思想观念呈现出多
元化和复杂化等突出特点,使新时期中科院的研究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面临
着新的机遇与挑战。
研究生是我国教育制度培养的高层次人才,将责无旁贷地承担起建设中
国特色社会主义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历史重任。研究生思想政治教育作为
研究生培养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培养国家栋梁的百年大计,对于提高研
究生思想政治素质,塑造健康、高尚的人格,全面提升研究生综合素养有着
特殊而重要的意义。
长期以来,中科院始终重视和不断加强研究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紧密
结合实际,继承发扬“科学、民主、爱国、奉献”的光荣传统和“唯实、求真、
协力、创新”的优良院风,开展了大量卓有成效的工作,积累了不少经验,取
得了显著成绩。
随着知识创新工程试点工作的不断深入,中科院的研究生招生规模迅速
扩大,研究生已经成为中科院科技创新的生力军,不仅塑造着科学院的未来,
更支撑着科学院的现在。但由于研究生生源层次和水平差异,独生子女的比
例上升,价值取向的多元化,就业形势的急剧变化以及学习压力不断增大等
因素,使中科院的研究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难以适应研究生教育快速发展的
需要。因此,加强和改进研究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是适应中科院知识创新
工程向“创新跨越、持续发展”新阶段推进的现实需要和重要保证。
二、不断完善研究生思想政治教育的工作体系与机制
中科院的研究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是一项涉及部门众多、角色众多的
系统工程。必须进一步健全完善研究生思想政治教育的工作体系和运行机制,
真正形成所长主抓、党委组织实施,各级党团组织、研究生管理部门、研究
生导师、专兼职教育管理干部齐抓共管的思想政治教育工作格局,保证研究
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常抓不懈、取得实效。
(一)明确职责,齐抓共管,完善研究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体系
1.院人事教育局作为教育主管部门,要做好研究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的
宏观指导和协调工作,同时加强制度建设,从政策制度上确保将研究生思想
政治教育贯穿于研究生培养的全过程。
2.各分院党组和京区党委作为地区性党的工作归口管理部门,要坚持党
管人才的原则,组织开展本地区研究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重点做好地区性
研究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的统一协调和督促指导。
3.中国科学院研究生院、中国科技大学和各教育基地作为中科院研究生
教育的教学中心,要在加强研究生思想政治教育方面发挥龙头和示范作用。
研究生院要根据“三统一、四结合”的方针,对各研究生培养单位做好研
究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进行宏观指导和组织实施,重点做好研究生思想状况
的定期调研与分析,提出阶段性工作重点,总结交流研究生思想政治教育工
作的经验,加强理论探讨和工作创新;定期培训研究生导师和专兼职教育管
理干部,运用研究生培养的教育体系、组织运行体系和质量保证体系,带动
和推进各培养单位加强研究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同时,要大力加强校园文
化建设,做好在校研究生的思想政治教育工作。
治教育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统筹安排,健全制度,加强组织领导,把握
规律性、增强实效性、富有创造性。要重点做好本单位研究生思想政治教育
的定期分析和政策保障,抓好研究生导师、专兼职教育管理干部队伍建设,
定期进行工作表彰和经验交流,使研究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经常化、制度化、
规范化。
5.研究生导师作为研究生培养的主体队伍,对研究生思想政治教育负有
不可替代的重要责任。导师要为人师表,通过自身的言传身教和人格魅力,
引导和帮助学生在成长进步、成才立业的道路上坚持正确的方向,树立爱党、
爱国、爱社会主义的理想信念,培养严谨治学的优良学风和集体主义的精神。
各单位在推荐遴选导师时,要把导师的思想素质、职业道德与资格审查结合
起来,明确和强化对研究生思想教育的职责要求,导师教书育人的实绩与绩
效挂钩,列入年度考核和提职晋级的重要条件和考评指标。
6.广大教育管理干部是研究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的重要力量。要紧密结
合学籍管理,做好深入细致的思想政治教育工作,促进研究生的全面发展。
7.各级团委、研究生会及学生社团是学生活动的主要组织者。要在各级
党委的统一领导下,以研究生思想政治教育为工作重点,以实践育人、文化
育人、服务育人为工作主线,充分发挥学生的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
务作用,积极组织开展研究生社会实践活动以及丰富多彩的科技、文化和体
育活动,加强具有中科院特色、以研究生为主体的青年文化建设。
(二)统分结合、协调管理,完善研究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机制
1.完善管理机制。研究生院、中国科技大学、各教育基地及各研究生培
养单位,要建立健全严格规范的研究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的责任制,认真实
施,狠抓落实,形成强有力、覆盖全院的研究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网络体系。
2.建立保障机制。建立研究生教导员制度。各培养单位要选派综合素质
好、德才兼备的管理和科研人员担任专兼职研究生教导员,配合党团组织和
管理部门,重点做好经常性的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原则上,研究生在200人
以内的,至少应设立1名专兼职教导员;200-500人,设立2-3名专兼职教导
员;500人以上的,设立3-4名专兼职教导员。各单位应划拨一定数量的经费,
保证研究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的顺利开展。
3.建立交流机制。研究生院、中国科技大学和各教育基地要在全院的研
究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的经验总结和促进相互交流方面,起到主导作用,通
过定期组织研究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研讨会、交流会等,带动和帮助培养单
位做好研究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努力实现全院研究生思想政治工作的资源
有效利用和共享。
4.建立长效机制。树立以人为本的理念,把教育人与理解人、塑造人与
服务人结合起来。把影响大局和研究生关切的问题作为工作的切入点,从研
究生关心的热点、难点入手,使思想政治教育工作融入研究生的思想、学习
和生活之中,增强思想政治教育的实效性。充分利用现代网络平台,开展思想
政治工作,使其成为思想政治教育的有效载体;通过开展学习、就业、恋爱
心理咨询和法律援助等活动,服务青年、凝聚青年。充分发挥各种思想文化
阵地合力作用,营造有利于研究生思想政治教育的氛围,确保工作落到实处。
5.建立考评机制。要通过建立有效的考核评价和激励约束机制,保证承
担研究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的部门和个人忠实履行职责。要对各研究生培养
单位的研究生思想教育工作实效进行定期综合评价,将其纳入中科院研究所
和创新文化考评体系中的重要内容。
三、努力开创中科院研究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的新局面
(一)切实加强对研究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的组织领导
各级党政班子、研究生教育管理部门以及团学组织,要统一思想,提高
认识,从战略的高度重视和抓好研究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同时,要从本单
位实际出发,研究和制订相应的《实施办法》,加强组织领导,认真贯彻落实,
精心部署实施,确实做到认识到位、队伍到位、措施到位。
(二)不断优化研究生思想政治教育的工作内容
要进一步加强对研究生进行马克思主义、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
思想的教育,加强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的教育,
加强国情院情和形势政策教育,加强学风和科研道德教育,帮助青年学生确
立正确的理想信念,发扬“勤奋学习、红专并进、理实交融”的优良传统,弘
扬“博学笃志、格物明德”的科学精神,不断提高科学素养,实现科学精神与
人文精神的有机融合。要坚持以人为本,以培养高级科技人才、塑造高尚人
格为目标,建设具有中科院特色的、以研究生为主体的青年文化,使其成为
创新文化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尽快建立研究生“心理健康促进中心”,积极
推进研究生心理健康教育工作的科学化、规范化和经常化。
(三)大力加强研究生党建工作
各培养单位要切实加强研究生党建工作,单独设立研究生党支部,选派
政治成熟、责任心强的专兼职教导员担任支部书记。认真落实“双重组织生活”
制度,研究生党员除参加学生党支部的组织生活外,还应参加导师所在单位
党支部的组织生活。充分发挥党支部在研究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中的战斗堡
垒作用,加大在研究生中发展党员工作的力度。
(四)努力建设一支高素质的研究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队伍
各研究生培养单位要按照“素质优良、敬业爱岗、数量精干、专兼结合”
的要求,努力建设一支高素质的研究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队伍,为培养德才
兼备的科技创新的生力军提供强有力的组织保证。要加强研究生思想政治教
育干部的培训,努力改善他们的知识结构,不断提高他们的综合素质和做好
本职工作的能力和水平。各培养单位要多方关心爱护从事研究生思想政治教
育工作的干部,为其开展工作提供及时有效的指导和帮助。
二00四年十月
中国科学院保护知识产权的规定
(试 行)
第一条 为了保护本院及其所属单位的知识产权,鼓励发明创造,调整
职工在研究、开发及其他工作中做出的发明创造和其他智力劳动成果同本院
及其所属单位发生的利益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技术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
等,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所属单位,是指本院所属的研究所、工厂、
公司、机关、学校、台、站、中心等一切事业和企业单位。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保护本院及其所属单位的知识产权是指本院职
工在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或利用本单位名义或主要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条件完成
的职务智力劳动成果所取得的权利。
“执行本单位的任务”完成的智力劳动成果是指:
在本职工作中所取得的智力劳动成果,即在执行科研计划课题或合同课
题时所取得的智力劳动成果;自选课题,自筹资金,但在工作时间内完成的
智力劳动成果等。
履行本职工作以外由院及其所属单位交付的其他任务所取得的智力劳动
成果。
离休、退休、停薪留职、辞职或调离的职工在离开原单位一年内完成的
与其在原单位承担的本职工作或分配任务有关的智力劳动成果。
第四条 本《规定》所称保护的知识产权包括:
专利和技术秘密。主要包括新产品、新物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
新配方、新设计、动植物和微生物以及矿物新品种、半导体芯片等。
商标和商业秘密。主要包括本院及其所属单位拥有的注册或未注册的商
标,以及不为公众所知、只有本院及其所属单位拥有的管理、工程、设计、
市场、租赁、服务、财务信息等。
职务科学作品中主要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创作,并由本单位承担
责任的工程设计、产品设计图纸及其说明、计算机软件、集成电路布图设计、
地图、摄影、录相等职务作品的著作权。
由院及其所属单位组织人员进行创作,提供资金或资料等创作条件,并
承担责任的百科全书、辞书、教材、大型摄影画册等编辑作品的著作权。
其它单位委托本院及其所属单位承担的科研任务并负有保密义务的信
息。
第五条 在职工为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而创作的职务作品中,对第四
条第三款所规定的职务作品,作者只享有署名权。著作权的其他权力由法人
单位享有;第四条第四款所规定的职务作品,其整体著作权归组织人员进行
创作的法人单位所有;其他的职务作品,著作权由作者享有,但本单位有权
在其业务范围内优先使用。作品完成两年内,未经本单位同意,作者不得许
可第三人以与单位使用的相同方式使用该作品。
第六条 法人单位变更、终止后,其知识产权由承受其权利、义务的法
人单位持有;没有承受其权利、义务法人单位的,其权利归本院持有。
第七条 科研工作完成后,职工须将研究结果准确、完整、及时地以书
面形式向本单位报告。单位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首先要对其申请专利的必
要性和可行性进行审查。须申请专利的项目必须及时办理申请专利手续,然
后再发表论文或进行成果鉴定;对不宜申请专利但有商业价值的智力劳动成
果应作为本单位的技术秘密予以保护。
对未及时申请专利给本单位权益造成损失的,除取消该项科技成果申报
参观、咨询、通信等,对本单位应保密的信息和技术资料等要按照有关规定
严格保密。
第十二条 院属各单位要建立参观访问管理制度。参观访问要一律配戴
有专门标志的胸章,并按照指定路线和范围有组织地进行参观访问。
第十三条 在国内、外科技展览会参展的项目,应该是在国内、外已申
请专利的项目。未申请专利的项目,在国内参展须经本单位主管保密工作的
部门审批,在国外参展须经院保密委员会审批。
第十四条 与国内、外单位或个人进行合作研究或合作开发时,必须签
订书面合同。合同中必须订有保护知识产权的条款。
订立合作研究合同、技术合同(技术转让、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
咨询合同)、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必须经过本单位严格的法律审查,并由法人
或其委托的代理人签署合同,其他部门或个人无权签署。
第十五条 向国内、外单位或个人转让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以及其
他智力劳动成果权时,须经院专利管理部门批准。
第十六条 本院及其所属单位派出的出国人员,包括访问学者、进修人
员、公派留学生等在国外完成的发明创造或其他智力劳动成果,除与接收单
位有协议外,专利权或其他智力劳动成果权应归派出单位持有或双方共有。
申请专利等具体事宜由我国驻外使领馆科技处和院专利管理部门负责管理。
第十七条 来本院及其所属单位学习、进修或合作研究的客座研究人员、
研究生、博士后或临时聘用人员,在该单位学习或工作期间完成的智力劳动
成果,除另有协议外应归该单位持有或共有。他们在离开该单位前,须将在
该单位从事科技工作的全部技术资料、实验材料、实验设备、产品等交回该
降级、降职、解聘等行政处分,并酌情处以罚款;触犯刑律的要依法追究刑
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 院专利管理部门负责调处院属单位之间、职工与单位之间
发生的知识产权纠纷,并对解决本院及其所属单位与院外单位或个人发生的
知识产权纠纷予以协助和指导。
第二十二条 院属各单位主要负责人及专利管理部门和专利管理人员有
组织宣传、普及有关知识产权法律的责任,要负责宣传、执行本《规定》。
第二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监督本《规定》的执行,并有责任劝
阻、制止和举报违反《规定》的人员和行为。对举报有功的单位或个人要予
以保护和奖励。
第二十四条 在本院及其所属单位工作的所有人员都有保护本单位知识
产权的义务。
院属各单位在职职工必须在本单位签署《关于执行<中国科学院保护知识
产权的规定>的<保证书>》。
新分配或调入院属单位工作的人员,在办理入院手续的同时必须签署《保
证书》。
已办理离休、退休、停薪留职的人员必须签署《保证书》。
来院属各单位学习或工作的客座研究人员、研究生、博士后、进修人员
或临时聘用人员在办理来院手续的同时也必须签署《保证书》。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知识产权的保护时效按国家有关法律的规定执
行。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由计划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试行。
中 国 科 学 院
一九九三年一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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