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10月
第31卷第5期
四川警察学院学报
JournalofSichuanPoliceCollege
Vol.31No.5
Oct.,2019
现代社会下过失不作为犯构造
——基于注意义务与作为义务关系
于润芝
(苏州大学江苏苏州215006)
行为人以不作为的形式过失地实现了法益侵害结果,属于过失不作为犯。当过失不作
内容摘要:
为犯成为问题的场合,同样定位于构成要件及违法性阶层中的注意义务与作为义务之间的关系必须明
确。不能将注意义务消解于作为义务,更不能将作为义务消解于注意义务,若不对作为义务发生根据进
行独立检讨,容易出现将违反所有相关注意义务的人均以过失犯处罚的现象。因此,应通过弄清作为义
务发生根据,确立负有防止结果发生义务的保证人范围,从而划定适格责任主体的框架,通过弄清结果
回避义务,确立如何防止结果的实行行为样态,从而在上述框架中判断责任主体是否违反了注意义务的
具体内容。二者共同限定过失犯的处罚。
过失不作为犯;注意义务;作为义务;结果回避可能性
关键词:
中图分类号:DF61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4-5612(2019)05-0111-10
一、问题的提出
在传统社会中,作为个别事件的故意越轨行为是造成危害社会结果的重要原因。而如今,随
着技术发展、分工完善等社会进步性因素的增多,非故意主观状态主导下的危险随处可见、危害结
果极易发生。诸如2018年8月12日上海市南京东路店招脱落致人伤亡事件、12月8日上海市徐家
汇商场试衣镜倒下砸死女童事件,这些案件均是由于怠于对店招的质量进行安全维护、怠于对试
衣镜的摆放进行安全确保等过失行为而导致人员伤亡的结果。国内外的类似案件例如:
案例1新日本饭店事件:由于在酒店中没有安装火灾自动报警装置和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等消
防设施,火灾发生时导致人员死伤的结果。因此,追究处于掌管酒店经营、管理业务地位的董事长
A的过失责任
①
。
案例2三菱轮胎事件:三菱机动车工业公司制造的卡车的左前轮胎由于前轮毂的破损而脱落,
撞击在人行横道上的母子三人导致一人死亡。大概2年多之前,在中国发生过JR公车事件(类似
事故)。X在发生类似事故当时作为品质保证部门部长从事统筹品质保障业务,Y在类似事故当时
在品质保证部门担当公车车身底座小组的组长,辅佐X从事品质保证业务的。X、Y虽然对于三菱
自工制造的同种轮胎有强度不足之虞、发生这样的死伤事故是能够预见到的,却没有采取对装备
同种轮胎的车辆进行召回等必要措施,因此以业务上过失致死伤罪而被问责。
②
案例3游艺园案件:被告人李某担任游艺园有限公司的营运部经理,全面负责该游艺园所有机
收稿日期:2019-06-28
作者简介:于润芝(1995—),女,河北人,苏州大学王健法学院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刑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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