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大学教师本科教学工作规程
前言
为了加强教师职业道德建设,稳定教学秩序,提高教师自身素质和教学水平,树立优良
的教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
教育法》的要求,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教师教学工作规程。
第一章 师德修养及任课资格
第一条 教师应热爱祖国,拥护宪法,忠诚人民的教育事业,品德优良,教风端正,治
学严谨,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努力提高学生的综合素质,培养合格的专业人才,树立正确
的育人观和质量观。
第二条 教师应刻苦钻研业务,勇于创新,言传身教,教书育人,注意个人思想品格、
道德修养和仪表举止对学生的示范作用,严于律己,既热爱学生,又严格要求学生。
第三条 每年受聘来我校工作的青年教师,均须参加学校和学院(系)主办的岗前培训,
取得培训合格证书方能上岗。
第四条 未曾从事过本科教学的教师在承担本科课程时应按照拟开课程教学大纲的要
求,较熟练地掌握课程的内容、重点和难点及其教学方法、教学手段,了解各教学环节的工
作程序,写出拟授课程全部讲稿的1/3以上,由学院、系(教研室)或课程组选择有代表
性或关键性的章节进行至少2学时试讲,经同行教师评议,学院、系(教研室)或课程组审
定批准后报教务处备案,方有资格担任课程主讲工作。
第五条 教师应增强对学校事业发展的使命感、责任感,受聘的在职教师不得擅自占用
教学工作时间到校外从事第二职业,如因科研项目或学校科技开发确有需要者,必须以书面
形式向所在院、系领导申请,并服从院、系领导的安排。
第六条 教师开设新课程应符合以下条件:
1.教师对该学科领域作过较多的研究工作,发表过有关的论文或著作,并积累有相当
数量的资料。
2.对新开设课程的意义、目的、要求要进行论证。
3.提出较详细的教学大纲和教学实施方案(包括学生的学习材料、参考书等)。
4.由系或教研室或课程组组织试讲,同行教师评议,确认达到开课的基本要求。
5.教师有义务承担学院(系)分配的开设新课程的授课任务。
符合以上条件的教师应提前一学期向院、系(教研室)或课程组提出申请,填写开设新
课程审批表,由院、系(教研室)或课程组组织审查其论证、教学大纲、教学实施方案等有
关材料,确认具备开设新课程的基本条件,报学院(系)主管教学领导批准后,送教务处备
案。
第七条 凡属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担任主讲任务:
1.未经过岗前培训者。
2.未取得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证书者。
3.基本知识薄弱,不具备讲课能力者。
4.对实验内容较多的课程,不能指导实验、或实验技能较差者。
5.对己开课程以往讲授效果差又无切实改进者。
6.对新开设课程内容未能掌握,缺乏准备者。
7.教学工作不负责任,虽经批评教育,但仍不改正者。
第八条 每一门课要有课程负责人。课程负责人必须对课程教学质量负责,请教师代课,
要经院、系(教研室)或课程组同意并报教务处批准。
第九条 研究生兼任助教工作要与学习统筹安排,申请程序为:个人申请、导师推荐、
院教学指导委员会组织试讲评议、院主管教学领导审批。各学院(系)应做好管理工作,指
派专人督促有关课程组按照教学要求,对兼任助教工作的研究生进行指导,并对其工作进行
考核。
第二章 教师基本职责
第十条 助教的职责
1.承担课程的辅导、答疑、批改作业、辅导课、实验课、实习课、课堂讨论等教学工
作,经教研室或课程组批准,担任某些课程的部分讲课工作。
2.参加实验室建设,参加组织和指导实验、实习、社会调查等方面的工作。
3.担任学生的思想政治工作或教学、科学研究等方面的管理工作。
4.参加教学法研究或科学研究、技术开发、社会服务及其他科学技术工作。
第十一条 讲师的职责
1.系统地担任一门或一门以上课程的讲授工作,组织课堂讨论,指导实习、社会调查。
2.担任实验室的建设工作,组织和指导实验教学工作,编写实验课教材及实验指导书。
3.参加科学研究、技术开发、社会服务及其他科学技术工作,参加教学法研究,参加
编写、审议教材和教学参考书。
4.担任学生的思想政治工作或教学、科学研究等方面的管理工作。
5.根据工作需要,担任辅导、答疑、批改作业、辅导课、实验课、实习课和指导学生
进行科学技术研究等教学工作。
第十二条 副教授的职责
1.担任两门或两门以上相关课程的讲授工作,组织课堂讨论,指导实习、社会调查。
2.掌握本学科范围内的学术发展动态,参加学术活动并提出学术报告,参加科学研究、
技术开发、社会服务及其他科学技术工作,根据需要,担任科学研究课题负责人,负责或参
加审阅学术论文。
3.主持或参加编写、审议新教材和教学参考书,主持或参加教学法研究。
4.指导实验室的建设、设计,革新实验手段或充实新的实验内容。
5.担任学生的思想政治工作或教学、科学研究等方面管理工作。
6.根据工作需要,担任辅导、答疑、批改作业、辅导课、实验课、实习课和指导学生
进行科学技术研究等教学工作。
第十三条 教授的职责
除担任副教授职责范围内的工作外,应承担比副教授要求更高的工作。领导本学科教学、
科学研究工作。
第十四条 不同职务的教师都应认真完成与学校签订的教师聘任合同规定的教学任务。
教授每学年至少为本科生讲授一门课程,如因学科特点或院系课程安排等未能教授本科课
程,应主动为本科生开设专题讲座或指导研究工作。学校鼓励院士和知名教授为本科生讲授
基础课或开设专题讲座。
第三章 课堂教学
第十五条 教学大纲是教师从事教学工作的基本文件,是对学生进行考核的依据,是检
查教师教学质量的标准,每门课程必须制定教学大纲,经学院(系)审核批准后报教务处备
案,教师必须严格按照教学大纲所规定的内容认真备课、组织教学、选用或自编教材与讲义、
教学参考书及其它教学资料。教学大纲一经审定,不得擅自更动,如需变动应报教研室或课
程组、系、学院审核批准,并报教务处备案。
第十六条 选用或自编教材、讲义,应注意内容体系有较强的科学性、先进性,对学习
者具有启发性、适用性。任课教师应明确指定与教材匹配的中、外文必读书目、辅助教学用
书和参考资料,配备有利于融会贯通所学知识的练习题和思考题,以便学生课外学习。
第十七条 学院、系(教研室)或课程组必须了解学生的学习情况,按教学大纲的规定
合理安排教学内容,确定教学进度,选定适宜的教学方法和手段,报学院(系)办公室,于
开课第一周向学生公布。
第十八条 在教学内容改革中,注意吸收优秀的科研成果,跟踪学术前沿,符合国家规
范的教学原则和教学要求。教师要深入钻研教材,抓住基本概念、基本理论、基本技能和每
个章节的基本要求,明确重点、难点,更新教学内容,做到教学内容常教常新。
第十九条 教研室或课程组要坚持集体备课制度,集思广益,取长补短,统一教学基本要求
和进度,统一考试方式和内容,发挥集体智慧和力量。
第二十条 编写讲稿和教案是搞好课堂教学必不可少的重要环节。教案作为教学实施文
件,应包括下列内容:每节课的教学目的和要求;讲授的内容提要、重点、难点、疑点和解
决方法;教学环节的大致时间安排;教学方法和实施步骤;课外作业和课外学习指导;检测
教学目标实现程度的具体措施和要求。
第二十一条 教师上课时应做到衣冠整洁,仪表端庄,举止文明;语言清晰,板书清楚
规范,掌握现代化教学手段。不得在课堂上使用干扰教学秩序的通讯工具和电子设备。
第二十二条 坚持教学方法改革,实施启发式教学,讲授时要努力做到理论和概念阐述
准确,思路清晰,条理分明,重点突出,论证严密,逻辑性强,表达生动,吸引学生听课。
根据课程特点要充分利用多媒体教学手段。在教学过程中注意培养学生的科学思维能力、创
新能力和综合实践能力。
第二十三条 要根据教学大纲要求组织课堂讨论,让学生在讨论课上充分阐明自己的观
点,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同时要引导学生正确理解和掌握课程内容。
第二十四条 要教育和督促学生遵守课堂纪律,对无故缺课的学生要及时进行批评教育,
对缺课较多的学生除批评教育外,还应向学院(系)或教务处反映。
第四章 课外指导
第二十五条 课外学习指导的重点是培养学生自我获取知识的能力和具有个性的良好学
习习惯,主要内容是:指导学生制定自学计划;指导学生阅读教材和参考书,查阅文献资料;
指导学生掌握学习规律和较高效率的学习方法等。
第二十六条 教师要安排时间对学生进行辅导答疑。课程的辅导教师要随班听课,了解
教学内容,及时收集学生对教学的意见和要求,并反映给讲课教师,以改进教学。
第二十七条 任课教师应根据本课程的性质和特点,为学生开列必读的书目,要求学生
作读书笔记、资料卡片等;确定课堂讨论的内容和次数。文科则应明确规定“读、写、议”
的各项要求作为学习成绩进行考核,并在课程学习总成绩中占有一定的比例。教研室或课程
组负责人应经常了解学生课外学习情况,检查本室(组)教师指导学生阅读参考书的情况。
第二十八条 课后应布置一定量的课外作业,教师要认真、仔细批改作业,基础课的作
业必须全部批改。完成作业应计入平时成绩。对无故缺交作业的学生,教师应进行批评教育,
屡教不改者,可取消其考试资格。教师要引导学生独立完成作业,杜绝抄袭现象。
第二十九条 教研室或课程组负责人在期中和期末应抽查学生的作业本,以了解本室
(组)教师批改作业的情况,并评定优秀、称职、不称职三个等级作为考核教师教学工作的
内容之一。
第五章 实验和实习
第三十条 实验课是理论联系实际,进行科学训练,培养学生观察分析现象、激发创新
思维、提高动手能力的重要环节,教师应从大学生实验技能培养的总体要求出发,拟定实验
教学大纲。组织实施时要遵循学生的认知规律,多开设设计性、研究性、综合性实验,全面
系统地培养学生的实验技能及创新能力。
第三十一条 指导实验应严格要求,加强检查。要作好实验准备工作,实验进行时,教
师必须在场巡视指导,处理实验中出现的问题;实验完成后,教师应仔细批改实验报告,对
不符合要求或数据不全的报告,应退还学生重做。
第三十二条 教学实习、生产实习和毕业实习必须按教学计划和实习大纲的要求进行,
由各学院(系)负责建立相对固定的实习基地,并安排有经验的教师指导学生实习。实习指
导教师负责组织和指导学生完成大纲所规定的实习任务,解答和解决学生在实习过程中遇到
的疑难问题.实习中遇到重大问题应及时向学院(系)或学校报告。实习计划和书面总结由
主持实习的教师执笔,经学院(系)主管教学领导审阅后,报教务处备案。
第六章 考试
第三十三条 教师应根据考试目标的要求选择适当的考试方法。考试日程由各学院(系)
与教务处协商后在考试前一周公布。任课教师和监考人员不得随意变更考试日程。
第三十四条 考试命题以教学大纲为依据,反映本课程的基本要求,兼顾概念、理解、
应用、分析、综合、评价六类学习内容,有较大的覆盖面。试题既要能考察学生对课程内容
的掌握情况,又要能考察学生能力。期末考试设A、B两套试卷,其题量和难度大致相同,
经学院(系)教学主管领导审批后择一使用 。有条件的单位要做到教考分离。教师在学生
复习备考期间,不能划范围、圈重点,尤其不能泄露试题或作暗示,违者将按教学事故处理。
第三十五条 教师监考时应提前进入考场,严格执行考场纪律,认真巡视考场。发现学
生作弊应立即制止,并在考试后立即报告学院(系)和教务处处理,不得隐瞒或私自处理,
违者按教学事故处理。
第三十六条 评卷要严格、公正执行评分标准。一般情况下,教研室或课程组在考试后
一周内将成绩单和考试情况总结送交学生所在学院(系)教务员。
第七章 论文指导
第三十七条 毕业论文作为一种学习、实践和探索、创新相结合的综合性教学环节,应
根据专业的培养目标,使学生受到科学研究工作的基本训练。毕业论文的选题一般先在教研
室或课程组认真讨论,并报学院(系)主管教学领导审核。指导学生完成毕业论文的教师应
给学生开列参考书目,审查毕业论文提纲,解答学生在撰写过程中的疑难问题,提出修改意
见,对毕业论文的定稿写出评语和核定成绩。
第三十八条 除毕业论文外,要有计划有目的地给学生提供科研机会,进行科研方法的
训练,如开出设计性、研究性实验,安排暑期学生科研、社会调查等;有条件的院系可组织
优秀学生参与教师研究课题的工作。
第八章 导师工作
第三十九条 教书育人是教师的责任,各院(系)应派德才兼备的教师担任学生导师工
作。导师要了解、掌握学生的思想动向,因势利导,以身作则,使学生在政治上保持清醒的
头脑,明辨是非,加强品德修养。导师应对学生的学习态度、学习方法、选课、学术活动等
方面进行指导。要及时向有关部门反映学生的要求。
第四十条 导师每学期要对所指导学生的思想、政治表现和业务学习情况作出评语。
第四十一条 导师的工作情况,列入教师工作考核内容。
第九章 教学工作考核
第四十二条 优良的教风是良好教学秩序的保证,教师应有高度的教学责任感。按时上
下课、不迟到、不早退。一般情况下,对已排定的课程上课时间和地点不得更改。若确有特
殊原因不能上课时,应提前报告教研室或课程组,经学院(系)主管教学领导同意由教务员
通知调课、停课,并报教务处,不准擅自调课,停课。
第四十三条 任课教师必须严格按教学大纲所规定的内容和进度上课,坚持学术有自由,
教学有原则,教师可以讲述自己的学术观点和介绍不同的学术见解。但不得讲授或散布有原
则性错误的观点,也不能任意增减课时和变动教学内容。
第四十四条 考核以教师的基本职责、教学态度、教学能力、工作量、教学方法和教学
效果为内容,着重考核师德表现、业务水平和工作实绩。考核着眼于实际的教学活动,帮助
教师克服薄弱环节,不断提高教学水平。
第四十五条 各学院(系)应建立教师个人教学档案,把平时考核与定期考核结合起来,
考核结果归档,并作为晋升职称,发放奖酬金和聘任的主要依据之一。
第四十六条 拟申报高一级职称的教师必须提前一年向教务处提出教学质量评估申请。
教务处负责组织教学质量评估事宜。教学质量评估合格的教师方有资格晋升高一级职称。
第十章 教学奖励
第四十七条 对在教书育人、教学质量、教材建设、教学改革、教学管理、导师工作等
方面做出突出成绩的教师和教学任务重、教学效果好的教师,经学院(系)或校教学指导委
员会评定,给予精神和物质奖励,奖励具体方式有:通报表扬、发给奖状、证书、奖品或奖
金。获奖情况记入获奖教师的教学档案,作为职称聘任、工资晋级、入选优秀教师(南粤优
秀教师、教学名师等)和跨世纪骨干教师的重要依据。
1.对获得国家级、部省级优秀教学成果奖的教师,学校按有关规定给予工资晋级和奖
金等配套奖励。
2.对获得国家级、部省级教学改革项目立项的教师,学校按有关规定给予配套的研究
经费。
3.学校设立教材奖励金,奖励对象为:国家级、省部级规划教材主、副编教师;获得
国家级、部省级教材奖的主编教师。
4.学校设立教学改革奖励金,奖励对象为在教育培养目标、培养模式、专业设置与建
设、课程体系、教学内容、教学方法、教学组织与管理、实验教学、教学评价与决策等方面
进行改革研究,取得显著成效的教师。
5.学校设立教学质量奖励金,奖励对象为承担本科教学,教学认真负责,教学质量评
价优秀的教师。
6.学校设立优秀导师奖励金,奖励对象为在本科生导师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教师。
7.学校设立优秀教学论文奖励金,奖励对象为在教育教学类核心期刊上发表高水平教
学论文的教师。
8.由教务处提议,经学校教学指导委员会讨论通过,学校可以设立新的教学奖励项目。
第十一章 教学差错事故及处分
第四十八条 教师在教学活动中,要严肃认真,克尽职守,严格遵守教学纪律,杜绝教
学差错和教学事故的发生,保证教学质量。违反教学纪律者,学校或学院(系)给予相应的
教学处分。
第四十九条 教学差错是指由人为因素引起的,使教学活动受到一定影响,教学效果受
到较大损失且在学生中造成不良影响的意外情况。下列情况之一可定为教学差错:
1.教师无正当理由,上课迟到超过十分钟或提前下课超过十分钟。
2.教师未经教学管理部门批准,擅自调课,或未经教研室或课程组同意,委托他人代
课,造成教学失误。
3.教师批阅(改)作业、病历和试卷等不认真,有明显疏漏和错误,影响到学生的学
习及成绩。
4.不按时上交学生考试成绩,或上交后又无故更改成绩。
5.其它一切违反学校规定,对教学造成较大影响的情况。
第五十条 教学事故是指由人为因素引起的,使教学活动受到严重影响,教学效果遭受
严重损失,在学生中造成恶劣影响的意外情况。下列情况之一可定为教学事故:
1.未经教学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变动或不执行教学大纲或教学计划。
2.教师无正当理由,缺课或上课迟到超过20分钟或提前下课超过20分钟。
3.教师在课堂以及带教过程中,讲授内容或观点有思想性、原则性错误,在学生中造
成极坏影响。
4.上课期间,教师无故长时间或多次离开课室,使教学中断不能正常进行。
5.实验准备未完成或准备错误,致使实验课无法进行或不能按时进行超过20分钟。
6.考试前有意或无意泄漏考题,或在考试进行中包庇纵容作弊行为,或对学生考试试
卷和成绩擅自进行技术处理,弄虚作假,造成严重影响。
7.其它一切违反学校规定,对教学造成恶劣影响或严重损失的情况。
第五十一条 学校、学院视情节和认错程度,分别给予教学差错、教学事故责任人如下
处分:
1.教学差错、教学事故责任人所在学院(系)填写教学差错事故登记表,一式三份,
一份留存学院(系),一份交人事处,一份交教务处。
2.教研室或课程组应对教学差错责任人进行批评教育,学院(系)内部通报批评;除
给予通报批评外,扣发其当年应得岗位津贴总额的10%。一年内连续发生教学差错两次(含
两次)以上定为教学事故。
3.对教学事故责任人,给予全校通报批评;扣发其当年应得岗位津贴总额的20%。情
节严重者给予纪律处分。
4.对一年内累计发生两次以上教学事故或四次以上教学差错的教研室或课程组负责人
给予全校通报批评。
5.凡发生教学差错或教学事故,学院(系)应在3个工作日内上报教务处。不按规定
上报或隐瞒不报者,一经查出,将追究其本人及所在学院(系)教学负责人的责任,并全校
通报批评。
6.个别造成重大不良影响或坚持不改者调离教学岗位。
第十二章 业务进修与出国学习
第五十二条 优先考虑选派优秀教师和跨世纪的骨干教师到国内外有关高校或研究机构
进行业务进修和交流,每年派出计划单列。
第十三章 外籍教师教学工作
第五十三条 外籍教师承担本科教学工作的,除遵守本教学规程的规定外,还应遵守学
校国际合作与交流处、人事处的相关规定。
第十四章 附则
第五十四条 本规程适用于全日制本科教学,各学院可根据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具体执
行本规程的措施,在执行过程中涉及其他有关未尽事宜,由教务处研究拟定解决方案,报主
管校长批准后执行。
第五十五条 本规程由教务处负责解释并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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