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研究生申请变更导师管理办法
为充分保障导师和研究生的相关权益,进一步规范研究
生申请变更导师的程序,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一条 研究生在学期间原则上不得变更导师。
第二条 出现以下情况者可按下列条款申请变更导师:
1.导师因身体健康原因或其他原因不能履行导师职责;
2.导师调离,所指导的在学研究生预期毕业时间半年以
上;
3.导师资格被取消;
4.师生间矛盾难以调和;
5.其他特殊原因。
第三条 转入导师应符合以下条件:
1.转入导师招生学科专业与拟转入研究生学科专业相
同;
2.转入导师在研究生转入当年具有招生资格,且招生人
数未超过限定人数。
第四条 变更导师办理程序:
1.研究生填写《大学研究生变更导师申请审核表》;
2.双方导师签署意见;
3.院(系、所)党政联席会议讨论通过;
- 1 -
4.研究生院审核备案。
第五条 研究生与导师产生矛盾,且调解无效,在转出
导师不签署意见的情况下,经院(系、所)党政联席会议讨
论通过,可做出同意变更导师的决定。
第六条 在办理变更导师手续期间,研究生应正常参加
教学和科研活动。
第七条 研究生在转出导师指导期间所取得的科研成果,
未经转出导师同意,不得擅自公开或用于申请学位。
第八条 各院(系、所)按照本管理办法制定本单位的
具体实施细则。
第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研究生院负责解
释。
大学本科生学籍管理规定
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加强和完善学生的学
籍管理,保障学生身心健康,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
发展,依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大学本科生
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证明,事假须附原单位或所在地街道、乡
镇证明)。假期一般不得超过两周。未经请假或请假后逾期
两周未到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自动放弃
入学资格。
第二条新生在报到时对其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审查
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予以注册学籍;审查发现新生的录取
通知、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有
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取消入学资格。
第三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招生规定进
行复查,复查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一)录取手续及程序等是否合乎国家招生规定;
(二)所获得的录取资格是否真实、合乎相关规定;
(三)本人及身份证明与录取通知、考生档案等是否一
致;
(一)对患有疾病的,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
断不宜在校学习的,可以保留入学资格一年;在保留入学资
格期内经治疗康复,可以向学校申请入学,由学校指定医院
诊断,符合体检要求,经学校复查后,重新办理入学手续,
复查不合格者或者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二)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的可保留入学资格至退役后
两年;
(三)入学时已怀孕者,应暂缓入学,可保留入学资格
一年。
第五条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必须按时到校办理报到、缴
费、注册手续,注册后方取得本学期学习资格。因故不能如
期注册者,应当履行暂缓注册手续,否则按违反学习纪律处
理。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者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
学校所规定的课程学习和活动时,必须事先办理请假手续。
除急病或紧急事故外,不得补假。学生请病假必须取得医院
证明。未经请假或请假逾期者,作旷课论。旷课时数按课表
内实际上课时数计算,实践性教学环节按每天6课时计,学
校安排的有关活动每天按旷课4课时计。对旷课的学生根据
《大学学生违纪处分规定》的有关条款进行处理。
第八条学生上课请假,假期在3天以内由任课教师审批,
3天以上1周以内的由班主任或辅导员审批(在外实习由指
导教师审批),1周以上1个月以内,由学院教学副院长审批,
以上均由学院备案;1个月以上由学院院长或主要负责人签
署意见,报教务处审批备案。
第三章课程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九条学生按专业培养方案要求修读课程,必须按时参
加每学期修读课程及各类实践性教学环节(如实习、实验、
课程设计、毕业设计及论文等)的考核,评定成绩并取得相
应学分。
第十条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课程考核成绩,一般
采用百分制和五级制(优秀、良好、中等、及格、不及格)
记分,其中考试课程采用百分制记分,考查课程可采用百分
制或五级制记分。考核合格,即取得学分;考核不合格不能
取得学分,需补考或重修合格后方能取得学分。通识选修课、
实验和实习等实践课程不合格须直接重修,其他课程总评成
- 5 -
绩不合格但在50分及以上者给予一次补考机会,低于50分
者须直接重修。
第十一条采用平均学分绩点(GPA)衡量学生的学习质
量。平均学分绩点是对学生进行各类评奖、选优、推荐的主
要依据。平均学分绩点计算公式:
课程学分绩点=课程成绩系数×课程学分
平均学分绩点=课程学分绩点总和÷课程学分总和
各级记分制与百分制成绩及课程成绩系数换算如下:
课程成绩与课程成绩系数对照表
课程成绩
课程成绩系数
百分制 五级制
初考
补考
90-100
优秀(95)
4.0-5.0
- 6 -
3.5-4.5
80-89
良好(85)
<60
不及格(50)
0
0
说明:①60分以上计算成绩系数时成绩按四舍五入取整
数;②初考或重修60分,成绩系数记1.0,61分记1.1;补
考成绩系数则下降0.5,补考60分成绩系数记0.5,依此类
推。
第十二条课程成绩应由过程考核和期末考核成绩综合
评定,过程考核除结合多种考核形式外,还应体现学生平时
到课情况;综合成绩评定比例根据课程性质确定,经学科和
学院批准后执行。课程成绩无论合格与否,一律记入学生成
绩单,并归入学生本人学籍档案。
第十三条体育课成绩应该根据考勤、课内教学和课外锻
炼活动和体质健康等情况进行综合评定。因身体疾病或某种
生理缺陷,经校指定医院体检证明不能正常上体育课者,可
向体育军训部申请参加保健课,保健课成绩即为体育课成绩。
第十四条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参加该门课程的
学期成绩考核:
- 8 -
(一)一学期内缺课累计超过该课程本学期学时数三分
之一者;
(二)一学期缺交作业(实验报告)达三分之一者;
(三)抄袭他人作业和实验报告等,经批评教育仍不改
正者;
(四)不参加平时测验者。
凡不具备考核资格者,由任课教师开具名单并附简要说
明,经学生所在学院负责人批准,报教务处备案,其成绩按
不及格处理,须重修。
第十五条 学生因病住院、急诊留院观察(须凭校指定医
院或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证明)、与非常规性考试时间相冲突
等原因不能按时参加考试者,应事先由本人提出书面缓考申
请,经学院负责人审批,报教务处备案。非常规性考试主要
指研究生入学考试、各类国家等级考试、公务员考试等。学
生每学期缓考课程原则上不超过3门。
同意缓考的课程,一般安排在下学期开学初与补考同时
进行。缓考不及格或放弃缓考者须重修。
第十六条未经请假无故缺考者,作旷考论,该课程以零
分计,在成绩单上注明“旷考”,成绩进入学分绩点统计。
旷考课程不能补考,须重修。
明“考试违纪”或“作弊”字样,取消其补考资格,直接重
修,并根据《大学学生违纪处分规定》予以纪律处分。
第十八条学生对已修课程成绩不满意可选择再次重修,
其成绩登记在“重修”栏,同门课程重修多次其成绩均计入
该学年平均学分绩点,总平均学分绩点按最高成绩统计。
第十九条学有余力者,可申请辅修校内其他专业或选修
其他专业课程;可以申请跨校辅修专业或者修读课程,参加
学校认可的开放式网络课程学习。学生修读的课程成绩(学
分),学校审核同意后,予以承认。具体细则另行规定。
第四章免修、学分互认、奖励学分
第二十条学生通过英语、计算机等国家等级考试或水平
考试并达到相关免修要求者,可申请相关课程的免修,其免
修标准、成绩与学分绩点记录另行规定。
第二十一条 学生因转专业等学籍变动,其已取得的课
程和学分申请同类课程免修的,其免修标准另行规定。
第二十二条 根据校际协议跨校际交流取得的学分可申
请学分互认,其学分互认标准、成绩与学分绩点记录另行规
定。
第二十三条学生参加创新创业、社会实践等活动以及发
第二十四条按照学分制管理机制,学生学习年限采用弹
性学习年限的制度,在校学习的最长年限为所在专业的基本
学制加两年(不含休学或保留学籍时间),超过此年限者,
不予注册。
(一)四年制本科生修读年限为3-6年;
(二)五年制本科生修读年限为4-7年;
(三)二年制专升本学生修读年限为2-4年。
第二十五条学生可根据自己的学习情况申请提前或延
迟修读课程。学生提前或延迟修读课程须在前一学期末向所
在学院提出申请,经所在学院批准并报教务处备案。提前或
延迟修读的课程一般采用插班听课和考核的方式,考核成绩
合格者即取得该课程学分。
第二十六条学生提前修完专业培养方案规定课程取得
相应学分并符合相应申请条件,可申请提前毕业。学校于每
年的9月份受理,逾期不予办理。申请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根据专业教学计划的要求,其待修学分≦30学分
(提前一年毕业)或≦15学分(提前半年毕业);
(二)历年已修的课程全部合格,课程取得的平均学分
绩点为3.5及以上;
(三)未受过纪律处分。
符合要求并批准其提前毕业的,报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备
案。不符合要求者,学院不得批准其提前进入毕业设计(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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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环节。
第六章转专业、专业分流、转学
第二十七条在教学资源和教育质量得到保证的情况下,
尊重学生意愿,努力满足学生合理的专业选择要求。具体转
专业办法另行规定。
第二十八条转专业的学生应按转入专业所在年级的培
养方案修读课程并进行毕业资格审核。凡未修的课程均应补
修;原专业已修而所转入专业未开设的课程,其成绩和学分
可转为相应选修课的成绩和学分。
第二十九条按大类招生培养的学生进校半年后专业分
流,分流后按专业培养方案修读课程并进行毕业资格审核。
第三十条经国家招生统一考试,按志愿录取的学生,一
般应在本校完成学业。因患病或者有特殊困难、特别需要,
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或者不适应本校学习要求的,可以申请
转学。转学须经双方学校及省教育行政部门审批或备案,具
体转学办法另行规定。
第三十一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转学:
(五)未通过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或未使用
高考成绩录取入学的(含保送生、单独考试招生、政法干警、
第二学士学位、专升本、五年一贯制、三二分段制等);
(六)其他无正当理由的。
学生因学校培养条件等非本人原因需要转学的,学校可
出具证明,与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协调转到同层次学校。
第七章休学与复学
第三十二条允许学生分阶段完成学业。学生有下列情况
之一者,办理休学手续。
(一)因病经指定医院诊断,须停课治疗、休养超过六
周的;
(二)患有严重心理疾病者;
(三)女生怀孕者;
(四)一学期请病假、事假累计超过该学期上课总课时
三分之一者;
(五)申请出国留学、创业或从事创新实践活动者。
第三十三条学生休学一般以一年为限,因特殊原因由本
人申请,经教务处批准,可以继续休学一年,休学不得超过
两次,累计不得超过两年。
学生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待遇。休学学生患
病,其医疗费按学校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四条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含中国人民武装警
察部队),入伍后可保留学籍至退役后两年。
第三十五条学生休学,应由本人申请,家长签字同意,
所在学院院长审核,教务处批准。被批准休学的学生应办理
离校手续并在一周内离校。
第三十六条学生复学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学生休学期满,应于学期开学前持有关证明,向
学校申请复学。因病休学的学生,申请复学时必须由二等甲
级以上医院诊断,证明恢复健康,并经学校指定医院复查合
格,方可复学。
(二)休学期间,如有严重违法乱纪行为并达到开除学
籍之规定者,应开除学籍。
第八章学业警示和退学
第三十七条学院应于每学期开学的补考结束后对学生
所修读的课程(通识选修课除外)不及格学分进行统计。不
及格课程学分累计达14学分,学院予以学生退学警示。不
及格课程学分累计达20学分,教务处予以学生退学警告,
警告通知书由学院发至学生本人。
第三十八条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以退学:
(一)不及格课程学分累计达28学分者(每学年第一
学校批准,可给以继续留校试读的机会。试读者应当缴清学
费并签订试读协议,试读期为一年,试读期间如有违纪行为
而受到纪律处分者,立即取消试读资格。学生在校期间只能
申请一次试读。试读期满如不及格课程学分累计仍达28分
则予以退学。
(二)在校学习时间达到学制最高年限而未完成学业者;
(三)休学、保留学籍期满超过两周未办理复学申请,
又无其他正当事由者;
(四)休学、保留学籍期满申请复学,经核查不符合复
学条件者;
(五)逾期两周未注册而又未履行暂缓注册手续者;
(六)未经批准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者;
(七)经过指定医院确诊,患有疾病或意外伤残无法继
续在校学习者;
(八)本人申请退学,经劝说无效的。
第三十九条学生退学手续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学生申请自动退学,由学生所在学院和教务处签
署意见,报主管教学校长审批。其它情况退学由学生所在学
各种关系。
(三)退学学生发给退学证明,并根据学习年限发给肄
业证书(至少学满一学年)或写实性学习证明。
(四)取消学籍或退学的学生,均不得申请复学。
第四十条学生对退学处理有异议的,按《大学学生申诉
管理暂行办法》执行。
第九章 毕业、结业、学位
第四十一条具有学籍的学生,德、智、体合格,在基本
学制年限内修完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考核合格,并获
得规定的学分,准予毕业,由学校发给毕业证书。
第四十二条学生在基本学制年限内,修完教学计划规定
的课程,但未达到毕业要求,准予结业,由学校发给结业证
书。结业的学生在弹性学制年限内回校重修相关课程,取得
学分后达到毕业要求,可换发毕业证书。
第四十三条在基本学制年限内无法修完教学计划规定
课程,学生可申请延长学习年限,在校学习的最长年限不得
超过学校规定的弹性学制最高学习年限;申请延长学习年限
由学生本人提出,学院审核,教务处批准。学生延长学习年
限,在校期间应按规定缴纳学费和其他费用。
且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可补授学位。
第四十五条完成本专业学业的同时辅修其他专业并达
到该专业辅修要求者,学校发给辅修专业证书;对辅修跨学
科门类专业且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学生,可另授予相应的辅
修专业学位。
第四十六条 学校执行高等教育学历、学位证书电子注
册制度,每年将颁发的主修专业毕业(结)业证书信息和学
位证书信息报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四十七条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取得入学资格或者学
籍的,学校取消其学籍,不予发给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
发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学校依法予以撤销。对以作弊、
剽窃、抄袭等学术不端行为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学历证
书、学位证书的,学校依法予以撤销。
被撤销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注册的,学校予以注销
大学科研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贯彻落实《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
纲要(2006―2020年)》,根据《关于国家科技计划管理改革
的若干意见》、《国家高技术研究发展计划(863计划)管理
办法》、《国家科技支撑计划管理办法》、《国家国际科技合作
专项管理办法》、《国家科技重大专项项目(课题)验收暂行
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我校实际,为加强科研项目规范化
管理,特制订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科研项目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责任到人”
的管理体制,由学校、学院(系、所、部)、项目组三方各
负其责,协同做好项目管理工作。
科研处是学校科研项目的主管部门,负责科研项目组织
策划、立项申请、合同(任务书、协议、计划书)签订、过
程管理、结题验收、成果鉴定、成果申报等组织管理工作。
学院(系、所、部)负责本单位科研团队组建、项目策
划、项目实施等管理;为科研项目的实施提供必要条件,协
调解决项目组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项目组是科研项目执行的主体,项目主持人代表项目团
队具体负责科研项目申请、合同履行、经费使用、结题验收、
成果鉴定与请奖等工作;配合上级管理部门和学校做好科研
- 18 -
项目的检查工作。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以大学名义承担的各类科研项目。
第二章科研项目的分类、申报与立项
第四条科研项目分为以下三类:
(一)纵向科研项目:指各级政府部门批准立项并拨付
财政性资金的科技计划项目;国际科技合作中与国外政府、
学术机构间开展的合作项目。
(二)横向科研项目:指以学校名义与政府部门、法人、
社会组织、自然人等签订的技术开发、技术服务、技术咨询、
技术培训等技术合同(协议)所涉及的项目;国际科技合作
中与境外企业、自然人开展的合作项目。
(三)其他科研项目:指学校、学院(系、所、部)自
主安排的科研项目或其他用于科技事业的科研资助项目,以
及社会团体、自然人等以捐赠方式资助的科研项目。
第五条科研项目申请者应根据国家、行业、地方的科技
发展计划和项目申报指南,以及国家社会经济发展需求,结
合学校自身科研基础、特点和优势,提出项目建议或申请,
并报学院(系、所、部)审核。
第六条凡限项进行申请的各类科研项目,由学院(系、
所、部)组织教授委员会、学术委员会或专家组进行初审,
第七条对于申请跨学院、跨学科的重大科研项目,由科
研处统筹组织、协调申报工作。
第八条凡与校外单位合作申报的项目,合作双方应签订
合作合同或协议,明确各自的权利和义务,约定有关研究成
果的归属和分享办法。经科研处审查同意后方可申报。
第九条纵向科研项目由科研处代表学校统一将项目申
请书按要求上报各有关科研项目主管部门;横向科研项目须
经学院审核同意后及时到科研处办理立项手续。校内科研项
目由科研处代表学校统一受理。
第十条科研处代表学校负责审查科研合同(或任务书)
内容,主管科研工作的副校长代表学校在合同书(或任务书)
上签字。已签订的“技术合同”由科研管理部门进行登记和
办理相关备案手续,协助办理退税事宜。学校所有内设机构
(或单位)、个人不得对外签订科技合同、协议,否则签约人
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经济责任和法律后果。
第三章科研项目执行管理
第十一条项目组必须按照项目合同书、计划任务书中的
第十三条项目主持人不得随意更改项目合同书主要内
容。如确需更改,必须由项目主持人提出书面报告,经学院
(系、所、部)初审、科研处审核,上报项目主管部门或委
托方同意,方可生效。项目主持人应及时将相关资料报科研
处备案。
第十四条项目主持人不得随意更换。如确需要更换时,
应提前一个月提出报告,做好研究工作总结、档案资料、研
究工作的移交,经学院(系、所、部)初审,及科研处审核,
并由项目主管部门或委托方书面批准后,方可更换项目主持
人。
第十五条项目执行过程中实行重大事项及时报告制度。
项目在实施过程中产生的重大科研成果、形成的较大市场的
技术产品,以及项目执行中出现的重大事故要及时逐级报告。
第十六条科研项目在实施过程中应及时跟踪国内外研
究发展动态,不断调整研究策略,对能形成自主知识产权的
发明创造,应及时采取相应的知识产权保护措施。
第十七条依据项目合同,科研处会同学院(系、所、部)
对项目的执行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监督、检查,全面了
解项目执行情况。
第四章科研项目结题验收
任务书及合同要求进行验收。
第十九条按合同任务规定期限不能按时验收的科研项
目,项目主持人需提前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请,报主管部门批
准后,方可延期。
第二十条项目验收后,项目组必须及时按学校综合档案
管理要求向学校档案馆提交完整、规范的技术档案,未按规
定归档的项目按未完成任务处理。国际合作项目、转基因育
种项目等国家重点项目,在结题验收后应按合同要求继续跟
踪管理。
第二十一条通过验收的项目,归档技术资料经档案馆审
查合格后,项目组在三个月内办理结题手续、六个月内办理
结题结账手续。
大学研究生指导教师培训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关于加强博士生导师岗位管理的
若干意见》《关于全面落实研究生导师立德树人职责的意见》
《大学研究生教育综合改革实施方案(2020-2025)》和《大
学研究生导师岗位职责及管理办法》等文件精神,进一步加
强研究生导师(简称“导师”)队伍建设,落实导师立德树
人根本任务,强化导师思想政治素质,夯实导师岗位职责,
提升导师育人能力,规范导师培训管理,提高培训质量,结
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培训类型包括岗前培训、专题培训和常规培训。
岗前培训对象为当年新增导师,由研究生院组织,每年不少
于1次;专题培训对象为全体在岗导师,由研究生院根据学
校实际适时举办;常规培训对象为各培养单位全体在岗导师,
由所在学院(所)自行组织。
第三条 培训内容包括教育政策、师德师风、学术道德、
科研诚信、心理健康、导学关系、名师指导、授课方法等方
面的学习、宣讲、研讨及经验交流等。
第四条 培训组织形式可采取课堂教学、会议报告、专
题讲座等多种形式,线上线下、校内校外均可进行。
第五条 学校将逐步建立导师培训资源库,为学院(所)
导师培训提供资源支持。
- 23 -
第六条 新增导师必须参加岗前培训,取得导师培训合
格证书方可上岗。所有在岗导师每年至少参加1次培训,方
可取得年度招生资格。
第七条 各学院(所)应充分发挥名校名师的传帮带作
用,积极开展校内外导师培训,提倡各学院(所)联合组织
学术研讨、教学观摩等经验交流活动。
第八条 学院(所)每年应制定培训计划,做好培训记
录,并于11月底将相关材料(包括培训计划、培训整体情
况、培训效果、培训图片资料及存在问题等信息)报研究生
院。
第九条 导师培训情况将作为各学院(所)研究生教育
工作年度绩效评价和导师招生资格年审及指标配置的重要
依据。
第十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由研究生院负责解
本文发布于:2023-11-06 22:35:19,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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